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精选14篇)
1.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一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10年版)
印发通知 凡例 中药目录 西药目录 中药饮片目录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 15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了重点落实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改革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下半年调整并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已经调整完毕,形成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现就新版药品目录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贯彻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对于更好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三、参保人员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甲类药品费用时,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部分价格过高的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乙类药品。市级统筹地区制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规定,要报省厅备案。
四、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但实施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符合其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对未列入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省厅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组织评选后纳入目录范围;对未列入的肿瘤靶向治疗药物等,待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谈判确定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五、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以探索设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六、各级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新版药品目录的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各地可以探索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适当限制(急诊等危重患者除外)。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问题、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问题,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加大对违规用药行为处罚力度。
七、各统筹地区要加强新版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检测分析体系。要
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的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加强控制。
八、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省按国家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统一调整,是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范围的基本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进行重新核定,对疗效不确切、安全性不高的医院制剂,予以删除。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九、各级统筹地区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统筹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
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我省新版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分步实施。新版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省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09〕3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版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尽快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乙类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当地政府和省厅说明理由。
各统筹地区在新版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另行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2.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二
一是要坚守制度底线。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是保险型, 而非福利型。坚守制度底线, 就是要坚守保险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保险型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 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决不能走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 也决不能走西方福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邪路。
二是坚守责任底线。任何保障的责任都是有限的, 无限责任的保障是不存在的。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这个责任既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又能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效用最大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国际经验表明, 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充分使用是有效的, 超过这个比例, 容易刺激医疗消费,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浪费;低于这个比例, 又容易出现保障不充分, 造成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过重。因此, 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底线。
3.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三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决定》提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本刊编辑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四
人社厅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保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执行使用,在收集目录发布后各方反映以及认真组织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对药品名称、适应症范围进行核查,并经专家审议,对有关药品的名称剂型等进行调整规范。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6月29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5.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五
青霉素注射剂 青霉素V口服常释剂型 青霉素V颗粒剂 苯唑西林注射剂 氯唑西林注射剂 阿莫西林口服常释剂型 氨苄西林注射剂 哌拉西林注射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常释剂型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注射剂 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 型
头孢氨苄颗粒剂
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
头孢唑林注射剂
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 型 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 头孢克洛颗粒剂 头孢呋辛注射剂 头孢噻肟注射剂 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 头孢曲松注射剂 阿米卡星注射剂 庆大霉素注射剂 多西环素口服常释剂型 红霉素口服常释剂型 红霉素注射剂 阿奇霉素口服常释剂型 阿奇霉素颗粒剂 阿奇霉素注射剂 琥乙红霉素口服常释
剂型
琥乙红霉素颗粒剂 罗红霉素口服常释剂型
林可霉素注射剂
克林霉素口服常释剂型
克林霉素注射剂 磷霉素注射剂
复方磺胺甲噁唑口服常释剂型
磺胺嘧啶口服常释剂型
吡哌酸口服常释剂型 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
环丙沙星注射剂
诺氟沙星口服常释剂型
氧氟沙星注射剂
氧氟沙星口服常释剂型
左氧氟沙星口服常释剂型
左氧氟沙星注射剂 甲硝唑口服常释剂型
甲硝唑注射剂
替硝唑口服常释剂型 替硝唑注射剂
呋喃妥因口服常释剂型
呋喃唑酮口服常释剂型
吡嗪酰胺口服常释剂型
对氨基水杨酸钠口服常释剂型
对氨基水杨酸钠注射剂
利福平口服常释剂型 链霉素注射剂
乙胺丁醇口服常释剂型
异烟肼口服常释剂型 异烟肼注射剂
氨苯砜口服常释剂型 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 制霉素口服常释剂型 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
阿昔洛韦口服常释剂型 利巴韦林口服常释剂型
利巴韦林颗粒剂 利巴韦林注射剂 阿昔洛韦注射剂 小檗碱口服常释剂型 吡喹酮口服常释剂型 伯氨喹口服常释剂型 氯喹口服常释剂型 氯喹注射剂
乙胺嘧啶口服常释剂型
甲苯咪唑口服常释剂型
阿苯达唑口服常释剂型
葡萄糖酸锑钠注射剂 阿司匹林口服常释剂型
布洛芬口服常释剂型 去痛片(索米痛)口服常释剂型 吲哚美辛栓剂
对乙酰氨基酚口服常释剂型
对乙酰氨基酚颗粒剂 洛索洛芬口服常释剂型
美洛昔康口服常释剂型
萘普生口服常释剂型 双氯芬酸口服常释剂型
双氯芬酸缓释控释剂型
别嘌醇口服常释剂型 秋水仙碱口服常释剂型
苯溴马隆口服常释剂型
芬太尼注射剂 吗啡口服常释剂型 哌替啶注射剂
氨酚双氢可待因(对乙酰氨基酚双氢可待因)口服常释剂型 曲马多口服常释剂型 曲马多口服液 氯胺酮注射剂 布比卡因注射剂 丁卡因注射剂 利多卡因注射剂
普鲁卡因注射剂 维生素B1注射剂 维生素B12注射剂 维生素B6注射剂 维生素C注射剂 维生素D3注射剂 复合维生素B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A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B1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B2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B6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C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D2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D2注射剂 葡萄糖酸钙口服常释剂型
葡萄糖酸钙注射剂 碳酸钙D3(维生素D3碳酸钙)口服常释剂型 复方氨基酸[18AA、18AA-Ⅰ、18AA-Ⅱ、18AA-Ⅲ(18AAF)、18AA-Ⅴ注射剂 绒促性素注射剂
地塞米松口服常释剂型
地塞米松注射剂 泼尼松口服常释剂型 氢化可的松口服常释剂型
氢化可的松注射剂 倍他米松口服常释剂型
倍他米松注射剂 曲安奈德注射剂 苯丙酸诺龙注射剂 丙酸睾酮注射剂 甲睾酮口服常释剂型 己烯雌酚口服常释剂型
己烯雌酚注射剂 黄体酮注射剂
甲羟孕酮口服常释剂型
短效胰岛素注射剂 中效胰岛素注射剂 预混胰岛素注射剂 短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剂
中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剂
长效胰岛素注射剂 不同比例预混重组人胰岛素注射剂
格列本脲口服常释剂型
格列吡嗪口服常释剂型
格列美脲口服常释剂型
瑞格列奈口服常释剂型
二甲双胍口服常释剂型
阿卡波糖口服常释剂型
罗格列酮口服常释剂型
甲状腺片口服常释剂型
丙硫氧嘧啶口服常释
剂型
甲巯咪唑口服常释剂型
阿法骨化醇口服常释剂型
甲钴胺口服常释剂型 甲钴胺注射剂
雷公藤多苷口服常释剂型
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
环磷酰胺口服常释剂型
环磷酰胺注射剂 顺铂注射剂
氟尿嘧啶口服常释剂型
氟尿嘧啶注射剂
甲氨蝶呤口服常释剂型
他莫昔芬口服常释剂型
替加氟口服常释剂型 苯海拉明口服常释剂型
苯海拉明注射剂 氯苯那敏口服常释剂型
