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三(共10篇)
1.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三 篇一
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于5月1日全面推开,细则已经正式出台,北京酒店邦日前携手承接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税制改革项目的供应商及酒店财务专家,从财务、运营、IT和营销角度全面分析解读了「营改增」对酒店行业的意义及在接下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酒店业需即刻采取的行动。
据了解,国务院总理李 于今年3月份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时,确定了尚未纳入「营改增」的`最后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需在今年5月1号之前完成营改增。由于时间紧促且细则迟迟未出,酒店业者多抱持侥幸心理,未深入了解面此变革酒店需采取的措施。然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间,李 总理再次强调了5月1日之前,营改增必须全面推行,意即未完成者,5月1日之后将无法继续营业。因此现下酒店业当务之急为,确定4月30日23:59一过便能开出增值税发票。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与商务咨询总监岳蕾表示,「营改增」后,过去由酒店承担的部分税负将转嫁给客人,对酒店业实为利好消息。但由于酒店是业务内容极为复杂的行业,过渡期会充满挑战。比如,酒店及餐饮服务适用6%增值税率;停车场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餐饮娱乐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对于服务提供者,混合销售将征收增值税等。另外,汇总缴纳政策仍不确定(汇总缴纳是酒店行业普遍需求,因酒店行业的固定资产指出通常在业主账下,而销项税额产生在酒店股那里分支机构下),而酒店客房服务「似乎可能」可以抵扣。
因此营改增对酒店来说是「内外兼修」的过程,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是很大的挑战,
一方面,企业必须内部修炼,比如审视收入和成本发生的变化,进行定价策略调整;制定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对企业系统进行调整,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要求等。另一方面,酒店也须进行外部调整,比如判断自身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收到的影响,调整产品业务链,以及复核供应链安排、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充分沟通等。
现阶段,酒店业应将目标设在5月1日营改增试点正式全面推开之前,达到「能开票、会申报」的基本要求,在试点实施后,则需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进一步进行企业信息系统改造,并开展企业内部制度设立调整等后续完善和管理的工作。
岳蕾总结,企业的内部修炼重点应包括:实时关注政策实时细节,制定过渡期预案;进行信息系统升级、产品和业务梳理并更新法律文件条款;梳理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理、负税收入处理方法及针对新产品和服务的税务考虑。外部调整措施则应包括:梳理价格策略和新采购流程、更新与客户和供应商的沟通流程,并重点关注时间跨度较长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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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三 篇二
根据调查研究,并经反复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于2014年11月24日向住建部报送了《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一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建议
(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问题
所谓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建筑业,是对建筑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或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部门。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是,现实中的这种“单位”有多种形式,其中,按法人级别划分,就有一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和三级法人单位等;按机构设置划分,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等总机构,有分公司、专业公司、工程处等分支机构;还有流动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项目部或工程部等等。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是法人单位,就是纳税人。法人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独立的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是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申报纳税。说到底,最终纳税人还是法人单位。所以,鉴于建筑业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歧义,且便于理解和操作,我们建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它意味着从该时间点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种“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在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补充了“依据合同条款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或者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这种双重标准同时存在,给交缴双方留下了各自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一些建筑企业不得不提前交税、贷款交税,严重影响企业利益和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建筑企业又可以坦然的欠缴税金,影响国家税金足额按时入库。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和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计征方法,决定了“没有销项税,就无法准确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时吸取营业税时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经验教训,我们建议,应该而且必须革除缴纳营业税时关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纳税人收讫加工制造建筑产品、提供建筑劳务的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操作上“以票(销项税)控税,按票(销项税)纳税”。
与征收营业税相比较,这样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有利条件之一,是因为税控机的普遍应用,为“以票(销项税)控税、按票(销项税)纳税”提供了技术手段上的保障。另外,由于营改增的普遍实施,发包单位(甲方)为了自己的进项税抵扣,按时索要发票是必然的,会遏制建筑业企业企图“晚开发票、延迟交税”的行为。
(三)关于在法规规定范围内延长建筑业纳税期的问题
纳税期是指纳税人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后,实际缴纳税款的日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根据建筑业的产品和生产特点,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我国建筑业的纳税期普遍规定为1个月。营改增后,根据建筑业的特点,考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的发展,缓解11%增值税率可能增加企业税负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内,适当延长建筑业的纳税期限,全国统一规定为“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四)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和交税方法问题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也是从“地方保税源、企业揽任务”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筑业普遍是在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取得完税证明后,再提交给法人单位机构所在的税务机关,由企业法人在其机构所在的税务机关统一结清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建筑业企业具有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双重特点,产品固定,生产流动,总机构所在地基本不变,项目所在地经常变化。总结交纳营业税的历史经验教训,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并参照对已经试点行业、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建议,建筑业在纳税期内交纳增值税,采取“单位法人向其分支机构注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交、与向法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清缴相结合”的方式。预交比例为开票额的1.5%;最高不超过2%。
(五)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税负问题 据建筑业的全行业平均估算,商品混凝土在工程项目的中间投入当中,占比超过15%。商品混凝土税率的高低,以及能否取得进项税发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扣除问题,对建筑业税负影响极大。
今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从7月1日开始,将商品混凝土原来的6%简易计征率合并调整为3%简易计征率。使本来就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混凝土进项税抵扣问题,又增添了再次降低税率问题,进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负担。
