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车辆安全反光标识
1.安装车辆安全反光标识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
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现就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车辆管理和路面执勤民警学习《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51-2003)等技术标准,使民警熟练掌握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安全装置的适用车型及主要技术要求,提高实施机关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各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要详细登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上报我局,由我局通报国家发改委撤销其产品公告。
三、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在路面加强对货车和挂车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以下情形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代码1072、1073)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一)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
(二)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
(三)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未整改的,督促交通部门停止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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