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共11篇)
1.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一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账务处理
【问题】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账户;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你咨询一下你们附近税所,好像是要开发票的,普通发票,4个点的 当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等,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没有就不用管)
贷: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余额)发生清理费用或税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出售收入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净损益
你应该是盈利的,因为你已折旧完,而且所得大于你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例子:我单位处理一台固定资产卖了94000元,开了增值税发票,两人分别做了以下分录,竟把收入做重了:
错误:借:固定资产清理 6494.01 累计折旧 126505.99 贷:固定资产: 133000
借:应付账款:9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505.99 贷:营业外收入: 87505.99
另一个开发票的人又做了一笔: 借:应收账款: 9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341.88 应交税金 13658.12
正确:借:固定资产清理 6494.01 累计折旧 126505.99 贷:固定资产: 133000
借:应收账款:9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505.99 贷:营业外收入: 87505.99 出售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超过原值的不用缴纳增值税。
2.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二
本文以生产设备的出售和非正常损失为例来阐述处置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相关账务处理, 并分析了常见问题。
案例:甲公司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 2012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出售生产设备一台, 价税合计120 640元, 款项已收存银行。该设备于2008年1月购入, 原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 000元, 增值税51 000元, 已提折旧120 000元。
(2) 出售生产设备一台, 价税合计117 000元, 款项已收存银行。该设备2009年1月购入, 原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 000元, 增值税34 000元, 已提折旧50 000元。
(3) 2012年7月一台生产设备被盗。该设备系2009年1月购入, 原值500 000元 (不含增值税) , 已提折旧400 000元。经批准, 应由责任人赔款50 000元。
要求:针对上述业务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只考虑增值税) 。
一、税法相关规定
1. 固定资产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转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转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 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具体账务处理
1. 转型前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置。
(1)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 000, 累计折旧120 000;贷:固定资产300 000。 (2) 计算增值税并结转清理损益, 借:银行存款120 640, 营业外支出61 68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 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 320。
2. 转型后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置。
(1)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 000, 累计折旧50 000;贷:固定资产200 000。 (2) 核算清理收入及税费, 借:银行存款117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 (3) 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5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50 000。
3. 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的处置。
(1) 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转销固定资产并转出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17 000, 累计折旧400 000;贷:固定资产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 000。 (2) 批准处理后结转损益, 借:其他应收款50 000, 营业外支出67 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17 000。
三、常见问题分析
1. 转型前购置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不少财税人员误将第一笔业务的增值税2 320元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转型后购置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很多会计人员误将第二笔业务的增值税17 000元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相关税费, 相当于结转货物的销售成本。而增值税是价外税, 若将增值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 无疑将增值税视同价内税计入销售成本。所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核算的税费应该主要指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不应该包括增值税。
3. 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目前大多数财务会计教材都只是阐述了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相关账务处理, 没有涉及固定资产的相关内容。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中所称固定资产净值, 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这里的净值不是计税基础, 所以只需要以会计账面净值为基础计算进项税额并予以转出。○
3.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三
【关鍵词】不良资产;企业管理;会计管理;研究
从当前企业的发展实践来看,不良资产始终伴随着其发展,久而久之,积累超标后,必然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严重的威胁。针对当前企业存在的不良资产问题,多采用的方法是诉诸法律,或者实物资产股权化、货币债权实物化等,立足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各发展阶段的相关风险和问题,在确保基本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损失和影响。
一、当前国内企业面临的不良资产问题成因分析
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问题比较常见,而且会计管理及其处理难度也比较大,这些问题及其成因集中表现为:
1.内部管理乏力
