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须知

2024-10-0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须知(精选10篇)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须知 篇一

办理治安许可证须知

一、公共场所管理的范围:

1.饮食服务场所:是指咖啡馆、酒吧、茶室、浴室、酒菜 馆(店)。

2.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是指影剧院、对外经营的礼堂 录像放映、俱乐部、游乐场、游泳池、溜冰场、市场、展览馆 游艺场、音乐厅、舞厅、歌厅、卡拉OK、音乐茶座、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中心、体育场(馆)、武术馆、台球、康 乐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场所。

3.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是指出售门票的公园、风景游览 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开放的寺庙。

4.有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所: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 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 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5.美容、发廊、按摩业场所。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二、程序和申领要求

申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并如实 填写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准备以 下申请材料和手续。

1.要求申领《治安许可证》的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负责人任命书,承包经营的 须有治安责任明确的承包协议,个私企业应有乡镇政府(街道)同意开设的证明。

3.从业人员、保安人员花名册,本乡镇以外的暂住人口须 出具《暂住证》复印件。

4.场所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的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

5.房屋租赁登记证、私房出租治安许可证复印件及租房协 议或房产权证复印件,场所面积、布局平面图,配置灭火机的 发票复印件。

6.治安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书面材料和公共场所治安责 任书。

7.开设文化娱乐场所须先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录 像放映证》,洗浴业应经劳动部门锅炉质量检测合格盖章后方 可受理。

8.下列场所在核发《治安许可证》前,均须消防部门审核 同意签署意见:景剧院、对外经营的礼堂、体育馆、舞厅、歌 厅、卡拉OK厅、音乐(厅)茶室、俱乐部、文化宫、录像放映 厅。

三、审批时间 1.申报材料齐全、各项手续完备、场所验收合格、符合开 办条件,市公安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发证等程序.公共场所领取《治安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公共场所减少经营项目或变更法人代表、经营场所的,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变更手续,公共 场所增加经营项目的,应重新申领《治安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治安许可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每证收取年审费5元

2.上海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须知! 篇二

随着监管部门对互联万视听服务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网络视听许可证也越来越凸显他的作用了,但是拥有网络视听许可证的企业却是不多。那么上海网络视听许可证是如何办理的呢? 据了解,战旗TV、映客、YY/虎牙TV、六间房、Live、板栗、央视国际这几家直播平台持有视听许可证,而斗鱼TV、熊猫TV、花椒直播、龙珠直播、全民TV、陌陌、猫空这几家直播平台并未在网站底部公示视听许可证。

目前腾讯、爱奇艺、芒果TV等大型视频网站也都取得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上海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需要企业满意两大条件:

1、必须是国有控股单位或者国有企业。

2、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在1000万以上,而且是实缴的。

获取网络视听许可证有两种方法:一是引进国有资本后申请。二是收购网络视听许可证。如果直播平台没有并购预算,也没有具备国有资质的话,还有另一条路可走,就是可以暂且放弃申请视听许可证,申请文网文和ICP许可证,并增补文网文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表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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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须知根据 篇三

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须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可选择向市或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须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许可程序

一、受理条件:

(一)新申请办证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书(包括投资金额、经营面积、人员数量、企业性质等单位基本情况,周围环境条件的说明,申请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具体项目)、资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2、法人代表/负责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经营场所(包括仓库)产权或租赁合同;

6、餐饮服务管理组织名单;

7、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餐饮服务检查考核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采购索证制度,餐饮用具、容器、设备及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面食及凉菜制作管理制度、配餐管理制度、裱花及烧烤制作管理制度、学校食堂留样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8、项目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布局、各功能分区平面图),平面布局图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分区名称;

9、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数量、配置位置图),或消毒设备清单;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健康证号,发证日期)

11、餐饮服务场所杀虫灭鼠计划或合同;

12、合格的餐具检测报告;

13、环境卫生评价报告书;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换证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书、资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即从业人员花名册(内容同上);

4、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原件;

5、餐具检测报告(一年至少两次);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结构代码复印件;注:餐饮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后的相关资料。

(三)变更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书、资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2、《许可项目变更申请登记表》;

3、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注:地址变更的,应按“新申请办证”程序进行申请办理(申报材料原已提交过且未变动,不需重复提交)。

(四)补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报告书、资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2、原证作废公告(媒体公开)。

