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桂的作文

2024-10-21

金桂的作文(通用6篇)

1.金桂的作文 篇一

雨过天晴,信步走到庭院,浓浓的桂香直入心脾,呀!金桂开花了!满树的金黄,我急切搜寻,贪婪的吮吸,陶醉在这棵桂树旁,脚步再也迈不开了。

啊,又是一年金桂飘香时!

这熟悉的桂花香啊,飘浮在我甜甜的记忆里,又把我带到了那金桂飘香时。

那时候似乎诸事不顺,面对着前进道路上的困难,我的心情烦闷、抑郁到了极点。本想着到庭院中去散散心,但面对这被秋雨摧残过后的景色,已无心在逗留。正当我转身离去时,一阵微弱的幽香如同牵引的绳索,引领着我来到一棵桂树旁。我惊讶的发现,桂树开花了,在清冷的秋风中开花了。

我仔细地观察着它。其实单凭桂树来讲其本身在平凡不过,它既没有婀娜多姿的枝干,也没有碧绿而富有生机的树叶,倘若将其置于万木丛中,实在找不出一点特别。但,只要它一开花,那自然是身价百倍。香气弥漫,整个庭院暗香浮动。而在我眼前的这棵桂树又何尝不是这样呢?金黄色的小花隐身于墨绿色树叶的身后,散发着沁人心脾的幽香。在清冷的秋风中,它竟还能怒放,在秋雨的打击后,它竟还能有香袭人,这让我不禁敬佩它的精神。深秋,本应该是万物临近凋零的时刻,可桂花却在这逆境中成长、怒放、繁衍,它用自己顽强的意志实现着这深秋的价值。秋雨过后,万物都经过雨滴无情地拍打而暗自神伤,而桂花,雨水非但没有抹去它的幽香,反而是这种香更加浑厚;更加浓烈;更加触动心底,使人感觉到一种典雅的气氛。即使地上有被雨点打落的桂花,但花香还是无限的蔓延,沁人心脾。我不禁捡起地上的几朵桂花,双手捧着,鼻子凑上前去,一阵淡淡的清香直钻入心底。这不正如陆游写到的:“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香如故。”这虽描写梅花,但桂花同样具有这样的精神,即使离开了生命的基础,仍然要在生命的最后来实现自身的价值。

我无意中注意到旁边梧桐树上落下的枯叶。你看那枯黄且毫无生机的叶子上写满了秋天的悲伤与凄凉。梧桐,在春天到来时发芽,夏天时碧绿如茵,然而一接触到秋天的清冷,树叶就全部掉落,只剩下光秃秃的树枝。像这样在温暖舒适中成长,在逆境中退缩,又怎会真正锻炼自我,真正地成长呢。想毕这一点,是生在“温室”中的梧桐所体会不到的。

是的,逆境中的成长才是真正地成长,在困难和坎坷中获得的成功才会有所价值。桂树给我以鼓励,给我以战胜困难时的无限动力与信心,是我前进的榜样!何必为眼前的的困难自怜自艾,我正应该利用这逆境磨砺自己,在不断努力中成就更好的自我。

又是一年金桂飘香时,我早已是崭新的我了。沉浸在这宜人的桂香里,我愿金桂永远怒放,愿这沁人的芳香永留人们心间!

2.寻一杯最好的黄金桂 篇二

没有烟囱,才有好茶园

安溪的茶,有南县北县之分。北县的茶香气足,以感德为代表,南县的茶水底口感好,以西坪、虎邱、大坪、龙涓等地为主产区。此次到虎邱,碰上了许多同行,包括来自CCTV的记者们,都在虎邱踩点,关注乡村旅游,也关注茶园。虎邱镇的张镇长很兴奋,他说,最爱和“搞旅游”的人打交道,因为虎邱很值得。

未见到张镇长时,带我们去镇里的阿贤说,这个镇长思路不错,不让工业进虎邱。见到镇长,他开口便说:“我们这里没有一个烟囱。”

基于这样的好环境,再加上高速公路顺达,从厦门到虎邱无非一个小时车程,近几年虎邱的有机茶园、生态茶园态势很猛。据说,安溪至少1/3甚至近半的有机茶园都在虎邱。其带来的后续反应是:从茶园到旅行的生态旅游,已经成为虎邱的重点,而虎邱也依托这些茶园,有了很好的CSA(社区支持农业)实力,这里的茶农都在思考,怎么把都市人引到茶村去。而在竹园、石山、美庄、罗岩等地,都有非常好的茶园基地和非常好的茶叶,可以接纳、吸引都市客群。

