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认识(8篇)
1.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认识 篇一
我对学习法学的认识
法,在进入大学之前,我一直以为它仅仅是特别具体的、特别规范的一些条文,认为学法学只是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法规,只要背的多就能通过一系列考试,就能当一名律师,然后就能很好的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但进入大学后,通过老师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和自己从图书馆里看书等,我对法学改变了看法,并对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即法学部仅仅只是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熟练的掌握法律背后的道理,也就是说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
通过老师们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我感受特别强烈。首先是对法学专业目前的就业状况的讲述。对于这一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对于我们的国家——中国,我认为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开始的,也就是邓小平副总理掌权后后开始并逐渐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那个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的年代,国家法制建设处于一种瘫痪状态,我们迫切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稳定社会。给予这一社会存在,于是国家领导人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即要建设法制社会,这些政策的出台,立刻在全国掀起了法学热,可以说法学在当时绝对是热门专业,为什么?只因当时缺少法律人才并且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法学毕业生都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这让大量学生们疯狂的去学习法学。从那时到现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多次修改宪法,并且出台了很多种新法律,如《物权法》、《婚姻法》等。
法,在两年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虽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因为毕竟不在同一起跑线,并且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几乎没有可比性。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的法制建设用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用一百年才走完的路。虽然我们现在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还有缺漏,但我们应该为我们国家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感到欢欣。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在看到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学法的学生很多,导致现在我国法律人已接近饱和状态,导致现在法学专业不好就业,成为冷们专业。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冷门专业和人们专业都是相对而言的,只要我们法学学生摆正心态,肯吃苦,能努力,拿出长征精神,登上法学金字塔的顶端,我们一样可以找到好工作,一样可以在法学领域傲视群雄。才能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2.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认识 篇二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利润财富的最大化, 而规避和控制风险则是企业实现利润财富最大化的重要方面。很多企业发展迅速, 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却忽视掉“法律风险防范”这个问题, 因此接踵暴露出长期潜伏的一些隐患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各种严峻危机, 从而导致企业颓势难挽, 宣告破产。从某种意义上讲, 企业管理就是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业的重视。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也已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概述
1.1 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
所谓法律风险管理, 是指企业在一定目标的指引下, 有组织、有制度, 各部门配合实施, 对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和程序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 然后进行控制的全过程, 从而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通过统一分析企业内外的所有风险, 制定管理策略来处理这些风险, 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西方发达国家, 各企业中均设有风险管理机构, 专门负责风险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经济管理部门, 通过他们的工作识别风险, 为企业最高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
而法律风险管理则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是最基本的风险防范点。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环节, 其他风险超过一定限度也必然会引发法律风险。因此, 法律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 是一种全面管理, 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同时, 由于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 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比其他风险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1.2 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个成功的企业, 一定是一个善于处理法律风险的企业, 一个聪明的企业家, 一定是一个善于运用法律的企业家。”企业经营运行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在这个活动中必将伴随着风险, 风险与利润是成正比的。对于成功的经营者来说, 即要获得利润, 又要规避风险是其最终目的。因此,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公司治理”成为热门话题的今天, 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本身就可以增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如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企业管理的信心, 有利于企业融资。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存在表明了企业良好的治理结构, 可以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 支持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债权人及股东, 还有消费者、供应商等, 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可以为企业赢得公众信任, 有利于企业发展。
2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 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也随之增多。
2008年, 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 中国100强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 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 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应支出费用的5%, 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直接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 与分值相对应, 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 但实际投入只有0.02%, 美国企业投入的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 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 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它必将取代传统法律顾问制度, 成为中国企业必备的“战略防御武器”, 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 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基础。
3 如何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目前, 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方面已经形成了“事前预防, 事中控制, 事后救济”的统一认识, 关键在于企业通过建立怎样的管理机制进行操作, 达到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基于此, 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建立,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完善法务系统, 发展企业法律顾问, 提升法务部门作用
目前, 我国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重点往往是为企业提供交易和诉讼支持, 无异于外聘律师事务所, 缺乏战略管理职能, 这不利于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也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应主导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参与管理预防性法律工作和相关合规事务如公司治理法规方面的合规事务以及企业行为规范等, 提高企业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 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3.2 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三个阶段, 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 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3.2.1 风险分析评估
这是法律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 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否适当, 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 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 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
3.2.2 风险控制管理
在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 它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 包括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原则对第一阶段进行风险分级调整, 进一步确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 风险的化解措施和风险的补救方案, 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转移和消灭风险, 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
3.2.3 风险监控更新
进行风险监控更新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阶段, 有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两个阶段的设计和效果, 企业应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并对其进行更新。
3.3 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 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
企业对重大经营决策应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 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使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全过程, 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 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 从关键环节入手, 点面结合, 全程监控, 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 使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 进行全程跟踪、全面管理、重点监控, 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认识 篇三
【关键词】 PLAR;先前学习评价;非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学分认证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2)09—0031—08
