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24-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8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篇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创新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加快我市建设西部创新中心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设20个线上科技服务分平台和3个线下科技服务分中心,培育和建成30家国家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国家级众创空间50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0家,建成2个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实现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400亿元以上。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1.完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共享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打造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一批线上服务分平台和线下服务分中心。建设重庆科技要素交易中心。(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2.构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支持在重点领域和区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配合)

3.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实施众创空间孵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大力培育专业化、品牌化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区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民间资本建设新型科技孵化载体,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着力培育国家和市级高新区,大力推进各类园区转型升级,按照“一园区一孵化器”培育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务委负责,市教委、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

4.大力发展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提供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和建成一批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升国家创新驿站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功能性技术转移中心和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5.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延伸。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组织动员专业学会所属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提供信息服务。(市科委、市教委牵头,市科协配合)

(三)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

6.探索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试行在科研项目立项时与研发团队签订协议,明确研发团队和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比例等。研发团队负责人要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贡献情况合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酬对象及其比例。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约定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市科委、市教委分别负责)

7.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研发团队、成果转化机构通过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鼓励研发团队成员从事专门的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约定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市科委、市教委分别负责)

8.改进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单位,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3年后未能转化的科技成果,依法通过强制许可、权利让渡等措施促进其加速转化。(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分别负责)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确需进行价格评估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后确定成交价格。实行作价投资的,同等条件下科研团队享有优先出资权。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9.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机制。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用于对为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研究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办法。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以作价投资转化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以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在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市科委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市教委配合)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应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研究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除另有约定外,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获得不低于5%份额的现金或者股权报酬。(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开展科研人员等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持股比例上限为30%。(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配合)

探索建立财政稳定扶持、竞争纵向课题和横向市场合作等经费来源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经费应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后,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按约定自主安排。支持全职博士后出站留渝创新创业,对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分期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分别负责)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批准后可以离岗或在完成岗位任务前提下在渝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酬。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开展部分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试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配合)

在校学生经高校同意可以休学创业,3年内保留学籍,学校根据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

支持学生以创业方式就业,凡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市教委牵头,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制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强化市场评价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科委、市教委配合)

10.鼓励市外科技成果在渝转化。鼓励本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市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引进和产学研合作,对市外(含境外)科技成果来渝实施转化及产业化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激励。(市科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教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1.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员、技术经纪人、技术评估师、科技咨询师、知识产权规划师等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12.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大力开展科技特派员、院士专家行、创新创业大赛、创投每周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等系列活动。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活动,为科技人才与企业、基层对接搭建平台。(市教委、市科委、市科协分别负责)

(五)推动X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

13.搭建X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X地双方在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关键技术需求,整合X地资源,联合建立X民两用技术信息汇交与人才、仪器设备等共享机制,打造线上线下服务和技术转化承接基地“三位一体”的X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合)

14.推动X民技术双向转化应用。推进X民共用技术重大项目一体化论证和联合实施,开展X民科技成果交流、推广专项行动,推动科技成果X用民用双向转化。聚焦通用航空、汽车制造、智能装备、轨道交通、物联网、卫星导航、新材料等领域,建设X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合)

(六)加大转移转化投入。

15.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税政策。落实技术交易税收优惠和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或递延至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渝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照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市财政局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教委配合)

16.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等形式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鼓励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提供“贷款+保险”“贷款+担保”“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完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与企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引导。(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分别负责,市科委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单位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指导,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现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组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技术转化公司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督查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绩效作为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考核评价的指标和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

(三)加强示范宣传。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篇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E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的议案, 这是科技成果转化法近20年来首次修改。草案规定,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 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 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 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 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须按规定上交财政, 且审批手续繁琐, 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 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 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 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万钢介绍, 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 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 完善信息发布;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企业作用, 推进产学研合作;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草案第十三条规定, 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寺艮酬后, 纳入本单位预算, 用于科学技术研冗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草案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 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 (来源:中国青年报)

3.大数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篇三

由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20所高校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10%。低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造成了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

目前,北京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面临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有效的科技成果信息获取不便,二是相关科技成果信息关联度不高,三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互动渠道不畅,四是科技成果信息宏观分析的及时性有待提高。

为了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的问题,在北京市科委的推动下,北京科技成果情报服务体系,通过网络结构,将分散的科技成果情报利用政府推动力有机组合起来。这就是北京科技成果情报系统——科技立方。

该系统涵盖了来自权威部门的上亿条科技数据,包括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经省、市、部委登记认定的科技成果,中外专利,期刊论文、中外标准、法律法规等科技文献,以及规模企业、对外贸易等国家统计数据,是国内数据资源汇聚程度最高的平台之一。

4.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篇四

摘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已成为我国农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的“瓶颈”性因素。吉林市农业科学院从自身特点出发,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等方面积极探索,提出了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6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进行总结,以期加速现有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3-0367-02

据报道,“十五”期间我国每年获得各类农业科技成果有4 000多项,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30%~40%,相对于发达国家(70%~80%)较低。这不仅成为我国农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的“瓶颈”性因素,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寻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已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现将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总结如下。

1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竞争力,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条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科技进步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振兴的决定性因素。历史经验表明,农业科技创新和进步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强大动力。从人类农业发展史看,由原始农业、传统农业、近代农业到现代农业,每一个阶段无不以技术变革为动力、以技术进步为标志。

农业科技创新对农业发展的作用,是通过其对生产力诸要素的物化,使生产力发生质的变化实现的。任何一项技术措施,随着自身的不断改进、创新,其增产效益和作用会不断提高,从而可为农业生产发展开辟更广阔的前景。农业科技成果不仅要解决当前生产中制约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而且要面向企业,与市场接轨,本着因时、因地、因物制宜的原则,保持无限的生命力和强大的竞争力,才能实现快速转化[1]。

