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30条释义

2024-08-30

纪律处分条例30条释义(共10篇)

1.纪律处分条例30条释义 篇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 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 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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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体会 篇二

我们的党是靠革命的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政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无数先辈为了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幸福,浴血奋战,前仆后继,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正是这种理想和信念的支撑,加上严密的组织和严明的纪律,才使我们的党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这是我们党的传统,也是我们党的优势,使我们保持永远正确、前进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共产党老一辈领导人的带领下,我们的国家经济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有了巨大的飞跃。往往在物资生活丰富、安逸的年代,更容易使人精神涣散,滋生腐败等问题。当前,我们党面临着各种深刻复杂的问题,出现了党的领导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等现象,这对我们的党构成了严峻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而加强纪律建设、从严治党是解决一系列问题的治本之策。

党的以来,在以为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实“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环环紧扣,群众满意度空前高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便是汲取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的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仔细阅读《条例》会发现,在我们工作的各方面,条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无处不在的纪律约束,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和生活纪律,并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不仅将原来的软约束变成了硬性要求,而且要求由抽象变成了具体,真正的实现了制度的规范、处分体系的更加完善;《条例》中的六项负面清单,内容详实,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我们党员干部禁止的行为范围进行了调整,不仅告诫党员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还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所以我们明白了底线,就懂得了自我约束,自我警示和反省,才能让自己使终站在正确的方向。

3.为《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支招 篇三

《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颁行于2003年,在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进入新阶段,《条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应抓紧对《条例》的制度定位、体例结构、具体内容等进行认真研究,按照“化繁为简、突出重点、与时俱进、严谨规范、有效管用”的修订思路,结合中央对党的制度建设的部署和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建设的经验,对《条例》及时修订。

现行《条例》存在四大局限

现行《条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突破了党内的范围。《条例》中贪污贿赂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等条款的事实描述中,把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作为违纪行为主体,突破了党内的范围,造成适用中的困惑,影响执纪实效。

体例内容刑事化。《条例》的体例基本参照《刑法》,而刑事规范和党内法规因在制度定位、目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造成《条例》很多方面“嫁接不畅、水土不服”,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

如第二章分则是整部法规的核心,对不同违纪行为的界定和具体罚则,分为10类违纪行为,其分类标准较为混乱,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其余多数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如失职渎职行为等,这些行为分类下的违纪行为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契合度不够,使用率不高。

缺乏有效衔接。《条例》、《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另外,《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都有相关纪律处分的内容,造成重复交叉。

违纪标准不够明确。《条例》规定的很多违纪事实描述部分多为定性描述,缺乏定量描述,处分标准不清晰,容易造成执纪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处罚可能畸轻畸重。此外,《条例》反映不出最新纪律建设和纪律处分的成功经验。

理顺几种责任追究的关系

《条例》的修订,既要在条文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明确处分标准,统一违纪行为名称,提高纪律处分的规范化水平。

以纪律类型划分分则内容。建议《条例》按惩防体系5年规划中的表述,违纪行为类型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5类来编排,突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处分。还要注意纪律要求和纪律处分前后衔接一致,具体编排方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涉及公款浪费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部分,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纳入到违反生活纪律的部分。

科学构建纪律处分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系。建议将五大纪律的行为规范分别进行整理提升,建成五部集成程度高的行为规范准则,其中不规定惩处措施,或只需要做一条关联性规定――如违反以上规定,按照《条例》进行处分。《条例》则对应这些纪律规范的行为,逐一认定违纪行为并提出违纪处分措施。

理顺党纪处分与其他责任追究的逻辑关系。首先,处理好与政纪处分的关系,现行《条例》制定于2003年,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出台,惩戒领域“无法可依”问题已基本解决。《条例》的适用范围就应明确限定在党组织和党员。

其次,处理好几种党内追责方式之间的关系,党内除了党纪处分外,还有对领导干部问责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追责,这几种惩治措施的相互关系应进一步厘清,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还需进一步划清。

加强与法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外主要是处理好与刑法的关系。现行《条例》一共178条,其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党纪法规内容,应该反映和遵循党的制度建设规律。建议删除《条例》不突出党纪特色的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条款。为与《刑法》相衔接,建议保留《条例》第30条关于犯罪被判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违法行为,受到过治安处分的党员和其他有违法行为受到过政纪处分的党员,可规定对应政纪处分的种类相应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

