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2024-09-28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共10篇)

1.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一

【学生手册-日常管理】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018-08-24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学年成绩平均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素质操行分=操行分+科技创新分+文体分,满分为100分。累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累计分为负数,以0分计。

第五条 操行分

(一)操行基本分

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分。

(二)操行加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被企事业单位书面感谢表扬,加1~4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充分认可,加1~4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校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3(6)分;(2)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6(9)分;(3)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10(15)分。

4.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5.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学院学生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学生团体干部,辅导员助理的酌情加1~3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计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1~2分;(2)社会实践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①获校级表彰,加3分; ②获省部级表彰,加6分; ③获国家级表彰,加10分。

(三)操行减分

1.受通报批评,减2分/次; 2.受警告处分,减4分/次; 3.受严重警告处分,减6分/次; 4.受记过处分,减10分/次; 5.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

6.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不合格者,减5分;

7.学生在课堂出勤、日常文明行为、参加规定活动、宿舍表现等日常管理中有记载的不良表现及其它违纪情况视情节酌情减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分

(一)大

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或专业四级)水平考试,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加4分。

(二)大

一、大二学年学生(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

(三)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得校级奖励,加2~5分; 2.获省部级奖励,加6~10分; 3.获国家级奖励,加11~15分。

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

(四)积极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提交书面心得体会,加0.5分;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五)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EI、ISTP、CSSCI系统检索,加20分/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10分/篇; 3.在其他学术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6分/篇;

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加1~3分,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六)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七)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学生姓名在其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分属第四及以后的,按对应等级分值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在校期间只加分1次。

(八)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 1.国家级出版社,加20分; 2.省部级出版社,加12分; 3.其它出版社,加6分。其他参加编写人员减半加分。

(九)获得国家专利的,分以下情况加分:

1.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加10~15分;

2.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加3~6分。

(十)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1~4分。

(十一)在科技创新加分中,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类型界定依照交大〔2014〕211号文件中阐述的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七条 文体分

(一)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文艺活动,加0.5分/次,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二)参加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校级奖励,加2~5分; 2.获省部级奖励,加6~10分; 3.获国家级奖励,加11~15分。

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2倍。

(三)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录,另加5分; 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10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15分。

(四)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八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以学年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由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三)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9月份完成。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每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的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第四章 附

第十一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二

一、认定对象

经济管理学院全体学生(专升本专业只须完成1个学分的创新杯实践学分)

二、社会实践学分构成社会实践最终学分(2分)=社会实践课程学分(1分)+创新杯实践学分(1分)

三、学分认定

(一)社会实践课程

1.课时安排:共安排2个学年

2.认定要求:

(1)参加每学期3个课时(两年共计12个课时)的社会实践课程学习并完成每学期的社会实践课程论文

(2)完成每学年4周(3周/学期 暑假1周/学期 寒假)的社会实践并提交(两学年内)至少2次社会实践材料(实践鉴定表、调查报告、总结等实践成果)

(二)创新杯实践

创新杯实践学分认定要求:

1.至少参加一次创新杯学术讲座

2.至少提交一份创新杯参赛作品

3.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三

一、外语保送生:

1、招生范围:就读于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学校,获得保送推荐资格且: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培养潜力大、社会责任感强的优秀学生。

外语学校包括:重庆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长春外语学校、厦门外语学校、深圳外语学校等。

2、招生专业:英语、日语、德语

3、招生计划:40--50名

英语:35--40名(其中从参加英语考试的学生中选拔:零起点日语专业学生3-5名,德语专业学生3-5名)日语: 5--10名(高起点)

4、报名方式:由外语学校推荐或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自荐,考前在我校招生考核组抵达后完成报名相关手续。

报名时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重庆大学外语类保送生登记表(登记表在此下载);自荐信(亲笔自荐信,字数1000字以内,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及优势、成长经历及感悟、性格特点与志趣、大学规划及设想等四部分);1名中学老师或校长的亲笔推荐信;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及年级排名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交给我校招生考核组带回)。

5、考试安排:我校派招生考核组到各外语学校组织资格审查和考试工作。英语专业:英语(笔试、听力、面试)、语文 日语专业:日语(笔试、听力、面试)、语文

6、考试时间:2011年12月20-30日(各学校考试具体时间由重庆大学与各学校联系后确定,并由所在中学通知学生)

