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人员

2024-10-16

乞讨人员(精选8篇)

1.乞讨人员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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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熊晓峰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生效。《救助办法》的制定是一个进步,使一些确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乞讨人员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因种种原因,在执行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难题。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与现代化大城市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市容,又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必要对城市日益增多的乞丐进行管理和控制。问题是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究竟该怎么进行管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如何对流浪乞讨者进行管理,这已成为全国各城市的一大难题,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我们看到,从去年12月份开始,全国很多地方相继设了“禁讨区”,合肥市等地还通过报纸发表《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劝导市民不要直接向乞讨者施舍。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限制乞讨的规定措施后,对于乞讨是否一种权利、限制乞讨是否侵犯人权议论纷纷,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人权,是否只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才属于人权,宪法未规定的不属于人权等等展开了讨论,这些问题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层面,不是本文所能探讨的。但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一种权利,实质上已不是一个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救助办法》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是自愿救助,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地指出来,但其所隐含的意义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流浪、乞讨不是犯罪、流浪乞讨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既然法律法规不禁止,实际上就是默认了此类行为的存在的合法性。

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通俗地说就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所谓该不该由政府管,也就是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是否还能自行正常运转。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已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多地介入,而实际中对于社会事务总还认为离了自己不行,热衷于设立各种各样的机构、办公室加强管理,实践证明,机构的增加、人员的膨胀并不带来所预期的理想效果,甚

至起了反作用,就拿收容遣送办法来说,本来是针对盲流的,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异变,甚至成了创收的工具与手段,直至产生了孙志刚事件。我们返过头来再说,即便以收容遣送办法这样简便的程序、严厉的手段都没有杜绝流浪、乞讨现象,反倒愈演愈烈,现在我们又怎么能期望在所划定的区域内能杜绝流浪、乞讨行为呢?从广州等地的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人或者跟你打游击,你来我走、你走我来,你总不能每天24小时都蹲在这里吧,或者干脆就不理踩你,你又能奈我何,反正你又还能强制把我拖走,也难怪会有人提议要恢复强制手段了。现在的职业乞讨人员,肯定不是“生活无着”的,他们当然不会“自愿地”接受“救助管理”,因为这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而需要救助的,要不就是并不承认自己是“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不就是救助管理并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反而使他们受到束缚。还有一部分人,譬如走失的精神病人、痴呆老人,以及离家出走的孩子,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他们又怎能“自愿地”接受救助呢?所以,呼吁市民不要施舍是不解决问题的。同样,这些地方出台的限乞规定可能会同禁放鞭炮的规定一样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因为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这个人群的救助是当务之急,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这样一个转变的开始。它是一个更加有人文关怀的制度。它意味着对于流浪乞讨、无业人员不再以清理为目标,而是以救助为原则。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也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在城市管理必须以人性化管理、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的时候,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与被管理者始终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首要的是要依法进行管理,重要的是要体现人文关怀、文明形象。国家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原来的遣送改为救助,这一改变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而且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重。转变城市管理观念,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看待这部分人群的存在。首先要解决的是出于形象考虑还是基于人道主义。我们不能认为,城市中出现乞丐,出现外来的无业人员,就一定要清理收容,以维护城市秩序。这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办法,解决的也只是表面问题。

转变城市管理观念的根本一点就是以人为本,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的同时充分显示对人的尊重。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引发了无数的证明与反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虽不能认定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它至少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都存在着乞讨的现象。甚至在美国等一些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度里,也存在一个文化乞丐沿街乞讨的现象。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千百年来的乞丐文化也同样源远流长,民间对于乞讨现象大多数还是能够接受的。流浪、乞讨的历史非常漫长,要考证其起源几乎不可能,“嗟来之食”的故事说明至少在春秋战国之时这种现象已较常见。流浪乞讨虽然始终是一种边缘行为,但没有哪个社会明确宣布其为非法;在社会危机时期,比如大灾之年,它更是正常社会体制的必要补充,中国古代正史中就多有“流民就食”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聚集常常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历朝历代都较重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但官府不直接出面,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行管理,我们在《三言两拍》中常见的团头即是乞丐头,他要向官府负责,担负起管理乞丐的职责,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行使民间组织的自治职能。新中国建立以后,流浪乞讨和卖淫嫖娼之类“丑恶的社会现象”一起被消灭,“收容遣送”应运而生,“收容遣送”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候,每个人都是一颗“螺丝钉”,把你拧在哪里是不准随便挪动的。但即便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的年代,也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流浪、乞讨人员从未真正杜绝过,还有的基层组织出具介绍信为外出流浪、乞讨提供证明。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对人口的流动迁徙逐渐开禁以后,这项制度就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普遍推行了“大包干”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了身份证制度,废除了商品粮制度,阻止农民流动迁徙的制度性障碍已经越来越弱。如果说在城里还有许多使他们难以安身立命的条条框框,但在农村已经没有任何阻止他们外出的有组织的力量。《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基于当时的国情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这项制度在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将适用对象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扩大到“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容遣送制度已经蜕变成一

