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廉政制度(共12篇)
1.医务人员廉政制度 篇一
驻地监理人员廉政建设制度2
一、驻地人员应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执法,照章办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做出任何损害集体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二、驻地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接收本公司所支付酬金外的报酬及施工单位的任何回扣,不得向施工单位索要津贴或其它间接报酬。
三、驻地人员不得参与承包施工或设备材料采购与经营销售活动,也不得在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基层单位任职、兼职,不得进行有偿技术咨询活动。
四、驻地人员应严格遵守本驻地办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的请客吃喝和卡拉OK等活动。
五、驻地人员不得参与施工单位的任何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聚赌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驻地人员应端正生活作风,洁身自爱,不得与社会闲杂人员混迹一处,更不能涉足各种不良生活作风。
七、驻地人员因条件所限,确需食住在施工单位的,一律交纳伙食费,其伙食补贴由本驻地办予以统筹考虑。
八、监理人员不得对所监理工程项目介绍施工队伍,不得做对监理工作公正性有影响的任何活动。
2.医务人员廉政制度 篇二
廉政谈话制度的重要性
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主要履行镇江市区房屋登记及登记簿公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信息化建设、房屋面积测绘及成果应用、房产登记档案管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职责, 并对辖市区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可以说情牵百姓民生, 事关党纪国法, 有房屋登记审核、房屋面积测绘、房屋分户等诸多权力节点, 存在着众多廉政风险和薄弱环节。
因此, 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一直把对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教育、筑牢反腐倡廉坚强防线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长年所为、持之以恒的开展。
廉政谈话制度的做法
一方面及时召开会议传达《镇江市住建局廉政谈话制度》, 对制度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和内涵进行深刻阐述, 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一岗双责”的有关管理规定, 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的, 并随即将《镇江市住建局廉政谈话制度》在办事大厅进行公示, 进一步扩大廉政谈话制度的知晓率。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开展“市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 不断浓厚中心廉政文化氛围, 并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廉政谈话制度》, 以文件 (镇房登纪[2012]3号) 的形式下发, 明确了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廉政谈话的时间节点、责任主体、谈话种类、谈话对象、谈话内容、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相关重点内容, 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围绕廉政谈话、筑牢廉政思想防线和实施责任追究这根主线, 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年初即层层签订了《廉政责任状》, 及时建立《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建设模型》, 成立了“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对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责任分工, 同时出台了《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工作意见》, 明确了《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制定了《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廉政工作制度》《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重大节日期间廉政提醒制度》《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十多项廉政配套工作制度, 对制度的执行明确刚性要求, 对不能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同时认真对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廉政风险涉及的重要事项、关键岗位、主要环节进行严格清理, 疏理出房屋登记审核、房屋分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公共财务等重大权力节点多个, 针对每项权力节点又都制定了相应的监控管理制度,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编织出一套反腐倡廉、筑牢坚强防线的“廉政防护网”, 进一步促进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权力运行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有效实施廉政谈话, 强化谈话的“预警”作用, 对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风险防范意识, 提高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 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都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近年来, 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通过认真贯彻执行《镇江市住建局廉政谈话制度》, 建立《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廉政谈话制度》, 进一步延伸谈话范围、丰富谈话内涵、强化谈话实效, 有效促进和推动了中心各项工作的健康、平稳发展:一是对新任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向他们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进一步强调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二是对党员干部提醒谈话。中心党支部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德、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时, 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 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帮助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 挽回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 同时提出改进的要求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对其告诫提醒、批评帮助, 促使党员干部自重、自警、自励;三是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中心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 每年都不定期的与科室主要负责人就各科室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以及该科室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等问题进行专门谈话, 以督促各科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更好地履行房产登记管理各项职能。四是重要节假日、重大决策和重大事件等关键节点前后都进行集体谈话, 提醒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和带头表率, 提醒每一位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 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平安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廉政谈话制度》取得的成效
