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金融创新初探

2024-10-24

农发行金融创新初探(6篇)

1.农发行金融创新初探 篇一

赤峰市分行支持水利建设调研报告

客户三处:

我行目前共涉及水利建设贷款项目为五个,累计发放贷款14400万元,贷款余额为13400万元,这些项目分别为:林西县嘎斯汰河河段综合治理工程,贷款余额3500万元;巴林左旗沙里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贷款余额3500万元;赤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红庙子分厂工程项目,贷款余额6400万元;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三水源供水工程项目,已审批贷款4500万元,目前未发放;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供水工程,已审批贷款5500万元,目前未发放。

一、我行支持水利工程贷款项目的主要工作做法

1、加强服务意识,认真调研做好项目的前期申请工作 加强服务意识营销意识促进业务发展。一是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我行相关政策,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走访水利部门,了解掌握地方水利资源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宣讲农发行信贷政策及服务优势,找准水利建设资金投放重点区域,加强水利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成熟项目,二是优化服务。对于成熟的水利项目全面介入,及时跟进,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办贷效率。

2、严格落实贷前条件,做好资金筹措,积极申请银行 贷款

严格落实贷前条件,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在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上,一是按规定比率落实项目资本金。二是落实了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全部为抵押贷款,同时对土地所有权办理了以农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全额抵押。三是确定了项目经理,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四是制定了四方管理协议及项目建设资金支取审批表,落实了相关部门职责。五是为了防止弄虚作假和有效防范,制定了由有关部门签字盖章的签字样本和授权书。六是将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年还款同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按着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做到项目资金不挪、不挤、不占、不乱。银行资金与施工单位账户直接见面,项目承办单位负责资金的调配,做到资金发放与工程进度同步。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审计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去向。

3、加强贷后管理严控操作风险

认真执行银监会“两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资金支付规定,重点从“规范支付、审核用途、监测进度、及时回笼”四个环节,防止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

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土地、水利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密切关注上级补贴、本级配套、项目收益等资金的筹措、拨付进度,资金到位后直接转入农发行账户,优先用于收贷 收息。

强化贷后管理。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项目监控机制,确保配套项目手续完备合法合规,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确保施工单位资金使用合规,确保企业现金流正常;实行现场检查与报表监测做到时限和质量并行,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针对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特点,创新贷后管理措施。坚持落实政府主导、承贷主体明晰、抵质押担保全覆盖,对抵质押物按季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抵押土地价值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收贷收息。根据贷款批复,合理确定贷款宽限期和分期还款计划,防止“大头向后”,集中偿债。

严格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投标工作。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监理招标要求具有乙级以上工程监理资质。施工单位招标要求具有二级以上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二、我行信贷支持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水利建设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征,是“三农”领域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行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农业政策性银行贷款从本质上讲属于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属性。下面从公共服务的视角,分析我行水利建设贷款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信贷支持模式单一 水利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收益水平低,具有 典型的公益性特征,属于高风险投资领域。如果国家不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仅靠市场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则很难达到预期目标。事实上,近年来赤峰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老化、落后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引起决策层面的高度重视。2011年中央专门发布关于水利改革发展一号文件,充分说明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干预水利建设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公共服务的视角来看,水利投资也属于典型的公共服务范畴。在政府直接投资还难以一步到位情况下,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先期倡导性职能作用尤为重要。而目前,我行所使用的贷款模式还仅仅局限于以土地预期收益权为质押的“收益权抵押型”信贷操作模式,与此相适应的“政策支持型”、“财政补偿型”、“政府保障型”等信贷运作模式还难以启动。很显然,这是由于国家在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水方面没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补偿政策和承担风险的保障政策所导致。从我行操作层面来讲,虽然水利建设贷款被列入政策性范畴,但由于缺乏配套政策,只能按照商业性信贷管理要求来运作。为有效防控水利建设项目贷款的高风险,各级行办贷人员在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势必要抬高门槛,从严掌握,进而带来办贷效率的低下,并严重影响信贷支水利建设的社会效益。

