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导游词

2024-09-13

民族村导游词(共9篇)

1.民族村导游词 篇一

云南民族村位于昆明市区南侧,滇池池畔,是昆明旅游的热门去处。村内有1:1建造的傣族、白族、彝族等25个少数民族的村寨,而且各有不同的民俗、工艺表演等,一日内就可以遍览云南众多民族的风情。

民族村中,以傣寨和彝族村最值得一看。傣寨是进入民族村的第一个村寨,里面种满了热带和亚热带植物,一幢幢精致典雅的傣家竹楼点缀其间。有干栏式的民居楼、风情楼、泼水亭、佛寺、泼水广场等典型的傣式建筑物。最引人注目的是村里的白塔――“波中塔”,它是按1:0.9的比例仿德宏州盈江的允燕塔建造的,40座小塔簇拥着高高的主塔,还有365个风铃声,十分悦耳。傣寨附近还可以乘坐画舫,20元/人。

彝族村最值得一看的是太阳历广场,广场中间竖有一根石柱,古时的彝族人便是通过石柱的日影来观测时辰。村里的巨“虎”则是古代彝族人的图腾。另外有村里还有彝族特有的土掌房建筑、烤酒作坊、文化楼等。

在四月傣族的“泼水节”、七八月彝族的“火把节”等少数民族节庆时期,民俗村内也会举行热闹的庆典活动,不妨在此期间前往游玩,可以体验到更生动的民族风情。

游玩时,你可选择步行,也可在景区内租借电瓶车、双人自行车代步,景区内还设有民族团结广场、民族歌舞厅、风味食品区等场所,可以观赏民俗表演、品尝民族风味小吃,以及购买民族工艺品,在领略民族风情的同时,享受休闲时光。

每天大约13:20,在园内的滇池广场有《高原的呼唤》大型演出(150元/人),如果有兴趣前往观看,订票时直接订购套票,更加划算。同时,在售票处的时候也要记得向售票员拿一份节目单,一些村寨的表演广场会有定时的演出活动,在指定时间到达便可,这些表演的时间在官网也可以查看。

另外,景区正门售票处对面是云南民族博物馆,这是目前全中国规模最大、展品最全的民族博物馆之一,感兴趣的话可以和民族村一并游览。

2.民族村导游词 篇二

民族工艺是少数民族人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向我们展示了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 在某种层面上也反应着他们的精神世界, 是民族信仰的一种体现。同时, 也是一面镜子, 呈现给我们的是与之相适应的地形、地貌、气候、植被等自然环境。民族工艺既是一种实用性的物质产品, 也是一种蕴含着人们审美情感和民族信仰的艺术品。民族工艺是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的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造型艺术。依据民族工艺与人们需求目的的不同, 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用性工艺, 主要有饮食器、服装、家具、盛储器等;二是欣赏性工艺, 主要有身体装饰 (首饰、头饰、项饰等) 、建筑装饰 (白族住宅的墙绘装饰、宗教建筑的壁画和神灵雕塑、瓦猫等) 、宗教祭祀用的法器等。“从历史的角度看, 中国工艺美术行业承载着深厚的中华文化, 其生产和组织形式有多种, 可分为民俗性质的工艺美术、官办作坊的工艺美术、民办作坊的工艺美术和现代产业化的工艺美术。民间工艺美术作为民俗、民间信仰的有机组成部分, 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特点, 市场化程度较低。” (邱春林:《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中的文化矛盾》)

云南民族村云南民族村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南郊的滇池之畔, 占地面积89公顷, 是反映和展示云南二十六个民族社会文化风情的窗口, 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民委民族文化基地, CIOFF中国委员会民间传统文化基地和国家民委全国首批民族工作联系点之一。云南民族村作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荟萃了云南各民族优秀的人文景点和自然景观, 是反映和展示边疆各民族社会生活的窗口, 为美丽的春城增添了又一令人难忘的旅游景点。以“传承文化, 引领欢乐”为核心价值观, 深入地挖掘和提炼民族文化的精髓,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景观和活动为核心, 以创新制造差异, 来培育和壮大云南民族村的核心竞争力。成为集旅游观赏、休闲娱乐、体验民族文化为一体的现代旅游主题公园。

二、民族工艺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族工艺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积淀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文化, 是本民族和整个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徐万邦先生在《中国少数民族工艺》一书的序言中指出:“民族工艺产生于劳动, 根植于生活, 因而不但有顽强蓬勃的生命力, 而且有广博深厚的文化内涵。通过工艺品可以了解一个民族的生化环境和经济发展;可以了解一个民族的精神世界和审美情趣;可以了解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创造, 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妇女更加尊重和欣赏;了解我们各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特征。”民族工艺从造型、图案、色彩、纹样、材质到整个工艺品的制作流程, 都体现着各族劳动人民的智慧、创新、纯朴、善良、友善, 也传达出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最求与向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欣欣向荣的美好景象。

邱春林在《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中的文化矛盾》一文指出, 这些年全国各省市对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对工艺美术在全球化时代遇到的文化矛盾认识不足, 以至出现保护与发展上的失衡现象。1.手工制作与机器生产的矛盾;2.用与美的矛盾;3.经济事业与文化事业的矛盾;4.文化丢失与文化再生的矛盾;5.文化保护与文化自觉的矛盾。对工艺美术的保护不能急于求成, 既不能假想它不变, 也不能完全以政府行为替代工艺美术师的主动性。保护工艺美术, 应该尊重这些技艺主体的个人权利, 由他们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那些受过现代教育, 有着开阔眼界的年轻一代艺匠有广阔的市场意识和惊人的创造力。

