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024-10-24

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精选7篇)

1.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篇一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十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市长 郭新双2013年7月8日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共七个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安、发改、财政、工商、物价、质监、安监、人社、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分。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并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点应当规划、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或者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志:

(一)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风景名胜区、大型商场、宾馆、大专院校、住宅小区、医院、福利院、餐饮、娱乐等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的场所;

(二)对客运业务有需求的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

(三)其他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点的场所。

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和停靠点的设置,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道路交通需要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或临时停靠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在未设置专用候客区域及临时停靠站点的其他道路,客运出租汽车可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重点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进行管理,规划场站管理设施,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并派专职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节 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

(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

(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

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三)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

(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

第三节 车辆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车型,统一设置车体标志颜色、车门标志、标志灯、营运牌照、服务监督卡、价格标签、计价器、空车标志、监控管理设备及座椅套等专用设备设施;

(二)按规定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检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三)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良好,安全、消防等设施完好,汽车内外无广告;

(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禁止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车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颜色及营运标志。第三十一条 已经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

(一)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价器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内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牌照及营运牌照字迹模糊、不易辨认,营运标志不全的。

第四节 驾驶员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坚持逢进必考、择优录入的原则,按照客运出租汽车总量1:3的比例,建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录入人力资源库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齐齐哈尔市暂住证;

(二)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聘用驾驶员。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退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公安、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将本人服务监督证放置在规定位置;

(四)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载客时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不在车内吸烟,正确使用车载对讲设备;

(五)待租乘时显示“空车”标志,夜间开启标志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

(六)正确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损坏后立即停止营运,修复后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运营;

(七)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标示价格、结算费用、使用票据;

(八)载客后不得无故终止服务或者更换车辆;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同乘;

(十)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按照乘客指定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乘客同意;

(十一)拒绝乘客提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说明原因;

(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发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十三)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或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十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服从停车场(站)的管理,自觉维护运营秩序;

(十六)保证运营服务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十七)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搭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搭载乘客的;

(三)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四)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中断、终止服务的。

第五节 乘客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洒杂物;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超过车厢、行李厢容积、荷载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无人监护下乘车,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四)不得在禁停路段招揽客运出租汽车,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五)全额支付租车费用,包括按照计价器显示的数额和燃油附加费或按照包车标准计算的数额;

(六)支付驾驶员事先告知的停车场、过路、过桥、摆渡等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乘客违反本条

(一)至

(四)项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要求和违法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提供乘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计价器、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不清晰的;

(二)驾驶员未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未给付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票据的;

(三)租乘的车辆在起步里程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驾驶员在营运途中无故中断、终止服务或者更换车辆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或虽经乘客同意但未事先约定搭载其他乘客后车费支付比例和结算方式的。

第四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驾驶员所在企业投诉.交通、工商、物价、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地点及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外的投诉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并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处理。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直接受理或者接受其它部门移交的投诉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答复。对无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被投诉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其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陪同当事人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

第四十条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情况:

(一)投诉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乘车票据;

(二)被投诉客运出租汽车牌照号、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名称;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有效性、准确性有异议,要求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需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校验结束后,租乘的车费、计价器检测费及客运出租汽车误工等费用,按照校验结论确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置、救援,并在接到报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三条 举报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机动车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查处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擅自设立客运出租车营运标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要求为车辆办理保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发生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承担其与保险责任相同数额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或限期改正,并处以经营者每台次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管理的客运出租汽车外观、设施、卫生等未达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经营者每台次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员超出核准区域范围营运的;

(二)在允许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载客,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

(三)不使用计价器、利用计价器作弊或不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他人同乘的;

(六)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证的;

(二)在待客站点违反运营秩序,且不服从管理的;

(三)营运中着装不规范、仪容不整洁、语言不文明的;

(四)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

(五)在车载对讲中讲闲话、脏话的;

(六)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七)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

