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实施方案

2024-06-18

1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实施方案(共9篇)

1.1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实施方案 篇一

关于标里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情

况的调研报告

------党代表

新农合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不断完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德政工程。我镇新农合工作自 2008年实施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通过深入村庄,充分听取村民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建议,得出以下调研报告:

一、新农合工作的主要成效

1、宣传到位,农民参合积极性高涨。七年来,我镇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积极组织乡村干部,采用分片、包村、包户的办法,进村入户分发宣传材料,向农民宣传新农合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权利、义务等。还通过制做宣传栏,宣传单、定期公布参合农民就医补偿情况等办法,进一步宣传农民从参加新农合中获得的实惠,激发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截至2012年全镇共有62376人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100%。

2、保障有力,参合农民受益。上级部门在今年对补偿方案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受益水平。

3、方法改进,服务群众有新举措。新农合办针对提出的建议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得到了群众好评。如在为了方便患者就医,取消患者住院审批,不断简化手续;针对在缴费登记过程中,参合信息误差较大的情况,采取信息录入下基层,减少信息误差率等。

二、存在问题

1、镇卫生院的现状影响新农合工作的开展。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发展滞后,基础薄弱。一是基础设施不完善。我镇卫生院的床位紧,改扩建资金缺口大。二是医疗设备老化落后。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老化落后,抢救、外科、接生、化验等设备均不足,无法对病人及时做出全面诊断和治疗,难以满足群众就近就医的基本需求。三是卫技人才流失或匮乏。现有卫技人员学历、职称普遍较低,公开招考卫

技人员因待遇低、条件差无人应考,好的卫技人才留不住,卫生院面临人才匮乏的窘境,造成一些科室无法开展工作。

2、镇、村两级经费保障不足,工作繁重。由于新农合的基金缴费工作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而且涉及千家万户,需要镇村两级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和缴费。在日常的工作中,镇村两级也需大量解答农民在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加上农村情况复杂,有的农民不识字,有的证件名字登记错误等情况层出不穷,目前各项工作都依靠镇分管领导和村会计进行,每年用于新农合电脑录入、材料、干部下乡等经费以及村级用于缴费、通讯等费用大约62000元。

3、定点医疗机构在合理用药和规范管理上存在问题。在和群众座谈中,不少群众反映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做到合理和协商用药,存在使用非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开大方等现象。

三、几点建议

1、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监督体系。新农合工作的目标是扩展、创新、规范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安全快捷,通过对新农合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运作,确保最大多数农民受益。为了实现各项工作目标,要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三大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体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措施,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二是构建技术指导监督体系。以医疗专家为骨干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有效监管收费行为,切实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新农合住院患者和重症疾病患者费用的补偿,新农合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广泛的群众监督。落实村公示的责任单位和执行人,落实举报电话、信件的受理单位和责任人,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认真梳理,积极查办,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2、密切配合,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新农合工作需要各个部门明确职责,齐抓共管。镇政府要进一步完

善组织机构,制订监管方案,加强对农民参合资金的监管,做到及时上缴,严禁截留、挪用。要加强基金票据的管理,统一使用财政票据,落实本辖区公示制度,监督管理好我镇的新农合办和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应联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等,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特别要建立机制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控制使用目录外药品,有特殊病例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要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确保其知情权。

3、进一步改善基层卫生院医疗条件。基层卫生院直接面对农民,担负着广大农村群众就医的主要任务。加强基层卫生院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卫生院的医疗条件,是一个需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一是要加大对院房的改扩建和常规设备配置的力度,不断改善基层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二是要加强卫技人员教育培训,大专医学院校毕业生招收等力度,切实提高基层卫生院的医技力量。三是要制定清理长期请假外借的医技人员方案,及时核查在编人员,杜绝在编不在岗等各种现象。四是要进一步理顺镇卫生工作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搞活基层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只有为基层卫生院解决基础设施、设备紧缺、人才引进培养、机制体制等问题,才能使基层卫生院脱胎换骨,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

