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小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处理制度

2024-10-07

云溪小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处理制度(精选10篇)

1.云溪小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处理制度 篇一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一、如果发生水污染事件,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最快速度报告给高层领导。

二、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工程部必须立即停止二次水箱水的供应,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三、如果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及时送附近医院进行就诊。

四、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由工程部报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现场应急处理。

五、如果有人为破坏的,应报告保安部,由保安部报告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六、工程部在水污染发生后,在取得卫生监督和公安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尽快把污染水排掉,将水池清洗干净并且消毒,然后将水池注满,现场取样送检,合格后恢复正常供水。

七、污染事件过后,必须收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从中取得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海南文华大酒店

2010 年 7月12 日

2.云溪小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处理制度 篇二

一、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

二、事故调查分类

1、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则和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

四、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作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XXXXX)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电话XXXXXX)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公司领导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知情不报按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处罚。

二、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时间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三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围

适用于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火电业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华润电力Q/CRP-FP-299.001-2010)《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华润电力Q/CRP-FP-299.002-2010)

《事故调查规程》(华润电力Q/CRP-GE-299.003-2011)术语和定义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记录设备事故:是指造成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人身记录事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处理治疗,但伤害轻微,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以及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7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3.8重伤事故:一个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备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职责

4.1施工、调试单位

4.1.1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管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统计表。

4.1.2负责本单位职业伤害登记与保险理赔的管理。

4.1.3负责本单位职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2负责事故统计并报建设单位。

4.3建设单位

4.3.1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2负责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及报送。管理内容及方法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各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标准,做到事故处理有章可循。

5.4.1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5.4.1.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5.4.1.2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

行调查,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建设单位。

5.4.1.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于事故发生后6个工作日内由事故调查小组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根据情况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5.4.1.4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公司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60日内事故调查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4.2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4.2.1设备记录事故:由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部门应于1周内向安全部门及其主管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5.4.2.2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5个工作日内应向总公司安监部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5.4.2.3重大及以上备事故: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措施,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和授权,由事故单位总经理主持事故调查工作,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应于6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4.2.4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消防管理规定相应程序进行。

5.4.2.5事故原因或事故造成的后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建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6发生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7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外力破坏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的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

5.4.2.8建设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表。报告和记录

6.1人身事故报告

6.1.1记录事故

6.1.1.1施工单位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

6.1.1.1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报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备案。

6.1.2轻伤事故

6.1.2.1事故单位的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迅速向班组长报告。

6.1.2.2班组长立即报告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

6.1.2.3项目(专业)主管或专职安全员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报告。

6.1.2.4安监部在24小时内整理出事故快报经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报单位总公司安监部门,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6.1.3重伤事故

6.1.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

6.1.3.2事故单位项目经理接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情况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

6.1.4.1事故单位负责人立即上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总经理,并根据情况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4.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2设备事故报告

6.2.1记录设备事故

6.2.1.1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6.2.1.2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联合所在项目(专业)进行调查,并于4小时内向项目(专业)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6.2.2一般设备事故

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1小时内报告本公司相关领导和安监部、质保部以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6.2.3重大设备事故

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传真向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总工程师、安监部、质保部报告。同时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经理及工程主管领导、安监负责人,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4小时内向上述领导、部门报出书面报告。

6.2.4伴有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上报。

6.3火灾事故

6.3.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均有报告的权力和义务,应立即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6.3.2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人身和设备事故程序进行报告。

6.4交通事故

6.4.1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6.4.2同时报告所在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与考核

7.1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7.2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参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制度》。构成由政府及控股公司考核的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4.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四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5.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篇五

1.报告程序:一般差错当事人当天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护理部报告;严重差错及事故立即口头向护士长或科主任、护理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或抢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护理部及时主管护理院长报告。

2.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时,患者用过的药品、血液、器械、标本、检验报告、病例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销毁、涂改、弃掉,以备鉴定。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科室(病区)及时组织讨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确定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登记表交护理部;护理部每月组织科护士长进行讨论一次,并把定性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科室,科室一周内再将登记表返回护理部。

4.各科室(病区)设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记录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经过、后果、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

5.患者有投诉并要求经济赔偿时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纳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6.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篇六

目 录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3.1项目建设单位 3.2项目监理单位 3.3项目施工单位 4 规定

4.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4.2事故责任认定 4.3事故处理

4.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的相关记录 4.6检查与考核

4.7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奖励 5 定义与缩略语 6 参考文件 7 附件

1.目的

为了规范晋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高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的管理,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正确处理,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有效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晋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高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的管理,并对事故责任作出意见。3.职责

3.1 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相关方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3.2 项目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3.3 项目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自身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方的调查,接受相关方提出的处理意见,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4.规定

