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2024-10-09

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共8篇)

1.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篇一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年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事业单位招聘228人公告

2014年舒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精神,经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和六安市人社局核准,2014年我县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保证招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㈠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㈡坚持严把政策,规范操作。

二、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由“舒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中共舒城县委组织部、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舒城县教育局、卫生局等部分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配合,中共舒城县纪委、舒城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三、招聘计划

共计228名。其中,安排了1名招聘计划用于定向招聘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具体计划分布及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2014年舒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对象

㈠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⒊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⒋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⒌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年龄条件”中“25周岁以下”为“1988年3月30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报考条件”中的工作经历要求,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六安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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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⒈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⒉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⒊现役军人;⒋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⒍法律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原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page]

五、招聘程序 ㈠报名

⒈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30日至4月4日。报名地点设在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⒉报考人员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⑴全日制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⑵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等材料及其复印件。属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出具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证明式样见附件3)。报考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岗位的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⑶申请笔试加分或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还须分别出具以下材料: ①大学生“村官”须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②“特岗教师”须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安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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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④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⑷上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4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4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⑸所有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交《舒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1份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⒊报名有关要求

⑴每位报考者限报1个岗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⑵报考乡镇幼儿园、乡镇新农合、乡镇卫生院岗位的,不填报到具体用人单位。聘用对象上岗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自选工作单位。

⑶考生报名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招聘条件和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并真实无误。凡因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招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应及时缴纳笔试费用。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笔试费用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在报名期间内未缴纳笔试费用的视作自动放弃报名。[page]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费用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并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⒋开考比例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被取消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岗位被取消后3日内到舒城县人社局改报其他岗位或领取已缴纳的笔试费用。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少数特殊(紧缺专业)岗位或招聘高层次人才的岗位,经“舒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开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将取消该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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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考试

⒈考试方式和科目

招聘考试主要采取笔试方式。其中,舒城县文化馆舞蹈教师岗位(岗位代码:SC14068)和舒城县广播电视台播音主持岗位(岗位代码:SC14069、SC14070)招聘考试采取笔试与专业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其他所有岗位招聘考试只采取笔试方式,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人文、自然、科技、国情省情等常识,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写作。《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相应层次的业务知识。其中,《临床医学一》考试内容为普通高等院校现行大学本科起点临床医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二》考试内容为普通高等院校现行大学专科起点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具体考试科目详见《2014年舒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定于2014年4月26日上午(7:50-9:30 《公共基础知识》;10:00-12:00 《专业知识》),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应于4月23日至25日正常工作时间凭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到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领取笔试准考证,并务必在规定的时间持准考证和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的考场参加笔试。⒊加分公示

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的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笔试结束后,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我县将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予以每科笔试成绩增加2分。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不再享受加分政策。⒋笔试成绩合成与公布

舞蹈教师和播音主持岗位考生《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即为笔试总成绩;其他所有岗位考生《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与《专业知识》成绩按4:6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所有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将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page]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笔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笔试总成绩达到60分的考生,方可进入下一环节。⒌专业面试

舞蹈教师和播音主持岗位考生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各岗位招聘计划数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舞蹈教师岗位面试采取专业理论面试和现场表演方式进行,播音主持岗位面试采取朗读指定稿件和现场模拟主持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试者专业水平。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4:6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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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人员专业素质,设定面试成绩最低分数线为60分。对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考生,不予进入下一环节。㈢体检和考察

依据各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考试总成绩相同的:舞蹈教师和播音主持岗位考生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高低排序,若《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也相同,则以《公共基础知识》试卷主观题得分高低排序;其他岗位考生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排序,若《专业知识》成绩也相同,则以《专业知识》试卷主观题得分高低排序),按与各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名单。⒈体检

按照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规定,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由舒城县委组织部、舒城县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工作结束后,由所在体检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体检医院体检专用公章。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岗位招聘缺额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最多可递补一次。⒉考察

考察工作由舒城县委组织部、舒城县人社局统一组织,舒城县教育局、卫生局等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开展。主要对被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纪守法、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岗位招聘缺额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最多可递补一次。㈣公示与聘用 ⒈公示[page]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相关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正式聘用对象。⒉选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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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乡镇幼儿园、乡镇新农合、乡镇卫生院岗位的正式聘用对象,由舒城县委组织部、舒城县人社局组织分岗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自主选择工作单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岗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⒊审批