项无效的制度。在民政部门内部一直流传着这样的笑话:执行遣送任务的人还没有回来,被遣送的人倒先回来了——前者坐火车,后者坐飞机。现在废除这项制度,正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符合我国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国情,是法制上的进步。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给予帮助、关爱是必须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与爱护。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能依靠乞讨谋生。我们必须尊重并保障他们乞讨的权利。乞讨者中有文明的和不文明的,我们抨击的是一些不文明的乞讨者,相当多的人之所以对乞讨现象反感,并不是因为乞讨行为本身,而是由于种种不当甚至违法乞讨现象的存在。设立禁讨区的一刀切做法虽然在禁讨区内对这些现象可能会起到遏制作用,但同时却也侵犯了那些文明乞讨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城市中,有些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是真正的流浪乞儿,明明有生活能力,不自食其力,如果给了他们方便、照顾,会不会养成他们的依赖思想,因而不思进取,造成社会的不良风气?我们可以看看国际经验。譬如在英国工业革命初期,大批的农民沦为“流浪汉”,英国政府把他们关进“习艺所”,在酷刑威逼下进行强迫劳动。这种政策受到了人权卫士们的强烈批评,这导致了以后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逐渐减退的“济贫法”和“新济贫法”的相继出台,最终在上个世纪中期演变为以人权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不养懒汉”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不变的。在当代失业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方面可能更严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救助站的目标本来就应该是救急不救穷的,国外称之为“中途宿舍”。因此,救助站不能将“乞讨者”养起来,哪怕他们怎么“自愿”也不行。但是,把他们“遣送”(或“护送”、“劝说”等等)回家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限制他们的再次出外乞讨。再者,“收容”起来强迫劳动更不可行,这恐怕会造成新的“孙志刚事件”。救助制度本身有一定的短处:它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同时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原籍。这原本没

有什么问题,但一旦具体到流浪乞食者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却显得无力。因为它无法解决流浪乞讨群体长期的困顿,对于原本就是在老家呆不下去了的他们而言,送其回原籍只能是一次毫无现实意义的“旅行”。而另一方面,一个充分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尚未成型。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给予是一种最直接、成本也最低的施助方式。应该看到,那些真正的乞丐能放下尊严前来进行乞讨,一是因为穷困或碰到了灾难,二是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一个状况。在他们不强行索取,影响交通、影响路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他们的乞讨行为应视为他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他有乞讨的权利。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源的农村来说,缺的是使农民在遭遇任何社会经济风险时都能有最起码的生存保障的国家承诺,也就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除了那些实际上是靠“诈骗”在攫取城里人财物的职业乞丐以外,真正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就不会再与他们混在一起。从国外(境外)——譬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香港等等——传递回来的相关信息表明,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乃是使乞讨现象大幅度减少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说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目前还做不到,但是,香港的例子告诉我们,他们类似于我们的低保制度的“综援”制度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目前而言,我们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严防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

其次,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接回。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最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对智障人员和无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一律送救护站。对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2.乞讨人员 篇二

关键词:地铁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弱势群体

一、引言

我国的流浪乞讨现象已有相当漫长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 政府对于人口流动的限制日益松动, 特别是沿海经济发展促使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 与之相伴的是流浪乞讨人员大量涌入城市, 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将流浪乞讨人员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盲流”, 并给予强制收容遣送。实践中出现了“孙志刚案件”等一系列事件, 引发社会各方面的争议。2003年8月1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 同时废止了实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 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首都北京市面临着众多的交通问题, 为了缓解首都交通拥挤状况, 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尤其发达。但是与上海, 广州, 南京等城市相比, 地铁票价却相对低廉。国内多数城市使用的是累进票价的分段收费制度, 例如上海地铁3元起步价, 9元封顶;南京采用2元起步价, 4元封顶。在北京, 为了鼓励公交先行, 则实行2元一票制单一价格。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使地铁成为流浪乞讨人员的聚集地, 引发了安全、卫生、道德、经济等一系列的公共问题。