应该说, 组织上在对党员干部赋予工作职责的同时, 也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廉政谈话制度, 加大教育提醒, 实施监督关口前移, 对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进一步明确其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 廉政谈话既是组织要求, 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针对新提干部任前谈、针对普遍问题集体谈、针对重点问题对症谈, 既是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等纪律规定的主阵地, 也是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 牢记党的宗旨, 增强公仆意识,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主要抓手。
通过《廉政谈话制度》的有效实施, 目前镇江市登记管理中心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观念普遍增强, 廉洁奉公的意识植入人心, 每名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都能自觉树立廉洁自律意识, 增强党性修养, 规范从业行为, 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大事讲原则, 小事讲风格。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从廉政谈话延伸至今未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廉洁上有苗头性问题, 也没有出现过违法乱纪案件和在群众中有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 社会投诉率、信访率大幅下降, 群众满意度、社会美誉度逐年提升, 镇江房产登记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为服务百姓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3.“廉政公积金”制度批判 篇三
刘宪权,男,1955年生,上海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艾柔斯大学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闵辉,男,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违背了公民平等原则
公民平等是现代社会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无论是公务员还是社会上其他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均应该处于平等地位。特别在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上更应该强调平等,一旦发生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公务员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而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预防公务员腐败保持其廉洁行为而专门设计的制度,即公务员只要在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无腐败行为,即可拿到一笔丰厚的廉政公积金。这就人为地将社会上的人员进行区别对待。事实上,预防违法犯罪是管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每一个人均有这一要求。但是,我们为预防公务员腐败而设置了廉政公积金,却不可能为预防一般公民违法犯罪,而专门设立类似不“盗窃”、不“诈骗”或不“杀人”公积金制度。由此可见,设置廉政公积金制度显然是与公民平等原则相悖的,实行这一制度必然加剧社会阶层利益分化,客观造成同为守法公民,最终的待遇却差距明显。
违背了刑法有关规定
正如前述,廉政公积金的来源途径有两种模式,其中之一为政府有关部门从公务员平时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或从公务员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同时政府也组织了一部分资金建立廉政公积金账户。这就意味着廉政公积金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由公务员用自己的收入缴纳的,也即廉政公积金中有一部分属于公务员的个人财产。应该说,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为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政府所背负的巨大财政压力,所以较多地为各部门所采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根据廉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内容,一旦公务员发生腐败行为则公积金就被扣除,而在被扣除的公积金中实际上存在有公务员的个人财产。这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就是没收了公务员的个人财产。这里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作为一种刑罚,其判决和适用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没收他人的财产。在这一制度下,公务员若一旦发生腐败行为,廉政公积金即被扣除,同时,廉政公积金中有一部分为公务员所缴纳的个人财产也随之被扣除,这无疑是没收了公务员的财产,而实际执行没收财产的机关却并非是人民法院。可见这一制度明显违背了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的规定。其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受贿)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除此,其他犯贪污贿赂罪的情形无加处没收财产附加刑的有关规定,即使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个人贪污(受贿)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只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不是应当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没收财产是一种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而刑法规定只有在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时并没收财产或者是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时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在廉政公积金制度下,一旦公务员只要有腐败行为,不论是否构成贪污受贿罪,也不论贪污受贿数额和情节,就当然被没收财产。这显然违背了刑法有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规定,从而必然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廉政公积金违背了刑法有关的规定。
