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2024-08-28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共10篇)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一

关于我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

息安排计划报告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司主要是从事加工汽车配件、模型、模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非常强的季节性,生产旺季集中在每年年初(3月至6月)与年尾(10月至12月)。现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为保障职工权利,确保满足企业生产需求的情况,拟自2010年5月1日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和休息方法,即:

一、适用范围:生产部门工作人员

二、工作及休息安排:生产旺季实行三班倒,确保员工每周一天休息,每天加班时≤3h。加班时间按《劳动法》规定计算;在淡季安排休息、轮休调休(滚动式轮休),而全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上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现报贵局审查备案。由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程度有限,特恳请贵局专业人员帮助提出修改建议。

特此报告,请予以批准。

菲格瑞特汽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5月4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二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劳动人事 [ 生 效 日 期 ]:1995-06-06

[ 发 布 单 位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 布 文 号 ]:电人教[1995]335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 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2.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见附表)附:1.

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日工时(时/天)│周工时(时/周)│月工日(天/月)│月工时(时/月)│

├────────┼────────┼────────┼────────┤ ││

21.5│

17│ └────────┴────────┴────────┴────────┘

附:2.

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

┌────┬───────┬──────┬───────┬──────────┐

│工作班制│最低月工时

│标准月工时 │最低月工时与标│ 备

注 │

│(时/月)

│(时/月)│准月工时差额 │

│ ├────┼───────┼──────┼───────┼──────────┤

│ 五班 │ 146

172

│-26

│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 四班 │ 14

4│

172

│-28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 三班 │ 169

172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说明:1.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小时计算。

2.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小时计算。

3.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三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 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3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 3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四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组装生产手机相关零部件。由于我司是外商美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需要与美国总部沟通进行日常工作交流与指导,销售人员经常需要被派遣至项目现场,无法正常考勤,故特此申请以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是我司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采取弹性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不作任何处分和扣款;如因项目原因加班,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以调休的方式安排员工休息,并平均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

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级以上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协调,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不计考勤。外出开会、办事只需总经理批准,可自行安排时间外出。遇公司宴请招待,高级管理人员可自行安排时间招待,隔日可以晚到公司或不进公司,不计迟到和缺勤。

市场销售人员(包含客服人员)因工作需要,晚上宴请或加班的,隔日早上可以晚于9点到公司,不计迟到。或隔日提早下班,也不计早退。没有任何处分和扣款。市场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出差,出差时间尽量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安排在双休日或者晚上的,出差员工可以在隔天休息或者出差回来后公司补给调休。占用半个双休日,补给半天调休。占用1个双休日,补给1天调休。

小车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主要根据公司和客户的需要,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可自行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不出车的时候可以在公司中休息。出车等待的时候,可以在车上小憩。遇到晚上接机或者送客户,隔日上午可以在家休息,下午再进公司。以保证小车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

法定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员工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将严格按照《劳动法》中法定节假日工资为平时工作日工资三倍的规定执行。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法定带薪年休假制度。

以上岗位人员对工时用工特点已明确。此致!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五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发生15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按照本规定和157号文件执行,原许可审批表、决定书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时,对涉及国计民生且从业人员较多、跨区县经营的行业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注意该企业与在其他区县的企业的之间的平衡,审批前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工作规程,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应为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档案按归档,当年批准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归为一卷,一个案卷不得超过一百页,超过一百页,应分成两卷以上,一卷一号,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卷内每项许可的文书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说明书;

(五)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联名意见;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七)《申请实行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八)《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九)《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备考表。

第十七条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的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一并归档: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

(四)需要延期许可的;

(五)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行政许可其他要求的,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六

1.《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一份

2.用人单位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的工作和休息的计划安排一份

3.用人单位工会或涉岗职工意见(如无工会,职工意见需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申报员工的签名)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办事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及分支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人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一份

6.申报职工花名册一份

7.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相关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它材料。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七

《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

(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填表要求:

(一)在办事窗口领取《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二)填写《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盖上公章;

(三)申请理由要具体、明确,申请的理由可以另附,但必须在表中注明;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必须写清楚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单位安排还是自行安排),休息时间的安排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列出管理层级架构;