公示与选岗结束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聘用报告,连同《舒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正式聘用对象考察材料和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报舒城县人社局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学位、资格等证件及相关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公示结束后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⒋聘用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监督检查

本次招聘考试严格遵照《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试行)》及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肃考风考纪,严格实行考试责任追究制,确保招聘考试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为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招聘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舒城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招聘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令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资格、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信息发布和咨询、监督电话。

招聘公告在舒城县人民政府网(.com

2.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篇二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1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 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由于制度的整体安排, 改革措施的一致性等原因, 使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中显露出一些问题。其中,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已在近年来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1、养老金待遇差距。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 退休待遇差距不大。1990年, 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年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1664元、1889元和2006元, 差距并不大。2001年分别为6573元、11324元、12215元, 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仅相当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3.8%, 相当于机关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8%, 差距加大。2004年, 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 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 差距十分明显。

2、养老金替代率差距。

养老金替代率是用来表示养老保险人在领取期的生活水平对领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 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将每一部门的人均养老金与该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相比, 即为各部门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根据1995年到2002年的资料, 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103.03%和92.11%之间波动, 机关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由94.46%上升到104.56%, 企业单位的替代率由1995年的77.3%下降到2002年的59.28%。到2004年, 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2%、90%和93%。

二、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淆, 以及事业企业单位制度改革的不同步, 不仅无法创造社会和谐所需要的社会公平,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社会公平, 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1、养老金制度不同。

20世纪90年代后, 企业养老制度改革, 企业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形成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模式, 强调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都由国家财政负担, 个人无需缴费, 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 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其中, 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 计发比例均根据工龄划分为不同档次。养老金制度的不同, 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拉开差距。

2、调整机制不同。

在国家目前实行的“双轨制”的社保体系中,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比企业职工更丰厚、更有保障的退休金。从1995年起, 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 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则按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的90%调整。从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间, 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金年均增长13.07%和11.48%, 同期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6.92%。据国家人事部统计, 2006年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增加工资169元, 而同期退休公务员人均增了工资414元。而目前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工资仅735元, 与退休公务员月平均工资相差1000多元。

3、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两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分别为58.5%和20%。但实践中, 企业职工养老金大部分为基本养老保险金, 本应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有力补充的企业年金, 并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2006年底, 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2.4万个, 参加职工964万人。覆盖率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 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 而且我国企业年金目前的替代率约为5%, 距离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20%~30%还有很大差距。这不仅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而且单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也难以提供比较充足、体面的退休保障。经验数据显示, 一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合理的比例是4:3:2。所以,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 必须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企业内部原因。

我国大多数企业把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企业既要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代扣代缴各种保险费用, 还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 对他们的其它社会保险承担一定比例的缴费义务。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会尽可能压低职工的基本工资, 增加绩效工资, 使职工工资在表面不受损的情况下, 往企业这一方倾斜利益。这样, 企业把自己的负担减至最小, 降低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相比之下,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直接领财政工资, 其社会保险的各种费用也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所以基本工资总是稳定在一定水平并随着其工龄的增长逐步提高, 使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更有保障。

三、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思路

1、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 维系底线公平。

“底线公平”理论是从社会公正和发展的角度出发, 强调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 强调“公平”是一种适度的公平。它是一条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必须承担的责任底线。底线以下的部分要靠公共财政政策来调节, 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 甚至由个人去承担, 是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

该理论应用到养老保险中, 即为确定各地区的“最低养老金标准”, 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为基准, 使他们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最低养老金标准是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别之外, 共同认可的对社会所有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的保障线, 这道保障线相对于贫困线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线要高一些, 其保障水平也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有所区别。由政府确定一个最低养老保险的底线值, 底线以上的靠市场来调节, 底线以下的要靠公共财政政策来调节。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养老金过低人群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 在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 市场、企业和个人可以再进一步自我保障。

2、完善统账结合制度, 保障基本养老保险金。

统账结合制度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 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所以待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是正常的, 但如何积极创造条件把这个差距缩小到一个可控制、可接受的范围内, 是我国社会保障学界近年来一直探索的问题。

目前统账结合制度许多诸如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代际负担不均衡、基金的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 可以通过多渠道筹资弥补, 做实个人账户;立法、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 加大基金征缴和管理的力度;充分利用有限资金, 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等途径, 改进和完善“统帐结合”的筹资模式, 更好地把社会统筹的长处和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

