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证明

2024-10-0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证明(精选8篇)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证明 篇一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证明材料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证明材料

(一)提供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

(三)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提供使用土地批准书;

(五)提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六)提供施工图审查核准报告书;

(七)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八)提供四项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地勘合同);

(九)提供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查卡片或银行资信证明;

(十)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班子(项目经理、土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水暖技术员、电气技术员、安全员);

(十一)填写安全监督登记表(应提交安全措施资料一份);(十二)提供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书;

(十三)提供政务大厅完费证;

(十四)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十五)到工地踏查,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即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2012年07月28日

2.办理学校办学许可证需要那些证明 篇二

办理学校办学许可证需要那些证明

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校长们都在为它而烦恼,现在各大城市都在整顿不合格,证件不齐全的培训机构,没有办理办学可证的机构禁止办学,违者将面临惩罚。近期校长们都在办理办学可证,但是许可证也不是那么容易办理的,条件比较高,材料繁琐。下面小猪企业为大家介绍下,办理学校办学许可证需要那些证明。

1.筹设阶段:

① 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有效期为3年。

③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④ 举办者资格证明一般包括具备正常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相关有效证明(名字、户口、住址、学历、无犯罪证明等)。

⑤ 所使用场地产权性质不得为民居、工业用房;一般情况下,商业/办公用地可以申请变更培训用途,综合用地部分地区需特殊处理。理论上场地租赁后立马需要到当地消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备案材料获取消防备案证明,否则被举报或巡查到后会被约谈处罚,按场地面积每平方米确定处罚金额并要求在5日内补交备案材料(不备案被查处最多罚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高30万元);拒不办理备案或备案期限满5日后会被再次约谈勒令停止使用场地,直到取到相关正式消防审批文件。关于办学消防申请后期我们慢慢展开说明。

⑥ 筹设申请填写递交前需要约请教育局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场地确认具备办学条件后方可签约场地。

⑦ 筹设申请及办学消防许可申请最好同时着手进行。

⑧ 筹设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办学活动。

3.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篇三

一、白皮书签字项目:

1、城建费用交纳:(计划批文、建审总平面图)

地址:环南路一厅式办公

2、工程项目报建:1》、立项计划批文 2》、建设方法人委托书

地址:环南路一厅式办公

3、签订城建档案报送协议书:1》、立项计划批文 2》、建审总平面图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设计合同 7》、法人身份证书(或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8》以上材料应为原件、只审不留,待竣工后一并报送

地址:环南路一厅式办公

4、节能审批:1》、节能审批登记表 2》、热工计划书

3》、施工图纸审查

地址:后宰门51号—建委建筑业处

5、图纸审查:1》、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地址:后宰门51号—建委勘察设计处

6、建设监理备案:1》、监理合同原件 2》、造价3000万以上需要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 2》、监理人员名单表 3》、总监的法人委托书 4》、总监监理证 地址:环南路一厅式办公

7、工程项目招投标:地址:雁塔南路300-9号A座-招标办

8、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地址:环南路一厅式办公

质量监督申报(甲方)

1》、建审总平面图(规划许可证)2》、缴纳证书和缴费通知书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4》、施工(备案的合同)、监理合同及其资质证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安全生产备案(乙方)

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2》、安全生产许可证3》、针对本工程所缴纳的保险单(在质检站缴纳保险)原件、施工单位交4》、针对本工程特点拟采取的安全措施(要求:有封面、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 5》、培训证明(市建委基建干校)【市建发《2005》323号】6》、登记表(3份、区上盖章)【市建发《2006》62号】

9、施工企业承接登记:制式商混合同原件

地址:环南路一厅式办公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地址:环南路一厅式办公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证(看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3、总平面图、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4、施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

5、监理合同原件、总监的法人委托书、监理人员名单表、总监监理证、监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造价3000万以上提供)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7、资金保函或证明(证明资金到账50%以上的证明原件,时效为近期3个月内)(原件)

8、城建费用缴纳证书、工程项目报建表

9、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区市容局办理)

1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

11、施工组织设计申请表(已经签署总监意见)12、1、开发项目:需出示开发处的立项批文、户型审批

2、基建项目:需出示计划批文

13、施工企业和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

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5、商混合同(制式原件,要求算出计划用量及金额合计、加盖公章)

16、征地测量成果表:

1、如果有代征绿地,需要到市园林局办理手续

2、如果有代征路、需要到市政委办理手续

17、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市劳动监察支队办理)(原件)

18、环保局环境评价批复

三、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总平面图审核: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筑消防设计总平面审核登记表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单位承诺书一份4》、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一份6》、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合格的总平面图布置图一份(规划部门签字盖章的)

2、建筑施工图消防审核: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核意见审批表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单位承诺书4》、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一份5》、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一份6》、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3、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盖有“建设工程审核章”的项目总平面图(原件)

4、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5、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6、《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7、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份,电子版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房地产项目外)还需提交简本6份,简本电子版1份

8、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2份,电子版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房地产项目外)还需提交评估意见(复印件)6份

9、当地环保分(县)局审查意见1份(需由当地环保分(县)局进行初审的项目)

10、省、市发改委项目批复文件1份(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项目)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12、防雷专项审查意见书

1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图

1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电器施工图纸一套

15、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16、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表说明的事项)原件

17、本有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18、绘制在1/500或 1/1000西安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9、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20、《西安市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一式两份)

21、总图、方案图许可:1》、规划、消防批准的报建项目总图三份 2》、人防工程平面图(方案)、人防工程剖面图、一层平面图各三份3》以上各电子图一份

4.上海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篇四

一、法律依据

二、受理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工程)》: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三、所需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三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1)建设基地用地界限;(2)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3)各项规划控制线;(4)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5)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地形图划示要求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3、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图纸三份,电子盘片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桩基发包+1)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表)(二套),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5、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二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桩基发包+1)

6、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

7、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或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文教卫生建筑的,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二份);

12、属住宅建设项目的,须加送公建配套协议(原件一套);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环保、民防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民防核定单(规划许可证阶段)

1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一份);

1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及审图备案证书。

16、分层面积表(一份);

17、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地形图及总平面图各一份、施工图一套);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示意图。

五、办事程序: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中心领导审核——管委会领导签发——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期限

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张江园区管委会承诺)

八、受理须知

1、各类申请表可到“市规土局”和各区(县)规土局网站下载或到张江行政服务中心“一书两证”发证窗口领取。

2、申请单位(个人)应按规范格式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送审的文件、资料中要求同时送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总窗口审核后即退回。

4、送审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基础测绘成果,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

5、申请单位(个人)补送或领取材料,须持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发放的受理回执,办理领取或补送材料手续。

6、申请单位(个人)报送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后,如需补正材料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7、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未在时限内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申请单位补齐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受理后,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经在本机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后视为送达。

8、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经告知后,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停止叫号)

十、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张东路1158号三号楼1楼92-93号窗口

电话:50797129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七条等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73号公告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第37号令1997年3月1日施行

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沪建监(1997)第0371号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http:///wsbsweb/WSSGXKZ/login.aspx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许可证申办条件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申报。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完成施工许可证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施工许可证申办,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提供原件复核)

6、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提供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有民防工程需民防报监办结单)原件及单位工程信息表

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

10、合同备案登记表

11、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四、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后,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并签字盖章后,携带相关材料,向原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停止叫号)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92-93号窗口 总机:50797100 50797129

六、附表: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5.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资料 篇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三条,请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上述四者有一即可)(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文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必要时核查现场)

4.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或《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还需要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如工程有分包的,须提交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复印件,2012年7月1日起提交);

5.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的文件。监理企业确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复印件)

6.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文件(详见市质监站、安监站办事指南)(复印件)

7.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文件(银行出具:工期不足一年,不少于工程合同价50%的资金证明;工期超过一年,不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

8.负责施工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监理员上岗证书(原件);(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证明退还以上人员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0.建设单位按规定签订的施工、监理《廉政责任书》(复印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复印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诚信手册》(复印件)

12.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13.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原件)

14.意外伤害保险交费凭证(复印件)

15.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原件)

16.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缴款前先填写《佛山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缴款后取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作为凭证)

1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原件)

19.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复印件)

6.公路办理施工许可证所以资料 篇六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

4、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批复或控制性用地批复

6、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篇七

1、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4、工程建设报建表

5、工程中标通知书

6、招标备案表

7、施工合同

8、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入艺能审查备案表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

10、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保函或资金证明

11、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

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3、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缴纳证明

4、工程中标通知书

5、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

7、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8、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印件

9、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览表

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手续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工程许规划许可证