(二)贷款供给接与需求不衔

一方面,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缺口巨大。根据2011年中 央一号文件的规划,未来10年内将投入水利建设资金4万亿元,而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中央财政投向水利的资金为1280亿元,仅2011年一年水利投资缺口就高达2720亿元。但另一方面,我行虽有信贷计划,却没有合适的水利项目承贷。导致水利贷款“供需失衡”的原因在于传统的水利项目运作体制不适应目前贷款管理需要。水利设施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较长,同时对用地规划、流域与气候等有深远影响,因此一般由国家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由于有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一些地方水利部门一是存在“等、靠、要”思想,认为水利设施建设是国家的工程,国家给多少钱办多少事。二是不愿意到银行贷款。因为从银行贷款,一怕担责任,二怕找麻烦,三怕出利息。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审计日益严格,对于贷款产生的利息,水利部门无法解决。上级拨款只允许用于建设资金,不允许用于承担利息。即使当地政府愿意承担贷款利息,但由于会导致投资预算“超支”,在上级审计中也面临违规受罚的窘境。

(三)水利建设承贷主体选择困难

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可以作为政府主导的水利建设项目借款人的主要有融资平台公司、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三类。但由于政策原因和历史原因,我行在选择上述三类承贷主体时仍面临一些困难。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2010年国家对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清理整顿,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方财政实力不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规范、清理的进度也不一样,越是一些山区县、贫困县,政府融资平台实力越弱、包袱越重、规范和清理的进展越慢。而恰恰在这些偏远贫困地区,对水利建设贷款越渴求,资金供需矛盾越突出。二是事业法人。地方水利局不像公路局、土地局等职能部门,下属有项目运作经验丰富的农村公路管理所、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单位,缺乏合法有效的承贷主体。水利部门体制机构的缺失使我我行的信贷资金面临“无人承贷”的困境。三是机关法人。尽管我行在信贷管理制度上将“机关法人”纳入了借款人的范畴,但依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机关法人不能办理贷款卡;同时我行也没有对“机关法人”进行确切定义,更没有规定“机关法人”的贷款条件和准入门槛,在政策上存在模糊地带。

(四)缺乏有针对性的“水金融”信贷产品

目前我行没有专门支持水利建设的“水金融”信贷产品和管理办法,贷款审批手续与其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品种通用,未考虑水利建设项目有诸多特殊性,无形中提升了准入门槛。一是对水利项目的“资本金”约束过死。目前我行接洽的水利建设项目,一般由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市县级财政配套,没有也不可能由贷款主体或建设单位筹措建设资金,而我行在项目准入时仍生搬硬套一般商业性《项 目评估指引》中对“资本金”的硬性规定,即使在我行《水利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同样规定了资本金的比例不能低于20%,却又没有对水利项目资本金的概念和来源进行明确说明。在评估过程中,有的将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也有的将县级配套部分作为资本金,还有的将已到位的所有财政补贴都作为资本金。认识和管理上的混乱影响了办贷效率和办贷质量。二是对水利项目开工许可的行政审批手续限制过多。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水利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四证”。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将水利项目开工审批权授予水利部,水利部据此下发了《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从项目法人的设立,到最后项目开工,都没有规定地方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审批的环节。强求“四证”的结果,导致银行信贷项目准入门槛反而高于行政立项审批准入门槛。一些承贷主体为落实要求,协调地方规划部门办理“人情证”、“变通证”,既浪费了行政资源,也造成了事实上的行政审批手续不合规。

(五)支持对象限定过死,非政府主导水利项目融资困难

2007年我行下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试行)》时,贷款对象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 调整,到2011年我行下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文件时,企业法人事实上已被“排挤”出了贷款对象范围以外。从发展的角度看,机关事业法人(主要指各级水利部门)和政府融资平台虽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水利建设任务,但既缺乏项目运作经验,也没有融资意识,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而企业法人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具有贷款的积极性高、项目运作经验丰富、与银行配合程度密切等优势,尤其是其承担的项目一般都有良好的经济收益,应当而且也可以成为我行水利客户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宣传营销力不够,社会各界对水利建设贷款缺乏热情

一方面,地方政府对我行水利贷款要求迫切,督促加快实施进度;但另一方面,又对我行贷款条件了解较少,尤其对涉及有关“四证”办理、土地收益权质押及开立专户等管理要求不愿协调或协调不力,导致贷款项目落实困难。有关涉水部门更是对水利建设贷款热情不高,缺乏内在动力,不愿添“麻烦”,不愿背借款包袱,导致在支持水利建设上似乎只有我行在单兵作战。

