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2024-06-25

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共9篇)

1.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一

**乡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工作总结

在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我乡各有关部门、各村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按照《2010年武平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集中时间、统一步骤,阶段性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成立了以乡人民政府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村支部、村委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乡领导小组负责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指导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处理,做到乡、村、单位齐抓共管,确保这次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拟定了《***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我乡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乡“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事项、主要措施、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村内的整治重点进行了明确,从制定方案,抓好落实方面为全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注重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自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采取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的方法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标语等有效形式,安排部署和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提高了公民的环保意识。

三、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全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按照乡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各司其职,协同作战,认真搞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各企业业主、各养殖户主动配合,及时主动提供企业、养殖场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部门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打击力度,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确定整治重点,抓好工作落实。按照县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整体部署和要求,我乡环保专项行动主要抓好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制定下发《全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科学划定全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定期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泥水质抽测;同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并下发《***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实施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环保监管。二是着力加大养殖业污染整治。积极开展水源保护区上游主要污染物排查。全面建立我乡养殖业管理台帐,以村为单位,对养殖50头以上的养殖场情况进行全面登记造册。进一步完善并印发《**乡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明确划定禁养区、适度养殖区及限养区等。同时,认真开展禁养区养殖场情况调查,并下发《**乡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的紧急通知》及《关于抓紧组织实施生猪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积极开展禁养区养殖场拆除的宣传、动员及整治工作。截止目前,逐步缩小规模拟拆除养殖场22户,关闭养殖场8户,实施拆除3户,通过治理并申报“三评”养殖场33户,有效降低养殖业污染排放。三是全面治理生活垃圾。一是积极开展**村等境内重点流域清杂治理。二是认真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有效实施农村“三改”,同时,先后完成**等村垃圾池建设;三是完成***圾焚烧处理场规划造址,有望近期开工承建。四是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全乡工农业污

染源普查。实施专人负责各木制品厂、电站等工业污染的监督治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环保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环保行政执法能力,加大对环保工作人员和工作使用经费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在推进面上工作的同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对部分企业业主、养殖户环保法制观念不强,重经济、轻环保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该依法查处的要严肃进行查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淘汰的要及时转产淘汰,该关停治理的要督促企业关停治理,确保执法到位。

2.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环保部等9部委和省、市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整治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x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十五小”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企业违反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企业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三河镇、紫蓬山旅游开发区、紫蓬镇尽快完成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确保三河镇污水处理厂在7月底前、紫蓬污水处理厂在9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设施的检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2.对x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和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以及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着力打击造纸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设备拆除不彻底、存在重新开工可能的,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要求,予以彻底拆除。对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现有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造纸生产企业进行停产整改。重新委托有资质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报市环保局审批。认真落实“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限期于x年8月底前完成环保整改要求并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切实做好摘牌各项工作,确保顺利摘牌,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不能够摘牌的将依法予以关闭。对达不到国家规定产能,自行要求淘汰的造纸企业,且在6月底前自行拆除生产工艺设备,符合淘汰申报条件的,予以申报,并按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的污染和隐患

以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和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为着力点,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的污染和隐患。对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要设立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落实保护政策,采取保护措施,全面治理整顿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取缔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1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县环保专项行动会议,印发《x县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各乡镇、园区将专项行动实施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联络人员名单,于6月1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10月20日)

各乡镇、园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造纸企业、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在6月20日前全部排查一遍,将违法企业及违法事实、整改意见等书面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金属排放及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分别于6月25日和9月15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6月25日—10月31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暗访、明查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各乡镇、园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市组织的县区互查迎检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10日)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完成x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x年11月10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电子版)。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乡镇、园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部门协同,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沙场、网箱养殖场;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严格执法,严查重处。县环保部门要强化执法意识,认真开展自查。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业、企业,要进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同时还要不定期地对各违法企业进行明、暗督察,凡督察中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不重视、抵制不进行整改的,除进行高限行政处罚外,还将对企业所在的乡镇、园区实施区域限批。

(四)注重信息,及时报送。在全面开展各项专项检查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报告工作,各乡镇、园区自6月1日起,每周三下午16时前要向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环保 方案 通知

