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共7篇)
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篇一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实验室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促进我国基础研究水平提高与高质量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择优资助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进入实验室统一评估(获良好以上)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专项经费计划的制定,外汇额度指标和专项人民币经费的分配,受理实验室报送的项目申请书,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与审定,下达项目批准通知书,实施财务拨款,向主管部门通报项目资助情况并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范围是:根据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匹配资助实验室固定人员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鼓励并资助实验室在国内召开各种类型的国际学术会议;以适当方式加强资助在实验室统一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根据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评估结果,每年受理两次申请。有关实验室依托单位十一月底前将下和次年五月底前将本的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一份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优秀实验室在配套资助内,不参加项目申请。
第五条 所报申请书除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外,还需根据项目类型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如合作研究协议书、邀请函件以及出国期间由接待方支付停留期间生活费及必要城市间交通费的资助证明、拟来华合作人员来华确认函件等。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商计划局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两次审批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报送的申请项目。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发资助通知书,资助通知书送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负责已批准的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人民币拨款。资助款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拨至实验室依托单位银行帐户。项目所需外汇额度尽可能由各实验室自筹,确有困难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资助外汇额度者,可由项目执行人持资助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办理换汇手续,然后持换汇单据和相应额度的人民币现金或支票到中国银行购汇。
第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在实验室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并由该实验室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后一个月内将财务决算一份(原始单据留依托单位保存)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不按时报财务决算者,将影响其后续项目的审批和拨款。
第九条 项目因故提前或延期执行,项目执行人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写出书面报告备案;因故未执行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写出书面报告,并将资助款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和将资助款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实验室自筹的人民币经费的报销办法由各部门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实验室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批准该实验室后续合作与交流项目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对未交总结者,将视为未完成已批准的项目,后续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和财务制度的人员,由项目执行人所属的依托单位负责查处,查处情况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和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篇二
关键词: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企业,国家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对策
一、提升科研机构在科技重大专项中项目管理水平的意义所在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来源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实现突破的重中之重。也是在企业改革的转型期,为了推进企业内部的科技创新实力,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管理使其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做出应有贡献,是国有、民营大型企业项目管理的重点。针对科研机构,其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企业科技技术重大进步。国家专项通过项目运行,一方面可以创造科学研究成果,协同子项目形成配套的重大科技突破,并运用到实际生产领域并指导生产。另一方面提高并深化对专项研究的整体认识,促进对研发内容的研讨和深化。同时,专项验收后,成果可以作为国家相关技术领域的科学研究基础性依据。
其次,能够培养、形成、带动一批科研技术带头人。在项目实际运行中,由于子项目分类较多,研究人员不局限于项目组长,一般研究人员也被纳入其中,国家专项具有研究起点高、重点研究目标详实的特点,在实际研究、探索、实验中,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实验研究、成果转化,可以迅速优化一般研究人员的研究思路和项目协调能力,培养出成批科研技术带头人,形成科研骨干力量。
再次,科技重大专项可以加速我国科技创新竞争力的提升。在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竞争力方面,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是无法代替的。对于提高一个企业的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最后,加快推动重大专项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提升科研机构承担重大科技专项,能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进一步瞄准目标、聚焦重点、整合资源,从而加快推动重大专项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
二、提升企业科研机构在科技重大专项中的运行质量势在必行
由于重大科技专项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晚,大型企业在相关项目管理上需要加强,管理经验需要丰富。科技重大专项在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中提升的空间还有很大。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项项目与外协项目(外部协作项目)关联度需要加强。科技重大专项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及外聘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每年进行两次专项项目中期检查。检查重点是: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任务目标执行情况、研究人员落实到位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及存在问题等。在实际中期检查会议中,会出现外协项目与专项项目在研究方向上、研究内容上不配套,外部协作的研究内容不能对专项的研究进行有效的推进作用。外部协作项目偏重科研理论层面,专题项目偏重生产、科研实践,在具体研究内容上,容易出现研究成果不一致的现象。