通常情况下,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股东)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价值,然企业经济价值能否创造或者创造量,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出资以及是否能够及时到位,企业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从当前国内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为数不少的企业自其成立之日开始,就存在着严重的出资不实问题,责任不明确,以致于企业经营人员的义务对象不明确,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所设置的产权不清晰,导致企业领导层对治理的目标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同时也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性是一种打击。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治理和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基于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企业经营人员的私利动机得以抑制,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然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因企业内部管理乏力,而导致资金应用管理不到位,不良资产问题屡见不鲜。
2.外部因素影响
管理机制不健全,不是直接造成不良资产的直接原因。外部因素,比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造成的影响,难免会导致企业出现不良资产。比如,目前国内担保法,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其漏洞和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违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
二、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措施
通过以上对当前国内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不良资产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会计管理和处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资本市场构建
企业在应对不良资产问题时,应当加强会计管理和处置,结合不良资产重组这一契机,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在目前市场化建设实践中,对不良资产进行会计管理与处置,实际上就是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市场化重组,这有利于全面推动国内企业资本市场的建成。通过研究发现,要想提高产权转化效率,企业法人一定要严格按照规范结构有效治理,并对市场交易要求及时进行落实。此外,在不良资产重组基金优化设置,有利于不良资产重组和改造。
第一,加快企业产权制度完善和改革步伐,使产权流通加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对严格遵守法人治理要求,尤其是结构上的要求,不断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在此过程中,应对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按目前国内市场的运行法则、交易习惯和内在的需求建构资本市场,为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提供畅通的产权流通通道。第二,应对不断加强不良资产重组基金监管,将其集中应用在可盘活不良资产的重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应对不断提高重组基金吸引力和企业这方面的能力,并且通过财政最低收益保障和鼓励政策等方式来实现。与此同时,还应当不断完善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具体事项,拓展企业购买市场,通过加快改革步伐,使企业能够有效脱离不良资产造成的困境。
2.以物抵债,债权实物化
债权实物化实际上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对于不良资产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处置,其本身不利于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可以确保损失的最小化,并且能够有效实现企业债权目标。这里所讲的债权实物化,一方面具有传统意义上以物抵债的内涵;另一方面是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方案优化选择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从应用实践来看,这一步骤的设计不仅可以化解上一环节托管风险,而且也是托管步骤优势得以有效使用的结果。债权实物化,具有以物抵债的风险,这些风险难以及时有效的化解,处理成本非常的高,直接抵债资产转让或者出售的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抵债资产转让或者出售,无法有效实现企业资产价值,仅实现清算价值而已。针对不良资产问题,可选用以物抵债方式进行处置。值得一提的是,以物抵债对于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损失减少并非有利,仅对减少损失、实现债权目标具有一定的帮助而已。
在企业不良资产问题应对过程中,债权实物化作为一种措施和方法,其既包含一般意义的以物抵债,又是企业处置不良资产方案选择设计时的重要步骤。在设计这一步骤方案时,可以有效地化解上一个步骤托管所造成的风险。另外是托管这一步骤优势适用的最佳结果。从实践来看,“以物抵债”的风险有时候是很难化解的,即便是化解了其成本也非常的高;而且直接进行抵债资产出售或者进行转让,都很难实现企业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并实现其损失利益的最小化之目标。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成因在于在出售抵债资产时,最终所获得的要低于实际价值,该种做法只是挽回部分经济损失而已。在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应当公平、公正和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标准,变卖不良资产时,也是发现、转化价值的过程。
3.其他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方法
除上述策略外,在实践中企业还应当对待处置的不良资产全面调查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选取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和方法。在此过程中,参与人员必须对不良资产及其项目全面调查和分析研究,特别是对贷款企业特点、贷款形式以及贷款金额和生产经营状况、产业特征、所属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起来,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明晰化和严格核实;以最大回收效率为基本基础上,充分调动一切有利资源,加强对产品、资产、企业以及行业关联性研究,特别是要不断加大对投资项目、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对资产进行选择、调研、优化整合以及处置方式和市场准确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集约化处置机制。企业还应当将回收和不良资产的复用作为制度,将其规定下来,深入挖掘增产节约潜力,以免产生新的不良资产,这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
此外,对企业不良资产中实物资产进行防治,可采用的有效方法就是对资产进行股权化处理,该种股权实物化措施和方法能够减少内部金融风险。同时,采用股权化方法,对企业内部员工以及经营,都可以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需要强调的是,研究发现企业实物股权化及其实施过程中,因风险以及收益并存,在化解企业风险以后,还可能会引发另一种风险。在此过程中,需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内容,通过司法手段对股权实物化过程进行优化,确保企业内部建立符合发展实际的财务管理机制。从应用实践来看,实物股权化方法的应用,还可有效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对提高企业利润和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企业项目投资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产生深远影响,对项目投资应对先研究其必要性,估计其技术以及经济效益可行性,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经充分研究和论证,再做出决策,保证资金安排和应用科学合理性。在试验阶段,采购材料、包装物时,应当以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确定,切忌在实验过程中以正常标准采购;在实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无法确定因素。实验阶段需进行批量采购,如果实验失败,则会导致货物大量堆积。
三、小结
综上所述,企业不良资产问题若长期得不到解决,则会对企业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在目前国内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下,管理人员应当从思想层面上加强重视,特别要对不良资产加强会计管理,优选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和方法,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常靖.企业不良资产的成因与会计管理策略探讨[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08).
