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食品厂

2024-07-12

如何办理食品厂(精选7篇)

1.如何办理食品厂 篇一

食品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使用证明包括:①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②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使用、承租合同或协议;③其它能证明经营场所产权归属的证明及使用者能合法使用该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文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的签署: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个人新设立的或个体工商户由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由他们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9、法律、法规和上级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二、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应根据许可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

1.对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食品经营主体,要书面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基层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3.申请人对工商所现场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的,县级以上工商局可以要求工商所复查或直接进行复查。

4.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考评表》进行打勾、考评,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考评表》。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考评表》各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办法》第十条第八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工商所存档。

三、审批

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同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负责发放;不同意发放的,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

四、发证

受理窗口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向申请者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准予许可变更的,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收缴《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并由受理窗口负责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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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办理食品厂 篇二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其解读可知, 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究其原因,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 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 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 也令人深恶痛绝, 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1)

(二) 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 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 相对于刑法而言, 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如行政法, 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 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 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 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 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 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但行政处罚在行为评价、处罚效果上都和刑法有极大差距, 对违法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的打击力度不足。如民法, 主要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 消费者与违法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间的诉讼实力是相差悬殊的, 很多消费者无法通过民法来维护应有的权益, 即使违法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了应有的民事责任, 但这种民事责任更侧重于补偿性质, 并不能对违法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构成威慑影响。

二、原有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不足

《刑法修正案 (八) 》重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但保护力度仍有不足,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不利于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应有作用。 (2)

(一) 食品安全犯罪归属问题

《刑法修正案 (八) 》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归纳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这表明立法者认定上述两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 其实上述两罪还侵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权益及生命安全, 这表明立法者未正确区分上述两罪的主要客体, 是低估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 不利于提升人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正确认识, 也不利于遏制当下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状态。

(二)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定问题

众所周知, 食品安全法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有明确的划分, 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由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调整, 但原有刑法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主要集中于生产与销售领域, 未对生产、销售两环节之外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形成有效的刑事处罚, 也缺乏对食品安全犯罪预备行为的定罪处罚, 这都降低了《刑法修正案 (八) 》的威慑力。

(三) 食品安全犯罪主观罪过范围问题

依照原有刑法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两种罪行的主观要素是故意, 由过失所引发的上述情况并不构成犯罪。但当下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 有加以注意的义务。如《食品安全法》就规定, 食品生产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具有检查的义务, 但在原有刑法中却没有该项规定, 这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不能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而只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知, 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主观罪过范围规定的不完善, 对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三、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通过解读司法解释可知, 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这是遏制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的有力举措, 也为司法机关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将更好地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保护食品安全领域的作用。笔者在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中, 体悟到以下五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严厉规定的原因

一般而言, 刑事审判采取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在此次司法解释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从严”方面下足功夫, 在整部司法解释中, 都能够体现出其所持的严惩态度, 究其原因, 是我国当下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发生明显变化。如法院所审结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以2011年和2012年所审结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卫生) 标准的刑事案件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为例, 这两类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均有所增长, 同比涨幅为179.83%和224.62%。除此外, 生效判决人数也有所增加, 同比涨幅分别为159.88%和257.48%。 (3)

2.虽然国家重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 但重大和恶性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仍然时有出现,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金钱利益顶风作案,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综上所述, 面对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现存的案件数量上升、不法分子顶风作案现象,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有必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为该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实现对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原有刑法规定中只涉及到食品生产、销售两个环节, 但现实中食品滥用添加剂问题涉及到诸多环节, 司法解释将其扩展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 实现了对整个食品链条的全程覆盖。

2.对“食品”加以明确, 司法解释中规定, 对食品滥用添加剂问题的惩治, 除了加工食品外, 也包括对食用农产品种植与养殖中滥用添加剂问题的惩处。

3.对于引发严重事故的滥用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因食品滥用添加剂而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罪行为, 将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4)

4.司法解释还对生产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予以明确, 将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加以处罚。

(二) 司法解释对食品滥用添加剂问题的相关规定

食品滥用添加剂是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 司法解释也首次提出了法律适用标准, 主要有四个方面:

(三) 司法解释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方面的突破

众所周知, 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有着极大的危害, 也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重要层面。为了依法惩治食品非法添加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 这是惩治该类犯罪的重大突破, 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 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物质的行为。

国家禁用物质的危害性极为严重, 明确为国家禁用物质的就为有毒和有害物质, 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物质的行为, 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

当今社会, 保健品为很多人所接受, 但保健品安全问题却呈现易发多发的趋势, 一些不法分子有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举例说明, 有些企业在减肥保健品中添加“酚酞”或“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 也有企业在男性保健品中添加“伟哥”, 这都是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5)

3. 利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将“地沟油”加工成“食用油”属于“反向添加”行为, 司法解释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予以明确, 指出应纳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一罪行范畴。

(四) 司法解释对重点食品生产加工的惩处

众所周知, 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成为当前未检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流入销售市场的主要渠道, 为了保障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安全, 有必要对生猪屠宰黑窝点与从事非法生猪屠宰经营行为的人或企业加以制裁。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有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的规定, 不存在定点的地区, 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 其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允许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司法解释中有专门条款对此类违法行为加以规定, 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 (场) 、从事非法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 依刑法规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而对于同时形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 应按照较重的定罪予以处罚。

(五)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执法行为的监督

检察机关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加以监督。今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今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于5月4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司法解释的坚实基础上, 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加以监督, 特别是在面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 在有效的监督之下, 有利于纠正并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犯罪行为, 从而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好衔接, 也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挥自身作用。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缓解当下食品安全领域的严峻形势, 切实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坚实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有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行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司法解释, 更为其完善自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现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有力打击, 从而更好地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注释

1陶跃华, 张晓峰.从“三鹿奶粉事件”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0 (4) :12-13.