赛庚啶口服常释剂型 异丙嗪口服常释剂型 异丙嗪注射剂
氯雷他定口服常释剂型
西替利嗪口服常释剂型
酮替芬口服常释剂型 苯海索口服常释剂型 金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
左旋多巴口服常释剂型
新斯的明注射剂
溴吡斯的明口服常释剂型
苯妥英钠口服常释剂型
苯妥英钠注射剂
丙戊酸钠口服常释剂型
卡马西平口服常释剂型
麦角胺咖啡因口服常释剂型
尼莫地平口服常释剂型
倍他司汀口服常释剂型
倍他司汀注射剂
氟桂利嗪口服常释剂型
尼麦角林口服常释剂型
胞磷胆碱注射剂 洛贝林注射剂 尼可刹米注射剂
吡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
吡拉西坦注射剂
苯巴比妥口服常释剂型
苯巴比妥注射剂 甘露醇注射剂 甘油果糖注射剂 谷维素口服常释剂型 奋乃静口服常释剂型 奋乃静注射剂
氟哌啶醇口服常释剂型 氟哌啶醇注射剂 氯丙嗪口服常释剂型 氯丙嗪注射剂
氯氮平口服常释剂型 舒必利口服常释剂型 阿普唑仑口服常释剂型
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
地西泮口服常释剂型 地西泮注射剂
氯硝西泮口服常释剂型
氯硝西泮注射剂
阿米替林口服常释剂型
多塞平口服常释剂型 碳酸锂口服常释剂型 溴己新口服常释剂型 氨溴索口服常释剂型 氨溴索口服液 氨溴索注射剂 糜蛋白酶注射剂
羧甲司坦口服常释剂型
羧甲司坦口服液 复方甘草制剂口服常释剂型
复方甘草制剂口服液 喷托维林口服常释剂型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
右美沙芬口服常释剂型
右美沙芬颗粒剂 氨茶碱口服常释剂型 氨茶碱缓释控释剂型 氨茶碱注射剂 茶碱口服常释剂型 茶碱缓释控释剂型 沙丁胺醇吸入剂 布地奈德吸入剂
二羟丙茶碱口服常释剂型
二羟丙茶碱注射剂 特布他林口服常释剂型
特布他林吸入剂
大黄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
复方氢氧化铝口服常释剂型
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
枸橼酸铋钾口服常释剂型
胶体果胶铋口服常释剂型
铝碳酸镁口服常释剂型
雷尼替丁口服常释剂型
雷尼替丁注射剂
西咪替丁口服常释剂型
西咪替丁注射剂
法莫替丁口服常释剂型
法莫替丁注射剂
奥美拉唑口服常释剂型
奥美拉唑注射剂 乳酶生口服常释剂型 阿托品口服常释剂型 颠茄口服常释剂型 颠茄口服液
山莨菪碱口服常释剂
型
山莨菪碱注射剂
甲氧氯普胺口服常释剂型
甲氧氯普胺注射剂 多潘立酮口服常释剂型
莫沙必利口服常释剂型
酚酞口服常释剂型 开塞露(甘油)灌肠剂
复方地芬诺酯口服常释剂型
洛哌丁胺口服常释剂型
蒙脱石口服散剂
联苯双酯口服常释剂型
联苯双酯丸剂
甘草酸二铵口服常释剂型
甘草酸二铵注射剂 硫普罗宁口服常释剂型
葡醛内酯口服常释剂型
水飞蓟宾口服常释剂型
熊去氧胆酸口服常释剂型
茴三硫口服常释剂型 去氢胆酸口服常释剂型
柳氮磺吡啶口服常释剂型
柳氮磺吡啶栓剂
双歧杆菌三联活菌制剂口服常释剂型 地高辛口服常释剂型 地高辛注射剂
毒毛花苷K注射剂 胺碘酮口服常释剂型 胺碘酮注射剂
美西律口服常释剂型 普鲁卡因胺注射剂 普罗帕酮口服常释剂型
普罗帕酮注射剂
吲达帕胺口服常释剂型
吲达帕胺缓释控释剂型
尼群地平口服常释剂型
维拉帕米口服常释剂型
维拉帕米注射剂
硝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
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
地尔硫卓口服常释剂型
硝苯地平缓释控释剂型
阿替洛尔口服常释剂型
美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
美托洛尔注射剂
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
卡维地洛口服常释剂型
美托洛尔缓释控释剂型
酚妥拉明注射剂 利血平注射剂
哌唑嗪口服常释剂型 卡托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 复方利血平(复方降压片)口服常释剂型 硫酸镁注射剂 硝普钠注射剂
硝酸甘油口服常释剂型
硝酸甘油注射剂
硝酸异山梨酯口服常释剂型
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 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口服常释剂型
曲美他嗪口服常释剂型
单硝酸异山梨酯口服常释剂型 多巴胺注射剂 多巴酚丁胺注射剂 间羟胺注射剂
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 肾上腺素注射剂 异丙肾上腺素注射剂 非诺贝特口服常释剂型
辛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氨苯蝶啶口服常释剂型
呋塞米口服常释剂型 呋塞米注射剂
螺内酯口服常释剂型 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
托拉塞米口服常释剂型
黄酮哌酯口服常释剂型
特拉唑嗪口服常释剂型
非那雄胺口服常释剂型
氨甲苯酸口服常释剂型 氨甲环酸注射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剂
甲萘氢醌口服常释剂型
凝血酶外用散剂 酚磺乙胺注射剂 维生素K1注射剂 肝素注射剂
华法林口服常释剂型 低分子肝素注射剂 尿激酶注射剂
硫酸亚铁口服常释剂型
硫酸亚铁缓释控释剂型
右旋糖酐铁注射剂 葡萄糖酸亚铁口服常释剂型
叶酸口服常释剂型 肌苷注射剂
肌苷口服常释剂型 利可君(利血生)口服常释剂型
鲨肝醇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B4口服常释
剂型
阿司匹林口服常释剂型
双嘧达莫口服常释剂型
曲克芦丁口服常释剂型
曲克芦丁注射剂 复方氯化钠注射剂 氯化钾口服常释剂型 氯化钾缓释控释剂型 氯化钾颗粒剂 氯化钾注射剂 氯化钠注射剂 葡萄糖注射剂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 乳酸钠林格注射剂 碳酸氢钠注射剂 口服补液盐口服散剂 门冬氨酸钾镁口服常释剂型
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 红霉素软膏剂 硼酸液体剂 硼酸软膏剂 克霉唑软膏剂 咪康唑软膏剂 特比萘芬软膏剂 阿昔洛韦软膏剂 水杨酸软膏剂 鱼石脂软膏剂 氟轻松软膏剂 氢化可的松软膏剂 曲安奈德软膏剂 炉甘石液体剂 炉甘石软膏剂 尿素软膏剂 维A酸软膏剂 维A酸凝胶剂 氧化锌软膏剂 红霉素眼膏剂 金霉素眼膏剂 氯霉素滴眼剂 左氧氟沙星滴眼剂 阿昔洛韦滴眼剂 羟苄唑滴眼剂 毛果芸香碱注射剂 毛果芸香碱滴眼剂 噻吗洛尔滴眼剂
乙酰唑胺口服常释剂型
可的松滴眼剂 可的松眼膏剂
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剂
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剂
阿托品眼膏剂 阿托品滴眼剂 托吡卡胺滴眼剂 色甘酸钠滴眼剂 双氯芬酸滴眼剂
地芬尼多口服常释剂型
林可霉素滴耳剂 麻黄碱滴鼻液 氧氟沙星滴耳剂 垂体后叶素注射剂 麦角新碱注射剂 缩宫素注射剂
甲硝唑阴道泡腾片剂 甲硝唑栓剂 克霉唑阴道片 克霉唑栓剂
制霉素阴道泡腾片剂 制霉素栓剂 咪康唑栓剂
替硝唑阴道泡腾片剂 替硝唑栓剂
二巯丙磺钠注射剂 青霉胺口服常释剂型 硫代硫酸钠注射剂 阿托品注射剂 碘解磷定注射剂 氯解磷定注射剂 氟马西尼注射剂 纳洛酮注射剂 亚甲蓝注射剂
药用炭口服常释剂型 药用炭口服散剂 乙酰胺注射剂 泛影葡胺注射剂
硫酸钡[I型,II型]干混悬剂