三、信贷支持水利建设我行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水利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针对以上 我行信贷支持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我行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一)争取配套政策,形成多元化信贷支持模式 首先是争取配套政策。针对水利建设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应积极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包括资金来源、信贷计划、税收政策、补偿政策和单独反映与考核机制早日出台,打破在承贷主体、贷款方式等方面的约束,实现政策支持型、财政补偿型、政府保障型等多种信贷支持模式的有机结合。其次,我行系统内应加强对水利贷款的政策倾斜,将水利贷款的问责、考核以及核呆、剥离政策与其他贷款单列,为水利贷款营销和实施创造宽松环境。

(二)打造“水金融”产品,推进金融服务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如“低碳金融”或“碳金融”、“汽车金融”、“绿色信贷”等应运而生。笔者设想,我行在支持水利建设方面,也应打造一种“水金融”或“水信贷”专门产品,促进信贷支水力度的加大。“水金融”泛指与水利活动有关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与交易活动。包括水权及衍生品的交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节水项目的研发、污水处理等项目投融资以及相关的办贷流程和操作规范,目的是加快水利建设项目的准入和办贷速度。“水金融”应作为我行一个品牌来打 造,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将水利建设贷款项目的准入边界、贷款管理要求、押品创新(包括水权证质押)及信贷支持模式等内容全部吸纳进去。

(三)实施宽进严出经营策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目前,我行在水利建设贷款项目营销中,往往因受到一些具体细节的制约,把好的客户资源白白丢失掉。笔者认为,我行应借鉴其他银行经验,采取“宽进严出”经营策略。例如对已具备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开工许可并下发文件的项目,可不要求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对事业单位承贷的水利项目,也不应将企业财务分析办法生搬硬套,用来测算事业单位的资产和盈利。对于一些贷款材料及手续取得需要较长时间的项目,一方面尽量减化不必要的手续,另一方面,也可放到贷前条件来落实。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工作可以变被动为主动,贷款已经批复,贷前条件不落实,就没办法发放贷款,我行就有更多的话语权。二是可以减轻同业竞争压力。三是降低准入门槛后,可以赢得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四)因地制宜,多管齐下,构建立体化信贷支持体系 在选择水利建设贷款项目时,我行既要对政府主导有财政背景的大项目进行支持;也要对水利建设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支持。只要有利于水利发展,贷款支持对象应该实现多元化。首先,应把政府主导、带有明显公益性、基础性、战 略性的项目作为信贷投放着力点,优先发展有政策背景、有中央投资、有事业单位或机关法人承贷的“纯政策性”项目;其次对地方政府关注、涉及民生且有一定经营收益的项目,如农村饮水工程、工业供水工程、水利景观建设等,也应加大支持力度,并将“项目经营收益+借款人自身经营收益+借款人能获得的其他现金流”作为组合还贷来源。在此基础上,应积极鼓励发展民营小水电、小灌溉等水利工程,形成政策性水利贷款与商业性水利贷款共同支持水利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鉴于水利项目的特点,与一般商业性项目相比,应适当放宽非政府主导项目的准入条件。

一是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这一平台搞好项目推介,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水利建设信贷政策。二是以优质服务促进营销。对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上门营销,搞好项目对接,及时介入调查,通过提供融资方案、担保方案设计等方式,引导客户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监管政策和项目管理政策,促进客户营销和金融服务一体化。

2.农发行金融创新初探 篇二

一、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依然存在着一些差距,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 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总结之,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 优质的人力资本比较匮乏。一般而言, 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与经营管理方式, 为此, 国外的金融行业十分重视服务人员的培训, 而且人力资本培养和储存投入占整个金融机构总支出很大的一部分比重, 这就保证了金融机构的生产高效性与内控系统的稳定性。反观我国目前的金融服务业发展情况, 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的金融机构, 尤其是各类商业银行业, 为了降低其经营成本或者缩减开支, 很少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上投资;同时, 员工的工作报酬太低, 导致内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的收益率差距越来越大, 这种现象造成的结构是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 (包括优秀的人才) 选择跳槽, 并向外资金融机构大量的流动, 从而使内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更低。在这种情况下, 内资金融机构更不愿意出资投入到员工身上, 从而形成了严重的恶性循环。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 内部行业结构与区域发展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的金融服务业收入占全国GDP总量的百分之五左右, 这一数据只是相当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半而已。近年来, 虽然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发展速度依然比较的缓慢, 甚至低于GDP的增长速度, 由此可见, 金融行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增长缺乏支持力度;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内部的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 银行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而保险、证券交易以及信托投资等行业的比重相对较低;对于农村的金融服务而言, 存在着严重的供给滞后问题, 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服务机构仍显缺乏。

