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府招标课题

2024-08-27

新乡市政府招标课题(精选2篇)

1.新乡市政府招标课题 篇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2010‟3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 安置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确保我市移民安置任务圆满完成,根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作。

移民新村建设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点新村基础设施、移民房屋和公益设施等。

第三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实行以安置地县(市)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移民迁安组织全程参与监督的管理体制。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征得移民同意后,接受移民迁安组织的委托,并与移民迁安组织签订《委托建房协议

》后,具体负责移民新村建设。

第四条 移民新村建设坚持“六统一”和“三结合”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移民新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相结合。整合新农村建设和支农惠农资金,全力提高建设水平,把移民新村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品工程。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户型确定

第五条 安置地有关部门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工作。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工作;县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提供移民房屋施工详图设计及移 民新村规划。

第六条 移民新村规划在坚持“不突不破”原则和尊重移民意愿的前提下,实现布局合理、简洁明快、美观统一(包括房屋、主支街道、给排水、供电、路灯、绿化、中心学校、幼儿园、村部、卫生室、人口与计生指导室、沼气、养殖小区、文化大院、游园广场等);移民庭院规划应满足现代农村功能需

求;移民户型规划应经济实用、功能完善、美观大方。

第七条 移民新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移民新村迁安组织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移民房屋户型、层数的确定。移民新村房屋建设规划的单位和两层房屋应分别集中建设,避免交叉混建,户型由移民一次选择确定,实施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条 移民户宅基地位置的确定,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在房屋基础施工完成后或不同户型房屋主体工程建成后确定到户。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移民新村建设招标,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移民迁安组织参与。

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移办„2008‟75号文)执行。

移民新村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安置地县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 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前应完成房屋户型的确定和房屋施工图的设计等工作。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建设规模合理划分标段,1000人以下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标段,1000 人以上的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标段。原则上应以标段为单元组织招投标,对每个标段施工建设实行 中标企业总承包制。

第十二条 移民新村建设施工企业确定前,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委托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

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标书。监理招标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参加移民房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四条 标底确定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与移民迁安组织共同商定,施工企业投标价原则上只能在 标底0和-3之间浮动。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一)移民代表。原则上不超过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移民迁安组织推荐或抽取。

(二)安置地移民实施主体单位和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参加一人。

(三)评标专家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实施主体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各中标企业应认真组织施工和监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得盲目压缩施工工期,不得私自截肢工程项目。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落实“政府监督、中介监理、企业自控、移民参与”的四位一体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明确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职责,实行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安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安置点都应派出不少于2人的监督人员,进驻移民新村建设项目现场,开展全过程监督。工程竣工后,对新村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一切活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或者其他产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各监理单位应有详细的监理大纲指导监理工作,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特别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水电安装及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单位的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不得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之外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企业内部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认真组织开展班组自检和互检,切实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严把原材料进场关,杜绝劣质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同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之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图纸和技

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责任主体及其终身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移民村迁安组织应提前介入,在工程建设中全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移民新村房屋竣工前,由施工单位向实施主体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机构、建设等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移民迁安组织等有关单位对房屋进行统一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程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 的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认真落实。

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并存档备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原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并做到防雨防潮;工地内道路平坦、畅通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按规定要求安装有保护装置;线路安装应整齐牢固,按规定的高 度和距离架设,严禁拖地敷设。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一律佩带安全

帽。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等,不得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

机、木制配电箱,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 建筑机械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安置县(市)人民政府、移民村迁安组织和工程参建各方应当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逐项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移民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

补助费和移民个人自筹资金等。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等。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户型中标的建房造价、结合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计算出每户移民建房自筹资金。

第三十四条 移民建房自筹资金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一次收齐,交安置地县级移民主

管部门,存入移民户建房资金专户;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建房进度,及时将建房资金拨入实施主体单位所设的移民建房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在自筹资金没有汇入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帐户之 前,不得盲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建房资金结算。按建房施工形象进度,由监理单位和

移民迁安组织共同核定后,分期支付移民建房承包合同价款。具体分期付款额度,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决定,原则是必须确保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负责移民新村建设的县移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接受移民村迁安组织的监督。移民村迁安组织应当分阶段及时向移民户出示资金明白卡,公示建房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接受移民户的 全额监督。

第七章 责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移民新村建设的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及移 民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 新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包点工作组应加强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安置点现场指挥部、纪检监察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经常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安置地县(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移民新

村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移民新村建设实施主体单位,对移民新村建设负总责。

第四十一条 移民新村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细则,并报市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水利 水库 移民 办法 通知

主办: 市移民安置指挥部 督办: 市政府办秘书六科抄送: 市委各部门,新乡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9日印发

2.新乡市政府招标课题 篇二

发布部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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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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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在我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市直机关、市有关单位和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督查工作

第六条实行督查责任区制。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市区(凤泉区除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七条实行督查员日督查工作制。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每日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城市管理监督中心。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八条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督查员日报情况,制作整改通知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上报的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予以解决。

第九条实行督查情况每周公布制度。由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每周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对各责任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乡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上报市有关领导。

第十条实行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行集中整治公告制度。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解决,且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集中整治公告,责任单位应增投人力、物力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第三章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分为日、月、季、年考核。日考核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依据《新乡市城市管理督查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每日考核一次。督查员根据当日督查情况,扣除各责任单位的相应分数,从每个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中减去扣分,则为得出该责任单位城管工作日督查考核成绩;月督查考核成绩根据日督查考核成绩评定;根据月督查考核成绩来评定季度和督查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4分。

2.凡市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次每件扣4分。

3.被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3倍扣分;逾期仍不整改、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6倍扣分。

5.影响全市重大活动和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10分。6.有其它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情形的。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追加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等有较大影响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第十五条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依据月、季、年督查考核成绩与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扣分和有关加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责任单位的月、季、年综合考核成绩。

第四章评比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的评比采取分组分阶段实施。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一组;市直单位中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体育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第二组;其他市直单位和有关部门为第三组。根据督查和考核成绩进行阶段性评比及评比。

第十七条阶段性评比分为周简报、月通报、季排名。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提供的督查考核记录和资料每周编发《城管工作简报》,对周检查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责任单位主要扣分项目,并予以警示;每月编发一期通报,讲评本月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公布上月考核得分情况、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多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每季度根据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以组为单位进行一次排名评比,并将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评比以月、季考核评比结果为基础,参照综合验收考评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比结果确定各组责任单位总排名和优秀(基础分80%以上)、良好(基础分70%-79%)、合格(基础分60%-69%)、不合格(基础分60%以下)的格次,作为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市政府将责任单位的城管工作列入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的奖惩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好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表扬;每季度每组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考核中区政府组第一名、市直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的第二、第三组的前两名且总体考核为优秀格次的,由市政府授予“城市管理模范单位”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差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每季度考核排名各组最后一名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考评成绩未达到基础分的合格档次的,由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终不得被评为“城市管理模范单位”。

第二十三条一年中被市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取消该单位其他评先资格。第二十四条对同一问题连续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或下达一次集中整治公告而未整改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全市人民致歉。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一年内被下达10次整改通知书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警示性谈话的建议;累计下达整改通知书12次以上或集中整治公告3次以上的,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可向市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和凤泉区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乡市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扣分标准

2.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分组及基础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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