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文明执法

2024-10-30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精选7篇)

1.烟草专卖文明执法 篇一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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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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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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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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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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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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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和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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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优秀执法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

第三十八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局对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和不严格履行专卖执法职责,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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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行为规范所涉及的文明执法用语、执法监督体系及有关的奖惩标准由各省级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2.烟草专卖文明执法 篇二

关键词:烟草专卖,执法,模式

一、“柔性执法”的科学内涵

什么是柔性执法?所谓柔性执法的科学内涵应该就是坚持以人为本, 体现人文关怀, 尊重保障人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范畴内, 运用烟草专卖管理的自由裁量权, 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对一般和严重违法行为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个的目的。

相对于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 柔性执法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其次, 它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 包括广泛的形式和内容。再次, 在具体执法手段上, 它是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 手段具有灵活多样性和调节方式的适度弹性, 还具有柔和、及时、实用等一系列突出特点和长处。最后, 它将先进执法理念和良好执法手段进行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 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二、柔性执法模式的实施背景

1. 推进烟草专卖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 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管模式的要求

2010年11月, 烟草行业在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提出, 对违法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零售商户, 要坚持明之以法、晓之以理, 推行柔性执法方式, 管理与服务并重。

2011年12月, 国家局提出:要探索更加有效的执法新途径, 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执法的理念, 推行文明柔性执法, 全面提升专卖管理水平, 为行业“卷烟上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3. 推进专卖队伍转型的需要

2012年4月国家局强调指出:加强专卖队伍建设是认真落实行业全面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总体目标的需要, 是为行业实现“卷烟上水平”提供人才保障目标的需要, 是为各项专卖管理任务落实提供保障和支撑的需要, 也是对“强素质”要求的具体落实, 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这就需要由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方式转变, 推进专卖队伍转型。

4.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当前中央提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课题,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 需要我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和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从连云港近两年专卖执法实践来看, 一般违法行为的占13.7%, 这些零售户大多经过宣传教育后不予处罚的, 能够做到改正违法行为;在对两年来4156户新办证户的跟踪管理, 经过新办证入门法规培训和经营初期培训的, 违规率仅占1.9%, 这说明采取事前防控, 实施柔性化的执法举措, 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能够实现社会和谐。

三、实行“柔性执法”的方式方法

1. 执法方式上实施“五化”

⑴市场巡查制度化。按照《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细则》和《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 每日对市场巡查实行早部署、晚小结、周讲评, 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⑵行政指导柔性化。深入实施行政提示、行政约见、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举措, 采取柔性执法举措, 强化事前预防和教育, 切实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⑶执法服务温馨化。对轻微违规行为实施两次温馨提示措施, 首次违规实施专题培训, 再次违规实施行政告诫, 违规屡教不改的才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⑷行政执法说理化。按照国家局文明执法规范的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文明用语, 强化执法过程说理, 说清道理, 注重教育, 规范执法行为。

⑸市场监管信息化。充分利用专卖市场监管软件和专卖综合管理系统, 实现市场监管的科学化、数字化和信息化。

2. 对零售户的培训实施“六个培训”

实现执法服务提前, 违法查处后续教育跟进, 对卷烟零售户实现全过程的教育培训服务。在证件服务大厅观看专题片, 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 重点培训常规知识, 进行事前预防;经营初期培训。在开始卷烟经营业务后两周至一个月内, 重点培训专卖法律法规、卷烟防调包知识和卷烟经营常识, 进行针对性指导;违规专门培训。通过观看典型案件资料片, 专题培训专卖法律法规、违法案例、大要案件处罚情况等内容, 提高违规转化率;守法集中培训。辖区稽查队每月组织1-2次集中培训, 时间不少于1小时, 提高自觉守法意识;日常上门培训。由辖区稽查队对守法户在日常市场巡查过程中实施;网络在线培训。由辖区稽查队通过QQ群、网上营业厅等网络媒介实施。

3. 执法过程全程说理

把说理执法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 力求做到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说清道理。

⑴调查取证平等说理。通过调查取证前告知权利、义务, 办案中边执法边宣讲法律, 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⑵案件审理公开说理。与当事人进行约谈时, 就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说理, 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质、危害后果, 使当事人接受处罚;实行“开门审案”,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让说理执法从内部说理走向面对社会公开说理。

⑶告知听证充分说理。一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予以采纳, 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增加义务。二是充分尊重听证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办案部门认真研究是否予以采纳。