1.民族工艺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性;民族工艺是历代人民辛勤劳动和智慧创造的结晶, 推动着整个社会的历史进程,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传承与弘扬民族工艺, 不仅是对传统创造发明的尊重, 也是对我们人类自己历史的肯定, 更是我们未来发展的不竭动力来源之一。只有铭记历史, 真正了解这一符合规律的发展过程, 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卓越的传统民族文化, 才可能在未来的发展中更精彩更辉煌。

2.民族工艺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在当今政治、经济、信息全球化时代的冲击下, 民族工艺由于自身的某些特点, 已处于濒危甚至是消失的边缘。我们的生活之所以能够如此的丰富多彩、变幻无穷, 正是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独特性、丰富性、可发展性在起作用, 正是民族文化让我们的主流文化变得更具生命力、创造力和竞争力。

三、民族工艺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砚祖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与发展》中指出:“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厚、技艺精湛, 需要系统地加强挖掘、整理和研究。一些继承传统技艺的大师和技术人员, 有的年事已高, 他们作为传统工艺技艺的直接传承者, 是活文物, 如何在其有生之年, 加强对这些人才和技艺的保护和研究, 亦是十分迫切的课题。”民族工艺是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主城部分, 是人类文明进化的物质载体, 反映着时代变迁的过程, 更是了解和研究一个民族历史的实物资料, 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人文价值甚至是经济价值都是十分显然的。笔者认为民族工艺传承与保护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价值观念方面——弘扬和传承民族精神, 保护民族文化。

2.经济建设方面——以现代技术为基点、与时代特点结合而创新, 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西南地区的经济。

3.社会发展方面——借鉴民族文化的合理成分, 宣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以市场供求为导向, 分类化、系统化、规范化开发的原则

民族工艺是时代的产物, 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自然环境、生活习惯、民俗风情、审美变迁等社会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 不可避免地受到地域、政治、经济、宗教、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制约。

就我国民族工艺发展的现状而言, 民族工艺的传承、保护与开发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快民族工艺的合理性、高效性、规范性、再生性的持续保护与开发。

“中国现代工艺美术活动是从我国古代工艺美术活动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这就决定了中国一方面存在着传统的工艺美术, 另一方面由于西方设计思潮, 设计理论的影响, 引进逐渐发展的现代设计。两种活动并存的形式决定了当前中国现代工艺美术活动的性质。” (《工艺文化研究》,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理论研究会编.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 1993年9月.p140)

1.经济规律原则——依据消费人群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开发、生产、销售;在市场分析调查的情况下, 对调查信息分类分析, 制定出更适合市场需求的开发、生产、销售方案。在产品开发方面, 以实用性工艺品的加工生产为主;观赏性工艺品要做精做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和竞争力;产品的包装设计上可以文字或图解的形式增加对该产品的介绍, 既合理利用了资源, 又提高了文化传播的效应。生产方面, 加强合作, 培养团队精神, 集体力量远远大于个体力量之和。销售方面, 制定相对统一的价格标准, 尽量避免内部竞争引起的低价竞争等矛盾。同时, 也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人兴趣需求, 体验工艺制作活动的乐趣。这种参与活动对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意义比购买民族工艺品更为深刻、更为具体。

2.可持续性保护原则——民族工艺的创造者要提高文化自觉的意识, 实现自发保护、自觉保护, 增强自身的文化认同感;“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于1997年在北大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开办的第二届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上首次提出, 目的是为了应对全球一体化的势必发展, 而提出了解决人与人关系的方法。也就是处理于异域文化相接处的人的态度, 要有广大的胸怀和对他人的理解, 同时要对自己的文化懂得反思, 明白它的来历, 这样才能取长补短, 促进世界和平, 这是费先生身后的最大心愿。

所谓“文化自觉”, 是借用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 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 是文化的自我觉醒, 自我反省, 自我创建。 (《费孝通论文化与文化自觉》, 群言出版社, 2007年1月第2版, 第190页。) 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经济利益的追求只是次要的。如果这种文化的存在空间发生改变, 必然会影响到文化内涵的改变,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云南大理周成扎染, 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解决了部分的就业压力, 也在某种意义上繁荣了传统扎染工艺, 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洱海的水源污染问题) 。

3.创新性开发原则——依据时代变迁、审美风尚进行创新, 在不损害民族文化本质的前提下, 促进民族工艺种类和形式的多样化发展;

“时代性是由于工艺美术反映现实生活方式, 审美趣味以及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所体现的。” (《工艺文化研究》,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理论研究会编.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 1993年9月.p17)

“时代性是由民族性来体现, 而民族性则是时代性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看, 时代性是艺术的内容, 而民族性则是它的形式。时代性是一个横向的时间的概念, 民族形式一个纵向的空间的概念······两者辩证的统一, 两者有机的结合, 则是艺术的本质的、完整的、成熟的标志。” (《工艺文化研究》,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理论研究会编.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 1993年9月.p18)

少数民族人民更了解自己的文化, 他们有着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在民族工艺传承与创新方面, 可以结合时代变迁更好地发展本民族的文化。例如, 工艺品制作材质、程序、技术应用等环节对一些新材料、新方法进行尝试, 但前提必须是保证期文化内涵不受影响和保持原貌。

