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选7篇)
1.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一
内陪资料
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
暂行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
【2013】29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企业及其类型的界定
(一)总部企业标准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需要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界定。
(二)类型界定
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地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他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20091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飲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4.区域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
5.全国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力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二、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和补助对象
对纳:入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可以享受本文确定的相关资金奖励和补助。
(二)新入驻奖励和补助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京注册或迁入本市,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1.实收资本补助,按实收资本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对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2.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补助一次,补助分5年给付,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
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条款在朝阳区试点,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试点区县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租用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每年补助租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经营贡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仅限我市行政区域内总分公司所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含),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在全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的整体格局下,对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1.综合奖励。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京注册或迁入本市,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则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的1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该奖励政策白达到奖励标准要求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2.增量奖励。对所有申请该项奖励且在1个年度内为本市增量贡献名列前50名的总部企业,则其1位主要负責人给予增量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综合奖励和增量奖励,也不能再同时享受本市其他他高级人才奖励政策。
(四)实体化经营奖励
1.增设功能奖励,鼓励既有总部企业在京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上ー年度增量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2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亿元(含)-5 亿元部分,按超过1亿元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亿元及以上部分,可以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2.增设基地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基地落户在我市,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基地,司以给予该生产基地或总部企业二次性资金奖励。其中2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越过2000万元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超过1亿元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亿元及以上部分,可以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五)提升能级奖励
对既有在京总部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提升能级进行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可分别获得3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2.其他企业总部提级。其他企业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3.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排名前50位),可分别获得7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本奖励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4.战略提升。鼓励总部企业在京积极开展业务重组、收购、兼并、上市等战略提升活动,可按照上述业务贡献程度,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市区两级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总额,不超过该总部企业在该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总额。
(七)中介组织奖励
建立《中介机构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订遴选办法并组织遴选,遴选结果经联席会议批准。依据中介组织上一年度业绩及其表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1年调整一次《中介机构库》。如有必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期间可以对《中介机构库》进行小幅调整。
对于列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组织,在1个年度内,中介组织所引进的、且可依据本《实施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累计超过2000万元(含),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中介组织在同一年度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计入中介组织所引进的总部企业,应该在其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有效,且同一总部企业最多只能计入一次。
三、奖励和补助申请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中报,申报成功后纸质版材料交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区县政府同意(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相关资料由各区县商务部门汇总后转交市投资促进局初审,中介组织奖励相关资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并初审),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部企业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需向纳税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对于国地税纳税地不在同一区县的企业,需分别向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I.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付的独资报名(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
5.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申请租房或购房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租房或购房合同、支付租金发票(复印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个税证明(复印件)。申请实体化经营奖励还需补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2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复中件)及其税收增量情况说明、增设功能或增设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总部提级奖励还需补充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升总部企业能级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母公司为内资企业还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申报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入选权威机构排名的情况说明。
申报战略提升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出具有关总部企业室大战略调整事项及其贡献情况的说明。
(三)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中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1个年度内所引进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引进全部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任一单个企业均可依据本《实施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