3.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三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时期环保工作总体思路,结合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三大区域(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中心城区、唐白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促进南阳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强对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实现环境容量的高效利用;加强中心城区环境整治,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农运会顺利召开,实现我市“十二五”环保工作良好开局提供坚实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单位

(一)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1-2015)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目标、重点和任务。严格环境准入,完善污染防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率,高标准地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切实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从严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未进行竣工验收即擅自生产的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和环境违法企业,以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违法排污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运行不稳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治理目标要求的企业依法关闭。对含重金属废水跑冒滴漏严重、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在填埋场进行处理。认真梳理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公布查办结果,及时化解污染纠纷。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治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彻底查处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铅蓄电池企业的排查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各县区要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4、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加快南阳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进度,确保尽快投入运行。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大对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着力解决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特别是桐柏、新野等要加快完善配套管网,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要逐步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排放标准;配套建成的进出水在线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必须在一年以上,满足总量核查要求;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排放情况,坚决杜绝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现象,严厉打击污泥违法处置、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2、继续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年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管理,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重点加强造纸、酿造、制药、合成氨等行业废水治理设施和电厂、碱化工等企业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高效运行。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继续推进工程减排。加快南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11年9月30日前投入运行,增强污染减排能力;按照《2011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电厂按期完成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对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去除效率。

(三)南水北调中线源头污染控制

1、淅川、西峡、内乡三县应按照各自区域内丹江库区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丹江库区及上游地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内项目;完成西峡县西坪镇和淅川县荆紫关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加大汇水支流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

2、在丹江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丹江库区周边及汇水支流沿线停止审批一切对水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对生产废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造纸、合成氨、制药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杜绝小炼钒、小黄姜、小皂素等“十五小土”企业反弹现象发生;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确保达标运行,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设计负荷的95%以上。开展丹江口库区汇水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依法全面整治库区内与水质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确保丹江口库区及汇水支流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满足调水要求。

(四)唐白河流域污染控制

唐白河流域的方城、社旗、唐河、镇平、内乡、新野、南召、卧龙、宛城九县区要加强流域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要根据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确保达标运行,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设计负荷的95%以上。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开展唐白河流域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唐河、社旗县要强化明胶企业污染监管力度,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关小上大,整合资源,力争实现污染控制与经济发展双赢;镇平县、内乡县要加大对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南阳天冠集团生物发酵有限公司、内乡仙鹤纸业有限公司和内乡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我市唐白河流域出境水断面稳定达标。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

1、开展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对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水干渠周边区域开展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和污染事故环境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监管到位。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网箱养殖、餐饮、游船等经营活动;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新建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标排放,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和基础环境资料更新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石油、天然碱及矿山开采区域、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企业周边区域农村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动态掌握饮用水水质的达标情况;二是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严厉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大污染源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六)开展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专项执法行动

重点检查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入区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对未批先建、擅自投产的项目,依法处罚,限期纠正;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项目,责令整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投产项目,依法查处。通过检查,提高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执行率、污水集中处理率、新建项目环评率和投产项目达标率,切实提升我市产业集聚区环境管理水平。

(七)开展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行动

重点检查化工、尾矿库等高危、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环境应急设施的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对无环境风险评价的,督促企业限期补做,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对没有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指导企业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对应急装备不能满足应急要求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八)开展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专项执法行动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违法砍伐、放牧、烧荒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活动;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制定各种环境管理和应急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等措施。通过依法查处各类环境问题,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生物的多样性。

(九)深入开展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开展城区大气环境整治工作。彻底拆除城区供热范围内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供热范围外4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严禁审批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彻底取缔南阳市中心城区酒精浓缩糟液、抗生素菌渣晾晒场。

2、加快中心城区重点污染源搬迁进程。做好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公司老厂停产后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存留废水及设备冲洗、拆除产生的污水应全部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也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搬迁任务。

3、开展中心城区噪声综合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严肃查处夜间超时施工,消除施工工地建筑噪声污染;加强商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的管理;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治理;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唐白河流域、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区等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11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查阶段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11年10月对各自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