世界各国政府、教育组织和教育者们一直追求着这样的目标:通过各种持续不断的支持活动,激发人的潜能,鼓励人们不断获取更多的知识技能,有信心有创造性地愉快生活,完善自我,进而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学习型社会。为此,教育者们设计出各种方法与措施来激发人们主动学习,国家也通过教育立法和推进教育政策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学习权。在对学习的认可方面,研究者参照正规教育(Formal Education)、非正规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及非正式教育(Informal Education)区分出了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1]为了对这些学习进行认定,使其能转换为现实的、能看得见的成果,促进人们进一步学习,我们采用了各种证书制度,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转换。从国外发展起来的先前学习评价,就是对申请高等教育的入学者入学之前的学习、工作、生活经验等的综合评价,将其转换成现实的学分,抵免高等教育机构学分的一项学习促进制度。这项制度在尊重学习、激发学习、节约资源、培养诚信和法治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但在我国还比较新鲜,本文力求从法律视角来认识这项制度。
一、PLAR简要介绍
1. PLAR的概念
先前学习评价,也可称为先前学习评价和认证,简称PLAR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 Recognition)。这个称谓在世界范转内并不统一。在北美地区,PLAR也简称为PLA(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在欧洲和大洋洲,简称为APL(Assessment of Prior Learning)、VINFL(Validation of Informal and Non—Formal Learning)、RPL(Recognition Prior informal Learning)、RNFIL(Recognition of Non—Formal and Informal Learning)、APEL(Assessment of Prior Experiential Learning)等。非英语国家也有各自的称谓。本人认为涵义大同小异,术语简称不统一,是因为各国的语言、研究时期相对较短,交流合作不足造成的。笔者采取PLAR这个简称,认为它的表达比较全面,而且简洁,易于接受,更重要的是国内最先介绍先前学习评价的是张少刚、王迎、殷双绪的著文《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文中采用了PLAR,统一术语可以避免研究上的混乱。PLAR被定义为是对人们学习到的技能知识等的鉴定、存档、评估和确认的系统过程。这些技能和知识可以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获得,包括了工作和生活经验、培训、自主学习、志愿工作、旅游、兴趣爱好、家庭经验等。[2]加拿大研究PLAR的著名学者Christine Wihak博士认可的观点是:先前学习评价是对成人学习者通过经验、非正式的学习所获得知识技能等的评价认可实践,而且不包括正规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3] [4]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虽然讲到正规学习,但对概念限定的举例只包括了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2. PLAR的作用
PLAR有哪些作用,促使我们要学习和采纳这项制度呢?简言之,PLAR的目的是为了将学习者的知识与技能转化为可被认可的学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对成人学习实践的记录认证。人生中,随时随地的学习、个人的工作经验、因业余爱好而学习的知识技能、参加各种培训等都是对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记录累积,学习者不能清楚地看到学习的成果,学习积极性不能很好地激发。有了PLAR的记录认证,学习成果固化,可测量,可转换,正向的学习有了动力,也就能促进终身学习。终身学习的着眼点就在于学习者个人内部的变化,提倡培养公民个人终身、继续学习的能力和习惯,积极参加有意义的学习活动。
(2)补充和促进学分转换和学分银行制度。由于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增强,流动性增大,学生学习背景多样化,教育对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已是教育发展的世界趋势。PLAR补充了学分转换中的申请入学前的学分与入学后的学分的累计转换部分。学分转换机制设置运行良好了,更进一步的学分通兑的学分银行才有意义。建立学分银行,以学分为流通工具,用以存储和转换学分,建立灵活与开放的入学制、转换制、学分制、学制,才有弹性的学习及教育系统,才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学习机会,促进协调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3)节约时间和金钱。成人学习的知识技能和积累的经验,如果不能累计,无法证明,社会组织就无法认可。如果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掌握这些内容,就得重新参加学习、培训,浪费时间和金钱。采纳PLAR制度,认可先前学习成果,增加了人们继续学习的机会,缩短了正规学习时间,节约个人、组织的时间和金钱,也节约社会资源成本。
(4)对接受组织的重要价值。获得PLAR评价的申请者,进入接受的高等教育机构,对该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他(她)的丰富经验弥补了所在学院或者所学专业的实践经验的不足,推动学科的发展。通过PLAR评价,拓展教师的专业知识,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密切了高等教育机构和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的联系,让公众意识到这些大学或者组织在做什么和能提供哪些服务,扩大了他们的知名度。
(5)培养诚信社会。诚信堪称交易的帝王条款,没有诚信,交易无法进行和发展。诚信社会需要培养,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先前学习评价关乎每个学习者,设立这项制度,首先PLAR组织单位必须诚信,申请规则设定后,除非是对学生有利的条款,否则不能变更。诚信地评价学习成果,学习者一方面会很有成就感,自身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培养了个人自豪感;另一方面培养了个人对于社会的信任,产生合理的预期。
3. PLAR的适宜人群
(1)已经通过工作、志愿者行为、部队服役或者其他获得特殊领域生活经验的高等教育入学申请人群。这些人群所具有的经验,已经能达到大学所能获得的部分知识甚至全部知识,评价认可可以弥补他们因为前期工作、服役、志愿者活动等花费的精力。
(2)走出大专院校的校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又想深造充电的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本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需要提升理论,更高层次地指导工作实践,就不必浪费时间再学习相关基础知识。
(3)由于各种原因接受高等教育比较晚的人群。这类人群相对于同龄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已经比较晚了,他们或者是弱势群体,或者是拥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他们可能达不到大学入学的条件,需要特殊照顾。
4. PLAR的认可形式
(1)行业培训证书的认证。行业培训通常走在大学的前列,知识更新比大学快,比如IT证书、语言类培训证书等。行业培训证书种类越来越多,培训机构考虑长远发展,愈加重视培训证书的质量。比如微软的培训证书,就可以直接由学校的计算机系部认证。
(2)建立知识与技能档案(或者文件夹,即Portfolio)。学生按照规定整理制作文件夹,一般是电子档案,由学科专家评价是否达到可获得学分的标准。哪些课程允许学生建立可评价的档案,由课程的特点、师资力量等决定,由学校统一发布目录。
(3)考试。参加全国范围的统一考试,比如英语资格考试、会计师考试。在特定的考试中心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得到分数,就可以认可并转换学分。
(4)挑战课。这类课程配有教学大纲和考核考试,如果通过考核考试,就可以获得相应学分。挑战课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考核方式,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的工业设计课程,就不是考试,而是展示设计作品或者做一个演讲。
(5)特定教育机构作出的评价。比如,在马里兰学院大学,如果申请者参加特定培训,培训获得的知识经验证明提交全美教育委员会的先前学习评价组织,评价认为可以获得相关专业的学分数量,该大学就认可。
(6)机构之间的协议。比如高等学校通过与其他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协议,认可学习的经验或者学分。协议包括双方或者多方参加者的情况、评价标准、互认、费用等必备条款。国际高等教育组织之间的学分互认也多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有些协议需要得到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意,才可以签署。比如加拿大的“国际学分认可委员会”,认可不同国家的大学的学分。一所学校想申请与加拿大某大学的学分互认,得先通过这个组织,但并非每所学校都要申请,国际知名的大学不需要认可。合作协议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比如6年,要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对于学生很重要。
二、PLAR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及实践
1. 法国
PLAR的正式使用最早是在法国。法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法令,内容包括了:大学内认证组织的组成、认证委员的角色、认证委员所做的决定、辅导咨询者的角色、申请者的条件、申请者的准备等。早在1934年,法国就曾制定先前职业认证的相关法案(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凡公民专业经验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授权机构的认证,即可获得高等工程师资格。该法案同意对全部或者部分的证书、文凭和职业导向训练的资格证书认证。该法案明文指出,自学的技术人员、旁听生以及在学的学生,只要符合年龄35岁以上以及有5年以上工程师实务工作经验等条件,就可以通过认证的途径,获得国家高等工程师资格。[5]到20世纪50年代,有关工程资格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它注重识别雇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学历,鼓励他们在工作场所中不断提升职业技能。1985年,法国颁布《先前职业认证法令》,提出职业获得认证程序(La 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简称VAP)。该法令旨在帮助所有想要进入高等教育却达不到入学要求条件的成人,为他们开启一个新的、非传统的学习通道。法令明确规定任何20岁以上的成年人都可以申请接受高等教育。个人以往无论是通过有偿或义务劳动取得的经验,还是独立获得的知识或技能,都可以得到评估与承认。该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促使人们重新开始学习。2002年1月,法国颁布了《社会现代化法》,该法进一步确认了“劳动工作可以获得知识”,并可以获得“与职业培训同样的资格”。为此法律设置了“经验获得认证(la Validation des Acquisde l’Expérience ,简称VAE)制度,将职业获得变为经验获得,扩大了职业资格认证的领域。由此,“先前职业认证”的概念,也逐步扩展为“先前经验认证”。 VAP和VAE对个人获得的职业经验和学业进行评估,倡导在经验中学习。法国颁发全国专业认证目录(RVCP),具体评价由陪审团进行,也就是由专家团队完成。2007年2月15日,法国部长代表与多家雇主组织的16个专业部门共同签署了《国家先前经验认证发展协议》,创建了一种日趋成熟的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认证的法规与教育培训环境。[6] [7] [8]总之,法国通过立法逐步推行鉴别、评估非正式学习与经验学习的体系,成果显著。
2. 美国
在英语国家,PLAR在教育实践中最早出现在“二战”以后的美国,从战场归来的老兵面对当时美国的正规教育很有压力,这种压力使得标准化的考试向方便的高等教育入学测试方向发展。到1971年,经研究非传统教育的委员会建议,美国东北部的一小部分大学合作,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的教育测试服务机构开始了PLAR项目试点。到1970年代末,非盈利的组织美国成人和经验学习理事会(Council for Adult and Experiential Learning ,简称 CAEL),在提升认可经验学习方面成为引领者,该组织发展PLAR实践,同时也出版了大量的有影响力的著作。[9]在1968年至1974年间,美国建立和扩展了13所高等教育学院,这些高等教育机构主要关注成人教育和提供先前学习评价。这件事就如同一场运动,将先前学习评价变成了教育公平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大学有PLAR评价体系,具体规定各州不同。有一些州,比如明尼苏达、俄克拉何马、宾夕法尼亚、佛蒙特等,都建设了全州范围内的先前学习评价系统。[10]在纽约州的一些大学,PLAR获得的学分可以转换为所申请大学的全部学分,用这些转换的学分可直接申请学位。而在马里兰州,则规定PLAR学分最高可转换30个学分。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规定,本科学位总学分120个,PLAR认定的学分最高限额是30个,占四分之一。
3. 加拿大
在加拿大,PLAR的发展已有二十多年了。魁北克省是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的社区学院实施PLAR政策的。接下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简称BC省)、安大略省、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和纽芬兰也都开始采取类似举措。BC省形成了良好的PLAR体系,是加拿大PLAR发展的典范,已经建立了学分转换系统BCCAT(BC Council on Admissions & Transfer)。BCCAT资金来源于政府,但并不是官方的,可以说是半官方的。这个系统有许多被认可的成员,比如汤姆逊河大学。该系统被认可的成员单位每年召开年会一次,协调相关事宜,介绍经验。该系统委托大学制定了BC省的学分转换操作手册。[11]由于在加拿大,教育是省级政府的责任,联邦政府一开始对PLAR比较抵制。鉴于联邦政府在就业保险和移民方面的职责,当它意识到PLAR对劳动力培训的潜在价值时就很感兴趣了,到目前,在联邦层面上,加拿大的劳动力发展局和人力资源及技能发展部积极促进PLAR,支持PLAR的研究项目和出版书籍。
4. 挪威
挪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法律形式允许成年考生参加基于实践工作经历的最终学徒身份考试。1999年开始建立国家体系,用以记录与识别在工作场所和教育领域里进行的非正式学习。[12]
5. 英国
英国受到美国的影响,并对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加以扩展。英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前后接受先前经验学习评价。在英国,政府积极介入,推进PLAR发展,建立了学分积累和转换注册处(CATS)和国家职业资格框架(NVQ)。在1994年之前,英国对先前学习成就认证的实施主要是应用于单一课程或学习事件上,常成为非传统学生进入高等院校的途径;1994年之后,通过对先前学习经验的认可,可获得学分,进而成为取得学位或文凭的一部分。2004年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指导手册》。苏格兰虽然是英国的一部分,但也发展了自己的先前学习评价政策和实践。[13] [14]