[2]孙凌云.关于不良资产的会计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6(06).
[3]李光普.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途径与措施[J]财会学习,2016(08).
4.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四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2018〕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二、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一)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二)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
四、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五、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六、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企业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去产能工作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资委 2018年1月3日
5.会计法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篇五
会计法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短与延长三个方面。至于某种固定资产采用哪种折旧年限,国家均有明文规定,这里从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纳税人,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纳税人转让或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残值及处理费用价的差额,列为当年损益,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6.固定资产会计账务处理 篇六
1:外购资产的账务处理
(1)外购不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例如空调、电脑等)
①已开票: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
②未开票:
借:固定资产-xx(净价)
贷:其他应付款-暂估
待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发收到发票后,要在U8总账系统中作一笔冲销的暂估凭证:借:其他应付款-暂估贷:固定资产-xx设备 之后,再做一笔挂账的分录:(分录同①)(2)外购需要安装的设备 ① 已开票:
借:在建工程-xx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 ②未开票:
借:在建工程-国内设备-暂估贷:其他应付款-暂估 发票到时,先冲暂估:借:其他应付款-暂估
贷:在建工程-国内设备-暂估 之后,再做一笔挂账的分录(分录同①)
2、关于付款的账务处理
3:关于工程到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1)工程进度>所开发票金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xx供应商(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贷: 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与发票金额一致)
借: 在建工程-XX供应商(金额等于工程进度*合同总价)
贷: 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金额同上)
注:月末要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性暂估: 4:关于固定资产转固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贷:在建工程-xx设备
在转固之前,通知设备部及厂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单>>,之后把此单附在凭证后面
5、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房屋及建筑物30年,机器设备10年,运输设备6年,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5年。采用直线法进行计提折旧,残值率为10%。(1)计提: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10%)
/(使用年限*12)
(2)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折旧费
制造费用-折旧费 管理费用-折旧费 研发费用-折旧费 营业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之后结转辅助生产成本:
(2)工程进度<=所开发票金额,做账务处理如下:
(1)拿到付款的单据,先看一下合同跟踪表,若合借:生产成本-折旧费 同跟踪表中预付款项有金额存在,则需冲掉,会计分录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如下:
借:预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注:当付款金额大于预付款金额的请款有此分录)
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
(2)若合同跟踪表无预付款项,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 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贷: 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当月增加的,当
7.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七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5号解释”)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财会[2009]16号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5号解释还列举了符合“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等四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况下,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条件。
2.财政部财会[2009]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财会便[2009]14号文件的规定,将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4号解释”)规定:企业因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比如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吸收了第三方达到对子公司控股的权益性投资,作者注)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连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投资收益,并在报表附注作详细说明。
解读以上规定:
1.对于个别财务报表,即母公司的账务处理:(1)无论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开始时是否已确定属一揽子交易,或者交易发生时母公司是否已丧失控制权,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按照处置取得的价款与处置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2)对于剩余股权仍未丧失控制权的,核算方法不变;已丧失控制权但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转按权益法核算;不符合权益核算条件但股权有活跃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改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在金融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应以丧失控制权日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采用成本法核算。
2.对于合并财务报表:(1)属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的股权投资,几个文件的规范已趋于统一,即不论最后结果是否导致丧失控制权,其处置价款与对应的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均计入资本公积(5号解释中称为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后来的处置导致丧失控制权,则应将以前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置损益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2)4号解释中“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开始连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已被5号解释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所替代,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两者的金额是相等;(3)由于合并财务报表时,确认的分步处置股权投资时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以下简称处置损益),已包含在个别财务报表并被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所以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再另外确认,否则,会造成重复计量。但是,由于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合并财务报表时确认的处置损益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具体处理时应将这一部分处置损益从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转入资本公积中,在丧失控制权时再转入投资收益。
二、母公司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确认处置股权
确认处置股权总的原则是注销处置股权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具体账务处理是:按实际取得的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处置股权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处置股权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股权价款中包含已确认的原子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则以上分录中还应加上“贷记‘应收股利’科目”,且投资收益数额也需作相应变动。分步处置的各次交易均作以上分录。
(二)变更剩余股权的核算方法
如果分步处置后母公司对子公司未丧失控制权,则剩余股权不作账务处理;如果在经分步交易处置后母公司对子公司丧失了控制权,则剩余股权应变更核算方法:
1.如果剩余股权符合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即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以后,投资企业(原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原子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该项剩余股权应转按权益法核算,并以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剩余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即:(1)如果处置部分股权之前已对该股权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剩余股权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如果处置部分股权前未提取过减值准备,则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由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分步调整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
第一步,追溯调整剩余股权在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作账务处理;前者小于后者的,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假定初始投资发生在以前年度且当年应提盈余公积)。
第二步,追溯确认应享有或应承担原子公司自原投资日至丧失控制权日这一期间的净损益剩余份额;(1)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日至丧失控制权当期期初原子公司的净损益中原母公司应计份额,减去原子公司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计份额后的余额,借(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丧失控制权当期期初至丧失控制权日这一期间原子公司实现净损益的份额,减去这一期间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计份额后的余额,借(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三步,追溯确认原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应计份额。原子公司在购买日至丧失控制权日期间,因除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剩余股权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原母公司应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计份额,借(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经上述处理后,剩余股权应按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2.如果剩余股权虽然存在,但原母公司对原子公司已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过剩余股权在活跃市场中具有报价、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将其从长期股权投资转为相关的其他金融资产,即按照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已提减值准备,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开始采用公允价值对剩余股权进行后续计量。
3.如果凭剩余股权母公司对子公司既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剩余股权在活跃市场中又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丧失控制权之前已提减值准备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和减值准备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丧失控制之前没有提取减值准备的,剩余股权不作账务处理。
三、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时相关处理
(一)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分步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按照16号文件和财会便[2009]14号文件的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时,应当调整留存收益。具体调整分录应为:(1)其差额为正数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资本公积”项目;(2)其差额为负数时,应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资本公积”项目以母公司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账面余额冲完为限,“盈余公积”项目以母公司的盈余公积账面余额冲完为限)。
(二)母公司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合并报表的处理
1.剩余股权的重新计量:按照4号解释的规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报表时应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即按照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项目。
2.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按照5号解释的规定,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合并财务报表时每次均应确认其他综合收益,计算公式为:
每次应确认其他综合收益=本次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本次处置时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本次处置的股权投资占子公司股份比例
以上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因为已包含在个别财务报表确认的处置损益中并已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项目,所以应从处置损益中转入资本公积,即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项目。
在导致丧失控制权的那一次处置股权交易发生时,因为本次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已在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并已并入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因此只需要将以前确认并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即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项目。
四、案例解析
[案例]B公司是A公司于2×08年1月4日通过购买合并取得的全资子公司。购入时,B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A公司合并成本为900万元。2×09年1月2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通过三次交易,分步将对B公司股权投资的60%份额转让给C公司,第一次交易在2×09年1月3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处置股权价款326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下同),同时向C公司交付了对B公司20%的股权,当时B公司净资产1500万元;合同约定以后两次股权转让交易分别在2×10年4月1日和2×11年4月2日,每次转让股权各为B公司股份的20%,转让价款分别按照交易当时与转让股权对应的B公司净资产份额的105%和95%确定。2×10年、2×11年交易发生时,B公司净资产分别为2000万元、2200万元,其中其他权益变动均为200万元。A公司收到股权价款分别为420万元、418万元,已将相当于B公司股份的各20%交付给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占B公司全部股份的40%,派有B公司董事,属有重大影响,因此对于持有B公司股权应改用权益法核算。试作相关的会计处理(A公司自购买B公司至2×11年底期间,B公司未分配利润)。
[分析]
A公司与C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分三步将持有B公司股权的60%转让给C公司,每次转让20%。按照5号解释的规定,这样的分步转让股权合同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次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即:(1)在个别财务报表上,每次处置都应按照取得价款与处置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损益;(2)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当期的投资损益。
(一)首次处置损益的确认
1.个别财务报表(账务)处理:(1)应确认处置成本=900×20%=180(万元,下同);(2)应确认处置收益=处置价款-处置成本=326-180=146。
2.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确认的处置损益:(1)与处置股权对应的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当时B公司净资产金额×处置股权占B公司股份比例=1500×20%=300;应确认本次处置股权的其他综合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对应的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326-300=26。
注:①为“损益调整”明细科目:②例中,假定B公司2×10年度及以前实现净利润900万元,2×11年1至3月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共1000万元:③为“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④为“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二)2×10年处置损益的确认
1.个别财务报表(账务)处理:(1)应确认处置成本=900×20%=180;(2)应确认处置收益=420-180=240。
2.合并财务报表应确认处置损益:(1)处置股权对应的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2000×20%=400;(2)本次处置应确认其他综合收益=420-400=20。
(三)2011年处置损益的确认和账务调整
1.个别财务报表(账务)的处理:(1)应确认处置成本=900×20%=180;(2)应确认处置收益=418-180=238。
2.剩余股权改用权益法核算应作账务调整:(1)应确认剩余股权投资成本=900×40%,或=900-180×3=360;(2)应补充确认损益调整=[(2200-1000)-200]×40%=40 0;(3)应补充确认其他权益变动=200×40%=80;(4)应补充调整与剩余股权对应的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差额)=(1000-900)×40%=40。
