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人员考核办法

2024-07-18

环卫人员考核办法(通用10篇)

1.环卫人员考核办法 篇一

城区市政环卫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中心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中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好城市管理特别是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xx区、xx区、xxx开发区..二、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日常环卫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中心城市道路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护,生活垃圾中转站管理,垃圾桶(房)、果壳箱等环卫设施管护,环卫车辆的运输管理,住宅小区、背街后巷等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管理,河道岸坡及水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景区(点)、停车场、农贸市场周边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

(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各区政府(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建设及保洁人员配备,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的健全与落实,环卫作业与管理经费的投入,环卫工人的福利待遇,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等方面。

(三)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保障,环境卫生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

四、考核资金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xxx区、xx每年分别向市财政缴纳200万元,xxx开发区、xxx、市xx每年分别向财政缴纳100万元作为日常检查考核保证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奖励资金。

五、考核标准

1.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全面覆盖的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及网络,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人,定期对街道、乡镇、社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进行考核评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配足配齐环卫保洁人员,切实建立并运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没有建立相应管理网络的扣罚5000元;没有建立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的扣罚5000元;每月开展两次以上环卫工作专项检查并编发专报兑现奖惩,每缺一次扣罚2000元;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按照常住人口千分之三的标准配足保洁人员,建立保洁人员基础台帐,否则每次扣罚1万元。

2.道路清扫保洁(含绿化带)。落实“两扫全保”制度,保洁达到《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要求。主次干道晨前普扫或机扫,夏季(4月1日—10月31日)早上7:00前完成,其他季节早上7:30前完成。每发现一条道路延时普扫的扣罚2000元,每发现一次动态保洁不到位的扣罚1000元。主要干道在3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每天至少进行2次洒水降尘,每发现一条道路未洒水的扣罚2000元。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居民小区、背街后巷、市场商城、建设(拆迁)工地等区域生活垃圾做到日常日清,无暴露垃圾和积存垃圾,收集清运率达100%。每发现一处垃圾未收集的扣罚500元,每发现一处积存垃圾的扣罚1000元。

4.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分解要求,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设

备采购任务。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公厕建设滞后的每座处罚2万元,环卫车辆逾期未采购到位的,每1辆扣罚1万元,果壳箱未按要求配足配齐的,每少1个扣罚500元。

5.环卫基础设施管理。环卫基础设施日常管理要达到《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公厕内外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图形标志醒目、规范,室内无恶臭、无蛛网、无积水、无乱涂乱画,便池内无积粪、积尿、尿垢等,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座公厕扣罚1000元;垃圾中转站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记录齐全,设施设备完好,内外场地整洁,无恶臭、无积尘、无积存垃圾,定期消毒、灭蛆灭蝇,车辆、工具放置有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座垃圾中转站扣罚2000元;垃圾桶(房)、果壳箱等垃圾容器定位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无残缺破损,密闭完好,容器内垃圾及时清掏,无满溢现象,容器定期清洗,外观洁净、无污垢,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6.河湖水面环境卫生管理。河湖等水域可视范围内整洁干净,岸坡无暴露、积存垃圾。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7.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要按照《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加强长效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凡是在上述区域发现一处积存垃圾的扣罚500元,发现一处简易旱厕或露天粪坑的扣罚1000元,发现一处垃圾池外溢的扣罚500元,发现一处沟塘河渠被生活垃圾污染的扣罚1000元。

8.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有力,环境卫生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及时到位。凡是被市领导交办或批评的环卫管理存在问题每次扣罚1万元,凡是被市民投诉被经查实的存在问题每次扣罚1000元,凡是被市本级媒体曝

光的存在问题每次扣罚5000元,凡是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存在问题每次扣罚1万元。

六、考核方式

1.检查考核以动态检查考核为主,市xx局每周对各考核对象进行动态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随机暗访的形式开展,每周印发检查情况通报,通报中标注具体存在问题及扣罚金额。

2.考核实行每周通报,通报印发至各区政府(管委会),每月汇总各区扣罚金额,形成扣罚金额通知,由市财政局按月予以扣罚,扣罚金额列入财政专户,作为市区环卫工作专项经费。