二、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根据国家民政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 将那些在城市无固定居所、无合法经济来源、无正当职业的外来人员界定为“流浪者”, 把以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的人员界定为“乞讨者”。

根据上述界定, 按照流浪乞讨的经济原因, 笔者将其分为四类, 一是有经济能力但暂时遇到困难, 如钱包丢失、寻亲不成等, 这类人的数量不大, 可以由救助站送其回家。二是无经济能力被迫流浪乞讨的, 占流浪乞讨人员的大多数, 而他们遇到的困难是救助站难以解决的。如一些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得不到家庭关爱、无父母且亲属不愿意养育等, 即使送其回家也会再度出来。而成年人中多数是因为家乡极度贫困, 进城打工又找不到工作, 同时, 当地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解决其基本温饱问题, 所以即使救助站送其回家, 他们也会再次出来流浪。三是无经济能力但愿意以流浪乞讨方式生活的人员, 这种人数量较少, 如果遇到困难也会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但是通常不会选择回家。四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以乞讨为业的职业乞丐, 他们不愿意工作, 靠乞讨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这类人一般不会接受救助站的救助。总的来说, 北京地铁里的流浪乞讨人员来源复杂, 流浪乞讨目多样, 但归纳总结起来有以下几项特征:多来源于北京周边省份;男性明显多于女性;成年人最多, 其次是老年人和儿童;此外, 还有少数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

这些人员以各种手段获得乞讨, 有的通过描述困境、称赞施舍者、劝告说教等语言诉求;有的通过爬走、作揖、拉扯、下跪、磕头等动作表达;还有的通过歌唱表演、劝导购物等。总的来说, 他们通常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

三、流浪乞讨人员行为的负面影响

1. 流浪乞讨人员对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的负面影响。

流浪乞讨人员大多没有好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个人卫生状况较差, 而且时常以残缺或者畸形的身体弱势来获得别人的同情。这与构建洁净舒适的乘车环境的期望相去甚远。

2. 流浪乞讨人员聚集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乞讨是有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有些乞讨人员进入车厢, 躲藏在车上, 专职乞讨, 使本身运力不足的地铁增加不了负荷, 变得更加拥挤和危险。有的占据站台等人流密集通过的地方, 或者长期滞留站台, 给地铁交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紧急疏散压力。

3. 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公共道德。

流浪乞讨人员往往结成帮伙行动, 一些能自食其力的人也加入其中, 挑战公众扶贫济弱的观念。许多乞讨活动背后更搀杂了“黑手”操纵, 乞丐帮伙不惜自残, 或衣着褴褛伪装成残疾人, 或租用流浪儿童行乞, 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有些乞讨人员变相抢劫, 强行索要, 这都破坏了公共秩序, 对公共道德形成冲击。严重者则超越道德范畴, 扰乱了社会治安, 上升到了刑事法律层面。

4. 流浪乞讨人员给城市形象带来极消极影响。

一个随处可见乞讨人员的城市, 对于游客、投资者而言是缺乏吸引力的。地铁是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和投资者的重要窗口, 地铁里不良乞讨行为将会给首都的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流浪乞讨原因分析

1. 社会发展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经济建设取得巨大进步, 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日渐扩大, 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导致贫困地区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大量涌入发达地区, 特别是大城市寻求生路的主要原因。但身无一技之长的他们很难在城市找到工作, 一部分人逐渐演变成流浪乞讨人员。由于一些落后地区收入极低, 生活困苦, 农民在城市流浪乞讨所得也比在当地收入高, 两相比较, 外出流浪乞讨便成为一些人的“理性”选择。流浪乞讨的社会原因不解决, 流浪乞讨就不可能禁绝。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使农村老人、残疾人生活没有保障, 一部分人被迫走上流浪乞讨之路。

2. 个人环境原因。

从个人环境来看方面来看, 夫妻冲突、家庭破裂导致了流浪儿童的产生;部分农民及城市失业者由于个人无一技之长或无工可打而沦为流浪乞讨者;还有一部分人沾染了好逸恶劳的恶习, 自甘堕落到流浪乞讨者的行列。近年来, 还出现了以乞讨为发财致富手段的职业乞丐, 他们有的幕后操纵, 租借残疾人和少年儿童上街乞讨;有的结成“丐帮”, 实行有组织的分工协作。