不符合公务员的职责要求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也就是说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勤政廉洁、遵纪守法,这是起码的职责要求,是其本身的法定责任。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则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条件。但是,根据廉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内容,国家公务员只要不发生腐败行为,就是优秀公务员,将给予其廉政公积金。这种制度所倡导的实际上是“无过即有功”这么一种落后的理念。这种理念大大降低了国家对公务员职责要求,从而完全可能引导公务员走甘于平庸,碌碌无为之路。因为只要在担任公务员期间没有腐败行为(其实这是任何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基本点),公务员根本用不着努力工作积极向上就可以获得较大数额的廉政公积金奖励,并可以“在后半生生活无忧”。这显然与我们要建立高效廉洁政府和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标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廉政公积金制度所倡导的“无过即有功”的理念实际上是后移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从犯罪学的角度讲,预防腐败行为关键在于尽可能将防线前推,而不是后移。廉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落在对不腐败者的奖励上,明显地后移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当然不利于遏制或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加大了国家反腐败成本
廉政公积金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经济学反腐败”的新思路,也即既然公务员沦为腐败分子是为了经济利益,那么,就从经济角度来算一笔账,只要你在从政时保持廉洁,在职时可以获得较高的福利待遇,退休后也能提取高额的廉政公积金安度晚年;而贪图蝇头小利的代价则可能是后半生的身败名裂,一文不名。这从某种程度上讲,无疑是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所在。
然而,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均为过去时,要了解公务员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必须要通过有关机构收集证据来证明,而证据所展示的法律事实很难与公务员的腐败事实保持完全一致,只能做到尽可能接近。调查工作越仔细,取证成本越高,两者相近程度越高。“以事实为依据”从法律角度上讲其实是以证据为依据。由于廉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为防止腐败分子因腐败并未被查处而领取廉政公积金,这必须要投入大量精力、物力甚至要捕风捉影查处腐败行为。这种反腐败不能分重点分阶段进行,必须要全面开花,这就会大大增加国家反腐败的成本。
同时,应该看到,通过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促使有关机关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只能算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一种法治浪漫主义。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不是所有的腐败案件都会案发,也不是所有的腐败行为都会被查处,要求有关机构一个不漏地查处有腐败行为的公务员是不现实的。这种情况就有可能造成一部分公务员处在“灰色”地带,他们既可以在取得“灰色收入”的同时,因得不到查处而又可以获得廉政公积金,可谓“一举两得”。这种情况显然也是与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相悖的,当然也不是主张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者所愿意看到的。
4.项目人员廉政职责 篇四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9、不私自与施工队伍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或利用职权向施工队伍吃、拿、卡、要;不刁难施工队伍或与监理单位串通坑害建设单位的利益;不参加由施工队伍支付费用的营业歌厅、桑拿、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
10、不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敷衍了事;不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私
自跳槽;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合同段同时挂职;不泄漏所施工的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
11、不向上级单位和人员馈赠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物品,不向上级单
5.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篇五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或宴请被审计单位。
(二)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住宿费用及其它因公因私的费用,在现场审计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回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据实报销。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补助、补贴等。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活动,或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6.监理人员廉政承诺书 篇六
本人向监理站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武汉铁道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和《成都铁路局工程建设领域“八严禁”红线规定》,自觉做到:
一、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做到清正廉洁、过好“五关”。即制度关、质量关、亲情关、金钱关、责任关。
三、不向承包人索要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采取任何形式向承包人吃、拿、卡、要;不接受承包人的馈赠;不在承包人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不向承包人收取加班费、过节费等。
四、不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不在验工计价和设计变更等环节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六、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七、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上述承诺,请监理站领导和同仁监督,如有违背,甘愿接受处罚。
承诺人:
7.医务人员廉政制度 篇七
根据形势变化制定制度规范
新的天津工务段整合以后, 人员管理、设备维修、物资采购、资金分配等诸多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全段规模扩大以后, 原有的人劳财计的管理模式不统一, 给管理留下漏洞;其次是涉及工程、物资、采购、资金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权限扩大, 需要及时监管;三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为此, 段纪委专门组织工作组深入车间、科室搞调研, 召开职工座谈会, 并现场了解整合后的物资、设备、能源、资金等方面的管理现状及流程, 认为要尽快建立以制度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措施, 加强管理, 规范工作, 才能保证全段工作的平稳运行。在段党委领导下, 段纪委结合整合后的工作特点, 及时制定和出台了《天津工务段零小工程管理办法》和《天津工务段临时工及工费管理办法》等17个文件, 并以《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汇编》的形式, 下发各部门、科室、车间支部。由于这些制度内容充实、涵盖面广、政策性强, 具有规范、实用、可操作的特点, 既是行政、党委、纪委工作的基本制度, 也成为指导全段党风廉政建设的工具。为使这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段纪委又及时制定了《关于实施天津工务段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办法》,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宣传贯彻落实这些制度的办法及措施。同时, 段纪委还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讨论、上一次廉政党课、举办一次廉政讲座、进行一次廉政讲话、搞一次廉政警示教育, 对促进和提高全段上下落实制度的自觉性,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围绕工作重点推动制度落实