3.各区扣罚金额采取总额封顶,当月扣罚金额以10万元为上限,超出部分不再扣罚。

4.市政府设立300万元考核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各区环卫管理工作考核。

2.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篇二

为提高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质量水平,加强各镇街所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质量监督与管理,充分加强和调动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现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工作纪律、出勤管理等制定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保洁人员

工作质量标准

上岗时间:

夏季(3月3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6:00 冬季(10月1日--4月1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上岗着装要求:

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劳动工具齐全安全标志旗明显。

工作质量要求: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以上下班迟到、早退半小时为考核依据),进行全日保洁。上班时间不脱岗,不虚岗(在岗期间作业内容达不到标准,不进行作业的出工不出力状况),不旷工,有事向管理人员请假,自己找人替班。

普扫标准要求:每天上午10:00前完成一次普扫,下午4:00前完成二次普扫。普扫达到的标准是“四净六无”,“四净”即路面干净,边沟干净,树池干净,路边至墙根干净;“六无”即无垃圾堆、袋,无污泥脏水,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无连片纸屑、垃圾袋挂树。

保洁标准要求:勤走动、勤观察、勤清扫路面等、及时清除临时垃圾、保洁区墙面等乱贴的杂物,及时清除杂草,及时管理和规劝村民不在保洁区域存放杂物,保持保洁区域整洁卫生。垃圾桶桶体整洁,桶外无垃圾。垃圾池周边整洁卫生。蚊蝇季节按要求及时打药灭蝇。

及时发现村庄道路出入口出现的垃圾,及时向管理人员、村委回报,及时协调清理。

雨雪天气正常出勤作业,并及时清理积水积雪。

服从上级的工作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2元。虚岗、脱岗、聚堆闲聊下棋每次5元。旷工每发现一次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开除。

(2)达不到普扫、保洁标准要求时,每项每次扣2元。

(3)禁止保洁员在托管区域焚烧垃圾,每发现一次扣20元。

(4)保洁员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临时性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2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勤检查一次,村委、居民日常监督、举报后核实的内容,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4、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结果,计入考核。

5、以上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二、垃圾清运人员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垃圾清运车组的上岗时间,由各所根据车组清运工作地点和垃圾倾倒点,合理安排早出车,早清运,垃圾日产日清。考勤管理主要以GPS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各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考勤监督方法。有事不能上岗出车,向所长请假,自己找好替班人员。未经批准不上岗出车,按照旷工处理。

2、上岗着装要求及车辆管理

车组人员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车辆行车安全、维护保养、油耗管理,依据环卫局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

3、工作质量要求

(1)按照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上班出车,完成当日工作量后下班。

(2)垃圾在车辆运输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池)不得外溢垃圾。桶(池)清运后,归位正确稳定。积极协助保洁员、管理员及时清理村头垃圾,及其它地点出现的临时垃圾。未经局允许,严禁私自超范围作业。

(3)作业车辆外观整洁卫生,车况良好,驾驶证与车辆匹配符合规定。

(4)服从上级对车辆的合理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6元。

2、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30元,第二次60元,第三次开除。酒后驾车每次200元,醉酒驾车,立即开除。

3、达不到工作质量中的要求,每项每次扣10元。其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时,每次每事项扣罚5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核检查,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计入考核。

4、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计入考核。

5、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三、街道机械清扫人员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清扫车的上岗时间,由各所根据车组清扫工作地点和范围,合理安排早出车,早清扫。考勤管理主要以GPS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各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考勤监督方法。有事不能上岗出车,向所长请假,自己找好替班人员。未经批准不上岗出车,按照旷工处理。

2、上岗着装要求及车辆管理

车组人员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车辆行车安全、维护保养、油耗管理,依据环卫局统一的管理办法执行。

3、工作质量要求

(1)按照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上班出车,完成当日清扫工作量后下班或者服从所长安排其它工作。

(2)在车辆清扫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对于镇区主干道尽量实施机扫,保持路面清洁。机扫时禁止驾车空跑,应随时检查清扫质量。未经局允许,严禁私自超范围作业。