4.特殊保护原则——政府通过减税、资金补贴、专业人员技术指导等方式, 为民族工艺的发展提供一个有利有效的发展环境。

政府在民族工艺的保护与开发中的作用主要变现为: (1) 加大民族工艺保护的宣传力度, 是当地民众明确传统民族工艺保护的重要性, 并形成一种自觉保护的意识; (2) 利用宏观调控的手段, 进行减税、资金补贴、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 提升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提高文化软实力; (3) 引导人们采取再生性的持此续发展战略, 使民族工艺的发展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

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享有者, 也是民族文化的主要传播者和保护者。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需要我们整个社会乃至世界的共同努力, 才能源远流长、枝繁叶茂、蓬勃发展。

五、专业学者们的一些反思

如何将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 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真正的为民族工艺的发展尽一份力。

《民间文化立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一书中, 在谈到民间文化保护与商业化开发的关系时, 通过分析羌族民族民间文化的出的其实和思考有:1.商品经济对文化最大的改变就是创造出文化市场;2.发掘民族地域文化, 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手段;3.当地政府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强是决定因素;4.羌族民间文化复兴不是简单地复旧, 二是从文化上进行创新和弘扬。 (《民间文化立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卓仲阳, 韩林, 杨正文著.-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9.7 p167-171)

福建工艺美术学会副会长黄宝庆提出, 传统工艺美术既是历史的活化石, 又是当代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现在的问题是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比如, 一方面是技艺失传, 一方面是现有技艺面临无人承续的状态。过去子承父业, 现在相当多的子女不愿继承父母的工艺技艺和职业, 其原因一方面是手工艺操持的辛苦, 另一方面则是传统手工艺非得十年乃至数十年的劳作和体悟才能达到一定的高度, 对于急功近利的一些当代人而言, 确实视为畏途。此外, 在国际上创新乏力也正在导致原有的行业优势逐渐丧失。面对我国现当代史中第三次传统工艺复兴的历史契机, 针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该借助这次历史机遇, 探寻传统工艺美术产业走上发展和前进的正轨, 使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将进入更大的发展空间。 (工人日报:2008年05月09日02:38)

3.逛逛民族村 篇三

每měi个ɡè民mín族zú都dōu有yǒu独dú具jù特tè色sè的de食shí物wù,你nǐ瞧qiáo

少shǎo数shù民mín族zú的de服fú饰shì绚xuàn丽lì多duō彩cǎi,试shì着zhe把bǎ下xià面miàn的de服fú饰shì和hé对duì应yìnɡ的de民mín族zú连lián一yī连lián吧bɑ。

藏zànɡ族zú姑ɡū娘niɑnɡ头tóu上shɑnɡ戴dài“巴bā珠zhū”,表biǎo示shì已yǐ经jīnɡ成chénɡ年nián了le。

苗miáo族zú女nǚ孩hái喜xǐ爱ài戴dài银yín饰shì,希xī望wànɡ赶ɡǎn走zǒu霉méi运yùn,消xiāo灾zāi祈qí福fú。

根ɡēn据jù不bù同tónɡ的de地dì理lǐ环huán境jìnɡ和hé气qì候hòu变biàn化huà,各ɡè族zú人rén民mín创chuànɡ造zào了le各ɡè式shì各ɡè样yànɡ的de“家jiā”!

每měi个ɡè民mín族zú都dōu有yǒu特tè别bié喜xǐ欢huɑn的de动dònɡ物wù朋pénɡ友you,你nǐ能nénɡ把bǎ它tā们men送sònɡ回huí家jiā吗mɑ?

蒙měnɡ古ɡǔ族zú是shì“( )背bèi上shɑnɡ的de民mín族zú”。

( )舞wǔ是shì傣dǎi族zú最zuì具jù特tè色sè的de传chuán统tǒnɡ舞wǔ蹈dǎo。

( )被bèi称chēnɡ为wéi“高ɡāo原yuán之zhī舟zhōu”,藏zànɡ族zú人rén民mín离lí不bù开kāi它tā。

赫hè哲zhé族zú使shǐ用yònɡ( )拉lā雪xuě橇qiāo。

猜cāi猜cɑi看kàn,这zhè是shì什shén么me乐yuè器qì呢ne?

马头琴 ( )

琵 琶( )

少shǎo数shù民mín族zú的de乐yuè器qì可kě多duō啦lɑ,它tā们men藏cánɡ在zài古ɡǔ诗shī里li,你nǐ能nénɡ把bǎ它tā们men圈quān出chū来lái吗mɑ?

不知何处吹芦管,一夜征人尽望乡。

李益《夜上受降城闻笛》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王之涣《凉州词》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

王翰《凉州词》

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

杜牧《寄扬州韩绰判官》

我wǒ们men就jiù要yào离lí开kāi民mín族zú村cūn了le,小xiǎo伙huǒ伴bàn们men互hù相xiānɡ祝zhù福fú,你nǐ知zhī道dào下xià面miàn是shì哪nǎ个ɡe民mín族zú的de祝zhù福fú方fānɡ式shì吗mɑ?