3、项目用地土地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合格证、审查备案表、节能审查备案表

5、中标通知书

6、质量监督注册表

7、施工合同

8、委托监理合同

9、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0、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质资证书复印件

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2、监理方案(规划)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八

博乐市建设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程序

指 南

博乐市建管办宣

为保证博乐市建设工程顺利建设,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服务指南。本指南详细说明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及有效性的各个步骤和注意事项,请认真进行阅读,以便你尽快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办在发给你服务指南的同时,你也可口头详细询问有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项,我办工作人员将热情的为你回复所提出、询问的问题。

如对我办工作和服务不满意,请你提出批评意见或向监督机关举报。

欢迎使用该指南。谢谢!

博乐市建管办电话:0909-2269586 市建设局举报电话:0909-2224675 建管办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251号

城建综合楼五楼

一、许可证领取的范围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凡是在博乐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其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许可证领取的程序 简序: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申请:建设单位到建管办领取申请表,建管办初步认定后,发给申请单位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表格和相提供应的资料要件目录。建设单位取得上述资料后按资料目录详细准备申请资料,并达到要求后报送建管办。

受理:建管办对建设单位按申请表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申请要求的可当即填写受理通知并受理;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将当即填写不与受理通知或补正通知;

审查: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行政审查;

许可:符合许可的项目在3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注意事项:受理过程中对施工条件有异的,建管办需现场踏勘;有拆迁事项的需完成拆迁。

三、许可证申请要件

博乐市建设项目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要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市建管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部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

三、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甲方提供)

四、施工单位出具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证明;(按统一表格规定提供)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招标施工合同应到招标办备案)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图纸审查合格报告;(甲方提供)

八、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安全生产措施);(乙方提供)

九、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甲方提供)

十、发改委备案文件;(甲方提供)

十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甲乙方提供)

十二、提供劳保统筹费交费凭据;(甲方提供)

十三、交纳务工保证金;(甲乙方提供)

十四、办理工伤保险;(乙方提供)

十五、其他条件。

以上资料需提交查验原件,并留存(部分可提供复印件)。资料齐全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资料要件说明

(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要求提供土地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书),是因为建设许可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件,由市规划局核发,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由甲方提供已签定的工程监理合同,同时提供配备监理管理技术人员名单,备原件。

(四)、施工单位出具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证明。按我办提供的统一表格内容,由甲方或监理单位填写报告盖章后报我办,备原件。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提交有效的中标通知书和签定的施工合同,注意施工合同应到定额站和招标办备案,由甲方提供备原件。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施工企业建筑资质(格)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甲乙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图纸审查合格报告。甲方提供图纸审查部门签发的图纸审查合格报告文件。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安全生产措施)。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由监理单位批准认可。乙方提供原件留存。(九)、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甲方提供财政资金证明文件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资金证明文件按当年完工工程或跨工程提供,当年完工工程资金到位达到80%以上;或跨完工工程资金到位达到50%以上。

(十)、发改委备案文件。甲方提供复印件。

(十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甲乙方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提供登记表原件留存。

(十二)、提供劳保统筹费交费凭据。甲方到统筹部门交纳提供交费单。

(十三)、交纳务工保证金。甲乙方按州政府发(2004)54号文件规定交纳劳务工工资保证金,甲方交纳招标合同价3%、乙方交纳招标合同价2%。甲乙方提供交费单。

(十四)、办理工伤保险;按《工伤管理条例》乙方应办理工伤保险,提供保险单。(十五)、其他条件。

五、许可证效力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因故中止施工报告规定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法定的许可时间一般为15天。若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我办承诺3日内办理许可。

八、违法处罚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违反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九、许可单位责任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电话:博乐市建设局(效能监察办公室)0909-2224675

十、其他说明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为建设部统一印制,分正、副本。正本为深蓝底白字A3对折封面,内为白底黑字;副本为A3纸白底黑字对折封面。

(二)、申请表:该证为建设部统一印制,为A3纸白底黑字对折封面。(三)、收费标准:免费核发许可证和提供申请表。

十一、建管办详细地址

新疆博乐市北京南路251号,博乐市城建综合楼五楼北 联系人:郑学华 电话:2269586 办公室主任电话:2269586 ***

十二、法律法规附件

附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二:建筑法(摘要)

附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导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建筑法

《建筑法》(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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