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024-08-1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8篇)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篇一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来源: 作者: 日期: 08-12-14 点击数:

(2000年11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国[2000]1048号发布,2001年

1月1日实施)

1范围

1.0.1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 建设工程(以下 简称水电工程)。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 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 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 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GB/T10609.3-1989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1822-198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L 507-9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27

国档发[1992]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5-6

档发字[1997]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1982-2-8

能源办[1991]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 和国能源部1991-3-18

电综[1998]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 3总则 3.1验收目的

3.1.1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3.1.2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 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3.2验收依据

3.2.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 3.2.2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3.2.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3.3验收组织

3.3.1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 员会。 3.3.2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 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3.3.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 收委员会。 3.3.4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 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 责部 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 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3.3.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 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3.3.6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3.4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 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 备案。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4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 游宣泄。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4.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1.1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 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4.1.2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 标准。 4.1.3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 应急措施等。

4.1.4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 汛要求。 4.1.5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讯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 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4.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4.2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 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 4.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4.3.1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

4.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 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

4.3.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4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4.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5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 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拦河大坝导流底孔下闸封堵或永久泄水建筑物关闸抬高蓄水位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5.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1.1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 已 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 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讯。

5.1.2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 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4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 求。

5.1.6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 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

5.1.8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 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5.1.9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 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

5.1.10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 蓄水的明确结论。 5.1.11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5.2验收申请和批复 5.2.1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2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3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5.2.2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 收任务,指定安全 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 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 5.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5.3.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讯措施计划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 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

5.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5.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5.3.3对个别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3.4检查次年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 5.3.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5.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 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6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 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

6.1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1.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 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 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6.1.2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 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6.1.3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 隔 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 ;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 证汛期运行安全。 6.1.4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 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 运行的需要。

6.1.5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 升 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 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临控系统通信的条件。

6.1.6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 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6.1.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 6.1.8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6.1.9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 运 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 的需要。 6.1.10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6.2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6.2.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 组应在机组启运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6.2.2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 等工作。

6.2.3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主要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 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 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6.3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6.3.1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报告,以及试运行 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 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

6.3.2确定验收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6.3.3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6.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 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查 批准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计划。

6.3.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完成的 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的启动时间。 6.4机组启动试运行

机组启动试运行应按照DL507和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的试验 文件进行。

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启动试运行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交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机组启动试运行中全部规定试验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编写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 告,附测试记录,分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 6.5机组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及可靠性运行

6.5.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在机组开始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之前,听取试运行指 挥部和 监理单位的汇报,审查试运行工作报告,研究试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机组能否进入 72h带负荷连续运行的决定。在机组完成72h 带负荷连续运行后应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委员会审查情况,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意见,并附机 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和验收移交工作项目清单。

按合同规定有30d可靠性运行要求的机组,30d可靠性运行考核完成后,运行单位应提交 可靠性运行工作报告,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备案。30d可靠性运行中发现 的问题按机组设备合同文件的规定处理。 6.5.2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的试运行考核为30d 可靠性运行,应列 入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的审查、验收工作范围,机组启动鉴定书(见附录A)应在完成30d 可靠性运行后提 出。 6.6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 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出资方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地方政府、电网 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中的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等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建成,能独立发挥效 益且需要提前投入运行的,或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均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成时再进行单项工 程竣工验收。 7.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1.1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 7.1.2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7.1.3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

7.1.4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工作安全运行;剩余 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

7.1.5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 7.1.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工作。 7.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7. 2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7.2.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以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生产等有关单 位的汇报。

7.2.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7.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2.3提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B。 7.3验收鉴定书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 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有关单位(部门)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 关单位。 8工程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和库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专项进行。

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8.1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8.1.1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12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 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8.1.2国家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 验收任务,指定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 时限要求。 8.1.3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5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8.1.4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生产、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

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8.1.3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 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3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C。

8.1.5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 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和省级政府。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8.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8.2.1在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9个月,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 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8.2.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应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移民管理 单位共同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

1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安排。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8.2.3有关省级政府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 竣工验收任务,批准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 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并抄送国家经贸委。 8.2.4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省级库区移民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报告,作出评价,对 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D。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库区移民专 项竣工验收主任委员单位报省级政府,抄报国家经贸委,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 位。 8.3其他专项验收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枢纽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法规 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8.4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8.4.1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 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 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 8.4.2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述;

2验收工作简况;