3、统一待遇调整机制, 逐步实行全局平衡。

待遇差距问题是全国性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还有待于国家出台整体协调政策。造成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悬殊的一大原因, 就是退休金调整机制还有待完善。如果在现行的制度条件下, 能由国家统筹安排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 改变目前这两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 将会大大改善目前这种状况。

一个完善的待遇调整机制, 首先要合理选择基本养老金调整参数。既要与社会平均工资相联系, 也要与物价指数相联系, 这样更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二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行高收入者低替代率、低收入者高替代率的政策, 以做到低有保障、高有调节, 防止出现大的差距。三是应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和最低保障水平。

4、扩大养老金收入来源, 提高投资收益率。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高低, 既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缴费额, 也与运营增值有很大关系。按照规定, 养老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 加上某些时候通货膨胀率较高, 很多年份收益率都为负数。事实上, 在养老保险基金中, 统筹基金实行现收现付, 承担着确保当期支付的任务, 结余基金原则上存银行、买国债, 不能进行其他投资。而逐步做实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 基金数额巨大且积累时间长, 可以拓宽投资渠道, 增加投资工具, 提高收益水平, 实行市场化运作, 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多元化。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其保值增值:一是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专业投资机构对本土证券市场的投入, 实现其增值;二是通过有实力的国际金融机构投资海外金融市场, 以稳健投资实现其保值;三是在合理确定基金投资比例, 严格基金投资程序和监管体系的前提下, 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风险小、收益高的实业行目, 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 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升值。

5、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扩大年金运用效应。

由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财政负担已经过重, 指望政府提供全部的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不现实, 也不符合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国际潮流。根据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逐步由目前的85%~90%下降到60%以下, 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提高到20%~30%。企业年金在我国未来的社会养老体系中, 应该发挥起重要的作用。

因此, 尽快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水平, 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 是当前我国进行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性问题。国家应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以提高其覆盖率, 加强企业年金的支柱作用。在老龄化高潮到来之前, 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体制, 以此来辅助解决中国老年人的经济安全问题, 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摘要:近年来, 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悬殊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养老金制度不同, 调整机制不同, 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以及企业内部原因造成的。本文分析了这一现状的形成原因,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原因,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

[1]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

[2]景天魁:论“底线公平”.党政干部文摘, 2006 (7) .

3.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篇三

在正泰集团一次中高层培训会上,南存辉突然问在座的各位:“企业的企字怎么写?”在场的人被南存辉的这一突然发问给懵住了,随后有人小声说,不就是一“人”一“止”吗?南存辉继续问:“企业的企去掉”人“,变成了什么?”

在座的各位经理们听南存辉这么一说才恍然大悟:止。

“企业的‘企字是由‘人和‘止组成的,无‘人则‘止 。一个企业要发展,关键在人,没有人或者人心涣散,必然停滞不前。”南存辉说。

南存辉的用人之道可以通过他所讲的两个故事看出来。一个故事说,造房的木匠师傅伐木,专选又直又大的树木,因为他要的是栋梁之才;而一个搞工艺美术的大师,则对那些奇形怪状的“歪脖子树”情有独钟,因为那正是做木雕、根雕艺术的理想材料。另一个故事讲的是,画家们要画一个人的光辉形象,而被画的对象是一个少了一只眼、瘸了一条腿的人。很多人都被难住了,却有一个聪明的画家画了一个持枪打靶的姿态,令人拍案叫绝。在南存辉看来,人才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用人者,要尽可能用人之长,避人之短,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于被用者,则要有种平常心态,正确认识自己,努力发挥优势,才能做出成绩。

早在十多年前,南存辉在《浙江日报》理论版发表过一篇题为《制胜之道在人才》的文章,最能体现南存辉的用人之道。文中,南存辉谈了三个观点:第一,用人求专不求全,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第二,用人宜尊不宜怠;第三,留人在钱更在情。

在正泰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科技大会,对科技进步的技术人员进行表彰,按其技术难易程度和专利获奖情况,授予奖金奖励,对于项目负责人的奖励金额,可转换为相应的岗位激励股份。这一举措,充分考虑到了技术人员的“智力资本”,在按业绩进行一次性奖励的同时,期权奖励、支配股份作为一种方式被明确下来。更重要的是,这种“智力资本”已不仅限于科技人员,一些管理骨干和销售功臣也成为公司重点激励的对象。在正泰,能被称为“百万富翁“的人不少,而除了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其中也占到了不小的比例。