理论上说,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某一方面的发展,其支出应当是由国家负担,不应该转嫁给与其相关的其他企业而在行业内自行消化。为此,我们要求,作为建筑业主要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其增值税简易征收所带来的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应当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即使要求商品混凝土销售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但其扣除进项税的比例(3%)也很低,难以使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公平的进项税扣除。因此,我们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有效的商品混凝土购进发票额为计算依据,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除额,进行纳税扣除。
(六)关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沙石等地方料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普遍比较分散,且有些工程项目所处地域偏僻,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数是就地取材,当地采购;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或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获得纳税抵扣。这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是一种极其普遍的客观现象。
参照财税[2012]38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我们建议,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购进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的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扣除。
(七)关于甲方供料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甲方供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发包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但不提供进项税发票,施工单位无法进行纳税抵扣”的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此类客观存在的市场经济合同关系,今后无论怎样加强市场管理,都很难完全消失。在营业税的情况下,它对企业税负并不产生影响。但营改增之后,因取得不了进项税发票而必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为了让建筑企业能享受到公平的纳税环境,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该对(仅仅对)甲乙双方经济合同中明确的此类甲方供料问题做出规定。我们建议,对甲乙双方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材料、且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许以甲方向乙方转入的供料款额为准,从建筑施工企业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
二、对建筑业营改增短期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
(一)关于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问题
建筑业无论在哪个时点上进行营改增,普遍都会有一大批老的合同工程存在。据估算,平均约占全年合同工程总量的50%以上。这些老合同工程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竣工已经结算的老合同工程。这种形式的老合同工程,在企业账面上,多数已经形成了长期拖欠的应收工程款。这些应收工程款已经没有了进项税,但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收讫款项并向甲方开具发票。二是竣工未结算的老合同工程。这种形式的老合同工程,与竣工已经结算的老合同工程相比较,除了绝大部分还未形成账面上的应收工程款之外,同样是已经没有了进项税,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收讫款项并向甲方开具发票。三是没有竣工、也没有结算的老合同工程。这些正在建设的老合同工程项目,在全部老合同中所占比重很大。营改增前的已完工部分,已经没有了进项税,但相应的工程款同样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收讫并向甲方开具发票。营改增后收讫以上三种形式老合同工程的款项,如果均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极其不公平。
营改增后,如果不能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和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则我们建议,要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原则上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办法,分别纳税。具体来说,营改增后承揽的新合同工程,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法。增值税前的老合同工程,仍然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继续交纳营业税;或者采取按3%的简易计征率交纳增值税。执行时间可以限定3-5年,也可以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
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里,采取上述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的过渡办法,好处是公平、合理,但具体操作上,交缴双方都很麻烦和繁琐,需要事先做出更详细的设计和安排。
(二)关于生产用存量资产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一些年代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但可扣除的进项税已经无法取得。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产生纳税的不公平,相对增加企业税负。它涉及建筑业中的每一个企业,量大面广。
营改增后,如果不能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和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则我们建议,以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点前生产用存量资产的净值和摊余价值为准,按照“营改增”时点后被使用而转化为销售额的实际数乘以相应进项税率,逐月计算出进项税额,在相应的纳税期内,在相应的合同工程上作纳税抵扣。抵扣时间可以限定为3—5年,也可以到各项存量资产的净值(或摊余价值)至零为止。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采取上述办法对生产用存量资产的进项税进行计算抵扣,对企业是公平的,但具体操作上,与上述采取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的过渡办法一样,交缴双方都很麻烦和繁琐,需要事先做出更详细的设计和安排。
(三)关于给与建筑业3-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问题
2013年1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函送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研测算情况和建议”,提出,按照11%税率和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进行营改增,建筑业虽然理论模拟测算可以减轻税负,但主要由于进项税扣除不足,建筑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将增加85.6%。要求将增值税率由11%降至6%。
时至今日,上海“试点”已经过去将近三年,此间,虽然建筑业营改增的外部环境已经有所好转,但影响建筑业税负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消失;同时,降低建筑业11%试点税率的可能性极小。为了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健康推进,综合考虑了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和生产用存量资产进项税抵扣等问题的操作难度之后,我们建议,在建筑业实施办法中,全国应统一明确规定,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
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是财税部门在营改增试点中总结和倡导的一项有效措施。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还具有以下好处:
1.既能有效落实不增加企业税负的要求,又不严重减少国家税收,同时还能使建筑企业平稳、健康的推进营改增。
2.有了这3—5年的过渡期,就可以不再单独考虑解决新老不同合同工程的纳税问题和存量资产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3.即征即退政策,是一项“符合条件即退,不符合条件必然不退”的定期过渡性政策;全国统一做出规定,由企业法人机构所在地相应税务机构具体承办退税,公平合理,简便易行。既没有任何麻烦,也不会产生任何混乱。
3.《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三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 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 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 所含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 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 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 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 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
答: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 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 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一是 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 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 低的政策效果。
四、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 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 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
答: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 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六、全面推开营改增在税务登记方面如何处理?