(3)清扫车辆外观整洁卫生,车况良好,驾驶证与车辆匹配符合规定。

(4)服从上级对车辆的合理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每次扣6元。

2、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开除。酒后驾车每次200元,醉酒驾车,立即开除。

3、达不到工作质量中的要求,每项每次扣10元。其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时,每次每事项扣罚50元。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管理员每天考核检查,计入考核。

2、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计入考核。

3、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计入考核。

4、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计入考核。

5、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6、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四、包片管理人员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夏季(3月3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6:00 冬季(10月1日--4月1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上岗着装要求:

上岗时一般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工作质量要求: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向所长请假。

(2)管理员上班签到以后,填写当日工作内容。领取保洁员考勤检查表及时到管理的区域检查保洁人员上岗工作情况和垃圾清运及时情况。对保洁员进行考勤签名(局、所、管理员安排其他临时性任务和遇到严重的雨雪天气,不能到村考勤时,由所长确定,并报一体办)。

(3)管理区域在15个行政村以下时,管理员每天到村检查考勤一次(超过15个村,并不能一天检查完的片区,2天检查一次)。下班时将保洁员的考勤签到表,投入考勤箱内。

(4)管理员每日做好保洁质量,垃圾清运情况的检查记录,以备月底对其进行考核扣罚。

(5)积极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环卫所汇报。

(6)发现村庄道路出入口出现垃圾,及时向村委和环卫所回报,并及时协调安排清理。

(7)服从上级的工作调度和安排,积极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30元,第二次60元,第三次开除。

(2)每日未完成考勤检查任务扣15元(局、所、管理员安排其它临时任务和遇到严重的雨雪天气,不能到村考勤的除外)。

(3)严禁管理员提前让保洁员签到考勤和补签考勤,严禁让其它人员为不在岗保洁员代签字,每发现一次扣30元。

(4)管理员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临时性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30元。

(5)环卫所、一体办、局考核组对管理员负责区域的检查考核结果,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扣罚管理员。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环卫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2、一体办随时进行的不定期抽查结果,计入考核。

3、局领导或局组织检查考评组进行的考评检查结果,计入考核。

4、以上每级检查的考核结果均计入本月的工资扣罚。

5、同一事项不重复处罚。

五、所长

(一)工作质量标准

1、上岗时间:

夏季(3月3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6:00 冬季(10月1日--4月1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

2、上岗着装要求:上岗时一般着工作标志服,衣着整洁。

工作质量要求: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向分管局长请假,并报一体办。

(2)负责对本所管理员、司机的考勤管理。掌握本所人员的每日出勤工作状况。管好空白的管理员考勤表、保洁员考勤检查表,每表严格遵守每日一发放一收交的规定。不得提前发放或滞后收交。每日负责将管理员考勤表投入考勤箱内。监督管理员将保洁员考勤检查表投入考勤箱内。

(3)全面掌握本所工作内容的每日进展状况,加强对街道日常保洁、垃圾清运等作业内容的检查考核,努力提高本镇街托管区域的环境卫生质量水平。合理分配管理人员的包片数量,尽可能满足管理员每日能够检查一遍所属范围的工作情况。合理使用管理车辆,合理分配清扫车、垃圾运输车的工作量和范围。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4)严格审核保洁员、管理员的工资报表。严格把准所属人员的上岗、离岗时间,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认真核实各项扣罚项目与额度。

(5)未经局领导批准,严禁所属车辆、保洁人员超业务范围作业,提供免费或有偿作业服务。

(6)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主动预防和控制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扣罚标准:

(1)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旷工每发现一次扣罚60元,第二次开除。

(2)对所内人员考勤的不执行有关规定,每项次扣罚20元(环卫局安排其它临时任务和遇到严重的雨雪天气,不能考勤的除外)。本所考勤人员超前签到、代签和补签,每发现一次扣10元。

(3)本环卫所所有各项目作业内容的考核,依据对各岗位各项业务的考核标准进行扣罚直接责任人,不直接扣罚所长。但是综合的考核结果,由局领导研究使用。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1、局考核组、一体办对本所托管区域的检查考核结果,由局领导研究确定对所长做相应的奖罚。

