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通用8篇)
1.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篇一
飞云镇处字[2008]第3号
施正慎:
您向上级有关单位反映的《飞云镇环河路73号对面的河边绿化带被人侵占》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收悉。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此非法占地的责任人乃飞云镇江南居民区的老人协会,搭建此非法建筑的用途为老人活动室,面积约50㎡。飞云国土所已勒令江南居民区老协立即停止此非法占地行为,并于2008年7月15日在现场发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瑞土资停字(2008)第0017498号)。
现飞云国土所已把此违章案件上报我处,拟由镇政府安排具体时间,组织各部门力量对此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如您对此意见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
飞云镇人民政府
2.环境监察机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篇二
一、为提高执政水平,增强行政管理的效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和减少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二、重大事项的内容:
1、编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单项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
3、资产处置在1万元以上;
4、物资采购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
5、干部任免及机构、编制、人员调整;
6、其他涉及全局发展、人财物管理的重要行政行为。
三、重大事项决策要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提出事项、咨询论证、拟制方案、审定方案四个基本程序进行。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还应加强决策追综、信息反馈和决策修正工作。
1、提出事项。根据工作开展提出需要领导决策的重大事由,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明确主办部门和人员。
2、咨询论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采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媒介公布等形式,集思广益征求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拟制方案。由主办业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草拟可行性方案,并提供论证材料、政策法律依据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有些重大事项还应提出多套可行性方案供领导选择。
4、审定方案。召开支委会或领导办公会议,对主办业务部门提出的备选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做出全面评价。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必要性、可能性、经济性、协调性等方面选择确定时间短、代价小、效率高的最佳方案。
五、实施反馈。领导决策做出后,要明确执行部门和人员,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决策执行落到实处。决策实施过程中,还要确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汇集跟踪检查中得到的信息,向领导报告。
六、修正完善。决策实施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出现问题危及目标实现时,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原实施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正,重新提出可行的实施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方案的决定。
3.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篇三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2006〕125号 2006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中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环监局、信访办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助下,于今年上半年在泰州市开展了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工作。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履其责。泰州市环保局认真、细致、扎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经过充分准备后,5月19日召开了泰州唐仁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信访听证处理试点会。这次听证处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环境报等都作了专题报导。目前,江苏省环保厅已在全省推广了泰州的试点经验。总局拟于近期在江苏省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泰州的试点经验。现将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总局下发的《环境信访办法》,认真组织纪检监察、环境监察和信访干部学习泰州市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试点工作经验,掌握信访听证的知识,了解基本含义、内容、任务。对近年来的群众举报进行认真梳理,找出疑难、复杂的环境信访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按照总局即将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在探索基础上逐步推开。
附件: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护信访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听证处理,是指环境保护 1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等信访事项,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协商、评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和意见,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环保部门组织听证处理,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处理小组。信访事项听证处理小组由环保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法制处(科、室)。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重大、复杂、跨区域、群体访、重复访或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重要信访事项,作出是否举行听证处理的决定;
(二)指定听证处理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
(三)审定听证处理方案;
(四)组织听证;
(五)协调落实听证处理意见。
第二章 听证
第五条
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信访事项,在举行听证前,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六条
听证的信访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
(二)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取得信访人的书面同意;
(四)重大、复杂、跨区域或群体访、重复访、处理有争议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订听证方案;
(二)组织听证会;
(三)指定记录员;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维护会场秩序,对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场;
(六)协调信访人与被举报人达成相关协议;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信访人与被举报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信访人、被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
(四)依法举证;
(五)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
(七)遵守会场纪律。
信访人、被举报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在听证举行的5日前书面提出,并同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条
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信访人或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二)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信访人、被举报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但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会;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言。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信访人、被举报人及其他听证出席人员,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告。
听证通知或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四)信访人、被举报人预先准备事项;
(五)信访人、被举报人参加听证的权利、义务及申请参加的途径和方法;
(六)其他单位及人员参加听证处理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申请经同意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信访人、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告知信访人、被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出席人员的身份、人数,宣布听证开始;
(二)记录员宣布听证信访事项、主持人和听证出席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信访人、被举报人就该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出示有关证据;
(四)经过处理、复查的信访案件,由原作出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机关的承办人说明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根据主持人安排专家等其他人员就有关技术问题和法律法规、政策作说明;
(六)信访人、被举报人进行协调沟通;
(七)信访人、被举报人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达成的决定、意见或承办的责任单位;
(九)听证笔录经信访人、被举报人、主持人、记录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应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促使信访人、被举报人之间达成有关协议,解决争议。
第十七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所涉信访事项;
(二)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出席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信访人、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出席人员和主要观点、理由、依据;
(六)主持人宣读形成的决议、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有关证据)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九条
在听证会上,信访人与被举报人之间达成有关协议的,应将协议有关内容书面记录,并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经过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信访事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当场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将信访人、被举报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协议,听证会形成的书面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报告环保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及时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经过听证的信访事项,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环保部门请求复查或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构提出。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信访人、被举报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协议、听证会形成的书面处理意见及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属于环保职权范围之外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应承担责任的,应由该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纠正;工作人员违纪的,移送该级政府、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应予免职或调离、辞退。
