管理层收购

2024-10-12

管理层收购(精选8篇)

1.管理层收购 篇一

收购管理办法

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发票管理是指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发票的一种,其管理内容自然包括上述六项内容。

由于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实务中,产生争议较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和开具方面,所以本文主要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和开具方面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缺陷和解决办法。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问题引述

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词源于修订前的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该款主旨是规定如何计算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

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为:“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农产品收购发票主要是为了规定如何计算收购农产品需抵扣的进项税额而设计。

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台目的,一般认为:为了减轻农业生产者负担,我国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购买方没有向农业生产者支付增值税,也就无税款可抵扣;但是,事实上农业生产者为了耕种而投入的生产资料,在购买时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因此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是含增值税的,如果不允许抵扣农产品中所含的增值税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行税额的依据,而农业生产者数量众多,税源分散,不便征管,也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为解决这一矛盾,减轻农业生产者负担和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概念,允许农产品收购者在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乘以一定的抵扣率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台目的。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台目的应予肯定。

但是,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发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在实务操作中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是由农产品收购者开具的。

这会产生一个严重的缺陷,即农产品收购者自己为自己开具发票,难以约束,难以监管,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呈现的正是这一现状。

本文正是基于这种原因而作,以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如何领购和如何开具作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规章,这就造成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因地域不同、情况不同而内容各有差异。

即使如此,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不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以致农产品收购发票在领购和开具方面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有法不依,以致乱象丛生。

以下以深圳市为例,先举例说明农产品收购发票在领购方面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国税局为了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在5月17日发布了深国税发217号文《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

(二)企业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须提供资料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三)审批程序 :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是否供票的具体意见,申请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申请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自行审批。

为了做到依法行政,4月13日深圳市国税局发布了深国税告()4号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该通知在纳税人购买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中对领购收购发票的条件规定为:1、依法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确有农产品收购行为;3、有固定经营场所;4、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领购程序规定为: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审批→区、分局主管局长→文书受理窗口→发票供售窗口,领购需附报的资料有: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3、从事收购业务的证明材料。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深圳市国税局的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具体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该制度执行一定时间后,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人自行开具的弊端就显现出来,农产品收购人随意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经常发生,而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又没有好的对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设计目的和现实状况产生了重大差异,以至于一些税务机关开始对农产品收购人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设置门槛,一些税务机关更是以难以监管为由直接拒绝了农产品收购人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申请。

于是,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已经被沦为可有可无的境地。

目前,深圳市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大概有四五百家,能够申领到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寥寥无几。

在无法领购到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又不允许用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农产品收购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由3%变为13%,由于其没有太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无疑被增加了许多,致使这些企业苦不堪言。

并且,在目前税务机关过于强势的情况下,面对这种不利境况,农产品收购企业也不敢采取诸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于是,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始采取对策,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即使经营收入快要达到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标准时,这些企业也会想尽一切办法使企业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期规避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的高税负。

征税机关与农产品收购企业围绕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利益博弈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与政府部门提出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愿望相违背,可以说,解决这种现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方面的问题。

各地规范性文件一般都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并逐项填写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在购销业务记帐凭证上要附齐、附全相关单证,如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

但是事实上,这些规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实务中很难执行。

具体而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存在如下缺陷。

(一)从农产品收购单位一方来看,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单位自行领购、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这就使得农产品收购单位为了降低税负、规避缴税义务而随意开票、虚假开票,如虚构收购业务、随意填写收购金额,或者为调整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而有意调节开票时间。

(二)从征税一方来看,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方自己开具发票,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人为地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而农产品的收购对象又是农业生产者,人数众多且地处偏远,加之,农民多愿意以现金进行结算,不愿转账支付,更不愿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和凭证,致使税务机关核查成本高昂,工作量大,监管不易。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在领购和开具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单纯的税收管理层面上的问题,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造成的.。

正是因为此种原因,尽管各地税务机关费尽心思,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去研究解决对策而未能取得有效成果。

为彻底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必须研究解决对策,本文认为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理由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的设计缺陷,导致制度的设计初衷与现实存在重大差异,并且为弥补缺陷带来的弊端,各地税务机关穷尽各种办法,花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而未能见其成效;并且,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避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管难度,公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申请一概拒绝,严重损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在此境况下,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可以说已成鸡肋。

如果继续维护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必然要花费高昂的代价,而不一定能够取得成效,既然如此,取消该制度而寻找取代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解决办法。

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理论方面,不违背增值税上环节缴税,下环节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仍然是一个完整的链条。

(二)我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在规定如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时,除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外,也同时规定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即规定可以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并且,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也就是说,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具有法律依据。

(三)就实务方面来看,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允许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市国家税务局4月24日发布通知决定启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通知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监管的层面上来,20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8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

实务中也逐步取消了手工开票,实行了机具开票。

普通发票的开具已经置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下,农产品销售发票自然属于监管范围,这就为监管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开具和确保税源的不流失创造了条件。