7、划线公示:我校实行统一划定最低资格线,根据达到资格线上的生源质量情况确定各学校的合格考生名单,并通过学校招生网站、教育部阳光平台以及中学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成为我校外语保送合格生。

8、招生录取:学校在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正式的录取通知书将于7月初发出)。

二、普通保送生:

1、报名条件:“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或创新实践能力强、培养潜力大、社会责任感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考试吧:一个神奇的考试网站。祝您考试顺利通过,更多高考新闻可以访问高考网http:///gaokao/(6)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 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7)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2、招生计划:30名左右

3、招生专业:全校本科专业(艺术体育类专业以及外语专业需参加专业考试)

4、报名办法:中学推荐与学生自荐相结合。

符合保送条件第1、7条和第2、3、4、5、6条的保送预备生分别按照“重庆大学2012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办法”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要求进行报名。并分别按第一类、第二类的要求完成材料报送(第一类考生须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送生”字样)、考试资格审查、参加考试等全过程。

5、资格审查:学校组织专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参加相应考试。【保送预备生是经教育部阳光平台保送资格公示者。若因时间关系报名时教育部阳光平台„各省保送预备生名单‟中尚未公示但属符合报考条件者,我校允许先报名参加考试。考试通过需经教育部保送资格公示后方有效。考试合格但未经教育部保送资格公示者可自动转为我校自主选拔合格学生,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录取。】

6、考试要求:资格审查通过者,属于保送条件第1、7条的保送预备生须参加重庆大学自主选拔第一类测试即“卓越人才培养合作高校2012年联合自主选拔录取学业能力测试”。属于保送条件第2、3、4、5、6条的保送预备生须参加重庆大学自主选拔的第二类测试即“重庆大学学科特长生测试”。详细考试要求请查询“重庆大学2012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办法”。相关考试通知均通过本网站发布,敬请及时查看!

7、考试安排:

第一类:时间:2012年2月12日(具体考试时间和考场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注明)上午:社会科学,时间:150分钟,满分:150分; 下午:数学,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自然科学,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第二类: 测试时间:2012年3月中上旬(具体测试时间于3月初在本网站上通知)测试地点:重庆大学A校区(详细地点另行通知)

测试内容:综合能力测试(笔试)和面试(综合面试和特长面试)

8、划线公示:根据测试成绩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并通过重大招生网站及教育部阳光平台、考生所在中学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将成为重庆大学2012年保送合格学生。

9、招生录取:经我校考核合格的拟录取保送生,学校将根据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学科特长以及考试成绩安排专业(未参加第二类中建筑成规类专业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专业)。学校在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正式的录取通知书将于7月初发出)。

三、监督机制

1、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开程序、公开选拔、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

2、学校纪监部门参与保送生选拔录取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

3、考生递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选或录取资格和中学推荐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五、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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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四

EMBA

在职博士

专升本

自考网

在职研究生 育龙网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为了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内容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的对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5年内累计接受不少于40学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的学分。本周期为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新任教师当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规范化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由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科基本功训练及其他灵活性培训组成。其中职业道德教育5学分,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0学分,现代教育技术配戏学分,学科基本功训练5学分,其他灵活性培训不少于5学分。规范性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其中公共课8学分,它包括校本教材开发《现代教育理论》、《中小学教育科研方法与实验研究》、《课堂教学设计与操作艺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等4门课程,教师通过培训后,由全市组织统一考试;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其具体的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及学分分配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另行文下发。规范化培训应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职业道德教育学分折算:教师每年应做到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自觉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参加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考试并达到合格,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做到以上要求者凭任职单位考核证明计1学分;若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体罚学生,受过处分者,则不予计算学分。

规范化培训学分折算:

1.公共课每门课程考试合格者计2学分,专业课课程学分折算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本周期内参加提高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作为规范化培训,必须凭主办院校毕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自考《课程合格证》,按结业1科2学分计;考查学科和学历补偿教育不计学分。