3.环卫人员考核办法 篇三

为全面深化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提高镇村环卫市场化作业质量,根据《峄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城乡环卫一体化镇村环卫作业市场化工作重点,统一作业标准和奖惩标准,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促进城乡环境改善和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共建共享城乡优美宜居家园。

二、考核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峄城区关于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峄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

三、考核对象

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中标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区、镇两级考核结果确定中标企业月度考核成绩。每个镇街保洁辖区作为一个考核单元。

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和计分方法

(一)对中标企业的考核

1、日常考核。各镇街负责做好辖区内中标企业作业质量的日常考核工作。每月应不低于4次,每次检查不低于全镇(街)30%的村庄。合同满月5日内将中标企业上一月度考核得分情况,由各镇街加盖公章后书面报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抽查考核。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中标企业作业质量的抽查考核工作。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数量不少于镇街市场化保洁村居的10%。

3、计分方法。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使用同一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考核。区、镇街两级考核得分按照3:7的比例折算,作为市场化公司的月考核成绩。

具体计算公式为:中标企业月度考核成绩=各镇街日常考核得分×70%+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得分×30%。

(二)对镇街的考核

1、考核方式。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履行环境卫生监管职责情况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进行抽查考核,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

2、计分方法。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包括各镇街日常监督管理、三堆两垛清理、薄弱村整治、对保洁公司考核资料等。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中标企业考核结果运用

1、月度考核结果。根据月考核结果拨付中标企业市场化运作费用。每月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当月经费;每月考核得分低于95分的,按照(满分100分)每扣1分扣罚1000元的标准折算,直接抵补市场化作业公司应支付的保洁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月支付费用的5%。

2、考核结果。每月考核成绩相加作为考核成绩,对于一年中全区在市满意度调查中平均成绩低于全市前三名,禁止中标公司参与次年全区市场化保洁。

3、人员、设备配备应保持合同规定98%以上,低于98%的按实际缺职人员、设备扣除相应费用。

(二)镇街考核结果运用

1、月度考核结果。根据月考核成绩,每月对镇街进行排名通报。对监管不力且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的,按照5%的增幅上调镇级承担费用比例。

2、考核结果。考核成绩包含每月成绩总和与满意度调查结果两部分(计算公式为:总成绩=月度成绩总和×60%+市满意度调查得分×40%)。考核成绩作为对各镇街经济社会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争议解决

各镇街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考核,不得随意更改标准,严禁随意加大或缩小扣分比例。

4.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篇四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刚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评价文职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文职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聘用、奖惩以及薪酬分配提供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xx市公安局全体文职人员。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考核三种类型。其中平时考核采用月度考核的办法。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正常考核,当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岗位变动的文职人员,自报到当月起由现工作单位进行月度考核;调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由原单位提供表现情况,现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因请病假、产假、哺乳假等,一个月内超过十五天的,不能加当月考核;一年内超过六个月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情况。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指工作实绩。

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相应工作要求为重点。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增补、细化考核条文,并报市局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以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二)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试用期满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文职人员续聘、调整岗位、奖金分配、解聘的依据。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遵守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文职人员总数的15%左右。月度考核期内,累计缺勤(使用带薪休假、公假、产假等视为出勤)十天及以上,或事假累计五天以上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优秀人员名单应当在本单位文职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建立文职人员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专管民警、文职人员代表组成。文职人员较少的用人单位可指定民警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

(一)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满前一周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人试用期内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书面小结,填写《文职人试用期考核表》。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在《文职人试用期考核表》上写出鉴定并提出文职人员是否合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局人事处审批,确定是否予经续聘。各分局文职人员报本局政工部门审批。

(三)市局人事处及时将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文职人员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试用期满后考核

(一)月度考核

考核小组或文职人员专管民警在每月月底前根据被考核人当月履职和表现情况,填写《文职人员月度考核表》,提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于下月2日前将《文职人员月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市局人事处。