⑷执法文书全面说理。推行说理处罚文书和罚后答疑制度, 帮助当事人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规劝其主动改正, 停止违法行为。

⑸行政执行真情说理。实施案后回访制度, 听取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教育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帮助其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

四、“柔性执法”的优越之处

1. 实现执法理念上的创新

连云港市局积极探索符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 变刚性执法为刚柔相济, 灵活采用柔性执法手段, 丰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内容;创新监管机制, 健全监管制度, 切实把突击性、事后监管向日常规范监管、事前防范转变, 向高效监管转变,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 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 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作了有益的尝试。

2. 执法成本上的创新

实行行政指导, 减缓执法的对抗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特定相对人运用劝告、说服、建议等非强制行政手段, 引导相对人遵守或服从法律, 以实现预期的行政目的的行为。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推行行政指导适应了国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新要求和趋势, 是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有益补充。在日常执法中, 发现轻微违规行为的, 以劝导和警示教育为先, 规定了首次违法立即纠正不予处罚;再次轻微违法的可以选择接受法制培训、行政指导, 承诺不再违章并签了保证书的, 不再处罚。通过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方式, 大大减少了执法的对抗性, 缓解了社会矛盾。目前, 我们推行柔性化的执法方式, 行政指导已成主导。

3. 客户关系上的创新

针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轻微违法行为为主的特点, 提出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的管理理念。实现从以往将零售户单纯作为管理监督对象, 到对客户管理与服务并重, 密切客我关系, 实现与“客户共创成功”。

4. 执法体系上创新

在专卖执法内容、形式, 方法、手段上, 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执法体系又有《卷烟市场互查实施办法》、《专卖执法中实行温馨提示办法》、《“早部署、晚讲评”工作指导意见》、《卷烟日常市场监管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具有较强的借鉴性、操作性、效益性和可推广性。

五、“柔性执法”所取得的成效

2011年, 全市共行政指导655户次, 轻微违规不处罚653户次。培训各类零售户14405人次, 占全市零售户的63.7%, 其中新办证户培训率100%。

1. 违规户转化率提高

全年持证违规户722户, 2次以上违规的为21户, 教育转化率达到97.1%, 较2009年94%和2010年96.5%的教育转化率进一步上升。

2. 零售户守法经营率高

在面对社会经济和卷烟需求不断增长, 特别是紧俏货源比较紧张的情况下, 零售户违规率能始终控制在2%以内, 广大的卷烟零售户自觉遵纪守法经营, 没有呈现出违法经营随之扩大趋势, 正体现了柔性执法对零售户所起到的宣传教育预防作用。

3. 专卖形象有力提升

在市、县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检查考核中, 烟草专卖柔性执法模式获得了市县检查组一致好评, 并被市政府评为“十大创新执法”;连云港市局被江苏省授予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

刚性执法不是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唯一手段, 灵活采用柔性执法方式, 刚柔相济, 规范执法, 是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准的一条科学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晓燕.实施柔性执法保障经营者权益[J].人权, 2012, (5) :52-53

3.烟草专卖法研究 篇三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特殊性;调整措施;研究

烟草专卖法是烟草行业的“母法”,规定了烟草专卖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确定了生产经营活动及各项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划分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我国“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一、烟草专卖法的特殊性

把《烟草专卖法》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从第一章总则看,烟草专卖法实行的两个重要前提是:烟草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专卖制度可以提高烟草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烟草商品的特殊性

(1)烟草中含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主要是烟碱(Nicotine,又名尼古丁)。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已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烟草是导致人们失能和早死的主要原因。国家应作为公共福利的提供者,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对烟草市场的供给与消费进行限制性干预。

(2)烟草具有“消费成瘾性”,吸烟日久成习后,便离不开烟草,烟草属于需求弹性极小和生理依赖性很强的商品,它的需求几乎不受经济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而直接禁止消费者吸烟的成本过高,所以政府通常寄希望通过“寓禁于征”,即向国家交纳高额税收限制生产与消费,向有吸烟习惯的成年人提供商品,以缴纳高税收的办法达到“禁烟”的目的。

(3)烟草属于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商品,由于被动吸烟、环境污染等问题,客观上要求通过政府规制来避免这种“负外部性”的影响。

2.烟草产业的特殊性

(1)烟草生产的原料、配套机械与制成品,具有用途单一、针对性强的特点,多生产无益。

(2)烟草产销链与劳动就业、扶贫工作、社会稳定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涉及面广。