答:(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如何进行纳税人类别资格确认?
答:(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自2016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八、相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备案管理须注意什么?
答:(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九、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应了解事项?
答:(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十、试点纳税人应注意相关申报征收事宜。
答:(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二)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 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 余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十一、试点纳税人涉税其他事项应如何应对?
答:(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福建省国家税 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4.财务总对营改增的深度解读 篇四
为节省篇幅,财税(2016)36号文简称《36号文》,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附件1》,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附件2》,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附件3》。
免租期、送车位有视同销售的风险,移交公建可能不征税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解 读
1、房企出租房产的免租期条款和买房送车位送家电的销售方式需要关注,会有视同销售的风险。
2、明确了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向政府或街道移交公建很可能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需要证明这些建筑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具体需要什么样的证明材料或者某一类型直接认定,需要新的征管办法确定。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解 读
注意,原营业税体系下,成本利润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考虑操作细节
类型:收入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 读
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是否需要纳税?挞定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定金该如何开票?均是需要在实践中重点考虑的操作细节。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同该怎么办?
类型:收入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解 读
1、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必然存在着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具体操作可能两种:(1)业务发生地的预缴及机构所在地的申报,同月申报两次;(2)先预缴,再按季度或是年度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2、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业存在着在服务发生地以票管税的征管方式,许多外出经营的建筑公司均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建筑业的服务发生地很有可能继续通过票等方式进行预缴的管控。同一市不同区项目的发票如何领购?是值得重点关注的细节。
3、在大城市,区的定义有可能等同于县(市)。
二手房销售、出租增值税可能由地方税务局代收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1》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解 读
这一条很可能针对的是二手房销售,以前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街道代征的现在可能由地方税务局代征。这里面是否包括房地产一般纳税人自建转固定资产后的不动产,是否视同二手房销售,是需要关注的细节。
中介及物业管理公司适用6%增值税率
类型:收入、成本
条文:《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之第(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解 读
1、房地产中介及物业管理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
2、物业公司或地产公司按照租约转售水电等市政支出给租户的情况,到底是按水(13%)电(17%)适用税率?还是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外费用(6%)征收,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细节。
要重点关注不同类型的施工证及施工证日期的认定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销售额之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解 读
1、土地出让金扣除了,那么支付的市政配套费能否扣除?其他各种政府收费能否扣除?拆迁补偿费等其他土地成本能否扣除?这些有待观察争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如果没有合同开工日期,很可能将默认为发证日期。
3、遇同一项目期区多个许可证,按开工日期划分,新老项目均有的情况,需改变现行的核算方式,收入及成本均需进一步细分。
4、土地出让金如何扣减?是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摊扣除。扣除的计算方法是(含税价—土地出让金)/1.11,还是(含税价/1.11—土地出让金),需要等待新的征管办法出台落实。
5、由于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对老项目的划分有不同,可能会出现房地产企业认定为新项目但施工企业认定为老项目的情况出现,这在上下游税率衔接有点问题,具体处理中需要内部协调,也需要和税务部门商议处理办法。
6、施工证可能存在多个情况,桩基的施工证、地下室的施工证日期不同,如果都能被认可,则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日期。
过渡期间,重点关注建筑商已支付的分包款未能抵扣的情况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销售额之第9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凭证是指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解 读
按行业惯例,大部份工程都存在承包商垫资的情况,即先付分包款再收回总包款,在过渡期间,如尚有已支付的分包款(发票为营业税票),营改增后可否继续扣除再计增值税?需要重点关注分别处理。
未来建筑行业可能均选择清包工的方式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 读
以后的建筑行业所有工程,很可能都会选择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的方式。不知道新的征管办法是否会对此再提出进一步要求。
