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控制程序

2024-08-17

工伤职业病控制程序(共9篇)

1.工伤职业病控制程序 篇一

员工工伤处理程序及工伤返岗程序

1、目的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工作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认定为工伤的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等,不作为工作事故。

3、工作程序 3.1当员工发生事故时

3.1.1伤势轻伤者(如轻微碰伤、刮伤、划伤),由该主管部门或急救员及时处理,若有必要送伤者前往医院就医。

3.1.2伤势严重者,由该部门主管立即通知急救交电话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安排送伤者到医院就医或拔打120急救。3.2工作记录

3.2.1所有工作事故均由发生部门主管填写“工伤记录”报告生产经理。3.3跟进措施

3.3.1根据公司工作频率与严重程度,第半年进行一次工伤统计与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3.3.2根据员工工伤程度或医院证明书,确保受伤员工痊愈后,管理人员根据伤害程度及恢复情况安排受伤员工返工,重新安排工作或休养,就医期间或保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4工作工资与补贴

3.4.1员工因受伤需休养治疗的,经生产经理批核后,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4.2工伤员工的医疗费和疗伤费由行政部门统筹办理报销事宜。3.5员工返岗程序

3.5.1将再征求员工自身的意见,若员工愿意留在原岗位的则回原岗位工作。3.5.2员工若有心理阴影,而不愿留在原岗位者,公司应为调换岗位。

3.5.3经医院评定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应依据该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安排其他的合适岗位。

3.5.4经医院相关部门评定,因工作而失去劳动能力或依法无法胜任公司的可调配岗位者,依相关法律赔付员工相关费用、工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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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职业病控制程序 篇二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全国工伤康复综合基地”, 在全国率先探索发展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下属的职业康复科设立了工作强化训练室、工作模拟训练室和技能培训室等, 它以医院内的职业康复服务为基础, 结合在企业内进行的外展性评估和现场治疗服务, 旨在提升及强化工伤职工受伤后的工作能力, 增加就业机会, 并协助工伤职工重新就业。

“人性化”的关怀

职业康复服务包括对患者进行工作能力评定、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以及现场工作安置等, 各项服务相互作用, 日趋完善, 对工伤职工尽显人性化的关怀。根据不同的职业康复时期, 具体所采取的康复训练内容不同。

职业康复初期

在职业康复初期, 治疗师会对工伤职工的体能、工作能力及职业技能做出评估, 并进行工作能力配对, 帮助工伤职工了解自己的能力及限制。随后, 治疗师会根据工作能力评定的结果, 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的康复训练。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作为专业的工伤康复机构, 职业康复治疗以工作站训练为特色, 开发并设立了40余个一般工作站和行业工作站, 以帮助各个行业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作模拟训练。一般工作站包括提举及转移工作站、提举及运送工作站、推/拉车工作站、组装工作站等, 着重进行身体功能的训练;而行业工作站则包括建筑、电工、维修、厨师、清洁、仓管等工作站, 从工作环境、操作工具和工作任务等方面模拟特定职业进行工作训练。

此外, 治疗师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作行为训练, 包括就业原动力、个人仪容、出席率、守时、工作精神集中力、自信心及处理压力或沮丧的能力。同时, 在指导工伤职工训练的过程中, 治疗师还会讲解一些有效的工作习惯和方法, 例如在工作中应用人体功效学原理, 从而实现工作模式及程序的简化。

职业康复后期

在职业康复后期, 治疗师根据工伤职工的身体康复情况, 让其参与现场工作强化训练。现场工作强化训练通过真实的工作环境及工作任务训练, 重新建立工伤职工的工作习惯, 提高工伤职工受伤后重新参与工作的能力, 从而协助他们尽早建立“工作者”角色, 使单位能够更早、更妥善地接纳工伤职工。

此外, 在工伤职工住院期间, 治疗师还会与职工原单位的负责人取得联系, 反馈康复进展, 并积极与单位沟通其未来工作安置问题。对于无法重返原单位的工伤职工, 则会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电脑技能、手工技能等就业技能。职业康复尝试探索“技能培训+再就业”模式, 将技能培训与再就业培训 (包括模拟面试、外出求职、参观及分享自主创业等) 相结合起来, 为有再就业需求的工伤职工提供服务, 协助他们再就业。