4.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篇四

一、假期制度

(一)探亲假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开始计算。

(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①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②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薪[1997]163号

(二)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 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3、女职工哺乳假假期待遇

(1)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参考文号:浙政[1988]31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三)病假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干1981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提高(10%-15%)。

(2)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4)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7)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参考文号: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

(四)事假 为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1、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

(含 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十职务(岗位)津贴十省直补贴十地方职务岗位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4、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参考文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五)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除(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一3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埋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二、死亡抚恤制度

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工作,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有关抚恤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项。

(一)丧葬费

1、丧葬费标准

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家属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

2、丧葬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参考文号:浙人薪[1998]233号、浙财行[1998]150号

(二)一次性抚恤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及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革命烈士:本人生前的40个月的工资;

因公死亡:本人生前的20个月的工资;

因病死亡:本人生前的10个月的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和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津贴150元之和。

(2)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

参考文号:民优函[1994]212号[浙民优字(1994)207号、(1994财行160号转发)];人薪发[1994]48号[浙人薪(1994)146号文转发];浙民优(1992)1114号、(92)财行550号,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86)财文字第762号,浙人薪[1999]211号、浙民优字(1999)219号、浙财社(1999)121号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1988年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2001年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现行遗属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体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3)凡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家属医疗等劳保待遇。

(4)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5)职工自杀,如不是政治性自杀,而是因家庭或生活问题自杀,可按因病死亡处理。

(6)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不发或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经独立生活(如参军、招工、从事个体经营、农业劳动等)或者去世,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不再发给;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后,其本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

③死者的父母、弟妹,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可以不发。未领取的,可视情况酌情减发。

④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⑤死者遗属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⑥死者遗属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补助费。参考文号:浙人薪[2000]70号、浙财行[2000]60号,浙人薪[2001]62号

五、补助制度

(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补助费标准由市人事局根据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5.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篇五

2013年阳城县事业单位招聘72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解决部分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职位及名额

本次共招聘全额事业编制人员72名,其中:乡镇专职民政工作人员15名;县畜牧兽医局下属乡镇畜牧兽医站24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乡镇劳动保障所20名;县交通局下属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5名;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下属文化馆3名,乡镇文化辅导站2名;县广播电视台3名。各单位职位要求详见招聘职位一览表(附后)。

三、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户籍条件及其他要求;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1月18日以前出生,其它按此类推);

6.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14日至1月18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阳城县人才市场(县经信局二楼)

3.报名时需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以及所报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一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照6张。现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4.报名办法: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报名,并填写《阳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考生可通过县人社局网站直接下载填写,也可现场领取填写,报名表编号由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资格审查:报考者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资料,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资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后,不能再改报本次招聘的其它职位。每个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例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相应减少该职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职位。

6.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在报名现场收费处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文为据)。

7.准考证发放:通过资格初审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报名人员,请于2013年1月21日——1月22日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考生须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考试的各个环节都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本次招聘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前辅导培训班。

1.笔试:笔试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具体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等)。笔试采取闭卷方式,笔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的测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2.面试:笔试结束后,分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拟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这一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末位并列均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着重测验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自我情绪调控能力、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岗位匹配性及个体特征等。

对于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面试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的形式进行,主要测验应试者的实际专业技能水平。

面试具体办法、时间及地点另行确定。

3.综合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以上各项分数计算均按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由于成绩并列造成超出招聘名额的,考试成绩按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数计算,择优确定。如再次出现并列,笔试成绩高的优先。笔试成绩若相同,加入面试时去掉的最高分、最低分,重新计算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三)加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

[2009]6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含晋西北计划)、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在服务期满3年内(含3年)的,在笔试总分中加5分。时间计算截止2013年1月18日。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择一项,最多不能超过5分。

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和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核人选(笔试、面试成绩均须在60分以上),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复审。体检和考核不合格造成缺额的,按岗位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笔试、面试成绩均须在60分以上),且须经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五)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县人社局网站以及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聘用与管理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人事、编制等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县人社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或解除合同。