4.1 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4.1.1发生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1.2 记录事故(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负责人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及处理并登记。

4.1.3 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负责人报告,由施工队负责人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项目安委会。

4.1.4 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安委会和当地医疗部门。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人员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4.1.5 一般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5.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当地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并送报告书。

4.1.5.2 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级单位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4.1.5.3 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及处理,公司经理组织本单位相关部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日内报送总公司批复。同时应报送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4.1.6 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4.1.7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4.1.8 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公司相关事故调查制度。4.2 事故责任认定

4.2.1 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有关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4.2.2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4.2.3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4.2.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4.2.3.2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4.2.3.2.1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4.2.3.2.2 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2.3.2.3 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2.3.2.4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4.2.3.3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4.2.3.3.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全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4.2.3.3.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重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负责人员负重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

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4.2.3.3.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4.3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奖惩制度事故事件管理程序进行处理。4.4 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4.1 项目部、分公司发生轻伤及严重未遂事故,随安全月报当月前报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4.4.2 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4.4.3 交通、火灾事故按规定时间内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4.5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的相关记录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4.6 检查与考核

对违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凡未按本制度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4.7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奖励

对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并在防止和杜绝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方面做出成绩 的单位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5.定义与缩略语

无 6.参考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7.附件

7.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七

事故调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XX项目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项目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

二、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事故分类及处理级别(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轻伤事故: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a、公司、分公司、项目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报告。

b、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公司认真调查处理,并备案;2人死亡事故,报局批复。一次1~5人重伤事故由公司、分公司处理;一次6~9人重伤事故,公司、分公司处理并报局核备。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局负责配合上级主管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数;事故的处理执行局、公司相关规定。

8、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组织力量救援外,同时还要组织力量做好事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施工安全资料

故现场保护。

2、事故现场保护的措施:

①、将事故重要部位、痕迹、血迹、破损物件等做出标记,对其中容易消失的痕迹,可当即收集并做好记录,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②、伤者在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前,将伤者原来躺卧的部位作上标记。如伤者神志清醒,要及时讯问、录取口供。

③、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或影像,并在照片上对事故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

④、圈定事故现场保护区,由公安或指定专人看守,以防破坏。

⑤、监护肇事人。不经同意不准肇事人与他人谈论事故情况。

⑥、注意在事故现场寻找见证人。

五、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1、根据事故大小、性质,政府按规定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单位上级各相关部门亦应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任务。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处理

公司、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依据政府对事故处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按处理权限形成相应处理决定,批复或报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编制:(安全员)审核:(技术总工)审批:(项目经理)实施工程: 实施日期:

8.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八

依据《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事故; 注: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为质量问题,处置和处理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分别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生产管理部逐级上报总工、生产副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部室相关人员等)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项目管理组和公司应急调查组有关人员应及时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上级部门调查组详细说明事故状况,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三)对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验收和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等由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按本制度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四)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针对调查所得数据和资料、现场具体情况进行过程分析,查找事故主要原因并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措施。第六条、事故处理

(一)项目管理组和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在原因分析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请专家经科学论证),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

(二)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需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涉及结构安全时必须由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和上级部门、调查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管理组依据批准的技术处理方案,组织人员严格按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派专人监控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含照片),确保事故按

预定方案处理,保证事故处理期间安全。

第七条、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与施工产品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和使用功能、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落实制定的纠正措施,注意综合治理;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6、保存相关的记录。

(二)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规定的要求或标准比照,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作专门处理。

6、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第八条、事故处理的鉴定和验收

(一)质量事故处理后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质量检查、验收、鉴定来确定。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管理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自检,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复核,自检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

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要通过实测实量,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得检测数据,以便准确对事故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做出鉴定。在公司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复验。

(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后,由上级部门调查组向相关部门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应在一周内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后经理批示后,有关资料公司生产管理部留存一份,按档案管理规定生产管理部内整卷报公司档案室存档(其内容应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方案及技术措施;实施质量处理中有关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纠正措施不放过;主要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要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如: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认真追究责任,在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同时,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分别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12个月和行政处分。

(三)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在扣发当月的岗位工资,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6个月的处分。

(四)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严格对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把关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追究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责任,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发在岗期间绩效工资。后果严重者要免去质量员岗位职务3-6个月的处分。

(五)项目经理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应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全年绩效工资。经调查确认负主要责任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在免去项目经理职位的同时视其情节按本规定第九条中

9.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九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或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返工重做或处理的、或工程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以最快方式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报总监,总监下达停工令。对重大的和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报建设单位,总监立即赶赴现场。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首先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然后按事故等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经研究后监理人员对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负责监督实施。

5、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签证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6、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10.云溪小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处理制度 篇十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质部、社管中心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报社管中心)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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