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06-2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11篇)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

通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15题)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C)。C、两年

2、(A)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A、公共场所经营者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C)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C、每年

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A)。A、1次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D)复核一次。D、两年

6、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B)办理变更手续。B、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

7、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B)前提出申请。B、30日

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将处以(D)罚款。D、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9、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C)以上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三个月

1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可处以(B)以下罚款; B、二千元

1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BC)罚款。B、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C、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D)罚款。D、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13、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A)报告。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4、对公共场所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污染物品应当进行(D)。D、消毒或者销毁

15、对拒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D)罚款。D、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10题)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3月10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3、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4、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可以试营业。

(×)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

6、卫生执法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7、公共场所应当配置与其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尽量采用自然光。(×)

8、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10、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二

1资料与方法

1.1对象:阜新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制定部门、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供者和受益对象。

1.2资料来源: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文件、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机构相关文件材料、报表以及对受益对象的回访调查等。

1.3方法:收集全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料, 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 对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评估标准以《阜新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执行。

2结果

2.1实施条件:项目的顺利开展需要经费做保障。国家予以大量资金投入, 2014年人均公共卫生经费达到35元, 由省、市、县 (区) 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我市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资金总额达到6700万元, 财务管理设立专用账簿,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绩效考核方式, 根据工作数量和质量定期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室等提供服务的实施主体。

2.2项目效果

2.2.1居民档案建立情况。2014年我市建档率为99.25%, 其中城区建档率为97.94%, 农村为99.95%。城乡居民对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比较认可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建档率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0%的目标。农村的建档工作要好于城市, 这与农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 便于管理有一定关系。规范化电子建档率也达到了98.29%, 超出规定指标20余个百分点。通过规范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以便动态掌握辖区居民, 特别是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 并为其提出治疗指导意见或建议。

2.2.2慢病管理情况。我市对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积极予以登记和随访管理, 两病的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63.45%和67.72%, 均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同样农村对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要好于城市。我市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率分别接近于全国患病率15%和7%的平均水平。应引起卫生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要加强慢病的防治知识的宣教, 将健康教育关口前移。

2.2.3老年人健康管理情况。2014年我市65岁以上老年人为21.07万人, 健康管理率达到了87.52%, 较上级规定的目标提高了12个百分点。

2.2.4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管理情况。孕产妇系统化管理率和儿童系统化管理率分别达到了98.54%和98.4%以上, 均超过省规定85%的工作指标。可见通过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普及开展, 使我市广大妇女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3讨论

3.1筹资情况: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 给予大量投入是开展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及市县 (区) 三级财政投入为主。我市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考核后, 确定对其投入资金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积极性, 激励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也为各级财政的科学投入和经费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通过近5年的实施, 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资机制已建立, 经费使用规范, 监管措施到位。

3.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得以体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优越性逐渐显现出来。目前的11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 居民健康档案、慢病管理等工作均得到了普遍开展, 各项工作指标均超出规定指标。 (2)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通过对城乡居民建档、预防接种、妇女儿童保健、传染病报告等工作的开展, 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广大城乡居民对此项服用的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方面仍有很大的空间。

3.3存在的问题: (1) 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条件较差, 一些项目开展不平衡。有些乡镇卫生院存在设备短缺或老化、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现现象, 如老年人的B超检查、生化检查等均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2) 资金拨付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个别地区存在着预拔不及时, 存在滞留现象, 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广大基层医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个别机构资金使用不规范, 存在使用与项目业务量分离现象, 这将影响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长远发展。 (3) 居民参与和配合程度不够。尽管该项工作已开展近六年, 但是由于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认识不足, 不能完全参与和配合此项工作[4]。 (4) 一些项目开展不够规范。在调查中发现, 如近2年实施的中医药利用服务工作在我市开展的还不很理想, 一是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缺乏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是百姓对中医药的认识程度不高。