3.合并财务报表:2011年处置后,A公司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合并财务报表时:(1)剩余股权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剩余股权公允价值=2200×40%=880(假定股权公允价值与其净资产份额相等)(已在改为权益法时调整确认并计入合并财务报表);(2)计算本次处置股权价款与处置股权对应的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418-2200×20%=-22(已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3)前两次处置时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26+20=46。
(四)个别财务报表账务处理(见表1)
8.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八
关键字:分期付款 融资 固定资产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外购、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行建造、融资租入、分期付款购买等。由于取得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上也有所区别,比如外购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取得时可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而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核算上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其中,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较为复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只有明确的会计处理的意图,才能正确的对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一、具有融资性质的付款购进
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全部价款时就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付款购进。具有融资性质的付款是指超过正常信用期的付款,且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较长,一般在三年以上,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由于无法一次性付清购买该固定资产应付的全部价款而是采用未来每期支付等额价款的形式,所以这种方法取得的固定资产具有融资的性质。
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核算
根据准则的规定,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能按照各期的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该按各期付款额的现值确定,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方按照未来每期应支付的金额之和确定,形成一项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贷方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内的每期期末按照实际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摊销,摊销的金额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并且,购入固定资产时记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全部金额应该在信用期结束时全部摊销完毕。除了摊销,每期还要支付等额的货款,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比如:2010年1月1日,光明公司与新华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协议,光明公司从新华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由于光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协商,新华公司同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首付款200 000元以及增值税170 000元于201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以后每年末支付160 000元,5年内付清。新华公司于当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已运达光明公司并交付使用。假定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为10%。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按照各期付款额的现值确定,也就是说,在购买日如果光明公司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而是采用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方式购买该项固定资产,应该支付的对价就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00 000+160 000(P/A,10%,5)=200 000+160 000×3.7908=806 528(元)
根据上式的结果,如果采用一次性付全款的方式购买固定资产,只需要支付806 528万元,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则需要支付:200 000+160 000×5=
1 000 000(元),但是由于光明公司只有200 000元的首付款,也就意味著
806 528-200 000=606 528(元)都需要使用商业信用,相当于光明公司借给新华公司606 528元,购买固定资产,最后则需要偿还160 000×5=800 000(元)中间的差额800 000-606 528=193 472(元)就是因为使用了商业信用,而需要支付的利息。这样一来,光明公司借入的本金是606 528元,应支付利息193 472元,最后一共要归还的本利和为800 000元。
所以2010年1月1日光明公司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未来期间应支付的利息193 472元,在取得时不能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是先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在以后的5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科目。也就是说,光明公司每年末支付的160 000元里面有一部分偿还利息,而另外一部分则用来偿还本金,同时减少应付的本金。
在以后五年的信用期内,根据表格里“确认的融资费用”每期末的金额,分别做分录:
除了上面的“填表法”之外,计算每期应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只要记住每期的会计处理应“先摊销再付款”,每期的利息就可以采用(当期“长期应付款”账户期末余额-当期“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期末余额)×实际利率的公式来计算。
参考文献:
1. 固定资产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与比较 - 现代商业 - 2008(36)
2. 期刊论文 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 会计之友 - 2010(21)
3. 期刊论文 分期付款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浅析 -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 2011(6)
9.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九
摘要:融资租赁在当前的金融服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对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会计准则推行与全面实施之后,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进,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去探讨。比如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中关于资产核算的入账价值、增值税的处理以及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等等。本文在参阅大量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然后结合自身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展开简要的探讨,并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作更进一步的说明,最后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融资租赁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改进建议
Abstract: financing lease has a pivotal position in the current financial service, it is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plays a vital role.After promoted and full implementation of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financial leasing business of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had greatly improved, but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to be we are going to discuss further.Financing lease, for example, fixed assets accounting of assets accounting entry value, value-added processing,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enterprise and so on.This article refer to a large number of relevant research literature on the basis of, and then combining with their own learne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o the financing of the rented fixed asset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is briefly discussed, and some specific cases are listed for further illustration,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targete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hope I can for the enterprise financing lease of fixed asset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to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support.Keywords: Financing lease;Fixed assets;Accounting system;Tax treatment;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一、引言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必定会给企业的会计事务带来一些新的变化,当然也使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以保证能够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说,我们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何,究竟存在着哪些不足之处,应当如何去改进展开分析与探讨,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介绍