第二,预算调整滞后于项目运行需要改进。重大专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的编制,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确定了中央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但在实际项目(课题)运行过程,因为实际研究内容的需要、改变,直接费用内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等费用必须进行局部调整,以保持项目运行预算收支基本平衡。
面对的问题是费用调整因不可变因素(项目需要) 已经发生,但预算调整有时会跟不上,最终只能以年度一次性地把多项费用进行调整,导致项目运行缺乏自主性和可操作性,影响项目研究的进展及最终的项目成果质量。由于科技重大项目要进行各项中期检查及最终项目验收,验收效果优劣可直接影响大型企业的实际科研及生产环节,长久影响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进步。
第三,专项任务合同与外部协作任务合同时间不一致需要解决。任务合同———外部协作单位(例如与大学进行合作)的项目任务合同签订起止时间是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可能提前与科技重大专项的任务合同结束时间,即外部协作项目的经费已经发生完毕,而国家专项的任务合同预算还未结束,由于专项任务合同与外部协作任务合同时间不一致,审计层面对专项进行阶段预算审查时,会出现外协单位超出预算的现象,外部协作单位会因此缩减经费开支,最终影响外协项目研究效果。
第四,专项预算与专项项目管理需要一致。在管理上,预算由专项牵头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由专项牵头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由于专项项目的管理主要由项目及预算两个主要方面组成,财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的协作决定了项目的管理及运行效果。实际运行中,财务部门及其下级部门在进行年度专项预算调整中,以财务记账凭证为标准,没有考虑项目运行实际。而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下级部门主要注重项目运行,有时对项目经费运行使用不知情,直接导致专项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分属不清、权责不明的现象。(下转第81页)
三、提升企业科研机构在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管理水平的具体对策
一是不断提高科研项目相关管理人员项目管理水平。在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协调,对每一笔专项费用落实可实施性,并及时与财务相关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以备预算审查及预算控制。协调加强财务人员项目跟踪能力,通过会议及检查形势参与到项目运行进程,并做会议记录备案,编写季度专项项目进展预算报告,建立台账细化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管理等。
二是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和专项预算紧密融合。一方面必须意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并结合项目实际完成预算,及时有效地完成预算调整;另一方面,项目管理中要密切关注项目的费用发生,及时和财务部门结合,备份费用发生票据,和审计部门做好衔接,控制好预算支出。其次,还要与计划经营部门及物资装备部门具体协调技术合同签订意向及设备购入计划。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制度。中央6号文中明确要求“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对此,应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召开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工作部署会,举办面向重点任务承担单位的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工作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工作总体要求、国内外科技报告工作现状及典型案例,以及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填报软件等。强调科技报告制度应在重大专项中率先试行,其培训工作是落实推进科技报告制度的关键,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扎实组织好面向课题承担单位的培训工作,力争做到覆盖各管理层级、覆盖全部项目课题。承担重大专项任务较重的单位,要在科技报告的质量数量、工作进度上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四是实现重大专项责、权、利的统一。使国家科技水平上台阶,企业创新能力上档次,科研机构人才、经济效益双丰收。要严格执行规定,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结论
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篇三
专项安排政策的常态化安排是国家在深入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当前“稳中求进”经济工作总体要求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银行作为专项安排中的重要环节,其政策措施是否得力直接影响着专项安排政策的落实效果。而自2011年欧债危机恶化以来,银行普遍面临着头寸紧张、资金成本高的问题,如何更好地了解银行面临的困难、分享成功的专项安排项目推进经验,同时使银行更好地了解中国信保专门为专项安排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保障专项安排政策的顺利落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推动专项安排政策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完成国家赋予的光荣使命,中国信保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的项目类型、报批审核要件及标准;建立项目险业务周报机制,及时通报项目进展;通过设定各关键环节工作时限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重大疑难项目建立总部后援小组工作机制;编写了涉及23个重点国别、地区和5个重点行业的中长期业务重点支持国别指引,可使企业在进行海外拓展和项目挖掘过程中更具方向性和前瞻性,提高融资、保险与项目的契合度。
2012年8月24~25日,温家宝总理在广东调研外贸企业的讲话中特别提到,要落实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政策。这次会议正是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召开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这是中国信保与出口骨干企业召开政策发布和经验交流会后,又一次专门邀请金融机构召开的交流会。中国信保发布了相关保险政策,与会银行代表介绍了落实专项安排政策的经验、对目前市场开发的建议及对与中国信保合作的相关要求,双方就承保政策、技术进行了互动交流。与会银行代表纷纷表示,自国家发布这一重要政策以来,中国信保反应迅速,出台的政策措施针对性很强。银行愿与信保一道,在政策协调、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大力推进专项安排项目的开发、跟进与落实,共同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保驾护航。
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篇四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4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主动健康和老龄化科技应对”重点专项2018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7日,修改意见请于2月27日24点之前发至电子邮箱。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凝练布局和任务部署已经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咨询评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各专项指南方向提出的目标指标和相关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相关重点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将不再反馈和回复。