3.在周期内参加培训者培训属于规范化培训范围,凭市教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教师培训者培训结业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4.在本周期内参加校长提高培训或研修培训作为规范化培训,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5.在周期内取得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培训合格证书者,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分折算:按渝教师3、14号文件要求,凡在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市考试合格者,凭市教委统一印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重庆市教师计算机培训等级证书》记5学分;在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此项不作硬性要求,此项学分纳入其它灵活性培训板块学分计算。

学科基本功训练学分折算:经考核合格者计5学分,基本合格者记3学分,先后达到基本合格、合格者,其学分不重复计算,其具体训练内容与检测标准由“市继续教育中心”制定行文下发。

其它灵活性培训学分折算:

1.参加优质课竞赛获奖凭获奖证书按主办单位层次市级用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学分,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学分。

2.撰写论文在报刊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4、3、2学分;论文评选凭获奖证书,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1、0。5学分。

3.编写教育方面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着者按每章3学分计。

4.承担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研人员凭立项文件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3、2、1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研人员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4、3、1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

5.参加各类应急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凭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颁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结业证书》按每6学时折算1学分计。

6.参加校本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和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者,凭学校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按每6学时折算1学分计。本项目培训学分周期总计不超过10学分。

凡属本“办法”所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方可计算学分,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程序和办法

登记。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职单位登记员处进行登记,登记员先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将继续教育内容、规定折算的学分填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收集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人头档案。每学年结束时,登记员应对每位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进行统计并签字,然后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其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年审。教师任职单位每年应将每位教师年审的学分情况予以张榜公布。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予登记,经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审核。每年九月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教师进修学校确定专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各中小学校上报的《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记载的内容、学分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将审核的学分填入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对学分逐年进行累计。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的在其证书上注明“审验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审验不合格”,并由教师时候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验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教师进修学校年审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公章,并对周期审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证书上验印盖章。《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返回中小学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存。凡未经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和未经其教育行政部门验章的《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能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的依据。

各教师进修学校、中等教育机构、委属中小学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年审与验证工作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

四、继续教育学分的使用

《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考核、职务评聘的必备依据之一。《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各类教师在任职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周期规定的年均学分量和累计年均学分量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升、续聘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周期内须完成规定的各项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各板块内容所得学分不拉通使用,缺一项内容或学分不足者均为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新教师转正后,按开始任职时间的学年度起计算,以完成累计年均学分量作为其教师职务评聘依据;符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规定年龄的教师除完成规定学分外,还须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凡未完成规定的年均学分量和累计年均学分量者,当年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评优选模;教师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者,周期满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得续聘。新教师未完成岗前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五、加强管理,严格审核

实施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集培训、考核、职务评聘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作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各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施登记制度的业务指导,开展登记员培训;认真开展继续教育年审工作,选派敢于坚持原则、政策水平较高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登记审核人员,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登记内容和学分;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档案。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本培训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注重培训实效。

各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管理,把教师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登记员,严格按照规定作好登记工作,做到登记有据、登记内容规范、审核手续完整、表册资料齐全;切实加强校本培训的组织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培训、有考核、资料齐全。学校每期须将校本培训计划上报所在地的教师进修学校备查。校长必须带头参加继续教育,并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5.职业技术学院素质学分实施办法 篇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2002〕14号)文件精神,根据**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要求,学院决定加大我院学生素质拓展培养力度,在大专生中(含五年制)全面实施素质学分。素质学分实行学分制(必修)。为将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落到实处,加强该计划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学生素质拓展教育,是尊重个性、培养个性、张扬个性,根据素质教育的全面性、主体性、发展性、养成性和开放性等要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通过项目化运作来重点培养、分层实施。

第二条 我院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基本内容确定为:思想道德素质拓展、能力素质拓展、人文艺术素质拓展和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四个部分。大专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6个学分才能毕业。五年制学生,前三年参照此办法执行,后两年须修满4个学分。

第三条 院团委是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管理与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总体计划的制定、组织和过程的监督。各系、部团总支、学院相关部门是素质拓展教育方案的具体制定和实施的执行机构,班主任是素质拓展的学分认定人。所有活动开展结束后,一周内班主任上报加分。院团委会、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各系、班完成学生素质拓展,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支持。