建筑服务,不同计算,预缴税款率不同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4、5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解 读
这种不同,可能是考虑到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地税款的平衡,大家可以博弈。
老项目计税房企有选择权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销售不动产,第7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解 读
1、老项目应该可以根据有利原则,自行决定是采用简易征收还是一般征收。
2、同一个项目公司既有老项目,也有新项目,应该可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这点有待实践。
3、同时存在两种征收方式(一般和简易),发票征管操作的探讨,可能有两种情况:(1)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种,根据编号区分;(2)发票均可共用,自由选择。具体是怎样,有待实践,但大家可以先有个心理准备。
房地产的出租与转租重点考察“取得”的定义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1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解 读
如何判断“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公司将其资产统一转租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认为是取得的不动产?在《36号文》中多次提到取得的不动产,这些表述是否内涵一致呢?需要在实践中重点考察。
未达12个月按销售现货处理,达12个月以上按销售旧货处理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解 读
一般来说,也就是未达12个月按销售现货处理,达12个月以上按销售旧货处理。
不动产可全额扣除的情形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进项税额第5(1)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 读
购入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只要有用于非上述项目的,即可全额扣除进项。
银行贷款服务包括贷款利息,不抵扣进项
类型: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进项税额,第5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 读
1、银行贷款服务不抵扣进项,包括贷款利息。
2、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的地产业的利息处理可能不一致。
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不同处理
类型: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2》第二条,第(三)款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解 读
之前的规定是“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营改增之后,销售自产货物的建筑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征收变化,只能按照“主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了。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宅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类型:收入、成本
条文:《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三十四)款,“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解 读
1、房企修建的保障房的销售按理论来说可以套用本条,具体则要看实践。
5.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三 篇五
“营改增”不仅是对财税体制的变革,更是对所涉及行业经营模式的考验!房地产企业应从全局把控,协调各个部门同心协力,打好这场营改增的应对之战!今天就分享某标杆企业营改增推进策略与风险防范措施,让大家共受益第一部分:集团整体推进思路1、2015年10月1日前已开发销售完毕项目支出部分
1、如果施工方在税改后才开具发票,含税价100万,则我公司可在税前抵扣的成本只有100/1.11=90.09万元,较之前相比,下降比例为9.91%。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很大影响。
2、如果我公司要求按照不含税价100万开具发票,则施工方税改后开票总额为100*1.11=111万元,承担税金上浮至11万。多承担的税负会转嫁到开发商。为避免我公司受成本受损、施工方转移税负的影响,此项工作务必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销售部分为避免多缴纳销项税金,对已收款未开票部分应尽快开票已签约应收未到期部分,结合公司贴息政策,鼓励客户提前还款,并及时开具发票举例:假设已收款未开票金额为100万。税改前开票,承担税金100*5.6%=5.6万已收款未开票部分
1、如果我公司在税改后按照含税价100万开具发票,确认收入部分为100/1.11=90.09,收入下降9.91%,税后收入下降4.57%
2、如果按照不含税价100万开具发票,承担的税金为100*0.11=11万为避免我公司收入受损、多承担增值税金的影响,此项工作务必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销售部分措施细节细节一:税改前客户已汇款必须及时对账,保证按营业税纳税细节二:已收款开票但已批退款的,务必在税改前退款并开红字发票细节三:已收款开票,在税改后退款的,需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原因在于税改后各项目转为增值税纳税系统,原营业税纳税系统停用。即使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亦无从冲减,损失税金)贴息政策解释前提:必须保证售出的单位或提前回笼的楼款(不包含按揭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预计营改增时点)成功收款开票才可执行。措施:针对已签约未到期楼款(2015年7月1日以后才到期的楼款),建议采用金融贴息等手段引导客户提前回笼资金。如客户将以上未到期楼款提前于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并开票,根据相应时间段获得一次性返还利息。销售贴息政策解释
返还利息视同现金折扣,按财务费用入账。应收取利息发票,可由项目人员集中到税局代开。税金由客户承担,从返还利息中直接扣掉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资料以及税金起征点具体情况,由各项目向当地主管税局咨询
2、跨期项目支出部分为避免税负转嫁,与乙方谈判不加价而取得专票。付款收票在与销项匹配、不会形成留抵的情况下尽可能延后以取得专票。销售部分收入提价以转嫁税负。不能提价项目争取快卖快收快结算。
3、2015年10月1日后启动的储备项目支出部分筛选供应商,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取得专票。付款收票进项应与收款开票销项匹配,避免税金浪费。销售部分营改增施行后,收入提价以转嫁税负。第二部分:不能按节点推进的风险1.乙方可能提价,将税负转嫁给开发商2.已完成销售的项目,如果工程结算拖延至税改后,将导致大量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形成浪费3.已收款未及时开票的项目,收入承担的税金将会由5.6%提升至11%,增加税负4.土增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成本缩水,增值额上升,应交税金同步上升第三部分:土增税清算在营改增中的风险
1、目前集团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有五十个,任务重,压力大!