4、逐步提升,进一步提高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新农合工作由于起步晚、任务重,难免存在不尽人意的问题。要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和提升,不断提高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一要根据医疗市场的变化和疾病病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逐步扩大报销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二要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起付线和补助标准,使基金既不沉淀,也不透支,最大程度提高农民受益面。三要积极争取社会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患重大病又确实有困难的群众给予一定无偿专项救助,解决弱势群体在医疗上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四要考虑抽出一小部分资金,为参合群众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新农合制度的一项有益补充,进一步提高农民患重大病时的医

疗保障水平。

5、实事求是,逐步解决新农合工作中其他问题。新农合作为一项新的工作,处于不断摸索完善的过程,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许多问题受制于经费,解决起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逐步解决。要将这些情况和问题逐一排查,属于可以或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应尽量解决,如镇缺乏具体经办人员、新农合办缺乏工作用车等问题。属于条件还未成熟不能解决的,一旦条件成熟要优先解决,避免久拖不决,影响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伤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12年7月20日

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篇二

(试 行)

新农保业务经办内容很多,我在这里主要讲十个方面,分别为: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保险关系转移、新老农保衔接、待遇支付、注销登记、专用票据管理、记账、档案管理、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工作流程

1、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另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确定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参保人、村、乡、区各一份)。

2、村协办员工作:审查参保人相关资料后,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劳保所)审核。

3、乡劳保所工作: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于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上报区农保办。

(二)特殊情况处理

1、关于无户籍人员参保问题 本村原居民因各种原因无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人口普查无登记的,可综合参考其原户口性质、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承包土地等因素,经乡、村两级组织出具证明,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补办户籍后参保及享受待遇。

2、关于外出务工人员参保问题

具有我区农村户籍的外出务工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不愿参保的,需提供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手册、或者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备案。在外地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又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新农保的,今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中一个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3、关于参保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外出务工将身份证携带外地的,可凭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传真经当地村(社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办理新农保参保手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传真有困难的,以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证号(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后再补交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在校学生参保问题

年满16周岁、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在校学生不参加新农保。但目前部分到外地就读的学生(如部分大中专学生)户籍关系仍留在我区,此类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今后如户籍迁出我市或转为非农户籍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积累总 额迁往新参保地或相应社保经办机构。

二、保险费收缴

参保人缴费主要有两种方式:银行代收和现金收缴。在现阶段,我区新农保保费收缴暂实行现金收缴。

1、保险费的收缴。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及时缴纳保费。参保人缴纳保费后,村协办员应为缴款人开具新农保专用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交区备查,第二联交缴款人作为缴费凭证,第三联作为乡劳保所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需加盖收款人(村协办员)章、财务主管(乡劳保所负责人)章、收款单位(乡劳保所)章有效。填写《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村、乡、区各一份)。乡劳保所根据《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缮制《个人缴费汇总表》和《财政补贴汇总表》(各一式三份,乡留一份,报区两份),并将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录入个人账户明细表。

2、保险费的上解。村协办员收取的保险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农保办指定金融机构当地网点,存入商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缴款单位应注清“××乡××村”,便于对账。每月底前持专用票据记账凭证联及银行回单到乡劳保所结算,乡劳保所核对无误后,将银行回单复印一份交村协办员。村协办员、乡劳保所业务人员、指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每月对账一次。

3、签发缴费证。首次参保的,村协办员应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标准填写缴费证,报乡劳保所复核,经区农保办审核并轧钢印后由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缴款收据领回。

4、续缴保费。参保人应持本人缴费证续缴保费,村协办员收款并开具专用票据后,在缴费证相关栏目登记本次缴费记录并加 盖经办人条章。乡劳保所根据记账凭证联在个人账户明细表上录入续缴保费有关数据信息。

5、补缴和集体补助手续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

三、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劳保所。转入地乡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1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农保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转出地区农保办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入地农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四、新老农保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人员应办理老农保转入新农保手续。具体办 法为:

1、区农保办根据老农保相关档案,核算未满60周岁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已到领取年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并将相关信息制成电子档案送各乡劳保所。

2、乡劳保所通知参保人持新、老农保《缴费证》、《领取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乡劳保所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未领取待遇的,将原个人账户资金连本带息转入新农保,本息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明细表,并在新农保缴费证缴费记录栏登记盖章,收回老农保缴费证。到达领取年龄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为新农保个人缴费和老农保个人缴费总额之和。

4、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将原月领标准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标准,在新农保待遇领取证上变更月领标准并盖章,收回老农保领取证。

五、待遇支付

(一)工作流程

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全部参保缴费或本人自愿按标准缴纳相应保费的老人,可以按月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申报程序为:

1、参保人申请

参保人应于到达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 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初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参保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核对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根据审定后的相关资料填写《公示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在《公示名单》上签字、出具公示证明,加盖村委会、监委会公章,并于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劳保所。

3、乡复核 乡劳保所对村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根据信息系统生成《待遇领取通知单》一份、《××年××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和《发放汇总表》及电子档案,由乡镇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在每月15日前将相应表格、纸质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信息上报区农保办。

4、区审核发放 区农保办将符合条件的全区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员信息录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时系统根据身份证号自动检测参保人是否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录入审核结束待财政拨付资金到位后,将发放养老待遇纸质及电子档案于每月25日前送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5、生存认证 根据区农保办安排,乡劳保所每年组织一次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生存认证。领取人应按乡劳保所通知时间,自觉持本人领取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乡劳保所参加认证。对年老多病或行动不便的老人,乡劳保所工作人员要上门认证。愈期未参加认证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特殊情况处理

1、本月到达领取年龄,在当月5日前仍未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并办理基础养老金待遇申报手续的人,村协办员应通知其前来办理申报手续,申报的次月为其发放养老金,当月养老金一并补发。

2、对60周岁以上老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子女未参保缴费且老人已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应由乡镇政府申报后停发相关待遇。待本人或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或补缴保费后,方可为其发放养老待遇。停发期间基础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3、即将到达60周岁的人员,应在到龄前一月缴纳本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农保待遇。未缴纳本保险费的,从缴费后次月为其发放养老金。

六、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本人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与保险人关系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商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村(社区)于每月10号前将个人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乡劳保所,乡劳保所初审后于每月15号前上报区农保办。区农保办核准后,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将死亡待遇一次性发放至参保人养老待遇领取账户,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已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死亡后不能提供民政部门有效火化证明的,可以凭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 明,或村(社区)开具的经公示无疑义的死亡证明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七、专用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按商农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严格使用及管理新农保专用票据。

八、记账

乡级记新农保保费收入账。

(一)、会计科目

现金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金现金往来,收入记借方,支出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

保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村民所缴的养老保险金收入款项。收到时记贷方,转出时记借方。以村为单位下设明细科目。

上解保费

本科目核算乡镇年终养老保险金上解银行收入专户的累计总额,记借方。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保费收入”科目,记贷方。以村为单位下设明细科目。

2、会计凭证与帐簿

⑴、会计凭证:凭证是记帐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即收款收据、上解保费银行回执单)和记帐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⑵、帐簿:

a、总帐:按总帐科目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内容登记。b、明细帐: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按村记,明细到人。

3、核算实例

如:2010年10月28日陈塬办事处保费收入1000元。其中,王塬村保费收入300元(3人),西新村保费收入400元(2人),邵涧村保费收入300元(1人)。收到保费后记帐。

根据收款收据做收款凭证(填写借方科目是现金,时间是收款日期,收字第X号,摘要填“收XX村保费”,贷方总科目记“保费收入”,明细科目记“XX村”。准确的填入金额并合计,附件有几张写几张)

明细账(以村为记账单位)

王塬村保费收入明细账 科目:保费收入

摘要:收XXX等3人保费

收:300元(记贷方)