因此,使用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

综上所述,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设计初衷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设计初衷与现实情况出现重大差异;税务机关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穷尽了各种办法,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综合各方面的原因,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用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并且这一建议具有理论依据、制度依据和实务依据,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具有可行性。

2.管理层收购 篇二

MBO属于杠杆收购, 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得的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 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 从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二、MBO的相关理论回顾

MBO能把管理层的切身利益与公司的未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作用。

(一) 效率提高论

这是MBO的主流理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 (1) 代理成本说。Jensen著名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认为, 通过高的杠杆率增加债务, 迫使成熟企业中用来偿还债务的自由现金流过多。 (2) 防御剥夺说。Alchian and Woodward认为, MBO是管理层实现自我利益、防止专用投资被侵占的有效方式。

(二) 财富转移论

该派的观点认为, MBO后企业的经营绩效改善, 特别是管理层的股权溢价, 仅仅意味着财富从其他利益相关者, 如股东、债权人、政府 (税收) 、职工等向管理层的转移。两者互不兼容, 导致了不同的政策判断与决策, 前者认为应该鼓励发展MBO, 后者则主张抑制MBO的发展。

三、我国管理层收购兴起的原因

从以上截然相反的两种理论中, 我们认为企业实施MBO真正的目的是经营业绩得到显著提高而非财富转移。首先, MBO有利于产权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因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 弥补了所有者缺位的局限, 并且对企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能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管理目标。其次, 减少对管理者权力的约束, 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的存在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MBO使控制权由分散到集中, 对以前因过度分权而导致代理成本过大的情况进行了改进。再次, MBO是国有资产从企业中战略性退出的有效途径。当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渐渐退出, 国内产业结构不断地进行调整, 通过MBO,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化, 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分散了, 从而为上市企业奠定了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四、方大MBO的案例分析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为29640万元, 总资产15亿元, 为我国从事新材料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1999年, 新型建材市场竞争激烈, 方大当年业绩大幅下挫。为了引进激励机制,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实行了MBO。2001年6月和10月两次股份转让后, 2001年业绩出现下滑, 2002年经营利润出现负数,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使人们对上市公司实行MBO产生了疑虑。MBO只适用于那些经济效益和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并且有一个坚实而又强大的管理层的企业。在本例中, 方大在收购时经营业绩已经在下滑, 收购后又没有进行必要的战略重组和资产重组, 导致了企业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五、管理层收购普遍存在的问题

MBO在我国实施的进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有待改善的问题, 换言之, 我国当前的MBO大部分体现了财富转移的功能。针对这种现状, 财政部于2003年3月下发了“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管理层收购的行为”的文件。

1.收购者的合法地位

在我国实施的MBO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部分MBO案中收购者通过行政手段获得主体地位, 或源于企业本身特殊的背景形成的特定权利。很多国有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因为不善经营, 使公司处于濒临破产的处境, 却通过“暗箱操作”, 轻而易举就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侵吞了国家大量的资产。

2.收购定价的问题

我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以往的薪酬中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贡献未能体现出来。有些企业在进行MBO时, 为了到得较低的收购价格, 不惜采用各种调节和隐蔽手段虚减利润, 待收购达成后, 再转回账面收益, 并进行分红派现, 从而缓解管理层融资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3.筹资来源的问题

中国MBO进行融资的方式中, 国内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少, 政策限制较多, 渠道狭窄, 难以筹集到管理层收购所需要的巨额资金。

4.少数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

公司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股权, 而且也没有正规的融资渠道, 通过挪用公司的资信进行融资成为了必然而无奈的选择。管理层通过种种手段将公司的资产掏空, 从而侵害了少数股东的权益。

六、改进措施及建议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 面对目前我国实行MBO存在的问题, 可通过以下措施进行完善和发展。第一、建立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评定机制, 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来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 对得出结果进行比较和鉴别, 而不能仅仅根据净资产这个单一的指标进行估值。第二、拓宽收购者的融资渠道。 (1) 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2) MBO融资工具的创新及其配套金融制度改革。应该结合我国融资的现实情况, 配以相应的金融制度改革。第三、建立健全与MBO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使MBO有法可依。在实施MBO的过程中, 务必保证其透明、公正、合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蔡希颖, 许侃侃.浅析管理层收购——透过上市公司典型案例看MBO[J].财会通讯, 2004. (5) .

[2]刘建江, 喻晓宏, 赵伟.管理层收购 (MBO)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 (11) .