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它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有着“21世纪朝阳产业”的美誉。根据会计准则中对租赁这一经济活动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融资租赁的定义,其主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一种租赁,并且这种方式能够达到企业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较为新颖的融资方式,是出租人将其从供货处取得的货物按照与承租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一种交易活动。
通过融资租赁,我们能够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以及生产制造行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并且更好的引导产业资产与金融资本之间实现更加合理的流动,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现代金融服务中,融资租赁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前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自租赁期开始,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所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实施入账,同时还应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而两者之间的差额则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实施入账,出租人则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的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的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会计入账价值,与此同时还应当记录未提保余值;并且要将未提保余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当前租赁资产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固定资产在租赁当日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之间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融资费用入账。
最低租赁付款额主要指的是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该支付或者是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履约成本与或有租金),加上由承租人或者是与这次租赁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并且所订立的购买价款将会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租赁开始当日我们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是否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在会计处理中我们就应该将购买价款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以及谈判过程中所发生的,能够计入租赁项目的律师费、手续费以及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都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例1]2007年12月1日,北方公司与中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塑钢机。起租日:2008年1月1日,租赁期: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北方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0元。(履约成本)机器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
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租赁期届满时,北方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元。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北方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 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中华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或有租金)。此外,假设该项租赁资产不需安装。北方公司2007年11月20日因租赁交易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会计处理—承租人(北方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1)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 的金额=150000 6+100×900000+100=900100(元)(2)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6,7%)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V(6,7%)
现值合计=150000×4.767+100×0.666=715116.6(元)>700000元 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资产公允价值700000元。
(3)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900100-700000=200100(元)
(4)计算租贷资产最终入账价值
租赁资产最终的入账价值=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700000+20000=720000(元)
2008年1月1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20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001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后,其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但前提条件是出租方必须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才会产生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所以,本文只讨论租赁期满,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大多数的企业认为,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租赁期满,在纳税人留购租赁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及留购款,借记“固定资
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
时结转“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
[例2]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矿泉水生产线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 2007年12月3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 000 000元;租赁期届满,矿泉水生产线的估计残余价值为400 000元,其中甲公司担保余值为 300 000元,未担保余值为100 000元。
该矿泉水生产线于2007年12月31日运抵甲公司,当日投入使用;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于每年年末一次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假定该矿泉水生产线为全新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6000000元;租赁内含利率为6%。
在此,我们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存款支付乙公司的矿泉水生产线价款300000元留购该资产,同时收到乙公司开来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率为 17%。
甲公司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 58978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2639.6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597880 银行存款 1302639.60 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在固定资产清理进行会计处理时,就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沿用上文所举甲公司的例子加以分析。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价款收入50000元的同时,还应该计算并收取增值税的销项税额850元。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3、新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颁布与实施之后,与之前企业按照旧会计准则做会计事务处理的方式与结果存在不小的区别,当然这也无可避免的会对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产生一
定的影响。其主要的影响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随着各占用资金额的减少,分摊的财务费用也相应减少,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对各会计利润的影响是不同的。
其次,在租赁期间,计算各应纳税所得额时,只需要考虑折旧额的影响并且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这是因为,税法上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确认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采用直线法分期计提折旧,使得税法上的折旧额中包含了承租方应承担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实质上按直线法计入了各期的财务费用,所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对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相同的。