3.所引进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5.所引进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企业所引进(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及数量
所有申请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原件,未经特别说明,均需要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所有复印件,区县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在收件时应该核查原件,并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区县商务部门或市投资促进局公章”。
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区县商务部门或市投资促进局留存一份,市商务委留存一份。
(五)申请时限
每年6月1日-7月31日各区县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奖励的申请;9月15日前市投资促进局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和中介组织奖励初审,各区县商务部门完成其他奖励初审、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分别报送到市商务委;11月15日前市商务委完成复审并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资金来源及支付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补助或奖励1年兑现1次,待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县先予全额兑现,新入驻奖励和补助中的实收资本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实体化经营奖励,提升能级奖
励、中介组织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由市财政通过休制结算补助区及;新入驻奖励和补助中的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自建成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所需资金由试点区县承担。
四、配套服务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开发《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根据全市总部企业经营及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经联席会议批准,每1年发布一次《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其中金融重点总部企业名单由市金融局提出,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纳入《名录》、各委办局要对《名录》上的重点总部企业实行个性化服务。如有必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期间可以对名单进行小幅调整,市统计局负责及时将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总部企业纳入全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
(二)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适用暂时不在《名录》上的总部企业、下同)、审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依法解决其在京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
(三)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市发展改革委将上述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四)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市有关部门要优先统筹安排,重太事项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五)《工作意见》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工作。对于《名录》内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优先考虑将其纳入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便利其资金集约化管理。
(六)各相关部门对总部企业境内、外高管人员的进京落户、工作居住和就业、购房、用车等相关事宜提供便利,并依法积极落实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同城待遇。
I.进京落户。除央企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办理进京落户手续,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
2.工作居住就业。除央企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总部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给予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给予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上述两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劳动合同有效期及总部企业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营业期限。
3.购房,根据全市购房政策,为总部企业人员办理购房手续,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用车、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述总部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交通委审核后,可参加小客车指标摇号。
5.子女入托入中小学。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教委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各区县政府要帮助协调本辖区内上述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中小学事宜。
(七)各相关部门对总部企业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1.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在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上述总部企业所聘用的外籍人员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
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渉。
签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办理,总部企业员工可依法在京办理签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事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应便利。
(八)市投资促进局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继续做好各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促进工作。
(九)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区域总部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并将服务提供情况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十)在推进“六高四新”高端产业功能区建设中,市商务委要牵头做好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的培育发展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对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的支持力度,相关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配套措施,培育和打造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实现差异化发展。
五、附则
(一)2009年印发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仍然有效,其中有关奖励和补助申请的相关要求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金融总部企业适用于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奖励和补助政策除外)。有关金融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政策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并做好首都金融发展政策锄新提升工作。
(三)本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重大问题上报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依据本实施办法所确定的事项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1个年度是指总部企业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六)如无特别注明,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含)表示包含本数在内;企业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不包含个人所得税贡献部分。
2.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二
一、学校发展目标是学校发展的核心
在学校发展的管理过程中, 管理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如何给学校发展一个准确的目标定位?学校制定的发展目标合适与否, 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各项工作, 并关系到学校发展最终的管理绩效。只有给学校发展一个准确的目标定位, 才能使学校的发展更具生命力。一个适合的学校发展目标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 目标的确定既是前瞻又是合理的;
2. 目标描述非常具体, 具有可操作性, 并能够量化考核;
3. 目标实现要有准确的时间安排;
4. 目标实现要有明确的分工与合作;
5. 目标实现要有具体的实施建议。
从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 在学校发展目标的确定上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学校有很好的办学理念, 但缺乏具体的发展目标。如:“为发展而教育”, 这是一种非常先进的办学理念或称为办学宗旨。可是, 如果不能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学校发展目标, 它是很难得以实现的。“为发展而教育”的学校课程体系的目标是什么?“为发展而教育”的学校教学工作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德育工作、后勤工作的具体目标是什么?方方面面的工作如何具体操作?
