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2024-09-27

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精选8篇)

1.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篇一

安徽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皖治工发[2009]1号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3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09‟42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重在治本。2.明确责任,分工协作。3.健全制度,创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管理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着重解决招投标领域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改进和规范工程项目决策行为,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构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三、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管理,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同时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及时纠正未批先建、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

2.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强制性建设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认真落实项目新开工建设各项必要条件,规范项目开工管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通知‣,同时研究制定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办法,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水利部)

3.落实项目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对于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相关审查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也不得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4.研究制定•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入研究修改完善•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在•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及时与条例做好衔接,明确省级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5.修订完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对现行办法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与即将出台的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做好衔接。根据国家条例及时修订•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6.推进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特别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省重大项目评议专家库,规范重大项目专家评议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积极探索制定适合我省的咨询评估竞争规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委)

7.推进项目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流程,及时公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

8.推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国家即将出台的相关规定,认真研究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措施,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奖惩措施,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9.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组织实施好标准文件,积极推进招投标活动标准化。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2.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积极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促进招标活动规范化。组织开展电子招标问题调研,探索建设我省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定标等全过程电子化,实现资源节约,降低招投标成本,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市场资源,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公共服务有形市场。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招投标制度规范统一;招投标信息发布统一;评标专家库全省统一;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招投标信用记录统一;并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定标等全过程电子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招标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6.充分发挥招投标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统一招投标工作思路,完善各部门在招投标制度建设、信息情况交流、重大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健全招标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地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7.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有关招投标违法行为信息统一集中发布。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8.加强协调,不断推进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部门配合,整合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各类专家库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下一步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对接,进一步优化评标专家资源,真正实现评标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9.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招投标活动专业化。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人事部要求,积极推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合法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0.加强对招投标行业协会的指导,健全招投标市场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安徽省招投标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解决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四、自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形式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自查内容,对照检查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针对自查发现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二)自查内容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1)项目建设程序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备案先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审批或核准时,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备案问题。

(2)项目建设方面。项目建设规模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是否按照•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落实项目开工建设各项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有关工程造价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概算调整。(3)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4)信息公开方面。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5)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6)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问题。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里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1)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2)安徽省有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2004‟86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2008‟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8‟3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393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环监„2003‟115号)2.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1)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2)安徽省有关政策文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主题词: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2)安徽省有关政策文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主题词: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2)安徽省有关政策文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主题词: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通知

安徽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皖治工发„2009‟2号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厅„2009‟24号)的精神,现就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完善法规制度,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对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1.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督促各地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

1.争取在2010年12月底前出台•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开展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抓紧出台•安徽省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制度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3.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尽快出台•安徽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2010年3月,配合国家开展•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1.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推进“阳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2.对•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规划公示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三、自查标准

(一)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重点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及调整管理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是否存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整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

2.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规划管理。是否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是否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相悖内容;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修订。

(二)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重点检查城乡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l.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方面。编制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

2.城乡规划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关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向社会公开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问题;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3.城乡规划修改方面。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调整容积率环节腐败问题。

4.城乡规划实施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附: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风景名胜区条例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9.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12.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5.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9号令)16.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08号令)17.安徽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8‟204号

安徽省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

出让行为工作指导意见

皖治工发„2009‟3号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09‟42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5号),现就我省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进一步发挥市场配臵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1.深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清理工作。(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2.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精神,开展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二)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臵矿业权

1.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抓紧完成土地规划修编和审查报批,2010年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推进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3.进一步健全土地规划管理行政程序,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听证制度,明确违反规划处罚办法。(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

4.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政策,科学设臵矿业权。(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

(三)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情况的专项清查,建立防止和纠正非法批地行为的有效机制。(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监察厅)

2.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规范征地中拆迁农村房屋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臵换的实施;建立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动态反馈制度,落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落实改进和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的有关制度。(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审计厅)

3.严格规范国土资源部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制度,落实深化矿政改革、完善矿政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4.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

5.加强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制度建设,加强评估报告的业务审查和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开展土地估价报告的随机抽查,加大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等要求,严格执行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行为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

