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2024-07-30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精选9篇)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一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能力;(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具备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能力;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2.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允许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及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一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能力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委托运输协议;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必要的测试和监测能力;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4、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2、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4、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先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先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符合国家或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规划、处置利用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工业园区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企业;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未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原则上要在3年内搬迁至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收集、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经营活动开始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证明材料一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

(三)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认材料;

(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计划;

(五)排污许可证;

(六)有关的环境监测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

(七)其它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

(二)年焚烧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发证机关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经济宏观调控、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会、评审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名称、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地址。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申请单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不在工业园区内,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审批权限要求,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颁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情况,并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查。

持证单位应于每年的4-6月份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审查)。持证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当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台帐;

(三)当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当年危险废物购销合同;

(五)企业排放的水、气、及周边土壤重点污染因子监督性监测报告;

(六)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七)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根据上报材料、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综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年审的或年审不通过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全,逾期不提交到位的;

(三)现场督查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改建、扩建、搬迁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并对未利用、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单位自行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歇业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注销的,由原发证机关现场核实后,注销并公告。

第五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13日内进行审查,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场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及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原发证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运行台帐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当将台帐移交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收缴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见附件3、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三、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四、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六、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变更申请)

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三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

(四)《关于调整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10‟227号)

(五)《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年第50号)

二、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表》。

附件: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意见

6、试运行的应提供试运行核准文件,7、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项目未验收的可不提供)

8、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

9、申请单位于3名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材料

10、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11、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

12、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13、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14、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

15、处置、利用工艺说明

16、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

1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

18、环境监测方案

19、环境监测方案备案意见 20、委托监测协议

21、人员安全、环保培训方案

22、持证上岗情况

23、事故应急预案

24、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意见

25、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26、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

2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2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档(word格式)

29、监测方案电子档 30、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1: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附件2: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附件: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方案

6、环境监测方案备案意见

7、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8、在持证期间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提供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未能验收的,提供核准试生产延期文件。

9、、经营情况统计图

10、经营情况月报统计表

11、二次危废产生、处置情况统计表

12、应急预案备案意见

13、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5年的,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4、其他材料(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情况说明、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等)

15、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16、监测方案电子档

17、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18、动态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日常申报,换证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三)许可证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4、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变更)、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5、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在环评批复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附件: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5、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6、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四)许可证重新申领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改(扩)建、迁建,因工艺或主体设施改变而变更经营方式、增加经营数量或变更经营危险废物种类的,按照首次申领程序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

(二)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预审;

(三)省辖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审批;省管县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环保厅审批。

(四)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审批前,必须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申报(网址:hppt//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交流群QQ:193458325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四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先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9、经营品名详细表;

10、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报材料由发证机关、经营单位各存一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

二、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 称。

三、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是指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 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 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如果是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请在“公司类别”中□上划“√”。

四、本表中的“非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 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兼划 “√”。

五、本表中的“企业属性”栏目,应当填写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他隶属企业。

六、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填写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营业执照的 发证机关。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五

AB危化使告字„D‟E号

F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G 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需补正以下材料: 一、二、三、四、五、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补正告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B—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代字; D—表示年份。如2013年受理,即填写“2013”; E—表示四位顺序号;

F—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G—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6.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保健食品 篇六

目录

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第1页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六)《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表

(八)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方位图

7、经营场所经营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

8、外设仓库情况说明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0、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1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12、其他材料

(一)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七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八

可证“三同时”提交材料

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三份;

3、企业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批复;

待设立安全审查完成后方可申请设计专篇安全审查。设计专篇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三份;

待设计专篇审查完成后方可申请试生产备案审查。试生产方案: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品种及设计能力;

3、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用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预案;

6、试生产起止日期;

待试生产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九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书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资格)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质量检验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任免决定;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具体人员学历及专业要求详见《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等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框图

6、拟办企业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岗位、职务等)

7、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场地设在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公司同意房屋改变用途的证明),场地面积应符合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

8、拟申请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产品注册证及对方单位经营或生产资格证明加盖对方单位鲜章复印件)和售后服务的证明

9、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二)

10、拟办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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