3、金融服务业内部的管理与机制改革无法完全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对中小企业缺乏扶持力度。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健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是机制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自我约束机制与自我发展机制的核心。从实践来看,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还比较的薄弱, 根本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对商业金融机构功能的要求, 因此很多时候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此外, 我国的金融服务行业对一些中小企业缺乏扶持力, 比如, 对面中小企业的贷款总是设置非常苛刻的申请条件, 在这种重重困难面前, 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出现了困难, 甚至连创业资金都难以筹集。从当前我国的金融政策条件来看, 至今尚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体系。虽然近年来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以及担保条件有所放宽, 同时也颁布了许多新的政策法规, 但一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体系, 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这一问题的存在, 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而且也影响了商业银行自身的声誉与发展机会, 甚至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4、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饿对外合作能力依然比较低下。从实践来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的海外服务业务发展程度还处于初级阶段, 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除了中国银行外, 其他的各类商业银行海外业务拓展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中国尚处初级阶段, 而对外资银行而言, 他们已经通过综合经营模式, 实现了大规模的并购与重组, 并已将这些分支遍布于世界各地。目前来看, 国内银行业务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 而国外的多数银行已经将该业务的重点置于金融衍生工具之上, 因此可以通过金融服务创新来获取高额的利润或者规避金融风险, 中国的金融机构却难以望其项背。

二、关于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创新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对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 要从实现创新,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深化金融服务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制。目前来看,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应当加快自身改革, 使技术创新、产权结构以及资产质量等项目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 并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参与市场竞争, 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商业银行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及管理机制改革的重点, 目前有四个方面需要进行的解决和完善:第一, 国有银行产权要进一步明晰, 保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第二, 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与完善的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尤其要解决组织层次过于繁琐的问题;第三, 要根据银行自身的特点, 适当地补一些资本, 并逐步降低不良贷款的机率;第四, 要进一步调整结构组织, 建立多层次银行服务体系, 优化银行的资源配置, 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和快速的发展。证券方面, 要完善发行机制、定价技术、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品种的创新, 并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证券市场相适应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 从而建立起一套多层次的市场管理体系。保险方面, 要树立诚信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大力开发新型的保险产品, 扩大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为社会和投保人提供更多层次和全方位的服务。

2、要不断加快金融服务业的创新步伐,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实情况, 只有不断创新, 才能为我国的金融服务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和动力。目前来看, 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可创新内容有推进各类金融工具创新, 比如, 增加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提高金融工具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等;加快金融技术创新, 比如, 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电子网络系统的作用, 不断加速资金的周转和经营效率;加快金融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的创新, 比如, 增加家庭理财服务、及时服务以及中小企业服务等。同时还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以满足现代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实现金融服务行业及地区的协调发展, 进一步证券、保险以及信托等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加强金融服务业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从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结语:金融服务业是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 加强思想重视和创新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谭海涛, 罗芳琳.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 2010 (08)

[2]肖岳.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研究[J].新财经 (理论版) , 2011 (03)

[3]张维, 喻颖, 张永杰, 熊熊, 赵帅.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创新:新世纪的观察[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08 (08)

[4]何德旭, 王朝阳.中国金融服务业的体制改革与产品创新[J].财经问题研究, 2007 (06)

[5]解睿.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家天地 (下半月版) , 2008 (08)

3.农发行金融创新初探 篇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应当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第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商协会对外披露注册发行工作进程及相关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可适时调整相应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 公开发行注册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注册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报告(附企业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募集说明书;

(四)企业其它拟公开披露文件;

(五)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注册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注册文件办理受理程序,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注册办公室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第十二条 注册办公室完成预评后,将注册文件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注册会议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预评报告并进行讨论,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会议结论为接受注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会议结论为推迟接受注册;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会议结论为有条件接受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有条件接受注册的,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注册专家意见对注册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通过注册办公室发送至原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注册专家。

注册专家就注册文件补充信息情况进行评议,发表“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的意见。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会议结论为推迟接受注册;其他情形下,会议结论为接受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接受注册的,交易商协会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注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推迟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3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注册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并报送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需要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注册办公室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提交注册会议,由注册会议决定企业既有注册是否继续有效。