(八)有乱停乱放、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私藏乘客遗失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驾驶员、乘客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车辆、设施损坏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暂扣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归还扣押的车辆、设备。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干扰正常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收取费用等行为的;

(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等其他损害客运出租企业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1988年4月25日施行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齐政发〔1988〕37号)同时废止。

2.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篇二

那么, 新时期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又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创新发展呢?如何发挥服务经济的作用, 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本文就如何做好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管理与创新粗略地谈几点。

一、建立汽车维修服务机制实现厂商共轨式发展

目前国内大多数品牌客车用户在维修与维护一辆客车时, 往往需要往返好几个特约服务站才能完成, 对此用户是满怀怨气、意见很大。车辆维修服务好坏, 不仅直接关系到客运企业服务形象的提升, 也会影响到客车厂家品牌发展。通过建立“汽修联盟”共轨式服务平台, 实现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最有效的服务, 让客运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得到优质服务支持, 把终端服务满意和方便带给旅客。

随着客运企业逐渐推广公车公营班线化及高科技电子技术在客运车辆上广泛运用, 汽车维修服务创新管理工作得到了客运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发展。假如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得不到较好保障, 也就保证不了整个运输服务有效地完成, 将会严重影响到客运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品牌信誉, 所以客运企业不仅要考虑到给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也要保质保量、安全守时地把乘客送达目的地。

那么客运企业就应将各项工作预先做好, 实现汽车维修服务创新化、规模化的跨越发展, 加快与配套客车厂家共轨式发展步伐, 通过汽车维修共轨式服务平台, 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服务机制。必要时客车厂家应充分地给予客运企业特许维修服务网点的政策, 加强对维修工专业技能的培训, 积极采纳客运企业的反馈信息。不仅客车厂家拓展市场占有份额、求得发展壮大, 且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创新管理工作也不至于形同虚设, 遇到问题也能够在第一时间给予办理。所以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创新发展已经成为客车厂家在现代营销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建立汽车维修共轨式服务平台有助于互利双赢, 既可提升客运企业运输服务形象, 也增强了客车厂家品牌价值。

二、提升维修工队伍水平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人才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作为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市场, 这些年由于大量的需求, 造成各类人才越来越短缺, 特别是现代汽车技术的更新日新月异, 汽车技术资料种类繁多, 其中很多资料必须通过电脑网络才能获取。同时, 大量的国外车辆进入中国, 对这些车辆维修必须懂得一定的英文, 才可以进行, 现代汽车维修服务对提升技术工人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客运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维修工队伍存在的重重危机, 放眼社会和行业发展, 寻找改造提高的机会, 把汽车维修发展核心任务放到维修工队伍建设上来, 助推汽车维修服务向现代化服务业跨越发展。

(一) 维修工队伍建设问题

应就维修工队伍建设展开专题调研, 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的成熟做法, 结合我国民族传统和本土市场特点, 建立公正高效的评价和薪酬、晋升激励体系, 以系统思考理念为指导, 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改革, 充分借力相关社会资源, 纵深推进企校合作领域, 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思路和手段。

(二) 建设优秀企业文化

要积极参与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推动制定各层次维修技能标准和培养计划, 培养维修工终身学习能力, 建立培养人、吸引人的优秀企业文化体系。

(三) 为人才发展创造环境

要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手段, 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把培养和造就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 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 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 积极营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 与厂家联合培养人才

要密切与客车厂家开展新型专题技术培训会, 通过切实可行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手段, 打造出一支高技能的现代汽修专业人才队伍, 以人才优势占领行业发展制高点, 更好地立足汽车维修服务市场, 战胜同行竞争。

三、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维修工终身学习能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多部委发出文件, 在全国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 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学习型组织是前沿的管理理论, 激励员工在愉悦的工作中通过学习不断突破自己的能力上限, 创造美好的未来, 升华生命的意义。随着当今社会人文经济突飞猛进快速发展, 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莫过于学习型的企业, 客运企业要积极响应全总号召, 顺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 务实创建新时期汽车维修服务学习型组织。