在工作中段党委认识到, 各项制度的制定仅仅是廉政建设的开始, 要真正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 达到用制度管事、管人、管经营的目标, 还必须一丝不苟地紧盯落实。为此, 段纪委着重细化了四项措施:
一是组织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管人、管钱、管物资、管设备、管计划、管多种经营的“六管”人员的上岗资格考试, 主要考核对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制度的掌握情况, 对达不到标准的人员要重新学习, 直至成绩合格。
二是细化岗位规范, 督促各科室、各岗位结合有关要求, 细化各自岗位的工作规范, 特别是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岗位标准内容之中, 真正做到个个岗位有规范、件件工作有要求。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通过设立纪委书记接待日, 开通举报电话和政工网站等形式, 不断扩大与群众交流的渠道, 接受职工对廉政问题的举报、意见和建议。2007年初, 全段经过认真筛选, 在26个车间任命了26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纪委对这支监督员队伍除进行系统培训外, 还明确了他们的权利、义务、责任, 使这支队伍在宣传廉政建设、举报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认真查处违反制度的廉政问题。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 段纪委先后对群众举报的汊沽港车间私揽工程问题、南仓施工队用工违章问题、静海车间私设小金库等问题逐一进行查处, 有9名责任人受到党内处分, 6名被诫勉、降职、调离原岗位。同时, 段纪委还主动配合段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先后对沧州、天津14个车间的工程发包、工费使用、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维护了廉政建设制度的严肃性。
着眼长效管理促进制度深化
一是把“五抓”作为教育重点, 致力于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五抓”强调了抓机遇、抓重点、抓协调、抓落实、抓队伍五个方面的内容。抓机遇, 就是强调要借助当前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良好环境, 将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融入全党全国反腐败斗争的大局之中;抓重点, 就是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始终作为教育的重点, 持之以恒;抓协调, 就是善于利用中华民族传统的廉政理念、格言警句、故事人物等廉政文化资源, 与现代社会的廉政文化资源相结合, 形成独有的廉政建设文化;抓落实, 就是创造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廉政文化实践活动, 使清廉之风吹进每个角落, 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抓队伍, 就是创建一支廉政职工文化宣传队伍, 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文化宣传, 使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一种干部职工认可、接受的理念和文化。
二是把“三要”作为关键, 致力于廉政建设的长期发展。“三要”, 即:要把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环节, 强化他们的表率作用和责任制的落实;要把“六管”部门作为关键岗位, 强化他们的遵章守纪、清廉从政意识;要把所有干部作为工作对象, 强化他们正确对待职位和权力、勤政廉政的作为。本着这三条原则, 段纪委在领导干部中推行了四项工作规程:一是每年底向职代会述职、述廉;二是每半年接受一次职工测评打分;三是每季度公示一次个人收入及子女亲属有无借权谋私的问题;四是每月向党委、纪委提交一份履行廉政责任的报告。同时还在“六管”人员中推行了大宗货物采购预先公示、采购招标公示、资金使用公示、设备维修改造资金运作公示等七项工作规程。与之相配合, 党委组织部门以干部考核为载体, 实行每日工作写实、每月工作考核、每季工作测评、每年工作认定等办法, 推进了干部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
三是把“四查”作为常态, 始终保持廉政建设的高压态势。2006年下半年开始, 段党委、纪委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 加大了对各类违章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提出了保持高压态势, 保证“四查”长期落实的工作目标, 即: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提供的问题必查;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反映的问题必查;影响职工队伍稳定, 造成恶劣后果的问题必查;上级反馈的问题必查。同时规定, 对每一次的查处结果都要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段党委、纪委还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纳入全段整体考核之中, 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8.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及其借鉴之处 篇八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18-01
1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
(1)廉政公署执行处。执行处主要负责调查工作,该处下设两个调查科、一个监察及辅助科。两个调查科各有分工,一个主要调查对象为政府部门中的警务处、地政公务司和人民入境事务处,另一个调查对象为其他政府部门及私人机构。
(2)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该处下设两个审查科,每科下设三个小组,具体负责不同部门的审查工作。另外,该处还下设一个协导工作组和一个管理组,分别负责向私人机构、公共机构提供反贪污咨询服务和负责处理该处的日常管理及文书辅导工作。该处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措施及工作程序,找出其中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提出合理建议使之加以改进,从而达到减少贪污机会的目的。
(3)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该处由一名处长负责,下设两个科级业务部门:联络科、传播及教育科。主要任务是在香港市民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肃贪倡廉的思想深入人心。
(4)廉政公署行政总部。主要负责廉署的行政事务。管理全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负责职员培训和福利等工作,所辖机构:职员关系科、训练科、社区研究科、编制科和财政总务科。此外,廉署还有一支135人的秘密跟踪队伍,配有车辆、录音、录像设备。这支队伍设备精良,高度保密,办公地点另设,人员身份不公开,不参与公开行动,廉署职员除高级职员外,其他人员不知其成员。这支队伍在侦破贪污案件中起了重要作用。廉署的人员全部自行招聘,薪金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如果他们的品德引起怀疑,廉政专员便立即对其进行惩罚包括开除,并不准上诉。
2廉政公署的职权
廉政公署被授予广泛的权力,主要有:凡政府公务员拥有的财富及生活水平和官职收入不相称,而又不能合理解释财富来源的,廉政公署即可认定其犯法,并通过律政司将其交付法庭接受审判;调查员可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受嫌者进行审问;要求受嫌者列举其财产、开支、负债数字及已调离香港的任何款项财物;有权入屋搜查、检举及扣押认为可作证据的任何物品,拘捕在场任何人士,唯律师事务所可免搜查;检查受嫌者的银行帐户及保险箱;进入任何政府楼宇及要求任何政府雇员答复与其职务有关的问题,并可要求其出示任何与职责有关的内部通令、指示、办公手册或训令等;可以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所需要的任何资料。