3.4建议: (1) 政府加大投入, 逐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有计划、有步骤对检验设备、超声仪器、心电图等基本设备进行装备, 满足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开展。 (2) 加强培训宣传, 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针对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问题[5], 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县区师资骨干力量的培训, 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落实, 选派年青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等形式, 不断强化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能的掌握程度。 (3) 强化督导考核, 促进项目规范落实。充分发挥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的作用, 通过开展督导考评, 对各县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检查结果作为经费拔付的重要依据。对项目进度实行每季报告制度, 保证项目工作正常开展。

摘要:总结分析项目实施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提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化的建议。采用现场调查与定性定量研究方法, 对全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显著, 提高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但在指标规范化运行、项目考核评估等方需仍需加强。

关键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参考文献

[1]秦玉华, 邓发基, 向兴华.鄂西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问题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13, 29 (1) :118-121.

[2]徐英奇.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践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2.

[3]郑建, 管仲军.我国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研究现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2, 5 (8) :62-66.

[4]危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公众参与策略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12.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

关键词公共卫生;绩效工资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21-0224-01

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绩效工资是基本工资外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在基本工资外设置绩效工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但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却存在很多困难。

1绩效考核困难,实际操作有难度

1)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困难。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的是管理性工作,工作性质也各不相同,其工作绩效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考核,甚至不能用量来考核。如保卫部门因预防工作做得好而没有盗窃案件发生,如果只从破获案件的量来衡量,则其绩效很低,但如果用质量来衡量,其绩效却很高。又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的很多都是指令性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人事变动、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职工工资福利等,面广,量大,但对其工作绩效却难以进行量化考核。因此,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考核应注重其工作质量,建议对工作量大而复杂的部门适当增加绩效权重,如人力资源管理部(科)、医务处(科)、护理部等,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适当向这些部门倾斜。

2)医务人员考核复杂。医务人员面对的是有生命的、复杂的、多变的个体,不可能用单一的标准对医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如同一疾病可因病程长短、有无并发症、是否疑难病症等而导致住院时间、医疗费用、治疗效果不同,所以对医生、护士的绩效考核比较复杂。一些医院现行的奖金分配多是以经济效益来衡量,这种奖励制度容易导致乱收费、大处方等,加重了病人的负担。要保证公共卫生的公益性,绩效工资分配绝不能直接与业务收入挂钩。建议对医生、护士进行综合考核,可从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病历质量、收治病人数、病人满意度、有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经济效益、合理收费等方面进行定期、不定期考评,年终进行总评,根据总评结果,一次性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一尺度拨款是否合适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由于高级职称人数远高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但我市目前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7800元拨款,在总量上没有体现出公共卫生高于基层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高绩效也没能得到反映。因此同一尺度拨款背离了绩效工资发放的精神。建议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适当予以倾斜,同时适当提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的比重,达到或超过70%。

3能否做到同岗同酬

国务院早在2000 年就提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2]。目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性质复杂,有编制内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院内自主聘用的人员。现绩效工资改革只对编制内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拨款,而编制外人员绩效工资如何进行?能否做到同岗同酬?为充分调动编制外人员的积极性,建议政府财政按照岗位而非人员性质进行拨款。

4实施绩效工资后,如何更好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实施绩效工资,只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在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对工作人员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在目前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严重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多收病人,就意味着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可能导致医生少收病人,最终导致病人住院难。解决这一问题可能的办法是:①同岗同酬。②按床位与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足额配备专业技术人员。③合理的财政支付。④医院收入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⑤单位内部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总之,要使绩效工资平稳推进,必须解决好实际操作中的绩效考核问题、同岗同酬问题、合理的财政经费支付问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才能更好的调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公共卫生的公益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07]8号的通知.人发[2000]30号.