2梁耀娟.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12) :21-23.

3平小柳.食品安全伦理初探[J].改革与开放, 2011 (22) :14-16.

4陈锡福, 陈生男, 韩宏.浅谈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0 (6) :26-28.

3.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篇三

一、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

3.办理过结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等项内容;

2.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的监护及抚养费的承担;

4.探望权的行使;

5.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

6.其他约定。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如何办理食品厂 篇四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1.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办理条件

1、进口保健食品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非个人

2、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要在生产国生产并销售一年以上才可以向中国进口。

2.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办理材料

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6.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7.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0.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4.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15.其他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16.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17.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功能项目范围内的,还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18.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9.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21.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22.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实样应排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

23.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3.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办理流程

需要网上申请填写资料

寄送样品产品化验

对产品的生产开发研发报告,进行审证。(国家规定有85个工作日时间对产品进行审证)

对反馈信息进行修改,改正。

化验结果合格,颁发证书和一个编码

4.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常见问题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 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新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4、除《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 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若无印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签名章代替。

5、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6、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电子版与文字版的同一内容(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产品配方、试制单位名称、试制单位地址、试验单位名称、产品受理编号)应当一致。

7、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5.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五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工商

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

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

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

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

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

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

6.如何办理食品厂 篇六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05年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39号) 的要求, 各单位申报的征占用林地项目, 必须提交给当地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和文件进行全面认真审核, 并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 以文件形式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随同上报文件一起上报, 不符合规定的, 要监督其整改。具体操作如下:

一、上报的材料和文件 (内容及要求)

(一) 征、占用林地申请

(二) 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三) 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 申请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 上级单位的立项批复 (文件原件)

(六) 林权证明材料 (要求不存在林权纠纷)

(七) 植被恢复措施 (落实还林地块, 保持有林地面积不减少)

(八) 补偿协议书 (要求不存在纠纷)

(九) 预收植被恢复费汇款单复印件 (要求汇款单位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经手人签名)

(十) 造林设计

(十一)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要求有森林资源调查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内容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十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十三) 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要求严格把关)

(十四) 处罚决定书

以上所有材料要求A4纸打印、复印, 并加盖公章。应出具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二、各项费用计算依据和方法

(一) 补偿费用

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林木采集运费、清林费。

(二) 各项费用计算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3.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0]54号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凡是我省境内按有关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按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支付补偿费”。

4.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5.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吉财综[2003]3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7.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 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及林地补偿费计算

(1) 国有林地补偿标准

A、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 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 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 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 每年为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8~1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 为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 每年为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 为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薪炭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 每年为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 为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B、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C、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 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2) 国有林地补偿费

国有林地补偿费=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占用林地林种补偿系数×占用林地面积

(3) 临时性占用林地补偿费

临时性占用林地补偿费=占用林地面积×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占用林地林种补偿系数×占有年限

(4) 集体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使用集体林地补偿费, 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 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5) 集体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林地补偿费=所在乡 (镇) 农田地前三年年均产值 (公顷) ×林地面积 (公顷) ×补偿倍数

当地农田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是根据占地所在市区统计局提供的。

2.林木补偿费计算

林木补偿费是根据“省补偿标准”分别9厘米以下幼苗、幼树和9厘米以上林木计算的。

(1) 9厘米以下幼苗幼树补偿费用计算标准及方法

补偿标准:根据“省补偿标准”第三项一、二、三款规定, “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 每株每年生2.1元;其它人工阔叶林, 每株每年生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 每株每年生1.8元, 其它天然阔叶林, 每株每年生0.9元。”

计算方法:

9厘米以下幼树补偿费=每个树种补偿单价×年龄×株数×林种补偿系数

(2) 9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补偿标准:根据“省补偿标准”第三项一、二、三款规定, “平均胸径9厘米以上的幼龄林, 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 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中龄林和近熟林, 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 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成过熟林, 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计算方法:

幼中近熟林补偿费=[现有蓄积× (1+各龄组生长率) n×成熟林出材率×成熟林木材单价-现有蓄积×现出材率×现木材单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

成过熟林补偿费=现成过熟林蓄积×现成过熟林出材率×现成过熟木材单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

经济林补偿费=当地有同种收益林木单株平均年产值 (元/株) ×林木株数×林种补偿系数

参数说明:

A、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采用省林业厅批准使用的《吉林省一元立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和根径材积表》。

B、林木生长率:采用《吉林省森林资源档案消长率表》中的净生长率。

C、木材价值:根据“省补偿标准”第六项 (四) 款“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的规定,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林业厅吉省价农字[1991]2号文, “吉林省非统配加工用原木出厂最高限价表”计算。

3.植被恢复费计算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 按照林种优先的原则,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如下: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的补偿标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计算公式为:

植被恢复费=各林种林地面积 (公顷) ×10 000×各林种林地收取单价

4.人员安置补偿费

人员安置补偿费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2年8月2日修订) 规定, 对永久占地部分参照占用农田标准计算。

人员安置补助费=当地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 (元/公顷) ×安置倍数×占用林地面积 (公顷)

主要参数:前三年农田平均产值。

5.林木采集运费

根据吉林资字 (1991) 876号文中第八项“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 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 合理造材, 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 交林木所有者”和第九项“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 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的规定, 按照当地实际成本计算。

林木采集运费=现有出材量 (立方米) ×单位成本

6.清林费

按照占地面积进行测算。

7.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篇七

婚前财产公证是就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进行登记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婚男女,也可以是已婚夫妻。以下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婚前财产公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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