助职工重返岗位

廖先生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公司职工, 在2011年1月工作时不慎跌倒, 右手撑地, 当即感觉右腕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 急送医院, 诊断为右桡骨茎突骨折。经医院诊治后, 廖先生右腕关节活动度逐渐改善, 右手握力提高, 但右腕部仍存在疼痛症状。为进一步康复, 于2011年5月到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经过1个月的综合康复治疗, 廖先生的手部功能明显改善, 但右腕关节活动度仍部分受限, 并在右腕关节掌屈、背伸时存在轻微疼痛。为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他向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提交了职业康复申请, 并于同年6月转入职业康复科接受治疗。

据了解, 廖先生在原单位是清洁工人, 除了要进行单位的保洁工作, 还经常要进行抬水、搬运等工作。职业治疗师根据廖先生的工作, 对他的工作要求与他的身体功能进行了配对和分析, 发现影响他正常工作的关键是其右手腕部力量不足以及腕关节活动度受限。因此, 在针对廖先生的职业康复初期, 治疗师为他安排了腕关节活动器训练、BTE (手功能康复评估仪) 康复器械附件腕部活动度训练, 逐渐提高其腕部的灵活性, 以及锻炼手腕部的力量。后期, 治疗师为他增加了提举运送、推拉叉车等模拟工作站训练项目, 旨在让他在离开岗位数月后重新学习、适应工作环境及任务, 并指导他在进行体力劳动时应使用正确的动作与方法, 避免在出院后的工作中再次受伤。

廖先生在接受1个月的工作强化训练后, 除仍不适合提举和运送大于25Kg的重物, 且运动时间过长时会出现患处轻度疼痛外, 工作能力康复已经达到目标值的80%〜85%。职业康复后期, 廖先生手部功能和工作耐力明显好转, 并于7月初成功返回了深圳原单位工作。患者出院后, 治疗师曾到其所在单位探访, 他表示自己已经完全走出了工伤的阴影, 工作和生活都回到了正常轨道。

廖先生并不是体现工伤康复价值的孤例。据资料显示,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收治的近万名工伤职工中, 有78%经过系统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2010年, 有91位工伤职工接受了职业康复入院的个案管理服务, 根据就业跟进统计, 其中有38位患者返回了原公司原工作岗位;33位患者返回了原公司不同工作岗位;4位患者成功再就业。

3.工伤猛于战争,职业病危害惊人 篇三

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全球每年有200万人死于工伤和职业病。仅仅工伤事故每年至少夺走35万人的生命。

国际劳工组织说,劳动事故大部分发生在危险的劳动部门,导致的死亡人数是战争的两倍,相当于死于酒精和毒品人数的总和。工伤和职业病给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带来的损失是全球官方援助资金的20倍。

因在工作中接触危险物质而死亡的劳工人数达34万人,其中仅石棉一项每年就杀死10万名工人。如果长期接触危险物品或处于噪音污染或强辐射的工作环境中,员工患癌症、心血管疾病以及中风的危险性会大幅度增加,而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农业和矿业都是最危险的劳动部门。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来看,工伤和职业病的危害是世界性共同关注的话题。

二、我国2004年13.6万人死于工伤,农民工成为罹患最主要群体

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只有20%,有的地区只有5%,服务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和大中城市,乡镇企业以及流动农民工得不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乡镇企业成为职业卫生监测的空白区,农民工成为罹患职业病的最主要群体。83%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近34%的乡镇企业劳动者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首席专家李德鸿介绍说,我国劳动力人口约7亿人,从事工业生产并接触有害因素的约3700万,其中三分之一需要接受年度健康监护,约1300万人。根据统计,全国每年平均接受健康检查的约300万,受检率只有23%。

据统计,去年全国死于工伤的人员高达13.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预计今后10年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总量将达1.76亿,成为新的高危人群。据统计,目前我国有两个职业病集中的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

三、敲响警钟:关注农民工的安全健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所长李涛透露,我国职业病危害呈上升趋势,这是与经济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而不容回避的事实。但当前职业卫生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业卫生技术人员严重短缺,人才待遇较低,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大量流失,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后,技术人员的供需矛盾愈显突出;而且国家在职业卫生方面投入很少,基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技术落后,服务手段落后,难以提供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这些现状,给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严峻的现实。