3廉政公署成功经验的可借鉴之处
3.1进一步完善法制,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必须完善立法。在廉政立法上,我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仍不健全,尤其是不配套,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二是要加强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行使细则立法,建立行为规范制度。如制定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等,建立健全行政授权制度、公务人员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三是加快经济立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度,堵塞权力走向市场的漏洞,切断权钱交易的途径。其次,要严格执法。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打击缺乏力度是一个大问题。如以罚代刑,以批评代处罚,甚至不处不罚,易地做官;查证处理时间长,效率低,打击腐败的阻碍环节多,关系保护网庞大而牢固,查证处理时,往往遇到以权压法,以情压法的现象,致使很多大案要案变得虎头蛇尾,最后不了了之。为改变这一现状,需建立一套快捷、秘密、高效的反腐败程序,增强执法力度。一是设置秘密调查、短促突击的程序,采取灵活机动、快速有效的查处方式,一旦发现和掌握线索、证据,就可以立即立案查处,迅速予以审理。审理过程中应当果断及时,并对拒不交待者设立从严从重惩罚的制度。二是设置预防性的拘捕程序。可以将嫌疑人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切断与外界的联系,防止串供、销毁罪证、转移赃物、拉关系说情等反查处行为。
3.2加强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形成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的铁拳
目前我国反腐败的机构有来自三个系统的三套机构:党的纪检系统、行政监察系统和检察系统。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配合,但因领导体制不同,运作机制各异,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缺乏统一指挥,各自为政,存在重复办案、重复调查等办案效率不高的现象;二是因分属不同系统,且各有受制约的因素,不能实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使反腐败出现空白地带;三是各个检查机构之间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有的平行、有的交叉、有的分隔,容易导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削弱反腐败的打击力度。这就需要确立一个能担负起反腐败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的领导机关。这个机关应该拥有绝对、全面的组织权、指挥权、协调权、物资调配权、人事管理权、奖惩权。这一领导机关或者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中选择一个加以强化,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一个这样的机关。
3.3为了有效地防止贪污腐败,必须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往往只重视事后控制方面,不重视事前预防工作。因此反腐败机构应当对政府管理的各项制度,甚至每一项程序、每一个环节都加以深入研究,找出可能存在贪污机会的漏洞,提出改进的建议。
3.4加强反腐败队伍建设,并建立针对反腐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9.拆迁人员廉政承诺书 篇九
福山村农户拆迁工作廉政承诺书
为维护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自己的从业行为,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我们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拆迁工作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违反拆迁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现行的拆迁政策做好拆迁工作,不损害被拆迁农户的合法利益;
三、不接受由被拆迁农户及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员安排的宴请和任何娱乐活动;
四、不收受更不索要被拆迁农户的烟酒、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
五、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与被拆迁农户有利益关系的自己亲属、朋友及身边其他人谋取非法拆迁利益;
我们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愿意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我们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签字):
10.廉政责任书(公司人员签订)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和员工的责任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推进作风建设,为完成公司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政治保证,制订本廉政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与责任要求
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总经理对公司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公司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部门领导责任。
4、为使廉政建设健康开展,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同时与关键、相关岗位人员签订《廉政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二、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章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2、自我严律,廉洁奉公,不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现金、回扣、礼品、有价证券、好处费、感谢费等,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吃请或参加与业务无关的活动,不以任何理由在家中商谈业务。
3、正确行使企业赋予的职权,在从事企业活动中,不相互照顾安排自己的亲属、朋友,不介绍自己的亲属、朋友从事与公司的相关业务工作、不因别人的旨意或关系放弃原则,歪曲流程,降低标准,不按章办事等,更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做有损企业利益的活动。
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培育积极向上的文化生活,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业余时间不聚堆赌博,不参加低级趣味活动,不做违背社会公德的事情。
5、不准相互吃请、送礼;不准旨意他人或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客户为个人、配偶、子女或亲属提供方便。
7、不准参加客户有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宴请或其他形式的娱乐活动。
8、不准向客户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公司物资采购有关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9、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客户购买物资采购合同规定以外的物资。