2、以上待清算项目销售已满足清算条件,对应的工程结算开票工作需在预计的营改增时点前完成。要求更高、时间更紧!如果在营改增后才取得成本发票,可抵扣开发成本将面临缩水,项目承担的土地增值税会增高假设:清算项目已销售完毕,土地及拆迁补偿、开发间接费无进项;利息支出已按开发成本5%计提;收入已开具营业税发票;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缴纳;开发成本其余部分在税改后结算取票比例为30%。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风险的补救措施
1、土地增值税待清算项目加紧成本发票的催开工作,务必在预计营改增推进时点前完成。要求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排出土增税清算工作节点,严格执行并定期反馈。
2、如果税局规定,由某期项目取得的进项税只能用于抵扣该项目的销项税额,应与税局沟通,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收取的专票不做进项抵扣,开发成本仍按含税金额处理
3、与业主协商,税改后开票尽量提价
4、跨期项目,付款收票在与销项匹配、不会形成留抵的情况下尽可能延后以取得专票。第五部分:税改后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风险
1、施工方资格风险项目施工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与合同业务匹配的进项税额。例如:某工程由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含税合同价为100万。本应取得进项税额为100/1.11*0.11=9.91万的建筑业专票。因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3%税率代开,只能取得进项税额100/1.03*0.03=2.92万元。
2、销项进项时间节点不匹配风险前期集中销售,缴纳大量销项税金,后期收取成本费用发票,形成大量进项留抵。
3、三流不一致风险三流: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务必杜绝委托支付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第六部分:应对税改后重点风险的措施
1、避免进项销项不匹配,规划工程付款和销售节点,避免集中销售在前,集中结算在后,建议改集中开盘为分批分步骤销售,同时在建安合同中提前开票节点,推动施工方尽早开票,避免在取得较少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产生大量销项税额。
2、降低销项税为避免无谓多缴税款,销售合同中不得使用“无偿”、“赠送”字眼。合同中包含的家具家电等应分开列明金额,避免在混合销售中不能划分各自收入,导致适用高税率纳税。举例:房产公司销售一套总额100万的商品房,包含1万元的家具礼包。分三种情况解读。
3、提升进项税1)与乙方合同中有高税率业务的分开签订。如门窗工程,可分别列明门窗金额与安装金额,就门窗部分可取得17%进项税票。2)合同中有低税率业务的混合签订。如建筑合同包含材料运费,不可将运费部分单独列明,以避免取得6%的进项税票。3)税改之后,可加大甲供材的采购比例,以获取17%的进项税票。
6.营改增实施细则 篇六
此前外界关注的政策安排,得以一一落定。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企业从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不属于进项抵扣范畴等。
有多项过渡政策,保障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增值税,完全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交易环节税负不会加重;如建筑业中,针对一些人员成本占比较高的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征模式,适用3%的征收率,相较营业税条件下,不增加企业税负。
此次营改增中,带来的最大减税额莫过于不动产纳入抵扣,预计全年带来减税额度超3000亿元。不动产抵扣政策得以明确,新购进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次下发的通知共包含四个附件,包括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过渡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率政策的规定。
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区域财务总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集团财务部门还在组织研究营改增文件,测算下来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会上升。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从5%提高到11%,在未见到具体文件之前,房地产企业不少认为税负会上升。
房地产企业税负不上升的一大原因在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占房地产企业成本约30%-50%土地成本能否纳入抵扣,此前一直为外界所关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应该不会上升,因为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另外房企购进其他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不动产等都可以进行抵扣。
建筑行业税负也有望下调,因为有较多过渡政策。建筑业在剩下的四大行业中,税率提升得最多,从营业税3%的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筑业上游建材可抵扣的项目很多,能抵消掉税率的上升。对于那些进项不多的业态,这次试点出台很多过渡政策,保证不同业态的税负不会出现上升。如清包工等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与营业税3%的税率基本相当,还略有下降。
7.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三 篇七
摘自:金融市场新华网2013-09-10 07:50 针对“营改增”对金融租赁带来的税务问题,人民网财经获悉,银监会近日牵头和各大租赁公司召开了内部研讨会,商量解决办法。
参与研讨会的包括多名金融租赁的公司高管,他们表示此次研讨会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意义重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今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的相关税收政策。这意味着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周柏青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铺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一位租赁从业者称,“全额征收”意味着,“出租人”青睐的回租业务每做一单就会出现一单亏损,“新老合同”意味着要追缴之前由于本金没有开票而未缴纳的税款,此前售后回租业绩吞入的利润还要吐出来。
周柏青表示,当前售后回租占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如售后回租业务无法顺利开展,这将使租赁融资公司陷入困境。
售后回租是与直接租赁相对应的,以租赁设备选择流程方向的不同加以区分。当承租人缺乏生产设备,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从厂商购买来设备后再租给了承租人,这是直租;而当承租人有了设备但缺乏流动资金,把设备卖给了出租人,反过来出租人又租给了承租人,即承租人和供应商为同一家企业,这就是回租。租赁业内人士钱亚军表示,直租程序繁琐复杂,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更愿意选择回租。另外,直租模式要求增值税票设备供应商开给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不能一次性把本金全额给承租人开票,对于承租人来说当期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少了,承租人当然不乐意接受。反观出租人一方,如为满足承租人一次把本金增值税票开出,一旦承租人已全额得到增值税发票后,却没有支付完租赁价款,将对出租人风险管理带来很大影响。
8.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三 篇八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虽然能进一步促进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有效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但在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方面上仍存在几点问题。
(一)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