目前绝大多数客运企业对创建汽车维修服务学习型组织的活动仍过于形式化, 班组学习比较散漫, 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不足, 只是简单地“学习-培训”、“天天读文章”, 打破不了以往的学习模式, 把握不了学习重点, 没有技术上改进。所以要通过集中或班组学习向维修工灌输现代企业意识、危机意识、终身学习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超越意识, 激发他们强烈的学习动力。

(一) 有计划地组织学习

努力提高汽车维修服务人员对客车厂家车型、配置以及新技术的熟知度, 借助客车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 进行应知应会的培训。

(二) 制作班组管理看板

从实际工作中收集职工在生产中的情景照片, 通过把一张张认真工作和积极参与的照片放到管理看板上, 吸引职工的注意力, 引导职工从内心深处接受学习, 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意义。

(三) 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习

实际工作中遇到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性问题组织职工共同学习讨论, 让大家都参与发言并制定解决方案。

(四) 提倡职工写维修技术日志

选出高水平的有代表性的在全厂职工当中推广学习或组织维修技术讨论会, 加强职工技术知识文化的交流, 培养职工的学习力和竞争力, 提高班组创建活动的质量水平。

(五) 创建学习型班组的领头人

要善于引导班组创建方向, 发现典型及时推广, 发现问题及时调控, 始终保持班组创建要有鲜明的个性和创建的正确方向。

(六) 鼓励岗位学习成才

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竞赛等技能竞赛活动, 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重奖, 形成“全员学习钻研维修技术, 个个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技术进步风尚, 打造企业持续核心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七) 建立系统的学习型组织考核评价体系

正确地指导学习型班组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提高创建活动质量, 使创建活动深入、持久、规范和科学化地开展。

四、加大革新力度助力汽车维修快速发展

随着客运企业柔性化管理程度的提高, 在运输技术创新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高的地位, 车辆技术状况保障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得到了重视, 再不能靠凭经验、凭听、凭说、凭感觉的传统作业方式, 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现代化的维修设备来“装扮”汽车维修企业, 树立汽车维修服务品牌形象, 增强在后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和战斗力。加快汽车维修服务创新管理快速发展, 需要有较好的方法和手段。

(一) 要创新管理规模化经营

随着汽车维修市场逐步完善, 现代化汽车维修服务发展向集约型转变, 以不断提高汽车维修经营管理规模化和整体素质为导向, 加大汽车维修品牌连锁经营发展, 建立一个有条不紊的现代化汽车维修服务管理体系和流程, 采用相同的经营模式和统一的管理标准, 减少物资储存和资金占用, 降低运营成本。这样一来, 汽车维修厂先进设施设备可以共享使用, 新技术运用也得到了广泛交流。

(二) 要采取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主要是人工管理, 大量的车辆维修、配件信息、客户档案、车辆档案、职工管理及各部门工作进程等数据信息, 仅仅依靠人工统计, 非常忙乱、容易出错。采用计算机管理, 并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局域网, 进行联网操作, 不仅处理数据量大、速度快、准确, 而且各部门信息的利用效率既得到了提高, 又大可简化了繁琐的作业环节。

(三) 要加大现代化设备运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汽车从结构到控制技术日趋高科技化, 汽车新品牌、新材料、新装备、新功能层出不穷, 一批批现代化的高科技汽车检测设备和仪器也都纷纷问世, 如:四轮定位仪、发动机分析仪、汽车专用示波器等专用修理工具和设备, 已成为新时期汽车维修企业必备的维修设施设备了。

(四) 要构建汽车维修救援服务平台

较好地利用平台条件不仅能够减少客运过程中损失, 还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和保障运输安全, 同时对汽车维修服务市场占有份额提升空间有着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 甚至将成为汽车维修企业发展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创新配件经营信息化提供优质服务环境