2.学校各方面的发展目标之间缺乏一致性。学校发展目标对于学校各方面工作应该具有整合作用, 即各方面的工作都应该围绕这个目标确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并能够围绕这些目标开展工作。但是, 有的学校却经常出现教学工作、德育工作、科研工作等各自为政的现象。例如, 教学工作确定的目标是如何针对差异进行教学, 但是, 科研工作关注的却是另外一些内容。在这种情况下, 不仅教学管理与科研管理不能有机互动, 相反地, 当两方面的工作都落在教师身上的时候, 教师的精力不但不能集中反而被人为地分散。这样, 学校的整体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
3.学校发展目标缺乏比较稳定的连续性。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 人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学校的发展也不是一年两年的事, 其发展目标与企业、机关的发展目标比较, 连续性应该更强一些。可是, 由于实行干部轮换制度及对办学特色的追求 (有时甚至是功利性的追求) , 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学校发展目标的连续性。
4.学校发展目标的制定过程缺乏系统的科学依据, 没有非常认真地考虑学生与教师的发展需要。这一点, 在下文中将进一步阐述。
总之, 学校发展目标的确定是学校发展的核心。学校管理者应该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定位学校发展目标, 进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学生和教师发展需求是学校发展目标确定的基本依据
学生发展是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 而教师发展是学校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资源, 也是学校发展的目标之一。因此, 学生的发展需要与教师的发展需要是确定学校发展目标的基本依据。这种理念显然大家都是支持的。但是, 在管理上应该怎样落实, 却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以往, 学校的发展计划, 大多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工作计划, 或根据校长对学校的了解与考虑形成的学校发展规划。这些计划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显然, 它们在最初形成的时候缺少实际调查, 从根本上缺乏对学生和教师发展需求的充分关注。因此, 深入调查研究学生及教师的发展需要, 以及家长对学生发展的需要, 是制订学校发展计划的第一步。调查显示, 学生及家长和教师的需要与校长自己想象的各种需要之间确实存在着差距, 即“客观现实与主观认识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往往是造成学校管理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关键。学校发展计划如果不被教师和学生认同并化为大家的共同愿望, 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因此, 克服这种差距是非常必要的。
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之一, 是学校管理者将制定学校发展计划仅仅看成是自己的任务。其实, 它既是自己的任务, 更是关系到全体教师、学生的重大事情, 学生及家长和教师的看法应该被管理者重视。原因之二, 是学校管理者将学生和教师看成了管理对象。其实, 学生和教师既是学校管理者的服务对象, 又是学校管理最重要的资源, 还是学校管理的主体。这种服务、资源和主体意识已经开始被大家认识, 但还有待于在认识上加强, 更有待于在管理上落实。
三、学校优势是学校发展的可能
“需要”决定了目标的必要性, 而“优势”则生成了目标的可能性。优势是学校发展目标确定的基础, 同时, 优势还孕育着学校发展的机会。当机遇来临时, 谁具备这种优势, 谁就可能将这种机遇变成机会。有些学校目标制定得很好, 但实施效果不明显。而有的学校发掘优势抓住了一次发展机会, 就使学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关键是如何分析学校的优势。从形式逻辑上看, 优势有显在的与潜在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现实的与未来的之分。其中, 显在的、直接的、现实的优势往往容易被人们看到, 而潜在的、间接的、未来的优势却容易被人们忽视。再从不同的角度看, 有政策的、机会的、人的、物质的、传统的、特色的优势等。一般来说, 校长对校内传统的、物质的、人的优势的分析比较熟悉, 而对宏观政策的、机会的优势等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分析优势的角度越多, 对优势认识得越充分, 对学校的发展就越有利。因此, 要竭尽自己的智慧充分挖掘学校发展的优势。
四、学校管理是学校发展的重要生产力
谈到学校发展, 我们可能首先会考虑到学校的各种现实条件, 例如生源情况、师资状况等。其实, 简单地抱怨现实状况是没有意义的。在学校没有变化的情况下, 生源是不会改变的, 师资条件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而最有可能发生、也是最有意义的变化应该是管理上的变化。应该看到, 在学校发展中, 管理是重要的生产力, 但是, 这是有条件的。具体表现在:
1. 当管理能够合理配置和整合学校各种资源时, 学校就能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当前影响学校资源合理分配的原因主要有家长择校的影响、部门反应的影响、管理者个人偏好的影响等。那么, 怎样进行资源配置和整合, 才会实现效益最大化呢?首先就要看这种资源的配置与整合能否达到学校的发展目标, 即应该按照学校发展目标的优先顺序来配置和整合资源。其次, 在资源配置和整合中, 需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理, 即“木桶原理”:用长短不等的木板制成的水桶, 最终所能盛水的数量将由木桶上的最短的一块木板来决定。在学校的资源整合过程中, 最大的办学效益、目标实现, 不仅仅单纯看学校的投入总量, 而应该通过对系统资源的整合, 使各种资源既能够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又不至于存在着闲置资源。所以, 学校在发展管理过程中, 不能仅仅按照各职能部门、教研组、年级组来平均分配资源, 而要通过考虑需求和发展策略整合资源。
2. 当管理成为一种资源开发, 在开发中控制、在开发中预期时, 其生产力的作用就得以发挥。
以往, 管理主要是行政, 是控制。控制和协调是在现有范围内进行的, 而开发和促进则能够不断发现和拓展资源, 因而管理既是控制和协调, 更是开发和促进。传统的管理比较多地表现为控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的个性和创造才能。随着整个社会和教育的开放程度提高, 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简单地用传统的控制的方法已经显得越来越无力。因此, 学校管理者要学会在开发中控制, 即只有营造民主、平等、融洽的氛围, 充分开发各种资源, 调动全员的积极性, 才能真正留住人才、留住教师。另外, 有许多学校的发展正处于从规范化向自主化、个性化和特色化提升的“高原状态”中, 尤其需要将管理推向新境界。只有当管理处于开发状态时, 学校中的人, 才可能有个性, 才能有创造力。而只有当全员的积极性和潜能发挥出来的时候, 学校管理者才能拥有集体的智慧并能真正了解大家, 才能主动地预期学校发展的未来。当我们将管理看成是开发和预期时, 其生产力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
3. 当管理成为理论, 落实于实践的平台时, 管理便发挥了重要生产力的作用。
理论是可以转化为生产力的, 但理论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条件是需要有效的管理。为什么学校会选择这种理论?同样的理论在许多学校中被实践着, 为什么只有少数学校获得了真正的成功?有效的管理便可能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 学校必须有“有思想的管理者”。有了这样的管理者和管理, 学校会从“无”到“有”;反之, 什么都有的学校, 如果遇到一个无能的管理者, 就有可能从“有”变成“无”。
4. 管理可以创造“社会资本”。
什么是“社会资本”?大家比较熟悉的是“金钱资本”和“人力资本”。学校没有钱很难办, 所以需要金钱资本;学校没有优秀的教师也很难办, 所以需要人力资本。那么, 是不是拥有了金钱和优秀的教师, 学校就一定能够发展了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一些学校由于当地政府的支持, 学校有比较充裕的资金;又由于学校名气比较大, 可以招揽英才。然而, 若干年之后, 学校却没有多大的变化。为什么?有的学校老师说, 学校确实有一批优秀的教师甚至还有多名特级教师, 可是, 年轻教师却觉得在这样的学校里没有什么发展前景。这是因为, 学校里的特级教师往往都是自己拼命干出来的, 因而也就拼命地要确保自己的利益, 而干活的时候主要靠年轻教师, 可是出名得利的时候却只有那些优秀教师。另外, 学校领导班子只关注学校的升学率, 对教师的学习提高并不真正支持。这些原因归结起来是什么?是缺乏健康的组织文化。“社会资本”是在文化研究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 其本质就是健康的组织文化。什么是健康的组织文化?简单地举例就是:有的教师明明知道去别的单位可以获得更高的报酬, 却坚持要留在自己学校;有的学校虽然内部条件并不优越, 却能够从外界获得许多支持的缘故。因此, 管理是可以创造资本的。
据此表明, 只有坚信管理的力量, 才谈得上积极推动学校的发展;也只有在有效的管理下, 才能制订出好的学校发展计划, 并真正实现之。
摘要:学校科学发展必须把握一些关键因素。其中, 学校发展目标是学校发展的核心;学生和教师发展需求是学校发展目标确定的基本依据;学校优势是学校发展的可能;学校管理是学校发展的重要生产力。
3.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三
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海运业发展迅速,成就显著。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海运业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存在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不清晰、体制机制不顺、结构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运营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加快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海运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建设海运强国为目标,以培育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海洋权益、提升综合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保障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建立保障有力的海运船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深化改革、優化结构。深化海运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海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发展模式,优化组织结构、运力结构和运输结构,促进海运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遵循海运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海运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全面推进、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深化海运业与相关产业的合作,营造协同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海运服务不断拓展,船队规模和港口布局规划适度超前,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发挥。