3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附各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

4对各专项验收鉴定书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5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同步进行验收而遗留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安排。

6结论。

8.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8.5.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已按规定完成各项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2各专项验收报告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3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单项工 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篇二

长期以来, 施工资料没有专门整理软件, 整理资料编制资料也比较麻烦, 大家更为关注工程的施工质量这一“硬件”, 而对工程资料“软件”的要求, 检查力度相对不够。在工程管理和验收规范完善的今天, 工程质量的评定要求两个指标都过关。在此, 笔者就水利工程的验收, 谈一下水利工程验收及施工资料整编。

1工程验收的内容

水利工程验收由分部 (分项) 工程验收、蓄水前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四部分组成。分部 (分项) 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为基础, 由监理单位主持, 业主和有关建设, 施工单位参加;蓄水前验收和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可由业主主持, 也可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主持业主也可根据工程情况、重要程度决定;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 竣工验收除工程全貌按合同目标完成, 工程决算也必须完成才能进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2分部 (分项) 工程验收资料整编的内容

分部 (分项) 工程验收是工程最基本的验收, 搞好分部 (分项) 工程竣工资料整编则是确保分部 (分项) 工程验收的关键。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了种类繁多, 数量巨大的各类工程资料, 按水利工程分部的项目划分, 水库工程, 加上枢纽及沟通渠道的分部 (分项) 工程数量就更多。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 为了有利于资料的分类整编, 各分部 (分项) 工程竣工资料的施工资料整编大致按以下几类进行整编。

2.1 施工资料验收编制程序

工程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签证签定书、分部分项工程签证申请报告、施工管理报告、试验报告、竣工测量报告、现场声像报告、施工影像资料分部验收申请单、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以及未完成工程等。施工管理报告是该部分验收资料的重点, 施工管理报告的编写内容要包括各专业的工程实施情况 (如:施工布置, 施工进度计划及控制, 主要施工方法) 、质量控制体系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质量控制、安全文明环保体系, 现场质量检查及处理) 资源配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施工管理报告的编写不同于施工措施, 要用数据来证明实际施工中用的材料。施工管理报告中所有数据, 资料应从平时工地开工开始积累, 施工人员写的报告应清楚, 否则其他人编写的话带来很多麻烦, 写出的报告也不会令人满意。所以从工程开工到结束专职施工人员必须自己写和累积各类施工变更的数据资料。

2.2 水利工程施工原始资料管理

施工检查签证资料包括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检查签证资料、施工质量现场检查资料、施工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记录、现场影像记录资料以及验收结论意见、施工竣工测量资料、工作业务联系单、施工影像资料等。该部分资料的归档整理难易程度与平时资料管理规范程度有关, 以混凝土单元工程检查签证资料归档为类例, 每个混凝土单元需归档的资料包括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仓号各工序检查签证、模板测量成果资料、渠道或者建筑物浇筑时每个单元整个施工过程时间长短, 如果平时资料整理不及时、不规范不及时签证, 在竣工时很难收集整个施工资料, 所以这点千万不能小视, 必须专门施工, 技术人员自己在施工现场做施工资料, 每个工序及时完成就要在现场报验合格, 及时签证收集全整个施工资料。

2.3 质量保证资料收集整编内容

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包括施工过程采用的原材料 (砂, 石料, 水泥及水样) 的试验检测记录, 混凝土及构配件的试件检测记录、钢筋、止水片检测记录、原材料 (苯板, 塑膜) 出厂材质证明、设备机具仪表检测, 外购成品及出厂合格证等。该部分资料归档整理, 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材料管理人员在工地开工进材料时必须要收集全材料的出场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材料合格证。这样才能保证工程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除此以外在施工过程中检测的砼试块应及时送到检测部门做试验合格的成品检验报告及时收集。

2.4 竣工图

竣工图主要包括各类断面图、结构图、钢筋图及其它必须提交的图纸。竣工图的编辑是工程量较大的一部分, 按国家规范要求, 竣工图必须将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所作的修改准确绘好, 若修改量大需重新绘制新图, 设计变更的图纸也收集好, 工程竣工后算工作量是以设计变更的部分图纸为准的。

