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024-07-10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共8篇)

1.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一

云南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全省猪肉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全省县级市及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其他县级城镇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达50%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及肉品的检疫检验,提高定点屠 宰厂肉品检疫检验水平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严禁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产品进入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的不法经营行为,保证猪肉质量消费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标本兼治。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

突出重点。各部门、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地区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工作职责

(一)各州市县政府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猪肉质量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 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州市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州市各项专项整治指标的完成。县(区)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各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在辖区内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治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区)各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省商务厅、省整规办负责牵头组织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各项制度和措施,监督、指导、检查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州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 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企业。省工商局负责制定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猪肉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企业及协会的职责。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 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索票、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和督促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省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省商务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 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选派一名工作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要建立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新闻通报制度,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州市也同时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班子。各州市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成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充实和组建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明确目标和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三)限期整改,净化质量安全环境。各部门、各地区 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省商务厅投诉电话:0871—6113857。

(五)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屠宰检查执法队伍,健全执法巡查制度,有效遏制私屠滥宰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六)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营造环境。为配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州市县要适时组织宣传活动,深入到社区、乡镇、农村广泛宣传猪肉质量安全的知识、政策和法规,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同时发挥媒体作用,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专项整治行动深入人心,让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五、实施阶段 9月中旬,各州市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并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公开举报电话。

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商务、质检、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开展全面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0月下旬至11月底,进行集中整改。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并完成本辖区内的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各州市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各地总结验收完成后,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2007年12月20日前,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 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空格号

2.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二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强化执法监管, 严查大案要案,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端掉一批黑窝点,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1.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 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 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 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 强化市场监督抽查, 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 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 (标准园) 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 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 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 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 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 锁定问题多发地区, 严厉打击养殖场 (户) 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 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 (户) 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 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 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 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 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 (小区) 完善养殖档案, 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 “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 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 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 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3.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 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档立案, 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 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加大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 行政与司法衔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 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4.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 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 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动态跟踪, 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 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 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 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 追根溯源, 立案调查, 及时处理, 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 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分、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 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5.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 (场) 收购、屠宰病死猪,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 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 (户) 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 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 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6.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 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 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 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 (区) 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 强化养殖场 (户)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养殖场 (户) 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 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7.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 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 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 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 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 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 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 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 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 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 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 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 实行分类监管, 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 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 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 充分利用技术优势, 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 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 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 启动春季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3月份, 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监管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 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 普及识假辨假知识, 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 部署落实整治任务 (兽医局牵头负责) 。

3月—6月, 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 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 (农垦局负责) 。

4月份, 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 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5月份, 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份,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6月—8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7月份, 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 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月—8月, 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 (区、市) , 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

9月份,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

10月—11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 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2015年1月, 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 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部署2015年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1. 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 加强工作力量, 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重点要突出, 措施要有力, 任务要细化, 要求要明确,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 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2. 加强检查和监测

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 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 要及时预警, 主动设防, 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 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 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 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 切实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

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 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 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 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4. 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 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 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 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 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 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 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 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 形成执法合力。

5. 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 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 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6. 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 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 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 大案要案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责任要落实到人, 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 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3.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三

一、以“四个统一”为统揽,狠抓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猪肉市场监管主要是指严格猪肉市场主体准入、强化猪肉市场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猪肉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猪肉消费安全放心: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主要是指工商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流通领域猪肉质量监管,保证流通领域的猪肉商品安全放心,人民群众有关猪肉质量的消费投诉能得到满意处理。前者重在阐述强化流通领域猪肉市场日常监管,后者重在强化工商机关要行使流通领域猪肉质量监管权。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周伯华局长及总局党组对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多次批示,为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四个统一”与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四个统一”与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密切,是指导今后工作的重要指针。“四个统一”对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四个统一”思想作指导,将“四个统一”运用到解决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问题中。围绕“四个统一”研究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来做好工作,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非常有必要。

(二)各地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各级工商机关在猪肉市场监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特别是今年5月底至9月底,总局先后专程派员到第一线督查处理了西安“注水肉”、安徽“高温猪”、四川“病死猪”、北京“脖头肉”等典型案件,坚决打击了猪肉商贩违法违规交易,惩治了不法商贩,健全完善了猪肉市场监管制度,净化了猪肉市场秩序,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5月26日至9月26日,在猪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48.47万人次,车辆43.51万台次,检查各类市场20837个,检查大型商场、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猪肉、禽蛋等副食品经营户133.42万户,取缔无照经营户8846家,查获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527.43吨,没收病死猪肉236.47吨,对查获的检疫质量不合格猪肉及制品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目标。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反复强调,猪肉质量安全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做好工作。各级工商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机关会同发改委、商务、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猪肉市场秩序。