2007年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在工业用高淀粉玉米的转化应用方面的探索就说明了这一点。众所周知,玉米的粗淀粉平均含量为68.31%,多在60%~72%,其中大于72%的为高淀粉玉米。在用玉米酿造燃料乙醇时,玉米的粗淀粉含量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工企业可纯增收60元/t。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多年来一直开展优质、超高产高淀粉玉米新品种的选育及配套栽培技术的研究。已经选育出的九单57,其淀粉含量高达75%,生育期127 d,一般产量11.5~12.0 t/hm2,肥水条件好的地块可达14.0 t/hm2,2006年曾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九单64淀粉含量74.44%,生育期129 d,一般产量12.0 t/hm2,肥水条件好的地块可达14.0 t/hm2。这2个品种淀粉含量高、品质好、产量高,适合吉林地区种植。而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玉米深加工企业落户吉林市,亟需大量优质工业加工用高淀粉玉米。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和吉林市粮食局及以上2家公司达成协议:由农科院为农民提供批发价的优质种肥药,并免费提供配套栽培技术,全程跟踪指导;粮食局与加工企业联合订单以高于普通玉米收购价0.03元/kg的价格收购九单

57、九单64。实践证明,合作的四方实现了共赢。

2提高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

目前,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有效接纳农业科技成果的能力差,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导致其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相对不足。要提高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就必须改变这一现状,这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

现阶段,我国农村农民的教育必须摆脱城市普通教育模式,从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把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作为主要目标。一方面,要使绝大多数青年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以新型劳动者的姿态投身到农业生产行列;另一方面,要强化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传授“一技之长”,使广大农民掌握必要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掌握致富本领,增强农民采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切实改善农业生产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条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经济实力。同时,对采纳农业科技成果的农民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以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在这方面做了3件实事,一是发动职工捐书,并用项目经费购买一部分新书,为农民建立“农家书屋”;二是印制《农业实用技术手册》等技术资料,免费发放给农民;三是成立了专家讲师团,把要讲的内容制作成多媒体,做到直观、易懂,在全地区范围内,直接到乡、镇、村、屯,免费为农民讲课,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

3培养一批具有责任心、亲和力强、水平高的科技推广队伍,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当前,我国农业推广队伍缺乏活力,农业推广队伍人才结构不合理,出现断层,推广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技术推广学科带头人、专家及中壮年技术人员缺乏,而且由于农业推广工作的环境不佳、待遇不高,基层推广部门很难吸引高知识、高学历的人才,后备人才库空虚,不能适应农业推广的长远发展。另外,农业推广人员知识老化、陈旧,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由于缺乏后续教育和培训,面对现代农业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农业推广人员的知识不能及时更新,不能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现阶段亟需培养一批具有责任心、亲和力强、水平高的科技推广队伍,这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培养措施:一是加快农业推广队伍的人才建设,稳定现有的推广人员。农业推广人员工作、生活环境艰苦,应建立激励机制,切实解决他们普遍关心的工作地位、经济待遇等问题,激发基层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不断充实农业推广队伍。一方面争取吸引各类农业院校愿意从事农业推广工作的人才;另一方面,立足当地实际,选拔优秀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后充实到推广队伍中。三是持续不断、有计划地对推广人员组织在职教育和培训,促进其知识更新、拓宽知识领域,提高其业务水平。四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比机制,实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从事推广工作人员的资格标准;同时,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并视其工作业绩进行相应的奖惩[2]。

4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

从推广的角度讲,农业分散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农业技术推广面广、工作量大,有必要通过示范基地这一有效载体,搭建科技人员与农民直接对话的桥梁,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展示平台。通过现场示范,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

吉林地区位于吉林省的中东部,长白山高山带向松嫩平原过渡地带,生态区域复杂,现有耕地面积64万hm2,其中玉米28万hm2,水稻16万hm2,大豆10万hm2,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是地区级公益型科研机构,有一批适区对路的科研成果。2007年在吉林地区建立了20个具有生态区域代表性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手把手、面对面地向农民示范玉米、大豆、水稻新品种、新型种子包衣剂、生物质能源甜高粱、新型水旱田除草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相关配套技术。与常规种植相比,三大作物增产均达10%以上,节本300元/hm2以上。

科技示范基地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作用显著。2008年将在吉林地区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21.6万hm2,对促进吉林地区粮食稳产、增产,种植业结构调整,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民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5持续且不断增加的资金投入,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平均投资强度不到发达国家的10%,推广投资强度也仅为发达国家的60%~70%。科研经费普遍不足,而真正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经费更少,致使农业科研机构无力进行成果开发与推广[3]。针对这种情况,在积极申请国家、省、市各级各类项目资金的同时,应从开发创收中提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科研及科研成果的推广示范,以确保农业科研和推广有足够的资金,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6发挥媒体作用,积极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新成果、新技术,传播迅速,覆盖面大,对发挥农业科技对农业增产增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吉林市农业科学院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吉林市江城日报农民致富专栏、市经济广播电台金土地栏目、市电视台走进乡村农家科技大院等媒体,以及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做到常年报上有字、广播有声、电视有影、现场会上有样板,全方位宣传、传播、推广现代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既提高了农民科学种田的水平,又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4-5]。

7参考文献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篇五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2月1日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的指标体系。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有关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第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对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该管理台账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该部门的运行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给予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

第二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模式,支持创业人员使用自有或者受让的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教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支持学生创业或者与学生联合创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进行人才、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共享研发设施,采取科技特派员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对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科技成果转让等技术贸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立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项目。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风险补偿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重点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融资担保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股权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参与风险投资事业,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依据应当包括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内容。