5.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含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
(二)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
(三)坚持中央制定统一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第四条实施建设项目的目标是:
(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统筹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93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建设任务。
第七条在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任务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下达建设任务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国土资源部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水利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中的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坝地、沟滩地建设、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农业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农民工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项目以及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其他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市场的监测和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退耕农户口粮需要。
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统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督促各县逐乡、逐村、逐户予以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并将有关制度和部门分工情况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并附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纳入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内的项目;
(二)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包括劳务配套);
(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在两个月内分解落实本省(区、市)的建设任务,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县,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备案。
各地在分解下达国家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二条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确保不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类型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编制,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等编制和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具体制定,并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应当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供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对较小项目难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要积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县级有关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建设内容和规模等,以村为单元向项目区退耕农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项目工程县要按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原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配合。
第六章验收与管护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分为自查验收和联合复查。自查验收由县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复查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各类建设项目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和村组要落实后期管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建设项目分别组织或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要对退耕还林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信息统计与效益监测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建设项目信息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负责汇总报送。
各省(区、市)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汇总审核制度,明确项目县报送信息的汇总审核要求,各省(区、市)汇总信息须经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审核无误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汇总报送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上半年和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上半年和粮食补助生活费补助资金兑现情况;
(三)全年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上半年信息于每年7月31日前、信息和全年总结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分析情况及时提供给部际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效益监测。效益监测分为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发展、退耕农户生活三类。
生态环境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退耕还林以来工程区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河川径流量、含沙量、降雨量变化、大风(沙尘)天数变化等连续动态变化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掌握退耕还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退耕农户生活监测,主要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口粮保障、能源消费的信息,掌握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解决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态监测依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具体负责监测技术指标及方案的制定、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各省(区、市)林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部门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本省(区、市)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