3. 社会文化原因。

流浪乞讨已成为一些地区或群体的文化。在他们中, 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体系以及认同心理和归属心理。一些“乞丐村”里, 村民的流浪乞讨不仅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反而为其他人所羡慕和效仿。这种文化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支持使得流浪乞讨队伍不断壮大。

五、关于解决措施和建议

1. 改变北京地铁的单一2元票价制, 实行累进分段票价制。

同时考虑到北京公交先行的交通政策, 可以使起始票价略低于国内其他城市。另外, 实行进站计时制度, 对每次单程乘客进站超过一定时长的予以提高票价, 减少其在站内的逗留时间。

2. 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加强人员配置, 完善基本救助

设施, 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力度, 尤其是对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艾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的救助, 提供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如, 完善社区养老制度等。

3.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 强化社会管理, 并在

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将一些法律解释细化和可操作化。如, 对未成年的流浪乞讨者, 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对其进行强制性救助;对强讨恶要, 骚扰他人的乞讨人员及其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者, 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对于混杂在流浪乞讨者中间的刑事犯罪分子给予坚决打击, 以维护社会治安,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 实现社会救助社会化、多元化。

长期以来, 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格局弱化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保障职责, 及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此,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多元化筹集资金,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例如, 一方面鼓励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扩大社会救助路径;另一方面以多种形式完善社会救助方式, 拓宽社会救助范围。

参考文献

[1]刘华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释义[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2]汤秀娟, 王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8)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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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宝庆, 等.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的调查与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 (4) .

[5]王淑霞, 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困境和思考[J].宿州学院学报, 2006.

3.关于我国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形成原因;救助方式

2003年8月,我国正式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由原来的收容遣送发展成了现在的救助管理,重点是对弱势人群的帮助与扶持,而且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并提倡“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服务理念,充分贯彻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为形成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条件。

一、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类别构成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已形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群体又由几大类别构成。

1.生活极度贫困又无劳动能力的人群。这类人缺乏劳动能力,缺少政府救济,只能靠乞讨为生,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也是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构成成分。

2.精神病人。由于家庭监管不力,缺乏社会资源,导致一部分精神病人和家人走失走散,或遭受遗弃,又无法查清所住地址和姓名,因此流浪社会,沦为乞讨人员。

3.未成年人。一些顽劣的少年儿童,因叛逆心理,家庭破裂等因素,不愿意学习,不服从家长、学校管教,赌气离家出走;相当一部分被拐卖的未成年人,被组织成团伙乞讨。被迫从事乞讨行业。

4.职业乞讨者。职业乞讨这类现象已蔓延至全国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这类人员的成份较复杂。主要由社会无业、闲杂人员构成,甚至有少数犯罪前科人员掺杂其中,靠行骗的手段,骗取社会同情心,甚至出现“跑站”现象,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为获得钱财,专门在全国各大救助站之间来回寻求救助,造成救助资源的莫大浪费。

二、当代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形成原因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缺失等都成为产生流浪乞讨人员的诱因。

1.社会根源。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是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别明显,由此造成贫富不均,许多贫穷落后地区的人们涌向城市,希望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但是由于缺乏知识、技术,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久而久之,无法维持基本生计,不得已选择流浪乞讨为生。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致使广大农村地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服务缺失,教育资源的缺乏导致人口素质不高,参差不齐,无法培养出市场需要的人才;而医疗与养老资源的缺乏,使得一部分人病无所医,老无所养,入不敷出的生活水平必然促使相当一部分人加入向外流动并行乞的队伍。

2.制度根源。政府的救助能力有限,部分家庭抚养负担沉重、经济状况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承担家庭变化的能力脆弱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有效合理的救助,从而使其走向流浪乞讨之路。农村人口自由流动政策不完善,城市缺乏针对农民工的就业保障政策,农民工维权困难,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现有的救助站模式不足以解决流浪乞讨问题,救助政策主要体现了救急救难,却没体现“救穷”,难以从根源上解决流浪乞讨现象;对无法救助也无法管理的人群,救助政策不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不力,在现行制度下,流浪乞讨人员大量产生。

三、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的影响

流浪乞讨人员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影响城市形象。流浪乞讨者多蓬头垢面,且多在人群密集处乞讨,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影响城市交通秩序。有的乞讨人员随意穿行于马路之上,在天桥上向过往乘客乞讨,在红灯等待时向司机伸手,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公众安全,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2.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乞丐群体中有不少打着乞讨的幌子,施行违法犯罪行为;有的乞丐利用大众同情心编造虚假身份和经历骗取钱财;有的人拐骗引诱少年,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乞讨生财的工具。