6.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先前学习评价的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广泛发展。在1993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为学分的指导手册》,要求大学发展和出版先前学习认证的政策措施。澳大利亚于1995年召开跨部委的部长会议,达成《澳大利亚认证架构协议》,2000年正式在全国实施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在大学,先前学习评价被采纳,开始服务于原住民的学生和参加国家培训改革项目。尽管早期热情很高,但可能的驱动力是私人教育提供者吸引付费学员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学生的影响力很小。传统的学术知识教育仍占指导地位,仅仅一些实践性课程中的学分得到认可。2004年6月,澳大利亚学历资格系统咨询委员会(AQFAB)通过了先前学习评价原则和操作手册。2009年5月,政府采纳了学历资格系统的关于学分安排的国家政策和指导手册,这个手册里也包括先前学习评价的政策。[15]与加拿大一样,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也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尽管有联邦政府的支持,但PLAR的运用率仍然很低。[16]
7. 南非
南非的先前学习评价,最初是为了在取消种族隔离后改变国家的社会经济现实而做出的一项努力。2002年,南非资格认证局(SAQA)发布了一个将先前学习评价与国家资格认证框架相联系的政策性文件。这项政策文件制定了标准,保证评估质量、体制政策和环境、服务支持学习者、评估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制度、评估方法和程序、质量管理体系、先前学习评价费用等。到2003年,南非资格认证局又发布了关于先前学习评价的执行指导手册式的后续文件。[17]
8. 韩国
韩国学分银行制度是由韩国教育改革总统委员会于1997年1月13日提议,并得到韩国政府批准,于1998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它是一种开放的教育体系,认可在学校内和学校外的各种不同的学习经历。韩国学分银行制度主要由国家教育部(MOEST)、国家教育发展研究所(NILE)及各省的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学分银行制度近期致力于为中学毕业后有教育和培训需求的求学者提供创新的、多样化的、最大化的教育机会。韩国1999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这部法律原本是1998 年11月26日韩国国务院讨论通过的《终身学习法》,在送交国会审定批准时,国会讨论认为所有条文都跟教育有关,就批准以“教育”的名称立法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国家承认其学分与学历:① 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终身学习课程者;② 在各级学校或终身教育机构完成必修课程者;③ 在产业实体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并在本单位获得资格认证者;④ 通过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各级学校或产业实体的能力考试获得资格认证者;⑤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受过专业训练者;⑥ 根据远程教育的规定,对学习者在国内外各级学校以及终身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分、学历及学位予以承认。韩国对先前所学知识的评价和认可集中在非正规教育中,包括职业教育、大学拓展教育、高科技培训学校的教育和远程教育。[18]韩国立法规定得很全面,但笔者没有获得关于实际操作的评价性信息。
9. 日本
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对学习成果的认定活动,特别设立了“文部省认定技能审查制度”,支持和认可民间组织开展对青少年或成人通过各种途径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检查和鉴定,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学校对其有关学习成果也承认其学分。[19]
10. 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逐步推动终身学习、学习成果认证。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终身学习法》第16条规定,为激励国民参与终身学习意愿,对非正规教育之学习活动,应建立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并作为入学采认或升迁考核之参据。学习成就认证制度的建立,应包括课程的认可、学习成就的采认、学分的有效期间、入学采认的条件及其它有关事项。2003 年底,台湾地区陆续完成《终身学习法施行细则》、《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等相关办法的制定及公布。《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对非正规教育学习认证作了具体规定,并成立“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委员会”,负责有关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的决策、督导等事宜。具体认可委托大专院校或台湾地区的学术、教育团体办理。2005年2月,台湾地区成立了“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中心”。2008年7月,台湾地区重新修订了《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20]但是,台湾终身学习和学分认证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一般,比如,只办理课程认证,未开办非正式学习认证;非正规学习课程的认证也是个别的、单项的作为,缺乏完整架构的建立和机构间有机的整合与联系。[21]
11. 国际组织
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五届国际成人大会通过的《未来议程》中,要求必须“确保通过非正规教育获取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充分地承认”。200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会议的决议案正式提出了应该对非正规、非正式和经验学习的认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22]
1995年欧盟以“个人技能卡”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及时考核和记录个人在获得正式的学历文凭外所获得的其他各种技能学习成果。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使欧洲终身学习区域成为现实》文件中,进一步强调要重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在成人学习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要改变关于学习时段和学习地点的传统观念,使“终身学习”与“全部生活”学习相联系。2002年,欧盟各国教育部长通过了《哥本哈根宣言》,制定了一系列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共同原则,成为各国建立校外学习成就认可制度的行动指南。[23]
1999年至2004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基于对17个成员国关于成人学习的研究,形成了成人学习主要政策的报告,强调先前学习评价的重要意义。2002年的TRANSFINE项目最初由欧洲大学继续教育框架(EUCEN)发起,它包括35个欧洲国家的170所大学,致力于正规、非正规教育学习成果的转换。2007年,其在《认证体系:通向终身学习的桥梁》的报告书中强调,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是终身学习政策制定和推进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12.中国
在中国内地,PLAR的概念是陌生的,目前仅限于少数学者的起步研究,但与之相关的学分银行、学分转换、学习成果认证的研究则比较多了。研究虽比较晚,但国内PLAR实践也有一些,比如高等学校免修免考的规定,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的非学历与学历教育的学分当量替换,北京语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学生转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分认可等等。这些实践都是在正规学习或者非正规学习方面,对于非正式学习没有评价认证的实践,至少是没有公开发表这方面的实践总结。对于PLAR,也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先前学习评价的研究,从文献上看始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比如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张少刚、王迎、殷双绪在《中国高等教育》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王迎、殷双绪在《开放教育研究》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一种非正式学习评价方式的实证研究》,王迎在《中国电化教育》杂志上发表的《非正式学习成果认定的研究与实践》等,更多学者的文章、专著也在陆续发表出版。中央电大与加拿大在先前学习评价方面研究成果显著的汤姆逊河大学合作研究,并于2010年11月成立了合作研究中心,互派学者交流考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12年初经过教育部批准,专门组织学者赴汤姆逊河大学、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等接受PLAR培训。从中可以看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走在了国内PLAR研究前列。但也必须承认,研究是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还没有达成一些基本共识;对主要国家PLAR实践的做法和经验的了解、介绍也是少而粗浅的。PLAR研究在国内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认可推动都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三、对PLAR国际发展的法律视角分析
考察PLAR的国际发展,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 PLAR的发展以法律法规为前提。一些国家地区确立PLAR,都是首先从制定法律、法规、规则、指南、指导手册开始的。PLAR的实践一般先从地方开始,逐渐被联邦政府层面或者国家层面接受并积极推进。比如法国先后颁布三个法令,也签署了一些协议。美国的州教育委员会也对本州的PLAR做出了规定。基于大学自治和法治化管理,许多大学也作出规定。韩国学分银行制度、计划、课程、标准等都是通过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PLAR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这项制度持续发展,学习者产生信赖,激发长久的学习动力。
2. PLAR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指导。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连续性特征,作为新生事物的PLAR制度,要评价各种个体的学习活动,也属于尝试阶段,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宏观概括。鉴于这项制度操作困难,但又对促进终身学习、培养公民社会很有价值,政府的支持推动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在认识到PLAR的价值后,都积极推动,将其体现在教育政策之中。
3. PLAR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对人人平等、公平对待的追求。个人在一个教育组织机构学习了一门课程,就没必要在另一个教育组织机构重新学习;或者已经掌握了一些知识和技能,就没必要重复学习,组织机构必须对申请者公平对待。各国在讲到PLAR发展原因时,多分析为人口因素、对多样性和公平的关注、技术的发展变化和持续的全球化发展。美国早期发展PLAR是为了提高战场归来的老兵的教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是为了提高原住民的教育程度,帮助残障人士,培训劳动力。正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学者ArthurL.Wilson在其合著作品《Handbook of Adult and Continuing》中所言,PLAR运动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他认为,除了先前学习评价程序的发展外,其发展的驱动力还包括社会、经济和政 治。[24]
4. PLAR的核心是规则。PLAR是对学习者先前学习的评价和认可,以便于在入学后可以直接转换为学分,那么,哪些学习可以认可,可以累计换算学分?哪些经验、学习不能转换学分?一些经验学习能转换为多少学分?如何测算?评价者的评价结果如何能让申请者认可?学习评价要经过哪些程序?评价者要具备什么条件?申请评价首先做哪些准备?救济途径如何设置?这所有问题的核心就是PLAR规则的设计。设计这些规则非常复杂,行业和兴趣千差万别。
5. 重视程序与透明度。程序价值包括追求事实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决策程序上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实体规则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追求客观性、合理性、平等性和公正性以及对效率的重视。程序的价值一是实现达到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合理性、公正性。透明度是指所有执行的规则程序都要公布、不得随意改变和随意解释。目的是保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让学生获得对学校和规则的信赖。PLAR程序是PLAR的研究实践者非常重视的,体现出程序正义,毫不夸张地说,PLAR的指导手册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比如,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告诉申请者该怎么做,也同时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比如,回答申请者的问题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的评价也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所有的程序规定都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接受社会监督。
6. PLAR与管辖区域密切联系。PLAR规则可在全国范围内、地方范围内、几个或者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范围内有效。在管辖区域内,PLAR的发展都有地方特色;在PLAR的国际发展中,都超越了本地体制和司法安排。应通过立法确保各国或者各地区加强对PLAR程序中可移植借鉴部分的相互学习。[25]基于不同管辖区域制定的规则,仅在本区域内生效,这虽然合理但不利于相互的交流与沟通,给在更大范围内的学分转换带来了困难,所以,管辖区域既使PLAR的发展成为可能,也给PLAR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国际和区际的交流与协议合作很有必要。