(二)考核

1、被考核人于每年12月中旬根据全年履职情况,填写《文职人员考核登记表》,并自评等次。

2、考核小组或文职人员专管民警根据被考核人全年工作表现和月度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单位负责人审核。

3、用人单位将《文职人员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文职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并上报市局人事处;其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另附书面鉴定。

4、市局人事处汇总各用人单位的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文职人员考核等次。

5、市局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文职人员通报考核结果,并将优秀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局人事处提出复核申请。市局人事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第四章 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试用期间不发考核奖金,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根据考核等次发放奖金;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奖金。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优秀的人员可列入表彰,在参加培训、晋升技能等级、转岗到高等级的岗位、选拔担任文职管理职务时优先考虑。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考核等次发放年终奖金,本人愿意继续在文职岗位工作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终奖金,人员退回派遣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文职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2、文职人员月度考核表

3、文职人员月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4、文职人员考核登记表

5.会计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篇五

会计人员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与当月工资挂钩。其会计人员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1、会计人员严格遵守公司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占10分。不遵守公司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随意挪用的,根据情节严重考核其当月工资的-5至-10分。

2、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资金使用合理占10分。未能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资金使用不合理的,考核其当月工资的-5至-10分。

3、会计人员核算材料价格,运费要准确无误,按审批程序报账占10分。核算材料价格、运费不准确,不按审批程序报账的,考核其当月工资的-5至-10分。

4、会计人员审查、复算费用单据必须准确无误占10分。审查、复算费用单据不准确,随意给内部人员报账的,考核其当月工资的-2至-10分。

6.后勤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篇六

我了全面实现学校远景规划和五年教育教学质量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总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后勤人员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加强对后勤人员的考核力度,充分调动总务后勤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根据德、责、勤、绩的表现和奖优罚劣的原则,合理构建总务、后勤人员的评估制度,为学期和学年评比、表彰提供确凿的参考依据。

(2)本着发展性评价的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结果评价并重、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评价制度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总务、后勤人员队伍,为我校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方案依据:

以总务、后勤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依据,确定总务、后勤人员的考核项目和奖惩办法。

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爱岗敬业、锐意进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12、具有强烈的事业感和责任心,工作热情、脚踏实地,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注重实效,持之以恒,实绩突出。

3、工作有计划、有安排,紧张而有秩序,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4、服从安排,遵纪守纪,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全身心地投入到后勤服务工作中。

四、考核项目和奖惩办法:

考核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年考核。

(一)考核内容:

1、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30分,出勤情况为20分,工作态度和完成任务情况为30分,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情况为20分;总务处负责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存档。

2、在每月的考核中,如发现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且严重失职、酿成严重后果,即以“0”分计算,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经济处罚,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立即解聘。

(二)先进个人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先进个人评选程序:以月考核积分和学期总评为依据,由总务处提出校级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交全体后勤人员评选,报学校审批。

7.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工作,准确运用计分方法反映劳教人员所内表现,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试行日记载、月小结、季度评语、分值累计、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计分考核结果是劳教人员适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计分方法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遵守纪律、学习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部分,自劳教人员入所后次日起开始考核。

第六条 对劳教人员的考核,分为基础分、奖分和罚分,每月基础分与奖罚分之和为劳教人员月考核总分。奖分为正分,罚分为负分。

第七条 劳教人员每日基础分10分,其中:遵守纪律3分,教育学习3分,生活卫生2分,习艺劳动2分。劳教人员准(放)假、因病住院的,按日基础分计分。

第八条 劳教人员因无习艺劳动任务、节假日休息等原因不参加习艺劳动或学习的,按习艺劳动或教育学习的基础分计分。

劳教人员因病、残不能参加学习或劳动的,按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的基础分计分。

第九条 劳教人员有突出表现应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劳教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罚分,罚分从月总分中扣除,但不得出现负分。

第十条 劳教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分或罚分条件,按分值高的予以奖分或罚分。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因同一行为获得表扬、记功奖励或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不再给予奖分或罚分。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期间,不纳入计分考核范围,但其原有积分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有依法提出复议、诉讼或控告的权利,但利用复议、诉讼进行无理取闹的,应视其情况予以罚分或作其他处罚。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 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达到以下要求的,可得到相应的日基础分:

(一)遵守劳教人员守则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的,可得到遵守纪律的基础分;

(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尊重授课教师,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得到教育学习的基础分;

(三)遵守劳教人员日常生活规范,搞好环境、内务、个人卫生的,可得到生活卫生的基础分;

(四)按时参加习艺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爱护习艺设施和劳动工具的,可得到习艺劳动的基础分。

第十五条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分:

(一)拾金不昧的,奖1-2分;

(二)在报刊上发表稿件的,奖1-3分;

(三)积极参加学习、训练,成绩优良的,奖2-3分;

(四)经常超额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的,奖2-3分;

(五)自觉接受教育转化,并帮助教育转化他人有明显成效的,奖3-5分;

(六)在市劳教局或劳教所(站)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的,奖3-5分;

(七)参加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获得一科以上合格证书的,奖5-8分;

(八)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奖5-8分;

(九)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奖8-10分;

(十)检举、揭发、制止他人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5-10分;

(十一)在抢救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奖5-10分;

(十二)阻止他人自杀或逃跑的,奖10-15分;

(十三)有其他良好表现的,视情形予以奖分。

第十六条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罚分:

(一)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习艺劳动或其他集体活动的,罚2-5分;

(二)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违反课堂纪律,损坏教学设施器具的,罚2-5分;

(三)违反作息规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罚2-5分;

(四)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标识标牌的,罚2-5分;

(五)消极劳动,屡次不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的,罚2-5分;

(六)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不合格的,罚5-10分;

(七)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的,罚5-10分;

(八)偷工减料,造成习艺产品不合格的,罚5-10分;

(九)违章作业,故意损坏习艺劳动工具或设备的,罚10-15分;

(十)恃强凌弱、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罚10-15分;

(十一)引诱、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罚10-15分;

(十二)无理取闹,抗拒教育转化的,罚10-15分;

(十三)造谣惑众、散布不利于教育转化言论或拉拢落后人员,妨碍他人教育转化的,罚10-15分;

(十四)拉帮结伙,互相包庇,扰乱管理秩序的,罚10-15分;

(十五)私藏通讯工具、现金、刀具、绳索、铁器、酒等违禁物品的,罚15-20分;

(十六)有赌博、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罚20-25分;

(十七)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罚20-25分;

(十八)蓄意破坏或行凶的,情节较轻的,罚20-25分;(十九)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罚30分;

(二十)预谋逃跑或煽动、唆使、帮助他人逃跑,情节较轻的,罚30分;

(二十一)有自杀、自伤自残行为的,罚30分;

(二十二)有其他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视情形予以罚分。

第四章 管理模式晋级及奖惩

第十七条 封闭式管理劳教人员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半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以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以一个月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八条 封闭式、半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考核期内计分考核平均每日10分以上,具有晋级资格。

第十九条 降级应当根据违规违纪的情节和后果,将劳教人员由开放式降为半开放式或半开放式降为封闭式,也可由开放式直接降为封闭式。

劳教人员降级后从批准的次日起重新计分考核。

第二十条 不参加计分考核的劳教人员,保留原等级。

第二十一条 劳教人员有立功或严重违纪等情形的,不受考核分数限制,按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晋、降级。

第二十二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奖罚分相折抵后,奖分累计满30分的,可予以表扬1次;累计满50分的,可予以记功1次。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奖罚分相折抵后,罚分累计满50分的,应给予警告1次;罚分累计满80分的,应给予记过1次。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应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一次奖3分以下或罚5分以下的,由直接管理警察作出决定,报本大(中)队备案;

(二)一次奖4分以上10分以下或罚6分以上20分以下的,由直接管理警察提出建议,报本大(中)队审批;

(三)一次奖11分以上或罚20分以上的,由大(中)队提出建议,报劳教所(站)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奖罚分的情况报所(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奖分或罚分,应由劳教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劳教人员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以上警察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月公布的方法,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张榜公示;给予奖、罚分的,应在3日内公示。