3.削弱公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强行乞讨、恶意乞讨、欺骗性乞讨已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厌恶,人们对乞丐的同情心逐步减弱,许多真正因生活困难急需救助而沦为乞丐的却得不到施舍,如果他们因为一些恶意乞讨行为的存在不能获得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处境将会更加困难。

4.助长了好逸恶劳的惰性风气,影响社会风尚。乞讨者受利益驱动,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不顾廉耻,采用阻挡、尾随、下跪、磕头等方法纠缠行人,完全丧失了人格尊严,无论是对成年人还是对少年儿童,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无益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5.阻碍国民素质的提升。在流浪乞讨者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乞讨者。乞丐低龄化发展趋势会让大批处于学龄期的少年儿童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长此以往,影响国民素质的提升。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分析

1.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约束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对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对困难人群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救助,对职业乞丐实行集中救养政策。同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对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要认真予以保障,从源头上预防流浪乞讨人员产生。要建立农村人口流动动态管理机制,指导人口科学、合理流动。

2.专业社会工作者介入。流浪乞讨者或多或少的存在心理问题,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必不可少。现行的救助模式单一,仅仅从表面上解决问题,采用“救助——返乡”的简单救助模式,因此出现重复流浪问题。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更应该从专业社会工作的角度入手,给予精神支持和心理疏导,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结束流浪,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3.建立多部门联合救助模式。仅仅依靠救助管理站一个部门,很难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全面有效救助,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医院等多部门联动的救助模式,各级政府确定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以及精神病人进行救治,对有治愈效果,但是确实无法找到家的流浪乞讨病人,设立专门机构,并由国家统一包办,妥善安置處理。

4.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 篇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组织了多项重要会议,开展了专项救助行动,设立了专项救助资金,配套政策开始逐步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初步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然而在看到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目前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救助对象标准不易操作。救助管理制度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4个条件无法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的判断只能靠简单的观察和听求助人自述,“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因有些求助人员不愿意提供或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了解是否享有以上待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也不易操作。

2、返乡安置工作落实困难。根据《实施细则》第13、14和15条的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由其户籍所在地 1

承担,只有那些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然而,随着地区经济交流的加快,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其家属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置的期限、方式、责任等均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加之自愿救助的原则,受助人员可自行离站,导致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困难,无法得到有效安置。

3、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由于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和既定的 “进站—询问—甄别—救助—返乡”工作流程,使救助管理步入救助—送回—再救助—再送回的怪圈,造成“跑站”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多,加之流浪乞讨人员本身好逸恶劳,认为乞讨收入不低,所以他们情愿露宿街头也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4、部门协调机制不够畅通。尽管相关政策中规定了要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但由于受人员、经费、装备等各方因素影响,使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实际中较难操作,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究其根本原因是经济不发达,然而经

济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有根本上的变化的。救助管理工作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又是整治市容重要举措,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只能从救助制度内部寻求最优的组合。加强针对如何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为此,就提出如下对策:

1、扩大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行政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救助在城市中遇到困难而生活无着的人,其临时性的救助原则也表明了“救急不救贫”的功能定位,所以可以将救助对象扩大为流动困难人员和乞讨人员。

2、改变救助方式。社会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救助制度,要帮助受助人真正摆脱困境,则需要依托其他制度的支撑。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改变救助方式,根据求助人员的不同需求,对其提供 “造血式”的救助,“授之以鱼的同时授之以渔”,可以采取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和劳动技能,帮助他们真正地自食其力,使他们最终摆脱对救助的依赖。另一方面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程度改善社会底层公众的生存状况,避免贫弱群体因生活困难而流浪。

3、树立救助新理念。要树立既救助又限制的救助新理念,对违法流浪乞讨行为特别是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合法的流浪乞讨行为要保护,但同时基于公共

性的要求又需要对其限制与监督,这种限制是对流浪乞讨者行为的限制而不是身份的限制,包括对流浪乞讨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金中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

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对于侵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财产和人生安全以及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3、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社会事务办应急时送入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工作,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4、财政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工作要求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实施救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本工作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金中镇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

1、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本镇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临时救助金直接由社会事务办审批和发放。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镇社会事务办接到村报来的临时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村,由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

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其它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00元不等临时救助;同时安排部分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救助。

2、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50-2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3、子女上学(大专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对象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上述救助必须出具大专及以上入学录取通知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其它原因救助标准:五保户死亡、安葬无名死尸都给予适当补助。