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措施,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可以通过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活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有企业和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单位与项目承担者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成果转化期限,明确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转化的,可以由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科技报告提交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八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或者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驻粤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篇六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

时间: 2013年12月21日 来源: 科技部火炬中心

党的十八大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总书记强调,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真正把创新驱动落到实处。李克强总理指出,要使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效益,让科技造福人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在计划层面推出了“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一系列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国家计划,而且在立法层面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3年,全国人大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上日程,凸显了新时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均建立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级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增量发展,科技产业的育成、深化和产业集群升级的不断推动,出现了一些新趋势。本文通过总结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经验,结合新时期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探索发展思路,以期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经验

科技成果转化是知识创造财富的过程,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诞生和发展的源泉,是区域科技产业育成、深化和集聚的基本规律。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一份研究报告指出,90%的科研成果还没走向市场,就被埋没在从基础研究到商品化的过程中,形成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死亡之谷”,只有不断创新方式,才能跨越这一“死亡之谷”。据统计,美国高新技术项目的成功率只有15-20%,另有60%受挫,20%破产,即使成功的项目能维持5年以上不衰的也只有5%左右,美国生物技术项目的失败率更是高达9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保障科学技术发挥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关键环节。当前,面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将科技创新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

(一)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历程

世界各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体经历了三个演变时期。一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着眼于提供大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培育和促进创业及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除了联邦、州和大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外,在40年代和50年代初,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设立了小企业委员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等。二是20世纪60至80年代,以美国冷战时期国防科技计划对朝阳工业兴起的直接推动为代表,各国纷纷仿效制定国家科技创新引导计划,如欧共体的“尤里卡计划”、日本的“今后10年振兴科学技术大纲”等,辐射带动了一大批科技企业的发展;三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经历第二次石油危机后,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英特尔、微软、戴尔、思科、IBM等一大批从小到大、迅速成长起来的新兴企业,彻底改变了社会对中小企业与产业发展关系的传统认识,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技术转移法》、《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拜杜法案》等相关立法纷纷实施。东亚金融风暴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更使得发达国家深刻反省,把支持企业创新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高度。发展中国家更是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企业成长作为实施超越战略的重要手段,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原动力。

(二)国外促进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的成功经验

为促进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各国政府将财政性的支持措施直接落实到企业本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英国小企业研究和技术奖励计划(SMART)、芬兰国家研发基金(SITRA)等。为实现财政杠杆对市场资源的导向性调节,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多国政府建立有效的政府财政资金政策引导机制,通过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等)间接作用于企业创新发展。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新加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政策、英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SFLG)、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等。为解决企业缺乏资金和技术而无法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活动的普遍问题,各国推出了系列举措,促进企业参与政府项目和国际合作,以提升创新能力。如加拿大联邦技术转移伙伴计划(FPTT)、欧盟创新驿站计划(IRC)、德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促进计划(PRO INNO)、荷兰的创新券补贴计划(发放给中小企业用于购买研究成果,收到创新券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大企业向政府换回现金)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产业研究机构、培训与咨询机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企业孵化培育机构等市场化服务体系在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如美国一般设在大学的小企业发展中心、小企业退休经理服务团(退休于大型企业的经理人员和成功的创业者组成的服务小企业的志愿者组织)、澳大利亚的小企业信息咨询及培训中心、日本实施企业诊断制度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韩国基于互联网并与创新企业互动的Inno-biz诊断与支持系统以及“快速和准确的信息服务系统(SPI-1357系统)、世界各地的企业孵化器、欧洲的创新中心、亚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上述这些措施,构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支持,适应了信息社会发展和全球化对大、中、小企业的均衡需求,特别是有力地促进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三)美英德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分析

对全球而言,美英德三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做法具有非常典型的指导意义。

一是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OTL模式是当今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斯坦福大学OTL成立于1970年,现有员工35名,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自收自支,其办公费用全部从知识产权经营收人中开支,约占知识产权经营收入的15%;全程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拥有关键决策权,包括是否申请专利、把技术许可给哪家企业等;发明人及所在院系均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

二是产业集群的成功范例“硅谷模式”。1951年斯坦福大学建立了斯坦福工业园区,首创产学研合作的“硅谷模式”,融科学、技术、生产为一体,提高创新与产业化的速度和能力。以斯坦福、伯克利、加州理工等世界知名大学为依托,以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群为基础,培育了思科、英特尔、惠普、朗讯、苹果等世界知名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的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紧密结合,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企业出资金、出题目,以较低成本获得和使用先进技术;科研机构、大学出智力、出技术,使科研成果更贴近市场需求。

三是剑桥大学的孵化器运营模式。剑桥大学创立了“剑桥企业(Cambridge Enterprise)”,将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风险基金和剑桥创业者中心集成为一个新组织,作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孵化器,主要开展技术评估、保护和知识产权认证;为创建新公司提供咨询和指导;提供种子基金并与有关基金组织建立联系;提供成本计算、合约协商、报价、保险和增值税等专业化咨询服务;提供展览服务和社交网络服务等。

四是官产学研结合的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模式。史太白创立于1971年,是全球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为民办官助的非营利性技术转移中介组织。其功能主要是搜寻最新研发成果,把潜在的、最新的成果提供给企业;建立技术转移网络,围绕特定专业领域和转化需求,在全球16个国家设立了810个分中心,专业人员4700余人;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从技术、商业到终端市场的整体解决方案。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启动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服务等政策。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经验,我们看到,适应市场需求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的宏观调控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经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始终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基本方针。通过改革财政科技拨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家高新区的迅速成长,并推动了全国1300所科研院所完成企业化转制。2006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开始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2008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特别强调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促进重点产业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主要成效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有很大改善。逐步建立起技术市场、技术转移体系,充实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法律制度和框架。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等多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手段和措施,形成了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