我这次是第三次去到黄旦的发源地虎邱美庄寻茶。

安溪铁观音横扫市场,也不可避免地掩盖了当地其余茶种应有的光彩,譬如黄旦(又名黄金桂)。黄旦因其香气鲜爽,有时被用来拼配铁观音。但普通茶客,只记住了铁观音,他们撑起的市场中,黄旦只占据小小一角而已。

黄旦是安溪茶里最早发芽的一个品种。相传,清咸丰十年(1860)安溪罗岩灶坑村(今虎邱美庄村),有个青年叫林梓琴,娶西坪珠洋村女子王淡为妻。根据当地风俗,结婚一个月,新娘需回娘家“对月换花”,返回婆家时,新娘带回的礼物中要有一种东西“带青”(即植物幼苗),以象征世代相传,子孙兴旺。王淡的“带青”之物,是两株小茶苗,种在祖祠旁园地里,后长得枝繁叶茂,采制成茶,左邻右舍尝后都赞叹,因此以王淡名字谐音将这种茶命名为黄旦。加上黄旦色如“黄金”,奇香似“桂”,黄旦又名黄金桂。

黄旦被称为乌龙茶系列中有别于铁观音的另一极品。由黄旦制成的黄金桂成品茶,具备“一早二奇”的“贵气”。一早,即萌芽、采制、上市早,黄旦采制比一般品种早十多天,比铁观音早近20天。二奇,即外形“黄、匀、细”,内质“香、奇、鲜”,“一闻香气而知黄旦”。黄旦常常被说成“容易伤胃”的乌龙茶,但黄旦的拥护者认为:这是其他茶种打压黄旦的营销手段而已,黄旦与其他乌龙茶的伤胃程度从来都是一样的。

黄旦母树在美庄的灶坑。灶坑形状与灶台相似,四周高,中间低,母树在低洼处。150岁的母树其实只是一株,但其根从石头缝里长出,又发芽、蹿高,变成了第二株母树。灶坑的视野绝佳,一边是队列整齐的茶园,一边是高低错落的民宅,站在宅子门口,能看到“坑”中和对面高处的大片茶园。这是顶好的农家乐资源。

压箱宝的林家黄旦

美庄和罗岩两个村庄离得很近,都属于虎邱镇,都种植黄旦。有茶客到美庄来喝茶、斗茶,美庄的人也必定会带着他们去寻罗岩的好茶。美庄的林桂河最爱带我们去罗岩的炒茶师林振文家,他说,要喝最好的黄金桂,就得来这里。

林振文家的茶,是美庄、罗岩的压箱宝。你得在村里喝了一圈的茶,最后再来品林振文的手艺,才更能品出他家黄旦的骄傲来。

林振文不善言辞。向他请教茶的问题,他会说:“这不好说。”他从小就采茶、制茶,完全凭的是感觉。爱茶的人每每寻到他家,他都是一泡一泡地拿出茶来,说“你品一下”。你如果拿了顶好的铁观音去,他一定会拿出一泡价格更便宜口感却不输甚至完胜的黄旦来,让你叹服。比如他家的老黄旦。

对老茶的评判,一般是“顺”、“滑”、“饱满”。林振文家的老黄旦,在这三方面都极佳。不过,老茶味道特别,有人觉得喝起来有“灰尘味”。这是因为一般茶客喝茶的口味还是被铁观音推出的清香型俘获,对老茶的接受度并不高。但是,清香型的乌龙茶,喝多了会难受,老茶则火气轻、口感饱满。美庄村的人也告诉我们,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茶客迷恋老茶。

其实,黄旦要做老茶,危险性比铁观音高。因黄旦主要的卖点在香气,铁观音在口感,香气时间越久越容易丧失,口感则会因时间越久,内质越纯,变得越好。林振文的老黄旦之所以口感香气俱佳,与其技艺关系很大。他的这些老茶是用传统的木炭烤茶技术制成,而非机械化操作。他也是美庄、罗岩惟一还坚持木炭烤茶这一古法制茶的茶农。每年春茶过后他都会做一点,供给“朋友圈”。