(二)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对象由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情况以现金或物资方式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年安排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资金总额的1%-2%分别提取,在县级安排的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经费中解决。

临时救助金的拨付、使用,由县民政据根据我镇实际,划拨到财政所,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安排发放。

六、本制度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保障我镇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金中镇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它优抚对象。

三、医疗保障原则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和救助;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以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应当在医疗发票开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非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按6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5%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现金救助。对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无力住院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500-2000元的现金救助。现金救助每人每年只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六)门诊医疗补助:在年底结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5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底划入个人账户。

(七)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如保险、赔偿)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八)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九)下列情况不得纳入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

1、特殊慢性病患者购买与本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费用;

2、住院期间与本身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自杀致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4、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六、医疗优惠

优抚对象在县、乡镇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治疗等医疗优惠服务。定点医院要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

七、就医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经乡镇卫生院同意后可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如县级医院不能治疗的,经县级医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转院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的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乡镇医院不能治疗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申请享受事前救助。事前救助金额由县民政局根据病情确定,但不超过1000元。我县选择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

享受事前救助的资金核算。享受事前救助对象的事前救助资金,在个人支出的部分按比例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对接。

八、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症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要原件,如没有原件的须经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或居民医疗保险机构盖章注明已报销金额后方有效)、民政局制发的优抚证件、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居)民委会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现金救助对象必须出具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复印件,与本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并注明患者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及时返回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救助资金。

(四)事前救助的申请程序。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事前救助时,由申请人凭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的有效证件和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应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立即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通知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凭县民政局的通知和事前救助金额,安排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定点医院凭通知与县民政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对不符合事前救助条件的应将申请退回,并将理由告之申请人。

九、医疗资金管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1、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2、由县民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实际支出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3、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4、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5、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十、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贵定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的资格,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基层民政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款专用。

(四)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督促定点药店或药品超市将本实施细则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优抚对象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和享受医疗救助,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令其返回医疗救助经费,并给予停止一年的申报医疗救助的资格。

(七)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如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我县在此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当前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战略举措。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推动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农村贫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五)处于农低保边缘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超出上述五种对象范围的农村居民不得纳入医疗救助范畴。上述

(一)至

(五)种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统一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对他们进行救助,各乡镇不再收取上述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及限额按年计算,符合上述五种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后,按下列标准进行救助。

(一)五保对象。按照个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50%进行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40%进行救助,四至五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30%进行救助。农低保救助对象中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以上的上述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上浮10%,但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重症或绝症患者(如癌症、白血病等)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支出金额(除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的个人支出金额)的4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四)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按照个人支出医疗费用的4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五)处于农低保边缘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个人支出金额在500(含500元)元以上的按个人支出金额的2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个人支出金额的30%进行救助,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按40%进行救助,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特殊患者根据患者家庭情况特殊处理。

(六)现金救助。对于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白血病、瘫痪、长期久治不逾的特殊慢性病)没有自付能力住院治疗或靠长期吃中草药的救助对象。根据其贫困程度和病情给予600-1000元的现金救助。现金救助每人每年只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已经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如保险、赔偿)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1、特殊慢性病患者购买与本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费用;

2、住院期间与本身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自杀致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4、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5、申请救助医疗住院发票开出日期距申请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五、就医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经乡镇卫生院同意后可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如县级医院不能治疗的,经县级医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农村贫困对象,在乡镇医院不能治疗且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申请享受事前救助。事前救助金额为1000元,由县民政局具体实施。我县选择县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

享受事前救助的资金核算。享受事前救助对象的事前救助资金在个人支出的部分按比例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对接。

(四)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优惠减免政策。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优惠、便利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予以减免。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户主向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症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要原件,如没有原件的必须经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盖章注明已报销金额后才有效)、必要的病史材料,村委会对上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字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现金救助对象必须出具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复印件,与本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上述五种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并注明患者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及村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及时返回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救助资金。

(四)事前救助的申请程序。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事前救助时,由申请人凭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农村五保证、农村低保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补助领取证、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补助证等)和我县一医、中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应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立即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事前救助条件的给予1000元事前救助资金,定点医院凭县民政局开出的通知和事前救助金额安排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凭通知与县民政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将申请退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同级财政拨款和上级民政部门下拨资金解决。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救助进行捐赠,所得资金纳入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