四、我国发展PLAR的重要问题
PLAR在我国的发展会面临更多的问题。首先是普遍的法治观念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弱,工作人员和评价者的责任心难以把握,功利心和急于求成的政绩毛病,这些都可能使PLAR在国内流于形式。其次,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若在全国执行,地域差异性大,学生众多,经历经验千差万别,如何选择?如果选择在全国推行,工作量和成本难以估算,工作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得不偿失;如果选择在地方推行,则简单许多,但是,学分又面临在外地无法转换的障碍,现实意义似乎不大。第三,当前教育形势下,如何保证PLAR的质量等等。但PLAR毕竟利大于弊,要研究如何避免或者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笔者认为以下的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1.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关于PLAR,立法应该先行。我国目前涉及高等教育的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和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虽然有了福建、上海制定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但能在全国执行的《终身学习法》这类明确规范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法律尚没有出台。教育法律的执法状况总不太令人满意。我国推进PLAR首先需要有《终身学习法》这样的上位法支撑;其次,教育部制定若干促进终身学习的条例或者办法,其中就应包括学分转换和先前学习评价等;最后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者变通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关于PLAR的完整立法体系。笔者建议,在《终身学习法》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教育部负责成人和职业教育的部门可以先行组织专家学者调研起草学分转换条例或者决定和先前学习评价暂行条例或者决定。比如,具体规定什么是PLAR,结合国际和国内情况明确界定内涵、评价范围、评价组织、评价人员、评价程序、学分的认可以及救济等。
2. 关于教育政策。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密切关系,立法之外,发布教育政策指导教育事业发展是国家的惯常做法。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第八章继续教育部分规定,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这说明在我国PLAR的实施政策依据已经很明确,需要积极细化和实践。
3. 设计具体规则。制定PLAR规则首先就需要充分地借鉴、吸收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少走弯路。比如,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国际组织“成人与体验式学习理事会”,就专门致力于先前学习评价,制定相关标准,高等院校参考这些标准制定本校的规则。在设计具体规则时要总结出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先前学习应该认可、学生可以期待获得公平待遇、所有会员单位都承认并尊重各学校间的章程、评价程序明晰且公开透明、PLAR学分可以转换等。具体评价范围、程序、要求都要十分具体。比如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明确规定了本校的PLAR评估方法,形成文件夹(Portfolio)的详细程序和举例说明,包括从学生询问获得信息的方式开始到获得结果和对结果不满意的申诉的全部过程。
4. PLAR的执行。立法和执法是相辅相成的。良法执行不好,也会流于形式。PLAR办法或规则制定完成以后,要在申请者和教育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执行;PLAR协议签署以后,要在教育机构或者行业之间执行。现存的问题,比如对协议处理比较随意、作弊、论文抄袭、枪手替代、走后门拉关系、把关不严等弊端,如何在PLAR中克服?PLAR是一个评价体系,包含先前学习、社会经验、个人偏好等等因素,评价中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执行者们责任心不强,在现有制度下就会流变为:申请者缴纳了费用和资料后送学分,无法保证质量;或者学生无兴趣参与这项挑战性的体验,没有吸引力或者认为太麻烦,对PLAR置之不理。所以,如何推进PLAR执行,如何防止学术不轨等不当行为,都是重要的课题。
5. 研究先行,设计出富有特色的PLAR体系。PLAR在我国,目前以研究为主,这个发展进度与PLAR发展良好的国家基本相似。通过一系列的文章、课题、学术会议和书籍的发表出版,让教育管理者逐渐认识到其重要性,由教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推进。PLAR中的术语界定,既要考虑国际上的现有研究成果和共识,也要考虑国家的特色。Christine Wihak博士给中央电大接受培训者的建议就包括:术语解释可以不一样,比如学分银行;对于学生量大的现状,挑战性考试的设置是可行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挑战性考试的机构。在美国就有这样专门的机构,称为College Level Examination Program (CELP),它是由美国大学委员会(The College Board)主办、美国教育服务机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承办,在全美影响范围最大的一项以考试获得学分的国家考试项目。CLEP的考试科目包括5门公共课和29门专业基础课。那些在普通高校之外学习大学课程的人通过参加CLEP,都能够有机会获得大学承认的相同课程的学分。目前,全美每年约有1,300个考点来实施这项考试。CLEP的考生群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① 传统意义上的18到22岁的大学生;② 已经参加工作的成人(公司职员);③ 业余学习的学生。CLEP就是通过考试给予这些考生一个有效而可靠的途径来获得学分,它的学分被2,900多所大学或者学院认可并接受。 [26]
五、结语
PLAR的作用分析起来很明显,但是操作比较困难,工作量大。对PLAR质疑的声音也一直存在,漠视PLAR程序的学者和机构也很多。有些国家发展了许多年也没有太多的实践。课程评估专家与PLAR专家的配合也是一个挑战。比如在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PLAR中心的人员按照程序让系部的专业教师评价学生提供的课程资料内容,有时候教师们会说太难了、做不了。PLAR规则制定和操作执行一定要稳步推进,稳步发展。这项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大力发展也才是近30年之后的事情,目前也正处于发展阶段。台湾地区成人及终身教育学会理事长黄富顺博士总结说:“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是一种国际的趋势,也是推展终身学习必要的工作。但是对此种学习成就,具有学分、学位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颁授,在实施上应谨慎、考虑周全,本着公平、公开,维持质量的要求进行,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否则将流于无用、无效,甚至破坏现有教育体制之危险。一个良好的政策,如果执行不当,亦将成为危害社会体制的措施。因此,实施时自宜审慎为之。” [27]这也是笔者想表达的观点,总之,我国PLAR的发展要以研究先导,立法先行,政府推进,实验试点,稳步推进,切忌急于求成。
致 谢
本文有多处的资料和评价性观点没有加注释,其信息来源于2012年初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的以王迎博士、黄丹青博士为团长和负责人的“美加PLAR考察团”的培训资料,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Thompson Rivers University,简称TRU)、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University of Maryland University College,简称UMUC)相关专家学者的介绍以及考察团成员间的讨论分析,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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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 篇四
既然,法律与道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我们下面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比较常见的道德概念――“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
首先,讨论一下“见义勇为”。所谓“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它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所侵害的权益是非己权益,即不是个人自身的权益。从广义上看,这种行为包括很多方面,被侵害的权益可以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等法律上所有的权利。“见义勇为”者所采取的方法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力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见义勇为”是属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它还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但它通常牵扯到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这是“见义勇为”者采取直接的暴力的方式时,常遇到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自身和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直接侵犯时,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从而造成侵害方的人身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学论文《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即,在怎样的程度上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呢?首先,必须是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直接的侵害,如果不采取防卫的措施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是防卫的必要性。其次,根据侵害的程度,来决定防御的程度,这是防卫的度的问题。正当防卫一般采取最小有效原则,即再保证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侵害方的损失。所以,正当防卫遵循两个原则,防卫必要原则和最小有效原则。只有遵循这两个原则才算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避险措施,造成了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着两个要素。第一,是否存在避险的必要。即必要性原则。第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即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有两个条件或两种情况,一是走投无路,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牺牲第三人的个人利益。二是在避险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意外的侵犯了其他人的损失。第一种情况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二种情况包括了保护自身利益。只有符合必要性原则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要应用在刑法方面,它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对推动社会善良风俗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正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善良风俗和道德的支持。
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拾金不昧”的问题。所谓“拾金不昧”一般是指拾得他人财物主动交公或主动交还失主的行为。这个问题往往是作为道德问题来讨论的,是作为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品德的标准。但,它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拾得之物,拾得者有归还失主或交公处理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义务承担者必须做出指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拾金不昧”不再作为良好道德的标准,而成为法律义务每个拾得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或交公处理,而由自己占有,即构成不当得利。金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的某女拾获手机SIM卡,自己使用而被拘留,就是很好的明证。“拾金不昧”的问题就反映出,社会良俗是法律的重要渊源。
5.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篇五
摘要
法律逻辑学的定义,学术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只是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简单运用。本文认为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并且应该独立出来,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思维和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具有重视程序,谨慎保守、逻辑以法律为基础、重视逻辑基本规律等的特征。推动法律逻辑学的教育和学习,有利于推动法制进程,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官
法律逻辑学自创始之初,该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就没有得到统一。中国的逻辑教育一直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人人都应该掌握基本的逻辑规则,然而学生接受的逻辑教育却很少。逻辑学家由于在法律方面不算专业人士,所以无法对此作更多的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更多的是在法理学的框架内进行的。
一、什么是法律逻辑学
关于什么是法律逻辑学,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如下一些说法。
(一)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在法律当中的应用