木炭烤茶的过程很考验实力,林振文得步步紧盯,可能需连续熬上三四十个小时。单单灶内起火的过程就需四五个小时,木炭要烧透,否则柴火烟味会影响茶的味道。我曾在他家中看到两个用来木炭烤茶的灶,一个灶一次只能烤2斤茶,二三十个小时后,才能烤出4斤茶叶。木炭的需求量也不小,60斤木炭,大概可以烤出6斤茶。纯手工的做法,无法大批量生产,因此,林振文的木炭烤茶,一般只供给熟人。而因为只有他一人还保持这种传统制茶方式,也让他和他的木炭烤茶,变成了当地值得珍藏与骄傲的标识。

3.金桂飘香作文 篇三

岁月回溯到从前,记忆长流的岸边长着一棵棵年老的古桂,正绽放美好。从小我便爱与她嬉戏,爱抱住她摇晃,她便慈祥地抖一阵金雨使我欢喜。每天我都要与她相伴,像栖息在她身上的一只鸟,她是我的又一个母亲。

秋天是我的节日。母亲与我在金秋采摘桂花,或是晒干泡茶,或是做成桂花糕,或是别的什么。一项一项仿佛是惊喜,笼罩了我。我最爱桂花那芳香的气味,金灿灿的,温暖了我幼小的心灵。

长大了,我学会并领悟了感动。老桂也更是苍老了,粗壮的枝干上开了几条裂缝,翠绿的叶子更是映得铁青,饱经岁月的沧桑。金秋时节一个万里无云的晴日,我回家乡探望祖父母。别致的小院中央长着一棵看上去年龄很大的老桂树,使我的内心波动了一下。闲时,母亲娴熟地挎着小竹篮采摘桂花,我远远地望着,心里有点期待。太阳在天空中划了一道极慢且长的圆弧后离开了,阳光射得很斜,也很刺眼。“新鲜出炉的桂花糕!”母亲带着温馨的笑容说道。我迎过去,顿时,浓浓的桂花香包围了我,让我有点迷离,我仿佛看见了儿时的古桂树的甜蜜的微笑。尝一口,香味便进入我的心田,温暖柔和,陶醉无比。走到桂树面前,脑海中出现了古桂的剪影,泪珠滴下。

4.忆金桂作文 篇四

忆金桂

秋天,一阵阵浓郁的桂花香幽幽飘过,那金子般、美丽的桂花真是惹人喜爱。我望此情景,不禁想起了儿时最好的伴侣、童年时的重要朋友――弟弟。

弟弟六岁时就远度重洋,定居在了澳大利亚。但那金色、如梦般的金桂童年 ,都使我们俩充满了憧憬。

儿时,我们在香气四溢的桂花树下快乐地游戏。那一段美好的回忆,我一辈子也忘不了:秋天的金桂特别香,弟弟总会拉上我这个哥哥到桂花树下采起金桂来,几朵金桂,几个襄袋,都会使我们高兴好一会儿。有一次,我们俩进行了一次比赛,就看谁摇下的金桂多,谁杯中的金桂香气芬芳。话音一落,我们就不约而同地冲了上去,使出了全身吃奶的`劲,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摇啊摇,摇啊摇,金桂如同小雨点一般,“沙沙沙”“沙沙沙”,一大片一大片地落了下来,纷纷扬扬的,整个人满头满身都是金子般的桂花。远远望去,整个人就像贴了金一般,好玩极了,我们互望着,都捧腹大笑了一番,闻一闻,啊,真爽!全身桂花香,味道清新怡人,使我们心旷神怡,真是一株金桂树勾起了我一颗回忆金色童年的心呀!不用说,我们的杯子一定是装满了那香飘十里的桂花。一回家,桂花一半以后做桂花汤圆之类的小吃,一半分给大家泡桂花茶。这桂花可真是一个魔术道具一般,只要放上几朵晒干了的金桂,一杯平淡无奇的茶就有了大变化,淡淡的清香扑鼻而来,使疲劳了一天的人一闻就轻松了许多,更不用说品尝了,还有那晒干了的金桂做的汤圆也别提有多香了!