第四条 各系、部的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具体实施方案,应依据学院团委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系专业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执行。

第五条 学生素质拓展培养目标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拓展

(一)素质拓展培养目标

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政治立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为国家、社会、集体做贡献的奉献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参加入学教育、军训表现合格者,计0.1学分每人;参加学院组织的军训并获得“训练标兵”称号者,计0.3学分。研读有益书籍,并撰写不少于500字的读书心得体会,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每人每月限提交一篇);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讲座,并撰写不少于500字的心得体会,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每学期按学院团委思想教育计划的要求参加思想教育活动并有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参加由学院举办的党校或团校培训班获得的党校或团校结业证,计0.2学分/证;参加团委或相关部门组织的思想教育影片或报告并有不少于500字的观后感,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所有的心得体会必须手写)。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受表彰者或影响较大的,认定后,计0.2学分/件;学生参加义务献血,计0.1学分/次;参加校内外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计0.1学分/次;撰写学院、系、班的新闻报道被学院采用的,每篇计0.1学分(只限第一作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参照思想道德素质执行,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思想道德素质范畴的,酌情加分。

二、能力素质拓展

(一)素质训练目标

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适应环境的能力;具有善于自我调节健康心态的能力;具有胜任学习和工作的健康体魄,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的能力。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参加院级团(学)干部培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计0.1学分/证;参加院团委组织的素质教育、职业指导讲座并有不少于500字的心得体会(手写),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任院、系、班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期达半年经考核合格,并在任期表现称职,正职分别计0.5学分/期、0.4学分/期、0.3学分/学期、副职加0.4学分/学期、0.3学分/学期、0.2学分/学期,干事分别记0.3学分/学期、0.2学分/学期、0.1学分/学期,具体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干部配备按达职院〔2013〕03号文件配备(学生干部加分以最高职务加,不得叠加)。参加院级各类体育项目比赛,计0.1学分/项(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获冠军者另加0.3学分/项,亚军另加0.2学分/项,季军另加0.2学分/项;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获奖者分别计2学分/项、1学分/项、0.5学分/项;参加院、系专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分别计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经批准开展的专项素质训练,经考核合格,计0.2学分/项。参加过级考试合格者,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0.5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资格证书考试具有资格证者,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0.5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资格证书考试具有资格证者,高级、中级、初级分别计0.5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在全国、省、市级、院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或课题并获奖者,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分别计0.5学分/项,0.4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能力素质范畴的,酌情加分。

三、人文艺术素质拓展

(一)素质训练目标

具有一定的审美和艺术鉴赏能力;具有发现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具有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人文精神学会自我展示、自我推销。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参加院、系组织的校园歌手大赛、化妆、舞蹈、书画摄影等集体比赛或表演,参加者计0.1学分/项,获得前一、二、三名的再加0.4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院、系组织的辩论、演讲、征文等比赛,分别计0.3学分/项、0.1学分/项。参加院、系文明寝室创建,获“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分别计0.3学分/人、0.1学分/人;获优秀文明班级每人加0.1学分/人(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评选参照学生手册奖惩办法第五章《最佳文明班级、最佳文明寝室的评选》办法执行)。文学、书画作品在国家、省、市、院级媒体发表,分别计2学分/篇、1学分/篇、0.5学分/篇、0.2学分/篇;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的各类比赛,获奖者分别计2学分/次、1学分/次、0.5学分/次;荣获优秀大学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社团先进个人、三下乡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通讯员等院级荣誉称号加0.3学分/次,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人文艺术素质范畴的,酌情加分。