第三章 定向发行注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注册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报告(附企业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定向发行协议;

(四)企业其它拟定向披露文件;

(五)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机构投资人。

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产生。专项机构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视为签署该《定向发行协议》,接受该《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认可该《定向发行协议》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是指了解并能够识别某发行人发行的特定定向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机构投资人。

特定机构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并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

第二十二条 单只定向工具的投资人数量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定向发行注册文件办理接收程序,并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注册办公室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定向发行注册文件形式完备的,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并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第四章 发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簿记建档方式、招标方式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应使用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应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债券发行系统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承销商等发行参与方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并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三十条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方式向定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结果。

第五章 自律规范

第三十二条 注册过程中,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涉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注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内,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涉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将注销企业《接受注册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在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注册发行工作,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注册发行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行为守则》、《注册发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等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交易商协会将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对境外主体等特殊类型机构、资产支持票据等特殊类型品种注册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4.农发行金融创新初探 篇四

(一)积极拓展农村国债发行市场,畅通农民投资渠道

大力开拓农村国债市场,改变以往国债发行过于偏重城镇居民个人购买的不合理现象,积极吸收农村剩余资金,丰富国债发行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发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种国债。面向县、乡居民发行一定数量的新农村建设特种国债,按照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原则,拉动落后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按城乡比例发行国债。每年或定期对农村发行一定比例的国债,并根据农民居住地分散、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适当延长国债发行时间。

(二)优化国债发行结构,实现国债结构合理化

国债发行一定规模必须建立在国债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上。首先,调整国债期限结构。针对目前国债大多集中在3-5年期限的中期品种的现状,应遵循“发展短、长期,控制中期”的原则,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增强人民银行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并适时推出长期国债,增加国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实现长、中、短期国债的合理配置,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空间。其次,优化国债品种结构,实现品种多样化,满足投资者对不同品种国债的不同需求。品种不足,既满足不了投资者投资需求,也制约了国债规模发行空间的扩展。针对我国长期以来的不可流通的国债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应尽快推陈出新,适时推出如财政债券、社会保障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储蓄债券,实现国债品种不断创新,扩大投资者投资选择余地,以适应不同收入、不同投资偏好的购买者需求,以充分挖掘国债的经济功能。最后,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针对目前我国国债个人持有比例较高的现状,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国债持有者应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等。在国债市场发达的国家,国债持有者通常以专业机构、政府为主。因此,我们应取消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培育国债机构投资者,考虑允许国外投资者持有一定比例的国债。通过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改变国债持有者原有的持有格局,为国债发行保持必要规模创造一个发行空间。

(三)加大国债宣传力度,提高国债认知度

一是各地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债监管部门,应将当地各商业银行每期国债发行计划、发行时间及分配网点等信息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使广大居民能知道国债的发行条件、发行利率、发行数、发行要求以及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和购买方式。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债咨询和举报制度,将咨询和举报电话在媒体上公布,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答复群众咨询。

三是商业银行发行网点要严格按照国债发行文件要求,在发售柜台张贴“正在发行国债”或“国债发行完毕”的告示,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国债发行情况。

四是加大国债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建立国债“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国债、认识国债、购买国债。

(四)改革国债发行方式,拓展国债发行渠道

目前国债采用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承销机构包括各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却不在其中,使国债发行失去了半壁江山,使国债的筹资功能受到限制。如果赋予农村信用社国债承销资格,可充分利用其网点多的特点和优势,将国债发行的触角延伸到农村腹地,清除发行“盲区”,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广泛募集资金的多重目的。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国家应改革和调整现有的国债市场参与资格,将农村信用社纳入国债承销体系,以充分利用其遍布各乡镇的营业网点优势,挖掘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满足广大农民的投资需要。二是将现行的承购包销模式改为代销模式,商业银行履行代理职责,销售了多少,上划多少,未售出部分足额由财政部注销,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风险。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改善营销管理。借鉴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营销手段,适当提高国债发行、兑付的手续费,对足额完成任务的柜台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促动其更好地宣传和销售国债。

(五)改进国债利率管理,实行浮动利率制度。

改变多年来国债固定利率制度,使中长期国债利率与国家通货膨胀指数挂钩,采用浮动利率,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提高投资人的实际收入。