劳教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形获得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劳教人员签名和2名以上警察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可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劳教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劳教所(站)申请复核;劳教所(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劳教人员。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劳教所(站)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对计分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劳教所(站)应每季度对大(中)队计分考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计分考核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劳教所(站)或大(中)队应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错误及时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劳教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察、失职导致计分考核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劳教人员和收容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分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劳教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教局负责解释。

8.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篇八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高管人员薪酬标准》以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管人员是指董事长以及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高管人员绩效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签订绩效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主要针对董事会年初确定的经营

目标以及着力解决的个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及公司整体绩效考核结果调节分。

(一)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成本费用总额、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

(二)个性指标: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度、公司治理情况、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情况等;

(三)约束性指标:包括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节能减排等;

(四)公司整体绩效考核结果调节分:指公司整体绩效考核结果得分-100 分。

第五条 考核计分方式:

绩效考核中的财务指标、个性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权重分配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进

行动态调整,具体指标及权重每年年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约束性指标 为扣分指标。

考核综合得分=财务指标考核得分+个性指标考核得分 +约束性指标扣分+公司整 体绩效考核结果调节分。

绩效考核最高得分为120 分。

第三章 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方式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纳入考核,绩效工资基数标准如下:

董事长、总经理:工资的40%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绩效工资基数;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30%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绩效工资基数。

第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具体方式如下;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系数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公司薪酬体系,工资中纳入绩效考核的部分;

绩效工资系数:根据绩效考核得分,按下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比率,系数在0-2 之 间:

1、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得分在100 至120 之间的,绩效

工资系数=1+(考核分数-100)/20,绩效工资系数在1-2 之间;

2、未能完成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得分在80 至100 之间的,绩效工资系数=(考

核分数-80)/20,绩效工资系数在0-1 之间;

3、未能完成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得分在60 至80 之间的,绩效工资为0;

4、未能完成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得分在60 分以下的,绩效工资为0,并扣减

50%的岗位工资。对考核得分在60 分以下的高管人员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流程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及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按公司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及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1、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数额,表决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报告披露完成当月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对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9.公益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篇九

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汝溪镇镇江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公益岗位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镇江社区负责管理。

第三条、本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江社区居委统一组织。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在上岗期间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社区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考勤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镇江社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社区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给予书面警告;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社保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0.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篇十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制度,进一步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公司跨越式发展,根据《公司职工岗位绩效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目标共保原则

高管人员在公司治理和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下达考核目标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在董事会领导和总经理带领下,团结一致,扎实工作,把推动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确保目标完成作为中心任务。

2、管考一致原则

集团公司按照“管什么考什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强化高管人员责任意识和执行力。

3、差异薪酬原则

将高管人员纳入公司职工岗位绩效考核体系。根据高管人员岗位职责拟定考核目标,实行对标考核,严格打分,有奖有罚,奖罚对等,体现个人薪酬差异。

二、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

三、考核办法

1、考核主体

高管人员考核主体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考核期限

高管人员考核期限与省国资委对公司的考核期限一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年内任职的,从任职次月开始;年内离职的,至离职当月为止。

四、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1、指标设臵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按公司目标和本人分管工作目标确定,实行百分制。具体分为三大类:

(1)共性指标(40%),即省国资委下达给公司的考核目标。

(2)分管指标(40%),一是提出明确的战线管理思路和目标要求;二是战线管理提升出亮点见成效;三是分管部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部室奖罚分±30-50%的比例打分;四是所管战线出现重大责任事件、事故的,根据公司书面处理意见扣减高管人员其绩效分。

(3)重点工作(20%),指公司在联席会、碰头会上指定高管人员负责的重点专项工作。

高管人员兼任党内职务的,以所任经营层职务确定考核指标。

2、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表。在充分沟通基础上,按一人一表的要求,逐一制定高管人员绩效考核表。

(2)签字确认。在公司工作会上,由董事长分别与高管人员在考核表上签字,予以确认。

(3)考核。年末,董事长、总经理授权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高管人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收集,拟定初步考核结果,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确认。

3、特别奖励

高管人员所分管的战线工作或者所负责的重点专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董事会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董事长决定。

五、薪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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