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保密协议

2024-07-06

投资项目保密协议(共9篇)

1.投资项目保密协议 篇一

保密协议

甲方(商业信息密码拥有方):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鉴于:

1、乙方系甲方合作方,与甲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乙方为甲方建立网站,在工作中,乙方将获知甲方的大量商业信息秘密。为了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明确乙方作为甲方合作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遵循老实、信用及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商业信息秘密

1、乙方须予以保密之“商业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在从事指定工作中所获悉的甲方之近、中、远期业务发展计划、资金及融资状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营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划、商业计划、合作对象、方式、协议、客户名单、技术笔记及文档、设计方案、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方法、技术和配方,和甲方的行销企划、业务(客户资料、交易价格、定价政策)、财务会计、物料采购、人事治理、品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系统有关之所有资料、图表、文件、电脑软体及其他与甲方营业活动和方式有关之资料等。

2、本协议所指的“商业信息秘密”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息载体。

二、有效期间:永久。

三、保密义务

1、乙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信息视为商业信息秘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乙方接受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任何方面,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信息的披露依法律要求必须向有关政府司法部门透露。但该披露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披露。

2、乙方只能将其把握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用于甲方许可的事由,或者用于完成甲方的工作。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信息秘密用于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于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的任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出于甲方的需要,乙方在终止和甲方合同时,乙方应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把握的所有商业信息秘密资料。

4、在日常工作中,乙方应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与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保证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之接触,并确保该资料不致泄露。

5、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于废弃不用的保密资料应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应及时销毁;磁盘、视听资料或其他不易销毁的实物应当及时交还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6、乙方在遗失甲方的保密资料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使甲方能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因商业信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为故意情事,一经查核,甲方得依第七条“违约责任”追溯既往。

四、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能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2.投资项目保密协议 篇二

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也主动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但一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 以及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不清楚, 只把公司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公开的业务信息等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以下主要谈谈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

二、企业应如何完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 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 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 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 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 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竟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企业与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企业与职工订立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 2条的规定, 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 企业与劳动者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 以明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明文规定, 但只是概括性的, 在具体实施中, 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小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业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 却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 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 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 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协议, 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 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 权利人仅凭协议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 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 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

订立保密协议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 在实践中, 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 但没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在实际中也没有支付这类保密费用。这种只规定劳动者单方义务的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或能否被劳动者主张撤销或变更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由于此类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常常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特征, 如果企业不考虑基于员土承担了保密义务而应由企业为此给子一定的补偿, 此种保密合同或条款很可能会因违反合同法第4 0条的有关规定, 即因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因而应引起企业方的特别关注。

另外, 签订保密合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职土在职期间因土作获得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的关系问题。雇主不能限制雇员使用其在工作中学到的与工作有关的技术。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 是其多年经验累积的结果, 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 不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内容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 势必侵害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 为法律所禁止。若将雇员的一般知识和技能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将可能造成一些本属于公共领域, 但又非常有用的信息不能正常使用和自由流通, 影响社会公益, 同时侵犯到雇员的人格, 影响到雇员的基本生存。但是, 对于商业秘密过于狭窄的解释也未必是好事。因为这种做法反过来会使木应受到保护的信息得不到保护, 从而挫伤企业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上述知识、经验和技能已经成为职土人格的一部分, 不应该被过多的限制, 故企业在主张自身商业秘密权利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两种权利的平衡问题。因为在特定的条件下, 原顾主的商业秘密与雇员所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等都是交叉在一起而无法分离的, 离职雇员“无法将那些商业秘密从心中根除”。需要说明的是, 记忆力不属于“能力”的范畴, 有些雇员的记忆力极好, 能将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数据、图像、公式等通过记忆记录下来, 如果雇员可以主张记忆的信息属于他的个人知识, 那么雇主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 许多秘密信息将不再被作为商业秘密。实践中,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上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所以企业在与企业内部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条款时应注意, 针对小同的职土其保密要求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不能把一般职土因土作而获得的上述基本生存技能都归入到商业秘密范围中而全部加以限制, 否则很可能得小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由此,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 企业应通过与职土签订各种保密协议 (含保密条款) 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明文规范员土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 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当职工因跳槽而违反保密义务,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 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 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摘要: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而长期以来, 因此, 企业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防止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保护商业秘密小受侵犯, 如何建立起合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以及采取积极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 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参考文献