经济社会发展和退耕农户生活监测由国家统计局监测网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6.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篇六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 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 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八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倾斜。
第九条 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条 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一次核定。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金和贴息金额的下达,原则上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企业的贷款金额、具体贴息年限,按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银行联合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
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四、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国债专项资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由银行按规定用途从该帐户内划收或及时将该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项目贷款利息划拨到承贷银行。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银行不得划拨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尚未付清之前,企业不得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五、奖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将截留的国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对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与此同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篇七
关键词: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美国
监督评估是促进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科学、有序、高效推进的制度保证。与一般性的部门科技计划相比,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通常具有大型复杂性以及高风险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它们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制度化的监督评估机制,否则就可能陷入管理失当和一盘散沙的局面,影响计划和专项实施的效率和效果,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 甚至导致整个计划或专项的失败。
作为世界头号科技强国,美国是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最多的国家,其对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的监督评估是全方位的,既有国家层面针对政府管理和计划/专项总体实施层次的监督与评估,也有政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单位对具体项目运作层面的严密监管,目的是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督促各方管好用好资金的同时,准确把握计划和专项实施的方向和进展,及早识别实施中的潜在问题,寻求改进和调整的建议以提高计划和专项执行成效,使计划和专项的发展不断逼近预期的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迅猛发展,形成了包括863计划、973计划等在内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特别是2009年启动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 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的规模空前加大。构建与各个重大计划和专项的管理需求相匹配的监督评估体系, 成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对此,我国科技管理部门及理论研究界一直在进行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以民口10个重大科技专项而言,启动之初即提出建立全过程、分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和目标保障机制,各个专项也在推进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监督评估机制,创造了各自独特的经验做法。然而,5年来的运行实践表明,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的监督评估工作总体上仍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与重大专项的宏伟目标和要求相比还有不足。本文通过总结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实施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监督评估的典型举措,分析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的困境和挑战,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体系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1美国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的监督评估
1.1依托权威部门和专业机构,开展总体层面的监督评估
美国根据 “分权与制衡”的理念设计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评估和问责,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重大计划和专项无疑是监督评估的重点。作为一种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纠错和倒逼机制,监督评估不仅纳入立法机构以及联邦系统常规的监督和评估体系,而且依法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具有组织性、强制性、规范性和透明性的特点,不仅有利于与各方沟通以获取监督评估所需信息,而且使得监督评估结果具有可靠性、权威性和效用性。监督评估通常采用听证制度、报告制度、审计制度、 调查和评估等方式进行[1],内容涉及计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预算的安排与使用、部门组织管理职责的履行、任务的落实、目标的实现情况等,同时重视监督评估结果的快速反馈和有效运用,一旦计划的执行被评定为低效,有关机构可提请国会终止计划。
例如,依照相关法案要求,美国国家纳米计划 ( NNI) 分别由总统科技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科学院对NNI计划进行定期评估。同时,白宫行政管理与预算局 ( OMB) 和国会政府问责署 ( GAO) 也从各自工作的视角,采用计划评级工具 ( PART) 和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 ( GPRA) ,对NNI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一些非政府组织则受邀参与国会组织的纳米计划立法听证、监督听证、调查听证等活动。 总统科技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产业界、大学、科研院所和非政府机构,作为中立组织的国家研究理事会的评估成员的构成常常既有赞成方,也有反对方,而独立于政府的世界技术评估中心及其他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对NNI的咨询、评估与监督,使NNI的制定与实施更具全面性和客观性。而且,来自国会、联邦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评估与监督常常是互动的,体现了重大专项的监督评估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科技系统内部的自我管理与监督,而是一种政治化的科学技术治理[2]。