五、监督

6.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篇六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老年法>办法》和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老龄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得到加强,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老龄事业基础设施极大改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医疗保健事业不断发展,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老年政策法律法规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氛围日益浓厚。老龄工作的成就,为加快推进舒城县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我县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据统计,“十一五”期末,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4.78万人,占总人口14.8%;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0.11万人,占总人口10.12%。“十二五”期间,我县老龄化快速发展,老年人口将以年均5%的增速持续增长,到2015年全县老年人口预计达到19万人。我县人口老龄化具有到来早,发展快,未富先老的明显特点。同“十一五”期间相比,人口高龄化、空巢化问题和农村老龄问题更加突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加,社会养老负担迅速加重,养老保障的社会压力巨大。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对舒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产生深刻而又重要的影响。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老年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积极推进和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老年职工和居民的各项医疗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参保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以异地退休安置人员为重点,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问题。进一步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参合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五保老人的供养水平,供养标准不低于全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由政府主管、老龄委牵头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落实好老年优待规定,重点规范和加强公交、就医、游览、使用收费公厕、殡葬等各窗口行业的涉老优待工作,适度扩大优待对象范围和优待项目及标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在全县建立普惠制高龄津贴发放制度。加强对涉老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老年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活动。

(二)提高老年医疗卫生保健水平

1、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依托各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通过县卫生部门和疾病防治单位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一般体格检查,促进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

3、注重发展老年保健。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精神疾病的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70%得到干预。

(三)重视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移办法。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率不低于应签户的95%。

3、重视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资源,加快建立县、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安排全县城镇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日间照料、卫生站和助餐网点的基本覆盖。在城镇,以社区为单位建立为老服务站或建立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城镇社区全覆盖。全县在城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为所有城镇社区开展养老服务提供方便。在农村,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村部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整合作为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实现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以上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2、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县城市规划中,注重养老机构整体布局,注重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层次性、区域性分配。进一步加大社会筹集和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三无、失能、贫困、空巢、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制定和落实有关养老机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多渠道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投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2011]20号文件对养老机构建设的有关扶持政策。“十二五”期间,将在县城建立一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具有示范性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成1--2所上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敬老院等,到“十二五”期末,全县养老床位数将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3、优先发展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和康复服务。“十二五”期间,政府投资、资助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为主,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中护理床位应占总床位数的60%以上。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寄宿制养老服务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探索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5、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五)改善老年生活环境

1、加快社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等因素,1万人以下的居住区不低于600㎡,1万人至3万人规模的居住区不低于1000㎡。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100㎡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2、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2015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公交设施无障碍率达到40%以上。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3、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开展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到“十二五”末,全县建立12个生活环境较好的老年宜居示范社区。

(六)发展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贯彻落实对老年福利事业和老龄产业财政补贴、土地和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信贷支持等各种扶持政策,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和运营床位补贴标准。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产业发展,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创办社区托老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信息平台等综合性服务网络。

2、鼓励、培育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和老年人生活辅助用品。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大力推动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正确引导老年人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发展老年旅游、健康保健等,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与发展。

(七)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在县城建立老年教学活动中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县、乡镇(区)、村(居)三级老年教育网络。倡导在社区和养老机构办学,大力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到2015年,全县老年人口入学率达老年人口总数的11%。70%的村(居)和养老机构办起老年学校。

2、加强老年宣传文化工作。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舒城宣传》等新闻媒体应开办和增加老年专题节目(栏目),进一步加大老龄工作宣传报道。在全县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和“敬老模范村(居)”、“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将老年人纳入文化惠民工程的重点对象。加强基层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把老年人体育活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县体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体育彩票分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同时,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60%以上。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每三年一届的全市老年人体育运动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进老年志愿服务,积极倡导支持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自助互助,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开发老年人才资源,推进银龄行动,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5、在城区建设一个较大规模的老年活动中心,切实解决好我县广大老年人和老年组织的活动场所问题。

(八)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1、推进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县、乡镇(区)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村(居)建立老年人协会。各级党委政府和村(居)“两委”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十二五”期间,设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设立老年协会的村达到80%以上。农村老龄工作“四个一”工程普及率达到乡镇65%、村55%,“六有六簿五上墙”规范化基础工作达标率实现乡(镇)100%、村90%,“五有二查一公布”活动普及率达到80%。

2、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十二五”期间,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

3、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老年协会、老年学校等组织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

(九)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并将其列入全县普法教育内容,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

2、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重视老年人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受理老年人投诉问题并及时解决。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和社会监督。以县老年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在乡镇设立老年人权益维护岗,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网点。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和社会监督机制。