(一)没有切实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信访人投诉没有及时处理,环境污染依然存在或继续蔓延扩大的;
(三)集体访、重复访等重要信访事项处理不力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的;
(四)与被举报人串通勾结,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弄虚作假,编造事实的;
(六)有接受贿赂等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需要关闭的,由环保部门提出建议报政府责令关闭;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由被举报人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影响的,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举报人单位相关人员违纪的,责令该单位负责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任命的被举报人需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的,应移送该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访人是由国家机关任命需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的,应移送该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信访人给他人造成影响的,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环保部门组织听证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听证处理时限如需延长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向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4.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或者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政机关拟依法进行终结的,须举行听证;
(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
(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五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问题书面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有效证件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当地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听证机关可以邀请信访人的亲属、知情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也可以视情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举行听证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
(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听证的权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六)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举证应真实、准确;
(七)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举行信访事项听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访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纪律如下:
(一)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禁止吸烟;
(四)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五)不得随意退场,否则可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六)不能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不能有大声喧哗、哄闹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的人员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七)听证员可以就有关信访事项争议的事实、理由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八)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案由;信访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与职业及信访事项承办人的姓名及职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及职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要及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形成结论意见。并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听证申请及自动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常理由不参加听证、在听证时擅自退出和严重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阻的,视为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以及信访听证结束后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5.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篇五
××受字[20] 第号
(信访人姓名)同志: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们)向(受信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于年月 日转本单位承办,经我(局)审查,你们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我们将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将延长30日)办结,并书面告知你处理意见。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办理期限内,请你(们)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信访(如在此期间重复信访,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信访人签字:(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告知单一式三份,承办单位、信访局、信访人各一份)
6.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关真贺,男,汉族,身份证号:***5042218,住迁西县汉儿庄乡杨家峪村,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迁西县人民政府对汉儿庄乡政府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经过关真贺与当时分地树的人员了解,当时所分的地和树的编号并不是同时编排的,也就是地是地的编号、树是树的编号,两者之间没关系。例如:乡里所出示的调查情况“四”中所提到的(账上显示关真贺产量地上有产量树758号至763号,而关真贺家产量树的编号从680号至752号,显然758至763号树不是关真贺的产量树,却标在了关真贺的29号地上),通过上面的调查报告可证明不能用树的编号来确定地的范围,同时证明了地和树的产量是分开的。然而乡村两级干部在调查和解决问题时却一直以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另一方面,山中地树的排列并不整齐,而是错落不齐的。多年以后,根本不能确定当时分地树在编号时是按何方向进行编排的。而乡里在调查中却说:“718号树即所在地应该在 717号产量以上”,这种说法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由,同时说明了这些所谓的领导们根本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二、关胜文的边界账目中明确写着:“坐落:由关志永与贾瑞营边界至3113母树,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边界”。账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关胜文的边界到3113母树,意思就是上面和他没有关系,虽然679号树在争议地上,但账上也指出了“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一切文字都证明了争议地应该归关真贺所有。然而乡里在给出示的调查情况中却将这么一个有力的证据给否定了,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三、关真贺和关胜文所争议的地显然属于边界问题,乡里却将能说明边界问题的边界帐给否定掉,用一棵不能说明问题本质的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这种扭曲事实给的结果我们不服。
此致 迁西县人民政府
7.信访事项代理承诺书 篇七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信访问题,信访事项代理委托人(信访人)承诺;在信访事项代理期间,本人做到:
1、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序信访,遵守和维护信访秩序;
2、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谤他人,积极配合调查;
3、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无理缠访;
4、接受信访事项代理员反馈时,应书面表明是否同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若不服处理意见,应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或复核。
承诺人(信访人):
年月日
信访项 代 理 承
龙潭区信访局
信访事项代理承诺书 诺事书
承诺人(信访事项代理员)姓名: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为了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问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信访事项代理员在接受信访人委托、代理信访事项期间,承诺如下:
1、及时对信访代理事项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决定。
2、信访代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如发现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一时无处理意见,也未办理反馈结果的,及时联系催办,并提出建议。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继续做好协助工作。
8.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篇八
一、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
二、受理的期限
信访人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后,3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三、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从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人不能越级提出申请;
3、申请复查或复核要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5、属于本机关职权的范围。
四、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有关机关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期限的;
4、该信访事项已经本级有关机关复查或复核的;
5、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或规定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为20天);
6、该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复查(复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详见样张);
2、申请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原办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复查处理意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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