(四)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1.组织开展土地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的调查研究,建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逐步形成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国土资源厅)

2.组织开展矿业权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的调查研究。建立完善矿业权管理综合监管平台,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

3.探索建立规范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全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和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矿业权交易审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显化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有效形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4.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行为,培育独立的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为矿业权交易提供规范的市场服务。(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附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工作的主要依据 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

2.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

3.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8.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1.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12.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3.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4.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16.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8.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

1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0.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1.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2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27号)

24.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29号)

安徽省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皖治工发„2009‟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过程监管,用2年左右的时间,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强化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完善法规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投资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业分工,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电监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分工牵头负责。

(一)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管理

1.加强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季度全省开展工程质量巡查,每年对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开展专项检查,以落实市场准入退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为重点检查内容,切实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2.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促进当事人提高依法办事的合同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严格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对于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迫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对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公开向社会曝光。

4.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积极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按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非劳务企业形式从事劳务作业的总包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用工行为的监管,检查其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提高工程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方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侧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即使离开原单位,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落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和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我省境内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监及项目监理人员、总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各地要制定打卡考勤具体实施办法,打卡考勤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因故请假按照“谁管理、谁批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对打卡考勤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队伍挂靠承包,不得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严肃查处。

3.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总包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人员。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总包企业分包工程及变更项目经理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备案。

4.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严禁索贿受贿,严禁转让监理业务。5.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取缔无资质检测,严厉查处挂靠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检测行为,重点监控不合格率异常低的检测机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见证取样制度,明确检测责任,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6.创新质量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各方的责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训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发建设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针对项目特点和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监督抽查和巡查,注重把关键环节抽查和随机巡查有机结合起来,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把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和水平,努力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质量监督。切实落实质量保修责任,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7.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开展对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各级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规模的需要,充实相应专业质量监督人员,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确保政府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劳务队伍、农民工管理等监管和服务队伍建设。

8.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定期对全省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督查。一是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二是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是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质量。四是检查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生产管理情况。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切实落实建设各方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三、自查标准

(一)工程质量自查标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试生产管理是否规范。

2.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方面。质量监督工作经费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保证;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3.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进行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设项目质量自查标准

1.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制定和落实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打卡考勤制度;打卡考勤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劳务作业或指定劳务分包人;是否支付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否落实并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关键岗位打卡考勤制度。2.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是否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间是否有合法人事关系;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落实,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签署;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是否按规定进场验收,施工过程检验是否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3.劳务分包和用工方面。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是否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是否监管劳务分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考勤及工资发放、持证上岗情况;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用工管理混乱、劳务纠纷、群体性事件、个人挂靠或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等问题。

4.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定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并落实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具有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现场监理人员配臵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是否存在不具备监理资质的人员签署监理验收意见现象;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履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职责,进场材料及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可靠。现场监理是否有实效。

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否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是否建立不合格项目检测报告制度,是否将不合格项目检测情况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是否存在混凝土、砂浆和钢筋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不真实可靠的问题。

附: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0.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1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1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号)1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16.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7.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令)

18.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

安徽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皖治工发„2009‟5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09‟号42号)和•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7号印发),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工程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监管履职能力,抑制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三、具体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解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2.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通过检查,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探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监管机构设臵、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是否落实;建设单位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提高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情况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性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重点排查:房屋(市政)、铁路、公路、电力、水利、工业建设中的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工程、深基坑工程、长大隧道工程、高墩大跨桥梁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城市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设备设施;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各类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施工现场和环境隐患。

(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结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对有关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规定进行清理,将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的予以修订或废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不健全、不配套、不适用等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草案及意见和建议,制定、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较大风险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办法,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工作,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关。加强对许可证动态监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持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依法开展对工程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在:非法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资质不符等从事建筑施工的行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和资质挂靠的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且施工管理秩序混乱,逃避或者拒绝安全监管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的行为;建筑施工现场“三违”行为,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改的行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

(四)建立健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预警防范机制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重点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对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重大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深刻分析事故原因,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对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事故的重大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五)深挖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把查处腐败问题贯彻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严肃查办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办、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四、职责分工