西新村、邵涧村与王塬村保费收入明细帐记法相同。

总账

科目:保费收入

摘要:收王塬村保费(3人)收:300元(记贷方)摘要:收西新村保费(2人)收:400元(记贷方)摘要:收邵涧村保费(1人)收:300元(记贷方)科目:现金 摘要:收王塬村保费(3人)收:300元(记借方)摘要:收西新村保费(2人)收:400元(记借方)摘要:收邵涧村保费(1人)收:300元(记借方)

2010年10月29日陈塬办事处,王塬村上解保费300元,西新村上解保费400元,邵涧村上解保费300元。根据银行回执单记帐:

明细账

科目:上解保费(以村为记账单位)

王塬村上解保费明细帐 摘要:上解保费

付:300元(记借方)

西新村、邵涧村与王塬村上解保费明细帐记法相同。(略)

根据上解保费明细帐做付款凭证。(填写贷方科目是现金,时间是最后一笔保费上解的日期,付字第X号,摘要填“上解xx村保险费”,借方总科目记“上解保费”,明细科目记“ XX村”。准确的填入金额并合计,后付上解保费银行回执单)。

总账

科目:保费收入

摘要:上解王塬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摘要:上解西新村保费 付:400(记借方)摘要:上解邵涧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科目:现金

摘要:上解王塬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摘要:上解西新村保费 付:400(记借方)摘要:上解邵涧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科目:上解保费

摘要:上解王塬村、西新村等3村保费

付:保险金1000元。(记借方)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保费收入”科目。

年终保费收入与上解保费相互转结,账目相互对冲平衡。(做转账凭证)

4、装订凭证

按收、付、转顺序,采取下对齐装订会计凭证,采用两孔一线方法在左下角装订,两边眼距约2厘米。系活头,装订好后用“T”白纸将前后装订线封存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档案管理

区农保办配备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 要求的技术设备,管理全区新农保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纸质档案。

乡劳保所负责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及时整理本级业务材料并归档

村(居)委员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十、公示及举报受理

区农保办每年应会同乡劳保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

领取人死亡,其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区农保办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区农保办办公地址:商洛市商州区东新路3号区养老经办中心院内三楼

咨询及举报电话:0914-2321468 业务联系QQ号:284428640(王立峰)36579444(赵 艳)

请乡劳保所安排专入加入群,负责新农保上下信息联络工作,新加入人员请更改群名片,注明乡镇办事处名称。

3.1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实施方案 篇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将于20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参保登记程序、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方面规范了参保业务。

该规范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内容、时间、调查摸底内容以及参保登记程序5个方面规范了参保登记业务;从信息变更的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3个方面规范了信息变更业务;从参保人员缴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及集体补助3个方面规范了保费收缴业务;从个人账户记录、支付及结算3个方面规范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

该规范还从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发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停止支付及恢复支付5个方面规范了待遇支付业务;从所需材料、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理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从所需材料、服务流程、审核与关系终止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四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未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农村住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介入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治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元,参保单元治理挂号手续,初次参保时应填写《介入养老保障(险)单元挂号表》。2、切合参保前提的职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打点处事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认真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夫根基养老保险参保职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贰言的职员填写《农夫根基养老保险参保职员根基环境挂号表》(以下简称”《挂号表》“);参保职员若为现已武士或退伍武士,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夫根基养老保险服役士兵当局补贴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打点处事所。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农村有户籍的晚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验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不消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其切合参保前提的后世该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数不敷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应承补缴,累计缴费不高出15年;距领取年数高出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域,凡已介入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调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本养老金;对已介入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小我私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小我私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尺度继承缴费,待切合划定前提时享受响应报酬。

3、新农保缴费尺度

介入新农保的农村住民该当按划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尺度今朝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处所可以按照现实环境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度依据农村住民人均纯收入增添等环境当令调解缴费档次。

4、新农调养老金怎样计发

养老金有两个部门构成,一是基本养老金领取额,二是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尺度为每人每月 55 元。处所当局可以按照现实环境进步基本养老金尺度,对付恒久缴费的农村住民,可恰当加发基本养老金,进步和加发部门的资金由处所当局支出。