1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1、有违犯本责任书约定责任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公司《纪律管理标准》、《问责制管理办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处罚。对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一般工作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就地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党群管理部负责廉政建设的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与检察。
3、公司设立举报邮箱,利用各种方式听取员工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邮箱:shengruijj@163.com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责任领导:
责任人:
****年**月**日
11.医务人员廉政制度 篇十一
摘要:监察制度作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保障国家职能的重要条件,可以说是与国家同时产生。起初一些活动带有监察性质,随着国家发展,活动逐渐转变为一种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正式作为一种制度出现在大众视野是在秦朝,御史作为三公之一。经过几千年的演变,监察逐渐成为一种独立、制度化的机构。它在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廉洁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着丰富的经验,为当前的反腐建设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方法。这对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启示
所谓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萌芽,到秦汉御史制度的确立,并在随后的斤两千年中不断的发展、完善。古代各个历史时期的监察制度为当时大一统的国家秩序稳定、官员廉洁以及国家正常运转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对于当前中国的廉政建设以及反腐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重新回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去粗存精,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吸收实际可操作的经验,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廉政法制建设,充实监察制度的内容。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1、监察活动的出现——萌芽。‘监’字最早出现在殷商甲骨文字和铭名中。最初是用作正视自己,后来逐渐演变为“以上临下”。‘察’字晚于监的出现,最初用作观察、考察的意思,后来逐渐演变为以上察下。此二字,在先秦是分开使用的,直到秦朝二字开始合用,直到现今。先秦时期,监察制度已经有了萌芽,即出现了一些监察活动。原始社会为了稳定氏族以及部落,就已经有了监察习俗。因为没有国家机器,没有官吏,所以还不能称之为监察制度。到了奴隶社会,监察活动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国家机器雏形形成,监察活动也越来越多样。当时君王为了监察百官,采用巡狩、述职、省视的方法。而国家为了监察官员,开始运用遒人、蔷夫、御史的方法。再者,民众的舆论监督,也出现了设官采民诗、设官寻民意、置乡校、立谏议。更为重要的是,在当时就已经出现了治理百官的成文法,这对于治国,尤其是官员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
2、监察制度的形成。秦汉时期,地方采用郡县制,而中央设立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代表的军事、行政、监察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机制,由此标志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并设立三公九卿制。到了东汉,御史台的建立以及中丞制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除了制度和机构对于官员的监督,皇帝对于下属官员也有一定的亲自监督。为此设置了谏官以及议事制度,这对于集思广益有着重要作用。
3、监察制度在隋唐进一步发展。秦汉时期建立的中央集权式的监察机关及其制度,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隋唐时期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的调整为封建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创造了历史条件。随初,中央实三省制,其中门下省是谏议机关,执监察职能。隋炀帝时,增设谒者、司隶二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独立行使监察权。到了唐朝,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它不仅扩到了监察机关组织,而且赋予了更广泛的监察权。在中央设置了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宪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者执掌分明。到此时,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系统。这对于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有着重要的作用。唐朝中后期削弱了监察权,也使得其由盛转衰。
4、监察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台谏合一的趋势。宋代中央检查系统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御史台系统沿袭唐制,而谏官系统在宋代发展到顶峰阶段。到了元初,实现台谏合一。这使得监察权高度集中,利于皇权直接控制检察机关,保证中央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地监察。
5、 监察制度的鼎盛。明清时期,中央集权制到达顶峰,国家机器也趋于完善,而皇帝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也十分发达。明朝时期,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百官的监察,并将其作为维护朝廷纪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监察百官的长官甚至与六部长官平级,以此相互牵制。地方,采用道监察御史和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来监察地方长官。到了清朝,在沿袭明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变。六科并于都察院,监察机构增多,并设置了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都察院是清朝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二、当前迫切需要从本土寻找适合经验,以充实和完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
1、我国当前面临的挑战。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改革也进入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露出来。其中尤其需要重视的就是因腐败而引发的政府公信力下降,人民与政府矛盾不断加深。这些严重威胁着党的执政地位,影响国内社会秩序。
2、监察制度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我国监察部根据该法授予的行政监察权力开展监察。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当前腐败影响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很好的应对这一严峻挑战,我国监察制度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但是还不足与应对当前严峻的挑战。
三、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今的启示