参考文献:

[1]刘辉,马通,国债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闫立梅,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商场现代化,(1)

[3]左晓慧,李蔚,我国国债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9)

[4]李燕,国债价格和收益率的实证分析——兼谈我国国债市场发展[J],财税研究,,(1)

5.农发行金融创新初探 篇五

2018年金融学考研热点名词之证券发行

类汇总

金融学考研必备名词解释-证券发行类

46、武士债券(Samurai bonds)

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外国债券,即日本以外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国际组织在 日本国内市场发行的、以日元为计值货币的债券。武士债券均为无担保发行,典型期限为3~10年,一般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47、龙债券(Dragon bonds)

以非日元的亚洲国家或地区货币发行的外国债券。龙债券是东亚经济迅速增长的产物。从1 992年起,龙债券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典型偿还期限为3~8年。龙债券对发行人的资信要求较高,一般为政府及相关机构。

48、蓝筹股

在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被称为蓝 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

49、红筹股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 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早期的红筹股主要是一些中资公司收购香

港中小型上市公司后改造而形成的,如“中信泰富”等。后来出现的红筹股,主要是内地一些省市将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组并在香港上市后形成的,如“北京控股”等。50、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DR)

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 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

51、转配股

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产物。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 他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

52、认股权证 由上市公司发行,给予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在未来某个时间或某一段时间以事先确认的价格购 买一定量该公司股票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买入期权。

53、备兑权证

也给予持有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某种股票的权利,但和一般的认股权证不同,备兑权证由 上市公司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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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优股就是业绩优良公司的股票,但对于绩优股的定义国内外却有所不同。在我国,投资者 衡量绩优股的主要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一般而言,每股税后利润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地位,公司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显著超过10%的股票当属绩优股之列。

55、垃圾股

垃圾股指的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的股票。这类上中公司或者由于行业前景不好,或者由于经营 不善等,有的甚至进入亏损行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萎靡不振,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年终分红也差。

56、A 股

A 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

(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57、B 股

B 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58、H 股、N 股、s 股

H 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 股。依此类推,纽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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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65、股东权益比率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 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66、金边债券

早在17 世纪,英国政府经议会批准、开始发行了以税收保证支付本息的政府公债,该公债 信誉度很高。当时发行的英国政府公债带有金黄边,因此被称为“金边债券”。、“金边债券”一词泛指所有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即国债。67、地方政府债券

不少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发行债券,它们发行的债券你为地方政 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68、垃圾债券

投资利息高(一般较国债高4 个百分点)、风险大,对投资人伞金保障较弱。垃圾债券最早

起源于美国应本世纪20 及30 年代就已存在。70 年代以前,垃圾债券主要是一·些小型公司为开拓业务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由于这种债券的信用受到怀疑,问津者较少,70 年代初其流通量还不到20 亿美元,70 年代末期以后,垃圾债券逐渐成为投资者狂热追求的投资工具,到80 年代中期,垃圾债券市场急剧膨胀,迅速达到鼎盛时期。80 年代初正值美国产业大规模调整与重组时期。由此引发的更新、并购所需资金单靠股市是远远不够的,加上在产业调整时期这些企业风险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不能完全满足其资金需求,这是垃圾债券应时而兴的重要背景。69、国际债券

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 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国际债券的重要特征,是发行者和投资者属于不同的国家、筹集的资金来源于国外金融市场。依发行债券所用货币与发行地点的不同,闰际债券又可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70、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另一同发行的以当地国货币计值的 债券。

71、欧洲债券

欧洲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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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记账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75、贴现国债 贴现国债,指国债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国债。贴现同债的发行价格与其面值的差额即为债券的利息。76、附息国债 附息国债,指债券券而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 的债券。77、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 券。

78、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79、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 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80、公开发行 81、私募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 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已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82、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83、溢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或债券。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 价发行两种方式。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关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84、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在我国,《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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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 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侍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88、承销团

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 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这样每一家承销机构单独承担的风险就减少了。国务院1993 年4 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或者预期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竟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 89、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 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

90、上市推荐人

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 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91、国债定向发售

国债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 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92、国债承购包销

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 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囚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的国债发行方式。

93、国债招标发行

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简和发行条件。招标发行将市场竞争机制引 人国债发行过程,从而能反映出承销商对利率走势的预期和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推动了国债发行利率及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进程。此外,招标发行还有利于缩短发行时间,促进国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衔接,基于这些优点,招标发行已成为我国国债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94、路演(Road show)