4.学习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篇四

2017年党的十九大修订了《党章》,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实施,这是距离上一次2016年1月1日的修订实施,时间距离不到三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对全党8900万党员的关系爱护。通过认真学习了2017年新修订的《党章》和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

5.学习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篇五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加强纪律和规矩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指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一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既充分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我们党一贯的管党治党思想体系和优良传统一脉相承,又着眼新的历史条件,充分吸收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党规律、执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实现了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二是针对性与系统性相统一。既坚持问题导向,直指现阶段管党治党、特别是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除弊革新、正本清源,又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要求,实现了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相协调、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三是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统一。既言简意赅、内涵深刻,又务实管用、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准则》树立的“高线”看得见、够得着,《条例》划定的“底线”清晰明确、一目了然,为党员干部树立了“航标灯”、筑起了“防波堤”、拉起了“警戒线”,为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中央同时颁布的《准则》和《条例》,一个重在立德,一个重在立规;一个标注“道德高地”,一个开列“负面清单”;一个注重自我提升,一个注重惩戒约束,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思考和系统谋划,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党内法规制度生命力在于落实,约束力在于执行,威慑力在于从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根本和关键就是做到真刀真枪、实管严管。必须把从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作为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和具体行动,切实扛在肩上,着力落到实处,让铁纪发力、禁令得行、规矩生威。必须突出责任落实。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常态长效工作,着力形成自觉尊崇、严格执行、坚决捍卫《准则》和《条例》的浓厚氛围。纪委要切实担负监督责任,强化执纪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准则》和《条例》行为。党组织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当好《准则》和《条例》的自觉践行者、有力维护者。要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不重视和贯彻不坚决的严肃追究责任,形成《准则》和《条例》贯彻执行的强大推动力。

必须突出执纪刚性。坚持铁的标准,对违规违纪的现象和行为,发现就抓,露头就打,严肃查处,绝不留“暗门”、开“天窗”,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没有特权、执行党纪没有例外,绝不搞下不为例、有情可原、法不责众,让《准则》和《条例》有力度、有权威、有实效。必须突出重点环节。立足当前治党管党实际、干部队伍实际,把落实纪律要求与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整治“四风”、落实“八项规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把政治纪律突出出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铁的要求,必须挺在最前面。要把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从严从实落下去,以最严标准强化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做到对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绝对忠诚。必须突出抓早抓小。强化《准则》和《条例》宣传教育,要求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有效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要及时予以提醒告诫、批评教育,使其悬崖勒马,不致 “疽痈”缠身。必须突出持之以恒。要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态度,做到坚持抓、始终抓、常态抓。要结合党建工作形势任务要求,切实把《准则》和《条例》融入到作风建设之中、干部管理之中、党风廉政建设之中,让党纪的力量在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

6.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 篇六

透过“动员令”,学习贯彻《准则》、《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学习贯彻,推动法规落地生根,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将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考验。

学习贯彻,首先是学。《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只有学深吃透,才能入脑入心。学习要趁热打铁、求真务实,不仅各级党委(党组)要部署好、组织好、指导好,广大党员也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

“史上最严纪律出台,怎么学?纪委邀您来‘点题’!”10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推出问卷调查,就如何学习《条例》征求广大党员干部、市民群众意见。连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的热潮,为贯彻执行开了个好头。

然而,知易行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说说”、“写写”、“挂挂”,决不能“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拿出实招、硬招、狠招,将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准则》和《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做学习贯彻的表率;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同样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问责这个有力武器。

今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了河南省委相关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教训,言犹在耳。前不久,中央纪委对近期部分中央单位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不乏因下属及家属赌博、因所在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事例。这些问题和教训充分暴露出,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落实《准则》和《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黄超在担任竹山县工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对工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继宏在乔迁新居、为其母治丧期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问题不仅不提醒、不劝诫,还带头参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月15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5起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这些受到问责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如果能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在单位的问题也许就能及时得到解决。

7.纪律处分条例30条释义 篇七

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共产党人的标杆就是《准则》的正面引导。《准则》言简意赅重申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强调“三严三实”中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全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做出明确要求,普通党员主要处理好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四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做好从政、用权、修身和齐家的学问,突出了习总书记提出的家风要求。