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大力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推广。政府强调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通过一系列的科技计划或基金实现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其中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占80%以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95%、重大专项的50%、863计划的35%以上的项目都由企业牵头实施,80%以上的各类项目体现了产学研用结合。国家还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高校科研服务于经济社会的能力大幅提高。通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开放实验室、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平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等多种方式,越来越多的高校及科研人员参与到经济社会建设中。大学科技经费中来自企业委托的部分已占到50%以上,一些理工院校接近甚至超过70%。一些大学科技园(如清华科技园、环同济知识经济圈、深圳虚拟大学等)已形成了逾百亿元的新兴产业集群。

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科技产业育成和增量发展的重要服务机构,发挥了越来越巨大的作用。截止2012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达1239家,场地面积达到437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总数达到7万家,在孵企业总收入达4900亿元,累计毕业企业4.5万余家,支持了百万人就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做出了贡献,有力地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使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孵化器吸引了大批海内外技术人才的聚集,改变了科技从业者的观念,培育出一批高科技企业的创业者和企业家。

国家高新区成为聚集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2012年,国家高新区总收入达16.56万亿元,高新区生产总值达到5.2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10%。国家高新区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有效地支持和激励着企业创新投入。2012年,国家高新区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为4700.6亿元,经核算的高新区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为2749.1亿元,占到全国企业R&D经费支出的35.6%。具体来说,国家高新区为科技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促进产学研合作搭建了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高新区中有739家孵化器、175家生产力促进中心、441家技术转移机构、50家国家大学科技园、732家具有国家资质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形成了504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高新区所构建的区域创新系统较成功地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2012年,国家高新区企业研发的新产品产值达到41762.7亿元,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41058.1亿元。国家高新区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非常活跃,其成交总额为1894.7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6437.1亿元)近1/3份额。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特色产业集群在国家高新区发展壮大。

(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方式

1、自行投产模式

自行投产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企业自身研制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种转化模式将科技成果的拥有者与实现转化者融为一体,将技术成果的市场交易内部化,消除了中间环节,转化成本低。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内部循环系统,对外开放性不足,对于行业公共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十分不利。

2、技术转让模式

技术转让模式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通过有偿方式将自身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使用,从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模式。这种转化模式中,科技研发单位与吸收体相分离,难以形成长期、紧密的合作,只能依靠技术市场中介组织实现某一个科技成果的转化,交易成本高。另外,这种模式下技术的研发在先,转让在后,技术的市场风险较大,即使企业短期内看好该技术市场,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3、委托开发模式

委托开发模式,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将有关技术的研发事项委托给相关科研院所进行,并支付相关的研发费用等。这种模式是基于企业需求进行的,突出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性质。但是由于技术研发之后直接转交给企业,缺少了中间熟化的阶段,增加了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

4、联合开发模式

联合开发模式,即“产学研”模式,是指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我国兴起较早,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作用明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的“产学研”合作难以解决科技研发资金需求大、风险高、资源统筹难等一系列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经费投入不断增长,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在较短时期内摆脱了贫穷落后的面貌,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缩小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然而,各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弊端,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仍不足5%。

三、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面向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基本形成,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基础。但目前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还大量存在,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的措施有待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进步的需求尚待更加有效的对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投资需不断增加,能够大量吸纳科技成果的新兴产业需加速育成和集聚。这些发展中的挑战影响了现有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尚需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现行科技评价机制、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需加强市场导向

长期以来,不合理的评价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导致的科技成果市场导向不足是影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现有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看重数量指标,缺乏对于成果质量的有效评判,增加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难度。大部分科研院所没有规定成果必须要进行转化,科研考核的标准只是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层次,以及是否获得权威机构鉴定、是否获过奖励。这导致科技成果的转化指标长期游离

于主流的科研考核指标之外,加剧了技术研究与市场应用的距离,难以促使科研活动更好地联系实际。

另一方面,利益分配机制涉及调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主体利益关系,是激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已颁布和实施了《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过程监控,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仍存在一些管理制度盲区,纠纷较多,严重影响了各方的积极性。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个人缺乏针对市场需求从事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动力,科技成果的技术先进性不能及时转化成市场领先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技成果转化难。

(二)科研项目应加强中试转化,以提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性

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试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处于实验室阶段,有的甚至只是构想,应用于生产实际还有很大距离。而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为了规避技术风险,不愿引进或投资该类科技成果。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常常由于没有进行中试,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甚至有些问题尚没有探索清楚,就开始盲目转化,从而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或者是科研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取得了实验室成果后就终止了,由于需要投资过大而放弃了工程化研究和中试实验的研究,当该成果与企业结合时,还必须进行二次或三次开发,从而延误了成果转化的进程,使科技成果难以实现转化。

(三)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在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和活动。从各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发展的实践来看,中介服务职能的发展趋势是活动多元化和功能整体化。以中介信息咨询服务来说,不仅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而且还包括人才、资金、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中介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功能单

一、结构不健全、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导致科研机构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无法实现转化,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供应者,企业产品开发中的难题找不到合适的科技人才来研究。因此,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及其机构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科技成果转化尚需深化产业化支撑

在产业集群这一特定领域中,大量与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相互集聚,可以形成强劲、持续竞争优势,而且这种创新主体聚集效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我国目前还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与科技成果相关的适度规模产业基础,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我国传统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只关注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顺利转到企业,而没有关心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配套的产业体系,导致技术的扩散性不足,尤其是公共技术的扩散性不足,难以有效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五)科技企业早期孵化阶段风险投资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科技企业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科研机构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安全性的原则,大多愿把资金借给一些有名气、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不够;对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巨大压力,往往对很多高新技术小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应通过有关政策或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共同承担风险。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成果市场交易的频繁,诸如专利制度不够完善、专利申请费用较高、仿冒侵权等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了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混乱无序,而且降低了研发人员和转化主体的积极性。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明显障碍。