4.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四

厂属各单位党支部:此文为原创文章-http:///

根据公司党委《关于印发2007年**公司“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厂实际,进一步开展好“整脏治乱”工作,实现既定整治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今年我厂“整脏治乱”专项行动要紧紧围绕“讲文明、树新风、建和谐”这个主题,在2006年重点治理的基础上,着力在“初见成效,形成制度”方面下功夫,抓落实。通过进一步加大“五脏五乱”(公共厕所脏、车站道路脏、饮食摊点脏、集贸市场脏、街巷院落脏及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排乱倒、乱搭乱建、乱停乱行)治理,到2007年底,我厂公共区域和划分管理的两水公路小叉河段环境卫生得到进一步治理;环保科外围环境治理有根本改观;厂区和两个文明小区的环境管理有新的加强和完善;安全文明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实现环境更加优美、卫生更加整洁、秩序更加良好的局面。

二、整治区域及主要任务

(一)整治区域

重点整治进厂公路、划分我厂管理的两水公路小叉河段、厂区内外及周边环境、环保科外围环境和职工住宅区。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1.进一步搞好进厂公路和小叉河路段卫生的反复清扫和脏乱整治,确保无暴露垃圾。责任单位:多经工作部、保卫科。

2.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尾煤运输泄漏污染道路问题。责任单位:多经工作部、环保科、质检运销科。

3.厂区内外及周边环境消除乱倒垃圾、乱扔烟头、纸屑、乱贴乱画、随地吐痰现象,消灭卫生死角。责任单位:厂属各单位按卫生责任区分别落实各自责任。

4.要加强运输车辆的疏导管理,严禁乱停乱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堵塞状况。责任单位:保卫科。

5.加强“滨江文明小区”和将要建成的“平田文明小区”的环卫保洁工作,高标准做好卫生清扫和美化绿化工作,彻底清除小区及周边入口处的暴露垃圾;杜绝小区内出现新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扔现象,使文明小区更加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多经工作部、居民委员会、保卫科。

6.食堂、澡堂、卫生所、公厕的环境卫生要继续加以巩固和提高,符合“两堂一所”和公厕卫生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多经工作部。

7.下力治理环保科外围环境脏乱状况。年底,环保科外围环境要与厂区总体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环保科、技术科。

8.在厂区、两个文明小区等公共场所增设垃圾池、垃圾箱、文明警示牌、固定标语等。责任单位:多经工作部、宣传科、保卫科。

9.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和治理跑、冒、滴、漏及边远岗位清洁卫生。责任单位: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

1.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出今年“整脏治乱”行动工作方案,于3月底交厂“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办公室。

2.每周四,各单位要把本周进行的“整脏治乱”行动开展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厂“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1.厂属各单位党政工团要积极参与到“整脏治乱”工作中来,形成全厂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整脏治乱”行动的良好氛围。结合“讲文明、树新风、建和谐”活动的开展,推动“整脏治乱”行动进车间(科)、进班队、进家庭,提高职工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

2.各单位、各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在厂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落实责任,抓好本单位“整脏治乱”工作。

3.搞好“整脏治乱”的督查。由厂“整脏治乱”办公室牵头,与我厂文明生产检查一起进行,上、中旬每旬抽查一次,月底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地方、友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4.加大对“整脏治乱”活动的投入。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的原则,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增设必要的设施。

5.宣传科(“整脏治乱”活动办公室)负责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舆论监督和好经验的推广宣传报道;做好“整脏治乱”活动情况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信息报送。

5.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五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12月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12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加大检查督查力度,狠抓重大隐患的整治,积极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新进展。

一、总体情况

到2007年年底,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3081029家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5067286项,已自改4782425项,整改率94.4%。其中:自查重大隐患83626项,已自改73017项,重大隐患整改率87.3%;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2579项,落实资金1645541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1079项,采取监控措施11921项。在3081029家企业和单位中,工矿商贸企业1683934家,自查隐患3609383项,已自改隐患3411012项,整改率94.5%;自查重大隐患59279项,已自改重大隐患52235项,整改率88.1%。1397095家交通运输重点行业企业和单位自查隐患1457903项,已自改隐患1371413项,整改率94.1%。其中自查重大隐患24347项,已自改重大隐患20782项,重大隐患整改率85.4%。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538起。2006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707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10657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143人(已判决1038人);受党政纪处分3849人;受行政处罚4665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78473个,已取缔152985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其中煤矿:已掌握41679个,已取缔41236个,正在打击443个。