--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海运服务贸易出口额明显增加,进出口平衡发展,海运服务贸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海运企业、港口建设和运营商、全球物流经营主体,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中心。
--在国际海运事务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海运船队结构。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积极发展原油(93.23, 0.35, 0.38%)、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滚装、特种运输船队,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有序发展干散货运输船队和邮轮经济,巩固干散货运输国际优势地位,培育区域邮轮运输品牌。
(五)完善全球海运网络。优化港口和航线布局,积极参与国际海运事务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扩大对外贸易合作。加强重要国际海运通道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推进深水航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
(六)推动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完善海运企业治理结构,转变发展理念,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加快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做强做优海运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中资海运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促进就业。
(七)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研发、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创新航运保险,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
(八)深化海运业改革开放。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坚持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等试点。
(九)提升海运业国际竞争力。引导要素和产业集聚,加快建设国际海运交易和定价中心,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提高参与制定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负责任的海运大国形象。深化双边、多边合作,维护我海运和海员权益。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和海运科研教育机构。
(十)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强化安全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完善海运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着力提升海(水)上搜救、海上溢油等监测与处置能力,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船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和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优化用能结构。
三、保障措施
(十一)健全运输保障机制。加强海运企业与货主的紧密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签订长期合同,有序发展以资本为纽带的合资经营,形成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稳定关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原油、铁矿石、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等重点物资的承运保障能力。
(十二)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整合各种专项资金,推动运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运输效能提升。借鉴海运业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完善涉及国际海运的财税政策。加大现行财税政策执行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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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2页)
(十三)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加快推动海运业立法,强化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做好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强化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海员劳务市场和派遣机构管理,健全海员权益保障机制。加快建设进出境船舶联合查验单一窗口系统,推进口岸通行便利化。
(十四)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海运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教育水平。构建海运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资源共享,提高智能化水平。完善海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强海员特别是高级海员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
四、组织实施
(十五)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对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4.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
对有市政道路或自然河道穿越的建设用地,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分别配置配套设施设备。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审查建设单位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书,复告区、县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筑总平面图;
(三)建设项目停车位、绿化等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出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三、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先期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对后期业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约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四、建设项目资料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向物业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其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房管办事处出具的资料齐备证明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方可向其核发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
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人数,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一般为5-10人,其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代表可通过业主推荐、自荐、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组织业主重新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六、业主投票权的计算
业主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根据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确定。
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是指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停车库;依法归全体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配电房、避难层、储藏室;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专有部分面积的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业主人数的总和计算。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八、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符合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条件下和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会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九、物业矛盾纠纷的调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充实专业人员,提高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居间调解的效能。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设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法律服务咨询站及聘请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疑难问题,调解矛盾纠纷,提高社区物业综合管理的整体水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下列物业管理纠纷: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和环境秩序管理等引发的纠纷;
(三)邻里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四)因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引发的物业矛盾纠纷;