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 抗蛇毒血清注射剂 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 氨酚咖黄烷胺片 氨酚美伪滴剂 氨酚美伪麻片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氨酚伪麻胶囊 氨酚伪麻咀嚼片 氨酚伪麻颗粒剂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氨酚伪麻那敏片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氨酚伪麻片 氨金黄敏颗粒 氨咖黄敏胶囊 氨咖黄敏片 氨咖麻敏胶囊 氨咖愈敏溶液 贝敏伪麻片 布洛伪麻分散片 布洛伪麻胶囊 布洛伪麻颗粒剂 布洛伪麻片 酚咖麻敏胶囊 酚咖片
酚麻美敏胶囊 酚麻美敏片 酚麻美软胶囊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酚明伪麻片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复方氨酚葡锌片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复方氨酚烷胺片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复方锌布颗粒剂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咖酚伪麻片 科达琳 柳酚咖敏片 美尔伪麻溶液 美酚伪麻片 美敏伪麻口服液 美扑伪麻口服液 美扑伪麻片 美息伪麻片 美愈伪麻胶囊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美愈伪麻口服液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扑尔伪麻片 双分伪麻胶囊 双分伪麻片 双扑口服液 双扑伪麻分散片 双扑伪麻胶囊 双扑伪麻颗粒 双扑伪麻片 伪麻那敏胶囊 伪麻那敏片 锌布片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愈创维林那敏片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愈酚维林片 愈酚伪麻颗粒 愈酚伪麻片 愈美胶囊 愈美颗粒剂 愈美片 九味羌活丸 九味羌活颗粒 正柴胡饮颗粒 感冒清热颗粒 柴胡注射液 银翘解毒丸 银翘解毒颗粒 银翘解毒片 维C银翘颗粒 防风通圣丸 防风通圣颗粒 小柴胡丸 小柴胡颗粒 小柴胡片 玉屏风颗粒 麻仁润肠丸 麻仁润肠软胶囊三黄片 通便灵胶囊 黄连上清丸 黄连上清颗粒 黄连上清胶囊 牛黄解毒丸 牛黄解毒胶囊 牛黄解毒软胶囊牛黄解毒片 牛黄上清丸 牛黄上清胶囊 牛黄上清片 穿心莲胶囊 穿心莲片 清热解毒颗粒 清热解毒胶囊 清热解毒片 板蓝根颗粒
保济丸 藿香正气水 十滴水 双黄连合剂 双黄连颗粒 双黄连胶囊 银黄片 银黄颗粒 益肝灵胶囊 益肝灵片 护肝片 护肝颗粒 护肝胶囊 龙胆泻肝丸 龙胆泻肝颗粒 龙胆泻肝胶囊 龙胆泻肝片 利胆片 茵栀黄颗粒 茵栀黄口服液 复方黄连素片 附子理中丸 附子理中片 香砂养胃丸 香砂养胃颗粒 香砂养胃片 生脉注射液 生脉饮 生脉胶囊 生脉颗粒 稳心颗粒 祛痰止咳颗粒 通宣理肺丸 通宣理肺颗粒 通宣理肺胶囊 蛇胆川贝液 橘红丸 橘红颗粒 橘红胶囊 养阴清肺丸 桂龙咳喘宁胶囊复方川贝精胶囊复方川贝精片 蛤蚧定喘丸 清开灵颗粒 清开灵胶囊 清开灵片 紫雪 紫雪颗粒 紫雪胶囊 安宫牛黄丸 苏合香丸 缩泉丸 缩泉胶囊 固肠止泻丸 补中益气丸 补中益气颗粒参苓白术丸 参苓白术散 参苓白术颗粒香砂六君丸 人参健脾丸 人参健脾片 归脾丸 归脾合剂 复方阿胶浆 六味地黄丸 知柏地黄丸 杞菊地黄丸 杞菊地黄胶囊杞菊地黄片 济生肾气丸 济生肾气片 金匮肾气丸 金匮肾气片 四神丸 四神片 消渴丸
玉泉丸 玉泉颗粒 玉泉胶囊
生脉饮(党参方)柏子养心丸 柏子养心片 天王补心丸 天王补心片 槐角丸 三七片 三七胶囊 血塞通注射液 注射血塞通冻干 血栓通注射液 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麝香保心丸 参松养心胶囊 复方丹参颗粒 复方丹参胶囊 复方丹参片 香丹注射液 血府逐瘀胶囊 血府逐瘀丸 心可舒片 心可舒胶囊 脉络宁注射液 心宝丸 冠心苏合丸 冠心苏合胶囊 冠心苏合软胶囊 速效救心丸 地奥心血康胶囊 灯盏花素片 通心络胶囊 血栓心脉宁胶囊 血栓心脉宁片 脑心通胶囊 丹栀逍遥丸 逍遥丸 逍遥颗粒 木香顺气颗粒 气滞胃痛片 气滞胃痛颗粒 胃苏颗粒 元胡止痛颗粒 元胡止痛胶囊 元胡止痛片 快胃片
三九胃泰颗粒 保和丸 保和颗粒 保和片 开胸顺气丸 木香顺气丸 川芎茶调丸 川芎茶调散 川芎茶调颗粒 牛黄降压丸 牛黄降压胶囊 牛黄降压片 松龄血脉康胶囊 复方罗布麻颗粒 复方罗布麻片 正天丸 正天胶囊 华佗再造丸 人参再造丸 大活络丸 大活络胶囊 小活络丸 小活络片 追风透骨丸 追风透骨片 肾炎四味片 五苓散 五苓胶囊 五苓片 普乐安胶囊
普乐安片 三金胶囊 三金片 癃闭舒胶囊 血脂康胶囊 消炎利胆片 消炎利胆颗粒 消炎利胆胶囊 季德胜蛇药片 连翘败毒丸 连翘败毒膏 连翘败毒片 三黄胶囊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如意金黄散 排石颗粒 肾石通颗粒 内消瘰疬丸平消胶囊平消片 黄芪注射液 妇科十味片 妇科调经颗粒
益母草(含鲜益母草)膏
益母草(含鲜益母草)颗粒
益母草(含鲜益母草)胶囊
桂枝茯苓丸 桂枝茯苓胶囊 妇科千金胶囊 妇科千金片 宫血宁胶囊 金鸡颗粒 金鸡片 康妇消炎栓 艾附暖宫丸 八珍益母丸 八珍益母胶囊 乌鸡白凤丸 乌鸡白凤胶囊 乌鸡白凤片 更年安片 乳癖消颗粒 乳癖消胶囊 乳癖消片 明目上清片 明目地黄丸 石斛夜光丸 珍珠明目滴眼液 耳聋左慈丸 鼻炎康片 藿胆丸 藿胆片 藿胆滴丸 辛芩颗粒 冰硼散 黄氏响声丸 六神丸 跌打丸 接骨七厘片 三七伤药颗粒三七伤药胶囊三七伤药片 伤科接骨片 云南白药 云南白药胶囊云南白药膏 活血止痛散 活血止痛胶囊舒筋活血丸 舒筋活血片 颈舒颗粒 颈痛颗粒 狗皮膏 正红花油 骨刺丸
骨刺片
仙灵骨葆胶囊
去乙酰毛花苷注射剂 右旋糖酐注射剂 阿莫西林口服液 阿莫西林颗粒剂 高锰酸钾片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口服常释剂型 青蒿素类药物
复方氨基酸(18AA-Ⅶ,18B)注射剂 柏子养心胶囊 骨刺胶囊 桂龙咳喘宁片 维C银翘胶囊 肾炎四味胶囊 小柴胡胶囊 维C银翘片 玉泉片
固肠止泻胶囊 追风透骨胶囊 稳心胶囊 稳心片 脑心通丸 脑心通片
6.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六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嘉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
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以上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九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费率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疾病或者意外发生前,连续缴费满6个月,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生产或者手术前,连续缴费满一年,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并发症治疗费、生育津贴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统一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三个目录”的规定。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生育待遇支付不计入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市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对2019年11月30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核实,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市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