二、主要特点

2007年12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积极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督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安委办〔2007〕35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加强了对“回头看”工作的检查指导。云南省组织省、市、县各级督查组270余个,近3000余人对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进行了督查。天津市组织检查工作组深入乡镇(街道)进行检查指导。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民航总局、电监会等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工作的专项督查。各地继续加大对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前期隐患排查申报为零的企业,以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进行了“补课”。与上月份相比,12月份又有319506家企业和单位参加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二)加大了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各地区、各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盯住不放,跟踪整改。福建省对存在重大隐患并列为省级重点监控的2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实施了搬迁。上海市针对“嫩江路轮渡站”不具备基本防护、施救和排险能力的问题,组织专家研究治理措施,确认整改无望,决定关闭。中石油集团对列入总部治理计划的8项重大隐患,落实资金7.86亿元进行治理。中钢集团针对所属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变电所设备严重老化问题,投入资金300多万元进行了更新改造。

(三)以隐患排查治理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各部门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切入点,大力推进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北京市对2572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洞口实施了封堵。江苏省持续开展小化工专项整治,共关闭小化工企业2224家。浙江省大力推进100处省级事故多发点段和100处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的专项整治,整改率分别达到87%和78%。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都结合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了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四)总结经验,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地区、各单位认真梳理总结专项行动以来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山西、辽宁、山东、安徽、广西、新疆等地制定了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建立了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由市安委会督办的8处重大隐患目前已全部得到整改,全市1213处重大危险源都按照A、B、C分级监管机制进行了分级监控。吉林省结合专项行动,在已出台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两个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又制定下发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华能集团公司全面梳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健全了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基层企业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存在问题

(一)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仍有死角。一些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中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底数不清,不少小企业和前段自查隐患为零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在“回头看”阶段仍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补课”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的覆盖面仍然不够宽。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度不够,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整改率仍不高。从目前情况看,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企业平均每户排查出的隐患仍不足2项。一些企业没有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甚至申报隐患为零,走了过场。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整改率不到50%,重大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治理消除。

(三)部分地区“打非”工作职责不清、工作不力,非法违法现象反弹,非法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顺发煤矿2007年12月29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9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2007年11月27日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13人等都是由于非法生产造成的。尤其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5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5人,该矿超层越界、非法盗采,以掘代采,违规开采,严重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重违法违规,是造成事故的根源。

四、下步要求

(一)认真抓好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对尚待整改的1万余项重大隐患,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绝大多数要在春节前整改销号。对一时不能根治的,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限期进行整治。同时,要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回头看”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要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认真整改,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二)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三非”,深化专项整治。要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对已掌握但尚未打击取缔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要在春节前依法取缔。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重点加大对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由于非法行为埋下的各类隐患。要针对岁末年初的特点,深化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及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三)切实落实和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教训,提早准备,认真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1号)精神,加强安全监管、气象、水利、海洋、地震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预报预警制度,形成应对自然灾害、防范事故灾难的协同工作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切实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环境、自然灾害隐患的基础上,利用冬春季节做好河道、堤坝、水库、路桥涵洞、山体边坡等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立即向政府汇报,按要求尽快确定除险加固项目,落实责任、方案、资金和期限,于元月底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尽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个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要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尤其是去年以来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规模以下小企业,再次督促检查,认真“补课”,不留死角。

当前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即将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小企业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节后复工生产的特点,加强对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监管,防止在停产、检修和复产期间发生事故。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八年一月六日

6.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六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40号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2006-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皖政办〔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10部门编制的《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06年5―11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各地要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各地要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要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巢湖、长江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排污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对无望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对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污、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对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和经济(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切实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深度报道,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保知情权和监督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及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停产整治企业名单等。要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切实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各地要每周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各地要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环保免检制度。

(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各地要加强“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设,规范管理,建立及时高效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工作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淮河流域所有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巢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限期完成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年底前仍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积极推进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年底前,各地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和首批挂牌督办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7―10月份)