近代的一些法学家们认为,拥有一个严密的法律逻辑体系,就可以几乎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官只需要像一个被动的机器一般,遵照这个法律逻辑体系,用三段论等正确的推理形式,就可以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设目的,就有此种倾向。
一个判决当中体现的是一个明显的三段论。法律是大前提,通过证据确认的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本身是结论。这也是我国一些法律逻辑学教科书的通行解释模式。但这样的形式过于简单,法律逻辑学从这个方面来看根本没有任何创新的东西,所以几乎也没有什么独立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逻辑推理的形式层面,更应该研究法律这一领域中的思维。探讨某些法律存在的逻辑必要性,即讨论“大前提”的合理性等。具体到我国国情,应在努力学习英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逻辑学成果之上,总结法律领域有特点的思维方式,加以研究。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法律逻辑学都是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这说明贸然地对它进行消解是不适宜的。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这一个观点,即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特征
(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1.法律思维
一般认为,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适用正确的法律概念,通过形式无误的法律推理,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判断,这是法律思维的要求。
第一,准确地描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想正确地使用一个法律概念,就必须先把它的内涵和外延弄清楚。对于较为模糊的法律概念,必须遵照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理解。第二,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尤为明显。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推理依照的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使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推理过程。当然,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会有两个或以上的法律大前提同时适用于某一案件,却互相冲突,这时法官需要从中根据实际案情选取一个最合适的命题,再对案情进行判断。这种推理方式称为实质推理,也叫做辩证推理。第三,在法律概念清晰,推理过程正确的情况下,法律判断的得出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判断,正是人们永恒的追求。
2.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
法律从业者有很多种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法官,因为该职业与法律逻辑学的运用密切相关。而法官的思维模式,并不是由法官个人决定的,它要遵从法官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法官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对当下的案件进行判决,这可以看作是归纳推理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的是成文法制度,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这可以看作是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
(二)法律逻辑学的特征 1.重视程序,谨慎保守 法律逻辑学与自然科学中运用的逻辑不同。自然科学中虽然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提法,但是做出惊人而正确的假设却常常特别地受到推崇。即使假设没有得到证实,或者等到很多年后才被证实,只要这个假设能解释许多现象,那科学上就具有很大意义。当然,这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基本而比较成功的模式,我们无法轻易否认。但这在法律逻辑学中,是要不得的。无罪推定,是当今国际通行的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等不能以有罪作为假设,必须依照程序,寻找证据,才能做出判定。这也符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另外,自然科学等学科倾向于通过逻辑推理做出对以后的预测,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则较为保守,倾向于追溯案件发生时的过往,力求复现案件发生时的真实,尽管无法做到百分之一百的实体真实,但程序真实是必须追求的。
2.逻辑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总是十分复杂的,逻辑可能会遇到与法律冲突的地方。按照科学家的做法,当逻辑推理与科学理论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只要推理没有错误,就应当回头考察科学理论,或修改条件,或添加假设。但法律逻辑学不允许这么做。当逻辑与法律体系相冲突时,应承认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的运作必须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运行。
3.强调排中律等逻辑基本规律
法律涉及到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等重要的价值判断,有些判决更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法律做出判断总是非此即彼,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排中律要求任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具有某属性或不具有某属性,而没有其他可能。体现在法律逻辑学里,就是在是与非的选择中,排除居中状态,保证思维的明确性。
三、法律逻辑学的功能
(一)掌握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
在法律获得巨大的权威的情况下,法治才能得到好的实现。公平正义要在司法当中得到实现,就必须缜密地运用法律推理,要依靠理性而不是直觉经验来适用法律。司法方面目前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何保证从立法到司法都有一个统一的解释,这是依法治国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官必须要有基本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得到体现,并且把它表现在判决书当中。如果不是这样,法官乃至法律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怀疑。没有对案情的透彻理解和逻辑上的无懈可击,法官就无法面对民众以及媒体的监督。
(二)学习法律逻辑学能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都是法律从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又以法律思维能力最为重要。一个法律从业者在自觉运用了法律逻辑学之后,看待法律问题的方式,将会更加专业,从而区别于一个政治学家、道德学家或普通群众等。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词,依据国家法律,运用法律技术,做出判决。法官并没有任意实施法律的权力,也没有随意适用法律的自由。从某种角度上讲,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没有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重要。因为目前许多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是具备的,但逻辑知识比较欠缺;而有逻辑知识,又能把它运用到法律上,这样的法官就更少了。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条文可以在网络上随时查找得到,专业知识可以随时进行学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合乎逻辑的法律思维能力,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获得。它的形成,需要经历长期的专业训练。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律从业者并未正式而系统地接受过逻辑方面的培训。这样,法官和律师等的从业水平无法达到一个更高、更清晰的程度,自身也不容易保持理性、严谨的态度。因此,在我们的法律思维中,谦抑性的原则有时被忽略;容易受到社会上五光十色的诱惑;思想的表达过于冲动而不够严密。而细致入微的分析的缺少,又带来了思路混乱、思想链条的断裂。法律从业者应该排除泛伦理化和泛政治化的影响,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表达自己的论述,以理服人。
四、总结
对法律逻辑学的探讨,无疑是一个复杂疑难的问题。从它的含义到研究对象,都有很多有争议,值得研究的地方。目前我国法律从业者对法律逻辑学的掌握程度还不够,法学教育对法律逻辑学也不够重视,导致法官和律师等群体法律思维能力不强。所以,重视法律逻辑学的学习,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是迫在眉睫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
参考文献:
6.农村宗族势力问题的几点法律认识 篇六
2008-09-13 06:05:02|
韩和平
近年来,”和谐社会”和”稳定发展”的观念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共识。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之下,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命题,农村的稳定至关重要,诚如梁任公先生所敏锐察觉到的那样,“西方社会是建立在城市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社会的基础确在农村”,所以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关乎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福祉的。然而当今农村的宗族势力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诸多因素之一。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人口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宗族势力强大、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把持和胁迫。农村宗族势力使农村许多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严重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地位和管理能力,损害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农村宗族势力再度逞强,不仅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必须正视农村宗族势力的危害,遏制农村宗族势力的活动,打击农村宗族势力的破坏,消除其对农村社会的危害。
一、新形势下农村宗族势力再度抬头的表现 要解决农村宗族势力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正确认识农村宗教势力的定义。何为农村宗教势力,即指基本上按血缘的关系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组织。宗族是家庭、家族的扩大或延伸,宗族中的成员一般有血浓于水的情感,对内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外则有较强的排异性。宗族势力大,宗族成员就能获得较多的利益。但是,这种宗族情感也极易被人利用,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有的人以成立宗族组织为名,诱迫更多的人卷入宗族活动。而少数人不满足于当本宗族的族首,极力插手基层组织事务。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经济又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那里的基层组织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把持和胁迫。在这里,基层组织中往往缺乏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的带头人。有的则认为农村工作难度大,怕得罪宗族势力。在宗族势力影响下,有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漏洞多,或者形同虚设,如政务不透明,财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等。
有些地方的少数宗族头领,经常煽动本族群众以集体上访为名,无视《信访条例》第16、18、20条的相关规定,冲击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在农村集体上访事件中,往往是一些群众受本宗族族长的煽动而集体上访。他们倚仗人多势众,采取过激行为,冲击基层机关,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影响国家行政、司法职能的正常实施。
在一些农村地区,宗族组织在一些基层干部的默许下公开地开展活动,如续家谱、修宗祠、祭祖等活动公开化。参与农村宗族活动的党员干部也日益增多,有些农村党员认为参与宗族活动不违法,近而成为宗族组织的骨干。
农村党支部建设也受到农村宗族势力的干扰。在有些农村地区,基层党组织成了几家大姓宗族的联盟。有的村党支部很少研究党内事务,不能开展有效的组织活动。村支部失去活力,党员失去了对支部的信任感,党组织处于涣散状态,自身没有了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使宗族势力笼络人心,拓展空间有了可乘之机。
二、农村宗族势力抬头,并日趋膨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了遏制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治安形势的影响。我们首先必须找出导致农村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
第一,我国农民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群体,为稳定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农民的群体意识更强,更加注重选择以群体的方式表达意愿。同时,封建宗族观念在农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的群体不外乎移民迁居和同族聚居,彼此之间有天然的凝聚力,利益具有自然的相关性。
第二,现代化带来工业化、城市化的同时,也加速了乡村文明的荒漠化。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真正秉持儒家文化、具有一定道德自觉意识的传统士绅逐渐消亡;另一方面,新教育体系培养的社会精英们,无论其来自乡村还是城镇,大部分都不原再回到乡村。乡村社会几乎与外部切断了知识、道德的联系,而坚持着自身粗陋的、狭隘的价值观的“本土精英”们四面出击,成为一些农村社会的“中流砥柱”。