作者简介

薛如敏(1966—),女,汉族,安徽人,政工师,安徽省合肥市精神病医院人事科主管护师。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四

中国网 china.com.cn时间: 2011-03-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陈 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五

为了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搞好宿舍卫生工作,院生活部根据对学生宿舍卫生及安全检查总体要求公布如下检查标准:

1.床铺:床单平整,被子叠放整齐,床上不乱挂衣物,不乱放其他物品; 2.地面:地面干净且无垃圾和积水,宿舍内其他一切物品均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整齐摆放

3.阳台、窗台:阳台上物品应摆放整齐,垃圾要及时处理:

4.桌面:桌面及书架上书本应该摆放整齐,生活用品统一摆放,椅凳等均应及时摆放整齐:

5.暖气片:暖气片上不放任何物品,暖去片附近无卫生死角: 6.室内空气:宿舍空气无异味、空气清新。评分细则:

生活部将以上各项要求分5项来进行评分: 1.地面(30分):地面有垃圾扣5分,地面有积水5分,屋内鞋袜乱放扣5分,地面有烟头或有酒瓶等杂物乱放扣5分:

2.床铺(20分):每个未叠被的床铺扣5分;每个乱挂衣物的床铺扣5分,被褥等伟摆放整齐扣5分,该项扣完为止。

3.桌椅(15分):书架未整理扣5分,桌面不整洁扣5分,椅子摆放不整齐扣5分

4.阳台或窗台(10分):阳台杂物及打扫工具未摆放整齐扣5分,阳台地面不干净有积水扣5分;窗台有灰尘扣5分,窗台上有物品乱搭放扣5分: 5.其他(25分):暖气片上物品堆放扣5分,暖气片附近有卫生死角扣5分;空气明显有异味扣5分,有违章电器扣10分

每个宿舍满分100分。若定期检查活已通知的检查过程中,宿舍无人,则此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

奖惩办法:

生活部每周四下午5点45会对各年级进行宿舍卫生检查: 1.当周检查结果中,每个年级前三名的宿舍予以通报表扬;

2.当周检查结果中,每个年级检查分数低于80分的宿舍将予以通报批评,以上通报结果会在院办和各年级宿舍楼及时公布;

3.每学期凡累计5此被通报批评连续3次被通报批评的宿舍,该宿舍全体成员个人综合素质测评中“卫生”一项记为“零分”

4.每学期凡累计5此被通报批评或连续3此被通报批评的宿舍,该宿舍成员及其所属班级取消当学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5.每学期被多次(5此以上)指出批评仍无改观的宿舍,其成员由生活部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公管学院生活部

6.卫生厅公共场所实施细则宣传通知 篇六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之规定,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试行)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两个配套文件。现就做好《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省卫生厅定于5月中旬组织召开《实施细则》宣贯会,5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已经印制了《实施细则》单行本、宣传单,卫生部下发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宣传海报、动漫宣传片等宣传材料,近日将下发各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一)加强卫生许可证管理。对5月1日前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落实各项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5月1日后新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卫生许可证复核办法另行发布。

(二)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

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验或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发放健康合格证明,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开拓创新。各地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围绕与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扎实开展工作,稳步推进。在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经验,做好住宿业、游泳场馆、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其他行业量化分级管理。

三、扎实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为契机,从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入手,以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能力、充实监督人员力量与装备以及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建立起与履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和评价职责任务相

适应的检验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装备及应用水平,运用高科技手段,努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现代化。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公共场所 通知

抄送:卫生部监督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试行)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如下:

(一)住宿场所;

(二)饭馆;

(三)咖啡馆、酒吧、茶座;

(四)沐浴场所;

(五)美容美发场所;

(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七)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

(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九)商场(店)、书店;

(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有关概念及范围

(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饭馆,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三)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 5 —

足浴等。

(四)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五)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六)体育场(馆),指室内运动、健身等场所。

(七)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八)公园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

(九)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十)公共交通工具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

(十一)未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附件2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住宿场所;

(二)饭馆;

(三)咖啡馆、酒吧、茶座;

(四)沐浴场所;

(五)美容美发场所;

(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七)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

(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九)商场(店)、书店;

(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中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除省直管单位外,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

(二)参加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程序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查合格的,2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获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施工。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任务书、工艺设计图及说明(设计说明中应有卫生专篇);

3、总平面图;

4、主要建筑物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

5、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

6、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设计中认可的卫生专篇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如需变更涉及卫生设施和卫生技术措施的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2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凭此认可书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整改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七条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员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规范和程序等,开展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严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七