2、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和督查,狠抓贯彻落实。总局先后派出由总局领导、有关司局负责人带队的25个检查组,到全国27省(市)进行了督查。在督查中,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情况、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猪肉经销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各地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猪肉市场有关情况的全面调查工作,摸清了情况,提出了对策,有力地指导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3、标本兼治,着眼长远,建立健全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总局在总结前一阶段猪肉市场监管制度、方式方法基础上,坚持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监管方式创新相结合,积极推进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于今年8月23日下发了《关于建立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175号),确立了以“依法监管、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安全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市场预防、诚信经营、市场整治、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五大监管长效机制。

4、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工商机关与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加强了协作配合。各负其职,形成了监管合力。

(三)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和问题

当前,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表现在:

1、猪肉市场监管到位难。私宰滥宰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各地都实行了定点屠宰,但由于监管的环节和部门较多,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再加上当前肉价上涨,有暴利可图,导致私屠滥宰现象比较突出。此外,个别工商机关反映,曾出现不法猪肉经营者暴力抗法现象。

2、猪肉市场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工商机关实行的是巡查制而非驻场监管,一些城乡结合部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时间和空间差,在监管人员巡查过后或非上班时间里进行私宰肉和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质量不合格猪肉交易。

3、对病死畜禽没有统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设施。中、小规模和散养户多无力建设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等畜禽无法得到有效规范处置,一些地方存在着工商机关查获的病死猪肉面临无处处理的尴尬现象。隐患极大。

4、市场主办单位责任意识淡漠,工商机关对市场主办单位制约作用难以体现。市场主办单位应承担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难以真正落实,增加了市场监管难度。

此外,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协调力度不够,缺乏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二、以“四个统一”为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继续抓好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切工作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立足

职能抓猪肉市场监管,为政府分忧解难,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县城以上超市、市场进货的猪肉“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的任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猪肉市场监管和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猪肉同粮食一样是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猪肉价格上涨会带动猪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等相关产品价格上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事关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把加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和开展猪肉质量专项整治作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担负起监管猪肉市场的职责任务。努力维护好猪肉市场秩序。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力度

各地要继续开展猪肉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本地猪肉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监管重点,增强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紧紧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经营者,切实加大对猪肉、禽类商品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和经营生鲜猪肉及猪肉、禽类制品的小摊点、小经销点的监管力度,增大市场巡查的密度和频率,及时防范、查处借价格上涨之机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和禽类、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禽类和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猪肉、禽类制成品的不法行为。

(三)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打击猪肉违法经营行为

当前,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或用病死猪肉、质量不合格猪肉加工卤腊制品屡禁不止,成为影响和制约猪肉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隐患,各级工商机关在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针对上述现象迅速组织监管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一是严厉打击销售注水肉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将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充当合格猪肉出售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将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猪肉案件查处和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要完善猪肉市场监管与猪肉质量安全的大要案件协作机制,加强大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管理制度,在立案、结案、销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要突出重点,深化消费者维权服务,及时快捷、稳重妥善地处理消费者关于猪肉质量的投诉情况,依法打击损害猪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健全猪肉市场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措施

今年5月以来,总局先后下发了8个关于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应当说,目前各项措施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强化落实,把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结合近期各地猪肉市场监管情况,笔者强调必须把以下监管措施全面落实:(1)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2)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3)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4)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5)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加强猪肉市场管理。此外,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4.县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篇四

一、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通过近三个月的整治行动,我县基本实现了县城城区进点屠宰率100%,县城所有商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场,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建立了生猪进场验收制度、进出台帐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饮单位建立了猪肉产品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实现了县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強领导,组建了专门的整治班子。为加強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xxx同志为组长,商务局长xxx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休宁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商务局),负责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有关工作,保证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部署周密,制定了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省、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我们及時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制定了《xx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逐层逐级地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並与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和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大力加強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在《国务院关于加強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別規定》出台后,我们及时与相关部门一起就此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活动,还出动了宣传车到乡镇进行了广泛宣传,采取印发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在大街小巷宣传此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肉品安全知识,在电视台还开辟专栏进行定点屠宰宣传。此次宣传活动,全县共出动宣传车辆x台次,印发宣传资料xxx余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确保正常的定点屠宰管理秩序。我县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了打击私屠滥宰的力度,集中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內私屠滥宰窝点进行清理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取缔私屠滥宰窝点x个,缴获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xx公斤。

(五)加強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确保出场肉品质量。严格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操作规程宰杀生猪,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确保生猪产品质量承诺书,保证沒有检验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屠宰,检验检疫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不屠宰注水生猪、病害生猪。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台帐、生猪产品出场销售台帐、肉品品质检验台帐三个登记制度,保证肉品质量合格率达100%。专项整治行动以來,共对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质量抽检4次,未发现未合格肉品出场情況。我們还要求定点屠宰场向县商务主管部門签订的确保生猪产品质量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