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提供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纳入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救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按季度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帐户,并由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救助的情况将所需医疗救助款项核销后下拨至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保证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八、本制度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2004年县政府下发的《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04]10号文件)同时废止,由贵定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我县已经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

1、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本县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信息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5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直接由乡镇审批,资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5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由乡镇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临时救助表格并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报来的临时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

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地震、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500元临时救助;其它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00-300元临时救助;同时各乡镇相应安排部分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救助。

2、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50-1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3、子女上学(大专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对象入学子女每人给予500元临时救助;

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入学子女每人给予300元临时救助;

上述救助必须出具大专及以上入学录取通知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其它原因救助标准:五保户死亡每人补助500元作为安葬费用;安葬无名死尸每具按400元进行补助,但必须出具公安部门无名死尸证明。

5、因自然灾害致人死亡的家庭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元安葬救助经费。

(二)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情况以现金或物资方式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年安排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资金总额的1%-2%分别提取,在县级安排的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经费中解决。

临时救助金的拨付、使用,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定的人数和所需资金,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拨入乡镇财政所帐上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安排发放。每个乡镇每年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不能超过5000元。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要按照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管理,即是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地震、凝冻等灾害造成的由县级匹配救灾资金支出,按救灾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因子女上学和其他原因支出临时救助资金的是农村居民的由县级匹配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按《农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是城市居民的由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按《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6.乞讨人员 篇六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90日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任务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参考上述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注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文件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的专项资金预算文件要抄送同级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 主动救助支出是指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点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 医疗救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第十三条 教育矫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第十四条 返乡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支出是指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是指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并应严格控制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基本饮食标准应满足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受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救助管理机构或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基本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救助管理任务量、救助服务水平、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接送的协作配合、救助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服务和救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政策,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7.别样乞讨 篇七

老人一屁股坐在地上, 抹起泪来:“那钱可是我好不容易攒起来的呀, 现在, 钱被抢了, 叫我怎么办啊?”老人哭得很伤心很可怜, 人们见了都纷纷掏钱给老人。我也上前掏出两枚硬币给了老人。

很快, 老人身边就有了上百块钱。在大家的劝说下, 老人慢慢地捡起钱, 含着眼泪走了。

第二天, 我又遇见了这个老人, 他在菜市场买肉, 都已经称好肉了, 付钱的时候, 老人掏出一张百元大钞来, 刚要递给老板, 谁知从一边钻出来一个孩子, 一把从老人手中夺过钱, 赶紧跑了。老人大叫:“抓住那个孩子, 他抢了我的钱!”抢了钱的孩子已经跑远了, 等人们反应过来, 已经迟了。

老人一屁股坐在地上, 抹起泪来:“那钱可是我好不容易攒起来的呀, 现在, 钱被抢了, 叫我怎么办呀?”老人哭得很伤心很可怜, 人们见了都纷纷掏钱来给老人。我没有给老人钱, 我觉得奇怪, 他昨天被抢了, 今天怎么还这么不小心, 又让人抢了?更让我奇怪的是, 今天抢老人钱的那个孩子, 就是昨天那个孩子, 这里面莫非有什么秘密?我决定弄个究竟。于是我悄悄地跟着老人。

走了两条街后, 抢老人钱的那个孩子出现了, 他和老人一见面, 两人都笑了起来。老人对孩子说:“今天又得了一百多块钱, 你这法子真灵, 比装残疾讨钱好多了!”

8.风巫婆乞讨 篇八

风巫婆的第十二个侄子要过生日了,风巫婆想送给侄子一份特别的礼物,但她不知道送什么好,等她想出送什么礼物的时候,却打听出来这个东西竟然也在镜子女巫手里。

“这可真是不公平!”风巫婆生气地想,“这个东西对于镜子女巫这种坏心眼的女巫来说,一点儿用处也没有,可她竟然占有了它,我得想办法把它要回来!”风巫婆下了很大的决心,她要去会会镜子女巫。

“可以呀!”镜子女巫听了风巫婆的请求后,竟然爽快地答应了,这让风巫婆很意外。不过,她的话音刚落,条件就开出来了:“你答应我去做一件事,做成了,我就把东西送给你!”