2.5 未制定编制程序的资料内容

竣工图, 工程管理文件, 工程质量往来文件, 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报告, 施工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 处理方案, 施工工艺, 质量检测记录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像分析, 计量支付文件, 合同管理文件等以上内容或是上级部门形成的文件未发生的事件, 按照其它有关行业规定完成文件还有的时不宜用编制程序完成的文件以及特殊工程均未制定编制程序, 但这些项目的资料很重要, 一定要及时收集整理和编制, 然后按档案目录的要求进行资料的立卷。

2.6 工程资料的保存方法

计算机运用到今天, 带给我们很多方便,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资料的评定, 对强化管理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 各类文件管理和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工程管理过程中, 资料的汇总, 整编归档也可采用计算机进行科学、合理、系统的整理、为最终工程的竣工资料系统归类立卷做好基础保证。 [ID:5469]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水利工程大多数在野外施工, 有些工程并不是我们想的那么规范,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验收首先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可由业主主持, 业土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业主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分部 (分项) 工程验收是工程最基本的验收, 搞好分部 (分项) 工程竣工资料整编则是确保分部 (分项) 工程验收的关键。工程竣工验收有业主主持, 竣工验收工程全部按合同目标完成, 也包括工程决算完成才能进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3.刍议水利工程验收档案资料的整理 篇三

关键词: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注意事项

前言:目前,水利工程验收资料整理的工作也在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工程管理对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有了更高的要求,鉴于验收资料项目多、内容杂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整编验收资料的经验,就如何规范、全面、快捷的整理水利工程验收资料作以阐述。

一、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档案是历史的记录,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源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不仅在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在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依据和条件。借助档案,人们可查寻需要了解掌握过去的资料与情况,尤其是在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今天,档案的凭证作用更为重要。如果忽视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的残缺或不准确,将直接影响档案资料作用的发挥。所以水利部领导曾经强调,水利工程“五不验收”中,就包括“档案不合格不验收”。因此,对每一个工程项目不管是建设法人的甲方,承建项目的乙方以及设计、监理等任何一个单位,对工程设计、报批立项、建设与竣工的全过程、务必高度重视各个阶段的档案资料的原始记录、保存与管理。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是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曾题词: “档案工作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个基础不牢固,将来我们要负历史责任的”。胡锦涛主席也指出“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可见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肩负的神圣责任。

二、管理验收资料的准则

(一)确保验收资料真实可靠。验收档案管理人员要管理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资料,检查三方资料计算的工程量数据是否一致,确保三方资料与工程进度统一,这样才能提高验收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使验收资料准确地反映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

(二)确保资料完整全面。验收档案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档案的完整情况,将档案按照项目建设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确保档案记录的时间点连续完整。如果在检查档案的过程中发现某一部分档案有缺漏,管理人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尽快补全缺漏的材料。

(三)对档案进行规范、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档案时,要仔细检查验收档案后面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建设单位的公章相符,并且要检查档案上的负责人签字是否清晰有效。在整理好档案后要将档案统一装订成册,并制作档案封面,在封面上注明档案内容,还要编写档案目录,标注具体内容的页码。

三、管理验收档案的操作标准

水利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文件材料、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等方面,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具体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与保管期限参见但不限于附件(《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分类及保管期限表》)。水利安全生产归档文件材料在遵循“纸质材料类归文书、相对集中,其他材料分别按载体形式归入相应类别”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纸质文件材料归档必须是原件,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实物与声像文件材料归档,应按规定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等相应的文字说明。涉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重大事件、事故,应有必要的文字、声像材料。不同类别中有密切联系的材料之间互标参见号。电子文件材料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原则要求。水利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以及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由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形成部门于文件形成后的第二年3月底之前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完成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离职前,必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不得带走或擅自处理。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形成部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对照移交目录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后,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式五份)。接收电子文件材料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相对应的纸质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优化水利工程验收档案整理的策略

(一)加强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对验收档案的重视度。在水利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宣传,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让管理人员了解到验收档案的重要性,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档案管理人员要提高对验收档案的重视度,保证验收档案记录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来管理验收资料。

(二)建立健全的项目工程验收资料管理规章。建设企业要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调派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参照水利建设项目的指标来订立一套完备的验收档案管理条例,通过高效的管理方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项目工程管理人员要给验收档案的整理、归纳过程提供指导意见,并定期检查档案整理情况,检查重要档案是否完整真实。