配件供应不及时, 成了当前制约客运企业汽车维修优质服务水平难以上台阶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障需更换配件时, 又不能够及时提供所需配件, 整个运输就会因此而停车待料了, 降低了旅客满意度和方便快捷度, 所以必须更加重视完善配件库存经营信息化管理措施。提供良好的汽车维修服务环境离不开正品配件的支持, 及时供应配件是汽车维修企业创新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客车厂家或配件配套商提供的正品配件也就成了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有利的保障。因此客运企业要及时掌握配件信息, 创新汽车维修经营模式与管理概念, 建立一个良好的配件信息平台是新时期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心声。那么较好较快地创新管理与发展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 当务之急应不断加快配件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发展, 条件允许情况下搭建一个便捷和快速供应的配件网络, 实现在最短时间内保证车辆维修过程中所需配件。

六、发挥优势资源做强做大客运企业汽车维修业务

客运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汽车维修工队伍面临的现状和挑战, 放眼社会和行业发展寻找改造提高的机遇。通过切实可行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手段, 打造出一支高技能的现代维修专业人才队伍, 创新发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以人才优势占领行业发展制高点, 兼并行业内优势资源, 做强做大汽车维修服务业。

3.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垦区;客运出租汽车;问题;措施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其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中,具有市场属性和计划的背景,同时还具有公益的特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客运出租车加快了向平民化和大众化的发展步伐。在当前垦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加快规模化运营的品牌运作,政府需要加大扶持力度,这样才能确保垦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竞争的有序性,为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当前垦区出租汽车市场管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出租汽车地位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

在当前部分农场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长远的战略意识,对于出租汽车管理缺乏深入的认识,这就导致宏观指导不够,在看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中缺乏发展的眼光,没有认识到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同时对改善区域形象及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性,这就导致在具体工作中,出租汽车的管理规划目标不明确,基础工作做的不好,没有明确的出租汽车管理思路,而且在管理内容上不清,这也导致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不能与当地经济的发展要求有效的适应。

(二)公司管理有待加强

当前垦区已成立了出租公司,虽然车辆标志统一及司机上岗证照齐全,但由于市场管理不到位,从而导致服务缺乏规范性,相关管理部门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不利,在监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手段,这就导致出租车公司在管理上较为混乱,为出租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制约。

(三)市场秩序还有待下大力治理

近年來,由于私家车数量增加,部分私家车存在着兼营出租车的现象,市场上存在着有证和无证车的混杂经营的问题。大量“黑车的存在不仅给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而且导致市场竞争缺乏有序性,市场较为混乱,对出租汽车市场的有序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不到位

目前垦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在市场管理上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较低,特别是在各农场中,出租车在管理上较为松散,管理方式较为落后,而且车辆档次不高,这对垦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加强垦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控的措施

当前垦区出租汽车市场的管理,需要立足于垦区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发展的规律进行有效把握,防范和解决好出租汽车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科学部署及有效管理来推动垦区出租车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发展计划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既尊重客观现实,又兼顾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合理推出、稳步推进。各农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运输市场的需要,认真制定本地出租汽车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可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解决无序投放的问题,又能平衡与客运班车经营利益之间不平等的矛盾。

(二)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软件、硬件建设、人员素质、经营行为等,逐项做出明确规定。制定新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者直接制定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权出让、监管模式、经营模式、劳动用工关系、事故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非法运营的打击、群体性事件的防范、管理体制、主管机构性质、各主体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等重大事项。同时,要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那些违犯规定乱提价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及违章行为的驾驶员要记录在案,实行记分制管理,强化诚信建设。

(三)加强市场治理力度

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时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政府需要加大对出租汽车的治理整顿力度,对出租汽车市场和司机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时,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通过强化市场治理力度,采用处罚和警告等方式来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正常经营的车辆提供良好的经营氛围,确保垦区出租汽车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的实现。