第十九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药行为,严格履行医药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方式付费。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办管理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暂时保留,待升级改造完成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实施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7.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七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必要性,可行性
1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当下中国养老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保障基金。近些年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同时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投资回报的效益很低、账中亏空、从根本上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这是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三项主要问题。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已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面对这一难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市变得十分关键。有实例证实,养老保险入市能让养老金和资本市场形成互利的关系。保证这笔庞大的资金在时代变迁中不贬值甚至增值是保险金管理部门乃至全国人民共同的期盼,所以说基本养老保险入市是绝对有必要的。
1.1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日益增大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导致了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基数变少,而支出增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养老保险基金很难在现有制度下保值。有调查显示,到2012年,我国养老金缺口有19万亿元之大,巨大的缺口难以保障众多老人的养老问题。如今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理方式大多都是存入银行,但是随着银行存款利息不断下降,通货膨胀又日益严重,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里不断贬值。而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收益,因此,养老保险入市是养老保险基金有效保值、增值的可行措施。
1.2 养老保险基金缴纳难度增大
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及库存压力的影响,一些企业受到重创,利润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减少,这样就给企业在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上增加了困难。人口的老龄化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出和支出难以达到平衡,养老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远远超出缴纳的人数。但如果可以让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值,上述的难题便能迎刃而解。但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风险厌恶程度比较大。投资时,要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收益性。即以保值为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争取增值,并保持适度流动性,避免出现支付危机。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追求尽可能大的投资收益,或在一定的预期收益下承担尽可能小的风险,实现让经济的进步带动养老保险基金价值的增长。
1.3 养老保险基金入市能有效促进市场发展
需要明确的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全运行的基本前提。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运作的同时,对于改善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也能产生积极影响,对促进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预测,随着这笔资金的投入,必将会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资本市场通过与养老基金的良性互动,也定会让养老保险基金达到预期的增值效果。现在相比较于一些发达国家养老金的管理制度,我国养老金的管理办法还有些滞后,它们早在数十年前就将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了资本市场,统计表明其收益良好。美国、英国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养老保险基金也均表现为增值,同时还有效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所以说养老金对市场的投入可以达到多方面的收益。
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可行性