3.管理层收购 篇三

摘 要 烟叶收购既关系到烟农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对于增加烟农经济收入、维护烟草生产稳定、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烟叶;收购工作;烟草生产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0--2

烟叶收购是对全年烟叶生产工作成效的检验,既关系到烟农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对于增加烟农经济收入、涵养国家税源、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重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要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首先要提高烟叶人员思想素质。通过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引导烟叶收购人员端正思想认识,提高对烟叶收购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使烟叶收购人员切实自觉立足岗位实际,积极践行“两个至上”“两个维护”,在烟叶收购中努力做到平衡等级、平稳收购,切实维护好烟农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加强烟叶收购管理,重视员工思想教育,统一烟叶收购人员的思想认识,是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的第一步。

2 重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收购人员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是做好烟叶收购管理、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的关键。只有通过全面系统培训,才能切实提高烟叶收购人员的规范意识、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才能使烟叶收购人员对烟叶收购流程有更明确的认识,也才能更好落实各自的岗位职责,既做好各自的工作,又搞好相互协作,推动整体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收购人员的工作水平提高了,收购管理水平才能更上新台阶,烟叶收购工作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3 重组织,逐级落实责任

要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管理是基础,组织是保障。既要明确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制订有关应对措施,又要加强组织领导,逐层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在烟叶收购中要紧抓质量、秩序、效率和烟农利益四个关键,强化组织,落实岗位责任,使每位同志都能各司其职、自觉履行职责,互相协作,才能确保烟叶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4 重管理,强化过程管理

要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关键在于管理。烟叶收购工作环节多,涉及烟农、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利益,要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就要切实加强管理,注重烟叶收购过程的监督。

4.1 要做好烟农分级技术培训

烟农挑拣分级是提高烟叶收购等级质量的关键,也是合理充分利用烟叶资源保证烟农种烟效益的关键,提高烟农挑拣分级水平,加强对烟农挑拣分级指导,是提高烟叶收购质量的关键。

4.2 要抓好烟叶预检

烟叶入户预验工作是把烟叶收购服务前移,能有效将收购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在烟叶出售之前,既可以提高烟叶等级纯度,增加烟农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又可以提高烟叶收购效率的关键措施,所以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入户预验收购制度。一是要组织好烟叶入户预验队伍。要选聘一批懂政策、会分级,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入户预验技术队伍,划定预检区域,深入村组和农户开展预验工作;二是要完善考核办法。烟站要成立预检工作考核小组,依据入户预检管理办法,强化入户预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要包括预验技术员出勤情况、入户制样率、入户预验率、烟叶预验质量、预验成功率等四项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工资挂钩,以此增强预验人员的责任心,提高预检工作成效。

4.3 要抓好现场管理

在烟叶收购现场,所有人员要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协作,自觉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

4.4 要抓好专卖管理

一是要充分发挥专卖内管职能,切实做好专卖内管监督,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收好自己的烟”,确保严格按产购合同规范、有序进行收购;二是要充分发挥专卖的市场管理职能,严格制止烟叶流动和贩卖烟叶非法活动,确保烟叶收购有良好的环境。

5 重考核,促进规范落实

检查考核是落实好烟叶收购管理基础。在烟叶收购中,要结合烟叶收购工作制度与考核奖罚措施,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烟叶收购各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要坚决杜绝松、懒、散等失管的不良现象。可专门设立举报投诉箱,全面公开举报电话,全方位接受广大烟农和社会各界对烟叶收购工作不规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在检查考核时要将考核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在落实分配具体工作时,对各项具体工作或各站点可指定专人进行分工负责,以确保每项工作有人跟踪、有人落实,充分调动有关收购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收购工作按规范落实。

6 重清廉,营造良好氛围

烟叶收购,事关烟农、企业和国家利益。在烟叶收购期间,烟叶收购人员要自觉遵守烟叶收购工作“七项要求、五条纪律”和收购工作纪律,杜绝接受烟农吃请和财物,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坚决不收人情烟、关系烟,要自觉维护烟草人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积极营造良好的烟叶收购氛围。

烟叶收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只有整合多方力量,实行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齐心协力,规范收购,才能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真正实现烟农、政府、企业“三满意”。

(责任编辑:刘昀)endprint

摘 要 烟叶收购既关系到烟农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对于增加烟农经济收入、维护烟草生产稳定、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烟叶;收购工作;烟草生产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0--2

烟叶收购是对全年烟叶生产工作成效的检验,既关系到烟农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对于增加烟农经济收入、涵养国家税源、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重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要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首先要提高烟叶人员思想素质。通过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引导烟叶收购人员端正思想认识,提高对烟叶收购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使烟叶收购人员切实自觉立足岗位实际,积极践行“两个至上”“两个维护”,在烟叶收购中努力做到平衡等级、平稳收购,切实维护好烟农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加强烟叶收购管理,重视员工思想教育,统一烟叶收购人员的思想认识,是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的第一步。

2 重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收购人员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是做好烟叶收购管理、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的关键。只有通过全面系统培训,才能切实提高烟叶收购人员的规范意识、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才能使烟叶收购人员对烟叶收购流程有更明确的认识,也才能更好落实各自的岗位职责,既做好各自的工作,又搞好相互协作,推动整体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收购人员的工作水平提高了,收购管理水平才能更上新台阶,烟叶收购工作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3 重组织,逐级落实责任