1、古代监察机构的垂直和独立化。我国古代的监察及机构,逐步的与行政分开,相对独立。东汉御史台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唐代的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还下设了机构,形成了一套监察系统的雏形。到了明代,监察机构更是完全实现了独立。而且,在对于百官的监察,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的监察机构是国务院下属的部,虽说是中央直属机构,但是独立性相对古代而言较欠缺。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效能,其独立性以及垂直型的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2、 依法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只有树立了监察机构的权威性,才能更有效的发挥监察职能。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体制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随着皇权的集中,权威性日益激增。在古代,监察制度在本质上是皇帝的附属物,是为了保证皇权的绝对权威性,为了保证甲天下的世代沿袭。因此,古代的监察官在监察百官的时候,能做到不避权贵,不卑不吭,真正的做到纠百官罪,澄清吏治。只有树立了绝对权威,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监察官员也能更有底气的履行检察职能。
3、 实现监察制度法律化。有法可依,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国家权力机关应不断的完善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增强法律整体的可操作性。早在先秦时期,就根据当时的一些治理百官的习惯法提炼为成文法。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官员在行使监察权时,也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我们当前监察制度的重中之重就是推行监察制度的法律进程,期望实现监督的法律化。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过去2000多年的时间里,不断的发展完善,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为此,我们重新考察古代监察制度,去粗存精,从本土经验出发,完善监察制度。从而为当前的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可操作的方法,也能更好的应对当前腐败成风这一严峻的挑战。(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参考文献:
[1]《中国政治制度史》,张创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2跃第1版;
[2]《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刘佳玉,法制与经济刊,2009年3期;
12.医务人员廉政制度 篇十二
一、制度漏洞是当前高校廉政风险的主要来源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和高校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 高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笔者参加的一项对12所高校2000余名干部、老师和学生的调查显示, 对学校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制度内容, 仍有14.4%的调查对象表示不知道;对学校制度建设的评价, 有48.52%的调查对象认为“制度已够多了, 关键是执行不够”, 30.24%的调查对象认为“表面上看制度已够多了, 实际上一些关键环节依旧无章可循”, 9.19%的调查对象认为“有些制度显然已经过时了, 现在却还在执行”, 5.98%的调查对象认为“许多制度制定不科学, 操作性差”。另外, 有49.63%的调查对象表示担心在自己评定职称时领导和评委不会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调查结果说明, 高校虽制定了大量的管理制度, 但在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前瞻性、有用性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 如有的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制度制定于很多年前不能满足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 使得制度在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提高效能方面的效用发挥受限, 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由此可见, 制度建设滞后仍是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 上述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统称为制度漏洞。制度漏洞必然带来相应的廉政风险, 我们称之为制度机制风险。黑龙江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 认为高校廉政风险建设主要包括制度机制风险的人数占被调查总数的64.5%, 排在第二位。考虑到制度机制风险对业务流程风险的整合和对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等的影响, 就高校而言, 制度机制方面的风险应是目前最主要的廉政风险。这就要求我们, 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 把管理和应对制度机制风险当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带动对其他廉政风险的防控。
二、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实践证明, 将风险管理理论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引入反腐倡廉建设,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是促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现实需要, 是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有力抓手。制度建设是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本文所说的制度指的是高校内部制度, 即高校依法制定的, 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照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了制度反腐的重要性。他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目的就是围绕如何预防和控制廉政风险的发生, 抓住学校在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权力运行特点, 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和防控措施的落实, 规范权力运行,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确保各项管理职责明确, 勤政廉政、务实高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范围广、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 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点才能扎实推进。只有加强制度建设, 岗位操作才有标准, 日常管理才有依据, 科学决策才有保障;只有加强制度建设, 教育才能深化, 监督才有实效, 惩治才有力度。部分高校在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中特别重视加强制度建设, 取得了良好效果, 值得我们借鉴。比如:2011年, 黑龙江省高校纪工委在省属20所本科高校集中开展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活动, 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 共修订完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2435项;四川大学围绕“七个关口”, 制定完善了80多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 发挥其防控廉政风险的功效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继承传统、大胆创新, 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这是对我们加强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 也是廉政风险防控中制度建设应遵循的指导方针。