1 资料来源和方法

1.1资料来源

江苏省6个卫XI项目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管理资料;现场调查问卷资料。

1.2研究对象

乡、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农村居民。调查3年内行政区划无变化的所有乡 (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每个乡 (镇) 随机抽取3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随机抽取各类服务对象调查服务满意度。共调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4所, 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280个, 有效调查1 391人, 有效调查率99.4%。

1.3研究方法

采用现场调查和小组访谈、问卷调查的方式,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利用、知晓及满意情况采用机构拦截调查的方式, 调查结果采用描述性分析。

1.4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统一培训调查员, 质量监督员调查过程监督, 随访核查, 数据双人录入和EPIDATA数据库校验等, 保证了调查数据的信度和效度。

2 结果

2.1 项目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涉及面广, 为便于管理和协调, 由县卫生行政机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县、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项目管理组织, 各机构间明确职责分工, 自上而下形成三级卫生服务和管理网络。调查表明, 98.1%的乡级卫生服务机构、99.6%的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了管理组织, 有完善的工作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管理、服务运行体系较为健全。

2.2 绩效考核

现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主要从项目资金管理的角度出发, 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财政部门及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参与, 结合项目规范的要求实施绩效考核。考核面包括了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建设、资金管理、技术服务、服务成效等, 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 这种方式对保证专款专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2.3 人力资源配置

6个项目县每千人口专业卫生服务人数平均3.4人, 6个项目县之间存在一定差别, 其中溧阳最多4.1人, 高邮最少2.8人, 均高于2009年东部县区2.46人的平均水平[1]。

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平均服务人口分别为44 737人、3 830人, 平均拥有卫生服务人员分别为11.1名、3.4名, 服务人员与服务人口之比分别平均为1:4 030、1:1 126。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中具有执业 (助理) 医师资格、乡村医生资格的平均为5.6名、0.8名, 即每个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中仅50.5%的乡防保人员和23.5%的村医具有合格的专业卫生服务能力。

2.4 经费保障

总体上县本级财政经费投入相对充足, 按户籍人口核定基本公共卫生经费, 6个项目县除高淳外均已达到或超过15元/人的卫生部要求, 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好的丹阳达到20元/人。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比例分别为71.4%、2.8%和25.8%, 仅16.7%的地区得到所属省辖市的财政投入。 (表1)

2.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

分析结果显示, 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 传统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对较为规范, 如健康教育、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预防接种、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等。由表2可见,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宣传栏设置率达100%, 更新频率平均8.4次/个·年, 超过国家规范的要求;传染病报告率、预防接种证建证率均达到100%, 适龄儿童“五苗”全程接种率平均为97.9%, 新生儿访视率、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平均为97.7%、98.5%。

部分新增、深化的服务项目, 如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及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等, 项目开展时间短,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上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从表2显示,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平均为62.3%, 健康档案的电子化率为86.1%;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均达90%, 但血压、血糖控制率分别为71.2%、62.3%,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平均97.1%, 但健康体检率仅68.4%。表明38%的居民尚未建立健康档案, 已建档案中13.9%为纸质档案, 纳入管理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中28.8%、37.7%健康管理效果不理想, 而纳入管理的老年人中32%未开展规范的健康监测。

3 主要问题

3.1 考核方式单一, 考核效率不高

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方式较为单一, 主要侧重于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额度挂钩, 间接强化了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偏离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的公共产品本质[2]。另一方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主要由卫生系统牵头, 财政部门多是参与性质, 或者仅着眼于项目经费管理层面, 考核本质仍属于卫生系统内部的行政业绩考核, 考核主体、考核对象隶属同一利益团体, 考核结果较难做到完全客观真实, 弱化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追求社会效益的服务宗旨。

3.2 经费保障相对不足

项目资金的足额筹集和实际拨付到位主要取决于各地财政, 由于事权和财权分离, 加上地方财政困窘, 日常防病经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常以捆绑打包的形式整体拨付, 表面看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足额筹集, 但其他卫生经费却相应减少, 存在事实上的挤占挪用, 经费保障仍然不足。