小朋友,你喜欢这个民族村吗?不管我们属于哪个民族,我们都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4.云南民族村傣族导游词 篇四

佤族寨内建有茅草房、牛头广场、神灵广场及粮仓等。牛头广场是佤族古老的“剽牛”活动场所,而神灵广场表现了佤族万物有灵,灵魂不死的自然崇拜观念。佤族“木鼓舞”节拍鲜明强烈、风格粗犷豪放,佤族姑娘在舞蹈中长发飞舞,舞姿刚健,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

藏族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礼俗节日等都带有鲜明的高原印记。糌粑、酥油茶和青稞酒是藏族同胞的生活必需品。藏族同胞宁可三月无肉,不可一天无酥油茶。青稞酒是用当地出产的青稞自酿的一种低度酒,男女老少皆喜饮,食物多为肉制和奶制品,且爱吃风干的牛羊肉。藏族的服装主要是传统藏服,特点是长袖、宽腰、大襟。妇女冬穿长袖长袍,夏着无袖长袍,内穿各种颜色与花纹的衬衣,腰前系一块有彩色花纹的围裙。藏族同胞特别喜爱“哈达”,把它看作是最珍贵的礼物。

步入基诺族寨,可以看到绿树鲜花丛中点缀着嶙峋怪石,一幛幛基诺茅草屋错落有致,仿佛走进了滇西南山峦起伏的基诺山区。基诺族寨建有基诺族大公房、民居楼、粮仓和太阳广场。基诺族有着丰富的文化,同时能歌善舞。在表现基诺族太阳崇拜的太阳广场上,欢快热烈的“太阳鼓舞”鼓声雄健浑厚,舞姿轻快活泼,是基诺族最具民族特色的一项活动。

5.客家民族的导游词 篇五

在这里,我们先了解一下客家民居。客家人是古代从中原繁盛的地区迁到南方的。他们都居住在偏僻边远的山区,为得是避免盗匪的骚扰和当地人的排挤,建造了这种房屋。大家谁我手指的方向看一下,这些营垒似的住宅就是客家民居。好,咱们下车吧!

这种房屋用糯米饭和鸡蛋清作粘合剂,在土中掺石灰,以竹片、木条做筋骨制造而成的。这样夯筑的墙厚1米,高达15米,多为三至六层楼,一百至二百多建房屋布局均匀,宏伟壮观,像橘瓣一样排列。大家来用手敲一敲这房屋,是不是非常坚硬?没错。普通房屋寿命一般在七十、八十年左右,这些客家民居有两三百年甚至五六百年的历史呢!经受过非常大的打击却还是安然无恙。

客家民居的结构是什么样的呢?每户人家分到低层至高层各一间房,房屋用途惊人的统一:底层是厨房兼饭堂,二层当贮仓,三层以上做卧室。两三百人聚居一楼,秩序井然,毫不混乱。

6.广西民族博物馆导游词 篇六

设在广西博物馆内的广西民族文物苑占地面积2.4万平方米。苑内展出着铜鼓巨雕和镇边大炮等文物,还建有壮族“干栏”、瑶家竹楼、苗家吊脚楼、侗族鼓楼、侗乡风雨桥、毛南族民居等,同时还有榨油、碾米、造纸等民间手工作坊,极富乡土气息。苑内竹楼上设有民族餐厅,为游客提供多种民族小吃和菜肴。踏进民族文物苑,民族风情扑面而来,壮乡瑶村苗寨可游可居;民族历史文化有声有色。

“广西民族民俗展览”向人们展示的是居住在广西的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等11个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主要展出富有各民族特色的服饰、织锦、蜡染、刺绣、挑花、建筑等。

7.民族村导游词 篇七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关家庭结构问题的讨论历来颇受学界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变迁与社会流动的加剧,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也是处于流变之中,而家庭结构的变迁则是家庭变动的核心所在。伴随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大量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从而引发农村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传统的定居式、复杂式家庭结构逐渐出现分化,并向着小型化、流动式、核心化方向发展。当然,引发家庭结构变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子女婚姻状况的改变、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等。在改革开放这个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大量农村家庭剩余劳动力纷纷走出家门外出打工,家庭成员间开始出现空间的分离,这是导致家庭结构变迁的核心所在,这不仅加速了农村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家庭结构的突变,更是导致家庭结构向今天多元式并存的直接原因。伴随着家庭结构的变迁必然会带来家庭的功能、家庭权力关系与居住方式的改变。

目前,学界关于家庭结构变迁的社会影响有较多的研究,并发展出相对成熟的经验概括与理论观点。当前,关于家庭结构变迁的研究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基于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以数据为分析出发点,探讨整个家庭结构的变化状态,这是一种 “整体式”把握家庭结构变化的基本状态。如王跃升利用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同此前人口普查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家庭结构呈现相对稳定、明显上升和降低三种状态,〔2〕并且认为城乡家庭结构变动有差异化,即城市核心家庭构成缩小,单人户明显增加,直系家庭稍有降低;农村核心家庭构成降幅较大,单人户提高,直系家庭上升。〔3〕郭志刚利用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家庭户变动的分析,得出计划生育与家庭户规模呈相关关系,即计划生育导致平均家庭户规模迅速缩小,但人口的迁移流动及生活方式的变化又使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此消彼长。〔4〕二是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的演变研究。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的变化是伴随家庭生命周期、家庭功能及其成员间互动方式变化而变化的。徐安琪通过上海的实证研究认为,家庭结构在高科技的发展下使子代以自己的优势获得对父母进行 “文化反哺”的话语权;亲属网络呈现双系化,并向女系倾斜的趋向;女性与父母、儿女的关系满意度明显高于男性,而婆媳、翁婿关系不如亲子关系。〔5〕孙丽燕认为,在家庭养老方面,传统的联合家庭和直系家庭最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功能。〔6〕然而,在家庭结构走向分化的过程中,联合大家庭的逐渐瓦解,家庭代际层数的减少、家庭规模的缩减以及家庭生命周期中空巢期的加速提前都带来老年人照料资源的不足。〔7〕〔8〕王跃生从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得出,家庭结构变迁的趋势是代际关系变迁的外在表现形式,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中有必要将代际关系与家庭结构进行有效的结合。〔9〕三是基于家庭基本与社会功能的变迁分析,研究家庭的生育功能越来越萎缩、农村家庭的生产功能、家庭的教育功能、家庭的消费功能、家庭的养老功能等功能的变迁及其突出的新特点。〔10〕基于城乡人口流动所带来的家庭变化,对社会产生了大量的影响,尤其是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典型的如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影响以及农村家庭结构变迁对代际关系的影响等。〔11〕然而这些研究很少涉及民族地区家庭结构变迁,更未从中对民族地区家庭结构变迁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家庭结构变迁的研究,不仅要关注整个社会的总体情况,同时也要重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将综合考察社会转型与流动背景下,民族地区家庭结构流变的具体表现及其社会影响。

