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024-09-20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7篇)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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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35.3925/(1+17%)*17%-进口环节增值税

2、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问题。法定减免主要以定量为主,而特定减免中是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进出口业务的减免。

例:以下属于关税法定减免项目的是:

A:行邮税额为35元的货物

B:残疾人专用器材的进口

C:外国政府捐赠的进口货物

D:无价值的随货物进口的样品

解答:AD B和C属于特定减免项目

3、离岸价格问题。离岸价格是指出口货物离境前的总价,其中包括关税,所以在计算关税时要换算成不含税价,关税=离岸价格/(1+关税税率),千万不要直接用离岸价格*关税税率,这里很容易忽视。

4、进口关税完税价格问题。需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特殊项目要注意。基本上包含了购买方进口前为货物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企业赠送或极低价格给予销售方的货物,但不包括境内的复制权费和支付给购货代理人的购货佣金。这里容易把两个特殊情况记漏。此外,还需要记住不允许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项目,比较容易出错的几个是:

1、进口设备涉及的境内修理费,安装费等

2、境内的运费等

5、买方佣金和卖方佣金问题。购货佣金又称买方佣金,是对购买方的购货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属于对企业内的佣金,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属于卖方佣金,是需要并入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关税的。这里很可能搞混淆。

6、留购问题。暂时进口的货物,交纳相当于关税的保证金后6个月内免税,6个月内复运出境,退回保证金。如果企业留购了,按照留购价格计算关税;留购货样,也按留购价格计算关税。但要注意,如果企业愿意一次性交纳税款的,应按货物一般完税价格确定。

例:汽车展览暂时进口轿车10辆,2个月后展览结束,A企业愿意购买全部轿车,价格总计1000万元,试求A企业应纳的关税。关税税率20%

解答:关税额为1000*20%

7、暂时进口货物问题。暂时进口的货物在6个月内免税,但如果货物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应该按照超过时间交纳关税。这里应和免税货物补税问题进行比较。(尚在讨论中)

例:A企业暂时进口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在境内停留8个月后出境,A企业交纳关税为多少?关税税率20%,该设备税务部门监管时间5年

解答:暂时进口货物6个月内免税,超过部分应该补税,应交纳关税=100*2/(5*12)*20%

8、免税进口货物补税问题。免税进口货物在内销时应该补税,关税完税价格为扣除使用年限的折旧后的价值。

例:A企业符合国家规定鼓励行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设备一台,进口免税,价格100万元,使用2年后,欲将其销售,则企业销售时应补缴的关税是多少?(此设备税务部门确定监管时间为5年,关税税率20%)

解答:应补缴关税=100*(5-2)/5*20%=12万

9、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问题。税务部门按照实际出口量对进口的材料进行免税。但如果转为内销,应该补税。加工后涉及剩余的边角料的,这两种加工方式的规定有所不同。进料加工边角料内销,按加工货物的2%免税,但不能超过3000元;来料加工边角料按加工货物的2%,但不超过2000元免税。稍微注意一下。如果考偏题,可能要考到的。

10、运费确认问题。邮运的以邮费为运费。公路铁路运输的,无法确定运保费的,按照货物价格的1%确定运保费。保险费无法确定的,按照货物加运费的0.3%来确定保险费。这个地方不能忽视,以前可是考过计算的。

11、自驾进口运输工具问题。自驾进口的,其运费可以不计。牵涉到后面的关税计算,所以也要注意。

注会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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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税征收问题。申报时间为运输工具报关当日的14日内。交纳时间为海关填发税款交纳书当天的15日内。

13、滞纳金问题。涉及到滞纳金的,按交纳时间最后期限的后一天开始算起,计算天数是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天数一错,答案就错了。所以应该引起注意。

14、关税强制执行问题。关税的强制执行不包括罚款的行为。只有两种,抵顶和强制交纳稍微注意一下。

15、边境地区贸易问题。边境互市贸易日交易额在3000元以内的,免税。边境贸易企业销售除烟酒外货物减半征收。注意是减半而不是免税

16、全部加工生产地和实质性加工生产地的问题。是确认关税税率的前提,其中实质性加工增值达到30%的,为实质性加工生产地。按照该地区的关税税率计算关税。

17、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问题。进入出口加工区或从出口加工区出来的货物视同进口与出口。已经把出口加工区作为境外了,这里要注意一下。

18、出口加工货物和出口修理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问题。不要管货物本身价值,按照加工费,辅助材料费,运费,保险,等费用合计确定,后者按照修理费,辅助材料费,运费,保险等费用确定,这里很容易忽视,一定要多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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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篇二

关键词: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置出固定资产、抵债置出固定资产, 其共同特点是丧失固定资产所有权。固定资产处置属于非经常性经济业务, 其收支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清理净损益转入营业外收支。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收支包括残值收入、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有关税费。