另一方面, 全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的各项服务内容, 人均15元的经费补偿额度相对较低。以健康档案为例, 村卫生室建立一份健康档案经初步测算约需投入11元, 实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投入仅为6.3元, 仅占实际支出的57.7%, 其余则需服务机构自行补偿。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85.3%, 但体检率和辅助检查率仅68.4%和56.1%, 主要原因之一检测成本较高。

药品零差价政策、绩效工资改革等外部环境的变化, 改变了乡、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传统的经费收支结构, 而实际补偿相对有限, 以某乡卫生院为例, 从药品零差价政策中得到的补偿仅业务总收入的4.8%;目前基本公卫经费测算以当地户籍人口统计, 流动人口的经费补助为空白, 需要服务机构自行补偿, 也间接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的不足。

3.3 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队伍专业素质不高

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不完全相同, 村级承担了大量随访工作, 而服务人员数量、人员结构与工作量明显不匹配。服务队伍专业素质不高, 专科毕业者少, 多为转岗培训, 不能满足居民健康需求[3]。村医待遇不高, 难以吸引医学毕业生, 现有村医队伍以返聘人员占多数, 年龄偏大, 业务素质和技能远不能满足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

3.4 专业技能保障不足

乡、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总体上较弱, 离规范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要求有一定差距。因经费、人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县级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提供系统、有效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技术支持,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快速增长的居民公共卫生实际需要不匹配, 也间接影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范化程度和服务效果。

3.5 居民参与和配合度不高

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认知不够, 不了解甚至误解, 以及对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缺乏足够信任, 在组织实施健康讲座、健康干预和指导等服务时, 居民的参与度、配合度不够, 影响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 建议

4.1完善督导和考核方式

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与监管机制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4], 而确保政府投入的有效性, 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服务数量、质量和可及性, 必须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机制[5]。因此, 建议加强适宜的项目评价和绩效考核研究, 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和绩效考核形式, 科学确定评价和考核指标, 加强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督导、考核;适时引进“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 由与利益无关的第三方实施日常工作督导或项目绩效考核, 明确利益方、服务方、管理方的三方职责和义务, 逐步完善督导考核机制,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范化程度和绩效考核效率的提高。

4.2强化各级政府的筹资职责, 积极拓宽渠道

现行的财政分权制, 间接形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难以匹配的局面。县级地方政府承担宠大的支出责任, 但是财权有限, 造成地方财力难以满足支出需要。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医药卫生体制重点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因此, 要再次明确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筹资责任, 增加市级财政对下辖地区的公共卫生补偿职责。另一方面, 合理、优化配置基本公共卫生资源, 对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经费拨付, 除了常年可测的工作量, 建议结合上年度的服务情况, 适当考虑流动人口等不可预知且无补偿基数的服务量, 增加对这部分服务的经费补偿, 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平和效率。

4.4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合作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宣传, 让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涵和目的, 提高群众认知度;另一方面, 加强卫生、农业、财政等多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共同鼓励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努力配合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3完善资源配置, 提高服务能力

现阶段, 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能力不足仍然是制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的最大障碍[6], 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供给, 取决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7]。建议在科学测算工作量的基础上, 根据服务量适当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数量,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加强与各类医学院校合作, 建立满足本地区需要的定向人才培养机制, 并从政策上给予学费、收入保障。另一方面, 建立长期、稳定的继续教育机制, 明确县级及以上专业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职责, 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以健全、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保障机制, 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卫生部.《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S].

[2]王峦, 程晓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界定的理论原则与方法步骤研究[J],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9;23 (6) :19-20.

[3]曲乃强, 袁庆辉, 靖雪研.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 中国卫生经济, 2009, 28 (9) , 69-71.

[4]朱晓丽, 代涛, 王芳, 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分析[J],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 2011, 28 (2) , 121-124.

[5]王伟, 任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实施策略[J], 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版) , 2010, 31 (6) , 58-60.