四、社会实践素质拓展

(一)素质训练目标

具有较高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宽厚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创造一定水平的学术科技作品;具有科学的创新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培养团队协作能力,能将所学知识学以致用。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加入一个社团,并能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每人可加0.3学分/期。每学期期末由该协会会长报团联主席签字,再报院团委分管老师签字,由学生所在系、部班主任予以认定加分,最后报院团委备案。参加院团委、各系、部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并有不少于1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和实践反馈表,计0.2学分/篇;第三学年在外实习的学生,可在实习单位开据实习合格证明,并在实习期间无任何违纪者,由所在系、部予以加1-3学分,实习不合格者或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纪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不予加分。凡毕业生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其它就业证明材料5月30日前邮寄或者直接交到班主任,并转交到招生就业处的,加素质学分0.2分。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社会实践范畴的,酌情加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各类综合素质拓展项目,学分获得程序为:主办单位提交素质训练项目方案→团委批准→主办单位实施训练项目(学生参与项目训练)→主办单位向团委提交学分认定名单→团委批准→班主任认定学分,交到院团委备案;学生研读书籍和参加讲座等心得体会的学分获得程序是:学生研读书籍→向班主任提交读书心得体会→班主任对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班主任认定学分,汇总后交系里备案;参加其他未列入素质拓展项目并符合加分条件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院团委申报,经审查属实,由院团委下发学分认定名单,班主任予以认定加分。

第七条 素质学分按每学期计算,每人每学期必须达到基础素质学分1学分/学期,未达到者必须在下一学期中通过参加其他活动弥补,班主任督促学生每学年的2学分必须年内完成。超过基础学分多余的分,计入到个人档案里,在推优入党、评奖助学金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评选的资格,不计入下一学期的素质学分考核范围内。

第八条 学生可登陆素质拓展计划管理平台,查询本人素质学分获得情况。如有学生对素质学分认定有疑问,可向所属班级班主任或所属团总支咨询,若班主任或系部未能解决,学生可向团委申诉,院团委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素质学分认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工作人员应严谨对待,如学分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则参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思想道德素质拓展、能力素质拓展、人文艺术素质拓展和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必须达到0.5学分及以上。

第十一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一、违反作息制度和纪律:无故旷课者,每课时扣0.2学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学分;不按时就寝者,影响他人休息的每次扣0.1学分;无正当事由夜不归宿者,此学期素质学分直接为0学分。

二、在院、系检查寝室中,寝室卫生不合格或较差寝室,搞卫生当事人扣0.3学分/次,所在寝室其余每人扣0.1学分/次。

三、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升旗仪式和各种集体活动(包括各种规定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等)者,每人每次扣0.2学分。

四、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者,每人每次扣0.3学分;无故不做清洁卫生者,每人每次扣0.3学分。

五、在学生工作部(处)或其它管理部门有违纪记录者,每人每次扣0.2学分,违反校规校纪(含记过),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扣0.3学分,由学生处统一交到院团委,再由班主任予以认定扣分。凡考试作弊,在校期间酗酒、打架、私自下河洗澡等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者、该期素质学分直接为零。

六、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文明恋爱等行为,影响恶劣者每人每次扣0.2学分。

七、学生干部工作不积极,不尽职尽责,办事不公等,除不享受干部加分外,每学期每人扣0.3学分;因不及时反映班上情况,或不及时制止违纪行为而酿成事故者,每人每次扣0.3分。

八、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每人每次扣0.2学分。

九、每学期在学生工作部(处)请事假2次以上,或在系上请3次以上扣0.1学分(班主任根据学生特殊情况予以认定),不请假私自外出或者事先不请假、违规后再假意请假者扣0.3分。

十一、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扣0.2学分。

十二、在校期间不参加任何协会者,每人每期扣0.3学分(院、系、班学生干部,可根据兴趣爱好志愿加入)。加入协会者,未参加活动并不假者一次扣0.1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班主任可根据学生违纪情节轻重提出减分申请,经该系、部团总支审核同意后,扣除该生素质学分。

各系、部领导和班主任应分别及时准确掌握所属系、部和班级素质学分状况,对于得分偏低的班级和同学应当做好思想引导和相关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素质学分汇总确认时间为第三学年的5月30日。每年根据该届毕业学生素质学分的总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素质学分的优秀名单。素质学分获优秀者,由学院统一颁发大学生素质拓展优秀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第三学年5月30日前素质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发放毕业证,但学生可在学籍有效期前参加相关素质训练,获得相应素质学分后,方可发放毕业证。挂读生所有考试成绩合格,无任何违纪的情况下,该生素质学分直接为6分。

第十五条 2012级学生需修满3个素质学分;2013级学生需修满5个素质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执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职业技术学院

6.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六

三峡学院教〔2010〕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二级教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心健康。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四)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见第五章)。