(五)其他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委员会可对本条第三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调解活动给予协助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协调工作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十、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受托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委派一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作为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或经全市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注册,取得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证。
对在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住宅小区,一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可管理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委派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十一、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面积等在审照附图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对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配置要求,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一次性配置或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在未按照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前,不得擅自变更、分割、转让、抵押临时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书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在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面积、室号;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十二、物业服务的收费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已组建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十三、物业的自行管理
规模较小且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设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业主大会聘请专业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专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采用民事雇佣方式聘请自然人进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的,应当为其支付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由被聘用人员自行购买后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大会决定开具自行管理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代为开具。
十四、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时间、现场巡查、废弃物清运与处置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十五、物业使用性质的变更
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抄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范围和方案,应当包括可改变的部位和经营项目等内容。
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
(二)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三)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其房屋所有权人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住宅使用性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其变更住宅物业使用性质,并告知其依法向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中,对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变更使用性质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作出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对准予变更住宅物业使用性质的房屋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政府决定征收的,按照居住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十六、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
住宅小区内水、电、气分户计量表和表前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由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单位分别承担;分户计量表后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十七、维修资金的补建和再次筹集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2%的标准补建或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高于上述标准筹集以及一次性筹集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对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核对,对按照规定达到补建或再次筹集标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采取分期筹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于次月起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按月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补建或再次筹集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配备电梯的物业,补建或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补建或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
业主转移或抵押房地产的,可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已足额交纳的,业主可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维修资金余额查询单到物业所在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足额交纳凭证;维修资金余额少于前款规定的,业主可在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维修资金交款单至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补足后,持维修资金余额查询单及银行交款凭据到物业所在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足额交纳凭证。
公有住宅售后房屋转让或抵押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前款规定开具维修资金足额缴纳凭证。
业主办理房地产转移或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足额缴纳凭证。
十八、物业的检测和鉴定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的物业常规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承担物业维修养护责任。
业主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房屋完损状况检查周期表》和《房屋结构完好性检查周期表》的规定,对物业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和检查。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名单。
物业出现结构安全隐患或异常状况时,相关责任人可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规程》中规定的流程,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结论为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应当由市房屋检测中心出具危险房屋审定书。
十九、房屋外墙的维护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外墙的维护,由业主负责。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房屋外墙的材质进行清洗或粉刷,确保房屋外墙整洁。房屋外墙存在严重褪色、明显污迹的,业主应当及时予以清洗、粉刷。
二十、示范文本的应用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印发的示范文本,制定和签署临时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文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5.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五
【发布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条第七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第八条 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九条第九条 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农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管辖权。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做好协助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于当日解缴国库。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无计划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系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城镇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6.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六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财政局,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认定管理,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其中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预缴和清算