要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管理是基础,组织是保障。既要明确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制订有关应对措施,又要加强组织领导,逐层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在烟叶收购中要紧抓质量、秩序、效率和烟农利益四个关键,强化组织,落实岗位责任,使每位同志都能各司其职、自觉履行职责,互相协作,才能确保烟叶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4 重管理,强化过程管理

要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关键在于管理。烟叶收购工作环节多,涉及烟农、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利益,要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就要切实加强管理,注重烟叶收购过程的监督。

4.1 要做好烟农分级技术培训

烟农挑拣分级是提高烟叶收购等级质量的关键,也是合理充分利用烟叶资源保证烟农种烟效益的关键,提高烟农挑拣分级水平,加强对烟农挑拣分级指导,是提高烟叶收购质量的关键。

4.2 要抓好烟叶预检

烟叶入户预验工作是把烟叶收购服务前移,能有效将收购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在烟叶出售之前,既可以提高烟叶等级纯度,增加烟农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又可以提高烟叶收购效率的关键措施,所以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入户预验收购制度。一是要组织好烟叶入户预验队伍。要选聘一批懂政策、会分级,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入户预验技术队伍,划定预检区域,深入村组和农户开展预验工作;二是要完善考核办法。烟站要成立预检工作考核小组,依据入户预检管理办法,强化入户预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要包括预验技术员出勤情况、入户制样率、入户预验率、烟叶预验质量、预验成功率等四项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工资挂钩,以此增强预验人员的责任心,提高预检工作成效。

4.3 要抓好现场管理

在烟叶收购现场,所有人员要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协作,自觉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

4.4 要抓好专卖管理

一是要充分发挥专卖内管职能,切实做好专卖内管监督,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收好自己的烟”,确保严格按产购合同规范、有序进行收购;二是要充分发挥专卖的市场管理职能,严格制止烟叶流动和贩卖烟叶非法活动,确保烟叶收购有良好的环境。

5 重考核,促进规范落实

检查考核是落实好烟叶收购管理基础。在烟叶收购中,要结合烟叶收购工作制度与考核奖罚措施,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烟叶收购各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要坚决杜绝松、懒、散等失管的不良现象。可专门设立举报投诉箱,全面公开举报电话,全方位接受广大烟农和社会各界对烟叶收购工作不规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在检查考核时要将考核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在落实分配具体工作时,对各项具体工作或各站点可指定专人进行分工负责,以确保每项工作有人跟踪、有人落实,充分调动有关收购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收购工作按规范落实。

6 重清廉,营造良好氛围

烟叶收购,事关烟农、企业和国家利益。在烟叶收购期间,烟叶收购人员要自觉遵守烟叶收购工作“七项要求、五条纪律”和收购工作纪律,杜绝接受烟农吃请和财物,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坚决不收人情烟、关系烟,要自觉维护烟草人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积极营造良好的烟叶收购氛围。

烟叶收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只有整合多方力量,实行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齐心协力,规范收购,才能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真正实现烟农、政府、企业“三满意”。

(责任编辑:刘昀)endprint

摘 要 烟叶收购既关系到烟农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对于增加烟农经济收入、维护烟草生产稳定、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烟叶;收购工作;烟草生产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0--2

烟叶收购是对全年烟叶生产工作成效的检验,既关系到烟农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对于增加烟农经济收入、涵养国家税源、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重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要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首先要提高烟叶人员思想素质。通过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引导烟叶收购人员端正思想认识,提高对烟叶收购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使烟叶收购人员切实自觉立足岗位实际,积极践行“两个至上”“两个维护”,在烟叶收购中努力做到平衡等级、平稳收购,切实维护好烟农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加强烟叶收购管理,重视员工思想教育,统一烟叶收购人员的思想认识,是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的第一步。

2 重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收购人员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是做好烟叶收购管理、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的关键。只有通过全面系统培训,才能切实提高烟叶收购人员的规范意识、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才能使烟叶收购人员对烟叶收购流程有更明确的认识,也才能更好落实各自的岗位职责,既做好各自的工作,又搞好相互协作,推动整体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收购人员的工作水平提高了,收购管理水平才能更上新台阶,烟叶收购工作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3 重组织,逐级落实责任

要切实做好烟叶收购工作,管理是基础,组织是保障。既要明确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制订有关应对措施,又要加强组织领导,逐层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在烟叶收购中要紧抓质量、秩序、效率和烟农利益四个关键,强化组织,落实岗位责任,使每位同志都能各司其职、自觉履行职责,互相协作,才能确保烟叶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4 重管理,强化过程管理

要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关键在于管理。烟叶收购工作环节多,涉及烟农、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利益,要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就要切实加强管理,注重烟叶收购过程的监督。