路演(Road show)也有人译做“路游”,是股票承销商帮助发行人安排的发行前的调研活动。

一般来讲,承销商先选择一些呵能销出股票的地点,并选择一些可能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然后,带领发行人逐个地点去召开会议,介绍发行人的情况。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承销商和发行人通过路演,可以比较客观地决定发行量、发行价及发行时机。95、绿鞋(Green shoe)

是一种包销商在获得发行人许可下可以超额配售股份的发行方式,其意图在于防止股票发行 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达到支持和稳定二级中场交易的目的。发行股票时,包销商与发行人达成协议,允许包销商在既定的股票发行规模基础上,可以视市场具体情况使用发行人所授予的股份超额配售权。包销商一旦使用这种超额配售权,就处于卖空位置、这样一旦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时,包销商就可以按发行价格购买抛售之股票,从而达到支撑股 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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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目的。如果这种超额配售未得到发行人许可,一旦股票上市后股价上涨,包销商就必须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其所超额配售的股份,从而遭受经济损大;发行人的许可使得包销商超额配售的股份有了来源保证,不必花高价去市场购买,只需发行人多发行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包销商即可。如果超额配售未获发行人许可,则被称为“光脚鞋”(Bare Shoe),它常被包销商将其与绿鞋一起合用,以增大卖空空间和市场支撑能力。绿鞋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96、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 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97、两地上市

两地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的股票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一家已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准备在另一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那么它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境外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并将此种股票在境外市场上市。我同有些公司既在境内发行A股。又在香港发行上市H 股,就属于此种类型。另一种形式是在两地都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并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此种方式一般又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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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 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下受公司本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105、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6.河源市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探析 篇六

一、基本情况

各县区政府、合作银行充分认识到河源市金融社保卡实现年底全覆盖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任务, 政府、银行均发挥主观能动性, 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积极主动推进辖区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

(一) 政府高度重视。

河源市政府于2013年6月6日召开了辖区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动员大会, 会议明确金融社保卡以“政府主导、政银合作”为发行模式, 要求各级基层政府高度重视, 把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落实到位。

各县区政府在会后认真落实河源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的会议精神, 制定各县区工作方案, 并召开县区、乡镇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动员大会, 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 稳步推进金融社保卡的发行工作。和平县热水镇政府组织居 (村) 委会和驻村干部向居 (村) 民宣传金融社保卡, 积极主动与合作银行配合, 共同推进乡镇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 同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在该乡镇取得明显成效。

(二) 银行积极参与。

各合作银行创新性开展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 成立了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领导小组, 抽调、招聘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建立了考核挂钩机制, 将工作任务分派到人, 并作为个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为加快金融社会卡发行工作, 合作银行派人到最基层居 (村) 委会上门统一指导办理或提供优惠措施, 如免费复印和拍照等, 极大地方便了居 (村) 民。

(三) 金融社保卡发行方式。

河源市采取“政银合作、分片包干”的方式发行金融社保卡, 即人社部门按区域划分给相关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在规定时期内完成居 (村) 民信息采集、制卡、发放等工作。如果合作银行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分配的采集任务, 人社部门将剩余任务重新分配给其他合作银行, 鼓励其他合作银行积极参与竞争。在具体工作方法上, 采取集中发行与自主申办相结合的模式。对于乡镇居 (村) 民, 由人社部门统筹规划进行集中申领;城镇居民及参加河源市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由其本人自主前往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二、存在问题

(一) 部分基层居 (村) 委会干部执行不力。

河源市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动员大会明确本次发行工作是以“政府主导, 政银合作”的模式。在实际工作中, 部分基层居 (村) 委会干部没有认真领会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 对发行工作认识不到位, 工作主动性不强, 执行力不够, 片面地认为发行工作是银行单方面的工作, 不能主动有效地配合合作银行发放和回收居 (村) 民信息采集表。

同时由于部分基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划定过于笼统, 没有将具体工作分派到人, 导致出现部分基层居 (村) 委会干部不知做什么、怎么做的情况。