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各市要于7月20日前将挂牌督办名单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份)

各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安徽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田唯谦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余焰炉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庆强 省环保局局长

王永和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员:杜长棣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经武 省经委副主任

沈基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素伟 省建设厅巡视员

程中才 省水利厅副厅长

徐家声 省环保局副局长

韩培刚 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志林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闫少俊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551―2830501,徐家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7.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尾矿库作为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设施,一般由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根据2006年环保总局的调查,全国有尾矿库7610个,其中正常运行的只占40%。近几年,尾矿库垮坝造成人员伤亡和有毒污染物下泄的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点工程中提出的:“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的规划安排,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业秩序整顿,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要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召集人分别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各地区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5月底前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8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区每季度要向协调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地区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安全监管总局)。

8.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八

自2005年6月10日,我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在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环保局的有利配合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李明国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岳存义、张智华和苏庆春同志担任,局办公室、污控处、自然处、法规处、监察室、宣教处、稽查大队、监察支队、监测中心、信息中心、监管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环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李国荣同志担任。各部门既有分工也有合作,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 展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增强联合执法合力。

二、制定措施,精心安排 我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后,我市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我局尽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函23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使该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制定了《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将该项工作分为4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工作和任务作了精心安排和部署。为了使专项整治行动有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制定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方案》,在整个行动过程中联合新闻媒体计划跟踪报道设置宣传专栏,并掀起三个高潮:一是公开披露环境违法问题的高潮,二是集中整治、解决问题的高潮,三是展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高潮。

三、确定专项整治范围,明确目标和重点 在去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扩大整治范围,集中治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

1、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污染问;

2、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力度;

3、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

4、检查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

5、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

6、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7、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进行督查;

9.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篇九

作报告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报告2007-12-07 09:38:3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自今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各县(市)、区下发了《石家庄市环保护局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使环保专项行动有条不紊进行,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在全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市环保局认真组织,积极谋划,成立了由李明国同志任组长,岳存义、张智华、苏庆春同志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污控处、自然处、法规处、监察室、宣教处、稽查大队、监察支队、监测中心、信息中心、监管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7月15日召开了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党政一把手、主管稽查和建设项目的副局长参加的全市环保工作大会,会上下发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局岳存义副局长、宋春元副局长、张智华副局长、纪检书记罗志卿、局党组成员苏庆春同志结合今年专项行动分别就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行风建设、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工作、信访工作做了重要讲话.我局还邀请了市监察局鲁小平主任就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运用好手中权力,对专项行动中发现地方政府出台的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文件、规定和区域发展规划计划,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将依法追究责任的

问题做了重要讲话.李明国局长就如何做好环保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坚持齐抓共管,合力打击环保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我们每个阶段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联合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和石家庄市环境污染结构特点将掀起五个专项行动高潮:一是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整改高潮,二是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整改高潮;三是连片污染反弹问题的整治高潮;四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高潮;五是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整改高潮,并贯穿专项行动始终。7月21日召开了我局相关处室调度会,将五个专项行动落实到具体部门,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7月27-28日,稽查大队组成6个检查组,对市区及周边县、市以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进行了“冒黑烟”专项检查,共查处违法排污企业28家;监察支队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组织了为期3天的专项检查,共对10个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以及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污控处组织了对全市纺织、印染企业的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

近期以来,对2005年省挂牌督办、4月14日省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案件我局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了检查情况.7月28日,确定了我市7家挂牌督办单位,分别为:石家庄市东明漂染厂废水污染、藁城光明造纸厂废水污染、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公司烟尘超标排放、晋州市桃园镇纪庄村银粉加工厂粉尘污染、晋州市污水处理厂设施停运污水超标排放、井陉县交通干线附近储煤厂粉尘污染、金田化肥有限公司废水污染、石家庄华特颜料有限公司废

水污染,并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今年,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将以下8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即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力度;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检查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进行督查;对制革、造纸、化工、水泥、炼焦、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组织新闻媒体作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们要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提请政府决策、环境督查、重点案件移送、挂牌督办、公众监督、环

境信息公开等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制度。坚持上下互动,形成声势,充分宣传,发动群众,借助媒体,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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