第三,目前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不得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影响弱化,不能很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过去,农村是以高度集中的集体形式同外部发生联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相连,政府通过对集体的控制而实现了对个人的控制。改革开放后,农民成为新的、独立的利益主体,享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有较大的利益选择权,使得原有的依赖关系相对减弱。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一方面由于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对群众干预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基层干部失去了以往对农民群众的感召力和凝聚力,群众对其缺乏信任;另一方面在少数地方基层组织和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腐败问题确实增加了部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部分农民由此产生了对党和政府的怀疑、失望甚至不满。农村宗族势力乘机抬头,大肆煽动群众的不满情绪,对抗基层政权和政府,甚至抗拒法律。
三、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严重危害
第一,对抗基层政权,干扰正常工作
在农村宗族组织较多、势力猖獗的地方,宗族势力为了维护宗族利益,严重干扰基层组织对农村事务的管理。有的将宗族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对抗基层组织,干扰正常工作。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时,常会遇到宗族势力的干扰。如上级制定的政策,通过党支部、村委会往往很难贯彻落实,甚至拒不执行,而经过宗族组织认可的执行起来就较容易。一些村干部开展工作,先要征求大姓族长的意见,若是族长不同意,这项工作就很可能无法落实。乡村两级政府在处理政治权力的分配、经济利益的划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治安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时,如果不能满足某个宗族的要求时,宗族势力就寻衅闹事,阻挠乡村干部开展正常工作,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冲击政府机关。这种公然抗法的事件,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第二、成立非法组织,架空基层政权,无视国法,实行宗法统治
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少数长年热衷于宗族活动的人,被本族人封为族长,这些人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煽动能力,他们成立非法组织,采取定族规、喝血酒、咏族歌、祭祖宗办法擅自设立一套机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20条的强制规定,强迫本族的群众听从他们的安排,架空基层政权,轻视、绕开、排斥国家法律和基层政权的“权威”,这就出现了族权大于地方政权的现象,基层政权被架空。(列举实例„„)他们不依法办事及解决纠纷,更愿意依靠最直接最“有效”的“拳头”去解决。
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要求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宗族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他们蔑视法律,绕开法律,甚至扬言国家法在这不顶事、农民不了解、不承认也不知道为由,在族群内实行差别待遇,公然违背法治精神(列举事例„)。
他们往往把乡镇组织和基层政权排斥在外,有的地区族长的权力大于村长,族长不到问题休想得到解决,基层政权已失去了它应有的组织和管理权威。
第三、插手农村基层选举,操纵农村基层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15条和《江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的有关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地方,每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村党支部换届改选时,宗族势力总要插手基层选举或者操纵基层选举,各宗族为本姓侯选人拉选票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的宗族族长就是通过在本族内拉选票的方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非法手段,谋取到村干部的位置,近而操纵基层政权,影响正常工作。在农村,一个行政村中大姓、小姓和杂姓的村民聚居在一起,大姓人多势众,社会地位较高,他们想方设法使自己宗族的人进入基层组织,于是农村的民主选举活动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常常蜕变为各宗族之间为本宗族寻找代理人的势力较量。有的则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强迫杂姓村民选举自己宗族的人当官;有的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基层干部让位于他们。1991年,一位姓刘的村民因文化水平高,人缘好,被选为村委会主任。但他上任后,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凡是有损王姓村民利益的事情,都统统被否定或推翻,基层工作陷于停顿,终于在任职的半年后自动辞职。有的宗族如果没有直接控制基层组织,则会设法在基层组织班子中寻找和培养其代言人,表面上是村干部在行使村级权力,实际上他们的一些决策和工作都受到族长的操纵。当基层组织不能满足宗族势力的要求,或某些工作出现一些失误时,宗族组织就借机闹事,煽动族人谩骂、殴打村干部,或越级上访,给上级政府施加压力。这样,在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基层政权要么被宗族势力把持,要么其成员受到宗族势力的胁迫,一些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在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多响大政方针时,阻力很大,使班子工作无法实现其原有职能,甚至不得不屈从于宗教势力的无理要求。
农村宗族势力有的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把有没有本族人当干部作为宗族势力强弱的标志;有的是在经济上富裕之后,想在政治上谋取发展。一旦这些宗族势力的企图得逞,就会改变基层组织性质,成为少数人为所欲为的工具。
第四,拉帮结派,败坏党风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的有关规定,村组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一般村级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村长与组长则采取上级提名与村民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于一些乡镇干部本身就出身于某自然村,他们与自然村的宗族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族意识比较浓,他们往往与宗族势力结成帮派,扰乱、祸基层工作。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他们的一些政治行为常会受宗族势力左右,如他们在选拔或任命村干部时,偏向于同宗同族人,在重要部门或有利可图的岗位上安插自己的亲信,搞“裙带风”和“关系网”等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
如在有的村里,某一家族的人当了本村的村主任或村支书后,破坏民主制度及法制原则,安排自己家族的人为村组干部,实行宗族统治,有的发展自己家族的多数为党员,从而使其个人意见和决策常能以多数的票数得到“合法”的通过,然而在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合法”背后,却是一种专断作风,是违法乱纪。加之这些所谓的党员、干部本身极不合格,素质低下,道德败坏,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良反应,严重破坏大局稳定和基层工作。当族人犯法时设法为其开脱,导致贪污、腐败、个人主义、专断作风盛行,严重威胁当地基层政权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解决农村宗族势力危害的措施
针对当前宗族势力活动的现状,要清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权组织建设
一方面对宗族中的成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增强自律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无理取闹和干扰基层政权正常工作的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依法严惩,坚决打击,及时遏制宗族势力的嚣张气焰,避免宗族势力的滋长和蔓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工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工作,建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基层政府,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素质。同时对那些治安秩序不好、干群矛盾突出、家族势力强大、不断出现上访案件的“重灾区”,要对干部队伍中与宗族势力沆瀣一气,欺压百姓的干部,一经查处,严肃处理,不管其有什么背景、做出多大的贡献都要坚决打击,触犯法律者,一律依法惩处。
第二、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等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实现真正的民主治理,是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影响的一种有效措施,有了民主机制,宗族势力就很难介入到村务治理和决策中去,从而可以保障农村基层政权发挥其政权组织作用和权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就很好的诠释了上述观点。当然,这里所说的民主自治的前提是民众自己可以决定最贴近自己的共同体的治理模式,只是以其治理活动不对社区成员的基本自由及整体社会秩序构成显著损害为限。惟有这样的自治,才是构成现代宪政治理体系的基础。
同时,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民主观念教育。使他们能积极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维护有效民主制度,敢于同破坏民主的宗族势力作斗争,使其没有生存的空间。
在村民决定村里的重大事项时,要善于把党的意志转变为人民群众的行动,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吸收为党组织的决策依据,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农村得到真正的贯彻、巩固和确立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三、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社会基础
农村基层政权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宗族势力发展的强与弱,如果当地党政机关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就能有效地遏制宗族势力的不良影响。要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就必须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发挥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宗族势力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要彻底惩治基层政权中的有关宗族势力人物、净化干部队伍,提高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
第四、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经济基础(有待于详述)
宗族势力的存在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宗族势力较弱,并且正不断被削弱,因此要削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消除农民思想中的宗法观念。
第五、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搞好科普宣传,提高农民思想文化素质。
实践证明,文化层次越高的人,越不容易受封建宗族势力的影响,越是积极参与、配合基层政权活动,自觉抵制宗族势力。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并大力宣传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使农民远离封建残余文化和愚昧,努力提高农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建立完善的农村文化生活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六、要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加大对以宗族关系而形成的农村流氓恶势力打击力度
要力争早发现早铲除,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作用,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对依仗宗族的势力横行乡里的村霸、路匪要及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力争掌握其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重从快处理。除恶务尽,凡认定属于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的,都要下决心将全部人员抓获归案,力争做到彻查严办,不留后患。要搞好震慑工作,对查获的农村流氓恶势力,坚持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审大会,充分做足审判前的宣传造势工作,对那些意欲成为流氓势力的社会人员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当然,不容否认,宗族在农村社会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它能很好地团结组织群众,有时能协助基层政权处理民事纠纷,有些宗族受其传统的熏陶,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并对其它群体产生积极影响。有些族规如“不孝敬父母者罚款若干”“ 猪未看管好吃了他人树苗的罚款若干”“ 烧毁他人坟地草木者罚款若干”等等。这类规约多没有法律依据,但都出自乡民的提议,且经“民主”程序产生,因而执行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族人中有威望、有身份的人主持纠纷双方的调解,说的不一定是法律术语,但能有效地化解乡民间的矛盾和纠纷。目前,我国一些农村的现状是,法律和制度放在处理农村事务的层面上,有时并不是最好的办法,而村规民约显得更为管用。当然,当今农村中的宗族势力往往是消积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21世纪的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的手段也不应局限,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宗族势力也不例外,我们要做的就是合理引导其发展以利于化结矛盾、为司法辅助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的和谐贡献一份力量。