二、研究方法与村庄家庭结构概况

本文主要采取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选取贵州省9个少数民族村庄,从中抽取110户人口流动家庭为问卷调查样本,共发放家庭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0份,有效回收率为91.6%,并选取20户具有典型性的流动家庭进行深度访谈。9个少数民族样本村庄主要分布在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较为集中的黔南、黔东南、毕节、遵义以及铜仁地区,涉及黎平县大寨村、黎平县地青村、荔波县瑶埃村、织金县白老脚村、威宁县交河村、威宁县雄跨村、务川县田村村、天柱县老海村、沿河县石泉村。这些村庄主要居住着侗族、苗族、布依族、白族、瑶族、土家族、仡佬族、穿青人等多个贵州世居少数民族 (见表1)。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较多的有土家族、侗族、苗族,其中侗族人口总数4071人,占总人口的26%;土家族人口总数2856人,占总人口的18.24%;苗族人口总数1647人,占总人口的10.52%。这与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的贵州省18个世居少数民族中土家族、侗族、苗族三个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最多具有较好的一致性。

单位:人

既有研究的学者们纷纷认为,当前我国家庭结构变迁的重要影响因素是20世纪70年代后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如陆学艺曾在研究汉族地区家庭人口变迁中指出,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汉族地区家庭结构被核心家庭取代,只有15.98%的家庭仍保留了复杂家庭结构 (指以五人户、六人户及以上为代表),家庭结构 发生根本 性变迁。〔12〕从贵州9个少数民族村庄110户家庭问卷中关于 “家庭人口数量和代际关系”情况统计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现有家庭人口数量在4人及以下的家庭占到58.2%,5人以上的家庭占41.8% (见表2)。虽然与过去传统少数民族家庭那种儿孙众多、兄弟姐妹和亲戚数量及范围较大、称谓复杂的家庭结构特点相比发生了变化,但就复杂家庭占到41.8%的比例说明:主干家庭、扩展家庭等非核心家庭结构仍在当前少数民族家庭结构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也就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因素对少数民族地区家庭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方面带来的变化远远低于汉族地区。但伴随着21世纪民族地区 人口流动进入高速状态的影 响,其家庭结构也随之出现了较大变化。

三、家庭结构向多元化演变

2000年以来,民族地区农村人口开始向外流动,并逐渐形成规模较大且稳定的青壮年劳动力向外流动趋势,从而导致民族地区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形成的稳定家庭结构发生变迁,呈现空巢家庭、候鸟家庭、隔代家庭等多元模式的家庭结构。

1.“候鸟型”分离家庭

“候鸟型”分离家庭是当前贵州民族地区农村较为普遍的家庭结构。向外流动的少数民族家庭成员,当家中遇到农忙、紧急事务或过年过节,便纷纷从城市回到农村家中,或帮助家人完成农活,或处理事务,或陪同家人一起欢度节日,稍作短暂停留便返回到城市继续工作,他们犹如南来北往的候鸟一般,打破了传统少数民族地区以血缘、地缘关系所构建起来的封闭、稳定的既有完整家庭结构。9个少数民族村落调查显示,家人成员在外流动时间在1~3个月的占26%,4~6个月的占22%,7~12个月的占50%,其他占2%。少数民族地区这种大量人口向外流动家庭,受季节、家庭事务、节日庆典等因素影响,流动中的家庭成员往返于城市与家庭之间,既有家庭结构被流动下的 “候鸟”家庭取代,形成转型期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口流动背景下的一种新型家庭结构。鲁奇等人对 “云南省四个少数民族村落中针对劳动力外出流动情况”调查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现象。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流动人口外出流动时间在1~3个月的约占总数的46%,4~6个月的约占12%,7~12个月的约占42%。〔13〕