最后,在租赁期间,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对整个租赁期间会计利润的影响总额与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总额是相同的因此,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只是租赁期内各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如果从整个租赁期间的影响总额角度看,这种差异就不存在了。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事务处理的改进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成本管理理念
成本管理理念作为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所在。我们想要加强企业的成本核算能力,就必须树立起科学、正确的成本管理理念,才能进一步对企业的产品进行系统、科学的管理,从而使成本核算更好的渗透到产品生产的整个环节之中,将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与费用全部考虑在内。与此同时,我们在重点考虑产品生产环节成本管理的同时,还应该将其他环节的成本考虑在内,比如说产品的售后成本、维护支出等等。在新会计准则下,我们所要实施的全面成本管理不仅仅只包括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成本,还应当包括企业规模、结构以及其他无形的潜在效益等等。所以说,在新会计准则全面成本管理的要求下,我们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成本管理理念,这是我们实施全面成本管理的基础所在。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以及费用化后续计量
1、加强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首先,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上,我们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
产规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然以下的特殊情况除外:已提足折旧费用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应该单独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次,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加速折旧法,主要包括年数总和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方法。另一类是直线法,主要包括工作量法以及年限平均法两种方法。
2、加强固定资产的费用后续化支出的计量
通常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维护支出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固定资产能够正常的工作,如果这些费用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在其发生时我们应该一次性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能再采用预提或者是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对于企业专设销售机构所发生的与专设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费用化后续支出,我们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而对于企业生产部门或者是生产车间、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费用化后续支出,我们应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处于更新、改造而停止正常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其更新改造、修理的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费用化支出,我们在其发生时应当直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三)建立健全责任成本制度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根本性的目的也是在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进而提高经营收益,所以在融资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核算中,减少支出与扩大收益依然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关键所在,所以说从成本核算制度入手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有效途径。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必须完善自身的成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自身的责任成本制度,为确保成本核算的全面性、科学合理性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责任成本制度指的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责任成本的控制中心,明确各生产组织的责任管理层次,同时以责任成本为主要依据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能力,争取将成本控制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头上。这样做的最大优点在于,如果一旦发生成本控制问题,企业能够快速根据成本问题的根源来追究责任,所以说责任成本的是指就是成本责任的归属或者是成本责任的细分化、具体化。企业也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成本责任制度,才能满足新会计准则全面成本核算改革的具体要求,使管理责任余成本控制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彻底的改变产痛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核算方法,使岗位具体、责任明确,进而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在各个
会计期间所制定的经济效益目标。
四、总结
融资租赁对于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迅速发展的同时还处在发展中国家的我国,但我国对于其会计处理还有一些不足。针对融资租赁资产业务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核算、增值税的处理、所得税影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不足,结合新规则的规定,提出了完善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建议,以期为更好的正确使用融资租赁这一工具,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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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篇十
第一,存货盘盈的处理。企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第二,存货盘亏的处理。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收回残料价值800元,保险公司赔偿11600元。该企业购入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批准处理后:
借:原材料
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00
借:其他应收款
116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600
借:营业外支出
1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000
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若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按此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的原因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而之前规定则是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不可能,如果企业出现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由于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固定资产,故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第二,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例2】某企业于2008年12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以前损益调整
60000
(2)借:以前损益调整(60000×25%)15000
贷:应交税费——直交所得税
15000
(3)借:以前损益调整[(60000-15000)×10%]4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0
(4)借:以前损益调整(45000-4500)4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
三、存货盘盈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区别
11.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篇十一
【关键词】 固定资产会计 税务处理 新税法 确认标准
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是以一种有形资产形式存在的,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同时还具有下列两个明显特征:
(1)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各种使用情况,例如劳务、出租、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是因为上述使用情况而存在的;
(2)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一般都会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1. 固定资产的概念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严格定义了固定资产的概念。固定资产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企业中,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并且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等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质的资产,一般固定资产都包括房屋、机械设备、办公用品、运输交通工具和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各种工具、设备用品等。