(一)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联合督查,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按照省政府授权,牵头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督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监察厅:负责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以及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公安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除职务犯罪之外)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

(五)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部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皖编„2009‟1号),分别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自查标准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

1.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的监管情况。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得以落实。

3.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是否进行有效监管。

4.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情况。

5.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6.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得以落实。

3.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所承揽工程是否与其资质匹配。

4.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安全措施费、监理服务费是否依法落实,安全投入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5.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6.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

7.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徽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 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皖治工发„2009‟6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监管(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商务厅)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单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适用于省级单位)以上的,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招标工作中应当审批、公告的事项,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有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问题。二是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取抽签、摇号等博采性方式确定中标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省级是50万元)以上、招标数额标准(目前省级是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全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其他环节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如: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招标公告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财政部门认定资格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进行选择,合同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资金是否

2.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篇二

合理低价中标法这一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法, 过去在我国一直被限制采用。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从而在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其中对于条件 (1) , 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 (如百分制评审法) 评标定标, 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 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量化打分, 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对于条件 (2) , 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这是投标的前提条件;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 这是评标的核心;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二、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主要功能和优势 (1) 加快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的转变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建设工程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 在这种传统的预算定额控制下的建筑产品定价既不反映价值, 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抓住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和初衷, 提倡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自主报价、充分竞争, 促使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的转变, 使建筑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体现, 加快我国建筑行业改革的步伐, 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 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自主报价, 合理最低价者中标, 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 自我经营、自我发展, 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 能促使企业不断地研究市场, 把握市场, 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 增加企业竞争能力, 促使企业革新改造, 注重技术进步, 提高管理水平, 降低个别成本, 提高企业信誉, 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3) 降低工程造价, 节省投资效果显著

合理低价中标法倡导充分的市场价格竞争, 通过有效竞争, 明显降低中标价格, 使建筑产品的造价得到科学控制, 逐渐趋于合理。许多企业在竞争的驱使下, 努力挖潜, 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主动想办法节约工程成本, 有效地遏止了建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 使国家和投资者的建设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4) 市场清出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合理最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 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愈强, 弱者愈弱, 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 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 没有发展空间, 只有关、停、并、转, 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 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 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

三、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国内推广应用的对策

为使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进一步推广创造必备的条件, 笔者认为, 根据目前我国建筑业的现状, 可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1) 实现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 建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 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 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2) 完善建筑法规, 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 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 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的"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3)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 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 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 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 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险、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

(4) 根据我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 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 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 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 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 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5) 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 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目前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 用企业能够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 以便客观公正和动态地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6)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 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 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 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 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 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 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7)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以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 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设计赔偿制度, 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 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 与此相对应, 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8)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 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 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 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也是合理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四、结论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 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可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法, 值得在我国推广应用。其推广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将更加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货币资源, 消除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目前与合理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尚有一定的距离。为此, 政府应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建立工程担保体系, 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 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 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 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 合理低价中标法将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摘要:合理低价中标法是美国等国际上通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法, 而我国过去一直难以采用有其特定的客观的原因。本文主要从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概念、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主要功能和优势以及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国内推广应用的对策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优势,对策

参考文献

[1]刘蓉.工程建设合理最低价中标探讨[J].工程建设与档案, 2005年01期.

[2]高飞.邱闯.投标价格与评标机制的经济学分析[J].建筑经济, 2007年03期.

[3]冯兆君.最低价中标法分析[J].东北水利水电, 2004年08期.