(二) 部分合作银行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影响发行秩序。

部分合作银行为了提高发行速度, 争夺优质客户, 并没有按照人社部门分配的地域采集客户信息, 而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客户, 如对居 (村) 委会许诺每采集一张表奖励一定费用, 造成少部分居 (村) 委会观望谁的出价高, 特别是在以个人申办为主地区情况比较突出, 哄抬了发行成本, 造成恶性竞争, 从而扰乱了发行秩序。

(三) 合作银行对已制卡发放速度较慢, 激活率偏低。

按照有关管理规定, 乡镇居 (村) 民激活金融社保卡均须由持卡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当面办理, 由于各合作银行人手紧缺, 移动激活设备不足, 或者支持移动激活设备的系统改造尚未完成, 导致各合作银行金融社保卡的发放速度较慢, 激活率偏低。

(四) 金融社保卡宣传工作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

金融社保卡宣传工作主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横幅、合作银行网点海报和LED显示屏滚动播放等宣传方式。对于农村地区, 接收的信息主要是依靠居 (村) 委会和驻村干部的宣传以及合作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推介, 由于银行网点仅设在镇一级, 居 (村) 委会基本没有网点, 居 (村) 民对金融社保卡重要性和必要性理解不够, 折射出金融社保卡宣传工作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五) 居 (村) 民信息采集工作进度缓慢。

居 (村) 民信息的准确采集是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的前提。截至2013年7月4日, 河源市成功采集并录入人社系统信息表为24.252 4万份, 仅占2013年任务 (355万张) 的6.8%。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外来务工的参保人员流动性大, 难以找到其本人信息;二是居 (村) 民分布偏远且零散, 或者定居外地、外出打工, 或是空挂户, 增加信息采集难度;三是居 (村) 民对金融社保卡认识不足, 误以为是银行推广商业金融产品而不愿主动配合, 个人主动申办仅14万份, 占2013年任务 (355万张) 的3.9%;四是部分居 (村) 民信息在公安系统和社保系统数据比对不一致;五是存在合作银行人员迫于考核压力, 一味追求采集信息表数量, 采取代办或审核不严等现象, 导致采集信息表不合格而被退回;六是老人和小孩无照片信息给信息采集带来一定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领导班子定点联系和问责机制。

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任务能否及时完成, 最关键在于组织领导是否到位, 具体责任是否落实到市、各县区、各乡镇政府上。建议各级政府成立金融社保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政府一把手任组长, 从上往下建立领导班子定点联系机制。各县区的发行工作逐一分解到市人社部门、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班子, 各乡镇的发行工作逐一分解到县区人社部门、县人民银行的领导班子, 各村委会的发行工作逐一分解到乡镇的领导班子, 层层落实。

对各定点联系人实行问责制, 将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对发行工作不力的居 (村) 委会、合作银行, 可直接向定点联系人反映, 定点联系人可直接督促整改。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 严明纪律, 规范发行工作秩序。

各合作银行要按照人社部门划分的地域有序开展发行工作, 人社部门要对以个人申办为主的地区重新划分任务, 严禁通过或明或暗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客户, 变相哄抬发行成本, 扰乱发行秩序。各级政府、各合作银行要加强沟通, 对工作不力的居 (村) 委会和合作银行可直接向其定点联系人投诉, 规范发行秩序, 避免无序竞争, 共同营造发行工作良好氛围。

(三) 加快已制卡发放速度, 提高卡片激活率。

各合作银行要克服困难, 加派人手, 加强培训, 加快改进系统, 增加移动激活设备, 将已制好的卡尽快发放到市民手中, 同时鼓励市民尽快到银行网点柜台, 或者各合作银行上门为单位和市民激活卡片。

(四) 加强督导督察工作,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强化考核督查, 建立督查机制, 定期对各县区、乡镇以及合作银行等各方的发行进展进行检查、通报, 奖优惩劣, 促进各方加强协作, 按时按质完成发行指标任务。

建议市政府将省市资金安排与任务落实情况挂钩, 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区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市人社部门从合作银行上交的每张卡成本费用中, 抽取一定比例, 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居 (村) 委会和合作银行予以考核。

(五) 转变金融社保卡宣传工作思路。

居 (村) 民信息采集工作重点在农村地区, 对市区和大的乡镇, 目前各合作银行的多种宣传方式基本能让居民对金融社保卡有具体的了解, 而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 居 (村) 民对金融社保卡的作用还知之甚少。政府和合作银行要转变金融社保卡宣传工作思路, 有针对性地对居 (村) 民开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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