5.那一株金桂初二作文 篇五

繁华落尽的季节里,你可是在悲叹美丽的短暂?枝叶飘零的季节里,你可是在哀怨生命的无痕?那你可否问道那沁人心扉的馥郁芳香,可否看到翠绿枝叶下耀眼的簇簇金黄,可否在意那以小小身躯装饰枯秋的坚强,以浓浓活力点缀悲秋的热忱。

喜欢去外婆家,因为在那里不仅放松,自由,而且在家门前不远处有一棵大桂花树,周围还有几十棵新植的小树苗,也算得上是一个小桂花林吧。

因为常见,所以就觉得桂树很平常,平常到它什么时候结出串串芝麻般花苞都不知道。直到那几天渐渐开始闻到花香,渐渐浓郁了,我才开始注意到那小桂花开始从叶子间探出来了。我惊喜地走近桂树,想细细地观察它。

桂花很小很小,可却很团结,它们总是一串一串地挤在一起,很少看见有一朵两朵单独在一起的。桂花只长在枝条靠近树干的那端,它们只躲在宽大的叶子后面,它们不想炫耀自己,可散发出来的馥郁芳香怎么能不吸引人注意到它呢。

它开花的那段时间,我总会捧着书坐在树下,有时甚至躺在树下,什么都不做,什么都不去想,沉醉在这十里香中,欣赏着斑驳光影,享受着午后恬静。若不是没了炎热,我会错认为现在仍是充满生机的夏天。

花开得最盛时,外婆却把它们都摘下了,我惋惜了好一阵。可是,当我吃到又香又甜的桂花糕时,我知道了:桂花离开了生养它的桂树并不代表它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为人们带来芳香,它在以另一种方式诠释了它的存在。我想,它从花苞开始以糕点结束的一生不会留有遗憾。

6.《徐金桂讲行政》修订提示 篇六

(1)本条属于宣示性的原则条款,具有倡导意义:首先,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其次,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注意培养依法应诉的能力,能够在法庭上直面作为原告的人民群众。最后,最重要的是,通过真枪实弹的庭审活动,实现对行政官员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培育其敬畏法律尊重私权的法律意识。诚如《易经》中所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在当下中国,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庭审中法院的专业审判活动来感化行政官员,用司法权监督和影响行政权,逐渐将其召唤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来。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实施办法:根据最高院2015年4月20日通过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可见,a)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原则上应当出庭参加庭审。b)“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行政机关分管该行政职能的副职负责人。c)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为被告行政机关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此处的“委托”应当等同于委派。d)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据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四)特有目的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相关立法

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本条就是关于行民交叉案件一并审理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19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二)法理分析 1纠纷的行政争议。例1前者比如行政相对人李某对因为驾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只涉及行政机关公安局与行政相对人李某之间的行政争议,并无其他关系人或法律关系的存在。

例2后者比如行政相对人甲公司经过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了一幢十层楼房,该楼房遮挡了周边一个四合院的采光,而四合院的房主刘某对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中并列存在着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行政争议是刘某作为行政相关人对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民事争议是刘某对甲公司侵犯其相邻权的行为不服。对于这类伴随着民事纠纷的行政争议,按照传统处理办法,应当将两类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说,还可能导致循环诉讼,影响司法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必要依当事人的选择,将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纳入一并审理的范围。

(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争议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通常应分别进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在两种分属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情况下,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这将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而不能在民事审判庭审理。也就是说,只能行政附带民事,不得民事附带行政。理由在于行政审判庭具有对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规则,行政部分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规则。

(三)主要种类和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都可能出现行民交叉一并审理。以行政裁决和行政许可为例,分析如下:

1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裁决案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条件:

(1)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的对象为民事争议,所以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

(2)行政裁决行为违法。如果行政裁决行为合法,也就不需要法院去解决作为行政裁决对象的民事争议。

(3)民事争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了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即使行政裁决行为违法,法院也只能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判决。例甲乙两村相邻,就同一块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主管机关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地归甲村所有,而乙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辨析]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省林业局建立的行政裁决法律关系,甲村是行政相对人,乙村是行政相关人。二是甲乙两村之间就林地权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乙村以省林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甲村是本案的第三人。如果法院审理认定该行政裁决违法,而甲乙两村主动申请法院就该块林地的权属进行审理判决,则法院可以一并审理。2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经许可的某种行为时,行政相关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行政相关人在已经进行的行政许可案件中,请求一并解决行政相对人对其的民事赔偿问题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的条件包括:

(1)必须是行政许可诉讼案件。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经许可的某种行为时,行政相关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