第三条本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专项基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应缴专项基金额=[(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混凝土墙、幕墙不列入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的,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墙体核验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和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等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三)相关分类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返退相对应的专项基金。
市墙材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分类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八条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核验时主体工程全部或局部已实施墙体粉刷的,该部分不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核验后退回)及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
(四)现场核验记录;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工程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清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竣工备案后一年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管理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须向市墙材管理部门申报认定。为方便生产单位办理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手续,设有墙材管理部门的区县服务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外省市和本市其他区域内生产单位向市建材行业协会服务窗口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综合利废产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应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烧结制品中主要原材料以淤泥为主要原料的还应有水务部门的证明。
(五)生产单位的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管理人员、试验室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以上资料纸面规格为A4,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四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分书面技术资料审查和企业生产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网址:)适时向社会公布。
对未通过认定的由市墙材管理部门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通过当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持认定证书到市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本市新型墙材认定证书,同时应当签署上海市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书和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管。对年度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应取消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市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效期为2年。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由市墙材管理部门给予延期确认。
第十八条《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建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或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对符合相关政策可减免征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经现场核查,其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对使用非新型墙材部分应当按实补缴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7.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七
陈恩堂:而体育产业恰恰是服务业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体育产业从经济分类上来说就是一个服务业,除了体育建筑现在还不大好划定为服务业外,其他的所有竞赛表演、培训、服务、中介这些东西都是服务业,所以恰逢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一个新的方向,一个着眼点,环保经济、绿色经济、朝阳经济,所以在这种环境和条件下,出台这样的一个政策是非常适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次文件的着重点还在于它的含金量高。2010年的文件更多的是方向性的、说道理的,也有一些说的方向性中带有一定操作性的,但是比较起这次的文件来说,这次文件的操作性大大增强。再有一个是国家实实在在地拿出了具体的、含金量高的政策来培育和促进体育产业。
陈恩堂:比如说税的政策,看了文件大家都会感觉到国家在直接地让利,对企业的征税规定了若干个方面、若干种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抵扣税,这就是国家实实在在地让利于体育产业,促进产业整体的转型和发展。再一个费的政策,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比如说水、电、气、热,这次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体育产业若干个领域的相应费的政策是一个新的标准,而且是一个比较低的标准,按一般工业标准来计算,这样对整个减轻体育产业企业的负担是很大的促进。
陈恩堂:再有一个对于大家反映的比较多的安保的问题,这次文件中也非常明确地写出要制定大型活动安保服务的标准,这项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叫做进一步推动大型场馆活动安保的社会化,推出标准,促进市场的竞争,这些东西是这次起草这个文件中很明显的一条,有很多具体的政策,而且这个政策含金量高、可操作的,这也是按照中央领导的要求,在这样一种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国家出台的一项综合性的推动和促进体育产业的举措。所以非常有必要在2010年政策的基础上提高它的层次,加大它的可操作性,国家出台更多的经济手段方面的一些政策,也将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
主持人:那此次出台的《意见》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方面有什么举措?有哪些大的突破?
陈恩堂:大的突破就一条,那就是改革创新。这个文件通篇是在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很多举措。所以我开始就说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文件、民生的文件,首先它是一个体育的文件,涉及到体育的实际上是方方面面,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关心这个文件的大家都可以看到,我们首先要对体育行政审批进行大幅度的改革,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简政放权,所以这次在诸多的体育审批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赛事审批方面出台了并正在研究深化完善体育的审批政策,提出群众性体育赛事和商业性的体育赛事体育系统就不再审批了,应该说这条重大的政策正在研究和落实过程中,将会促进整个体育表演业市场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进一步简政放权,进一步放松对体育赛事的审批,这就是这次对于体育部门来说改革最大的一个力度了。
陈恩堂:另外还有对协会的改革,我们也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地推进政社分开,政府和社团分开,事社分开,事业单位和社团分开,这些改革的举措我们都在分门别类地推进当中。应该说这个文件涉及到了体育改革中很多很重要、很深层次的改革领域。不仅是产业的,还是体育在政府转型中按照中央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全面的设计。
主持人:刚才您也讲到《意见》是以体育产业、体育消费为切入口,但涉及到了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意见》的出台将给体育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陈恩堂:对于体育工作的变化,涉及到的面就比较多。首先,从事体育工作的人在认识上有一个提升和改变,像我们总局刘鹏局长所说的体育不仅为国争光还可以为民增利,体育战线所有同志要从新的高度、新的视野充分认识体育的功能,不仅是一个金牌的功能,不仅是一个增强人民体质的功能,还有经济的功能,多元的功能、社会服务的功能。这个文件的出台应该说必然使中国整个体育的发展,甚至是整个社会服务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跨越。所以从事这项工作的同事首先在认识上必须更新、改变以前的认识和看法,这样才能从思想上做到进一步的提升和提炼,自觉地、与时俱进地认识这些问题。
陈恩堂:第二就是必须在政策层面有新的学习和新的掌握,包括我们自身从事体育工作、体育经济工作的同事,自身也要不断地学习和发展。因为体育产业作为新的管理领域,我们这些行政人员很多人也没有学过。这次出了这么多的政策,相当多方面的是经济方面的政策,对从事体育工作的人来说必须了解经济的政策,学习经济的知识,自觉地把自己的行动按照政策来办。所以对体育工作来说从大的面上来说我们也在做一个普及性的、要求式的,必须深刻地理解、精准地掌握国家赋予我们体育部门什么样的管理职能,从哪些方面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所以这方面我觉得从政策层面上来说又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了。
陈恩堂:再有我觉得可能从作风建设上来说对我们来说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为这次这个文件的出台会让体育工作的很多同事进入到社会领域的很多方面,不仅仅是在我们的运动队系统,在我们的教练员、运动员的系统,在我们中小学的系统,还要进入到更为广泛的,可能要和企业打交道,要和银行打交道,涉及到方方面面。这次文件的出台光涉及到很多部委。我们这些同事在进行这方面工作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更好的作风和思想的状态,改变自己、适应工作、推动工作,我想这对于整个体育工作者的推动和改变也是史无前例的。原来我们这个队伍多少年来是以事业为主的工作状态进入到了事业和产业并举的状态。所以对人,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素质的要求应该是一个崭新的、全方位的。
主持人:那么为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文件都是从哪些方面着力的呢?