镜子女巫让风巫婆化装成乞丐去铃兰镇上乞讨。镜子女巫给风巫婆七天时间,风巫婆必须利用这七天时间,从铃兰镇上乞讨回东西来。乞讨的时候,风巫婆不能使用魔法诱骗镇上的居民,也不能暴露身份。风巫婆一旦违反了规矩,或者放弃乞讨,镜子女巫就会立刻把风巫婆索要的东西毁掉,以后谁也别想得到。

风巫婆听了镜子女巫的条件后,脸色变得惨白。因为铃兰镇是镜子女巫管辖的一个小镇。生活在那里的居民极度吝啬、冷漠,他们从来不知道关心他人,也不知道什么是施舍。过去的100年间,没有一个乞丐到过那里。

风巫婆进退两难,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最后,她硬着头皮,打扮成一个衣衫破旧、面黄肌瘦的老太婆来到铃兰镇。

铃兰镇的人们已经很久没有见过乞丐了。风巫婆一出现,就引起了他们的关注。铃兰镇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聚在一起指手划脚、窃窃私语。

一个妇人手叉着腰,撇着嘴说:“这个老婆子真是没有眼光,敢到铃兰镇乞讨,看她有什么好果子吃!”“妈妈,咱们现在把她轰走吧!她饿死在这里,别人会赖咱们的。”一个小孩拉着一个女人的衣角说。“算啦,她转上一圈就会离开的。这样的贱民,不值得咱们动手。”一个男人轻蔑地说。

风巫婆听到他们的议论,心都要冷得结成冰了。她想放弃,但是一想到和镜子女巫的约定,就马上改了主意。她坚决不能让镜子女巫找到借口,把她索要的东西毁掉。如果东西毁掉的话,这个世界就更没有希望了,所有的人都会变得像铃兰镇上的居民一样自私。

风巫婆一只手拄着木棍,一只手端着小盆,气喘吁吁地挨家挨户乞讨:“求求您,行行好,帮帮我吧!”她转了整整三天,也没有一个人多看她一眼。到了第四天的时候,风巫婆假装昏倒在大路旁。铃兰镇的居民在她身边来来往往,没有一个人过去扶一下她。第五天过去了,风巫婆已经在大路边躺了两天两夜,她的腿和腰僵硬得像木棍一样,她的呼吸竟然渐渐微弱下去。

“啊,我真的要死在这里了吗?”风巫婆想。她现在从心里到身体都感觉软弱无力,铃兰镇上居民的冷漠让她觉得,悲惨地死甚至要比冷漠地活着快乐得多。

突然,风巫婆感到脸颊上方有一股温热潮湿的气息。她微微抬起头一看,发现一只刚出生不久的斑点狗,正用清澈的眼睛奇怪地看着她,还伸出小舌头轻轻地舔了舔她的脸。风巫婆到铃兰镇五天来,心里第一次有了温暖的感觉。她刚想伸出手抚摸一下小斑点狗,小斑点狗却转身跑了。风巫婆叹了一口气,垂下头,继续她有气无力的呼吸。

“就这样结束吧!”风巫婆闭上了眼睛,她的心里不再存留什么希望了。可是,突然,她却闻到了刚烤熟的面包的麦芽香。是的,一大块热气腾腾的面包现在就放在她的手边,面包后面是还是那只小不点儿的斑点狗。

小斑点狗用爪子蹭蹭面包,又蹭蹭风巫婆的手。风巫婆的眼泪立刻哗哗地流了下来。她不知道说什么好,现在,她只想抱着小狗,使劲地亲吻它。可是,她还没来得及捧起那个小家伙,恶毒的咒骂声就在小斑点狗身后响起来了。一个蛮横的妇人,拿着铲子,向他们走过来。妇人的咒骂声引起了其他居民的注意,铃兰镇的人们像受到了侵害一样,一起向风巫婆和小斑点狗涌过来。

风巫婆哀怜地看了一眼小狗,施展魔法,倏地不见了。她拿着面包来到镜子女巫的住处,镜子女巫早就从镜子里看到了刚才发生的一幕。

风巫婆把面包递给镜子女巫说:“你输了,现在,你可以把我要的东西给我了吧!”镜子女巫看了看面包,说:“东西我可以给你,但是你要记住,你并没有战胜人心的冷漠……”

“你错了!”风巫婆打断镜子女巫的话,说:“去掉你那些金子、珍珠、钻石对铃兰镇居民的诱惑和控制,我可以改变铃兰镇的人们,就从一只小斑点狗开始……”

“哈哈,金子对人们的吸引是永恒的,冷漠和自私像顽石一样难以改变……”镜子女巫狂笑着说。

“等着瞧吧!我们将从改变铃兰镇开始!”

风巫婆拿走了她想要的东西。原来,她向镜子女巫索要的是一份美德—同情心,她将把这份美德送给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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