(3)烟草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很大一部分是税收,而扣除税收因素,烟草产品的实际成本很低。因此,烟草业是一个投入产出比极高的行业,不加强管理,就会造成盲目发展、重复建设以及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3.烟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主要是从财政角度考虑的。利益因素是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源动力。2007年1-4月份,云南省内的卷烟企业共实现税利203.11亿元,仅红云集团就实现税利63.07亿元。而整个烟草行业有35家烟草企业进入100强,共纳税1077亿元。

二、我国烟草专卖法存在的问题和调整措施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的目的,其中最主要的两点就是:提高烟草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国外的跨国烟草公司烟草产品的质量远高于国内,且这种状况短时间内还难以改变,因此,第一个目的已无意义。目前烟草专卖法主要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调整也应该针对这一问题。

1.《烟草专卖法》的定位调整

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于一部《烟草改革法》或依据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将其修改为真正保障改革的法律。烟草专卖法是烟草专卖领域最直接最全面的法律,其至少应在三个层次有所作为。

(1)对与其他法律矛盾和不协调的方面进行调整。

(2)规定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原则、步骤、内容等,指导烟草业进行改革。

(3)对烟草专卖制度的未来提供预测,即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当然这是在了解和把握烟草业、烟草专卖制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

2.《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调整

《烟草专卖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并一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其中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表述为:“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这显然与目前烟草专卖新形势下的内外环境要求不同。对此,本文认为可将《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的表述调整为“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民福利,特制定本法”。

3.《烟草专卖法》实体内容调整

具体改革内容应入法。200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工商分离”改革,在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下,实行三合一体制地区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三家单位分开;2005年,国务院发出的57号文件,文明确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烟草企业出资人;网上订单供货的专营方式;加入 WT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这些涉及烟草专卖重要内容的变化,而《烟草专卖法》的相应规制并没有体现。

4.《烟草专卖法》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 篇四

一、出示执法证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询问、文书送达等案件办理环节时应当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案件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证人如实回答、依法作证的义务,以及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作伪证、隐匿证据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先行登记保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依法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在抽样取证通知书上载明取证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5.关于烟草专卖柔性执法情况调研 篇五

专业论文

关于烟草专卖柔性执法情况调研

关于烟草专卖柔性执法情况调研

摘要:行政执法一直是政府行政部门和社会公民较为关注的问题。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烟草 柔性执法 和谐

一、柔性执法的几个理念

柔性执法将以人为本理念、民主参与理念、为民服务理念、和谐理念、平等理念等多维理念引入行政执法并内化为行政执法的理念,然后在先进执法理念支配下对具体执法方式的设计,塑造和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品质,设计出了正确的、具有系统性质的行政执法方式,使烟草行政执法在新形势下能经受住考验。

一是以人为本理念。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目标,但严格执法不意味着只有冷漠才能代表法律的公正。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更多的应该是一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法制社会更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方式。

二是民主参与理念。尽管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但行政执法并非知识行政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事情,如果没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参与,其效果不会很理想。

三是为民服务理念。为民服务理念要求执法者不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官僚,而是为公众服务的“仆人”;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

四是和谐理念。和谐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和价值理念,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关系。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

五是平等理念。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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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低贵贱之分,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关系,是一种服务者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执法者不能随意地向相对人发号施令、更不能随意支配相对人的行为和单方面剥夺相对人的权利。

二、柔性执法理念的具体落实

(一)执法模式的选择

从执法结构上来看,有扁平结构模式和立体结构模式。扁平结构模式仅仅是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主体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话和互动。柔性执法模式是具有立体性结构的执法模式,比较典型地体现在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实际,柔性执法进一步体现我市行业翔文化和建设和谐烟草的理念。大部分烟草零售户能够充分理解烟草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持积极的合作态度。在日常的工作中,有些烟草卷烟经营户对于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有深入了解和领会,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比较机械和单一的硬性执法必然会造成经营户的反感和对立,因此,对部分经营户采取柔性执法达到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二)执法具体手段的完善与创新

执法具体手段的完善与创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导、引导。即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示教导、指点带领、指导帮助,使其能够自愿按行政机关指出的路径或符合行政目标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二是劝告、说服。劝告即执法机关主动和善意地劝说行政相对人不要进行某种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或启发开导行政相对人而使其改正缺点错误或接受执法机关意见,并注意避免将来再犯类似错误。说服即通过语重心长、耐心细致地讲解道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行政机关去实现行政目标。