共产党人的底线就是《条例》的反面警示。《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党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症下药,全面系统具体回答了一名中共党员“哪些千万不能做”和“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条例》突出纪严于法的特点,删去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并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一视同仁,总结、归纳、整合了违纪党员经常会犯的六大纪律。以道德和整治标准对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更好的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白居易曾说: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培根也说: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制度的“笼子”已经扎紧,下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作为纪委书记,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应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各种专题学习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同时,对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党组织,要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倒逼各党组织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三是强化先锋引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适时开展守纪律、讲党规先进典型的评选,以身边的普通人、普通事来教育身边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赶先进。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纪检干部更应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先正己再正人,努力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8.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八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战略性的措施。党的制度建设是根据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随时间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实施过程中验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新的《处分条例》增加了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加强党风建设的决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例、党的监督条例以及民主制度的若干意见,这使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得到了大大的丰富,增加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题 篇九

A.质询权

B.发表权

C.建议权

D.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2、(单选题)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留党查看

C.撤销一切职务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一切职务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

A.六个月

B.一年

C.五年

D.二年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

A.撤销一切职务

B.严重警告

C.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处分。

A.留党查看

B.警告

C.严重警告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7、(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是()。

A.撤销党内职务

B.警告 C.开除党籍

D.双规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一个月

B.二个月

C.六个月

D.三个月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9、(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处分。

A.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警告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0、(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半内

B.三年内

C.一年内

D.两年内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11、(多选题)留党察看处分,分为()。

A.留党察看四年

B.留党察看三年

C.留党察看一年

D.留党察看二年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CD

12、(多选题)党员犯罪,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C.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D.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13、(多选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警告

D.撤销党内职务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4、(多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B.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D.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5、(多选题)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

A.解散

B.改组

C.重组

D.封查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

16、(判断题)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7、(判断题)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8、(判断题)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19、(判断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0、(判断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单选题)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查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六个月 B.一个月

C.三个月

D.二个月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3、(单选题)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

A.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B.开除党籍

C.撤销一切职务

D.严重警告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4、(单选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A.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建议权

C.发表权

D.质询权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5、(单选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

A.一年

B.六个月

C.五年

D.二年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

A.予以除名

B.严重警告

C.开除党籍

D.警告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C.警告

D.严重警告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开除党籍

C.严重警告

D.撤销一切职务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9、(单选题)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

A.留党查看

B.开除党籍

C.撤销一切职务

D.严重警告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0、(单选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留党查看

B.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一切职务

D.予以除名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1、(多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处理?()

A.自然撤销一切职务

B.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C.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D.下落不明时间超过一年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ABC

12、(多选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哪些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B.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C.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D.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3、(多选题)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

A.留党察看

B.开除党籍

C.严重警告

D.撤销党内职务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14、(多选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A.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B.予以警告处分

C.免予处分

D.不予处分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CD

15、(多选题)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骨干分子

B.组织者

C.参与者

D.策划者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16、(判断题)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7、(判断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8、(判断题)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9、(判断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20、(判断题)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1、(单选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A.质询权

B.发表权

C.建议权

D.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2、(单选题)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

A.留党查看

B.撤销一切职务

C.开除党籍

D.严重警告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

A.警告

B.予以除名 C.严重警告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4、(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严重警告

D.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5、(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警告

C.开除党籍

D.撤销一切职务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处分。

A.仅可予以留党察看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C.仅可予以开除党籍处分

D.仅可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8、(单选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留党查看

B.撤销一切职务

C.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予以除名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A.情节较轻的,留党察看处分

B.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情节较重的,严重警告处分

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留党查看处分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10、(单选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

A.六个月

B.二年

C.一年

D.五年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11、(多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B.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C.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D.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2、(多选题)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原则。

A.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B.实事求是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D.民主集中制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3、(多选题)留党察看处分,分为()。

A.留党察看二年

B.留党察看一年

C.留党察看四年

D.留党察看三年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

14、(多选题)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

A.重组

B.解散

C.改组

D.封查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BC

15、(多选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A.警告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

D.撤销党内职务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6、(判断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7、(判断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8、(判断题)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9、(判断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0、(判断题)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10.关于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篇十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今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今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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