当前,为数众多的农民从事着艰苦、职业危害严重但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工作。一些地方政府控制职业病措施不力,以牺牲劳动者特别是农民的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护没有保障,不为农民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给他们上工伤社会保险。农民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权益受损后又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

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呈现三大转移趋势: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2003年6月,46名在福建东湖村打工的46名贵州籍民工患上了职业病,先后有6人死亡,“东湖事件”轰动全国。

四、建立长效机制,依法卡住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源头

从事有毒作业的农民权益保障难,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企业主漠视法律,急功近利;从深层剖析看,根子在于基层执法力量薄弱,行政监管缺位及一些地方政府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速度,把改善环境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对立起来,甚至把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看成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4.工伤认定程序及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篇四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院诊断证明(如受伤害职工已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抢救记录)

四、证人证明2-3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制度

八、特殊情况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或外出)交通路线图(网上下载)居住地证明(上下班提供)。

2、属于因公外出死亡的提供领导指派或上级要求出差、培训、开会的证明材料。

3、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供120接送证明(接送时间、具体地点)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所有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属工伤指定医院:105医院;第二医院(妇幼医院);九一医院

车间发生工伤事故,各分公司经理立即通知总公司,通知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因为总公司对社保所呈报事故快报时间为24小时,逾期不报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准备材料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进入鉴定程序。

一、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二、停工留薪期后申请签定需准备材料如下:

1、填写《工伤职工劳动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3)一份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附件5)一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原件(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时)

7、住院(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

8、《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一式3份

9、其他相关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初次600元/人次,再次1200元/人次

5.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篇五

一、目的1.为保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的治疗及维护公司的利益。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

二、定义

只有在公司宿舍,饭堂及工厂内从事与公司有关之生产工作或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因不小心发生之意外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作为工伤事故。

三、程序

1.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A.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行政部人员或部门主管同伤者一起到公司指定医院配药治疗,再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行政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同时需填报一份《工伤事故报告单》。

B.发生重伤事故,该部门主管应立即通知行政部,行政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安排送伤者到医院或提供必要之协助;在办理好伤者入院治疗事宜后,召集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的措施,然后上级审核批准。伤者或委托者应及

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出院后,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行政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2.所有公伤事故均须用《工伤事故报告单》记录,并报总经理批核方可报销医药费及批假给工伤者。

3.因工伤事故需休养治疗的,经总经理批核后,公司负担其误工费。

4.所有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一切医药及疗伤费用,会由行政部统筹办理报销事宜,及到保险公司办索赔手续,一般工伤须于五天内报告保险公司,重伤或死亡则须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保险公司。

5.如出现工伤死亡事故,应及时联络保险公司/劳动部门商讨善后措施,及尽快与死者亲属联系,处理过程要耐心,积极,并在劳动部门之协商/仲裁下,追保险公司赔付,公司亦从道义上协助善后工作。

6.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部门要会同行政部等部门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拍照及记明有关数据,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消除现场。

7.行政部于保险公司取回应收赔款后,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核销手续,清还工人医疗费的暂支费;如保险公司之赔偿与医疗费出现差额时,须出示有关文件,并开出零用现金单,经总经理签批后,连同所得之赔偿,到财务部清还该暂支单。

8.行政部对每次之工伤事故均需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后交总经理批核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如工伤事故之发生是因为机器设备之维护或修理不当、或公司/部门未能对工人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因工人自身操作不认真,疏忽所致的,会根据情节/原因做出不同的追究和处理(如通报批评,检讨,罚款,解雇)。

四、工伤就诊范围

1、公司工伤指定医院是指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2、需外地医院治疗的工伤人员,必须由本地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特殊病情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事先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伤亡事故的结案处理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事故处理后,结案、归纳的事故资料有:

(1)工伤事故报告单、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物证、人证等材料。

(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工伤人员的诊断书等。

2、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轻伤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重伤或死亡事故由安环部组织),认真找出事故原因,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拟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包括在工程技术施工工艺及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诸方面,并有实施计划,以消除危险因素及隐患。

4、在教育措施上,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对负伤者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在管理措施上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

6、整改措施的复查。对于事故发生部门或行政部拟定的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行政部应组织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对于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政部应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六、工伤致残的鉴定

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后的60个工作日内凡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公司行政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书面申请。