[1]张蜻顾长河:《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 甘肃农业, 2005第12期

[2]许海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机械土业出版社, 2004年版

3.保密协议保不住的商业秘密 篇三

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保密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2002年,斯维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研发DVB-S、DVB-C、DVB-T等技术,购买了相关软件平台,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发,并对DVB-S、DVB-C机顶盒软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软件登记。

公司员工谢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间,担任斯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员工吴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间,出任斯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谢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吴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试用劳动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斯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斯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职业。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以下简称塑料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谢、吴二人分别占7%、6%的股份,合作开发DVB产品。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斯维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维公司发现谢某私自复制DVB-T技术软件,遂以其严重违纪,非法窃取公司机密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函。

吴某亦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复制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14日,吴某向斯维公司提出离职函。

化名研发模型机

离职后的谢某和吴某,化名为李某和刘某来到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这些样机寄往国外之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还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斯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利用斯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计算损失起争议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斯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斯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斯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斯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斯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斯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谢某、吴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点评李云驰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木马”窃密等商业秘密流失案件在当前大量涌现,且手段不断翻新,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本案,就是属于骨干人员带着企业核心技术,另立门户的类型。

斯维公司的失误

在本案中,斯维公司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独没有做好的一点的: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片面的思想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然而,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本案以斯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两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处以的罚金数额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使得各地执行不一且普遍不高,这就加剧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万元仅罚10万元,侵权人当然愿意冒险一试。

面对这一状况,企业只有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4.合作项目保密协议 篇四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以及项目本身的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或其负责人员、其他员工从另一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项目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提供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图纸、专有技术、工程、硬件配臵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上述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都具有保密性。

二、保密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三、部分信息的披露

1、甲乙双方就该项目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保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意向,合作方式,合作具体细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披露。

2、在保密信息所有方出示书面认可(详细确认可披露信息范围)的情况下,接受方可向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或公众以及媒体披露。

3、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不论该项目合作结果如何,双方的保密义务都不应该予以免除。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 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签字或盖章)

甲方:乙方:

5.建设项目施工保密协议 篇五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为保护发包人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特制定如下协议:

1.原则

1.1承包人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即视为同意发包人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均应当保守发包人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

1.2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工期计划、产品方案、工艺流程、技术设计、图纸资料、相关电仪设备的资料等。

1.3所有工程照片版权归承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使用工程照片做任何商业应用。

2承包人义务

1.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将本工程的技术协议书提供给第三方查阅、保管。

1.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将本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提供给第三方查阅、保管。

1.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施工现场不得擅自拍照,更不得让第三方人员进入发包人设备内部或对内部结构进行拍照,如果承包人违约,其行为将被视为窃取商业秘密,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4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图纸保证金,图纸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对有实行预付款的,可以从预付款中直接扣除;

1.5图纸为发包人的自有知识产权,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图纸的现场管理和保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任何未经发包人允许向第三方提供图纸的行为,均视为违法、侵权行为。发包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6承包人不得摘抄、复制、转载本工程技术资料及图纸;不得利用发包人的图纸、技术承揽其他工程,不得扩散、仿制发包人的技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反保密条款。承包人必须告知并约束其员工对发包人的图纸、技术进行保密,承包人员工的泄密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违约责任

3.1承包人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的约定,应当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即元,作为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

3.2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损失。4争议解决

4.1因本协议及其相关内容一起的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其它

5.1本协议自生效。

5.2本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发包人(公章):

发包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6.项目合作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篇六

本协议于2012 年月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项目合作,基于工作需要甲方需向乙方披露其保密信息,故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保密信息指合同生效日前后,甲方披露给乙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资料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设计、图纸、工程、工艺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备忘录、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司决议。

2、不在定义范围:

乙方无义务对其能用文件明确证明的如下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1.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乙方从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2.2.非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2.3.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又以该乙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2.4.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乙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3、义务:

3.1.乙方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

目无关的活动。

3.2.乙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3.3.乙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3.4.如果乙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予以通

报,以便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乙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4、责任

4.1.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所有跟合作项目有关的后续延伸项目均应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

下跟合作项目业主方作任何联系;

4.2.本协议正式生效后,乙方若有任何违反本协议之行为,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双方所有合同,乙方除依法负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为双方合作有效期内所有合作项目之全额,乙方同时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之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5、其他条款:

5.1.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期限为项目合作结束。甲方可以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

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

5.2.本协议—旦终止,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复印件,无论其为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均应

立即交还甲方。

5.3.本协议下保密及有限使用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5.4.乙方承认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人或被许可人,除非协议中另有明确阐述,乙方不

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5.5.双方均同意:为了保护甲方及其商业行为,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和责任是必要且合理的。

5.6.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将继续是甲方的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一方授予

对方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并且除了仅仅基于决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的目的而查阅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权利以外,本协议亦并不授予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

5.7.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不考虑其法律规定的冲突,均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定和程序进行仲裁。

5.8.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效或

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5.9.本协议中的各个标题仅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

5.10.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及关于本协议主题其他责任的完全同意

和理解,该协议将取代任何双方以前和现在达成的与该主题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和理解。

5.11.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种转让的尝试自始无效。

本保密协议一经签署即时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法 人 代 表:

日期:

7.保密协议(标准协议) 篇七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承诺将共同严格遵守本协议。

一、保密内容与范围:

1、公司会议、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报表、薪酬表单,各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4、公司及部门、季度及月度计划,市场调研报告,汇报、请示及指示,会议记录;

5、公司经营概况,客户信息,客户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

6、研发技术成果、软件产品、软件源代码、开发规范、设计文档、网站代码、简历程序、各类数据库等;

7、公司规章制度(人事、薪酬福利、考核等)、操作规范与流程;

8、公司组织分工架构体系、薪酬福利档案、职员人事档案、绩效考核档案等;

9、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含市场调查信息、人才库信息资料、客户档案或数据库);

10、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企划策划方案;

11、监控室录相资料;

12、公司向其他公司或客户承诺予以保密的事项;

13、其他经公司明确规定或未明确规定但应当保密的事项。

注:以上保密范围内的公司秘密包括以纸质、声像、电子等介质储存的文档、信息、资料,以及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看到、听到的公司秘密。

二、保密责任: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秘密,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乙方也不得将这些秘密信息用于乙方个人目的或其他乙方本职工作之外的任何目的。

2、乙方承诺,若无工作实际需要,绝不有意获得本职工作范围外的公司秘密信息。若

因工作需要,则要经保密制度规定的相关领导审批后才按规定程序获得本职工作范围外的公司秘密信息。但无论是因工作需要有意获取还是无意获得,乙方都将严格保守公司秘密,并对无意获得的公司秘密的信息泄露人予以检举。

3、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4、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时,必须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5、乙方承诺,无论是在甲方任职还是即将离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都不以电邮、U

盘或其他任何物质载体将甲方秘密携带出公司,乙方也不抄录、复印甲方的任何秘密信息。

6、乙方发现甲方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

司安全部。

7、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秘密信息,亦不擅自

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8、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9、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没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所完成的、与甲方业

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0、甲方有权认为乙方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公开的发明是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构思或创造的,乙方有义务在公平基础上证明该发明不是在其任职期间构思或创造的,如乙方不能证明,则该发明属于甲方所有。

11、乙方同意,离职后一年内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备注:本协议所称离职是指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虽未领取工资但已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三、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此协议,给甲方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立即辞退乙方并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四、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意义,对各条

款表示完全理解和承诺遵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总经理:

日期:

乙方:

身份证号码:

8.投资项目保密协议 篇八

保 密 合 同(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甲

方: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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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定义...................................................1 2.保密信息...............................................2 3.保密责任...............................................3 4.知识产权...............................................4 5.保密文件的归还.........................................4 6.个人数据...............................................5 7.侵权...................................................5 8.保密期限...............................................5 9.违约责任...............................................5 10.非弃权声明............................................5 11.适用法律..............................................6 12.语言..................................................6 13.争议解决..............................................6 14.通知及同意............................................6 15.合同生效..............................................7 16.份数..................................................7 17.特别约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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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1)甲、乙双方拟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共同合作;

(2)在项目的谈判、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双方均有可能获知对方的保密信息;

(3)双方均希望对本合同所述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接收方,指接受被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其关联方,包括接收方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和代表。

1.2 提供方,指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的、或接收方以其他任何方式从该方获知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其关联方,包括提供方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和代表。