现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显得偏低,和已经入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都仅是靠存入银行的利息所得。这就是现在养老保险基金随经济发展却贬值的一个主要因素。通过社会保险入市的成果来看,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是具有可行性的,这也同样是推进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著名的经济学家曾忠东先生认为,在目前经济市场条件下,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举措,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的增值,这种发展趋势也符合国际化的标准。在投资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包括国债、公司债和股票等在内的多个金融市场进行不同资产类别的组合投资,而且根据不同性质养老资金的风险承受程度,进行不同比例的配置,保证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必然性
文上有讲述,现在我国面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人口老龄化加剧等许多问题,这些种种因素都导致了在现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下很难达到预期收益,即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严重失衡,同时其管理制度也不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变化。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存在必然性。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年青一代多是独生子女,形成了诸多一对年轻人赡养多个老人的局面,这也无形给这一代人增添了更大的压力。因而必须通过增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保老年人养老金的领取。从市场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资本市场也趋于成熟,这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随着养老保险这笔巨大基金的投入,也能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举多得,形成共赢的局面。
4 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分析,显示出我国养老保险入市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养老保险入市可以有效解决很多现阶段面临的难题。实例也证明了,不管是我国内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国外的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入资本市场都可以得到理想的回报,这些实例也都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市提供了经验。再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想要进一步发展,入市将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郑秉文.金融危机对全球养老资产的冲击及对中国养老资产投资体制的挑战[J].国际经济评论,2009(5).
[2]李涛,李红.养老金投资规模、投资者保护与股票市场发展——论经合组织国家的经验与中国的选择[J].金融研究,2007(5).
[3]吴樟铨.关于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探讨[J].河海大学常州分校学报,2007(3).
[4]朱梅,姚露.中国养老保险并轨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8.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八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1号)。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部分条款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8号)。
二、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三、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解放军第三○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南宁市福利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申报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填写完整的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1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3种门诊慢性病。
五、评审程序
(一)提交上述完整的资料。
(二)交由慢性病鉴定小组专家评审。
(三)通知评审结果:
1.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治疗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评审。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3个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足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七、申报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冠心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
(二)高血压(Ⅱ期以上)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检查结果;
5.疾病诊断证明;
6.心脏彩超。
(三)糖尿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四)各种恶性肿瘤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六)帕金森氏综合症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颅脑CT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
(八)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
2.超声心动图报告;
3.疾病诊断证明。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HBV、HCV、HDV检查结果;
4.B超或病理报告单;
5.疾病诊断证明。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nlc202309030658
4.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SLE的各项实验室报告;
2.近期病历资料;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1.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四)银屑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五)甲亢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FT3、FT4(或TT3、TT4);
3.HS-TSH化验单;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六)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完整、规范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包括各种相关临床化验单、心理测验结果、辅助检查单(可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2.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或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
2.血常规检查单(包括网织红细胞检查);
3.骨髓细胞学检查单及骨髓活检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八、异地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就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二)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三)上述表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四)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时,需严格执行广西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五)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必须要与普通门诊发票分开开具);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无法按慢性病待遇审核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供稿)
9.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九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10.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十
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号)的精神,2017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133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382.76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382.76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438.28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756.6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75.67元。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各管理部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审核复核制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11.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十一
互助补充保险宣传资料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怎样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学年度大学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来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能购买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什么时候缴费?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六、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加2011-2012学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4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244元。
七、家庭困难的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样补助?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
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大学生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项目?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12、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住院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0%;二级医院65%(成都航院指定的首诊医院标准);三级医院50%。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方式:[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九、大学生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 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和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十、大学生参加了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住院了怎么报销?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
十一、什么是起付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答: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十二、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最高支付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0.16万元)。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一个学年度内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十三、大学生有没有生育补助?