1.“营改增”注释范围复杂,增加执行困难。与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后应税范围注释中的概念和项目更多更细,增加操作难度:第一,项目划分过于细致,记忆难度更大。以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为例,在“营改增”后就被拆分到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第二,同一性质的行为散布在不同的项目,影响后续征管。以咨询服务为例,“营改增”后涉及4个征收品目。第三,对一个服务行为进行拆分,增加管理难度。快递业务在“营改增”后被划分为“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部分进行征税,如何划分销售额成为征纳难点。第四,类似服务有不同规定,执行存在差异。如对运输工具提供的清洁消毒服务中,“飞机清洗消毒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对于车辆(列车)的清洁消毒服务没有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
2.适用税率级次多,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考虑零税率的情况,目前增值税适用税率有17%、13%、11%、6%四档,不同行业、项目的税率差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不便:一方面,税率差的存在,令企业觉得存在行业歧视;为降低税收成本,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税收筹划,增加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进销项税率差的存在,高扣低征或低扣高征现象明显,为虚开发票的存在提供市场,为税收征管埋下隐患。
3.差额征税政策存续,不利于抵扣链条完整。在“营改增”后,某些行业保留差额扣除政策,主要有被扣除的款项是代收代付性质、无法取得专票作为抵扣凭证、在税法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三种情形。差额扣除政策的存在,使得增值税层层抵扣的链条并不完整,而且用于差额扣除的发票不需要经过稽核比对,增加了多扣除、虚假扣除的可能,另外对于扣除部分是否允许开具专用发票有不同规定,增加税务机关监管难度。
4.混合销售难以分拆,增加计税难度。“营改增”后,若纳税人的一个销售行为涉及到多个税率的服务且未分别计价(如广告设计、广告产品制作的一条龙服务),应如何征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带来了实操困难。首先,纳税人该种行为能否适用“营改增”中的“混业经营”政策能存在争议。其次,要求纳税人将其服务拆分为几部分收入以对应不同税率计税,与现实经济活动脱节。再次,即使纳税人愿意按照“混业经营”政策的要求进行划分,也存在难以划分、划分是否准确,税务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划分合理性的问题。
(二)征纳双方适应难度大
1.新增户口多,税收管理员少。预计全面扩围后,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约900户,差不多是前阶段“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4倍,而基层国税部门每年新增人员名额相当有限,户口的大量转移与当前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偏少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营改增”工作实施科学化管理。
2.新增行业多,管理经验缺乏。在前期的“营改增”工作中,国税部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在不久的将来,剩余的行业都将完全“营改增”,这些新增行业的特点,经营模式、收入和成本构成如何,税收征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在哪,如何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对它们的管理等等,成了摆在国税部门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国、地税管理差异,纳税人不适应。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面对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管理上关于纳税人划分、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科目设置、发票使用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存在业务与心理的一个适应期。
(三)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大
1.业务真实性难以判断。如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特性,处于不停流动之中,且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固定,可远可近,运输业务是否实际发生、开票的票面内容与实际是否一致难以判断,执法风险大。
2.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
较大部分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自觉主动纳税意识淡薄,经营地点不固定,少数纳税人做假帐、帐外帐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加大。
3.纳税申报表多变问题。“营改增”试点每推出一个行业都涉及到纳税申报表内容的修订和调整,而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调整,不仅涉及到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而且还关系到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每一次申报表修订后,造成表式指标复杂化、表内逻辑性弱化、申报系统升级滞后化等一系列问题,不但加重了税务机关宣传辅导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纳税人填报申报表的质量。
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注重税务队伍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一方面加强培训,增强对“营改增”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引进人才,针对“营改增”工作,引进相关专业的人才,缓解国税部门人数紧缺的局面。三是优化岗位设置,根据不同的岗位,配备不同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和办税服务厅,要配备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宣传,做好政策辅导。一是持续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纳税人关注的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操作流程等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对重点行业企业采取上门辅导、集中培训等形式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专心辅导。同时,做好税务机关的内部培训辅导,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方式,使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管理员全面掌握试点政策,提高一线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注重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解决纳税人涉税难题。一方面,针对“营改增”纳税人,要提供热情服务,开通绿色通道,让“营改增”纳税人顺利办好各项业务,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强化沟通,确保征管服务质量提高,对实施“营改增”的纳税人,跟踪回访,研究解决难点,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扩大受益面,赢得企业更多的支持。
9.营改增政策5月1日全面实施 篇九
民众买不满2年二手房税负降低 北京300万房子少缴7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4月12日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情况吹风会上表示,推行“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还比以前略有降低。
汪康表示,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这次都平移过来了,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过去营业税征5%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是100÷(1+5%)×5%=47600元,少交税2400元。