四、当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

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整合科技资源、连通产业链条、提供科技服务,在实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全国创新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科技产业育成、深化和集聚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和新探索。如通过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协同创新;依靠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区域发展;面向产业集群,实现快速有效对接;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等。这些探索充分发挥了科研机构人才、技术优势,组织和整合了优秀科技资源,使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了较大发展。

(一)强化“政产学研金介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政产学研金介用”是在产学研合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是以科技为依托,以科技担保、科技风险投资为支撑,将科技、资本、管理、人才等新的生产要素植入,综合集成和运作各创新要素,形成的一个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

在“政产学研金介用” 科技创新体系中,可以实现各创新主体独自所无法获得的收益,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在不同的层次上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政府部门是组织层,提出规划与政策引导,组织、协调“产、学、研、金、介、用”的合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构成主体层,联合起来进行技术创新;金融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是支撑层,为主体层提供资金和服务的支持。各方合作形成合力,产生协同效应,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0年底成立的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简称中关村创新平台)就是典型的范例。中关村创新平台集聚了活跃在中关村的各类要素,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通过充分整合这些创新资源,努力搭建合作联盟,为中关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中关村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了40多个联盟,积极探索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凭借国家级实验室资源,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平台组织了多个创新链条,实现了与企业需求的对接。中关村企业创新环境的成功建设,是政、产、学、研、金、介等各界共同奋斗的结果。

“政产学研金介用” 科技创新体系在运作过程中强化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性。在体系内,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者都是主体,但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评估监督、信息交流服务等作用,对各参与主体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浙江德清是我国最早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地区,并形成了其独特的“德清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德清模式”又逐步发展为“政产学研金介用”的“新德清模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区域创新综合服务体系。“新德清模式”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强化了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德清县政府通过成立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立集成果收集、评估、咨询、发布、展示、对接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和发展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强化成果转化中试和连片推广应用,加强配套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等措施,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的运作,可以实现创新资源易得,创新成果共享。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依靠彼此间的实时交流,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获取上更为容易;并通过利用共享平台相互学习交叉知识、共同享用研发成果,进而提高参与主体的技能和核心创造力。

(二)依靠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在我国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有一部分研究院所是以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发展起来的。这类研究院所利用并发挥自身关键技术优势,把一批技术含量高、投资少、中间环节不多且经济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直接向生产领域转化,并将其推向市场,通过核心技术的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整合相关资源,以推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层级,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技术水平。

高校或科研机构掌握关键技术,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且关键技术本身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成熟度,可以直接进行试验或应用。2005年底成立的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就是典型的范例。西北工研院自成立以来,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四大领域的关键技术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展开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西北工研院与西北工业大学项目团队围绕新材料技术向民用产业转移进行合作研发,整体技术水平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西北工研院与航天六院合作,实现化工生物装备系列化和规模化生产,项目成功实现了航天高科技成果向民用产业的转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化工生物产业的发展。

高校或科研机构本身的科研力量比较强大,具有高效率的组织系统和人力资源系统,有利于产品的再开发,特别是在原创的基础上开展集成创新,从而实现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进而促进当地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西北工研院在整合军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优势企业的技术资源的基础上,搭建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平台,按照“政府推动、高校主导、企业支撑、国际合作、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在集成创新和产业化开发上取得突破,成为地方经济的技术支撑之一。

(三)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一种新趋势。通过有效占据市场和技术制高点,快速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快速、有效地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对接。产业集群是产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是一群在地理上集中,且有相互关联性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服务供应商、相关产业的厂商,以及相关的机构在空间上聚集现象,是科技项目资源快速、有效转化的温床。众多关联企业之间必然形成一些公共技术需求,而产业集群以中小企业为主,科研实力有限。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很好地结合区域经济与科学技术的特点,发挥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力量,统筹全国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2013年,国家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与武汉东湖地球空间信息与位置服务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便是很好的范例。地球空间信息是东湖高新区乃至湖北省最具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多年来,东湖形成了以遥感遥测、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包括上游地球空间信息数据获取、中游数据处理加工与运营服务、下游系统集成及应用服务等在内的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以及服务体系完善、集聚效应明显、支柱地位显著的产业态势,产业集群优势突出,为国家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的落地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基础,形成了6个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一大批新技术创业企业。

产业集群的知识溢出效应能够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通过集群内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沟通接触和相互学习,扩大科技项目资源的影响面,实现技术的扩散,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高水平。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依托东莞地区高度发达的模具产业,成立了材料成型与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制造装备数字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围绕模具制造关键问题,针对珠三角模具聚集区的共性需求开展研究。当地的模具产业集聚特性又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扩散提供了很好的产业基础。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兼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问题与市场问题,先期研发以及熟化过程中能够考虑到未来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水平。通过有效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弥补集群内科技创新和应用的不足,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的科技研发、科技应用和科技服务向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方向进行,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浙江纺织工业研究院是依托浙江区域纺织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多年来,研究院组建了纺织信息技术、纺织服装工程技术、纺织装备及控制、纺织新材料等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了中试生产基地,形成了研发-中试-产业化-技术服务一条龙推进的全程服务体系,在面料创意设计、数码织造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为区域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当地纺织产业的发展。