一、固定资产处置时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

应交增值税额是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础。根据增值税的含义,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下一般纳税人处置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时, 如果该固定资产发生增值, 则应交增值税, 反之则不用交增值税。那么, 如何确定处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增值呢?笔者认为, 如果该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或公允价值大于该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或净值 (而非账面价值) , 就可以认定发生了增值, 增值额为二者之差。增值额与增值税税率之积就是应交增值税税额, 或者应交增值税税额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计算。

例如,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为17%, 销售一台2009年3月5日购入的生产设备 (进项税额已抵扣) , 取得收入10万元, 增值税1.7万元。原值13万元, 已提折旧4万元, 已提减值准备0.5万元。则: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13-4=9 (万元) ;固定资产增值额=10-9=1 (万元) , 应交增值税额=1×17%=0.17 (万元) , 或者,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 (13-4) ×17%=0.17 (万元) 。即处置该固定资产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为0.17万元。

二、固定资产处置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交增值税总额由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增值) 的应交增值税额和销售应税存货的应交增值税额组成。由于前者是营业外业务, 后者是营业业务, 因此根据前者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完毕再转营业外收支;根据后者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下文以固定资产出售为例, 分三种情况探讨固定资产处置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1. 当期应交增值税总额为正数, 且大于处置固定资产的应交增值税额。

这种情况下, 当期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 当期销售应税存货亦应交增值税, 二者应交增值税额的多少易划分。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0年6月出售生产设备一台, 原价为100万元 (进项税额已抵扣) , 累计已计提折旧30万元, 出售的价款为80万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价税款收到存入银行。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为3%。甲公司2010年6月应交增值税总额为2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 000, 累计折旧300 000;贷:固定资产1 000 000。借:银行存款936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6 000。

由于售价大于折余价值, 说明发生了增值, 因此该业务涉及应交增值税额, 进而涉及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计算如下:折余价值的进项税额=折余价值×税率= (100-30) ×17%=11.9 (万元) ;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额=13.6-11.9=1.7 (万元) ;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额= (80-70) ×17%=1.7 (万元) 。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城建税=应交增值税额×税率=1.7×7%=0.119 (万元) ;处置固定资产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额×税率=1.7×3%=0.051 (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 70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 190、———应交教育费附加510。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98 300;贷:营业外收入98 300。

如果处置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小于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 (净值) , 则说明该固定资产没有增值, 不存在应交增值税, 进而不存在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 本例中, 应交增值税总额为20万元, 其中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额为1.7万元, 则销售应税存货应交增值税额为18.3万元, 以18.3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 当期应交增值税总额为正数, 但小于处置固定资产的应交增值税额。

这种情况下, 当期总体上要交增值税, 其中当期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 而当期销售应税存货因其销项税额小于剩余的进项税额, 不用交增值税。

例2:沿用例1, 假设处置固定资产的应交增值税额为22万元, 其他不变。因为应交增值税总额为20万元, 因此可以推断销售应税存货的应交增值税额为-2万元。根据应交增值税总额计算应交城建税总额和应交教育费附加总额:应交城建税总额=应交增值税额×税率=20×7%=1.4 (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总额=应交增值税额×税率=20×3%=0.6 (万元) 。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应交城建税额=22×7%=1.54 (万元) ;处置固定资产的应交教育费附加额=22×3%=0.66 (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固定资产清理22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2 000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4 000、———应交教育费附加6 000。

3. 当期应交增值税总额为负数, 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应交增值税额为正数。

这种情况下, 当期总体上不用交增值税 (待后期抵扣) , 其中当期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 而当期销售应税存货因其销项税额小于剩余的进项税额, 不用交增值税 (待后期抵扣) 。

例3:沿用例1, 假设甲公司2010年6月的应交增值税总额为-3万元, 其他不变。因为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额为1.7万元, 因此销售应税存货的应交增值税额为-4.7万元。在这种情况下, 为正确核算营业损益和营业外损益, 会计处理如下:

先要正确核算处置固定资产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城建税=1.7×7%=0.119 (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1.7×3%=0.051 (万元) 。

借:固定资产清理1 70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 190、———应交教育费附加510。

由于当月总的应交增值税额为-3万元, 当月不用交增值税, 因而也不用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应冲回上一笔分录的应交城建税和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 700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 190 (红字) 、———应交教育费附加510 (红字) 。或者, 上述两分录合并为一笔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1 700;贷:营业税金及附加1 700。

上述三例的会计处理有利于我们正确划分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

本文仅以固定资产出售为例进行探讨, 实际上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置出和抵债置出固定资产亦存在同样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008-12-19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008-11-10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篇三

国际铝业集团所属各区域集团公司:

根据国发【2010】35号《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以及铝业集团2010财经【20】号《明确投标报价取费项目的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文件规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当期应缴增值税及应缴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4%,以上合计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的11%。国际集团主要以出口收入为主,实行免抵退优惠政策,但按相关税法规定,出口产品免缴增值税但不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国际集团所属各区域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应计取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投标报价调整

1、在投标报价每项成本单中“应缴税金”项下增加“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一项,计取方法如下:

城建税=【应缴增值税销项(FOB价*17%)–可抵扣进项税】*7% 教育费附加=【应缴增值税销项(FOB价*17%)-可抵扣进项税】*4% 其中:可抵扣进项税=材料费(石材除外,包含外协和产品分)/1.17*17%+境内运费*7%

2、在单项工程概算、预算表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并入“不予抵扣税金”中,即不予抵扣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

二、已签合同预算的调整 1、2010年新签未发货工程按以上方法调整预算;

2、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建工程合同

由财务部提供2010年12月31日止各单项工程累计已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累计已采购材料成本,以此为基准将在建工程尚未执行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计提出来。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在建工程尚未执行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出口货值-已确认的出口收入】*17%-【预算材料成本-累计已采购材料成本】/1.17*17%﹜*11%

3、已发完货值工程预算无需调整。4、2011年新签工程预算按新方法执行。

三、实际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在经营总账单项工程中的分配

1、经营总账中已发完货值的工程不参与分配;

2、在建工程、2010新签工程参与分配,分配方法如下:

单项工程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当期单项工程出口收入/当期出口收入总额)*100%*当期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总额

四、实际分配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计入经营总账中〈工程总帐-按境内外分〉“不予抵扣增值税成本”科目中。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公司和日韩公司参照执行。

远大国际铝业集团财务部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篇四

2010-10-21 13:16:40来源:新华网

{提要]国务院2010年10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通知》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994年以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根据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如下几点:

一是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是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因此,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三是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财政要加大对公共交通、城镇供水工程、城镇廉租住房和城镇保障住房等的投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占GDP4%的目标。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来源:新华网

温馨提示: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是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指定或委托代征、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同时是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单位。这些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

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1、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税率

2.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费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期限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已采用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的,继续采用原申报方式不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申报纳税时,可选择以下申报方式:

(一)前台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通过前台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二)邮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使用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数据电文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税务代理人通过传真、电报、网络传输方式报送的数据电文纳税申报资料;

5.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案例 篇五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城建税计提与缴纳情况。每月计提应交城建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款。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随同“三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由于同城建税类似,因此,也可以视同税款进行核算。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计费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与城建税相同。企业对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核算。

【例】某公司在市区,2008年6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款为430万元,消费税款为70万元,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和会计处理为:

①应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额=(430+70)×7%=35(万元)

应交的教育费附加=(430+70)×3%=15(万元)

②做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1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150 000

贷:银行存款500 000

此外,还须注意以下两点:

(1)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非税款项。

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篇六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

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营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四)《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申报表》 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通过选择减免税代码,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此表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申报附征税费。

注意:

1、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期限为“季”。

2、如果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必须选择减免税代码,才能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不选相应的减免税代码不能进行免征。

3、因为该申报表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所以月(季)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是否符合免征条件需要人工判断。

四、简易申报

7.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篇七

城建税及两费国税端发起申报操作说明

一、身份认证

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对使用江苏国税使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身份信息(包含使用国税CA证书、国税电子税务局软密码等)登录的用户身份信任。

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后,可直接完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无需登录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

二、申报流程

以下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月度申报为例,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纳税人、消费税申报、网上办税厅申报操作相同。

1.完成国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2.涉税查询:查询已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申报记录。

3.附加税费申报信息核对:点击【附加税申报】,查看用于附加税费申报的计税依据等相关信息。

4.附加税费申报:

点击【申报】,进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核对、补充填写后,【提交】申报、发起【TIPS缴款】。

三、注意事项

本功能使用需确认国地税登记信息匹配、一致,地税附加税费认............定记录正确。

1.国税端:提供本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基本信息,作为附加税费计算参考依据。

注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暂需分别进行申报。

2.地税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自动带入上述信息,可修改。............适用城建税不同税率的,默认显示计税依据为合计数,需修改。销售额用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减免政策适用识别,请注意核对数据准确性。

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地方附加税费无需申报。

3.使用本功能完成地方附加税费申报的,无需再到地税申报,可于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查询申报记录、发起缴款。如未同步申报附加税费的,请至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或当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申报。

4.本功能仅支持一次性提交。扣款成功前,如发现错误需重报的,可于作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一并作废;未同步作废的,申报期内可至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作废,否则需到办税大厅办理作废、补报手续。

5.如遇系统异常或基础信息差异,请注意阅读系统提示,并按提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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