1.3 关联方,指任何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中间方间接控制该人的、受该人控制的、或与该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1.4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某人过半数的所有权,或拥有直接或间接指令某人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对享有投票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1.5 人,在本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6 个人数据,指某个能够被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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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保密信息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指接收方在合作过程中或本合同签订前为项目开展而从提供方获知的(无论是提供方提供,还是无意中了解)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提供方(作为合法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员工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接收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从保密信息中获得的任何记录、总结、报告、分析或其他材料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2.2如上述保密信息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接收方无需承担本合同下的保密义务:

2.2.1 在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处获得上述信息之前就已知晓的;

2.2.2 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为公众所了解的; 2.2.3 从据接收方所知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的;

2.2.4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2.2.5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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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公开发布的。2.3 本合同的签订不妨碍甲方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内部必要的程序而决定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保密信息的权利,也不影响甲方在任何情形下终止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此种决定或终止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密责任。

3.保密责任

3.1接收方应仅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用于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3.2 接收方应保护和妥善保存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接收方不得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3.3 接收方应对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按本合同约定,并以不低于适用于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3.4 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范围内仅为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乙方应保证相关使用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3.5除向第3.4款所述人员披露外,接收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以下信息:

3.5.1 保密信息已提供给接收方这一事实;

3.5.2接收方可能正在考虑的潜在交易、或者任何该等交易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其进展状态;

3.5.3合同双方已经、正在考虑、或计划进行有关上述事项的讨论或谈判。

3.6 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接收方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和有权机构的有效传票或指令、要求,根据其法律顾问的意见,被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并据此向上述机构披露保密信息的,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在可行的程度内立即通知提供方其被要求披露的事实、条件和情况,并与提供方磋商(i)采取可行的法律步骤以拒绝该等要求或缩小披露范围或(ii)获得提供方的同意以提供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或二者同时进行。如果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获得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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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披露的机构签发的指令并尽力获得上述机构承诺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的可靠保证。

3.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接收方须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事先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在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接收方应按照不低于本合同保密要求的程度与第三方签署保密合同。

3.8接收方理解并且同意,在本合同下提供方无需对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不准确、不完整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只有提供方在双方就某项交易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作出的此类陈述和保证方对提供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披露方应诚信善意披露信息,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披露虚假信息。

3.9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4.知识产权

4.1在未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接收方所有。

4.2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使用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开发任何知识产权。

4.3 经提供方同意,接收方利用保密信息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归 方所有。

4.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5.保密文件的归还

5.1无论双方是否决定终止项目合作,提供方均可选择在任何时候通知接收方终止其接触及进一步查阅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根据提供方的要求在上述任一情况下立即销毁记录,并归还所有包含提供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文件或材料或将之销毁(应向提供方证明已经销毁)。若接收方将与第三方合并或被第三方兼并,接收方应立即销毁记录,并归还所有包含提供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文件或材料或将之销毁(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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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证明已经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5.2 上述对包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材料的归还或销毁,不影响接收方在本合同下应持续履行的保密义务。

6.个人数据

提供方确认,对于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材料中所含的个人数据,提供方在收集、处理及披露这些数据给接收方时遵守了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并且接收方依照本合同使用和披露这些数据不会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接收方确认该个人数据只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且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有限目的。

7.侵权

除因错误使用保密信息所致外,如果接收方因合法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索赔(如保密信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提供方应尽力采取措施使接收方免于遭受索赔引起的损失。

8.保密期限

8.1 对于提供方未明确保密期限和明确保密期限3年以下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签署后三年内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间。

8.2 对于提供方明确保密期限三年以上(不含本数)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提供方规定的保密期限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间。

9.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10.非弃权声明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认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也不排除对该等权利的任何其他部分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或对本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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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 法律。12.语言

本合同由中文和 文书写和签订。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若中文和 文合同版本存在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13.争议解决

13.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14.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的送达时间按下述约定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达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但如果按照上述约定确定的送达时间在被送达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通知或同意的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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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均可按照第14条关于通知及同意送达时间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双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

1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6.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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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署 页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9.授课老师保密协议 篇九

甲方:济南聚能教育培训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学员信息、专有技术、教授学员信息、聚能教育科研成果、经营信息和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的学员信息系统、学员测评系统、学员手册、专业文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专有知识、信息、专有资料、教学方法、经验、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专有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资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学员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名单,以及公司的所有资料交还。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全部按照10万人民币以上来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有甲方出具证明。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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