1.2依靠政府管控和专业监理,严格项目监管
计划和专项的管理部门是项目监管的终极部门。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型复杂的集成类科技专项,通常设立分级管理体系,层层分解监管职责。 以美国阿波罗计划为例,美国宇航局 ( NASA) 在总部层次设立了载人航天办公室及阿波罗计划办公室两级管理架构,前者是计划的决策领导层,后者则全面负责计划所有环节的日常管理,包括规划与进度、预算与成本控制、系统工程、设计、开发、测试、性能评估等。除此之外,NASA责成三大航天研究中心设立阿波罗项目办公室,管理与主承包企业签订的研发项目合同,监管主承包企业研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而在主承包商企业之下,又有大量的从承包商企业,由主承包商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制约[3]。
NASA总部主要通过阿波罗计划办公室监管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日常监管手段包括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评审会、汇报会,现场实地考察等,并通过制度化的报告体系和管理数据系统收集有关项目的进度、技术状态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例会是检查节点的表现形式,里程碑是项目中完成阶段性工作的标志,高层的阶段汇报会是基线的表现形式。 节点、里程碑、基线共同描述在什么时候对项目进行怎样的控制。对重要检查点和里程碑实施动态跟进和监控,使得各项目和计划整体进度和质量得到保障[3]。
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项目监管的负面影响的另一个有效方法是将项目监管职能转移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阿波罗计划中,NASA利用三大航天研究机构管理与企业的研发合同,效果显著。其他一些国家采取第三方监理或督察专员制度,也有不错的效果。比如,日本氢利用/燃料电池项目,指定该领域的杰出专家作为协调员,以其为核心,通过实地考察项目实施情况、听取汇报、召开报告会和公开讨论会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德国联邦教研部和经济技术部以竞争招标的形式, 将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委托给相关的研究机构或科技社团,即通常所称的 “项目协调管理单位”, 由项目协调管理单位跟踪并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目前,德国联邦教研部和经济技术部共设有约20个 “项目协调管理单位”,其中大部分设在德国航空航天研究中心、尤里希研究中心等国家研究中心中。 虽然这些科技机构代管的是一般性的政府科技计划, 但这种模式对科技重大专项无疑也是适用的。
1.3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沟通,提高监管效率
为减轻信息不对称对项目监管的影响,美国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领导和管理层非常注重项目信息的获取和信息沟通管理,因为没有高质量的信息,就不会有有效的持续性监管。在阿波罗计划初期,美国NASA并未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和流程, 监管效率差。1964年新上任阿波罗计划办主任的菲利普斯要求推进阿波罗计划信息沟通管理,在宇航局上下和各航天中心之间、各航天中心与承包商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人员、技术状态及采购等的信息。通过信息沟通系统,NASA高层随时掌握每个中心、每个部门甚至承包商的每个小组的项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可以立即找到相应的责任人和部门。
在阿波罗计划时代,还没有互联网络,书面报告是管理层获取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多样,涉及计划组织实施的各个方面,有定期报告,也有不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以日、周、月、季度、年等为时间节点,而不定期报告则根据计划进度以及工作单元的生命期灵活上报。报告从简单的状态报告到详细的描述报告,格式除文字外,还包括大量的条形图、曲线、表格等。报告的形成过程也非常严谨, 报告由下级部门呈交上一级部门,上一级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对报告内容进行评审和分析,然后汇总各种信息形成新的报告再呈交更上一级,最终将最有价值且准确的信息以报告的形式及时传递到需要信息的管理部门。与此同时,阿波罗计划管理者大胆采用当时新出现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来处理数据和信息,同时辅以结构管理和逻辑管理的改造以利于改进数据流的搜集和加工工作, 从而实现更有效的管理控制。
2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面临的难题和挑战
我国自2009年全面启动民口10个科技重大专项,国务院于2010年即推动落实专项的监督评估工作,每年由科技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组织权威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评估。各专项也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第三方监理和评估机制,加强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如采取 “上家考核下家、系统考核部件、 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的评价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然而,若以美国等先进国家的监督评估实践和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的观点全面审视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的监督评估体系,不可否认我们的监督评估体系还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这些局限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评估效能的充分发挥。
2. 1组织领导部门不具监督制约优势,难以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在我国,行政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强力、有效的手段和形式。也因此,我国的科技重大专项在总体实施层次主要依托的是政府行政监督评估机制。国务院授权科技部等三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由此确立了三部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的组织领导地位。但是,在尚处于典型官本位的社会体系中,三部门和各个专项的牵头单位通常处于平级,并不具有足够强的行政监督制约优势, 在监督评估工作过程中,其威信、地位、工作力度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监督评估难以充分有效地开展。如何克服一元化的行政系统组织领导监督评估工作的局限以及因同行政级别关系而不能有效履行监管的缺陷,让三部门的监督评估更加权威和有力,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体制机制创新。
2.2缺乏项目监管专业机构和人才,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作为重大专项项目监管的负责单位,我国的重大专项领导和牵头部门负有监管之责,但普遍存在管理人员编制紧张、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加上现有的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大型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必备的知识和能力,实践中还过多沿用传统的科技计划过程管理模式,缺乏现代项目管理全过程监管机制、 严密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项目监管力度普遍不足。虽然一些专项选择采用监理公司进行项目的监督管理,但由于科技项目监理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足够优秀的科技项目类专业监理公司,以及能满足科技项目监理要求的、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项目监理人才,同样也难以有效支撑科技重大专项高端及复杂的项目监管要求[4,5,6]。