3.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篇三

关键词:火力发电厂;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6-0072-02

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电力行业标准,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2007年12月1日实施。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从《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实施后,火力发电厂工程招投标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以往经常采用的总价包死承包方式变为可调价款承包方式。

1 火力发电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优点

①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实现了清单“量价分离、风险分担”的特点。

②所有投标人以统一工程量为基础,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免投标报价的盲目性,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自身实力和工程成本。

③有利于规范招标程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和廉政建设,从而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

④通过合理有序的竞争,降低造价,有利于建设方节约工程投资,强化工程预期投资额。特别是经评审低价中标的项目,使建设单位得到最大的实惠,以最少的投资达到最大的收益。

⑤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制工程造价信息、分析市场变化趋势提供可靠依据。

⑥工程量清单为招标单位提供,投标单位可以专注于施工方案的编写和报价研究,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工程量估算和报价产生较大差异,有利于评标与定标,减少结算时因工程量估算差异带来的诸多障碍。

2 火力发电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存在的问

火力发电厂工程招投标一般都是在施工图纸未出版,仅具备初设资料,有些甚至是重大方案还未最终确定时即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量是初设概算时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和施工标准有时偏差较大,但这一偏差又无特定规律可循,给各投标方报价带来很大困扰。如在招投标文件中往往规定“钢筋砼中的钢筋铁件无论实际含量与报价含量有多大量差均不进行调整”,钢筋砼中的钢筋铁件含量一般在施工图阶段才会有具体的设计,招标文件无法提供相对准确的含量,投标方也无法预见相对准确的用量,若实际施工含量与投标报价中含量差异较大,承包商则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发电厂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为两至三年,目前建筑市场人工单价、材机价格都剧烈波动。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在招标文件中不同程度地制订一些苛刻条件,如“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动而变动。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按招标工程量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施工图纸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同时被视为达到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当期的价格水平,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除不可抵抗力以外)等风险。……风险费无论在报价表中有无体现,均认为包含在报价中。风险费本身不作调整……”此种情况下招标人有意识地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有失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由于在招标文件中即附有合同条件,使得未来合同双方从招标期初即处于不平等地位。

火力发电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一般招标文件都设置有结算时合同价款变更条件。但由于设置条件不一,如工程量差可调范围的设置,有的招标文件为±3%,有的为±5%,有的为±10%,有的为±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时,不予调整……不同的价款调整条件,投标方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必然影响投标报价。当工程量差可调范围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量差一般很难达到所设限度,量差调整几乎变为不可能,投标报价即演变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但并非是工程实际价格,不能如实地反映工程个别成本。

火力发电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有一些招标文件明确表示该标段设有拦标价或标底价,将在开标前的某一时间告知各投标人。在实际招投标中,拦标价与标底价的设置与市场行情有脱节现象。按照以往招投标定价惯例---概算费用让利**点做为拦标价或标底价的方式与实际市场行情已远远偏离,不能满足实际施工费用所需,给工程顺利施工、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竣工结算带来诸多隐患。

火力发电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有些招标文件对甲供材料范围的描述不甚清楚,这将影响到投标单位的报价和招标单位拦标价或标底价的确定。

火力发电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有些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某些工程装修标准,有时即使有所描述,也很模糊。在工程施工阶段,有些工程装修标准提高,业主甚至指定材料厂家,使得实际施工费用远远超出当初投标报价。

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其清单项目系统与主项目划分与《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一致,具体条目与《电力建设概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2006年版)所设置子目一致。但在《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中坑槽土石方施工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概算定额(2006年版)并不一致,但在各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仍然是按概算定额(2006年版)坑槽土石方施工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出的工程量。并未真正严格按《规范》执行。

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中,对于规费计取的说明未做明确的规定。如《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有时为了把价格降低至所设定的拦标价内,放弃正常取费,仅留税金,甚至工程直接费都要让利,给日后工程正常施工埋下不确定因素。

3 对电力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几点建议

有关部门应牵头制订行业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范本,细化招投标文件条款,用以约束、规范招投标双方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约束机制,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并创造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表面招投标程序规范而实际内定中标陪标的现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增强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责任心。

招标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体现公平原则,客观考虑工程的特殊性、近期招投标环境等,制订合理可行的招标条款,尽可能合理控制和分配招投标双方的风险。不应为了转嫁风险,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量、漏项、提高装修标准等导致增加费用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招标单位在确订拦标价或标底价时,要客观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招标期建筑市场行情等制定合理的价格,不应一味地追求低价中标,给工程正常施工、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竣工结算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施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针对市场的变化制定企业内部定额,并不断调整优化内部结构,适应市场,发展自己。加快科技创新,重视施工方案的优化,积极引进和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清单报价和看家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取得成功。