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尺度为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沟通)。参保人衰亡,小我私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当局津贴外,可以依法担任;当局津贴余额用于继承付出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离退休年数不敷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凭证划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验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数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别离实施差异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厥后世参保,均可享受根基养老金;年数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住民,缴费不敷15年的,可按现实年限缴费,也可采纳一次性补交保费的步伐,最多不高出所差年限,处所财务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可否担任

按照我国《担任法》的划定,遗产包罗国民的正当收入,国民的衡宇和糊口用品,国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国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保藏,法令应承国民拥有的出产资料,国民常识产权中的工业权力以及法令划定可以担任的其他正当工业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国民的遗产举办担任的。但分为两种环境:假如养老保险条约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假如条约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担任人取得。

担任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环境: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时代身亡的。投保人小我私人交纳所有保险费退给其法定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时代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限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敷10年身亡者,其小我私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小我私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担任人;无担任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打点机构的有关划定付出其丧葬用度。因此后世有权力担任领取其怙恃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怙恃的遗产由厥后世担任的。

5.1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实施方案 篇五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保护农村居民健康,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徐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的健康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审计新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计划及配套政策;

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集、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审批、兑现报销款项,定期公布资金支、余情况,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新城区内农村居民(含办事处企业职工、中小学在校生、个体户);

二、在潘塘务工经商、持有暂住户证的外地居民。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凡参保的农户每位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中途不退保。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有按本办法享受医药费补偿的权利;

(二)对合作医疗具备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

(三)有权接受组织实施者开展的免费健康体检、咨询、教育服务;

(四)享有其他有关权利。

二、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合作医疗管理,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依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九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部分原则上由合管办负责收缴,财政、卫生、地税、工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取个人资金时要签定合作医疗合同,使参保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潘塘办事处为每个参保者每年各交纳5元;

三、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新城区每个参保者每年补助10元;

四、农村集体投入及社会个人捐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适度承担大病、重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先缴费、后享受,现金就诊,凭发票报销;

二、合作医疗参保者,个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就近就诊,遇到特殊情况,事前或事后应向合管办报告,合理者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凭办事处(镇)级以上卫生院病历、出院证明、原始正式发票和参保卡,方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医药费;

五、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费用按费用多少分级按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潘塘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诊者,可在5%范围内给予报销。

(二)住院者按下列比例予以报销: 1001-2000元报销20%; 2001-3000元报销25%; 3001-4000元报销30%; 4001-5000元报销35%; 5001-10000元报销40%; 10001-20000元报销45%;

20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一、节育、生育(计划内生育剖腹产除外);

二、矫形、整容、疗养、康复治疗;

三、在私人诊所或未经许可的社会医疗机构支出的费用;

四、自行采购的药品;

五、服毒、酗酒、自杀、性病等人为事故所致的费用;

六、医疗纠纷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七、自行购药和特殊医疗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属于合作医疗支出范围的费用;

八、合管会按有关规定认为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经费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合管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兑现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每月公布一次,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障性资金,事关农民生命健康。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资金要储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购买国债,不得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任何行政性、事业性支出,也不能借支给任何人、任何单位。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收回全部钱款;

二、当年内取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在建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合管办应加强内部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农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最好在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因此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得到批准之后,其报销比例肯定会比参保地低得多。

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85%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6.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篇六

一、参保信息登记流程

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导出数据和村级联络员采集信息进行核对、修改和确认,将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缴费的人员信息录入到新农保单机版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后报送至县新农保中心。区新农保中心对信息核对无误的人员确认参保,导入新农保系统,并向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反馈参保登记情况。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

县新农保中心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由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村级联络员采取批量参保办理缴费手续。实行批量参保缴费的,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每月汇总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批量缴费登记表》报区新农保中心。区新农保中心生成《批量缴费申报单》,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镇凭《申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将缴费回执单交区新农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三、个人账户信息修改流程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础信息、记账信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对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修改。