4.1 要做好烟农分级技术培训

烟农挑拣分级是提高烟叶收购等级质量的关键,也是合理充分利用烟叶资源保证烟农种烟效益的关键,提高烟农挑拣分级水平,加强对烟农挑拣分级指导,是提高烟叶收购质量的关键。

4.2 要抓好烟叶预检

烟叶入户预验工作是把烟叶收购服务前移,能有效将收购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在烟叶出售之前,既可以提高烟叶等级纯度,增加烟农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又可以提高烟叶收购效率的关键措施,所以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入户预验收购制度。一是要组织好烟叶入户预验队伍。要选聘一批懂政策、会分级,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入户预验技术队伍,划定预检区域,深入村组和农户开展预验工作;二是要完善考核办法。烟站要成立预检工作考核小组,依据入户预检管理办法,强化入户预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要包括预验技术员出勤情况、入户制样率、入户预验率、烟叶预验质量、预验成功率等四项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工资挂钩,以此增强预验人员的责任心,提高预检工作成效。

4.3 要抓好现场管理

在烟叶收购现场,所有人员要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协作,自觉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

4.4 要抓好专卖管理

一是要充分发挥专卖内管职能,切实做好专卖内管监督,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收好自己的烟”,确保严格按产购合同规范、有序进行收购;二是要充分发挥专卖的市场管理职能,严格制止烟叶流动和贩卖烟叶非法活动,确保烟叶收购有良好的环境。

5 重考核,促进规范落实

检查考核是落实好烟叶收购管理基础。在烟叶收购中,要结合烟叶收购工作制度与考核奖罚措施,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烟叶收购各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要坚决杜绝松、懒、散等失管的不良现象。可专门设立举报投诉箱,全面公开举报电话,全方位接受广大烟农和社会各界对烟叶收购工作不规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在检查考核时要将考核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在落实分配具体工作时,对各项具体工作或各站点可指定专人进行分工负责,以确保每项工作有人跟踪、有人落实,充分调动有关收购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收购工作按规范落实。

6 重清廉,营造良好氛围

烟叶收购,事关烟农、企业和国家利益。在烟叶收购期间,烟叶收购人员要自觉遵守烟叶收购工作“七项要求、五条纪律”和收购工作纪律,杜绝接受烟农吃请和财物,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坚决不收人情烟、关系烟,要自觉维护烟草人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积极营造良好的烟叶收购氛围。

烟叶收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只有整合多方力量,实行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齐心协力,规范收购,才能提高烟叶收购工作水平,真正实现烟农、政府、企业“三满意”。

4.粮食收购入库管理制度 篇四

目的: 严格检查质量,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检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入库的粮油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鉴定,把好入库质量关。

一、扦样

接收入库的粮油,必须按规定扦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每份一公斤。扦样做到扦取面(上、中、下、前、后)不少于30%。小车原则上要逐袋扦取。扦取的样品要由扦样员填写扦样单装入样品袋内,由粮库工作人员送到化验室,不得将样品交售粮人,以免出现换样等差错。

二、检验质量

门检化验员根据操作规程,对每一份样品都要严格认真地检查鉴定质量。一般要求化验人员不能与售粮人对面接触,实行密码检验,避免出现收人情粮、验人情粮等问题。检质后按要求填写购粮入库票,并做好门检验质记录,对有疑问的要保留样品。退车不收的粮油要做好记录,保留样品。

三、每日复检进行质量对照

库存化验员对每日入库的粮油都要逐型态分部位扦取样品,用仪器进行检验,对照门检质量。并将对照结果及时通知门检化验员,以便及时修正检验中出现的偏差,以保证国家依质论价政策的正确执行,又可保证接收入库的粮油质量合格。

四、认真登记质量台帐

门检化验员要逐笔登记收粮门检台帐。库存化验员要按规定型态逐日认真登记库存粮油质量台帐,型态号、数量与保粮区的型态号、数量一致。

五、认真检斤计量

对入库粮油要认真过秤,验收数量。做到检斤及时、准确、迅速,以加快粮油接收速度。记好票据,写明型态号,经保管人员现场验收卸粮后,准确称取皮重,按规定核减掺杂扣重并计算净重。

六、依质分类保管

1、五就近:(1)入库的粮油结合晾晒,就近晒台堆放。(2)结合烘干,就近烘干塔堆放。(3)结合储藏,就近仓库堆放。(4)结合加工,就近加工厂堆放。

(5)结合调运,就近铁路专用线或沿江码头堆放。

2、六分开:

(1)品种分开:对入库的粮油按大类品种分开堆存。如稻谷要区分籼、粳稻、糯稻,又分早熟、中熟、晚熟;大豆要区分种皮颜色和粒型;小麦区分红麦、白麦、花麦、软质麦和硬质麦;玉米要分黄玉米、白玉米和杂色玉米、粘玉米、粳玉米等。