电力造价主管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及时测算、发布权威性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信息,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体系,积极引导招投标双方确定合理的拦标价、标底价、投标报价,防止恶性竞争。

电力造价主管部门要注重加强培训宣贯,以期提高造价人员的整体素质。对造价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典型工程的考察学习,以提高造价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能力。同时。笔者提出建议:

①加强《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内容的培训,重点是附录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学习。

②加强施工技术、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③提高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训,各种图形算量,套价软件的熟练掌握与应用,将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与准确率。

④开展具体工程实践能力的培训。通过几个典型工程的实际操作,使造价人员熟悉程序,学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

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化条目,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对工程量差的调整范围(规范中为“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有差异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亦在合同中约定一工程量增减幅度……”),承包不可竞争费用的界定、缺漏项子目的处理等做一详细说明与规定,用以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更加显示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优势与公平、公正。

4 结 语

火力发电厂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较之以往招投标有了很大的进步,首先表现在为各投标单位在同一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相对降低了各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但由于《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各项规定相对笼统,各招标单位在运用时约束力不足,或多或少采取一些方式规避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加大承包商的运营风险,使承包商仍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有悖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本意,也不利于电力建设市场的良性循环。期望《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在下一步的修订中能更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火力发电厂招投标的规范进行,更好地服务于电力建设市场。

参考文献:

4.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篇四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

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

5.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篇五

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发[2006]3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程序规定》(川建发[2002]13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二○○六年三月七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开始到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包括项目报建、代理委托、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洽谈和签订。

第三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书面质疑应在4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针对投标报名的书面质疑应当即书面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最先受理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利害关系证明和权益受到侵害的说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条进行了质疑程序的应当在投诉书中提供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

第十一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以非法获取的信息进行投诉的;

(四)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投诉受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或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

面通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后续工作。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后续工作,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可以恢复招标后续工作。投诉受理部门超过规定的处理期限且未书面通知延长调查处理时间,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恢复招标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四条负责受理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于规定期限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和常规技术性错误,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诉、恶意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明的;

(二)明知其投诉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仍然投诉而干扰招标投标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篇六

我国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就存在职责不清和权责不一致问题;法规之间规定存在不一致问题;仍然存在串标、陪标、围标等问题等。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产生的,有的是由于监管体制不/顷产生的,有的是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产生的,有的是由于对法律法规认识存在偏差产生的。这些问题不解决,长远来说,将制约建筑市场的发展。本文就目前对执行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建筑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进行论述。本文所指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诚实守

信的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国家建设部依法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与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

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招投标程序,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就是建设工程

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的条件、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备案,使招投标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体制。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从六方面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执行:一是招标

前期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登记,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

事宜的招标资格审查备案;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事宜的招标资格审查备案;建设工程

项目招标方式审查备案;招标信息审查备案;预审结果事后审查备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投标控制价

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的监督备案。二是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标前会

议、开标过程、评标过程和定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三是招投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包括中标通知书

备案;招标工程的合同备案;检查中标单位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四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五是评标专家审查与管理。六是招投标投诉案件的受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从这六个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环节,基本监督管理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整个过程。

(二)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净化了建筑市场。

实践告诉我们,在招投标制度实施以前,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基本处于混乱状态,私自发包、随意

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见不鲜,腐败行为猖獗,工程质量事故层出不穷,交易双方权益得不到保障,国有资金得不到优化使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制度,逐步探索出了一条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从源头遏制腐败行为滋生和蔓延,维护工

程交易双方权益,优化工程投资,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途径。建立了以《招标投标法》为上位法的法律

法规体系和依法监督管理体制。通过近十年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在基础设施工程,而发改委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建设资金活动进行控制,又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监唱

管理,在建筑市场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建设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程的质量活动、安全活动负萤

任,这就导致在重点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权力和职责不对等和权责不清问题。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匈

乏力度。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没有完全不到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萨

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并

购,必须进行招标”,而目前在招标投标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是进行项目的施工招标,部分项目的监理羽