5.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五

(2007年9月5日)

同志们:

刚才,于广洲副部长、农业部张保文副部长、卫生部蒋作君副部长、工商总局刘凡副局长结合各部门职能,对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分兵把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真正打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是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猪肉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一些深层次和突出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从养殖环节看,疫情、疫病时有发生,违禁兽药销售和使用没有得到根本制止,我国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疾病多达90余种,防疫、检疫体系不健全,产品安全存在隐患;从屠宰环节看,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劣质肉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流通、消费环节看,不合格肉品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一些地区仍有未经检疫检验、非法屠宰、甚至病死害猪肉上市流通。猪肉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关系养殖、屠宰、加工、流通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世界最大猪肉生产国、最大消费国的形象。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如果不切实做好包括质量安全在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工作,“将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大的影响,越迟缓越被动”。8月23日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吴仪同志特别强调: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包括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政治任务,责任重大。要达到工作目标,任务繁重,压力巨大,必须要有充分思想准备。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准确把握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2007]57号)明确规定,这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

——加工环节和消费环节要保证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推进加工业、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

三、明确职责,周密部署,齐抓共管,确保实现全程监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次专项整治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吴仪副总理指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坚决纠正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整治任务和目标,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产品、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专项整治实行网格化管理,一个一个企业、一个一个产品、一个一个区域地进行整治,整治一个巩固一个。

猪肉质量安全涉及到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做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需要农业、商务、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离开了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各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

各地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抓,确保领导到位。各有关职能机构要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猪肉专项整治牵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对定点屠宰企业厂点设置、生产条件、企业管理、肉品品质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定点条件和严重违法违规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要突出重点,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质检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卫生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扎实推进,集中整治、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对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不合格猪肉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至9月10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9月上旬,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地方政府要根据会议要求和其他实际情况,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商务、质检、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是全面检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统、本地区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各地区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各部门、各地区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整治任务进行分解,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各地区、各部门要在12月3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五、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合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做好生猪屠宰环节整治工作。

一是要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要成立生猪屠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得力骨干,保障所需经费,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同时要明确各项责任目标,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是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辖区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联合执法,开展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是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定点屠宰企业厂点设置、生产条件、企业管理、肉品品质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屠宰厂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没有制定《设置规划》的,要边检查、边规划,10月31日前制定完成。

——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规程、无害化处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和规定。

——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是集中整治,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和组织相关部门对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屠宰厂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定点屠宰厂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屠宰病死猪注水猪、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六

安全监理细则

(根据临汾市建设局57号文件关于印发《临汾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临建质字(2009)4号)关于转发《临汾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我们监理部成立了以项目总监阎胜利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长:阎胜利 副组长:石效荣

成员:冯爱琴

葛接智

按照临汾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坚持“五出、五查、五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事故预控控制体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工程项目二期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三期主体至六层装修装饰、水暖电、室外配套工程正在紧张施工。由于分包单位多、交叉作业多、高空作业多,所以有许多安全隐患的存在。比如:新进工人施工前未教育和培训、在建工程住人、临时用电混乱、施工吊栏不规范、机械设备防护不到位、临

边防护和电梯井的防护不符合要求、现场脏、乱、差、安全标识和安全标志几乎没有等等安全问题。

针对以上种种存在的安全隐患我监理部制定如下专项检查方案:

一、人员上:我监理部由组长王安仁组织,副组长郭太文协调对安全问题进行徘查。郭太吉主要负责现场用电安全,魏国平主要协助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存在问题、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二、时间上:每天班前、班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停工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绝不允许开工。每天下午5点组织召开碰头会,帮助查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现场实施整改措施,预测明天易发生的安全隐患。每周二下午由监理牵头组织建设方、施工方(含各工种的班组长),对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然后回办公室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下发安全隐患检查通知单(并将每周的整治情况送达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列出整治重点、定出整治方案、抽出整治人员、指出落实人员、限出整改时间,直到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方法上:

1、要求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人人都要有安全意识,既要自身安全又要防止因自己工作失误而伤害他人;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尤其是应急预案制、巡查值班制、隐患排查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

3、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对施工现场全面排查,建立台帐及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情况;

4、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审查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情况;

5、对现场检查主的安全隐患我们将实行口头通知或下发安全隐患检查通知单、或停工通知单,对拒不整改的将上报建设主管行政部门。

总之,我监理部认真落实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四个阶段进行,在 监理过程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工地例会制度”、“资料归档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安全监理责任到位、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本项目工程无安全事故发生。