高校要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防控廉政风险中的作用, 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搞好顶层设计, 发挥引领作用。廉政风险防控强调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 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呢?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给出了答案, 坚持反对腐败, 加强廉政建设, 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可见, 搞好制度设计是发挥制度反腐作用的关键。着眼于廉政风险防控, 高校制度设计首先要把权力制衡当作重点。合理配置权力资源, 设定权力界限, 规范制度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制度设计来确权、分权、限权、督权, 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其次, 制度设计要体现大学精神和价值导向。如果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大学精神和学校的价值理念不一致, 制度设计就会偏离目标和方向。同时, 学校制度要体现民主、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律精神, 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冲突。再次, 把“无赖原则”当作制度设计的前提, 必须建立一套可靠的预防机制, 将他们发展成无赖的道路堵死。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 “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的。再次, 制度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学校制度要体现师生员工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追求, 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度引导师生员工全面发展。制度设计要增加公开透明度, 扩大师生员工的参与面, 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出台之前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征求群众的意见。最后, 制度设计应专门化、专业化。学校应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归口负责制度的设计、制定等, 统筹规划学校的制度建设。该机构应聘请一批教育、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智囊团, 参与制度设计工作的调研、论证、制度文本合法合理性和廉洁性的审查等工作, 提高制度设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2.完善制度体系, 发挥支撑作用。只有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高校制度体系, 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确定边界、形成秩序、提供预期、营造环境的功能。高校要通过“废、改、立”等方式对现有制度进行系统整合, 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 以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清理, 对不合时宜、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的制度, 该停止执行的要停止执行, 该废止的要废止。二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三要加强制度创新, 针对学校管理漏洞和廉政建设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可行的制度。具体的制度文本的制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并做到既有实体性内容, 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约束性条款, 又有惩戒性条款;既限制制度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 又不降低其工作效率, 使制度规范、有效、可操作。当前, 高校要着力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完善校、院两级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 进一步明确决策权限, 规范决策程序, 优化决策流程, 加强决策监督, 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目标。二是重点领域管理制度。针对干部人事管理、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完善相关制度, 健全内控机制。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制度。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用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改进工作作风,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四是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等制度, 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 让群众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狠抓制度落实, 发挥保障作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制度得到落实。再好的制度, 不落实, 不执行, 都不会产生任何的积极作用。抓好制度的执行, 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 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学习。把对制度的宣传学习纳入学校“大宣教”工作计划, 通过校内媒体和各种会议等行之有效的渠道, 对全校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制度的宣传教育, 增强他们的制度意识, 引导他们养成严格按制度办事的习惯, 真正用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形成人人敬畏制度、人人维护制度、人人执行制度的浓厚氛围。其次, 执行“热炉法则”, 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组织中的任何人违反了制度, 都应按照警告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即时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的热炉效应受到惩处。再次, 加强监督检查, 促进制度落实。重点是督促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制度、维护制度, 强化他们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 发挥他们执行制度、维护制度的表率作用。最后, 把制度执行融入工作流程之中, 形成用制度规定流程、用流程规范行为、用行为优化管理、用管理完善制度的制度建设动态循环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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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G].2012-6.
[7]中新社.胡锦涛: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7-01/3150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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