第四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应有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遇有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学生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二条毕业(或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期内、且毕业(或结业)后半年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名单和初审,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补授学士学位。凡补授的学士学位,落款时间均按实际补授时间填写。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大学英语水平要求(下列四款之一):

(一)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艺体专业和应用技术本科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者;

(二)非英语类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者;

(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者;

(四)学习其它语种(日、俄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要求(下列两款之一):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教委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CCT)(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第十五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7.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七

(试行)

为了实现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目标,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 的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有关思路。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弘深学院学生选拔与分流等管理工作,创造学生成长的优良环境,实现弘深学院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目标。

第二章 学生遴选

第三条 学生遴选程序:(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证明材料;(2)学校组织综合考试;(3)材料审查并初选;

(4)专家组面试并提出拟录人选;(5)学校审批并公布名单。

第四条 学生申请条件。各实验班都有不同的申请条件,详细内容见当年的遴选通知或学校招生简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遴选进入:(1)高考成绩排在当地录取学生的前10%的;(2)按百分制换算后,相应成绩(不同实验班,可能科目不同)在95及以上的;

(3)专业排名前5%的;(4)在学科竞赛、专利申请、论文或作品发表方面突出,专家组认为有发展潜力的。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时间。每年新生在录取后提出申请,入学前后组织考核遴选。入学五周后,学校批准的学生进入弘深学院相应实验班学习。

第三章 退出与分流

第六条 新进入弘深学院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了解学校相关专业情况,也逐步认识自己,明确发展方向。在第二学期选修第三学期课程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和国家发展需要选择学科专业模块。学科专业模块一旦选定,原则上,学生就须按此模块进行课程选修直至完成弘深学院学习。

第七条 学生被要求退出弘深学院。弘深学院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弘深学院,分流到专业学院学习(遴选进入的学生原则上回原学院,直接招生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和当年高考录取情况推荐学院,接收学院考核后进入):(1)行政上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2)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未经补考)达到6学分及其以上的;(3)当学期平均绩点低于2.8的;(4)经专家组确认不适宜在弘深学院继续学习的。

第八条 学生自行申请退出弘深学院。自行申请而离开弘深学院的学生,原则上回原所在学院专业学习。没有原学院,高考招生直接进入弘深学院的学生,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和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由学生自行联系接收学院或由学校根推荐学院,经接收学院考核同意后,进入该学院学习。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弘深学院提出退出申请,弘深学院和接收学院在开学后第二周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学习。弘深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弘深学院转专业学生须离开弘深学院进入相应专业学院学习。

第十条 学生申请调整实验班。在第一学期末,允许弘深学院学生在名额容许情况下,申请调整实验班。经弘深学院考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在第二学期初转入新的实验班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正常专业分流。学生在弘深学院顺利完成前两年的学习后,在第四学期末,根据自身特点和已选修的学科专业模块,在导师指导下,提出拟进入专业申请。由接收学院组织考核并提出拟接收名单,报学校审批。第五学期开学时,学生进入相应专业学院学习。详细的专业分流办法见每届专业分流时的通知和安排。

第十二条 分流和退出学生的管理。正常分流的弘深学院学生其学生关系和学籍关系将转入接收学院。正常分流的学生仍可以参加弘深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享受弘深学院学生的待遇(主要是教学资源的使用方面)。弘深学院将跟踪弘深学院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表现情况。如果出现第七条的现象之一者,也将被取消弘深学院学生资格。被要求退出、自行申请退出或转专业退出的学生都将取消弘深学院学生资格,不再享受弘深学院学生的待遇且学生关系和学籍关系转入相关学院直至毕业。

第四章 学习计划

第十三条 非正常分流退出学生的学习计划。接收学院应针对这些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学习计划。这些学生在弘深学院已经获得学

分的课程,必修课仍转换为必修课。在课程补修上,只补修核心课程及后续课程必需的先修课程,但须满足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