(五)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要填写具体周期;工种运作班次,人员安排简单列在《呈报表》实施方案第2点中。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政策依据

(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工[2003]1号)

七、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八、受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6125(服务窗口)83330716(业务办公室)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http:///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9136&page=1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八

2013年6月

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9.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九

我公司(XXXX 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是一家专业生产木器家具漆、木器装修漆、内外墙涂料、氟碳漆和塑胶漆等工业涂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化工企业,共有职工 XXX 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经与公司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全体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我公司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中高层管理人员 9 人,业务员20 人,司机 2 人。申请理由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弹性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业务人员负责中国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开发及客户维护工作,业务人员需常驻外地出差,不需要定时上下班,工作过程的自主性、独立性、灵活性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大等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司机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时间,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灵活安排休息时

间。申请实施期限:201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 望贵局批准!XXXX 有限公司 二 0 一 0 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大部分岗位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是根据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运作特点,其中司机、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部区域经理难以按照此规定执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机

1、原因及人数:司机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驾驶,接送公司的外来访客户、接送公司管理人员出差、办事等工作。因其工作特性,出车任务不固定,出车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情况,申请人数共计 2 人。

2、考勤方面:司机的工作时间平均在 8 小时左右,特殊情况因要接送客户、公司管理层出远差的,时间会有所延长,最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14 小时。但是在忙闲不均,在没有客人接送、出差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允许司机调休。

3、工资支付:司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其他,月平均工资在 XXXX 元以上,每月支付。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指主管级、经理级

1、原因及人数: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管理人员比一般员工要承受更多的责任,所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难以界定于8 小时之内。且这部分岗位人员按照季度或考核衡量其工作业绩,对工作时间有一定的自主

性,无法按正常上下班制度来执行,申请人数共计 9 人。

2、考勤方面:公司原则上不提倡管理人员加班,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管理人员实行的也是弹性工作时间,对于有时因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延长工作时间,也可采取调休的方式。最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14 小时。

3、工资支付: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结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话费补贴其他,月平均工资在 XXXX 元以上,每月支付。

三、销售部区域经理

1、原因及人数:区域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负责中国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开发及客户维护工作; 由于我公司区域经理常驻外地出差,不需要定时上下班,工作过程的自主性、独立性、灵活性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大等特点,无法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 小时工作制,申请人数共计 20 人。

2、考勤方面:区域经理不需要定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弹性比较大,考勤考核以销售区域经理出差前必须按要求提交出差计划书;出差期间必须按公司的要求向市场部报告行程; 出差回来后必须按要求提交出差总结报告。行政部将根据其出差期间显示的所有信息进行考勤考核。

3、工资支付:业务销售人员工资结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业务提成,月平均工资在 XXXX 以上,每月支付。

四、申请期限: 申请实施期限:201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

五、休息休假办法: 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司机采取轮休、调休制,确保员工的休

息时间,以更好地完成工作。

六、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公司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公司为员工提供办公场所、饮用水、食品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4、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和员工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救治受伤员工。

七、员工权利及保护

1、公司建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登记档案,书面记载员工的姓名及工作岗位。

2、公司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过程中,切实保护员工休息休假利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员工代表及全体员工的监督。

3、公司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过程中,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全体管理人员都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如有发现违法行为可向更高管理人员申诉,并要求解决;也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篇十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工管理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五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合理制定职工就餐、防暑降温、医疗救护等工作办法,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应当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企业不得强令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事务。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第九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工因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十条不定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十一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等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天休息不得少于10小时;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加班,必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间;职工受单位、领导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所需时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职工;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十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四)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报告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

(三)《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含:实施范围,申报岗位、工种,人数,主管部门意见等);

(四)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关的工资支付制度及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还可以将企业申请内容向职工公示,深入听取职工群众或工会组织的意见。

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站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两年。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一次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办法。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需顺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顺延申请。

逾期未申请顺延或申请未获准的,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企业需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岗位、工种、人数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企业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其顺延和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发生撤销、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许可,原《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的。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二十七条工会和职工对企业违法从事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活动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违规企业,应当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国家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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