为何要这样计算呢?记者查找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3月23日发布的“营改增”相关文件后发现,普通人在销售二手房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销售房屋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如果住房购买不足2年,增值税征收率为5%。
北京某大型房产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王树滨向记者介绍了北京两种类型的二手房交易情况。第一,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在“营改增”前后都属于免征,所以税改前后“没有变化”。
第二,如果是不满两年的普通住房交易,在税改后,需要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时,购房所产生的税负会“有所减少”。
例如,张先生在北京有一套不满两年的住宅,以300万元的价格卖出。税改前,他需要缴纳15万的营业税,在税改之后,他只需缴纳14.3万的增值税,即可以减少纳税7000元。
“营改增”政策将于5月1日全面实施,在这一时间节点的前后,二手房交易量有没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呢?“4月份北京二手房成交量开始下降,有些客户确实在观望,他们想等到5月1日之后,看一下市场的变化再出手买房”,王树滨说,客户在看房的时候也会询问有关“营改增”的问题。
“不满两年的房子挂牌出售的情况非常少,所以虽然税负减少了,但是对二手房交易市场影响不会太大”,王树滨说,“尤其是买房自住的人,很少有人住不满两年就倒手换房”。
“营改增”为企业减负:促服务业发展 增加大众就业岗位
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政策吹风会,表示要从政策设计和执行两方面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为何改征增值税后能减轻税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它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举个例子,假如A工厂生产的产品(由2个零部件组装而成)售价为100元,法定营业税税率为5%,销售该产品时产生的税负本应为“100元×5%=5元”。但如果这2个零部件分别采购自B、C两家工厂,售价都是20元,那么A工厂在购进这2个零部件时,B、C两家工厂已经分别交过“20元×5%=1元”的营业税,共2元。这样,该商品的实际税负就是7元,实际税率是7%,高于法定的5%。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指出,营业税相当于“道道征收”,每交易一次,每取得一次收入,每经过一次流转,都要进行征税,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而现在改成增值税,按照新创造的价值来征税,与毛利率类似,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对于不同行业来说,“营改增”的影响也不一样。廖华在北京一家影视传播公司从事财务相关的工作,他所在公司的有些增值税不能抵扣,所以在税改前后差别不大。他说,“采购量较大的企业税负减少得相对较多,从中受益也更大”。
李万甫说,从长期来看,“营改增”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加就业岗位。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营改增”将推动第三产业增加值提高0.3%,带来新增就业岗位约70万个。
“新的政策能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让它们轻松上阵,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李万甫指出。
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享“扣减增值税规定”
另外,“营改增”过渡政策中还包括“扣减增值税规定”,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如,“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根据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其中,退役士兵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规定中提到的“重点群体”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
民众社会福利不减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免征增值税
记者注意到,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四十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许多项目涉及民生领域。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税改之前,医疗服务普遍享受免税待遇,而“营改增”的细则却详细规定了免税的医疗服务范围。对此,毕马威在报告中指出,一些私人医疗机构的部分服务可能会被排除在免税名单外,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除了教育、医疗、养老之外,公共服务领域免税的项目还有:纪念馆、博物馆等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等。
专家表示,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是延续了此前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营改增”的平稳过渡,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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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税目:交通运输业
税率:3%
建筑业
税率:3%
金融保险业
税率:5%
邮电通信业
税率:3%
文化体育业
税率:3%
娱乐业
税率:5%-20%
服务业
税率:5%
转让无形资产
税率:5%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流转税。(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税率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税率:17% 2.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饲料、化肥等
税率:13% 3.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税率:11%(营改增项目)4.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税率:6%(营改增项目)5.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税率:0% 6.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征收率统一为:3%
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除此之外,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如:一般纳税人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元。
国家对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据统计:全面推开营改增 预计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
营改增的最初目标是为了把“全额征税、道道征收”转化成“增值征税、环环抵扣”,打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抵扣链条,避免对企业重复征税。这样的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他们税收的应征税率调整会下降40.0%,从这里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会大大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在很大范围内发生改变,比如企业营业收人、企业生产成本和税负核算等。但是,如果资本性及成本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企业收入的销项税额,那么,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减少。反之,企业的税负就会增加。事实上,有很多因素都可以使企业的税负成本增加,比如,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企业供应商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11%)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增值税税率:6%)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增值税税率:11%)