(四)扶优限劣,确保竞争的有序性

在具有不同标志色和标志的企业间导入服务质量差异化的竞争,对服务质量好、社会评价高的企业在新增运力的配置、税收、信贷等方面实行政策性扶持,对服务质量差的企业责令整改乃至淘汰,逐步建立正向的激励机制。通过适度、有序的企业间服务质量竞争,充分发挥企业的经营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提高管理者的素质

为了能够进一步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规范,则需要努力提高管理者整体的素质,通过对出租汽车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和有目的培训,通过学习、交流和研讨等方式来提升其综合素质,使其能够对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进行准确把握,进一步对自己的专业发展和职业生涯进行规划,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方式

目前,出租汽车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服务中心性质的公司,对现有的车辆纳入管理。二是成立新出租公司,由公司统一购置新车投入运力,对外实行承包的方式经营。由于垦区各区域内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采用适宜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式,从而为垦区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及出租汽车市场的繁荣、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结束语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社会人员和物资频繁流动,这就有效的带动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壮大。近年来农垦系统出租汽车行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了更好的提高垦区出租汽车市场的规范性,需要强化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内生力的增强,同时垦区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强化自身以外的管理服务系统,从而为其提供配套的管理服务,通过内外结合,更好的推动垦区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垦区经济的再次腾飞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丁宁.对垦区保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对策研究[J].民营科技,2012年第7期.

[2]张芸珠,张云.我国出租车行业管理模式与黑车问题——基于博弈视角的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09-15.

4.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2008年01月03日 15时51分 864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

“客运”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令第210号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质监、财政、物价、市政、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和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城区及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第二章 特许经营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竞标人、竞买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举行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举行听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十一条 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取得人,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八年。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可以转让。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GPS终端,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营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超过四年的,由有关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强制报废,但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除外。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年限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并结合本区域出租汽车营运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本车客运票据;

(二)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统计报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三)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四)不得擅自停运;

(五)不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七)不得在乘客上下班出行高峰时段安排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交接班;

(八)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和营运标志;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

(三)夜间到偏僻地区,应驾驶员要求到就近派出所进行身份确认;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监护;

(五)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客;

(六)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用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

因调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决定调用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解除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租汽车客运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查明事实。投诉人不得虚假投诉。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五)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十四)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九)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十一)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肇事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十二)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由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处理。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车辆或设备,出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将暂扣的车辆或设备移交有关部门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乘客意愿,用五座(含五座)以下轿车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本办法所称营运区域是指主城区营运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各营运区域。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本办法所称交通责任事故为同等以上责任事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原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七条 已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区县(自治县),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权。

5.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甘井子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甘井子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客运状况,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和客运出租汽车及其停车场(站)、乘降点等的数量实施调控。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推广使用安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管理系统,创建优秀品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第八条

鼓励依法成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反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个人等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宣传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先进典型。

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对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在营运区域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核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为经营者核发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时,应当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对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等情况,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换发经营资格证;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续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的,视为放弃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营运一年后可以转让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受让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并发给转让方和受让方准予转让通知书,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持准予转让通知书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转让,向转让方和受让方书面说明理由。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转让的,其有效期不变。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车型、车身色饰及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应当持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购车发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交验车辆。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交验的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车辆更新后五日内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变更手续。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更新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更新退出营运的车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发给从业资格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规定的区域内营运,但运送跨区域直达和返程搭载乘客的除外。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异地客运出租汽车返程搭载站点,为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在火车站、码头、机场、汽车客运站、城市主要道路及其他人员集中场所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或者乘降点。

设置在火车站、码头、机场、汽车客运站的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场(站)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保证出租汽车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部和尾部的中间位置安装营运号牌,车顶安装统一的标明经营者简称的标志灯,前风挡玻璃右上角粘贴准运标志,在规定位置粘贴租价标签;

(二)车内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车载收费设施和空车待租标志,以及电子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卫星定位终端等装置;

(三)在车内规定位置设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服务卡、粘贴禁烟标识,保持车容整洁,设备设施完好;