(四)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

通过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建立起来的一批新型应用性研究机构是机制较灵活的一类。它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与科研院所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间发挥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主要通过技术的二次熟化,即通过技术的中试,在科研成果与企业之间架起桥梁,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依靠民营机制建立的研究机构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有非常强的市场导向。与政府包办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同,这种类型的研究机构在运行中完全基于市场需求,在项目选择中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在技术熟化中针对企业需求,通过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价值。如云南中研应用研究院作为科技孵化园区,服务近万家企业,整合全省的1000多名专家资源,建立了10余个开放式的专家委员会,通过市场化的服务,发挥企业运作机制和决策机制灵活的优势,将全省的项目、人才、服务机构和资本市场整合起来,全面建设开放式的产业应用性研究机构。

依靠民营机制建立的研究机构主要通过技术的熟化,即“中试环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科研院所和企业生产之间的桥梁,这类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从科研院所承接技术成果,成功完成“中试”之后,由企业负责大批量生产。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仅有效缩短了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了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而且专业化的分工能够保证从研发到生产整个链条的协调、有序发展。北京中科前方生物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前方)是“中试环节”做得较好的一家民营性质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中科前方提出“中试模式”的科技服务体系,以中试中心作为试点平台,上承科研院所、下接生产企业,将来自科研机构对农副产品加工的小试成果进行熟化、二次开发,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服务。具体包括“技术中试”和“市场中试”两个概念。其中,技术中试是指实验室的技术成果,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熟化,变成可以为企业或生产部门接受的生产性商品技术;而市场中试是综合考虑原材料市场和产品终端市场的各种要素,利用中试中心的生产平台,生产具有中试规模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营销,接受市场检验。通过“技术中试”和“市场中试”的环节,有效解决了直接由实验室小试到产业化生产过程的距离远、风险大、时间长的问题,突破了农业产业化瓶颈以及投资的障碍,保障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五)依托科技创业孵化,加大科技产业育成和成果产业化增量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产业育成和创新型成果产业化增量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现代服务组织。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诞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作为火炬计划实施中的重要内容,大量转化沉淀在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科研成果,“保护”了科技创业者的商业精神,提供了有利保障的企业聚集场所,促进了我国科技成果有效商品化和产业化,支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各种创业支持政策工具,如各类大小科技园、企业园、专业企业园等企业发展服务组织纷纷出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被赋予经济增长支撑、高成长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兴产业育成、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创新国际化等一系列新目标。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社会责任更加突出与具体,已成为科技支撑经济的重要抓手。

五、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思考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各要素的有效聚集为特征,是一个各种要素相互综合、相互配套的过程。完成一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有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应用性的研究成果、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与资金等各种资源的综合配套。通过多方努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创新驱动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核心战略。修订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等,对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在认真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新趋势,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建立若干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实现重大科技项目资源的共享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科技投入的主要渠道。切实发挥主渠道的重要作用,对于引导全社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科技计划,一批经过国家长期科研攻关、代表我国科技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国家科技计划的支持下实现了产业化,如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些科研成果等。注重科技计划间的衔接与配套,通过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示范,实现科技项目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此应进一步优化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的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设立若干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搭建中间交流平台,形成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完善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面向区域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建立开放性产业研究院

以增量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一批面向区域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的新型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是新时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集群已经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沿海、沿江地区初具规模,集群内关联企业之间形成了对公共技术的需求,不仅为科研机构提供了很好的科研项目,而且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效的温床。同时,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扩散效应。因此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合区域经济与科技发展特点,统筹全国科技成果,依托本地产业研究院力量,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有效对接,发挥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有效力量,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三)加强市场导向,推动建立一批民营应用性研究机构

民营应用性研究机构决策机制灵活、市场导向明确,与企业的结合更加直接和有效。这类研究机构的趋利性使得它们完全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工作,对科研成果进行市场筛选,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一方面应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民营性质的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另一方面应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让民营性质的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在正常竞争中迅速成长壮大,助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四)加强专业型企业孵化器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篇七

关键词:成果转化,制度创新,文献综述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迎来了机遇。创新发展内在的要求和完善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化、法制化又进一步保证了创新发展的实现。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我国于2015年对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立法修订。本文全面总结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1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1 国外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创新中国化的新名词,在国外有技术转化(technical transformation)、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创新(technology innovation)、技术推广(technology extension)和技术扩散(technology irradiation)等不同的说法。因此,本文主要概述国外学者对技术转移、技术转化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研究,以便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创新方面提供借鉴。技术创新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熊彼特提出,后来在国外引申出了不少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如戴维(David,Paul A.)的企业规模理论,索洛(Solow)、丹尼森(Dennison)等人的经济增长理论。

1.2 国内研究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探讨科技成果如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龙尧(1980)提到科技转化必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即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济上要有效益、适合当地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王培棠(1981)充分肯定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依赖新的科技成果。蔡汝魁(1989)着重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科学——生产”过程,主张通过价值规律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从20世纪90年代起,科技转化研究成果的数量大幅度增加,研究的层次和视角趋于多样化。在梳理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文献资料中,国内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科技成果转化概念辨析、转化模式、转化影响因素以及评价的研究。

2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创新

2.1 国外研究

Magnus Gulbrandsen(1999)对美国和西欧在促进商业创新方面的政策结合项目分析后,对比发现尽管二者的政策措施均处于技术转移类型的确定和过程的合法化,但美国的政策更多是发挥直接的部门作用推动技术转移,而西欧主要通过大学在政策的影响下对创新产生影响。Adam B.Jaffe(2002)以环境政策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探讨为出发点,对科技创新、转移和扩散等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Stephen Campbell(2009)认为美国在政策的支持下大力发展先进科技项目(The 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ATP),该项目通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为科研人员和相关机构提供研究便利,指出公共政策在项目的支撑下对美国的科学技术创新产生了重大影响。Dos Santos(2013)总结了巴西在实施《科技创新法》(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Law)后,由于技术转移办公室(The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实现了产学研之间的有效连接,对巴西技术的转移和创新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进一步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指出应采取激励措施建立相应的机制,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体系以及给以企业财政补贴或贷款等政策。