2.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比较
虽然在会计法中已经定义了固定资产的概念,但是在会计法和税法中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来看,即使不参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主要设备、物品和工具,只要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即十二个月,都被称为固定资产。这样就颠覆了原来的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二十四个月才算做固定资产的衡量标准。
3.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比较
3.1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初始量都按照会计上的计算法,按照成本进行计量。根据取得固定资产不同方式来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进一步确定。
3.1.1企业外购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结构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证固定资产能够顺利到达已定工作岗位进入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生的运输费、人工装卸费、人工安装费、专业技术人员调试费等费用。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这这种情况下的外购固定资产是具有一定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3.1.2企业自主建造生产固定资产的成本结构主要包括生产建造该固定资产到达可使用的预期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中包含了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以及相关的税费、或因其他各种形式情况产生的间接费用等。
3.1.3企业接受到外来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或者所签订的协议约定好的价值与应该支付的相关的税费的综合作为此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除此以外,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开的情况可不按此方法计算入账价值。
3.1.4在某些特殊企业、行业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该还要包括弃置费用一项。弃置费用的定义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要承担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等义务,承担上述义务和责任所确定的各种支出。例如核电站的设备设施的弃置和对周围环境的维护、恢复等义务和责任。从上述表述来看,弃置费用就应该咱找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3.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势来看,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本。
历史成本,顾名思义是指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种实际的支出。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3.2.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要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还要考虑该项固定资产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期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的支出情况。
3.2.2企业自行建造生产固定资产,要考虑全面,以竣工结算为界限,在这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为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在分期购买的时候,所使用的成本应该以购买价款的现值来确定,这样,就将现值计量属性引用到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在新税法中,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若超过正常信用条件,那么初始计量仍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量,不适用现值计量。
其次,在新会计准则中,已经规定经将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换算折现到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当中;而在新税法中却不是如此规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进行处理。
4. 固定资产后續计量比较
会计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所进行折旧的方法、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增减值、准备提取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如此一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就相应产生。
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4.1会计关于折旧的规定
根据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其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该等于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减去按照会计标准计算的累计折旧和对固定资产减值发生提取准备后的剩余数值。
一个企业在进固定资产折旧的时候,应当根据本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这里的这就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余额双倍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折旧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能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产生不同影响,最明显的就是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所以说,企业在选择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后,不能轻易变换和随意更改折旧方法。
另外一个方面,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上,企业应当根据上述两方面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合理有效的确定。与折旧方法相同的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在已经进行了合理确定后,就不得随意对其进行变更或更改。这里提醒一点,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确定是,要考虑预计生产能力和实物产量的因素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同时,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使用的各种限制规定也要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4.2税法关于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扣除按照税法提取的累计折旧后余额是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的计税基础。根据新税法的相应对对,企业固定资产受到先进技术引用等原因的影响,如确实需要加快折旧速度的,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
新税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每一类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例如:房屋等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各种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工具、家具、办公设施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相关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上述是新实施条例的规定,原来飞机、火车轮船和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分别是5年和3年。
4.3会计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中的相应规定不同,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两者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是最大差异之处。
会计准则在企业折旧方面的规定是企业可以在特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折旧方法,而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上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必须采用直线法。因此,折旧方法上就产生了差异。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方面,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按照确定的方法分摊固定资产折旧额,而新税法则对这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不同类型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此一来就产生了固定资产有效期内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落差。
总结:
本文将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为主要内容,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入账价值和固定资产增减值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特征和计税基础规定,对固定资产会计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两者进行了各方面比较,总结出其差异和优越性,更好的促进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理解,和新税法、会计准则等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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