(四)设置车体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营运安全、服务管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审验。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车辆不得营运。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安装、维修,由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6.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篇六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客运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直接反映城市客运交通水平的高低与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性,在树立城市形象、满足高层次的出行需求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驾驶员。

二、考核内容

客运出租车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包括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营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评价指标为交通违章率、稽查违章率;

(二)运营服务: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等情况。评价指标为有责投诉率;

(三)加分项目: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

核表》(附件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表》(附件2)。

三、考核办法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3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5分,按实际所得分数考核。

(二)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每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违章信息采集工作,市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租汽车投诉处理和加分项目信息采集工作,驾驶员直接报至公司的加分项由所属出租车公司负责统计、核实工作,并上报给客运管理办公室,客运管理科负责交通违章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

(四)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公告制度,由市运输管理处定期在相关媒体上通报、公布考核结果。

(五)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表

附件2: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表

7.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篇七

为提高汽车客运站售票系统的运行效率, 充分发挥汽车客运高效、灵活特点以便更好的为大众服务。本文提出构建基于ASP.NET系统的汽车客运站票务管理系统, 使用C#语言在Visual Studio2008的WinForm平台建立和SQL数据库的连接, 构建了一个界面友好、运行高效、操作简便的汽车客运站票务管理系统。

1 开发技术概述

Visual Studio 2008是一套完整的开发工具集, 集设计、编辑、运行和调试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集成开发环境 (IDE) 。可以使用多种语言编程开发同一个系统, 包括Visual Basic.NET、Visual C++.NET、Visual C#.NET和Visual J#.NET。

Windows Form即Windows窗体 (简称Win Form) , 是用于建立客户端程序的丰富的程序设计框架, 这些客户端程序能够提供改进的易用性、工具支持和更低的开发成本。

SQLServer 2005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一种高端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具有多层客户机/服务器机构和完善的分布式数据库和数据仓库功能, 能够进行分布式事务处理和联机分析处理, 提供了一套功能完善且具备可视化界面的管理工具。

2 系统设计

本系统包括两个子系统:一是前台售票子系统, 包括售票、废票、退票管理, 票号管理、站点查询、打印设置和密码管理。二是后台售票管理子系统, 包括系统管理、调度管理和财务报表管理。

2.1 售票管理系统

根据售票业务的需求, 将售票管理系统划分为系统管理、调度管理、财务报表三个子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包含系统级的管理、配置等功能;调度管理模块包含和车次调度有关的功能;财务报表模块主要包含和结算、报表有关的功能。

2.2 前台售票系统

前台售票系统是整个系统使用最多的部分, 主要的功能有:起始、终止票号输入 (根据车票上印的票号输入起始、终止票号, 出票时系统根据输入的票号范围自动生成票号) 、售票、退票、废票、密码修改、站点查询、打印设置。

系统设置三类角色: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售票员。超级管理员可以对系统参数、系统数据进行管理, 可以修改系统管理员信息、重置其密码;系统管理员可对售票业务进行管理、配置, 对售票员用户进行管理;售票员只能登录前台售票系统, 负责窗口售票业务。

3 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是组织存储、管理数据的仓库, 它具有数据资源的高度共享性、最少的数据冗余度、最大的数据独立性和完整性。对于客运量庞大的长途客运站来说, 设计出合理的、优化的数据库结构, 是系统开发成败的关键所在。

本系统构建数据库表的设计本着原子性、原始性、演绎性、稳定性的原则。数据库表名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 表名由系统代码、模块代码和表代码组成。数据库总共包含数据表及主要功能如下:

(1) 用户表:包含用户号、姓名、用户类别、密码、权限位图、用户状态等字段, 其中用户类别用来区分用户的角色。

(2) 参数表:包含根参数、父参数、子参数、参数名、参数类型、说明字段。参数表记录系统的参数、配置等, 包括界面的列表参数、系统参数、用户配置等。

(3) 线路信息表:含线路编码、线路名称、总里程字段, 记录所有线路的基本信息。

(4) 站点信息表:含站点编码、站点名称、助记码字段, 记录所有站点的基本信息。

(5) 线路站点关系表:含线路编码、站点编码、车型编码、站点序号、平常票价、节日票价、里程、是否终点站字段, 记录线路、站点、车型的关联关系。

(6) 车次计划标准表:含标准的名称、车次计划标准的代码、计划是否可用字段, 登记预设的车次计划标准的基本信息。

(7) 车次信息表:含车次编号、线路编号、车型编码、座位数、站票数、发车时间、上车方式、车属公司编码等字段, 记录所有车次的相关信息。

(8) 车次计划标准和车次关系表:含标准代码、车次编号等字段, 记录车次计划标准所包含的车次。

(9) 车次计划表:含计划编号、计划的日期、车次编号、剩余座位、剩余站票等字段, 记录每天计划发车的车次。

(10) 售票信息表:含售票流水、车次计划编号、票号、车次编号、线路编号、站点编码、票面金额、票价种类、发车时间、乘坐日期、上车方式、售票时间、操作员编号、状态等字段, 存储售票交易记录, 其中状态字段用来标识所售票的当前状态 (正常、废票、退票) 。

(11) 退票记录表:含退票流水、手续费、实退金额、票号、售票流水、操作员编号、退票时间字段, 保存退票的交易记录。

(12) 废票记录表:含废票流水、废票金额、票号、售票流水、操作员编号、废票时间等字段, 保存废票的交易记录。

(13) 售票员票号记录表:含用户编号、起始票号、终止票号、当前票号、票号日期、是否可用字段, 存储售票员某天的票号范围。售票员某天可以有多条票号记录, 但是只有一条记录可用, 由“是否可用”字段标识。

4 系统架构

系统采用ADO.NET访问数据库, ADO.NET主要用于为分布式应用程序提供数据访问机制, 可以修改、插入、删除来自数据源的数据, 通过Manager Provider所提供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API) 可以轻松的访问各种数据资源包括OLEDB (Object Linking and Embedding Database, 对象连接插入数据库) 支持的数据库和ODBC (Open Database Connectivity, 开放数据库互连) 支持的数据库。

系统体系结构采用C/S模式, 即客户机和服务器结构。系统采用三层架构, 将整个业务应用划分为:表现层 (UI) 、业务逻辑层 (BLL) 、数据访问层 (DAL) 。

表现层是展现给用户的界面, 即用户在使用系统时他的所见所得, 位于最外层 (最上层) , 离用户最近, 用于显示数据和接收用户输入的数据, 为用户提供一种交互式操作的界面。

业务逻辑层是具体处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操作, 是对数据层进行操作, 对数据业务逻辑进行处理。它是系统架构中体现核心价值的部分, 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业务规则的制定、业务流程的实现等与业务需求有关的系统设计。

数据访问层亦称持久层, 其功能主要是负责对数据库的访问, 直接操作数据库, 对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操作。

5 结束语

在基于.net平台的汽车客运站票务管理系统的中实现了售票人员对票务信息和客运信息的高效管理, 极大提高了公路客运运输的效率。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后可以结合加密锁技术实现系统的软硬件结合, 提高系统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结合扣费系统实现票务管理的自助售票业务, 届时, 将使票务系统的使用更加高效化和自动化。

参考文献

[1]盘莉莉.ADO.NET访问不同的数据库的方法初探[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008 (10) .[1]盘莉莉.ADO.NET访问不同的数据库的方法初探[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008 (10) .

[2]周峰.SQLServer2005基础与实践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6.[2]周峰.SQLServer2005基础与实践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6.

[3][美]米凯利斯.C#本质论 (第3版) [M].周靖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0.[3][美]米凯利斯.C#本质论 (第3版) [M].周靖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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