(四)、电信业
1、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税税率:11%)基础电信作为通讯基础设施,硬件投入大,有大量进项可抵扣,因此设定为11%。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税税率:6%)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目前实施营改增后,短期看企业税负会增加,从长期看,整体税负减少。营改增行业短期由于很多进项税票无法取得、企业经营不规范、部分费用未纳入抵扣范围等原因,整体税负较营业税时有上升,但幅度不大。经过一定时期的过渡和规范以及政策调整后,整体税负应低于营业税税负。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由缴纳3%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1%的增值税;享受抵扣政策,抵扣项目包括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由缴纳3%的营业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不享受抵扣政策。
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操作过程中增值税出票难。以运营运输工具的交通运输企业为例,虽然“营改增”之后很多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许多限制:例如采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许多证件复印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等,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输过程中取得困难,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
2.抵扣范围小。以物流企业为例,其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等几大项。其中,路桥收费站不可能给物流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过路过桥费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燃油费用方面,长途行驶的货车经常会遇到没有增值税发票、只有普通发票的加油站,这部分燃油费用也无法冲抵增值税。另外,人员工资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由此可见物流企业的损失比较大则是必然结果。
3.交通运输物流业细分行业复杂,覆盖范围广,实践中计税过程非常复杂。以陆路运输企业为例,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行业的细分。大型企业一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企业在签订服务合同后会将一部分业务分包给当地的小型服务提供商。由于这些小型服务提供商往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重复纳税的问题,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对上市公司影响:大秦铁路 铁龙物流
由于增值税的实收部分是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部分,而营业税是按全部的营业额为计税基础,因此,对企业来讲,可抵扣的进项税越多,则实际缴付的增值税越小,随着营改增的逐渐深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范围将逐渐扩大。如未来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近5年购置的现存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按年折旧额核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快审核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让物流企业从事跨地区运输过程中购买汽油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会使铁路物流等公司的税负降低。
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
对于通信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能对企业原有的运营模式有所改变。一般情况下,三大通信行业会开展一些活动来吸引顾客,达到促销的目的。这些活动包括:办套餐送小礼品,买手机送话费,预存话费后话费反赠等等。在“营改增”没有开展之前,这些活动的手机业务会征收3%的营业税。然而,“营改增”实行之后,对这些活动的手机业务征收17%的增值税,那么则会征收销售的话费增值税为6%或11%。所以,在税种变征的情况下,通信公司就不得不调整其销售方式,来达到降低企业的销售成本的目的。对于各大通信公司来说,为了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提高通信业务销量,同时也能避免缴纳较高的增值税,他们都开始考虑调整销售策略。
举个例子,现今客户去中国移动打话费发票时,会被告知在微信、支付宝、腾讯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的金额,一律不纳入发票金额,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看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税率谁高谁低。除了交通运输业为3%,其他6个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均为5%,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因此,即使不考虑价外税因素,其他6个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都会比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营业税负担要低。虽然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和实行增值税后的征收率都为3%,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征收增值税后,运输业的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要从其销售额中剔除增值税后作为计征依据,因此,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也要比课征营业税时低。也就是说,“1+6”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对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如果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由于这两档税率均高于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因此,其税收负担明显增加。
但是,通常纳税人都有外购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外购的机器设备、水费和电费所含的进项税额等,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在于其外购项目的进项金额占其当期销项金额比重的大小(假设进销项税率一致)。当其比重达到一定水平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与原来持平,这个比重可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平衡点。超过这个水平时税负开始下降,且比重越高,税收负担越轻。营改增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已有约1/4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但仍有3/4的营业税纳税人未完成“营改增”改革,分布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由于剩下的4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这4个行业被称为营改增中难啃的“硬骨头”。
最后的堡垒将在今年攻下。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专家指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全面“营改增”的减税额度有望达到9000亿元。有预测称,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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