答: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十四、在异地发生住院怎么办?
答:异地医疗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还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哪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答:以下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什么是首诊制?
答:大学生门诊就医,必须要首先到学校指定的首诊医院就诊。
十七、为什么要实行首诊制?
答:因为大学生是个集中居住的群体,学校负有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和控制传染病流行的职责,所以必须实行首诊制。
十八、首诊医院如何确定?
答: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高校无校医院的,按就近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
十九、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首诊医院是哪家医院?
答:成都航天医院。
二十、成都市医疗保险政策在哪里查询?
答: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可以查询到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
http:///PD0608070837/PD0608070837.asp
成都航院学生医保办理、咨询部门:成都航院保卫处
12.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十二
一、理赔业务基本内容
1、登记立案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损失通知后,应向保险人提供索赔必需的各种单证。
2、单证审核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损失通知和索赔单证后,保险内勤人员要立即进行单证的审核,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全面开展理赔工作。包括:审核保险单的有效性;审核损失是否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审核索赔人在索赔当时对保险标的有无可保利益;审核有关单证的有效性;损失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发生是否在保险的有效期内。
在初步确定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根据损失通知编号立案,把保单副本与出险通知单核对,为现场勘查作准备。
3、现场勘查
A、查明出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B、调查和核实出险的原因
C、查清受损标的的名称、数量和施救整理的过程,以核实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范围以及支出的施救费用。
D、妥善处理受损的保险标的,处理受损标的的损余物资,尽量减少保险损失。
E、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作为保险事故举证材料。
根据现场勘查和现场记录,保险理赔人员要做出保险事故的勘查报告或检验报告,为责任审定提供第一手材料。
4、责任审定
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后,根据勘查报告,审定损失责任。如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如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通知。
5、损失赔偿计算和赔付
理赔人员按照确定的赔偿方式,根据损失情况,分别按保险标的的损失、施救费用、勘查费用、损余收回、免赔额等项目列出计算公式,填制“赔款计算书”。
保险公司完成审核和勘查工作后,就损失责任、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协议,即可支付赔款。
6、损余物资的处理
损余物资如由保险人收回,理赔部门应填写“损余物资收回凭证”。
7、结案
保险理赔人员在支付赔款后,清理有关赔案的所有文件和单证,以及现场的照片和录音,归档管理,以便日后查阅。
8、代为追偿
在保险理赔中,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业务流程
1、受理案件
保户出险后,应在48小时内报案,接报案人员立即填写《报案登记表》,接报案人员或理赔内勤人员接案后依据《报案登记表》查抄单底,从电脑中调出出险车险保单及批单,核对相关信息,对的确属于保险标的,确定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确属保险责任的案件立案登记。
2、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保险理赔外勤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肇事驾驶员、肇事地点附近的目击者以及受伤治疗的伤员,查明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到肇事地实地调查、拍照,查明出险地点。查明出险车辆基本情况,查明出险的真正原因。当现场勘察完毕,有勘查人员作成现场勘查报告。
3、责任审核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现场勘查报告以及其他的调查资料分析出险的原因,审定保险责任,并明确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4、赔款理算 接受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编制综合报告书、逐项核定损失金额、确定赔付方案、编制赔款计划书。
5、核赔审批
保险核赔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现场查勘报告、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等材料,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审核保险责任,复核各项赔付金额、审查相关单证的有效性,核保完毕,签署核保意见,并由拥有核赔审批权的人员对案卷进行最终审查。
6、赔付结案
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编制赔款收据,登录赔款记录并将单证清分。
13.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十三
助标准提高到280元
2013-3-5 14:39:49来源:2013年03月05日 10:46:18 新华网3月5日(星期二)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14.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十四
(一)行政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
2、《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二)办理条件(程序):
(三)所需资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接收证明《成都市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人员申报表》
(四)办理地点: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二楼C区1-2号窗口 联系电话:87706687
(五)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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