(三)加强档案管理监督考核力度。在水利建设项目最初动工时,就要开始整理相关的工程资料,并将资料归纳入档。在每一个工程实施阶段都要对档案整理工作考察监督,按照项目工程的建设进度对资料整理工作进行管理,要提高对资料整理监督工作的重视,定期抽查档案内容,检查档案是否记录准确。这样在工程完工进行项目验收时,可以快速进行工程档案移交。在整理记录验收档案时,要确保档案内容进度与工程施工同步,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充实档案记录。

(四)在进行项目验收时要将验收档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在水利工程完工进行项目验收时,必须要整理好项目工程的验收资料,根据验收档案记录进行工程验收,如果在档案记录中该项目存在施工不规范的地方,那么不能通过验收审核。基于验收档案的重要性,验收资料管理人员必须对验收档案进行多次反复审核,确保档案真实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使验收资料发挥出真正效力。

(五)建立档案管理奖励制,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长期以来,档案管理工作很少得到企业管理层的重视。但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档案资料对于企业发展的参考价值越来越高,因此,企业管理层应该转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态度,提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建立档案管理奖励制度,对于工作态度良好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予以公开表扬,还可以发放一定的奖金以资鼓励,这样可以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引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尤其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发展堪称神速,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生产领域。新时代的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相结合,运用电脑储存器来储存验收档案资料,不但可以减少使用储存仓库,还大大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并且通过电子计算机,可以快速检索资料、检查档案是否完整,还可以运用计算机来提高资料计算的准确性。

结束语:随着水利体制改革快速发展,工程验收资料不仅要求内容更加规范、全面,而且,需要人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扩展新思路、谋取新方法,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 李永强.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手册[R]. 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

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篇四

发放号:

城市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

文件类别:绿化类

编号:WY/C/LH—01A

绿化工程验收接管标准

作业规程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编制: 审核: 批准:

城市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名称:绿化工程验收接管标准作业规程

页状态:00 1.0 目的规范绿化工程验收程序,确保绿化质量得以严格控制。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由承包方承担的绿化工程的验收接管工作。3.0 职责

3.1 主管经理负责工程验收结果审核、审批。

3.2 园林绿化主管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施工质量及苗木质量的把关。4.0 程序要点

4.1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4.1.1 绿化主管负责苗木种植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及质量控制。4.1.2对出现以下问题,绿化主管有权拒绝苗木进场及栽植: a)苗木规格、树形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b)苗木受损害程序严重,对苗木存活及种植效果有重大影响的; c)病虫害特别严重的;

d)苗木种植穴未按要求开挖及未有施放基肥的;

e)虽施有基肥,但基肥质量差,含有毒、有污染物质,对苗木今后生长有严重影响的。4.1.3绿化主管做好施工日记,并将存在问题及时上报部门主管。4.2 竣工初验。

4.2.1施工单位在苗木全部种植完后,向园林绿化部提交竣工报告及初验申请。4.2.2施工单位还应同时递交《工程绿化设计图》、《工程竣工图》、《种植更改签证》、《苗木 种植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2.3园林绿化主管、管理处经理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实工程竣工情况,并做好相应记 录。

4.2.4在初验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事项:

a)苗木种植种类、数量、位置是否与图纸相符; b)苗木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苗木生长情况及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d)施工场地是否按要求清理干净;

e)所有绿化植物是否确实种植完毕,符合设计要求。4.2.5对初验不合格苗木,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理。

4.2.6对于没有上述问题的,园林绿化主管签署初验意见,正式进入养护期。4.3 养护期满复验。

4.3.1 施工单位在养护期满过后,填写养护期间自检情况报告及养护期满复验申请报告,申请 复验。

4.3.2主管经理、园林绿化主管、园艺师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验苗木养护情况。4.3.3合格苗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

a)乔灌木长势良好,没有枯枝、黄叶、残叶现象;

b)乔灌木种植位置适当,高低错落有致,外形美观,修剪合理; c)乔灌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d)枝叶无病虫害,无蛀无害虫;

e)乔木保护措施得当,有护树架,无倒伏、摇动现象;

f)无裸露土面,草坪及地被植物,无杂草或杂草率小于5棵/㎡; g)施工场地无残留垃圾、余土。

城市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名称:绿化工程验收接管标准作业规程

页状态:00

4.3.4不合格苗木及枯死、生长不良苗木限在一周内补种整改完毕。新补种部分,要从补种工 作完毕起重新计算养护期。

4.3.5对检验合格苗木及绿化项目签署复验意见及接管意见。4.4 验收后的工作。

4.4.1园林绿化部主管统计实际工程量,并连同接管意见上报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审批。4.4.2将审批的验收结果及实际工程量递交房地产予以结算。