陈恩堂:从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来说,文件中讲得都很清楚了,首先它明确了一个总体的目标,我刚才说了是一个5万亿的目标,同时它又从不同的业态进行了很细化的区分,我们在每一个方面应该说都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思想和做法。比如说第一,明确提出了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既要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又要放管结合做好服务,这是这个文件中从指导思想上、从举措上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第二是要培育多元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要打造一批具有世界知名度、影响力的自主品牌。
陈恩堂:第三是要有优化的产业布局和结构,因地制宜地发展各具特色的体育产业,其中要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要提升服务业的比重,改变目前仍然以制造业为主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第四是要促进体育与旅游、传媒、会展等业态的综合发展、融合发展。第五是要大力丰富市场供给,建设群众身边的场地,群众身边的组织。第六是要营造一个健身的氛围,加强宣传,实行工间、课间操的制度,确保学生每天校内活动不小于一小时。这些东西都是在这次文件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下来了,而且在不断地做好方方面面落实的准备。
主持人:网友对赛事的改革非常关心。您给大家先讲一讲吧。
陈恩堂:应该说赛事改革是网友比较关心的问题了,它是体育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次体育总局做体育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从赛事审批开始的,这可能也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审批权最大的一个地方,所以我们也将此作为一个重点有力地推进,文件中有非常明确的表述,我们要简政放权。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这一段时间以来已经在稳步地推进赛事改革,准备要出台政策,实现负面清单管理,完善配套措施,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也就是说将来体育赛事哪些是需要批的,哪些是不需要批的会有一个负面的清单,就会非常清晰,体育部门审批的是什么,最大程度地约束乱审批、乱收费的现象。具体来说我们正在研究推动四方面的分类改革意见:
陈恩堂:一是细化赛事审批的种类,不能笼统地说批还是不批,那么我们怎么来做呢?就是把赛事更进一步地细化、分类、梳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不同的政策。比如说全国性、综合性运会叫全运会可能仍然是由国务院来批准举办的,我们就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继续执行。二是要编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重要赛事目录。所有这样的重要赛事有一个名录了,有一个目录在里面,那就会明确哪些东西哪些主体来批,批到什么程度。
陈恩堂:三是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军事的、外交的等方面的特殊体育赛事,比如有航空、无线电这类的审批要继续执行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办理相关的手续。这类赛事虽然是体育的,但是它有相应的部门,有专门的管理,这块要按照这些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来执行。四是细化国际赛事的管理,把国际赛事一般举办的直接下放到省里面由他们自己审批,体育总局不再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这都是我们在研究体育赛事审批中间在逐步细化推动的。
网友:陈司长,请问我国下一步对足球产业的规划是怎样的?校园足球和足球联赛怎样有机结合加快我国足球产业的发展?
陈恩堂:应该说足球的问题引起了方方面面高度的重视,特别是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这次就是在我们的产业意见中也明确了要制定足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而且这个规划是有时间节点要求的,也有质量的要求。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因为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足球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做了这么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应该说在这次文件出台过程中特别把足球作为一个产业的切入点,予以高度的关注,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至于刚才说的赛事如何结合的问题需要有一个系统的设计,我想这项工作应该在明年就会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规划可以出台,到时候大家就可以更完整地理解这个规划究竟是怎么样来推动中国足球发展的。
网友:意见提出了多项发展体育产业的措施,那么在促进体育消费方面有哪些举措?