[6]韦潇, 代涛, 朱晓丽, 等.推进医改五项重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分地市主管领导调查[J],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0, 3 (11) :32.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八

【摘要】目的对江西省6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得出6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均等化程度,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方法按照多阶段、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江西省6县市进行调查,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江西省6县市2008年除瑞昌市外,其他5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几乎尚未开展。2009年与2010年除“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的实施6县市均等化程度较高外,其他项目均等化程度均较低。结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较低,尤其在城镇与农村之间,不同的县级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说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1—0344-01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绩效评估体系(09YJ242)阶段成果。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城乡居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都能平等的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质含义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指一定标准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要不分城乡或者地区、不分民族、不分阶层或性别、年龄等实现人人享有,不能遗漏;另一个是指基本公共服务在特定范围内的地区间、人群间要标准相同或者相近,差别要尽可能缩小,理想状态是无差别。

为了解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情况,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江西省6县市进行调查与统计分析,以便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课题组对江西省部分县、市2008年-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情况调查的数据库,按照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随即抽取了江西省余干县、兴国县、资溪县、樟树市、进贤县、瑞昌市等六个县级市。

1.2 统计学分析

利用SPSS17.0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描述和分析。

2 结果

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剔除填写不完整及不合逻辑的数据,利用SPSS17.0进行统计描述,结果显示:随机抽取的江西省6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项目呈逐年增长趋势,总体均等化程度较低。

2008年抽样调查的江西省6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只有无害化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占计划建设的比例均达到了100%,实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村居民户数占的比例,最低的资溪县为11.19%,最高的进贤县为95.04%。城镇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登记管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人数占患病人数的比例,除瑞昌市分别达到了76.89%、100%和100%外,其他5个县级市均为0。说明2008年抽样调查的江西省的6个县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除瑞昌市外,其他5县市基本均等,因其均为零。

2009年与2008年相比,江西省6县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明显增多,尤其是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开展、农村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项目。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人数占计划补种比例6县市均等化程度较高,最高进贤县为99.77%,最低余干县为98.45%。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开展均等化较低,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开展人数占计划开展人数比例最高的资溪县为150.40%,最低兴国县为99.03%。农村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均等化程度更低,最高余干县为105.63%,最低资溪县为0。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人数占计划增补比例兴国县为141.11%,其他县级市均为0。35-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免费检查人数占计划检查比例,兴国县为100.28%,进贤县为100%,其他县级市均为0。说明除“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及“无害化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两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均等化程度较高外,其他项目均等化程度均较低。

2010年除35-59岁农村妇女乳腺癌免费检查、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三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6县市均未开展之外,其他项目均有开展。其中“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及“无害化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均等化程度较高,其他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均等化晴况均较低。如城镇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瑞昌市最高为98.85%,最低余干县和进贤县均为0。登记管理糖尿病人数比例余干县最高为90.63%,资溪县最低为13.41%。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开展人数占计划开展比例兴国县最高为214.71%,瑞昌市最低为100%。农村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占计划补助比例樟树市最高为104.01%,资溪县最低为74.55%。35-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免费检查人数占计划检查比例进贤县最高为100.41%,余干县、资溪县、樟树市、瑞昌市均为0。

3、讨论

3.1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义

3.1.1 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需要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最终目的就是确保全体居民拥有健康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使之能够平等获得基本的健康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3.1.2 是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的就是保证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贫困地区还是富裕地区居民,都能享有大体相等的公共卫生服务,这是协调城乡、区域发展的内在要求。

3.1.3 是实现新医改目标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卫生发展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也是未来医改的战略目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就是保证全体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存在的问题

3.2.1 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会不均等

政府卫生投入重城市轻农村,城镇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高于农村,城镇居民无害化厕所的使用率接近100%,2010年江西省资溪县农村地区无害化厕所的使用率仅为20.87%。

3.2.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存在地区差异

2008年城镇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登记管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人数占患病人数的比例,除瑞昌市分别达到了76.89%、100%和100%外,其他5个县级市均为0。2009年与2010年除“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及“无害化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两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均等化程度较高外,其他项目均等化程度均较低。如2009年农村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占计划补助比例余干县最高为105.63%,资溪县最低为0。