4.4.3园林绿化部安排人手对已接管的苗木及绿化项目加强养护管理。4.5 验收后的资料整理。

4.5.1将下列资料及相关记录加以整理并归档: a)《绿化工程合同》; b)《绿化工程设计图》; c)《绿化工程竣工图》; d)《绿化种植更改签证》; e)《苗木种植一览表》;

f)《绿化工程初验、复验表》; g)《绿化工程预决算书》; h)《实际工程量统计表》; i)《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4.5.2 对上述资料均应存档于绿化部档案室长期保管。

4.6 本规程作为园林绿化部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5.0 记录

5.1 《绿化工程竣工报告》。5.2 《绿化种植一览表》。5.3 《绿化种植更改签证》。5.4 《绿化工程施工日记》。5.5 《绿化工程初验/复验表》。6.0 相关支持文件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篇五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晋环发„2010‟332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是山西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处罚法律事务,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后有关问题的监督落实。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第二章 “三同时”准备阶段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环境保护厅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三章 施工建设阶段“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书面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应及时制定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八)其他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委托具有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及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理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以上报告均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第四章 试生产阶段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受理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自接到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一条 试生产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延期验收是否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三)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四)试生产期间是否存在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五)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或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试生产到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三)经试生产审批的,附试生产审批文件。

(四)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五)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在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I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II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经验收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经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第六章 监督管理情况处置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十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主体工程擅自带负荷运行;

(五)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抄送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总结。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察总队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档案。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篇六

内容简介

根据水利部《关于下达2003年第四批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通知》(水规计[2003]540号)的安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原能源部、水利部于1988年7月1日颁布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进行修订。

标准修订后分为以下4个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2007)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 401-2007)

4个标准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在处理解决具体问题时,4个标准应相互配套使用。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的第一、二、三、四、五、十二、十五、十七等篇内容进行修编,并增加了“施工排水”、“现场保卫”、“安全防护设施”、“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运行”等内容的安全技术规定,本标准有11章。

由于原标准经修订分成的4个标准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因此,在处理解决具体问题时,4个标准应相互配套使用。

目录:总则术语施工现场

3.1 基本规定

3.2 现场布置

3.3 施工道路及交通

3.4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5 消防

3.6 季节施工

3.7 防汛

3.8 施工排水

3.9 文明施工

3.10 现场保卫施工用电、供水、供风及通信

4.1 施工用电的基本规定

4.2 接地(接零)与防雷

4.3 变压器与配电室

4.4 线路敷设

4.5 配电箱、开关箱与照明

4.6 电动机械与手持电动工具

4.7 施工供水

4.8 施工供风

4.9 施工通信安全防护设施

5.1 基本规定

5.2 高处作业

5.3 施工脚手架

5.4 施工走道、栈桥与梯子

5.5 栏杆、盖板与防护棚

5.6 安全防护用具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运行

6.1 基本规定

6.2 设备运行

6.3 砂石料生产系统

6.4 混凝土拌和系统

6.5 门座式(塔式)起重机

6.6 缆机

6.7 塔(顶)带机与供料系统

6.8 桥(门)式起重机

6.9 特种设备管理起重与运输

7.1 基本规定

7.2 起重设备与机具

7.3 道路运输

7.4 索道运输

7.5 皮带运输

7.6 船舶运输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

8.1 基本规定

8.2 爆破器材库

8.3 爆破器材管理

8.4 爆破作业

8.5 爆破安全距离

8.6 拆除爆破

8.7 水下爆破焊接与气割

9.1 基本规定

9.2 焊接场地与设备

9.3 焊条电弧焊

9.4 埋弧焊

9.5 气体保护焊

9.6 碳弧气刨

9.7 气焊与气割

9.8 氧气、乙炔气集中供气系统 10 锅炉及压力容器

10.1 基本规定

10.2 锅炉安装

10.3 锅炉运行

10.4 压力容器

10.5 气瓶危险物品管理

11.1 基本规定

11.2 易燃物品

11.3 有毒有害物品

11.4 放射性物品

11.5 油库管理

标准用词说明

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篇七

水利项目工程是人类改造自然环境、利用自然资源、抗御自然灾害的成果, 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是水利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水利科技项目档案是水利科技工作者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 (使用) 的全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包括科技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设备、竣工、试生产 (使用) 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做好水利科技项目档案工作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利事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经济技术的飞速发展, 水利科技项目档案的归档验收工作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下面, 笔者就如何做好水利科技项目档案归档验收工作, 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原则