(五)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4、《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前提前30天书面提

出申请办理换证;

5、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我所卫生监督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材料。受理标准: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于收到材料当日予以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由卫生许可科受理人员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核标准:1.《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5,1999, 1992, 1997)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5、《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手册》;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书面材料和现场监督情况核对审查标准,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复核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选址和生产用房按标准进行审核,填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意见书。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此期间申办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整改完提交整改报告及验收申请书,监督员接到整改报告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核,经监督员复验,合格者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仍不符合者,依据两次“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作出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资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核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审定人。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核人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

五、核发工作标准:

1、经同意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须知 篇四

员配备,办理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自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事请找133***1955***74***06 0731-88**71**8808刘老师 扣扣188**727**206(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测与测量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等。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并提供实物购臵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6、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

7、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建筑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不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1:1配备;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同时持有安全员岗位证,并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不予认可。跨专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工、建筑用场内机械驾驶九种类别。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和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企业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缴纳保险费票据等有效证明文件。

1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合格证明。

企业应提供设备、机具清单及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的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3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必须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从事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出具的评价合格报告方为有效。

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及施工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篇五

目录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页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页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页

1.2.四、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应不少于2年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供办公设施清单(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页

1.2.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页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页

1.2.其中: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仅限于第一次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

七、经营情况以及上财务审计报告………()页

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页

1.2.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页

十、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页

1.2.十一、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页

1.2.十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页

十三、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页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篇六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近年来,很多经营劳动派遣业务的公司逐渐兴起。一方面是迎合劳动市场的需求,一方面是满足雇佣方的需要。当申请人的条件符合规定的条件时,相关机关就会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准许。那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就让律伴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申请人(公司名称):XXXX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XX村(XXXX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你公司于 201X年 XX月 XX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201300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期限三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X年XX月 XX日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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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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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介绍。根据小编的了解,对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除了具体的内容会有所差别之外,大部分的格式都是如文中所介绍的一样,相差无几。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参照小编整理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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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7.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篇七

粤人社函[2013]2365号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参考使用: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人。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下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以下简称66号《通知》)附件4,)一式两份。

2.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5)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6)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二)初审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

1.按照初审条件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见附件2)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科(处、股室)领导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同时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科(处、股室)负责人复审。

(四)时限要求: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主管科(处、股室)负责人。

(二)复审条件:同初审条件。

(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签名后,报局领导。

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签名后,报局领导。

(四)时限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领导。

(二)审定条件:同初审条件。

(三)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条件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7)、告知程序。

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8)、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许可决定的印制和告知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要求: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存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保存。

六、延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公布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须知 篇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问题答问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为贯彻落实法律要求,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主要负责同志。

问: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为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有必要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部制定了实施办法。在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我们多次召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关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的意见。4月中旬,将实施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并积极吸收合理建议的基础上,6月14日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该实施办法,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实施办法主要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权是如何划分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实施办法没有对地方人社部门的许可管辖分工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将其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问: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问: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实施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受理决定、审查期限、许可决定与告知、变更与延续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受理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审查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在变更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改变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延续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如何加强劳务派遣监管?

答: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是实施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规范劳务派遣不仅要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更重要的是要对其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监督。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如何保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答:为依法规范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权责统一,就是要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行政许可机关是日常监管的责任人,要负责到底。公开公正,就是要做到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等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优质高效,就是要以服务对象为本,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让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满意。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问: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答:实施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即: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问: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答:实施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问: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答: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问:无证经营、违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

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问: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工作?

9.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篇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受托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事项:办理北京xxxxxx设立有关事项

委托权限:(注:具体委托权限由委托人视情况决定,并在方框内画勾)

√□ 代为提交、更正、补充申请材料;

√□ 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 代为接受行政审批机关有关本许可事项的询问并予以答复;

√□ 代为行使、履行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书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结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10.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须知 篇十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河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郑州市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接生、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三、办证条件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接生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郑州市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郑州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程序

(一)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接生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郑州市卫生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同时须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郑州市卫生局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初

www.tb66.net

www.tb66.net 审,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1、将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意见一并提交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对考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并进行登记。

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工本费10元/证(含副本)

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2001〕73号文

六、承办人:郑州市卫生局基妇处

七、监督机关:郑州市卫生局法规处

八、监督电话:0371—6717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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