(2)等级分开:入库粮油要按其容积重、纯度、含粮率,成品粮精度,色泽、气味等规定的等级分开堆放。

(3)干湿分开:入库粮油要按水分含量、安危程度分开堆放,对受潮的危险粮更要单独处理,防止混堆造成霉变坏粮。

(4)商品粮和种子粮分开:入库的商品粮和种子粮及可以用来做种子的商品粮分开堆放。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持种子粮的纯度、活力和发芽率,以备应付突发的灾害对种子的需求。

(5)新陈分开:对入库的粮油要区分新粮陈粮,分开堆放。

(6)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入库的粮油要检验有虫无虫,严格区分,对有虫粮单独堆放保管。

七、统筹安排接收作业

1、在劳动力组织上,做到合理调度,专兼结合。

2、在器材装具方面加强管理,统一调动,及时周转,保证供应。

3、在仓容能力和储粮场地上,要统筹规划,积极挖潜、合理摆布型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 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第十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第十六条 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重新向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与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细则,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内”包含本数。

6.管理层收购 篇六

为充分调动全员查隐患、保安全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管理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构建“人人都是安监员,人人都为安全负责”的良好局面,筑牢安全基础,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隐患收购范围

1、矿井下机电提运、顶板管理、火药放炮、“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专业隐患。

2、老巷道、旧巷道存在的变形、斑裂等方面的隐患。

3、地面场所(包括矸石山)存在的隐患。

二、隐患收购程序

(一)隐患汇报

1、汇报主体

全矿所有井上下人员均为隐患汇报主体,均有义务按照各自岗位或管辖区域汇报以上所列隐患。

2、汇报方式

采取实名汇报制,分书面汇报、电话汇报两种方式。井下隐患汇报至管辖区域安监员或安监站,井上隐患汇报至安监站,汇报时应注明汇报者姓名、隐患具体地点。

安监站电话:6069 8226 8126

(二)隐患处理

1、隐患确认

安监站、跟班安监员接到隐患汇报时,应及时登记隐患信息,包括汇报人姓名、隐患专业、隐患地点等内容。

2、隐患整改

安监站、跟班安监员按照登记的隐患,及时到隐患地点确认隐患,通知隐患单位整改,原则上需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当班能整改的隐患当班必须整改,当班不能整改或需延期整改的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落实整改,因无法确认隐患整改单位需矿协调解决的隐患,跟班安监员汇报至安监站,由调度室协调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跟班安监员负责所有隐患的验收销号,上井后将隐患信息签字后书面报安监站值班人员。

(三)收购奖励

1、对安监站、跟班安监员确认的隐患,按照汇报主体的不同,每1条加隐患汇报人1分,计入月度跟班区长、跟班安监员、队长、网员(顶板管理员)、班组考核、金牌班组、1+1安全合作伙伴、安全标兵(员工)等各项考核。

2、对安监站、跟班安监员确认的隐患,经验收,整改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每1条扣10分,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计入月度安全检查评优考核。

三、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9月份起执行。

7.管理层收购融资的法律规制 篇七

在我国实行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 融资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MBO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收购标的的价值一般远远超过收购方自身的支付能力, 管理层往往只能够支付得起收购价格中的很小的一部分。他们能够支付的部分于收购价格的只差就要通过融资来弥补。由于我国融资工具的缺乏和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 收购资金很难通过合法渠道取得, 因此, 融资能否成功便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关键。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在理论上此次修改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 为MBO在中国的实施拓宽了融资渠道, 在实践上促使和推动我国MBO的进一步突破和创新。首先, 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累计转投资的限制标准, 是管理层易于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融资;其次,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放宽了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使M B O利用“壳公司”发行债券获取大量资金更为方便;再次,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具有担保能力, 取消了原《公司法》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代办担保的规定, 为管理层担保借款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最后, 新《证券法》为将来制定专门的《管理层收购条例》以允许银行资金进入管理层收购清除了法律障碍。

尽管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为MBO提供了较多的融资渠道, 但在我国, 资本市场工具少、融资渠道狭窄, 筹集MBO所需的巨额资金依旧很困难, 融资安排已经成为限制M B O发展的最难以跨越的障碍。针对我国管理层存在的收购融资问题, 要解决我国管理层收购中的融资问题, 目前可以考虑一下几种主要办法:

1、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 资金使用自由, 而已购买的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经营决策, 现有的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 从这个角度看, 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筹集和向银行借款的不足。因此, 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筹集方式。但由于旧《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我国企业债券的过度管制, 到现在为止, 我国管理层收购尚无一家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虽然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拓宽了债券市场的范围但仍有限制的不足之处, 因此依旧要加快对《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的步伐, 允许时偶有的公司发行期限不等债券, 甚至垃圾债券;实施债券利率的市场化管理, 从而大力发展管理层收购得机构投资者, 逐步解决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问题。