极个别的设计进行了招标,而大多数限额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是不招标的。建话

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活动和设备材料活动中不规范行为大量存在,得不到有效控制。招投标监售

管理工作存在缺位问题。

(四)对法律法规认识上不一致。一些人认为,只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到位了,踅

筑市场就管好了,随意扩大招标范围和标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做法是违法的。建筑市场包括砂

有建设工程前期准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管理活动、安全管理活动、建设资金控制活动以及建券

业企业和中介机构自身管理活动等内容。建筑市场监管包括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以及建管,招投标等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工秸

承发包的交易活动,不是建筑市场的全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是监管招标投标活动,是宴

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目的的执行人,是监管建筑市场的一种手段,不是监管建筑市场的万能钥匙。

三、解决上述问题构思。·

一是通过实践,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管理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制定的规定、办法之间不

矛盾,相互统一,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规定时既要考虑建设单位萨

利益,同时要考虑投标单位利益,把投标单位的基本利润从法的角度规定为中标价内容,要把招投枋

活动中资格预审过程纳入法定的监督范畴,从根本遏制明招暗定、串标、陪标、围标、甚至行贿、受贿、索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要理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在招扫

标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为综合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督察各专业部门监督管理工

作,把具体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解决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要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活动和设备

材料活动纳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范畴,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体制,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活动

和设备材料采购活动。

四是建立新型的建筑市场闭合型监管体系。我们知道,现在的建筑市场监管是“铁路工人,各管

一段”,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或联系较少,没有真正形成合力综合监管建筑市场。目前,建管工作思路是

从管行业向管市场转变,这无疑是正确的,要管好建筑市场,就要建立新型的监管体制。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是在双方互利的基础上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工期、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形成约定,签订合同。因此,建设

工程招投标监管是监管建筑市场的龙头。要实现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建设工程建造活动,就要加强建

设工程招投标后期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劳动、勘察、设计、造价、质量、安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要联动监管建筑市场,形成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合力,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利用诚信

体系奖惩手段来约束招标人、投标人的招标投标行为,形成招投标监管一各有关部门监管一诚信公示

一招投标监管的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责任落实、制约有效的建筑市场闭合型监督管理体制。在这个

体制中,要实现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的分离;建立监管人员岗位制度和考核制

度,明确监管人员的权利、义务、岗位责任。要完善信用档案体制。采取常规监管和非常规监管方式

监管建筑市场。真正形成监管建筑市场合力,监管好建筑市场。

7.工程招投标活动论文 篇七

1 招投标阶段的设计图纸及勘察现场

1) 严格审查施工图纸中所选用的材料。特别是对价格差异幅度较大的材料进行必要的限价:一般情况来讲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泥、钢材、木材等工程的常用材料, 其价格的上下幅度很小。但是对于一些高档的装饰材料, 因其产地、花色、品质等级的不同, 其价格的差异幅度就相当大。因此在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对于这些材料应加以必要的限价或明确指定其品名、规格, 从而避免投标方因根据各自的理解进行估价, 导致各方所报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一致, 同时也因此避免结算时所出现不必要的争议。2) 严格审查图纸中做法不详的项目, 对于图纸中不明确的工程做法应在开标前加以明确:一般来讲任何一套图纸都因为种种原因有其不完善的地方, 而这些不完善的地方, 往往是要到施工中才能有可能确定下来, 因此为了能够使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下来, 作为招标方有必要对图纸不完善的地方, 做一个统一的明确, 如在施工中需要调整的话, 那在以变更的形式调整。3) 加大施工现场勘察的工作力度:作为招投标双方, 都应结合施工图纸的情况仔细勘察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 将有可能发生费用尽量考虑详尽, 以免因此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来讲, 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应放在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的勘察、施工现场的综合概况的勘察。

2 严格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 避免招标文件条款漏洞百出

2.1 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应与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保持一致

投标人中标的前提必须是响应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单位回复施工企业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 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由此看来, 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 或者要求附加条款, 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 从而为施工合同的签定带来很大困难, 致使双方因合同有关条款纠缠不清而延误了工程的工期。