三是指点、提醒。即烟草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和出错之处,或是行政相对人没有想到或想不到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行政相对人,或以平等身份从旁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是协商、沟通。即烟草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商量讨论、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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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意见,以就某个事项取得一致意见,或通过商量讨论求得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某些活动的理解和主动配合,促使某些较大、较复杂的问题获得较好解决。

五是完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烟草行政机关依法对模范守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的执法手段,它以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执法事务,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的氛围。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烟草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舆论。

三、开展柔性执法的工作设想

理念向实践转化的载体是规章制度,新的理念和新的执法手段要得到落实,有赖于系统化的行政执法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需要制度化而使之定型。目前,以下制度值得推行。

提前宣讲制度:是指在某一违法行为高发时段到来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可能违法的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让他们明白行为的后果,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以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制度。

轻微违法告诫制度:是指相对人因疏忽大意而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时,执法机关告诫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理的制度。

多次违法约见制度:是指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时,执法机关约见违法的相对人进行面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

典型案例曝光制度: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后果产生了恶劣影响、相对人反复违反法律法规的同类行为,且拒绝整改或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处理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公示。这既是对极少数违法者的惩罚,更是给其他公民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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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烟草》2012年第四期

[2] 王开新《和谐烟草初探》2012年4月28日

6.聚集当前烟草专卖执法法律风险点 篇六

烟草在线专稿近年来,随着烟草行业的不断深入改革,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烟草专卖执法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法制观念、政策掌握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我们的日常执法行为时刻接受着多方位的监督和制约,稍有不慎就可能承担相应的专卖执法法律风险。因此,帮助专卖执法人员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规避和预防执法风险的发生,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广大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总的来说,当前我们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有以下情形:

一、市场检查环节

1、执法资格风险。目前,从事一线专卖执法人员多为聘用员工,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制,因而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专卖执法资格,如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资格提出异议,或遇到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时,我们将会遇到麻烦。

2、私放案件风险。在市场检查工作中,接受违规经营零售户,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人员的贿赂,滥用职权私放案件,为不法分子逃避行政处罚提供条件。

3、暴力抗法风险。由于零售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公民的烟草专卖法意识不强,专卖人员在日常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可能会遭到侮辱责骂、围攻殴打、被诬告投诉至直接受到暴力伤害、甚至专卖执法机关被聚众冲击围攻等暴力事件。

4、真假烟识别风险。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稽查队员对市场上出现的卷烟真伪的判断仅凭主观识别,有时会客观存在误差,如将真烟判断成假烟,则会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随后进入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执法的成本;如将假烟判断成真烟,则会为不法分子逃避行政处罚创造了机会。

5、不配合执法风险。在市场检查中,当事人对现场先行登记保存卷烟持不配合的态度,并拒绝在登记保存单据上签字确认,如周边再无其他见证人配合签字的话,我们的现场执法工作将会很难开展。

6、人身安全风险。专卖执法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到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报复行为,因此产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者专卖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产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二、案件审理环节

1、刑事责任风险。在实施案件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对申请人的贿赂等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将会承担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受贿罪等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风险。专卖执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内容、程序、种类、幅度实施处罚;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等行为,尚未触及刑罚,但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而应该受到行政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环节

1、变造事实风险。由于受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等条件的限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证难度加大,有些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行政许可,在申请时故意制造独立经营场所的假象,一旦拿到了许可证,他们会将与住所间隔开的墙开通,从而给我们的后续监管工作带来了被动。

7.烟草专卖组织企业文化工作要点 篇七

问题一:策划的文化不实用

有些烟草专卖组织, 聘请了策划型的专业公司为自己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经过策划人员富有创意的工作, 形成了文字优美、形式新颖、画面动人的文化手册。当这些精心打造的成果正式交稿之后, 的确让人爱不释手, 但是当项目结束, 策划人员撤离之后, 这本手册成了中看不中用的摆设。

问题二:新的文化水土不服

有些咨询公司在为烟草专卖组织服务的过程中, 把客户等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 忽略了既执法又专卖的行业特征, 过分强调专卖过程中服务的亲和性, 把零售户定位为衣食父母, 一切以零售户为中心, 弱化了维护市场的严肃性, 导致新的文化难以向基层工作渗透。

问题三:员工对文化内容消化不良

企业文化的提炼需要植根于广大员工, 但有些企业文化工作者过于追求文化的高度和内涵, 忽视了员工的接受能力, 过于复杂的寓意和表达方式, 让员工无法真正体会到文化的内涵。