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项目

7.延边开展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篇七

为保障延边州畜产品质量安全, 严防州庆期间发生畜产品安全事故, 日前, 州畜牧业管理局全面启动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检查各类场所185家, 出执法人员136人次, 查处违法案件14起。

此次专项行动, 州畜牧业管理局采取州县市联动方式, 集中力量对八县市开展“地毯式”检查, 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经营单位、规模养殖场 (户) 和定点屠宰厂 (场) 作为主要检查对象, 并将辖区内规模养殖场 (户) 、定点屠宰厂 (场) 、饲料兽药经营场所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贮藏、运输等行为;重点检查养殖场所是否有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饲料兽药经营场所是否出售含有“瘦肉精”等违法添加剂的行为, 以及定点屠宰厂 (场) 检疫检测档案是否有检测出“瘦肉精”的案例。吉

(新闻来源:东北饲料信息网)

8.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篇八

关键词: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12.005

近几年,浏阳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创新与改善,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力度,深入开展农产品专项整治活动,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健全了从市到乡(镇)全覆盖的管理监控体系。农业标准化推进工作有了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有了较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2015年,依据浏阳市农业局下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的蔬菜、水果、大米、茶叶开展监测,共抽取样品9380批次,合格样品9372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合格率为99.91%,没有发生大的质量安全事故。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

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现状

2015年,对浏阳市城区7个农贸市场、8个生鲜超市抽取蔬菜和水果样品8600批次进行农残快速检测,合格样品859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对全市37个乡(镇、街道)重点生产基地、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的蔬菜、水果、茶叶、大米开展了监测,共抽取样品780批次进行了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定量分析,合格样品77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在做好農产品监测的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对浏阳市农产品的抽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沙)在浏阳市抽取了80批次蔬菜样品及对应的80批次土壤样品,50批次稻谷样品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与专项评估。长沙市农委分别于1、5、6、7、9、11月在浏阳市进行了六次蔬菜基地质量安全监测,每次抽检40批次,在35个蔬菜基地共抽检240批次,合格238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99.2%,农残超标率控制在了4%之内,为长沙市对浏阳市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中心多次参加市农业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围绕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从严打击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对全市范围内24个草莓种植基地进行抽样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调查,督促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基地整改,针对消费者关心的西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抽取“黑美人”西瓜样品和莲藕样品进行检测。7~8月份农药使用高峰期,参加“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在开展监测的同时,还对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自检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生产基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中心现有15名工作人员,但缺乏化学分析类专业人员,为更好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尽快优化检测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和能力结构,应加快建设一支业务精、作风实、结构优的检验检测技术队伍;二是检测能力有限。目前,中心没有能力检测豆芽中的食品添加剂,同时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也无法定量检出。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服务能力,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三品一标”复查换证积极性不高。由于“三品一标”农产品在生产种植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农业标准化组织生产,生产成本较一般农产品高,但目前市场上“三品一标”农产品优质不优价,浏阳市有绿园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家企业放弃了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为了促进浏阳市特色产业发展,打造“三品一标”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建议实施政策扶持,对新获证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相应的补助,进一步调动企业申报积极性。

3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措施

3.1加强农业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宣传体系的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推广,为农户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数据库,打造农户诚信体系;二是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意识,构筑农产品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

3.2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按照浏阳市农业局制定的监测工作方案,继续对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农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并及时向市农业局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同时积极配合市农业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日常抽查检测工作。

3.3推进监测溯源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完善“浏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系统”和“浏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网”的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溯源点的管理。同时,逐步扩大范围,对全市37个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站进行客户端软件升级,全市所有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浏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溯源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数据采集、传输和汇总分析。要按照边建设、边探索、边完善的原则,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改进,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决策水平的作用。

3.4 强化检测技能培训,提高全市检测水平

针对市监测中心、乡(镇)监管站、生产基地和生产者业务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要继续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制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服务优质”的监测团队。计划今年在全市开展一次“速测能力大比武”。

3.5 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搞好大围山水果品牌建设

2014年,“大围山梨”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近年来,大围山镇特色水果种植规模每年以2000亩的速度递增,种植总面积已超过24000亩。桃、梨、李是主要果品,占水果总面积的80%。全镇共发展水果种植户2000多户,建成金溪、井头、杨梅岭等特色果园和规模基地15个。2011年,全镇实现水果总产量1050万公斤,产业总产值4400万元,水果产业已成为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之一。今年将规范和整合大围山水果基地,搞好大围山水果品牌建设。

4结语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要做好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推进监测溯源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强化检测技能培训,提高全市检测水平;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做好大围山水果品牌建设,要抓好试点,并及时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逐步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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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文初.加强中国农药污染环境法治的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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