(2)案件中存在民事赔偿问题。(3)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例 市工商局许可某化工厂建厂投产,该厂是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工厂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的居民以相邻环境权人的身份对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辨析]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市工商局建立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相对人是化工厂,附近居民是相关人,如果法院判被告败诉,则市工商局应当承担对原告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化工厂与附近居民之间的环境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化工厂应当承担对居民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居民如果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可以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审理。

三、先民后行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需要以相关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例当事人以作为行政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行政案件已经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案件审理。

(四)审理程序 请求的提出期限

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立案与审理

(1)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则不需要另行立案。法律适用

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5 裁判和二审程序

(1)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2)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P248-250

一、概括式

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所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没有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而是处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地位,则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中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公共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例被授权组织的范围一般包括: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残联、律师协会),事业与企业组织(如高校、科研机构、国有银行、水电气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此类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是准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2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附带审查。旧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目的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当时的主要考虑是限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相对概念,不科学、不准确,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作过窄解释,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受理,客观上造成立案难。实际上,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法律作了明确列举,没有必要再从概念上加以限制。因此,新法用“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解决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模糊空间,实际上扩大了受案范围。

关于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该条创设了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制度。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部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必须是规章以下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2)附带。当事人必须是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例刘某对县工商局依据省工商局的通知向其作出的罚款2000元行为不服,只能在对县局的罚款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前提下,一并请求对省局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得在没有对罚款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就通知提起诉讼。

(3)期限:当事人请求法院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4)审理标准:法院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5)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如何处理?新《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可见,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得直接在判决和裁定中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而是不将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同时还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不需要中止案件的审理。

3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不存在公益的行政诉讼制度。

特别提示 1益。

二、列举式

(一)肯定式列举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在我国《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是上位概念,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为。按照新法的规定,此两类行政强制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4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其补偿制度是由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确定的,《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法律上,征收和征用的内涵和效果都不同。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影响的是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强制性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影响的是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同时,实行征收、征用,需要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公共利益需要;二是依照法定程序;三是依法给予补偿。

6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从要件上分析,此种情形胜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原告所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的是其合法权益。第二,行政机关具有保护此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第三,原告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第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此类行为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主要包括: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9 10保险待遇的。

11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因为合同的一方主体恒定为行政机关,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益优先等原则,所以,行政协议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属性。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双方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发生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例此类行政协议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节能减排、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行政强制执行合同等。其实,《最高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经将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诉讼案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争议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来得以解决,本次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法律条文。

P260

(五)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我国司法改革正在展开,管辖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为了给实践预留改革的空间,避免阻碍改革,新法作出了这一规定。从而,只要其他法律规定相关行政案件由中院管辖的,在级别管辖方面就应当属于中院管辖。当然,此处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Ⅰ〕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也可以向市中级法院起诉

B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该案应当由中院管辖 C某中院审理

D

[破题要领]①甲公司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建筑物物权登记行为,既可以向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中院起诉,故A正确,不当选。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应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市中院管辖,故B正确,不当选。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原告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某中院审理,故C正确,不当选。④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以海关为被告的案件,只能由中级普通法院管辖,不可以由海事法院管辖,故D错误,当选。

〔Ⅱ〕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86题)BC A B C D

[破题要领]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此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故A错误。②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故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正确。③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故该复议决定违法,C正确。④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故D错误。

三、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由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理由在于:

(1)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因为案件中存在着双方是上下级关系的两个被告,此时就需要处理级别管辖问题。由于复议机关较原机关高,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县级政府,如果以复议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中级法院案件负担过重。

(2)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主要审查原行政行为,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与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司法便利。

P266

(2)经复议的案件。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见,只要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不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作出的是维持还是改变决定,都是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皆有管辖权。理由在于:为了便利原告起诉,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原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到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还是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法律在此处规定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年试卷二第97题)无 A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 C D [破题要领]①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当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结论在于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单独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一些考生被题目中改变法律依据所迷惑,认为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错误选择。②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但是结果被维持了,虽然定性发生改变,也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共同被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故A、B选项错误。③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本案共同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应当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当由县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级别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县法院。故C选项错误,D选项也错误。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连两个以上法院,这些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就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

P283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过复议的案件,根据复议结果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来确定被告: 1理由在于:

(1)旧法中规定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则原机关当被告。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行政复议成了“维持会”,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复议虚化,程序空转问题严重,而这一问题是立法制度性的,因此有必要对原有制度作出针对性的改革,堵上法律漏洞。