2.隔代家庭、空巢家庭以及留守家庭

民族地区农村既有的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被打破,被越来越多的隔代家庭、空巢家庭以及留守家庭所取代。在20世纪70年后,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少数民族传统意义上的扩展式家庭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后逐渐演变成为较为稳定的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并形成了以父系小家庭为基本生产、消费单位的稳定单元结构,处于一种完整的稳定状态。但自2000年开始,受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城市发展需要、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等诸多因素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口已形成较大规模地向外流动,其流动率占到了82.35%,其中2001~2005年占22.55%,2006~ 2010年占37.25%,2010年以后占22.55%。这种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外流动,导致了民族地区家庭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传统的扩展家庭、主干家庭、核心家庭等稳定结构开始解体,呈现出流动背景下的空巢家庭、留守家庭、隔代家庭等多元化家庭结构特征。第一,空巢家庭。大量年轻的未婚子女或已婚无子女夫妇纷纷选择向外流动,把老人独自留在农村,出现大量空巢老人和空巢家庭。第二,留守家庭。部分家庭因老人年迈,或因子女过于年幼,或因少数民族女性文化程度低 (调查显示留守妇女中文盲占到30.59%, 具有初中 及以上文 化程度只 占10.59%)、不会使用汉语与人交流等原因,只有丈夫一人流入城市务工,老人、孩子以及妻子留守农村,从而形成缺失性留守家庭。第三,隔代家庭。部分家庭因夫妻双方均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 (主要集中在1980年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能听懂汉语,会说汉语,便选择双双外出务工,但又因种种现实原因不能把子女带入城市生活,选择把子女留给父母看管而呈现出的隔代家庭结构。

3.其他新型家庭

民族地区农村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人口流动的影响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亲、未婚同居以及丁克等新型家庭结构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初见端倪,少数民族传统观念中视婚姻为两性关系契约的永久家庭观被打破。一方面,民族地区未婚青年男女进入城市,在城市多元文化、开放思想、潮流等因素影响下,其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开始发生嬗变,婚姻家庭观念也随着发生改变,未婚同居、离婚等逐渐被接受;另一方面,为了满足长期在城市中生理、情感、工作等方面的需求,他们放弃传统文化、道德习俗等相关因素的约束,部分人开始尝试在城市中与伴侣同居,一些人开始选择与留守在家乡的配偶离婚等行为发生。流动成员们这些观念和行为的改变,导致了今天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家庭中出现离异、未婚生育、未婚同居以及丁克等新型家庭结构。

四、权力关系与居住方式的演变

父亲在中国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中曾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并围绕父亲这一角色构建出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权力地位、继承秩序、资源管控以及独特的社会经济结构格局。费孝通曾指出,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14〕2000年以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随着大量男性劳动力向外流动,特别是已婚男性劳动力 (调查显示,男性占到62.25%, 其中已婚 男性在外 务工的占 到37.1%),带来其家庭结构中的重要角色缺位,家庭关系轴心开始发生变迁,从传统社会中以亲子关系、血缘关系为纵向关系发展的 “纵轴式代际交替关系”向当前的 “平行式姻缘关系”转变。流动影响了民族地区农村传统习俗的嬗变,传统习俗中的从夫居和父权至上的权利关系结构开始衰退,平权和随意居成为新时期人口流动背景下未来家庭结构的发展新趋势。

1.传统父权制被解构,家庭成员关系和权力系统发生变迁

随着民族地区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外流动,传统的权利关系开始发生较大变迁。首先,少数民族中男性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传统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嬗变,平权逐渐得到体现。伴随着民族地区大量已婚男性向外流动,传统男性至上的权利机制开始衰退,家庭内部代际关系正在发生转变,权利开始向平权化发展,少数民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她们开始从幕后走到了台前,拥有了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在少数民族传统观念中,妇女是不能像男性一样公平地接受教育的 (调查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家庭成员能接受教育的基本只有男性,除非经济条件特别好的少数家庭女性可以接受一定的教育),女性除了会使用本民族语言、懂本民族文化、会本民族女性必须掌握的技能以外,基本不会使用非本民族语言或懂其他民族的文化与技能,也没有和外界接触的机会,在家庭成员角色扮演中,处于后台和配角地位,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其次,少数民族传统的父权制和家长制遭到挑战,权利机制开始向下转移,青年一代提前掌权。随着民族地区青壮年人口在外流动所带来的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家庭成员物质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向外流动的青年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提供者,其经济创收能力已经超越父辈,导致父权提前下移,提前取代父亲发言人和决策者的地位。在少数民族传统家庭中,只有当家庭中的子辈成家立业另立门户,或父辈因年迈或重大疾病无力承担家庭重任时,子辈才能接任家长的权力,具有发言权。最后,传统少数民族文化中 “尊老爱幼、长尊幼卑”逐渐被 “重幼轻老、幼贵长贫”取代,少数民族传统家庭教养方式发生变迁。一方面,部分少数民族家庭因夫妻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外流动,长时间是子女与老人一起留守农村,导致亲子之间长期分离,教与养关系脱节,出现父母愧对子女、心怀内疚等心理现象,出现对子女百依百顺、言听计从、物质弥补精神与情感等现象,并出现责备留守在家的父母对子女教养不当、关心不够的现象;另一方,由于父母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心疼、可怜孩子,老人们通常会过度溺爱、顺从孙辈,把生活重心都放到孩子身上。这种家庭成员对子女在物质或精神上的关心和爱戴已远远超越对父母、长辈的关心和赡养行为,使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受到威胁,呈现出 “重幼轻老、幼贵长贫”的反传统趋势。