七、工伤工资计发标准

1、工伤休假必须凭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计发工伤工资。

2、员工因公负伤,工伤期间工资照发。

3、若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而在外从事他业的,发现后以旷工论处。

八、工伤护理

工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院证明,可由他人进行护理。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保险程序) 篇六

2008-08-26 14:57:40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表。

办理程序:办理参保登记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工伤保险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按照营业执照确定单位行业类别和缴费费率。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联系电话: 88625860、88625862、88625805、8862586

3二、缴费申报

2008-08-26 14:57:

52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

2、职工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

3、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

4、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每月10日至月底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参保单位须按月申报缴费。缴费基数按石家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核定。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0、88625862、88625805、8862586

3三、转诊转院审批

2008-08-26 14:58:0

4申报材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

办理程序: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院签署意见,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 88625864、88625866、8862589

4(四)特殊治疗项目审批

2008-08-26 14:58:1

5申报材料:工伤职工特殊治疗项目申请表。办理程序:工伤职工除紧急抢救外,单项检查费用200元以上的以及大型会诊、更换脏器等特殊治疗费用,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联系电话:88625864、88625865、88625866、88625894[!]

五、旧伤复发治疗审批

2008-08-26 14:58:26

申报材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办理程序: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须事先持工伤证件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做旧伤复发的确认,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

办公地址: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4、88625865、88625866、8862589

4六、待遇资格审核

2008-08-26 14:58:36

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

办理程序:每月10日至20日,对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享受待遇资格。建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 88625864、88625865、88625866、8862589

4七、医疗待遇审批

2008-08-26 14:58:47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特殊治疗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特殊治疗项目申请表》;

4、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5、旧伤复发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单等;

7、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

办理程序:每月10日至20日对企业申报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材料,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进行审核、审批。对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不予审批。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联系电话:88625864、88625865、88625866、8862589

4九、工亡待遇审批

2008-08-26 14:59:08

申报材料:

1、工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外地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自愿领取抚恤金待遇申请书;

4、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表。

办理程序:每月10日至20日根据《工伤认定书》,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支持条件的计发工亡待遇。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4、88625865、88625866、8862589

4十、供养亲属待遇审批

2008-08-26 14:59:20

申报材料:

1、工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3、生存证明,需提供户口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

办理程序:每月10日至20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计发供养亲属待遇。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4、88625866、8862589

4十一、辅助器具配置审批

2008-08-26 14:59:29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2、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办理程序: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每月10日至20日报工伤保险处审批,审批后下达《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通知书》, 持通知书到指定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7.工伤职业病控制程序 篇七

记者:请问, 你如何看待此次《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修改?

周华中: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不仅是法制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更是应对我国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严峻形势的迫切要求。

这次修法是存在一些背景的。我国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现职业病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以及因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均居世界首位。目前全国有1.6亿人受职业病危害, 其中近八成是农民工。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 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已达到72万余例。其中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万余例, 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万余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几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冶金。

我国职业病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尘肺病严重, 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 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二是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三是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职业病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 (尤其是私有企业) , 而这些企业多数规模小、设备简陋, 人员流动性强, 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上欠账太多, 加之多年职业卫生监管乏力, 致使职业卫生违法现象普遍存在。

在此严峻形势下, 《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的修改势在必行。通过我调研的情况看, 这次修订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条文的总体思路, 社会是认可的。

记者:你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机制有何建议?

周华中: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 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明确了机制就明确了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 它包括有关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变化的相互联系。

在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前提下, 这次修法明确设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制是一个进步,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的有效运作。

为此, 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群众和媒体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原因在于“职工”和“群众”在概念上有重合, 采用“群众”这一概念更合适。这里的“群众”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 而且包括其他人员如职工家属、职工的工友及愿意参与监督的人群。同时, 鉴于媒体的力量和媒体在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中的广泛参与性, 如2009年的“开胸验肺”事件和2010年的“新疆尘肺病患者洗出48瓶黑水”事件等报道, 因此将“职工群众监督”修改为:“群众和媒体监督”, 这样便于操作, 也给媒体系统更多的支持。

记者:对如何完善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你有何建议?