2、引进战略投资者。巨额MBO资金可以由经过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分担。引入战略投资者融资的方式优点很多, 不仅能够规避法律限制, 加快MBO实施速度, 还能对公司所有者的管理措施加一种外部监督和约束。

3、信托融资。信托避免了管理层收购融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融资渠道。2001年4月实施的《信托法》明确了委托人, 受托人及收益人等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 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为解决管理层收购中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 可操作性很强的方法, 即利用信托实施管理层收购。2006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则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界定: (1)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 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3) 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4) 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层收购是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及委托专业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是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在管理层收购实践中运用信托法律关系, 不仅可以帮助收购者解决自己问题, 而且可以避免设立专门收购主体, 简化整个收购手续和过程避免重复征税。

信托投资公司即可以接受私募基金的定向委托, 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 也可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吸收战略投资者及社会闲置资金为上市公司融资。而且信托投资公司在受托进行管理层收购时无需专门设立收购主体, 也就不存在专门设立主体所存在的问题, 因此就可以解决了管理层收购的主体资格、主体变更和集中管理等问题, 由其是在收购资金合法性、资产定价合理性、股权管理有效性等方面增强了管理层收购收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并可真正发挥管理层收购所具有“杠杆收购”特性。因此管理层收购信托解决方案的前景还是很值得期待的。

摘要:我国管理层收购过程中, 在融资问题上存在这诸多法律限制, 尽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但仍有不足之处, 管理层收购融资在某些方面上仍需一定的法律新空间。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融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杜小卫:论MBO融资法律空间的新拓展, 民主与法制, 2006.3

[2]、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1版

[3]、刘卫红: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河北企业, 2006.2

[4]、刘月明、私苏:基金一条解决我国MBO融资问题的途径, 经济界, 2003.4

8.上市公司管理层融资收购分析 篇八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杠杆收购的一种形式,指企业内部管理者通过自由资金或外部融资,收购所在公司股份,实现企业控股权由大股东转移到高层管理者手中的行为。在现实中,管理层收购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完全由内部管理层融资独立进行的收购;二是管理层与企业员工一起完成对企业的收购,管理层获得多数股权和控股权;三是外部投资者联合收购,收购完成后原企业管理层失去管理控制权,外部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向管理者或者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退出企业。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管理层收购中,收购标的价格一般超过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管理层往往只能支付收购价格的一小部分,其差额就要通过融资来弥补。即使管理层有能力支付全部收购价款,管理层出于对收购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往往也会选择一定程度的杠杆融资。这样,一方面可以分担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期望投资收益率。在中国国有企业管理者还面临着特殊的问题:即使他们能够,并且愿意全部用自有资产支付收购价格,他们也不敢这么做,因为这会将其巨额私有财产暴露于公众面前。撇开其负面舆论影响不讲,这种做法至少还面临两种刑事法律风险。一是偷税漏税罪。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出于避嫌的考虑,会选择某种形式的融资。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管理层往往需要外部融资。所以通过外部融资,使管理层对本公司股份的需求变为“有效需求”的问题,就成为管理层收购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 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现状

2003年以来,上市公司MBO操作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首先,MBO以一种隐形化的形式呈现,管理层只持较少部分股份,吸引其他一些投资者进入,管理层不一定绝对控股,但却保留着经营管理的控制权,这样极大的降低了收购成本。其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减轻管理层的融资压力,因为战略投资者可以直接提供借款;可以提供担保融资;可以提供过桥贷款。第三,利用信托作为平台,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可以避免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同时也可以从信托公司融资。但是2005年4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切断了这个渠道。第四,采用买方融资方式。多数上市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时间的延长,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收购方资金的支付压力,但会一定程度上加大日后经营的风险,这就需要有一个很完备的分期还款计划。

虽然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但是还存在一些老问题:首先,收购资金来源批露方面还存在不足。其次,个人自筹资金仍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个人如何筹集到数以百万、数以千万的资金,而且此外在融资结构中,个人自由资金比重过大,又违背杠杆收购的初衷。第三,融资渠道单一。除了自筹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利用信托公司,就没有别的融资方式了。权益融资较少利用,融资中介机构作用不大。而且很少有公司积极探索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第四,片面地看待融资。可以从降低购买成本方面考虑降低融资需求,考虑如何在购买前增加自有股权,如何以较低的股份持有控股权等等。第五,存在法律风险。关于MBO融资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多,但是由于收购所需资金量较大,融资渠道有限,所以现实中仍存在不少违规操作。

三、 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背景

2003年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它为M B O 作出若干原则性和操作性规定,实际上是对2003年初被叫停的MBO“解冻”。2004年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至此,挣扎探索了一年的MBO终于走出迷雾。2004年9月1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0抬高国有股转让门槛,减少了MBO操作空间。2005 年4 月1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6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到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它发布了国企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号。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股票,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等。《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等;《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2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企业、个人均不得发行债券。累计债务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