(2)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为决定的,维持行为和原行为同时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两者进行一并审理有利于一揽子解决问题。

(3)按照新法规定,复议机关无论作出维持决定还是改变决定,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都要当被告,所以,这将倒逼复议机关负起责任,依法作出经得起司法审查和诉讼检验的复议决定。

(4)关于何为“复议维持”,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可见,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予以肯定和支持,还包括复议机关在受理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之后,经过审理认为该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于是作出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申请,此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定,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和肯定,故不属于“复议维持”。此时的驳回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单独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5)原告选择起诉的处理: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原告起诉时并没有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是只起诉作出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改变决定,则原行为就不复存在了,现在对原告生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复议决定,而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所以,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关于何为“复议改变”,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此处的 “复议改变”为狭义上的改变,仅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但是没有改变法条依据,也没有改变处理结果,则不属于“复议改变”。同时,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并对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但因为没有改变处理结果,也不属于“复议改变”。

3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理由在于,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作出复议决定时,原行为和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同时对原告生效,侵犯其合法权益,所以此时原告有两种选择:既可以以原决定机关为被告,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原决定机关为被告,其诉讼对象是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诉讼对象是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P287

三、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1才能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其起诉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即“漏加转,错辩驳”。

〔Ⅰ〕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试卷二第100题)BC A B C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破题要领]①本案中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是县政府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为视为县政府所作。指挥部委托镇政府强制拆除,相当于县政府委托镇政府实施该行为。故应当由委托机关县政府当被告,故A错误。②因为被告为县政府,本案又不是以县级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所以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故B正确。③原告多于5人的,应当推选诉讼代表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故C正确。④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政府,复议机关应当是市政府,故D错误。

〔Ⅱ〕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85题)AC A B C D

[破题要领]①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正确。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B错误。③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④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故D错误。

P304

(二)举证责任分配 1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等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一切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当行为作出形成案件卷宗,如果该行政行为被起诉到法院,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所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合法。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同样不得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简言之,被告或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行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县工商局许可在城郊建一家代工厂,甲、乙二人同时申请,县工商局许可甲拒绝了乙。乙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工商局向甲发放的许可,诉讼过程中,被告县工商局无正当理由怠于举证。则甲作为被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的许可合法。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许可合法,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

(3)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复议维持案件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原行为是原机关作出并经过复议机关维持的,所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都应当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就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P316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1裁判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谓依据,也就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它们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院如果怀疑它们违宪或者违法,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或者违法审查请求。

2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判活动。法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审理下列案件:(1)行政协议案件: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或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2)行政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章的参照适用

“参照”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参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但是,法院无权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规章的相关条款,但应当注明“参照”。

三、行政诉讼法的新旧衔接

新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实施,这将出现新旧法律规定的适用衔接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新旧法衔接,应当适用以下规则:

第一,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新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旧法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新法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如果当事人在2015年5月1日前3个月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则到5月1日起,其起诉期限自然过渡为6个月。

第二,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旧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旧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三,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新法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P323 1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类。

(1)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第一,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既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究竟选择哪个行为作为起诉对象,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当然,无论起诉哪个行为,都应当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2)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第一,直接起诉的特别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在规定了直接起诉期限之后,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应狭义地理解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了诉讼时效,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准。例主要的例外规定有:①30日。如《海关法》《渔业法》等。②15日。如《邮政法》《统计法》的规定。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不服复议决定的一般起诉期限之后,也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作为行为的起诉期另有规定,依其规定,如果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法院不予适用。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中规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此处行政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冲突,不得适用。2

第三,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协议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其中既有合同的双方性,存在着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院关系,也有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权,可以单方面决定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强制性内容。所以,行政协议诉讼也包含着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审理内容。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履行或不履行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起诉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原则上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为标准。

P329

(二)起诉审查 法院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后,应当予以审查,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所谓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

(1)起诉具有适格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定。

(2)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3)不属于重复起诉。

所谓立案登记,是指法院就原告起诉于当场主动进行登记,而且登记方式应当规范,登记册要留存待查。立案登记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的有案必立,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要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3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里“7日”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计算。7日内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仍不能作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5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三)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1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1)不一定是向“上一级法院”,法律并未禁止越级投诉。(2)不是申诉、起诉,而是“投诉”,是认为下级法院及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工作损害其起诉权利,向上级法院反映,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注意:(1)此处是“上一级”法院,而不是“上级”法院。(2)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方式是:可以自己立案、审理;可以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不得责令原下级法院立案、审理。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避免原法院对原告进行刁难报复。