受理: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并审查村级联络员或参保人员提交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修改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⑴、修改系统中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住址等,须提供公安部门的变更凭证;

⑵、修改个人账户记账信息,须提供基金转移单或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审核: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每月定期将信息修改情况整理汇总,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修改汇总表》报送县新农保中心进行审核。

修改:县新农保中心将经批准修改的信息项目录入信息系统,并由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修改情况反馈申请人。

四、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流程

申报登记:村级联络员每月收集本村人员异动情况,填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保险关系名册》月底前上报县新农保中心。

终止保险关系,核定返还金额:县新农保中心根据《终止保险关系名册》终止保险关系,同时核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核定返还个人账户金额。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流程待国家出台新农保关系转移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新 篇七

1、年满60周岁的老人的所有子女都需要参保后才可领取养老金吗?

答:是,60周岁以上的老人的子女除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外均应参加新农保;出嫁女儿按户口迁移情况进行参保;非农业户口的子女未参加职工保险的也应参加新农保。

2、农村低保人群需参保吗?如何参保?

答:新农保和农村低保户不冲突,年满60周岁的依法领取养老金,不到60周岁的依法缴纳保险费,五保户由所在乡镇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保险费。

3、参保人参保期间死亡的怎么办?

答: 参保人参保期间死亡的可由其子女继承其个人缴费部分保险金,领取人刚到年龄刚领取到养老金死亡的,其个人剩余帐户退还其家人。

4、参保人能一次性缴足15年保险金后不再续交吗?

答:参保人可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后不再交费(往前补缴的政府不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60周岁领钱,但参保人不可从现有的年龄往后补缴。如王某今年40周岁,他能往40岁以前补缴,但不能往40岁以后一次性预交。

5、对以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政策怎么规定的?

答: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帐户,到达领取年龄时分段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

6、残疾人在办理保险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1—2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可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7、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是否还能参加新农保?

答:不能,除商业保险外,参保人只可办理一种保险,不可同时享受两种保险待遇。

8、60岁以上老人的子女是否可按照老人户口本上的人数缴费?

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八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宝山区关于实施<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农村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年龄

第三条 保险对象:本镇农村户籍的各业劳动者(包括务农、务工、联营企业农方职工、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列编的干部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劳动者);在本镇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者。(其中企事业单位由人事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交流中引进的各类技术人员和征地劳动力已依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或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除外)。

本镇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户口迁入者应参加或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刑释解教回籍者,应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家庭中无成员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包括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户)的,属于纯农户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征地后已参加“城保”或“镇保”者,应停止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第四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正常经济收入为前提,一般18周岁起投保。

凡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单位有按照细则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年满18周岁且有正常收入的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 保险金的筹集

第五条 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镇、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按镇上一劳均收入的5%缴纳。

第六条 集体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镇、村企事业单位按上一计税工资总额的15%缴纳。

第七条 养老保险金可以预交或补缴。对个人补交、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一、凡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2月1日)实施之日;务农人员不满45周岁,务工人员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经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

二、对于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实施之日,年龄已超出规定范围的人员,未连续缴费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

三、因离职或单位关闭而缴费不满15年或不能连续缴费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本人应补缴。

四、对于原一次性趸缴的,按缴费之时起本镇历年的缴费标准折算,不足部分按规定补足。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一、镇、村企事业单位可分半年和全年缴费,但当年保险费必须在年底之前缴清。

农、副从业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筹集,在年底前交镇农保所,集体缴纳部分从公积金、公益金中列支。

二、义务兵在服役期应由挂职单位(或民政办)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在本人优待金中支付。因公致伤、致残者由单位或民政办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亏损、停产单位需缓缴或停缴养老保险费,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镇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经批准才能缓缴或停缴。缓缴或停缴单位在恢复生产赢利后进行补缴,补缴时本息并缴。

四、关、并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在固定资产变卖或转并后,由主管单位或受并单位优先划缴镇农保所。