3.3 对策建议

3.3.1 对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

加大对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设施、资源、人力的投入和配置,卫生部门对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尽量缩小城乡差距。

3.3.2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扶持

经济发达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的相对较好,经济落后地区,健康知识、卫生观念相对薄弱,导致不同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项目与程度相差较大,当地政府应给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经济扶持,并加大健康教育的力度,使人们在思想上重视健康,积极参与政府开展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尽量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傅小随,吴晓琪.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双轨评价体系——以深圳市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3):84-88

[2]赵红.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研究[J].杭州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9.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细则 篇九

村卫生室总分100分实得分

项目考核内容扣分标准考核记录 得

1.疾病控制(10分)1`卫生室有传染病登记本,发现疫情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2`

协助上级部门和卫生院对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疫点进行及时处理。1.无登记本不记分,不

按规定报告不记分;2.发生传染病流行扣5分,处理不及时不记分。

2.计划免疫 20分)1.有0至7岁儿童花名册,对本村适龄儿童底子清,按时上报本

村儿童出生情况。2.协助卫生院做好本村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组织工作,要求本村儿童

五苗全程接种率达95%,单苗接种率95%以上。1.无花名册不记分,底子不清扣5分,不

按时上报扣5分。2.本村儿童五苗接种率每下降5%扣5分,单苗接种率每下降5%扣5分.3.食品卫生10分 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饮用水卫生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院

和上级部门及时处理.发生食物中毒扣5分,不报告扣10分,处理不及时扣5分.4.健康教育10分 1.卫生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全年出健康教育宣传6次.2.负责组织开

展本村爱国卫生运动和改水改厕工作.每少一期扣3分,所在村卫生室条件差扣5分.5.妇幼卫生40分 1.有15岁至49岁育龄妇女花名册,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孕产妇花名册.熟练掌握本村出生数,孕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2.对本村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3.定

期做好本村孕妇的产前检查,搞好新法接生,动员产妇住院分娩,本村住院分娩率达85访视4.按规定做好本村产妇的产后访视工作,及时回收保健手册.1.每少一种花名册扣5分,记录

不全扣3分;孕妇保健手册每少建10%扣3分;3.发生孕产妇死亡扣20分,住院分娩率下降

10%扣5分,4.产后访视每少一次扣2分

6合作医疗10分 协助乡政府搞好本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辖区内农民参合率大90%

10.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 篇十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全市健康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教育人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普及社区居民卫生防病知识和技能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60%以上。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职责

(一) 项目实施范围:12个区、市。

(二)职责: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负责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的师资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考核与效果评估;收集全市项目进展信息,加强质量控制。

2、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及项目资金使用与综合管理。

3、各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负责本辖区项目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考核与效果评估;收集辖区项目进展信息,开展质量控制。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职责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健康教育项目工作任务;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健康教育讲座、设置宣传栏等各种方式,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和社区主要卫生问题和危险因素定期开展健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三、项目工作内容

(一)按照国家规范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健康教育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在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

20XX年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主要内容是: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针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父母等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居民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开展健康教育,包括:合理营养、控制体重、加强锻炼、应付紧张、改善睡眠、戒烟、限盐、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开展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 宫颈癌等慢性病及艾滋病、结核病、肝炎、流感、霍乱、手足口病、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等重点慢性病和传染病的健康教指导和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健康教育。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1、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和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

每机构每年应印制不少于12种内容的健康教育折页、处方、手册、传单等,放置在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供居民免费索取;正常应诊时间在在门诊候诊区或观察室内循环播放录像带、VCD、DVD等视听健康传播资料,每年不少于6种。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在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显眼处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并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和社区居民健康需求及时更新,每年更新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每年更新不少于6次。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节假日,利用社区各种文体活动、集会、电影放映等社会活动,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和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公众健康咨询宣传活动不少于6次。