四、管理层收购融资渠道探索

1.债务融资

首先,管理者可以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就是所谓的私人借贷 。私人借贷也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的重要途径。在中国,除了商业银行和国家允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进行信贷。但事实上,私人之间的借款一直普遍存在,管理层大量依靠私人借贷解决收购所需高额资金。私人借贷一般不需要信用担保,低息或者免息。鉴于私人借贷的普遍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私人借贷的利息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即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可获得法律保护。

其次,向民间借贷组织借款。民间金融是以金融机构形式进行的有组织金融交易,只是这种组织没有经过监管当局的审批,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状态,主要有信息公司、互助金会、当铺等形式存在。此外,还有部分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拆借。这些机构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一般不需要资产抵押或担保,但利息往往较高。管理层收购中也部分利用了民间金融信贷作为短期过渡贷款,并在实施收购后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资金后归还。

第三,引入战略投资者联合出资收购。相对于管理层自身出资能力显得庞大的MBO资金需要,可以由经过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分担。具体可选择与本企业业务往来较多、具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和愿意参与企业MBO的其他企业。前者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后者则因由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充当MBO战略投资者,能够大大加快管理层收购的步伐。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融资办法不仅能够规避法律限制,加快MBO实施速度,还能对成为公司所有者的管理层施加一种外部监督和约束。其不足在于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MBO的动机在于获取收益,这将会使得MBO的成本有所上升。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同时,MBO完成后的长期股权安排也必须列入收购方的考虑范围内并应在各方之间达成一致,以确保MBO的成果不受损害。

2.权益融资

首先,引入员工权益资金。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取得控股地位,需要全体持股员工的配合。首先可以在目标公司内成立员工持股会,通过内部职工集资的方式来筹集所需的资金,然后再由管理层和员工持有会共同出资组建了壳公司,管理层可以出资较多而控制壳公司。然后再有壳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份 。这样不仅解决了员工持股资金不能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的法规限制,也使得员工持股和经理层持股成为一致行动人,降低了MBO的实施难度。

其次,私募MBO基金。在法律上,国家并没有承认其合法的地位,所以我国的基金组织多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实业公司、顾问公司等形式存在。此外,私募MBO 基金的放款方式,只能借款给管理层个人,不能借款给管理层设立的其他公司。目前私募MBO基金现实中一些变通的做法是通过中介主旨,以中介组织的名义向“壳公司”融资。具体操作模式是:管理层和MBO基金公司事先签订协议共同购买目标公司股权, 收购完成后随公司业绩的增长, 管理层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一次或分期回购基金持有的股权, MBO基金则可从股权增值中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同时, 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MBO基金一般会要求管理层将持有的一部分股权质押在基金手中, 一旦MBO后效果不佳,管理层无力购回基金所持股权, 这部分质押股权将无偿划归基金所有。

第三,引入投资银行。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复杂性,使中介机构成为其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尤其是投资银行的参与,为收购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其一作为并购市场上的财务顾问,为参与并购的双方提供服务。其二利用有关各方的关系,在项目融资中作为中介人,进行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起草、有关信用评级等工作。其三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资金融通,会直接对其进行股权融资。

3.降低融资需求

首先,在协议收购中争取较低的收购价格。在我国,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协议收购成为MBO的常用方式,国内已有的MBO案例多数都采用了协议收购的方式,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国有股转让价格均在净资产附近,法人股转让则有较高的折价率,降低了管理层融资收购的资金压力。利用协议收购的一对一谈判以及利用长期以来的政府公共关系,给管理层带来了争取较低收购价格,从而降低收购资金总额的可能。较低的收购价格虽然并没有为管理层收购融入资金,但降低了收购资金的需要量,减轻了管理层的融资压力。

其次,采取混合型MBO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混合型MBO。通常的MBO案例是管理层通过收购形成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但是这对收购资金规模的要求比较高,在一些资产规模巨大的 公司中操作性不强。而混合型MBO通过引入战略投资方,从股权结构多元化来模糊MBO、外资并购还是民营收购的概念,但实际上收购团队以管理层为核心,并通过制度安排使管理层拥有着对被收购目标的控制。

第三,逐步获取股权或分期付款方式。为了缓解收购资金需要与自身资金实力的矛盾,管理层也可以选择分阶段逐步获取控股权的办法实施MBO,或者争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股权款项,以分散支付时间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这种方式能否为各利益方所接受,关键在于管理层能否给出一个满意的分期还款计划,该计划中尤其要突出分期偿付的资金来源和保障问题,还款来源可以有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经营分红、分拆上市等等。

尽管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已经迈出坚实的步伐,但毕竟管理层融资收购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还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管理层融资收购也会日臻规范和完善。

上一篇:黑眼圈是怎么回事 中医教你消除黑眼圈下一篇:素质拓展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