周华中:《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但鉴于职业病防治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具体的监督制度也应随之进行修订。

何为体制?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 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 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鉴于体制决定机制的实际运作, 因而首先理顺体制更为重要。要做好职业病防治事业, 首先从国家大法上理顺职业病防治体制, 这一工作时不我待。

在2010年两会期间, 有政协委员指出:2003年11月, 中编办15号文将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一分为二, 明确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监管, 2008年国务院“国办发[2008]91号”已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总局也下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对此均未作相应修改, 执法主体仍是卫生行政部门。

由于国家法律规定和文件打架, 职业病防治的体系缺少法律的支持, 卫生和安监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尚未理顺, 造成谁都管, 又谁都不管。尤其在基层有关部门, 执法力量缺乏有效协调配合, 监督执法力度薄弱,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

建议对《职业病防治法》做一次全面的修订工作, 而不是只修订少数条款。尤其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的内容要首先修改, 其他条款的修订要积极跟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 充分利用行政系统和专家系统的力量, 广泛征求意见, 全面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建议全面修订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修改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颁发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23号令) , 并将其上升为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同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应制度和标准需要积极跟进。

建议修改完善卫生部2002年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24号令) , 并将其上升为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当然, 卫生部的相应制度和标准也要积极跟进。

记者:关于“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 如何看待修改草案的特点?

周华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草案) 修改得好, 修改后的条款可以达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的, 而不是被动应对上级政府指定的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也增加了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性、透明度。

记者:如何看待关于职业病诊断条款的修订?

周华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 主要包括病人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结果, 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有专家认为, 职业病的诊断既要诊断鉴定“职业”, 又要诊断鉴定“病”。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 (即职业病防治所) 来做不合适。理由是, 看病的机构应该只管诊断疾病, 至于是不是“职业”所导致的疾病, 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而现在将两者都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 导致“职业病”鉴定垄断在一个机构, 如果监管不力, 那么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大了。我认为:如果对我国目前的职业病诊断体制进行大的手术, 必然导致制度执行成本大大增加。为此, 本人赞同这次修法的思路:“充分利用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 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 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本次修法将“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改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等”, 这样以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的结果代替过程, 有利于职业病诊断和分析。

记者:你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规定有何建议?

周华中:目前解决职业病诊断争议的程序是:有异议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鉴定资料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有专家认为, 目前的职业病鉴定程序存在缺陷:一是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 职业病诊断鉴定不能异地进行, 其实是一种自我赋权和权力垄断, 使得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二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并没有明确层级, 市级和省级的鉴定权没有明确界定。因此, 为了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利益, 应该像法院审判案件一样, 建立职业病鉴定层级制。一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出结果后, 患者如有异议, 可到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 上一级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应高于下一级。这样既可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也可减少患者鉴定的成本。

建议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权威性高于设区的市级鉴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可以异地进行。”

记者:你如何看待关于“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条款的修订?

周华中:职业病患者要获得工伤保险和企业的赔偿, 最核心的问题是职业病史的确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 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获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只有保证了这一最核心问题的解决, 才能保证后续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有专家认为, 按照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申请职业病鉴定者, 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 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 自然就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现实的诊断鉴定过程中, 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 而职工处于弱势地位, 职工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修改后的第四十八条 (草案) 主要是关于职业病的确认、诊断、鉴定的具体规定, 它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职工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我认为这些规定 (草案) 体现了科学发展、司法实践的要求。

记者:如何看待《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落实法律责任的条款 (草案) ?

周华中:被称为“不流血的死亡”的职业病面广量大, 有些是源于经济高速发展, 一些新的病种应运而生, 但更多是“人祸”造成的。一是少数地方违反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和环保准入制, 违法上马高污染或有毒有害项目, 而相应的防尘防毒措施不到位。二是一些企业无视《职业病防治法》, 为了省钱不安排高危人群定期体检和治疗。

要落实法律责任, 必须首先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条款。本次修法草案将第六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 (五) 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草案将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 (十) 项:“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与前面的相应条款对应起来, 是一款合适的补充。

草案将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处理起来更有层次感了, 对“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思路更清晰了, 便于实际操作。

有专家认为, 《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制订的, 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目前《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法律责任”一章有不少条款中关于处罚的规定当时是合适的, 但现在显然是处罚太轻。因此, 本人建议全面修订处罚条款, 并应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对《职业病防治法》有何展望?