问题四:有结论没方法

还有些咨询公司把企业文化当作工程, 认为手册交工之后工作就算结束了, 而没有做到“扶上马再送一程”, 导致客户拿着手册还要自己摸索出落实和检验的方法。

烟草专卖组织是中国专卖体制下的一个特殊的组织, 要想打造真正能够创造价值的文化, 首先要对烟草专卖组织的历史文化进行深入了解。

1986年国家把烟草从糖酒烟公司剥离, 成立了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22年的成长历史积淀了鲜明的文化特征。以河北省烟草专卖体系的发展历史为例:

1986年糖烟酒分离, 把人员和债务作为包袱分离出去形成烟草专卖局 (公司) , 在无资金、无设备、无办公场所的局面下白手起家, 艰苦创业, “团结、踏实、勤奋、任劳任怨”的文化因子开始萌芽, 而同时, 由于作为包袱分离出去的人员对自身的发展缺乏自信心, 完全依赖国家政策, 在艰苦创业的条件下, 把快速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第一目标, 缺乏维护市场秩序与对市场的服务意识。

1990~1998年前后, 国营体制下交易的模式还是大供大销、自由交割, 加之市场属于完全的卖方市场, 手里有烟就能够挣到钱, 倒卖烟的情况比较严重, 烟草员工各尽所能调烟进来, 然后把烟卖出去。尽管收入的提高增加了员工的自豪感, 但由于烟草专卖管理是比较松散的粗放式管理, 员工缺乏规范意识, 个人意识大于集体意识, 本位主义和小团体意识形成。

1998~2003年, 烟草市场逐步规范, 自由倒卖得到遏制, 开始建设和完善网络经营工作, 再加上治理体外循环的严格管理, 市场经营与内部管理步入正轨, 给国家创造的经济效益开始增加。由于个人收益受到限制, 市场意识有所减弱, “严格、规范”的文化因子开始形成, 大锅饭现象开始出现。

2003年至今, 顺利完成组织结构调整, 取消各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 成立卷烟销售部。电话访销, 物流配送, 电子结算, 计算机管理, 建设物流中心, 杜绝卷烟的体外循环, 加速了向现代流通方式的转变。采用新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机制, 规范为先, 强化执行, 持续改进, 培养团结协作、不断创新、关注业绩的工作作风, 痕迹化管理、定岗、定编、定责、定制, 制定详尽措施并严抓落实, 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框架协议》即将在2010年生效, 员工的危机意识和服务意识逐步加强。由于行业管理力度过大, 部分限制了企业的自由度与员工的创造力, 同时收入问题导致员工对工作的自豪感降低, 罚多奖少导致员工缺乏工作的主动性。

了解了以上不同阶段的文化特征,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烟草专卖组织已经形成了独特的文化, 其正面的文化包括踏实勤奋、吃苦耐劳、严格规范、客户服务意识等, 而负面的文化包括观望态度、本位主义、不重视人才、自豪感低等。其文化在竞争性企业文化发展定位模型中表现为强烈的层级规范导向、市场绩效导向与团队支持导向接近均衡, 灵活创新导向明显处于弱势, 日常管理过程中强调内部运营, 管理中过程控制明显高于灵活自主。

在未来的发展中, 烟草专卖组织除了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基因, 还要努力提高效率、重视人才、顺应市场需求、规范市场行为, 逐步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渡。这就要求企业在继续强调合规意识的前提下积极提倡沟通协作、灵活创新文化, 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转变大锅饭观念, 优化管理流程, 消除本位主义, 体现在竞争性企业文化发展定位模型中, 即:强化市场绩效导向, 适度强化团队支持导向, 优化层级规范导向, 倡导灵活创新导向。

当文化定位清晰之后, 要结合行业特征与地域特征进行文字的提炼与梳理, 并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专卖、监察、安全、服务、党建等工作特点, 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企业文化体系。如廊坊市烟草专卖局 (公司) 所处的地理位置距离北京最近, 又是一个新兴城市, 其文化是崭新的, 最能体现行业精神和烟草员工信仰的文化, 这就是“五正文化” (见释义1) ;而沧州市烟草专卖局 (公司) 位于“武术之乡”, 其特点是具有非常强的执行力和不服输的精神, 凡事不做则已, 做就要争第一, 因此形成了富有个性的“力文化” (见释义2) 。这样的文化体系既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要, 又能够被广大员工接受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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