1. 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和档案部门要按照统一领

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按照《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制定出本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方案和制度。

2. 项目建设单位要始终重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

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在每一项工作告一段落之后, 将应归档的水利科技资料归档完毕。

3. 项目建档工作要与科技工作“同步”管理, 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

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技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技项目成果与验收、鉴定项目档案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项目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4. 为保证案卷的质量和有利于查阅, 归档工作要求

由项目单位的经办者承办, 目的是发挥其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内在联系和保存价值的优势, 确保归档工作质量。

5.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按保管期限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卷、册) ;

字迹要清晰, 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归档单位需编制移交目录, 并按目录逐一核对归档。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要积极介入项目建设

1. 提前介入, 积极指导。

水利科技项目档案验收时能否合格, 主要取决于平时业务指导工作开展的好坏以及平时资料的交接、整理、鉴定是不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档案部门不能“平时不管, 到时把关”, 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后, 派专人制定统一的归档规范, 详细说明竣工资料的工程项目名称、档案盒的规格、卷内目录字体的大小等, 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资料的整理及装订, 以免工作的重复及资源的浪费。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进行过程中也要经常检查, 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此外, 项目单位的档案部门要适时有效地参与和介入项目建设, 参加项目设计前期资料的提供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有关单位科技文件材料的积累和归档进行跟踪指导、检查和监督, 从中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便于掌握档案的形成情况, 从而改变以往档案管理部门只管保存资料, 技术部门交什么、档案部门就收什么的被动局面。

2. 横向协调, 积极沟通。

项目单位的档案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沟通道, 加强横向联系, 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设计施工情况, 了解科技文件材料的重要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做到心中有数。适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使其明确归档要求、归档范围和归档程序, 提早做好材料归档前的准备工作。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项目主管部门严把项目档案验收质量关

1. 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 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抓实抓好。明确规定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使档案工作者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

2. 项目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 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细致复杂, 一定要把住质量关口, 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 发挥强有力的制约作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提前进行预先验收的办法, 对该项目档案材料详细检查, 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助补救, 做好验收准备;项目单位在档案验收前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 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规定, 进行全面自检。

3. 认真查验, 严格把关。

检查项目档案要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法。抽查的数量一般不少于100卷, 重点抽查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 出具档案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并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法人通报批评, 造成档案损失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项目验收结论的优劣还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今后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4. 加强项目档案验收队伍的建设。

水利工程项目工期长, 科技档案验收更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 参加项目档案验收的档案工作人员首先要具备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严格遵照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验收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其次, 档案验收人员还需要具备扎实的档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科技知识, 熟练掌握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 了解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程序, 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为此,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挑选政治上过关、业务上过硬的档案人员从事验收工作, 同时, 还要加强对档案验收人员政治、业务素养的培训问题, 为档案验收质量提供必要保障。

8.水利工程阶段验收 篇八

(一)一般规定

1、构成:

《规程》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主持单位及验收委员会组成:

《规程》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验收申请:

《规程》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4、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人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5、技术预验收:

《规程》6.1. 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规程》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8.4的规定进行。

6、工作程序:

《规程》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8.5.3的规定进行。

7、验收鉴定书格式、份数及发送:

《规程》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二)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一般规定:

《规程》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规程》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2、验收条件:

《规程》6.2.2 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巳落实;

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3、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2.3 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审查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三)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一般规定:

《规程》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规程》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规程》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

2、验收条件:

《规程》6.3.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3.3 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四)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一般规定:

《规程》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规程》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2、验收条件:

《规程》6.4.2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巳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五)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一般规定:

《规程》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2、验收主持单位及成员:

《规程》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化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3、机组启动试运行:

《规程》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规程》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规程》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4、技术预验收:

《规程》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规程》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测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测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 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规程》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 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机组启动验收条件:

《规程》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6、机组启动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7、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规程》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8、验收鉴定书:

《规程》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六)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一般规定:

《规程》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2、验收申请:

《规程》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3、验收条件:

《规程》6.6.3 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拟投入使用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5.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4、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6.4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鉴定书。

5、验收鉴定书:

《规程》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人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顶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规程》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

五、专项验收 《规程》7.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规程》7.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规程》7.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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