4、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结合健康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应不少于1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三)健全健康教育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健康教育的年度计划,保证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计划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实施和质量控制方法、组织实施流程、人员安排、设备和材料准备、效果评价等。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1名专或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并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配齐照相机、电视机、DVD机、投影仪等相应的健康教育设备。

4、加强健康教育档案管理。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总结、评价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逐步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以便工作考核和效果评价。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一)市卫生局统一协调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卫生局的组织下,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技术规范和考核标准;开展师资人员培训、执行项目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质量控制;项目的日常和定期考核与评估,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二)区(市)卫生局按照市级项目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项目实施方案,部署、协调和实施辖区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并对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成立工作组开展技术培训和提供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加强项目的日常和定期考核与评估,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并每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五、项目监督与考核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标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半年和全年督导检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对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估,每年11底前完成辖区绩效考核,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每月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7月和11月底各区卫生局、市疾病控制中心向青岛市卫生局报告项目工作进展和总结。

(三)市卫生局于10月上旬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开展居民采取抽样方式开展考核评估。

(四)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和指标

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2、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3、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4、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5、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和任务完成情况;

6、城乡重点人群及居民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十一

【关键词】基本公共卫生;边远山区;调查

【中图分类号】R181.8+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2)09-0052-02

1 基本情况

1.1 边远地区情况:调查的4个自然村分布在2个乡镇,均属我县边远地区,自然村离所在乡镇政府最近8公里,最远20公里,离县城最近32公里,最远51公里;共有户籍人口1613人,常住人口556人,占总户籍人口的34.47%。

1.2调查方式:通过面对面与群众访谈、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1.3调查对象:边远村屯群众共29人,其中男14人,女15人;最大年龄72岁,最小年龄29岁,其中30岁以下3人,38-43岁9人,50-60岁7人,60岁以上10人,平均年龄52岁;文化水平分别为高中3人、初中12 人、小学 12 人、文盲2人。

1.4调查内容: 主要是农民对国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知晓率情况进行调查,每张问卷调查了10个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对国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政策的了解;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了解情况和参与情况。

1.5调查人员组成:均为县疾控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流调人员,具有较丰富的流行病学调查经验。

2结果与分析

2.1调查结果: 边远山区农民对国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总体知晓率为37.93%(110/290)。见下表:问卷

内容按时

接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是否收到宣传单是否建档免费

2.2 结果分析

2.2.1群众对预防接种等传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了解程度较高,知晓率为82.67%;对新增的项目如慢性病患者随访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的知晓率较低,均低于30%,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知晓率最低仅为6.9%。

2.2.2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人数与收到宣传单的人数一致,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的了解主要渠道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形式获得。

2.2.3 居民建档率为55.17%,略低于我县建档的平均水平(截止2011年10月底全县建档率为58.96%)

2.2.4边远山区群众参加健康知识讲座的机会极少,仅为3.45%。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边远山区群众对国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知晓率总体偏低,特别是对新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等项目知晓率极低。

3.2边远山区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留守在家的农民以老人为主,很少有青壮年。

3.3边远山区农民对外界了解信息的渠道单一,主要靠宣传人员上门发放宣传单或到卫生院诊疗时获得信息,从网络、广播等形式获得的信息较少。

3.4群众对疾病重医治轻预防的思想还未得到根本改正,对高血压、糠尿病等慢性病预防未予以重视。

3.5群众对某些疾病特别是精神病普遍存在隐讳忌医思想。

4 建议

4.1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程,是我国一段时期内重大的惠民工程,是充分让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受国家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4.2加强宣传。以政府为主导,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平台宣传国家的惠民政策;依靠县、乡、村三级网络体系建设,从各个层面针对不同人群从不同切入点进行广泛宣传;对一些常规宣传形式覆盖不到的边远山区,可入户进行面对面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对精神疾病等群众敏感病种,可实行个性化的宣传,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的慢性病,要引导群众从重治轻防向防胜于治转变。

4.3强化培训。各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的业务指导机构,要切实担当起培训的职能,积极行动,精心策划,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掌握相关服务项目的技能和技巧,并以自然村为单位举办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时适当选择或倾斜边远山区,让山区群众公平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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