8.劳动者工伤救济程序的优化 篇八

[关键词] 程序缺陷司法审查工伤认定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工伤救济程序的缺陷

2004年6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芦浦村的农民工舒伦存在某建筑工地上施工时,一脚踏空,从高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当场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

舒伦存的家人向承包该工地工程的建设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而建设公司却玩起了“太极”。无奈之下,舒伦存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请求,走上了法律之路。

2005年5月31日,宁波市劳动保障局认定舒伦存为工伤,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为二级伤残。8月,用人单位不服,向宁波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9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

2006年2月,建设公司以宁波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为由,将该局告到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舒伦存为非工伤,且对伤残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劳动部门重新鉴定。就在法院尚未对该行政案件进行判决时,劳动部门对舒伦存的伤残鉴定等级,从原来的二级伤残改成了三级伤残。无奈,舒伦存再次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伤残鉴定。

2006年3月24日,舒伦存的伤残鉴定被恢复为二级伤残。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个鉴定结果下来的前一天,舒伦存因尿毒症恶化离开了人世!

从整个法律程序来看,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只是后面进行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一个必要前提。而且如果法院依据这个鉴定结果进行判决,用人单位不服的话还可以上诉,如果上诉被驳回,这场纠纷才可以真正进入劳动仲裁阶段。如果劳动仲裁裁决被双方接受,舒伦存可以很快获得赔偿,如果有一方不服,案件将进入民事诉讼阶段,接下来的将是一审、二审,最后才是执行。如果将所有的这些法律程序都走完需要多少时间?仅计算申请、起诉与受理裁判等期限,就达3年!

整个繁琐程序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界定?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纬度下——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

在工伤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性质及效力,直接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换言之也就是在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的审查的界限和标准在哪里。

1.司法权对行政权审查的界限

(1)司法权的审查应该限定于“法律上的争讼”

基于权力分工及权力属性的差异,决定了司法权不宜对所有争议进行审查,除了法律上特别承认的情况外,应该将其审查范围限定于“法律上的争讼”。进行司法审查,一般必须具备如下两个基本前提:①法主体之间的具体争诉必须是有关“法律利益”而非其它利益;②此类争诉必须是能通过法律的判断得以解决。因此,不具有具体内容的抽象的、假设的争论,以及非法律性质不适合于法院判断的学术性、知识能力方面的、宗教上的教义对立等,由于其欠缺“法律上的争讼”之要件,应当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领域之外。

(2)司法权的审查应当尊重行政权的自由裁量行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根据“依据法律的行政”、“行政的法律执行性”的原则,所有行政权力都必须被置于法的规制之下。但是,在行政国家的理念下,无论是为了适应各个国民的具体生活状况进行权利保障,还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都不能够避免的是,在以法律规定基准的同时,承认行政机关有广泛的裁量权。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被限定为对其行为的违法或者合法进行判断上。所以,行政机关完全从合乎目的的、政策性的视角作出的行政裁量行为,原则上不能允许法院进行审查。

2.司法权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

在宏观上对司法权界限的定位,仍无法确实的划定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具体标准,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将显得尤为实际和重要。

(1)英美法系——法律的归法院,事实的归行政

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中,法院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与事实问题采用不同的审查态度。一般而言,法院对法律问题进行严格、全面审查,法院可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对事实问题则进行较为宽松的审查,往往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

(2)大陆法系——法院全面审查的原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律和事实进行区分并采用不同的审查态度相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程度进行严格区分,而采用全面审查态度。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行政诉讼不像英美法系司法审查那样有明确的证据标准,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甚至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事实问题进行调查,主动收集证据,直接查明案件情况。

(3)它山之石——司法权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区别审查的原则

比较分析两种制度,我们觉得二者各有利弊,而我们进行制度建设时,就应当兼采所长。具體说来,即应建立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二元化的审查标准。在对事实认定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全面否定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应不加审查的承认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是根据对行政机关不同的要求和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而对事实问题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体现为不同层次的监督力度。对于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行政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因为在此方面,行政官员的认识能力更强。对于重大的行政行为,或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全面审查。”

三、工伤赔偿诉讼中工伤认定的证据学意义分析

探讨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在更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层面上将面临如何理解和界定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在工伤案件中的审查和采信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几种处理模式

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及专家的观点,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处理存在以下几种方法:

(1)推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并直接采信为定案证据的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发现作为证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否经行政审判庭审理裁决(除判决撤销或宣告违法除外)均认定其效力,迳行采信,直接作为定案之事实证据。

(2)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后决定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方法

民事诉讼在审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同时,应当对作为证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法的判定。

(3)中止民事诉讼,待有新的结论后再行认定的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问题,先不忙下结论,而是中止民事诉讼,建议行政机关自行复查作出结论或指导另一方当事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待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有结论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4)合并诉讼程序,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的方法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同时,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争议或就具体行政行为包含裁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正如本文案例所明示,在工伤救济程序中,法院(仲裁机构)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审查采取的就是第三种模式,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至于损害责任的承担则须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而且工伤的定性又直接决定着后者责任的分担。这种纠纷解决的模式会产生两个弊端:第一,容易造成伤亡劳动者权利救济的迟延。既然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则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日往往会滥用行政诉权。第二,容易造成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的不协调。当行政审判人员与民事审判人员对于工伤的定性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时,就难免会出现在不同诉讼中作出相互矛盾的定性的尴尬情况,影响司法统一。

2.工伤认定在工伤救济程序中的证据审查规则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处理方式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遵循民事证据审查的一般规则,这样不仅能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还有助于平衡民事诉讼中公平、效率及司法成本达到最优。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制度的日趋成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自认、免证事实、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作证、质证、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内容设置了相应的规则。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出现,它的性质只能是民事证据,对它的审查也只能按照民事证据的规则进行。

四、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对工伤认定程序的重构

工伤认定程序就目前的体制及存在的问题而言,说到底是工伤认定权的分配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的工伤认定权应按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为标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勞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并且这种工伤认定只在审理工伤待遇案件中附带进行审理,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对待,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将更强。

在仲裁或诉讼环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的审查,建议参照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做法,直接由民事审判(劳动仲裁)人员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中将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其真实、合法、有效时,予以采信,否则不予采信,而直接按照法院查证的事实进行责任判定。这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缩短伤亡职工获得权利救济的时间,又可避免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的矛盾和冲突。

对未参保的劳动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在审理工伤待遇案件中附带作出确认,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处理。这种程序设计,具有以下优点:

1.优化仲裁或诉讼程序,节约劳动者工伤救济成本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仲裁委员会)当然有权审查。通过这种程序设计,劳动者就可以不用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劳动关系确认程序,直接申请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法院)在审理工伤待遇案件中就可对劳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的受伤是否是工伤同时进行审理,在认定工伤后直接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劳动者的受伤不是工伤,但按《民法通则》规定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或其他赔偿请求权要件的,可行使释明权,要求职工变更诉讼请求,改按人身损害或其他民事请求权主张权利,职工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即可直接判决被告赔偿。

2.实现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看劳动者的申请材料,再向用人单位做一份笔录,了解相关的事实,然后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没有听取双方的意见,更没有给双方辩论的机会,使人们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也难以保证结果准确。而在仲裁和诉讼中,审判人员要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由双方进行辩论,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并且还有仲裁和一审、二审程序,相对来说准确性较高;同时,这种裁决是在双方当事人直接参与下,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与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相比更具有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李刚殷曹鸿涛:这场诉讼“马拉松”告诉了我们什么?工人日报,2006,9,2

[2]杨建顺:公共选择理论与司法权的界限.法学论坛,2003,3

[3]肖波李俊:论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3

[4]李晓斌:民事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我见.行政法学研究,1997,3

[5]江君清:工伤认定程序应进行重构.中国劳动,2006,10

9.工伤赔偿程序 篇九

一个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

首先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员工可以申请。

用人单位和员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在确认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市级、省级)。

确认伤残等级后,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员工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

在法院判决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全部走完这些程序,不仅对于一般的工伤职工来说是复杂而难以操作的,就是对于很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费时费力的。现在将完整的流程描述如下,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流程:

一、工伤认定:

根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赵磊本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四)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六)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后,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制作《工伤认定决定》,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二、劳动能力鉴定

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工伤赔偿

(一)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商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2、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

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二)伤残签定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到六级省略)

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到六级省略)

七级:12个月(河南省和郑州市一样,下同)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到六级省略)

七级:36个月(河南省和郑州市一样,下同)

八级:26个月

九级: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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