7.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认识 篇七
关键词:护士,潜在,法律问题,预防,护理纠纷
在社会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 在提高护理工作规范性的同时, 如何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 避免潜在性法律问题的发生, 维护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是每一个管理者都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就提高对护士潜在法律问题的认识, 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与同行探讨如下:
1常见的护士潜在法律问题
1.1侵权行为与犯罪
为保证诊断的正确, 治疗的效果或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患者自入院后在日常生活上受到许多限制, 如果护士没有获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与理解就会发生侵权行为与犯罪。
1.1.1为保证检验标本的留取和辅助检查的准确性, 对一些临床症状比较轻微的患者也要限制其活动, 不得离开病房。如果护士工作不到位, 患者就会认为自己人身自由权益受到了侵犯。
1.1.2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在各种有创操作及特殊检查前必须取得病人或对其有监护资格家属的知情同意签字后才能实施, 否则既构成了侵权行为。
1.1.3护士由于工作的便利, 有可能接触病人的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 (如个人家庭及个人经历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私人财产等隐私) , 护士应该持慎重态度, 加以保密。如果随意谈论造成扩散, 则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1.1.4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生存和健康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所有患者都享有同等的救治权利, 不应因患者的国籍、民族、信仰、文化、地位、经济等方面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护理态度和行为。如果护士没有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待人, 就会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1.2疏忽大意与渎职
疏忽大意与渎职是指不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 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
1.2.1损害了病人的某些心理满足、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 虽未造成法律上的损害, 但是也可能引起患方不满。
1.2.2因为失职而造成患者残废或者死亡, 前者造成侵权行为, 后者造成过失犯罪和渎职。
1.3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医嘱是医生根据病情制定的诊疗计划, 是护士执行治疗的依据。
1.3.1一般情况下, 护理人员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医生所下达的书面医嘱, 杜绝执行超范围医嘱。
1.3.2在抢救或手术过程中, 执行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时, 护理人员必须复述1遍, 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执行后护士立即记录在纸上, 抢救或手术完毕请医生补开医嘱, 不可无故拖延、更改或不执行医嘱。
1.3.3若发现有疑问及时与医生联系, 调整医嘱。发现医嘱错误时护士有权拒绝执行, 若明知道医嘱会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仍错误的执行, 一旦酿成后果, 护士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1.3.4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 护士执行医嘱时间与签名时间不相符, 严重影响护士执行医嘱签名制度的法律效应。
1.4临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4.1临床护理记录的潜在法律问题。护理文书是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入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护理记录中的每一个字, 每一个符号都蕴藏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每句话都可能作为法律依据, 不认真书写、错记、漏记都是可能造成日后侵权责任的基础。
1.4.2体温单书写潜在的法律问题, 虚绘生命体征, 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不准确等都可能造成日后侵权责任的基础。
1.4.3皮试结果记录潜在的法律问题:责任心不强, 工作疏忽导致皮试结果记录漏记或记录不规范, 从而导致在医疗纠纷中不能证实一些已经实施的正常的医疗行为, 将使我们在承担举证责任中处于不利地位。
1.4.4护理记录潜在的法律问题
1.4.4.1护理记录不及时或漏记, 在日常工作中, 处理各种医嘱及常规治疗护理就可使护士忙碌不停, 所以做了不记, 多做少记, 记录不及时等现象比较普遍。给护理工作带来潜在的危险和隐患。
1.4.4.2虚填病情动态及护理措施, 为提高病历质量应付检查考核, 在病人有事外出这段时间里虚填病情动态及护理措施, 使其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病人在外期间发生意外时, 所虚填写的护理文书将是对自己最不有利的证据。
1.4.4.3护理措施、效果评价及巡视病房时间的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护士在值班时未按时巡视病房, 但在相应时间的护理记录书写很充实, 由于当今病人家属陪住率近乎100%的状况下, 护士的各项操作落实与否, 有否巡视过病房等, 家属都十分清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由于护士的记录与实际不符, 被患方证明病历虚假, 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病历将被法庭宣布无效。
1.4.4.4由于医护沟通不及时, 医护记录相冲突, 在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抢救时间、药物过敏实验结果等关键点不一致, 导致从实体上无法证明特征事实的真伪, 在医疗纠纷中承担了本不该承担, 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
1.4.4.5护理记录的修改不规范, 有些护士为应付护理质量检查, 片面追求护理记录单的整洁干净, 对护理记录书写过程中出现错误时使用刀刮或重新整页抄写, 使护理记录中关键词句、实质内容、重要数据修改, 一旦发生纠纷, 修改或涂改的医疗文件在举证时很难产生法律效应, 若涉及法律诉讼均会降低真实性和可信度。
1.4.5病房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4.5.1病床单元的管理病床是病人最基本的使用工具, 病床质量直接影响病人的治疗, 抢救, 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康复, 如果床的垮塌耽误病人抢救, 将是一场严重的医疗纠纷。
1.4.5.2因器械老化、电源不通或操作不熟练而耽误患者抢救时间, 工作人员缺乏及使用医疗器械的培训不到位, 都会被患方追究法律责任。;
1.4.5.3氧气管理氧气能助燃, 在病房用氧时, 忽略了"防火"意识, 家属及探视人员吸烟, 吸烟者未熄灭的烟蒂, 燃烧着的火柴都是导致火灾的潜在危险。
1.4.5.4监护仪、呼吸机、吸痰器等抢救器械的管理, 器械的性能是否完好, 各种参数是否调节正常, 管道有无漏气, 是否通畅, 吸力是否达到要求, 各种器械是否处于应急状态, 是监护室管理的重点, 医疗器械不能充分有效地支持治疗, 抢救危重病人时难以满足病人的治疗需求, 势必会发生相关的法律问题。
1.4.5.5病房环境安全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医院也是盗窃犯关注的部门, 治疗室及护士站内一些常用药品, 器械, 特别是现用的一些贵重药品有可能被盗;为了工作方便, 病历车通常不上锁, 病历中的某些重要材料如检验报告等可能丢失, 或被有心人盗取;病人的某些病情资料可能被窥视.这些都可能造成病人的损失, 或侵犯其隐私权, 引起法律问题。
1.4.6护理操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4.6.1操作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 工作人员简化了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 与患者心中的标准不相同, 如护士未按照医嘱“一级护理”标准进行护理, 却按“一级护理”收费, 导致患者对治疗护理工作持怀疑态度, 认为医护人员工作敷衍, 被患方追究法律责任。
1.4.6.2护士在为病人静脉输液时, 因责任心不强, 滴速与输液巡视卡记录不符, 如果在单位时间内输入过快过多的液体, 而致急性肺水肿甚至死亡, 护士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1.4.6.3护理技术操作的侵犯性, 护理操作的侵犯性在护理操作中较为普遍, 如未经病人同意强迫注射, 身体敲打, 约束治疗等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身体的潜在危险。
1.4.6.4护士独立值班时, 缺乏慎读精神, 一些操作程序被简化, 或者违反操作规程, 如加药操作时不按常规步骤进行消毒;操作前后不按要求进行手的清洁消毒;灌肠操作中水温的测试不用水温计, 而是用手的感觉来主观测定等问题, 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将引起法律问题。
1.5收礼与受贿潜在的法律问题
1.5.1病人痊愈或者得到优质护理后, 出于感激心理而向医务人员馈赠少量的纪念性礼品, 原则上不属于受贿范畴。
1.5.2向病人主动索要并接受作为酬谢而奉送的巨额钱物, 则是犯了索贿、受贿罪。
1.6药品及物品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6.1药品的管理及使用是一个充满潜在危险性的领域, 各种毒、麻、限、剧药物管理不当, 给部分不法人员有盗取、倒卖的机会, 或出于好奇心及其它目的而自己享用甚至上瘾, 这些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贩毒、吸毒罪。
1.6.2药物的配伍禁忌随着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 新药不断推向市场, 原有的配伍禁忌表已远远不能适应新药开发的需要。护士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不熟悉新药的药理特性, 配伍禁忌, 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就易发生意外, 引发医疗纠纷。
1.6.3急救药品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人管理、专人检查、及时补充保证应急状态, 不准外借的原则管理。贵重药品应严格管理, 否则会因急救药品不到位, 贵重药品丢失而造成医疗纠纷。
1.6.4护士由于职业的需要, 整天与医疗器械、贵重药品、卫生材料、办共用品、病人用物接触, 如果护士利用职务之便, 私自将这些物品占为己有, 特别是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起诉有盗窃公共财物罪。
1.7病人入院和出院潜在的法律问题
1.7.1病人入院的唯一标准就是病情的需要, 护士无任何权利, 因为病人身无分文或护士自己的个人成见而将一个重危病人拒之门外, 否则延误了抢救时机, 导致病人残废或死亡, 都有被起诉, 以渎职罪论处的可能。
1.7.2医生要求留院继续观察治疗, 患者强烈要求出院, 通过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 病人或法定监护人执意要走, 医院也无权扣留, 如果采用武力威胁或真的采用武力拘留之, 都会构成非法的侵权行为。
1.7.3病人未付清医药费想离院逃走, 必要时动用武力以合法拘留, 同时向司法部门报告, 尽量缩短扣留时间。
1.8护生的法律身份
1.8.1护生是一个不成熟的护理工作者, 必须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 按严格的护理操作规程去工作, 否则她的工作可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1.8.2护生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 损害了病人, 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但是离开了指导, 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 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1.9安乐死问题及病人遗嘱问题
1.9.1安乐死问题
1.9.1.1医护人员不忍心看着受疾病的折磨或者是处于某种更高尚的动机, 对病人采取某种措施结束他的生命, 这种实际性质就是有意谋杀, 执行者的法律身份是杀人犯。
1.9.1.2病人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或者是监护人提出要求停止抢救治疗, 让其结束生命。尽管是无意义的抢救与治疗, 医务人员都无权停止治疗或实施护理。
1.9.2病人遗嘱问题
1.9.2.1病人要求护士做见证人时, 必须亲自聆听、目睹并记录下来, 见证人最好是2人以上, 当场签名。如果自己是遗嘱的受惠者要暂时回避, 以免遗嘱无效或触犯护士的道德规范。
1.9.2.2对病人在做遗嘱时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作及时、准确的医疗护理记录, 以便在以后遗嘱有争论时, 对其实际价值做出公正的签定和证明。
2预防措施
2.1转变观念, 树立依法办事, 依法举证的法律意识, 时刻牢记举证中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2.1.1强化法制观念, 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熟知患者住院享有的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健康权、受尊重权、有权复印病历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并将掌握的法律知识用到实践中去, 依法从事护理服务, 准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2.1.2护士在执业中不断学法、懂法、用法, 熟练掌握法律法规, 在工作中自觉地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严格执行工作单位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要求, 并不断学习, 以掌握最新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