2.3监督评估独立性欠缺,完整的监督评估体系尚待形成
以美国的监督评估组织框架,专项监督评估体系应由两个系统组成: 一个是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评估,另一个是来自政府系统外部的监督评估, 如来自国家立法机关和独立第三方专业团体的监督评估等。目前,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的监督评估从主体上说,主要依赖于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评估系统, 而作为外部制衡机制的政府系统外的监督评估滞后于需要,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例如,由于缺乏对科技重大专项外部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结果披露与运用的系统设计和明晰规定,针对重大专项的第三方的独立评估迄今没有形成 “气候”,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强度和力度都不够到位。外部及独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的虚位,不仅影响监督评估工作的完备性、有效性和公信力,而且易引发监管宽容、监管寻租等 “监管失灵”问题。
2.4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备,影响监督评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无论是专项决策还是专项监督评估,皆有赖于充分的信息和各种数据的支撑。没有足够的高质量的信息,就不能进行科学决策,也无法进行监督评估。虽然信息沟通的重要性已得到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在努力推进统一的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但现阶段我国的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所展现的内容和功能还比较窄,信息的收集尚未达到有效支持决策和监督评估的要求,信息报送存在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重大专项项目进展与监管信息有时不能同步反馈,使得监督评估得不到有力的信息支撑,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3对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的建议
维护监督评估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是确保有效监督评估的前提条件。我国重大专项监督评估虽已开展多年,但健全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需求相匹配的监督评估体系,充分发挥监督评估的保障作用,以监督评估保障重大专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仍是横亘在专项实施中的重要课题。有必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体系。
3.1成立高于各牵头单位级别、内外结合的监督评估领导机构,保证监督评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考虑 “三个一定” 的主张,即 “监督评估的领导机构地位一定要高,权力一定要大,手段一定要硬”,改变因 “位低、权微, 手段弱”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评估的现状[7]。我国虽然不是 “三权分立”,但也有明确的权力分工。 考虑到我国特有的政治权力框架,建议成立由人大、 政协、国务院、中纪委组成的 “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联席机构”,领导和协调全国科技重大专项的监督评估工作,以整体权力结构的设置和运作来强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监督评估领导,克服目前单纯的行政系统组织领导监督评估工作的局限以及因同行政级别关系而不能有效履行监督的缺陷。同时, 明确科技部等3部门作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监管组织者的特殊地位,授权其制定监督评估工作章程、 运行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义务,将监督评估结果与预算等结合起来,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并建立监督评估专项资金,通过制度化的有效途径实现监督权权力化,使专项的行政监督和绩效评估真正落到实处。
3.2建立宏观管理监督与项目执行监管并行的监督体系
专项宏观管理监督是指国家权力部门对专项领导及牵头管理单位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的综合性监督, 是对专项资源配置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监督,这项职责应由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联席机构组织领导; 同时,专项宏观管理监督的重点要从 “合法性”监督转向更加全面的 “绩效监督”,即强调对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效能性三方面进行监督,加强绩效管理、绩效审计,以提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质量[8]。
在各个专项内部,鉴于人员编制普遍紧张,可借鉴美国的经验,从大学和科研机构聘用项目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或者通过委托或市场竞争机制的方式选择科研机构等具有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第三方监理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其采用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对专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对于专项之下设立的大型科技项目,如联盟型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可设立责任专家小组,每季度进行现场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实现项目的目标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 也可尝试实行现场派驻代表制度) 。同时,政府应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用以约束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约行为,并具备对该种违规违约行为给予惩罚的能力。
3.3发展独立评估组织,形成多形式有机结合的评估体系
专项评估按评估主体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按评估性质可分为研究咨询性评估和监督问责性评估,按评估范围可分为整体评估和特定专题评估。专项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求必须建立不同评估主体、不同评估形式和不同评估内容有机结合的评估体系,改变单一化的、由政府部门 “包打天下”的 “独角戏” 格局。2013年10月,国务院委托中国工程院会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开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中期评估,全面系统审视我国重大专项实施的绩效、组织管理和下一步发展方向,此举是加强专项的独立第三方评估的重要举措,未来应推动将这种独立第三方评估纳入制度化轨道。在这里,独立意味着评估机构不隶属于或受控于被评估的专项领导和管理部门,与所评估的工作不存在任何实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权威意味着专业的高度认可和公信力,缺乏专业化和权威性的评估是毫无意义的。 在我国独立专业化科技评估机构稀缺的当下,只有在逐渐推进科技评估社会化、市场化的过程中,专业化、权威性的评估机构才会随之诞生。
3.4加强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过程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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