第十四条 正常分流学生的学习计划。正常分流的弘深学院学生进入专业学院后,由该专业学院给这些学生配备专业导师。在专业导师指导下,学生制定个人的学习计划。该培养方案结合前面两年的学习和学生以后的发展,形成学生本科阶段个性化的完整培养方案(只须达到该专业60%的专业基础和专业核心课程),送弘深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审批。这个完整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必须包含在弘深学院已经学习的该专业大类的必修课程。这个完整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控制在该学院最低毕业学分(1+5%)以内。对于没有按模块分流的学生,这个完整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控制在该学院最低毕业学分(1+10%)以内。弘深学院的学生毕业审查按分段审核方式,即学院按特殊生报毕业学分(2+2的形式)。弘深学院学生必须获得5个第二课堂学分才能毕业。第二课堂学分不纳入成绩大表,但要进入毕业生登记表,纳入毕业资格审查。具体操作办法见《重庆大学弘深学院第二课堂实施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上述条款没有涉及的内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弘深学院负责解释。

8.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八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具有激励和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一、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一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授予学士学位和对学生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学时学分由理论课学分、实验课学分和实践课学分三部分组成;理论课、实验课每18学时记1学分,实践类课程每周记1学分;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所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与其质量绩点的乘积,质量绩点分为5级:

90分以上

(优秀)

绩点为4 80~90分

(良好)

绩点为3 70~79分

(中等)

绩点为2 60~69分

(及格)

绩点为1 60分以下

(不及格)

绩点为0 第四条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内,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内的总学分绩点叫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即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课程设置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所修课程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第六条

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基础、军训及劳动课;公共选修课主要为素质教育类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

第七条

学科基础课为按学科门类设置的基础必修课,一般由各学院或直属系(部)根据其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来确定。

第八条

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必修课为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专业限选课是指按专业方向或人才分流培养原则开设的课程组(模块);专业任选课一般应为介绍新思想、新方法及学科发展前沿动态的研究性课程。

第九条

本科专业总学分一般分为180~20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50学分左右,公共选修课约12学分,专业必修课60~80学分、专业限选课约16学分,专业任选课约20学分,教学实践8~12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12学分。专科生毕业学分一般为135~150学分。

第十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学院、直属系(部)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及课时分配表、考核方法、学制、学位授予、主要课程介绍等内容。

三、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直属系(部)要对学生的选课进行指导。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只能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的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可按要求进行选课,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要按顺序修读,选定一组专业限选课之后必须把组内的全部课程修完,各课程组(模块)之间的课程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二条

各学院、直属系(部)在每学期的第十四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拟开课程,学生可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课,选课人数超过开课能力时,按抽签方式确定选课学生名单。因故学生不能按自己意愿选课时,由学院、直属系(部)通知学生在第十六周内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直属系(部)汇总学生选课情况后,要及时调整选课并预排课,在第十七周公布选课学生名单及开课时间和地点,并将授课通知书和选课学生名单下发任课教师。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改选,要在开学二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直属系(部)要增加开课门数和合理安排开课时间,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课机会,学生跨系选课时应征得有关院、直属系(部)的同意。课程结束后,各院、直属系(部)要严格按照学生选课名单安排考试并及时将考试成绩报教务处。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专业学制为四~五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二~三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未能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年。延长期按学分收取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学习时间,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七条

提前修满毕业所需学习,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优秀学生,经学院、直属系(部)和学校批准,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前授予学士学位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如本人愿意,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进入人才市场。

第十八条

学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未能取得学分或一学年内所获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时,不得重修,作退学处理;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但未修够毕业所需学分或在修业期间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毕业资格,学分平均绩点达到2以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修业期间内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或因成绩原因、修业年限超过该专业学制年限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除个别经批准的公共课外,学生考试不及格一般不组织补考。考试不及格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需向开课学院、直属系(部)提交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直属系(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课学院、直属系(部)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行,不得另外开考。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五、其它

第二十二条

9.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九

一、途径(各教学单位开设、学生选修)

1、II类通识课创新学分模块课程

(1)学科竞赛类课程:以实践训练为主、课堂讲授为辅。

(2)实验项目类课程:若干实验项目组合成为0.5学分的基本实验项目模块,学生选修4个模块。

2、科研训练项目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通过科研训练所有环节(包括申请、立项、开题、训练及中期考核、结题等)。

3、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学生申请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完整的训练过程(开题、实施及中期考核、结题等),项目通过专家验收。