2.家庭外部成员关系网络是维系和支持家庭的主要力量

所谓家庭外部关系网络是指几个因血缘或姻缘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组成的网络,家庭与家庭之间相互独立,依靠日常交往及相互援助的方式来支持和帮助各个家庭解决面临的困境。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理位置偏远,所在地区基层政治组织和自治组织发展滞后,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组织严重匮乏,传统社会中主要依靠家庭内部成员自身维系家庭生产生活等基本功能运行。近几年来,随着民族地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外流动,特别是已婚男性人口向外流动,其家庭的生产、教育、养老基本功能发生较大变化。在少数民族地区自身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和社会福利无法满足人们需求,家庭主要核心成员又缺位时,只能依靠血缘、姻缘等建立起来的外在关系网络提供支持和帮助,以解决家庭人口流动带来的困境。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口流动情况来看,在社会结构仍不健全、社会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对流动人口支持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口向外流出寻找就业的方式主要还是依靠亲戚、朋友等社会网络关系来解决。这些外出务工人员在城市出现工作或生活困难时,最先和最佳求助对象仍然是这些血缘或姻缘等关系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网络关系,看似逐渐衰落的传统 “家本位”关系网络又开始活跃起来,在社会变迁背景下发挥强劲的支持作用。

3.传统居住方式发生变迁

少数民族家庭成员婚后居住选择发生了变化,婚后居处及居住方式从从夫居开始向随意居变迁,传统的从夫居模式遭到挑战。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意义上的新婚夫妇是和父母居住一起,几年后,要么等孩子出生,要么是家里其他兄弟姐妹成家,便另立火塘,算分家,之后便是各自小家庭独自居住,但居住地往往离男方父母家的距离一般都不会太远,并在家庭重大决策和参与社区活动中依然要听取或征求父亲或长兄意见,并不能随自己意愿行事。如今,随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未婚青年男女进城务工,受城市新思想影响,他们在对待婚恋观念、家庭居处及居住方式等方面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新婚夫妻在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上倾向于自由、自愿和随意,他们不一定必须跟随传统选择从夫居、同男方父母一起居住。部分新婚夫妇选择婚后双双前往城市打工,远离父母,在城市中租房居住,虽从家庭户关系上看仍然是一个家庭,但他们在城里都拥有了较为独立的经济、生活以及人际关系,实际意义也算独立的家庭。部分夫妇会选择从妻居,婚后妻子与女方家父母住在一起,丈夫继续外出打工,每隔一年或几年回到男方父母家中探视亲属。这部分夫妻大多属在外打工认识,且妻子或丈夫并不是本地人。当然,也有一部分向外流动青年,遵循传统,回到男方所在民族地区举行结婚仪式并选择从夫居的居住方式,与男方父母一起居住,婚后丈夫继续外出打工,妻子与公婆一起组成留守家庭。

五、结束语

8.民族经济与民族权利保护 篇八

关键词:民族地区;民族经济;民族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04-02

我们所讲的民族经济主要是讲民族聚居地的物质生活条件问题;其中当然的核心问题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在某种意义上来看,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主要问题是西部的民族经济发展问题。“我国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西部地区。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把整个国土从经济上划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大经济区域,其中西部地区是指大西北、大西南的山区高原地区,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内蒙古、广西、西藏等12个省、区、市。在全国总面积中,西部地区面积大约占70%左右,而在西部地区的总面积中,少数民族分布区则又占了80%以上,在全国56个民族中,聚居在西部地区的51个少数民族,其人口总数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6.1%。地区经济发展实质上也就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1]因此,我们分析论证这一问题也主要以西部经济态势,主要以民族地方的态势为依据。

一、民族地区经济整体滞后是民族权利保护不力的根源

中国古代的文人贾谊曾有“仓廪实而知礼节”之语。历史事实表明一个真理,即经济发展是民众懂礼守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海商法和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时曾指出:“在现代各国人民那里,工业和贸易瓦解了封建的共同体形式。因此对他们来说,随着私有制和私法的产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在中世纪进行广泛的海上贸易第一个阿马尔非也制定了航海法。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了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2]马克思的分析,充分表明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律与权利地生成,同时也表明了一个真理,即经济发展同时也需要权利的存在,而且权利的合理保护对于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马恩在对于这一问题分析时,精辟地指出由于有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资本家们对资本的安全,尤其是长远的安全,充满了信心,他们才有“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从而“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经济滞后不仅需要进一步地发展生产力,而且更需要权利对经济发展地确认与保护。

西部的经济态势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城镇化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由于各种原因,民族地区城镇化水平还非常低,1999年城镇化水平只有21.04%,远远低于全国同期30.9%的水平,2000年全国的城镇比率为36.1%,而西北4省区的城镇化率仅28.7%,比东部低17.4个百分点,比全国低7.5个百分点,相当于90年代初全国平均水平,是我国城镇水平最低的区域之一;城市密度是东部的6.47%和全国的21.43%,建制镇密度只有东部的3.38%和全国的10.51%。”[4]总之,“民族地区城市规模小,综合经济实力较弱,发展极不平衡。城镇化的滞后导致生产集聚效应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4]因此,对民族地区而言,除国家在经济政策方面给予鼓励,在很大程度上要对民族地区从立法上给予相应特别权利规定,并且对已有的权利规定,通过系统制度的设立,以保证权利落到实处,而不至于流于形式。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指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5]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国家必须更多注意民族的权利及权利保护状况,我们相信“普遍信念从来就认为,利用法律去扩大经济上的生产能力是最好的社会发展手段或措施。”[5]