2.2 国内研究

我国学者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第一,通过分析国外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我国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借鉴。姜小平(1999)以日本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在促进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的特别措施为借鉴。刘溶沧(2000)总结了美国、日本、法国、韩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郭洪波(2003)分析了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具体的法律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相关建议。孙卫(2006)对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立法、设立专门机构、服务社会理念、校企合作、风险投资等成功经验进行了分析。聂常虹等(2015)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应对和解决成果转化问题的过程中,将已经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制度和创新实践为参考,为我国探索符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制度创新提出建议。

第二,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机制的改革、政策的支持方面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制度研究。张兴隆(2000)从六大方面提出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曹钦润等(2004)从知识产权制度入手,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诸因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负面影响或阻碍作用,进而提出消除这些障碍有效的具体途径与措施。王倩倩(2016)界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并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制度障碍进行分析,以舟山群岛新区为实证分析,探究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原因,最后提出了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的创新方案与建议。

第三,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正和理解的角度进行研究。秦洁和宋伟(2014)总结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内容修订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定义、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主体、政府促进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地位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等四个方面展开。秦洁(2014)针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政府角色,探讨了政府角色从典型的“目标导向”模式向新型“主体导向”模式重组的问题,并就重塑政府角色提出修订相关法律的建议。严丽平(2014)基于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从不同的维度和视角,进行了针对性科技立法的认知研究。

3 制度(政策)量化

在制度创新量化分析方面,加里·D.利贝卡普于1978开创性尝试,他将美国内华达州关于矿产权的活动浓缩成法律变革指数,并且第一次将政策进行了量化处理。金玉国(2001)设计了四个制度变量即产权制度变迁、市场化程度提高、分配格局变化和对外开放扩大。对我国的制度变迁进行了量化测度,测定了各制度变量的边际影响率和弹性系数。潜伟和吕科伟(2004)借助科学计量学方法,以《宋史》本纪中记载的科学技术内容为计量对象,对其进行句频分析,显示出宋代统治层对科技的关注度,可作为当时科技政策的计量指标。匡跃辉(2005)基于科技政策的效果,进行价值准则即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刘凤朝和孙玉涛(2007)将统计分析方法引进创新政策研究领域,以289项创新政策为样本,以创新政策的效力和类别为基本维度,分析了1980年~2005年我国创新政策的历史演变路径。彭纪生等(2008)以技术创新政策为案例,给出政策量化标准具体的操作手册,并通过量化后的政策描绘出政策协同演变的路径以及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李燕萍等(2009)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42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政策文本进行了细致和定量化的研究。汪涛(2011)提出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科技政策文本编码和类定量化分析框架,针对1996年~2007年北京市科技政策进行实证研究。臧志彭等(2013)提出“三位一体”制度创新评价模型,从创新高度、创新广度和创新力度三个维度设立制度创新评价体系。侯羽(2013)基于79个政策文本,从政策主体、政策内容和政策工具三个方面对广州市智慧产业政策体系进行全面分析。孙绮阳(2013)从税种分布结构、税收政策优惠方式、优惠环节、优惠对象等方面,分析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归纳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张永安和耿喆(2015)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为例,运用PMC指数模型并结合文本挖掘方法对相应的区域科技创新政策进行量化评价。黄萃等(2015)采用政策文献量化研究的方法,以1949年~2010年中国中央政府颁发的4707件政策文献为分析样本,采用共词分析和聚类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了不同历史时期科技创新政策主题聚焦点的变化。方辉(2015)从创新政策强度、完善度和协同度三方面构建区域创新政策评级指标体系,得出创新政策协同度的重要性远大于强度和完善度的结论。张若曦(2015)通过收集建国以来和科技工作者相关的各类政策、法规,构建科技工作者政策数据库,从发文时间、发文部门以及发文内容三个分析维度,并依照其发展历程,对建国以来科技工作者政策分阶段进行研究。白晶晶(2015)以政策“供给—评估—优化”为技术路线,在对1987年以来浙江省科技创新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以政策工具、政策目标、政策强度作为三个维度,采用政策量化分析方法,进一步考察科技创新政策的供给特征和演进特征。张炜等(2016)运用政策文本分析和赋值量化方法,从创新政策主体多维性和评价指标多维性两个方面构建多维度区域创新政策评价指标体系。

4 结语

通过阅读现有文献发现,制度创新的应用主要为定性分析、描述和解决问题,政策的定量化评价主要集中在以彭纪生为代表,从政策强度、政策目标以及政策协调度的三维度,以及政策工具为主要维度对创新政策体系、科技政策、产权政策等进行评价。评价层面多以国家颁发的正式文件为主,少量文献对较为发达的区域进行创新政策研究,分析其演变特征。如何以政策文本为样本,基于要素投入视角,结合政策工具等评价维度,对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其他相关方面的政策,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创新的评价体系,对地方层面的政策进行分析,是今后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参考文献

[1]Libecap G D.Economic variables and the law development:A case of western mineral property[J].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78(2).