陈恩堂:促进体育消费方面的举措应该说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也就是促进消费的政策,另外在促进消费政策方面又专门出台了一些以往没有过的。比如说我们从去年开始,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开始对大型体育场馆实行免费和低收费的促进消费政策,今年已经落实到位,明年还要继续实行。什么意思呢?就是对于大型体育场馆对老百姓开放的时候,只要服务、质量、标准达到一定的要求,政府是予以补贴的,免费或者是低收费。这就是一个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获得的体育消费方面的政策。就是以往那些大型场馆是进不去或者进不起的,那么有了这样的消费政策老百姓就可以更方便地到这些大型体育场馆去进行消费了。这只是一方面的例子。
陈恩堂:另外这次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意见,就是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消费、全民健身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这是一个明确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事了,而是从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有全民健身经费的预算,有了这样的一个预算它就会实实在在地促进体育消费。类似于这样几个政策的还有很多,还明确地提出要有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支持群众消费,多建群众身边可以健身消费的点。这些政策我觉得将来都是会有力地促进体育消费的。
网友:陈司长,对于目前的广场舞现象,结合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如何才能真正关注民众的健康体育。其实在《意见》中我们也看到,将全民健身上升为了国家战略,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指标要求,比如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达到2平方米,经常参与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5亿等等。
陈恩堂:广场舞的问题,我不跳但确实看到广场舞,有时候出差的时候包括我所住的小区那个地方也都有。给我的一个感受就是人民群众太需要更多的体育设施进行健身了,所以这次这个意见的出台中间提到了两个很重要的概念,叫“两个百分之百的全覆盖”。就是城市中间我们提出新建的小区和社区必须按相关标准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而且是有具体标准的,比人均室内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0.1到0.26来建,室外必须要有0.3到0.65来建,而且这个标准的要求要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这个政策我们在当时起草的时候是经过了反复斟酌和讨论的,就是将来这个文件一落实,中国所有新建的社区必须有体育场地,不管是室内的还是室外的。
主持人:那原来的小区怎么办呢?
陈恩堂:改造。新建的必须按照新的标准来,这就意味着将来中国所有的社区、小区没有达到标准就是违反国务院规定了。
主持人:必须有一块健身的场地。
陈恩堂:而且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你住进去了那个小区的健身设施都是必须可以使用的,不能说过两年才建好,也有一些房地产商忽悠人说我那片是体育用地,结果老百姓住进去以后给改成商业用地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了。这次我们为什么用了三个同步呢?就是要避免开发商损害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所以这块必须要有一个保障,对于已经建成的我们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想办法去改造它,但是这个难度就更大,因为已经建成了太复杂了,我们又提出要建立一个15分钟的健身圈,小区没有地方了,小区周围有没有?
陈恩堂:我们提出一个标准,就是你在15分钟左右的时间就能找到一个你能健身的场所,这也是老旧小区实在没有地方了,我给你新找一个,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类似于广场舞的这种现象我觉得应该让这些跳广场舞的同事有更合适的地方去跳广场舞,而不是在大马路上跳广场舞,广场舞本身是非常积极,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但是在小区没有广场的地方噪音影响这么大,环境没有这么好反而对健康是一种损害。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如果文件的出台确实都落实到位、执行有力,将来群众身边就会有这样的场地让这些大妈更好地跳她的广场舞。
网友:深圳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实施,医保卡余额可用于健身消费,苏州早已经有试点在推行阳光健身卡制度,允许市民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定比例转入到健身账户用于个人的健身消费,运行八年来产生的效果还是比较好的,所以一方面市民身体更加健康,节约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体育健身产业从中受益。所以想请问总局觉得是否可以考虑推广?
陈恩堂:这个问题我们在研究起草文件时认识到、了解到而且作为一个问题反复研究了,作为一个方向是对的,就是说花健身的钱总比花钱去看病要强,所以这次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文件指导思想就是健身关口前移,从方向来说应该是这样的。我们也注意到有关省市采取了一些这方面的试点,但是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全面地推进这样一个政策目前还有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之所以没有这么明确地提全国都可以这么做,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与这么提有冲突。所以下一步作为方向来说是没错的,但是作为一项政策还要解决一些其他的配套的环境问题之后这样的政策才能推得开。作为我个人来说我是完全赞成这样的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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