4、文艺类演出、体育类竞赛

(1)学生通过学校选拔和训练(名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参加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演出或竞赛4次以上(含4次)。

(2)学生通过学校选拔和训练(名单经校体委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参加省运会或全国以上(含全国)体育竞赛1次,或参加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2次以上(含2次)。

5、国(境)外研修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学习实践项目,获得结业

证书(或合格证)。

6、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

对于没有开设学科竞赛课程但又有相应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的学科专业,学院可组织开展专业创新实践竞赛,即制定了完善的竞赛报名、选拔、培训、比赛等实施方案,参加了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奖励。

二、有关要求

1、已申报第二课堂学分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创新学分。

2、文艺类演出、体育类竞赛途径中,学生自行累计4次证明材料后,报学院教务办,学院负责录入成绩。

3、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要求制定完善的竞赛报名、选拔、培训、比赛等实施方案。

三、南昌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文件

1、昌大教发[2013]8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0.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读书学分实施办法 篇十

一、总则

第1条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网络做为学校校园网的组成部分,服务于我校学生的学习教育和生

活。为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学生公寓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的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学生公寓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学生公寓网由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的部分局域网,是重庆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

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4条重庆师范大学针对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

及本网的用户。

二、管理

第5条学生公寓网由学校网管办统筹管理事宜,并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由楼宇学生网管小组进行管理维护。

第6条网管办负责制定与公寓网有关的规章制度;研究与协调公寓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

中的有关工作和问题;处理与公寓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帮助学生网管小组开展工作等。

第7条校网络中心负责校网中心到公寓楼内网络交换机设备的主干线路管理和维护,保障网络连

接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学生网管小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第8条学生网管小组负责具体完成宿舍网的硬件管理、信息管理和用户管理工作。其学生网管员

由该片区楼宇的在住学生中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由网络中心考核聘任并备案。学生网管员本人希望辞职的应首先提出申请,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第9条公寓楼在住学生对公寓网的设备和线路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大楼内的公共设备(包

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学校所有,其安装、维护等由网络信息室工作人员进行。任何人不得破坏、盗用或擅自维修,如有异常,请及时与网络信息室联系。如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处3-5倍设备价值的罚款,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10条公寓网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

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他人或偷盗他人账户;学生毕业前到网络中心注销帐号,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三、接入

第11条学生申请接入校园网以自愿为原则,拟接入校园网络的学生,须按《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网

个人用户业务受理流程》,签订《校园网用户责任书》,经批准后由网络中心负责开户,联网大楼内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12条同一寝室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

后而变化。

第13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

充时,不得私自改变网络连接状态,在主干线路上增加网络设备。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由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并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14条 禁止私自设置各类服务器,对不遵守协定而乱设IP地址、MAC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

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暂扣其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并罚交半年的网络使用月租费,或以妨害网络安全交有关部门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四、信息

第15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公寓网或通过使用公寓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16条 公寓网络用户应本着“积极向上、创新实践”的原则建设校园应用服务网站;所有服务必

须按有关流程正式申报并经批准备案;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17条网管办在接到面向全校和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对同意

开展的网络信息服务网站,管理委员会提供一定的支持。如: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IP地址规划、域名解析、网络路由设置等。

第18条网管办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销某项信息服务,但需事先书面通知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

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撤销信息服务书面通知书后3日内,必须停止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

第19条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账

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五、运行

第20条 公寓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公寓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

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公寓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学生网管员或网络中心咨询。

第21条 公寓网的网管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有责

任予以制止,并向网管办、校网络中心举报。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有责任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的证据。

第22条用户有权对公寓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公寓网的现状或网管员的工

作不满时,有权向网管办投诉。

第23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24条校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

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用户使用,校网络中心应事先通知网管和有关用户。

六、责任

第25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26条 公寓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管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其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

任。

第27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

第28条 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设备价值的2-3倍进行经济赔偿。

第29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应的网络连接和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细情

况的书面检查送交网管办。

第30条 网管办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寓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网管小组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勒令改正

2.取消连网资格

3.终止相应信息服务

4.由网管办交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

和纪律处分。各院、系有关部门在接到管理委员会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第31条 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网管办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3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园网络管理办公室

二000年一月

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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