2.2 应从专业的角度严格界定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的划分不科学, 很有可能造成工程的重复计价, 部分设备重复定货的现象, 从而造成工程的造价无形的增加, 例如, 有的招标方对弱电专业不了解, 其自控部分的电动阀门是在弱电的承包范围内, 还是在空调管道专业的承包范围内划分不清, 结果就会导致两个专业承包单位都对电阀作了定货, 从而造成设备的重复定货。

2.3 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合同履约担保”的方式

为了确保以后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能顺利的实现, 在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2.4 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的约定应尽量详细明确, 绝对不能出现模糊不清的约定

1) 针对违约金及赔偿金的约定应尽量准确:实际工作中, 在招标文件中经常发现“误期赔偿金的计算为每日千分之一到三”, 这样的约定是非常含糊的。类似这样的问题在现有的招标文件中非常普遍, 因此, 在今后招标文件的编写中应将此数进行明确约定, 避免双方发生争议。2) 关于工程付款的约定: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关于工程付款条款的约定非常模糊, 经常约定为“合同签定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完成一般付合同总价款的40%;工程竣工后付合同总价款的45%;余款5%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针对工程完成一半的约定, 是工程量完成一半, 还是指的是投资额完成一半, 因此很难让人理解,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很难准确把握。因此建议将其改为“按施工完成部位分阶段进行付款”或按月完成投资额计算付款的方式付款。

2.5 对施工招投标风险应作好评估

招投标风险一般为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设备的涨价风险:特别对于大中型工程, 其施工期相对较长, 而投标时的材料设备价格, 在若干年后其价格势必发生变化, 因此作为招标方来说承担着补差价的风险。2) 各种调价因素影响所造成的各种涨价风险:各种调价主要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的调价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调价等。3) 财务费用增加的风险:一般情况投标方根据招标方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条件, 安排自己的资金使用计划, 其目的就是尽量将财务费用降低到最小, 但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付款的滞后, 有可能给投标方带来财务费用的增加, 因此这也是投标的风险之一。4) 因赶工所造成的造价增加的风险:对于大型工程, 其工期相对较长, 势必遇有雨季等不利于施工的自然天气, 但是由于工期是确定的, 因此为了保证在既定工期内按时完工, 势必在不利的自然天气中增加必要的施工措施或以赶工的方式来弥补不利天气所带来的工期损失, 因此这就有可能带来工程费用的增加的风险。综上所述, 招标方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多方面, 这就要求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只要是能够遇见到的风险, 就应要求各投标方考虑到标价中。

2.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3 开标、评标、定标

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 开标、评标和定标是招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只有客观公正的评标、定标, 才能最终选择合适的承包人, 从而顺利进入到建设项目施工的实施阶段。对于商务标的评审应重点审查其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投标方的优惠报价, 应质询其在哪项上做了优惠, 这样做可以为以后竣工结算避免争议打好基础。2) 材料价格的审查, 特别是对有争议材料的价格进行质询, 要求投标方做以详细的明确。

4 结语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互相选择, 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 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招投标过程中, 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地点报价竞争, 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 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者, 对工程造价必然产生积极影响。

摘要:工程造价的控制不仅仅在于施工阶段和设计阶段, 对于施工的招投标阶段的控制也是非常必要,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应在图纸、现场勘察、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等工作程序上进行控制。

8.建设工程招投标论述 篇八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188-01

一、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理论基础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这种贸易方式既适用于采购物资设备,也适用于发包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设工程、货物买卖、财产租售和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和交易形式,其特征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它兼有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性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则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

二、建設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和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目前招标代理全面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业务不断扩大。而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却相对滞后,从而导致自己监管力度不够,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串通招投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分为两类: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串通一气搞排外。

(三)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准确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不足。

一份好的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现在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果对当地的招标法和定额不清楚,东抄一点,西挪一点,缺少工程量,有的甚至前后矛盾。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对策

(一)加强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和资格预审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行政审批、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做法。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人应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工作,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1/3以上。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二)推行合理低价法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外,要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至少)评标专家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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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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