(四)裁定驳回起诉 1 适用情形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2 裁定方式

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MZ(1〗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MZ)〗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相对于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程序,完整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

P333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根据启动方式不同,可将再审划分为三类: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一)依申请再审 1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再审申请的提出,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认为调解书的内容和调解原则违法的,不得申请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立案。

(二)依职权再审 1

本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案件存在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三)检察监督 1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进行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开展监督活动,有利于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有利于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内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不同的是,检察监督是对行政案件从受理到审理,从裁判到执行,贯穿行政诉讼“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1)抗诉。我国实行的是“上级抗”模式,也就是“上抗下”模式,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例外情形是最高检对最高院可以进行“同级抗”。抗诉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应当抗诉情形。即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二是下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即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两个“同级法院”,其级别并不相同。前一个“同级法院”指的是与下级检察院同级的法院,后一个“同级法院”指的是与上级检察院同级的法院。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南京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只能向与自己同级的江苏省高院提出抗诉,而不得向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级的南京市中院提出抗诉。(2)检察建议。上级检察院提出的是抗诉,同级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是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此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是地方各级检察院,而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对审判人员行为进行处理的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处的检察院是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级检察院。

特别提示抗诉与检察建议的区别在于:第一,主体不一样。抗诉是“上抗下”,检察建议是“同级提”。第二,效力不一样。抗诉的效力是,法院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再审,并由同级检察院派员参加。检察建议在性质上属于检察院与法院两个司法机关之间对改进工作的建议,不属于诉讼程序。所以检察建议并不是一定会引起再审。当然,法院接受检察建议后,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检察院。

三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P337(2)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

第一,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二,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注意: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三,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注意,在此情况下,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关于诉讼费的交纳标准,行政协议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1P353 特别提示

适用撤销判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或者不作出撤销判决而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2

(1)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2)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的,原告起诉的是复议决定,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对原行为进行重新评价。

(2)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法》

第72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履行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第一,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①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②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对于依申请行政行为,要求原告已经依法向被告提出了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行政行为,则不需要原告提出申请条件。③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④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仍具有意义。如果具备前三个条件,但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则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第二,履行期限。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但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

第三,行政许可案件中的履行判决。原告申请行政许可,被告经过审查后明确作出了不予许可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在此情况下如果直接作出履行判决,则因未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处理,纠纷的解决仍不彻底。因此,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第四,法院经审理认为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3)给付判决。

《行政诉讼法》

第73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所谓给付判决,是指具有公法上请求权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给付义务的判决。

给付诉讼最重要的起诉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拥有合法的给付请求权,此请求权主要因为两种情形而产生:

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某一行为或某种特殊的法律身份、地位而拥有公法上的给付请求权。例1前一种情形如,某进出口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产品,据此而拥有出口退税的请求权。

例2后一种情形如,作为失业工人而要求国家提供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作为军人遗属而要求国家发放抚恤金等。二是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被侵害而拥有公法上的请求权。例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补偿诉讼都是基于给付请求权而产生。

P360(8)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行政诉讼法》

第78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1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1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十一)项“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一规定,使得行政协议案件终于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那么,法院经过审理,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进行裁判呢?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履行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内的行政协议过程中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①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②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③违法变更或者违法解除行政协议。故法院的判决类型包括:

第一,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二,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法院判决给予补偿。行政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协议因法律依据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此为合法行为。但是,当事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及行政协议约定的信赖,为此产生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而遭受损失,此为信赖利益损失,基于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就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如果被告未依法给予补偿的,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补偿。

(9)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行政诉讼法》

第79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第1款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第10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此时,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院应当对这两个行为一并进行审理,既要审理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理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同时,法院还应当对两个行为一并作出判决。因为复议维持案件中存在着两个法律效力,一是原行政行为自身的法律效力,另一个是经过复议决定,由复议维持所增加的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仅对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那么复议维持决定的效力仍然存在。如果法院仅对复议维持决定作出裁判,则原行政行为的效力仍然存在。

判决类型:

a)两行为都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b)原机关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作出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c)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赔偿责任:采“谁侵权,谁赔偿”原则。

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0)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与被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之间的联系。

上一篇:五年级作文编写神鸟范文下一篇:婚庆庆典礼仪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