2.1.3端正护理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护理操作标准, 对自己行为负责, 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保证病人的安全, 防止卷入法律纠纷之中。
2.2规范护理文件的书写
2.2.1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护理文件的书写, 以病历为主体的医疗护理文书主要包括体温单、护理记录单、医嘱执行单、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和特护记录单。在书写过程中遵循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 使病历在法庭上能够成为会说话的证据, 禁止漏记、错记、涂改及主观臆造、随意篡改。
2.2.2必须从执法的高度认识护理记录的重要性, 遵循写你所做的和做你所写的原则, 充分体现客观, 真实, 及时, 完整, 准确, 动态的记录。
2.3加强护理质量管理
确保护理安全, 护理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 使每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服务到位。
2.3.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本着对患者、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 做每项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2.3.3依据分级护理要求, 主动巡视病房, 亲切的走近, 仔细的观察, 细致的操作、科学的引导, 全面的呵护, 让患者真正体会到关怀照顾, 给予充分的专业支持。
2.4注重知识更新及自身修养, 不断地充实和更新知识
规范药物护理, 对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病情要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对医生开具的每项医嘱不仅要知其然, 还要知其所以然, 确保执行准确无误。
2.5尊重患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2.5.1坚持以“以病人为中心”, 给病人全面的心身护理, 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良好的护理作风获得病人的理解及支持。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信仰、价值观, 以真诚、平等、主动的姿态与患方沟通, 取得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 形成一种良好的治疗氛围。
2.5.2正确执行及处理医嘱, 积极营造一种真诚服务氛围的同时, 学会处理各种关系和解决各种矛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在与病人交流中, 注意把握分寸, 语言坦诚亲切, 严密谨慎, 不有任何疏漏, 以免不慎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成为指证我们的证据。
2.6强化病房管理, 重视危重病人救治
急救药品、物品、器材专人负责, 确保完好率100%。加强防盗意识, 防止物品丢失, 对一些贵重药品及器械要加锁保管。病历车要随手上锁, 防止病历中重要材料的丢失或病人隐私的暴露。
2.7端正态度, 稳定情绪, 热爱护理专业
有坚强的个人意志力, 在遇到困难及挫折时, 排除干扰, 约束自己的言行, 将病人的生命及健康放在首位, 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8加强新技术、新理论、新器械的学习与培训
定期举行抢救、监护仪器模拟操作比赛,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服务病人, 不断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 促进治疗目的的实现, 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9医护密切合作, 防范护理纠纷
医护人员在协同处理患者时, 不随意在患者面前发表容易引起纠纷的言行。特殊检查及诊疗方案的确定等问题时, 要有效地、及时地与患者沟通, 使患者初步了解治疗护理的过程、术前准备、术中配合和可能发生的情况, 让患者及其家属掌握术后恢复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 使患者树立坚强的毅力、信心。
3小结
护理工作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病情变化的复杂性、意外情况发生的不可预测性, 发生医疗纠纷或出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在社会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 我们在加强护理工作规范性管理的同时, 提高全体护士对护士潜在法律问题的认识, 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注重了重点环节的管理, 使护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极大的维护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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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认识 篇八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中职类学校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对学生从事会计工作的职业素养培养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另外,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必考科目,无论对于哪一类考生都是必考的。
该课程包括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两大部分,其中财经法规又分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等章节。课程内容大多是法规条文,相对来说较枯燥,知识面广泛,理论性极强,但又考核实际运用能力。对于没有法学基础的中职生而言,学习起来自然十分困难。特别是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大纲的出台及实行无纸化考试方案后,对学生娴熟掌握财经法规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對中职学校财会专业学生的认识
中职学校的生源,并不像大学生、高中生那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和文化基础。相反,他们大多数是成绩并不大理想,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初中毕业生。他们涉世未深,学习基础相对较差,自我学习能力较弱。其中,财会专业的学生中90%以上是女生,且没有接受过法规知识的学习,缺少法学的熏陶,文化素质偏低,纪律观念不强,这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的认识
1.教学方法灵活多变,因材施教
俗话说得好,教师备课并不只是备教材,更多的是备学生。授课对象决定了传统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合我们当前的教学需要,所以,教师首先要了解学生,不能忽视学生的具体学情,否则学生上课时必然会出现听不懂、学不会、理解不了的情况,从而产生畏学情绪。另外,该课程比较抽象、枯燥,加之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和会计基础知识,所以,不能照搬原来传统的讲述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而必须认真分析每一位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特别要注意多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灵活运用,如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教学法等。
(1)启发式教学法,树立学生学习的目标。课堂教学应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启发学生主动、积极地思考问题,带着问题去听课。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第一次课时,可以不用急着讲授课程知识点,而是明确地向学生提出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课程目的、任务和要求,启发学生对课程的思考,对专业的认识,对会计事业的热爱,从而提高课程学习的积极性,树立学生明确的学习目标。
(2)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是通过给出一个与教学内容相近的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分析、讨论,教师最后总结的方式进行讲授课程,将原有教学法中的单向转为双向。学生集思广益、思维开阔、各抒己见、分析透彻,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在这种互动情境中轻松地学到有关知识。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不再是说教者和管理者,而是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效果。
2.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教师都要有“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的意识。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引路人。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过程中,必须突出学生在知识接受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讨、发现的能力。当然,教师在其中必须充当一名聪明的引导者,必须认真思考如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如在“会计工作会计制度”一节教学中,首先从学生熟悉的申报事例引入讨论,提出“老板的亲戚可否在同一个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或出纳工作?会计主管的亲戚能否在同一个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或出纳工作?”课堂上留出时间让学生自己查阅资料、讨论分析问题。然后让学生小结知识点,最后教师进行点评归纳: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戚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戚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由课堂中的“问题发现”激发好奇心,到使学生积极主动投入“解决问题”的学习行动中,完美地将兴趣激发和协作学习结合起来,让学生明白财经法规原来是有趣的知识,完全可以利用理解去学习,不需要死记硬背。
3.注重实践教学,加强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法律条文很多,初学者会感到生疏,甚至枯燥乏味。在教学中,每一章节的教学都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有财经法规内容的会计操作,让学生在模拟的业务中巩固所学会计知识和会计技能。
如在“银行结算账户”一节的教学中,可以让每一位学生都到当地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手续,有条件的同学还可到银行进行见习。使学生熟悉银行结算流程和账户适用管理规定等,让学生在实践中感受到银行结算账户知识与日常生活的密切相关,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4.组织学生参加会计证考试,注重鼓励性评价
学生选读会计专业,大部分都希望自己日后能够从事财会类工作。而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从业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上岗证,所以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成为了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专业技能之外的另一个奋斗目标。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否胜任会计工作也就成为了检验中职学校会计专业教学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志。所以,组织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提高考试通过率已是会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主要目标。
而学生在准备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过程中肯定会有思想和心理上的压力,特别是基础较差、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一些学生。所以,很多时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师充当了半个班主任的角色,在教好课程的同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做好学生的考证思想工作,不断鼓励学生,借助考证磨练学生的意志力和树立其做事的坚定信念。往往一句鼓励的话语、一个信任的眼神、一次轻轻的拍肩都会是一种巨大的、无形的力量,支持着学生去奋斗、拼搏。
5.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互相交流
由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涉及知识面较广,有会计、法律、金融、税收等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所以,《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选择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师进行授课才能驾轻就熟,引导学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解和掌握。
另外,会计法律、法规的更新是很快的,会计知识也会随之更新。这就要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专业教师,除必须有会计实务、法律、金融、税收等扎实的专业技能知识和渊博的学识外,还应及时了解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学好新企业会计准则、新税收法律制度,并抓住每一时机向社会、向实践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此外,为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和考证通过率,教师还应加强校内教师间的交流以及各地教师之间的交流。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的引路人。在教学过程中,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精心组织教学,那么一定能够很好地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效果与考证通过率,为中职生毕业后顺利就业提供帮助,为祖国培养更多的优秀会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