(十)开展老龄科研工作

1、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县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省市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老龄化社会的专项调研活动,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统计部门建立老年人数据发布制度,各涉老部门按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逐步建立老龄事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老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老龄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老龄事业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完善老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县委县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老龄工作表彰;创新老龄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大老龄工作格局。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作为党委、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促使成员单位把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成员单位老龄工作报告制。强化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

“十二五”期间,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建立起按老年人口数提取工作经费的老龄事业投入的增长机制。在县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龄科学研究、老年文化、宣传活动。鼓励企事业、个人、外商等社会力量投资,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和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健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县老龄办按编制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区)老龄委、办须明确专人专职做好老龄工作。加强对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使用,将其纳入组织、人社部门整体计划,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实现基层老年协会以组织老年互助为重点的职能转变,以应对农村养老照料资源匮乏。

(四)创新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健全民办养老服务投资激励机制,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高补贴标准。部分供养型敬老院可转型为农村社会养老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作用,参与养老机构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制定标准和准入制加以规范。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设立老龄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探索搭建老年用品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形成一批老年用品生产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企业。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五)加强老龄宣传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教育作用和引导作用;文明办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将敬老教育纳入德育内容;组织、人社部门要把党员、公务员敬老养老情况列入考核定量测评和评先评优以及提拔使用延伸家访内容;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联合相关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和敬老评先活动。继续组织参加每两年一届的全市老龄新闻奖评选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敬老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共同营造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

7.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篇七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科学分配利益, 有效破解资产移交阻力较大的问题。南城县按照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时间的原则, 采取了三项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统一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形成了分工明确、运转高效、各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2) 合理切割利益。在全面推进财政综合体制改革的基础上, 对不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合理的利益切割, 充分调动各单位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分批集中移交, 抽调精干力量, 分成六个小组, 集中上门办理清查和移交工作。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 实施阳光操作, 有效破解原承租户阻力较大的难题。由于种种历史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普遍存在着多次转租及高额转让费、品牌加盟费、装修费和大量存货等诸多棘手问题, 致使原承租户对统一经营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对此, 该县采取了扎实的措施。 (1) 强化舆论宣传。 (2) 实施阳光操作, 在对南城县城所有街道、地段和不同产权单位房屋租赁价格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 科学测算出市场行情和租赁地价, 并公之于众, 赢得了广大租赁户的好评。 (3) 严格制度管理, 先后制定了13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从而确保了资产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 实行科学运作, 有效破解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难题。 (1) 坚持依法办事。针对原租赁合同不规范和租期太长的问题, 依法研究制作了统一规范的租赁合同文本。 (2) 坚持重点突破。针对租金收缴困难的问题, 南城县在4家专业银行开设了租金缴付专户, 并逐户上门发送缴款通知书, 对追缴后仍不按时足额缴纳的, 则依法送达律师函;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启动起诉程序, 同时建立“黑名单”档案。 (3) 坚持分类指导。原产权单位有权证的, 直接过户;未办权证但有建筑档案资料的, 直接从档案资料上测算面积过户;建筑档案资料手续不全的, 实地测量并补办相关手续过户;少数产权不清的, 则由国资监管部门先明晰产权过户后, 因而大大加快了办理权证过户的速度。

8.舒城县事业单位待遇 篇八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1号)。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部分条款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8号)。

二、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三、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解放军第三○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南宁市福利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申报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填写完整的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1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3种门诊慢性病。

五、评审程序

(一)提交上述完整的资料。

(二)交由慢性病鉴定小组专家评审。

(三)通知评审结果:

1.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治疗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评审。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3个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足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七、申报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冠心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

(二)高血压(Ⅱ期以上)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检查结果;

5.疾病诊断证明;

6.心脏彩超。

(三)糖尿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四)各种恶性肿瘤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六)帕金森氏综合症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颅脑CT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

(八)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

2.超声心动图报告;

3.疾病诊断证明。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HBV、HCV、HDV检查结果;

4.B超或病理报告单;

5.疾病诊断证明。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nlc202309030658

4.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SLE的各项实验室报告;

2.近期病历资料;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1.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四)银屑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五)甲亢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FT3、FT4(或TT3、TT4);

3.HS-TSH化验单;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六)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完整、规范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包括各种相关临床化验单、心理测验结果、辅助检查单(可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2.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或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

2.血常规检查单(包括网织红细胞检查);

3.骨髓细胞学检查单及骨髓活检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八、异地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就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二)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三)上述表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四)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时,需严格执行广西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五)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必须要与普通门诊发票分开开具);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无法按慢性病待遇审核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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