五、企事业单位中的残疾职工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贫困户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从扶贫基金中列支。

六、外出劳务人员,由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筹集和缴纳。

七、离岗待退人员继续缴费至法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办法与在职职工相同。

八、纳税单位集体部分缴费在税前列支;非纳税单位、免税单位集体部分缴费在税利中列支,镇属事业单位在镇财政中列支。

第十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养老金的缴纳办法,分别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缴纳的养老金每年不低于40%直接记入投保者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筹原则,凡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得享受集体的一切养老待遇。

在镇、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和居民,如若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可按当年集体缴费标准补贴给个人。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三条 镇、村企事业单位投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农、副业从业投保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镇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联营企业、股份制单位等)的养老职工到原工作领取养老金。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从业养老人员都到户籍所在村领取养老金。镇农保所按标准划拨单位。在各种条件成熟以后由镇农保所直接发放。

第十四条 养老金给付标准:由底数+合作养老保险投保折合金额+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者个人名下的集体补贴与个人投保的保险金本息积累总额核定。

底数:每月90元,南片各村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农副业从业人员从2004年1月起每月35元,如以后按镇统一标准缴费和记帐,则每年增加10元,直至达到累计90元。

农村合作养老保险投保折合金额:缴费1年折合每月2元,缴费2年折合4元,依此类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者个人名下的集体补贴与个人投保的保险金本息积累总额核定月养老金由区农保中心根据市规定的给付率测定。

一、离岗待退者,养老保险应继续投保到本细则规定的退休年龄。本细则规定退休年龄前的离岗待退费支出由单位自理。从2004年1月起,南片停止离岗待退费的审批,离岗待退费月标准按政府有关文件发放。征地养老人员离岗待退费发至法定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

二、应投保而迟投保的,或中途停缴而不补缴者(包括个人缴纳而集体补贴不缴纳者),养老金的给付按记入个人帐户中的集体补贴与个人缴费的本息总额核定,不享受底数,或底数按比例确定。

三、应缴满15年而未缴满15年,且不补缴者,一次性发放养老金。

四、各、村企事业单位、农副业从业人员底数加集体补贴部分核定的养老金低于村原养老金的标准,则由所在村补足。

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未养老的劳动者,凡要享受集体养老待遇的,必须缴齐自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历年的养老保险金,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至本细则规定的养老年龄;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者,集体养老保险一概不得享受。

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按市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养老后被判刑、劳教的人员停发养老金,刑释解教后可继续领取。

第十六条 已养老的征地养老人员在其领取征地养老生活费的当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返回给个人。

第十七条 投保者在投保期内死亡,可退回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本息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终身享受,领取不足10年死亡者,个人部分养老金余额可返回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死亡者,不再有余额退还。

第十九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金或领取养老金者,死亡后给予一定丧葬费。

第五章 转保与退保

第二十条 投保人户籍变动,由镇养老保险管理所将其保险关系及投保金额转入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个人交纳的保险金本息退还给投保者。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因征地而成为征地养老人员的应退保。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因征地参加“城保”或“镇保”的可退保,其个人投保额的本息退还给投保者,如市文件有新规定,则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 承办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全镇养老保险事业的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基金的运营。委员会由镇政府主管领导、财经办、事业办、工青妇负责人组成,养老保险金受财政监督,接受区、市的审计和财务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镇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镇企事业单位、各村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养老保险工作,并确定代办员,办理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二十七条 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镇财政托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本镇南北二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法令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规定、法令执行。

9.1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实施方案 篇九

为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农村居民可衔接转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户籍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在川府发〔2009〕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5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6个缴费档次,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川府发〔2009〕35号第六条规定的农村居民,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的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川府发〔2009〕35号第三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2、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养老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川府发〔2009〕35号第六条规定不缴费农村居民,从其符合参保条件子女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

(二)鼓励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础养老金加账户养老金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三)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缴费后,到达领取养老金规定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年限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础养老金加账户养老金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四)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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