二、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是民族权利保护的客观基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的是民族地区有经济滞后与法律权利需求的内在关系,特殊的地理环境本身也是民族地区的特色,但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约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独龙族就居住于我国云南贡山的独龙江两岸之独立山上,仅从县政府所在地到独龙江就要走好几天的路程,而且要翻越海拔3700多米的高黎贡山。该山一年之中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大雪封山,交通不通。”[6]“如果把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的空间分布与生态脆弱地带的空间分布叠加分析更可发现,我国人口较少民族居住地区基本上分布在我国四大生态脆弱的地带中的西南石山岩溶地区、北方黄土地区和西北荒漠地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地势高而陡峭,山地比重大,生态环境脆弱,易于产生大面积水土流失,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例如,贵州省的山地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7%。丘陵占10%,而坝子仅占3%,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大坎的省份。)”[6]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差,不仅造成了众所周知的落后的事实,而且也导致民族地区法律意识淡薄,权利观念虚无的社会现象。比如“怒族、佤族、独龙族等某些成员信仰万物有灵的自然拜物教,普遍保留着杀牲祭鬼、剽牛等传统习俗,部分成员每年都要杀牛或猪(杀鸡、羊就更普遍了)用以祭鬼神,以求神灵的保佑。”[6]这样的情况必然导致的一种结果就是对权利存在普遍的漠视,自然就更谈不上对权利的尊重与权利的保护问题了,是严重的权利缺失现象。更严重的是“在许多地方,对土地的归属仍以习惯和约定俗成为主(习惯法),土地证的使用并不普遍,实际上,在一些边远山区,深山老林中也难以使用。可以说,许多人口较少民族由于商品经济尚未发展起来,其成员对于土地的产权观念极为模糊的,他们尚不理解,当然难以使用。”[6]因此,在民族地方以特殊权利保护是民族地区经济、地理及其自然环境的内在必需,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不解决这些地区的民族权利保护问题,想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实属痴人说梦。

三、现在经济态势下民族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第一,国家层面的关于民族权利保护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权利保护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并且在宪法的层面也对民族权利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权利维护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衡量,还是有相当缺憾,如在国家层面的一些立法,对民族权利保护,还有相当缺失,如在三大诉讼法中,有关民族权利保护的条款相当少,应当有单独的民族诉讼立法,如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如何在诉讼法中体现和协调。同时,应当有实体法上的单独权利设定。这样,从立法的权威上可以体现出国家对民族权利维护和保障的决心,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和推进民族地区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进程。

第二,进一步强化民族地区法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虽然我国在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民族地区的法治推进工作还是比较滞后,所以应当在大力发展民族经济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法律工作的投入,包括资金和人才投入,鼓励优秀人才到民族地区从事法律工作,通过这样的举措,不仅可以提高民族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助于改变原有工作拖沓和不利的状态。如在海南省,应当向黎族、苗族聚居区的行政县市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这样可以改变当地法律工作者生活和办公条件,同时,由于新的人才,是相当一批人才引进,能够带来很多新的法律观念,这样就可以形成对原来的不科学法律观的冲击和影响,从而有效提高当地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首先懂得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寻求应该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三,多样动感的法制宣传。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当地的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精心准备一些内容切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进行常态化的法治宣传工作,而不是现在的走过场的法治宣传。有些工作不是一时的,也不是一个政绩的形式,而是扎实的民生工程,法治宣传就是这样的工作。如可以在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长期的法治宣传点,各个涉法机关可以轮流驻村进行法治讲座、法治电影电视播放等,还可以长期制作一些生动的,容易明白的宣传画,还可以进行有奖问答竞赛等形式,总之,笔者相信通过这样的活动,对提高村民,尤其是民族村民的法律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功效和价值。

方法是多样的,途径也是多样的,关键在于人们的认识与努力,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广大民族地区,民族同胞的权利,将有着一个崭新的面貌,这是一个可以相信与期待的现实。

参考文献:

[1]许荣生.民族理论概论[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20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6-277.

[4]李俊杰.从民族地区小康进程研究[J].民族问题研究,2000,

(2).

[5]王佐龙.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三农”问题与权利扶贫[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2).

[6]李岚.影响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经济发展的原因分析[J].民族问题研究,2004,(4).

9.中国达斡尔民族园导游词 篇九

“中国达斡尔民族园”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北9千米处的群山地带,西邻111国道,交通方便,东面是国家“十五”计划工程、西部大开发标志性工程――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后形成的纳文湖。民族园工程投资1000万元,开工建设,现已开园迎客。

达斡尔民族园规模宏大,占地面积2184100平方米。这里植被繁茂、空气清新,自然风光秀美。民族园立意新颖,地方特色浓厚,具备举行节日庆典、民族祭粑、文体娱乐、民俗生态旅游、传统教育、休闲度假等多种功能,是莫力达瓦最具代表性的旅游景点。 民族园东边有一个半径45米的圆形休闲广场,广场中央矗立着高大的民族图腾圆柱,柱身四周塑有达斡尔族曾崇拜的原始图腾物和人们生产、生活的历史场景,画面精美、历史感强、民族特色鲜明。柱顶有一只雄鹰(海东青)昂首振翅,搏击长空,意寓勤劳、勇猛、智慧的达斡尔族及莫力达瓦人在向着美好的未来奋力腾飞。

环绕图腾柱的是反映达斡尔历史上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大轮车、弓箭、摇篮、神鼓等器物和人们饲养的羊、狗等。广场上两面达斡尔族历史文化墙,艺术地再现了达斡尔族的历史神话传说、生产、生活、文体活动等场面。 民族园的东南面屹立着一座无名英雄纪念碑,高大肃穆的纪念碑上嵌着钢板雕塑,塑有清初至今,数百年来达斡尔族参与抗击沙俄、抗日御敌、解放战争等浴血奋战的英雄群像,碑文介绍了达斡尔族人民为保家卫园、民族解放、建立新中国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寄托了后人对先烈的无限崇敬和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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