[2]彭纪生,仲为国,孙文祥.政策测量、政策协同演变与经济绩效:基于创新政策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8(9).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篇八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政策;对策建议

一、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科技成果登记,是体现成果转化状况的重要基础依据。重庆市科委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1802项,较2012年增长了11.30%,全国排名第11位。其中应用技术成果1634项,软科学成果84项,基础研究成果84项,应用类登记成果占90.7%。由此可见,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数量和质量都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奠定了不错的基础。

专利申请(受理)量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科技创新活跃度,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重庆市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实施产业专利促进计划,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等举措,为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重庆市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12226件,位居全国第15位。2013年授权的专利达24828件,增量占同时期授权量的21.92%。全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92件。

目前,重庆市所搭建的成果转化平台主要有生产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三个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相关的科技成果登记与技术市场、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等。

这些平台机构为推动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驱动创新要素集聚起来,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推动三类产业融合发展,进而助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目前,重庆市科技活动产出(水平指数)位居全国第四,科技进步环境排名从07年的18位上升到了第10位。但我们发现,重庆市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排名从2010年排名21位下降到24位,这说明尽管重庆市每年取得丰硕的科技创新成果,但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没有增长,科技创新成果没有得到有效转化和应用。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不仅会造成科技创新资源的巨大浪费,还会严重阻碍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重庆市财政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措施

在全国科技发展总体目标的指引下,重庆市政府由财政局牵头,制定了分阶段实施的科技发展目标,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重庆市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奖励、新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财政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用房和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职务成果转化20%—70%的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项目人力资源费30%—60%的补助等若干政策,不仅是全国首创,且已成为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政策。

2012年,重庆全市地方财政科技支出(简称财政科技拨款)为298409万元,比上年增加48026万元,增幅为 19.2%。2012年全市财政科技拨款总额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为0.98%。虽然财政科技拨款总额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自07年至今,财政科技拨款占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却不增反减。

自1999年《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以来,为了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出台落实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了加强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由各部门联合成立了市教科领导小组,以及相关协调机构;同时,为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庆市对各类创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组建了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应用技术研究院、科技检测中心,以及一批以工程中心为载体的中试基地;另外,为了建立起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多方面筹措资金,计划实施了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针对性项目。

2014年发布了《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简称《激励实施办法》。办法提出入股奖励、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6种激励方法。科技工作者可凭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享受股权奖励,股权价值总额最高可达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50%。今年重庆市拟选择5-10家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主要涉及地矿、IT、农业等领域。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日渐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相关部门为推进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努力做出很多贡献。6个地方性科技法规、3个政府规章、65个规范性文件在重庆市先后颁布施行。通过推动产业联盟建设,强化科技应用示范,强化企业主体地位等措施,让重庆市技术交易主体逐渐从高校和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化。同时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风险担保基金,这一系列措施明显改善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增加科技成果产出量,提高科研成果质量和转化效率。

三、对策建议

(一)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发达国家R%D经费投入结构的调整转化过程给我们启示,即企业在科技投入中比例的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率随之增加。例如美国,经历了政府主体型—政府企业双主型—企业主体型这个过程,随之科技成果转化率从

5%~10%提高到50%,再提高到60%~80%。因此,我们建议重庆市政府把科技投入力度逐渐向企业倾斜,向关系民生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项目倾斜,向提高整体竞争力的科技技术倾斜。政府应该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地位和角色,政府应充当企业与科研机构的沟通桥梁,协调转化体系中的各个主体,让资金,人员,科技成果等资源得到最大化有效配置。强化政府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以此鼓励企业投入自主创新,逐渐让企业市场资源成为成果转化体系的主导。形成科研机构出成果,企业出资金的局面,财政科技投入不再是负担,并且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市场调配动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

(二)加强政府采购的推动作用。要加强政府采购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首先要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的组织和规划,要将政府采购纳入地区创新体系,从规则上给予企业参与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其次应设立政府采购的专门联席机构,联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加强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实施、协调。

建立政府首购制度,政府财政部门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产品、需要重点扶持的符合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先进技术和产品,采取首购政策;建立预先订购制度,就是实施技术研发项目政府订购制度,政府部门需要的重大创新技术或产品,可以在经过论证程序后列入政府科技计划,交与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制并签订政府订购合同;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国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都必须优先采购属于此目录的产品;为了使采购政策得到落实和保障,政府各部门应该积极协调配合,互相监督,各负其责,共同努力。

(三)构建政府引导型的风险投资体系。重庆市要从根本上克服科技创新的资金不足等诸多“瓶颈”,必须尽快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使风险投资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发动机。因此,相关部门应加紧制定相应的政策和优惠措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入,促进风险资金来源多元化。具体来说:财政要继续保持并逐步加大科技风险投入,以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在主导产业的作用和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一是可以设立一批独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公司,由政府独资,把目前国有股转让的一部分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发放科技开发政策性贷款,以贷款、投资、参股、委托放款等形式,用无息、低息或贴息等手段支持有潜力的项目;三是实施政策性补助。这种支持会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一种导向或者鼓励作用。重庆市政府应将每年政府支持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比例,加大对风险投资事业的支持力度。此外也可以采用规范的补助金和委托费方式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四)优化税收激励政策。税收政策要有利于降低这个阶段所存在的投入多、介入资金少的不确定性风险,促进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机制。重庆市政府可以考虑,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进项税额扣除范围;对企业研发新技术所需关键零部件提供减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适当提高科技型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充分考虑创新的高风险性。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税前利润的一定比例列支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对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并对准备金的用途作出严格限制。同时延长亏损弥补年限,或考虑允许将亏损向以前的盈利年度结转。可以考虑对投资新办科技企业按获得投资额部分比例进行税收抵免,对用投资收益继续进行科技投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科技型企业购买新的机器设备,可按一定比例直接以成本形式在税前扣除;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可适当提高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市场开始主导科技成果转化这一具体行为。我们的政府财政应该及时调整角色,明确政府引导性定位,让社会资源发挥集聚效应,让市场机制发挥能动作用。充分利用风险投资,与财政政策相结合,形成各取所长的协同效应,从企业利益出发调动主体积极性,进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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