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执行申请书

2024-10-16

交叉执行申请书(精选12篇)

1.交叉执行申请书 篇一

异议人(案外人):姓名(张三),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明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申请执行人:姓名(张三),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明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执行人:姓名(李四),女(或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异议请求事项:(有几项写几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具体情况因案而异,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贵院在执行(****)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须财产,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案外人):

×年×月×日

异议申请人(案外)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争议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3.本案执行裁定书。

4.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交叉执行申请书 篇二

法院作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实际上是由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之后, 经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认为有法定情形而引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274条和第63条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作出了规定, 具体来说要经过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以及裁定这三个阶段。虽然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统一了不予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理由与撤销裁决的理由, 但是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这两个阶段如何进行却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 这不可谓是仲裁不予执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一) 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启动采取的是“不告不理”态度, 即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当事人而非法院, 除非仲裁的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 法院才依职权启动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 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但是被申请执行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形式申请以及申请的期限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1. 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

我国法律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是以口头提出还是以书面提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出现, 但是在实践中两种情况都存在。①

笔者认为, 这不符合法理学的精神。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所需缴纳的费用, 如果再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那么在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之后, 被申请执行人就会随意站出来口头异议, 此时申请执行仲裁的申请人的债权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 影响了司法效率。

2. 申请的期限

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没有规定。这意味着被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后任何时间段内都可以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

笔者认为这既违背了仲裁法的效率原则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债权安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仲裁的效率, 但是如果不限制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就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处于悬空状态。此外, 在仲裁中提起不予执行申请的一般都是债务人, 如果不限制债务人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期限, 那么债务人就会在债权人提起执行申请之后的任意时间段提起不予执行申请, 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无疑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 法院的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后, 法院应当先中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然后组成合议庭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仲裁裁决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理由。审查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关键, 关乎着仲裁裁决能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及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权内容能否实现。但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查的启动和法院审查的方式均没有做出较完善的规定, 影响了法院审查工作的可信度。

1. 法院审查的启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既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又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来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63条规定, 仲裁裁决在有法律规定的有六种情形时, 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证据, 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外,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 法院可以对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进行审查。

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 由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法院审查的情况不存在问题。但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审查的情况下, 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但是当事人却不能够以该理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笔者认为虽然普通人并不能像法官一样能对公共利益较好的作出限定, 但是硬性地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提出申请, 既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又不利于保护被申请人执行人的利益。

2. 审查部门

《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实践中不少中级人民法院将仲裁案件指令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②

3. 审查方式

针对不予执行的审查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63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审查的方式没有规定是以书面审理还是以听证方式审查。

二、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审查的完善建议

(一) 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虽然针对仲裁中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和申请期限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各法院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一审的相关规定。

1. 申请形式

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中针对起诉的规定即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只有在被申请执行人无书写能力时才能口头申请, 并且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缴纳一定的申请费。

2. 申请期限

我国法律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并没有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样规定为6个月,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上诉的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此, 我们可以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 并且该期限为不变期限。

在申请期限、申请形式和申请费用都做强行规定的情况下, 被申请执行人才能不随意申请不予执行从而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二) 法院的审查

首先针对审查启动中的法院依职权审查方面, 虽然各国均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但是笔者认为, 这样的规定过于僵硬化。我们可以适度的放开该方面的规定, 比如可以规定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同时由于很难详细列明哪些是明显违反公共利益并且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该漏洞随意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 我们也可以同时规定, 在被申请执行人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时, 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 针对审查部门, 笔者认为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因为有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 若将此类案件不予执行的审查交予中级人民法院, 那么如果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再次交给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在这期间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并且随着法官水平能力的提升, 有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可以进行审查的。但同时也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将审查工作交予基层人民法院而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水平有所怀疑的话, 我们应允许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中级法院进行审查。

最后, 针对审查形式, 我们应采取书面审查为主且也应规定类似于审判开庭程序的听证程序。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在不予执行的审查过程中不应引入听证程序以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③但笔者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有利于对审查的监督, 同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允许听证, 那么法院可以不进行听证程序。

三、总结

虽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仲裁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 但是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完善对被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形式和申请期限的规定, 同时对法院审查工作的程序性问题加以补充, 只有对被申请执行人、法院同时做出限制性规定才能更好的执行仲裁裁决, 保证仲裁事业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玲.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乔欣.和谐文化理念视角下的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1.

[3]宋连斌.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 (2013) [J].北京仲裁, 2013 (83) .

[4]黄亚英.论商事仲裁的十大优点和特点[J].暨南大学学报, 2013 (4) .

3.交叉执行申请书 篇三

妻子于2003年初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她就擅自租了房子搬出去住,说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一年多的“光棍”熬得我如饥似渴,找上门去哄、去求,她硬是不动“凡心”,想找条别的途径解决问题又怕以后背个“有过错”。无奈时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却被驳回,丈夫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就不予支持?既然如此,所谓的“配偶权”又在哪里呢?

王平

王平朋友:

新《婚姻法》的确规定了配偶权。配偶权是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权、同居权、生活互助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业权、生育权等项内容的综合权利。仅仅因为报纸披露的个别案例不合心思就对配偶权的存在提出质疑,这种观点未免偏激。

事实上,法律只是明文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却没有明文规定妻子与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同居。不仅如此,《婚姻法》还明文规定,夫妻因感情破裂或分居满2年的应准予离婚。据此亦可推论,分居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如果强制性地要求夫妻必须同居,实质上是对夫妻人身自由的侵犯。

一般说来,夫妻中的一方要求分居大都事出有因,说白了就是夫妻感情上出了问题,婚姻面临危机。拿你来说,你妻子与你分居的目的不就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吗?这种情况下,法院驳回要求妻子履行同居义务的强制执行申请,难道有什么不对?

4.交叉执行申请书 篇四

申 请 人:

所住地:

电话:

被执行人:

所住地:

电话: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经***市***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书,现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抚养费,共计***个月***元。

2、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经贵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从未按生效判决付给申请人一分抚养费,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如下: *******

此致

5.执行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 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即:

1、解除XXX与北京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XX月XX日签订的《消费分期付款合同》;

2、由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XXX车款288000元;

3、被申请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金(如果有),即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万元;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XXXXXX高 1

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三年月日

6.执行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 X X,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三方村10组20号

被申请人:X X X,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雷坝村八组228号

申请执行依据: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清白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2742.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2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已作出判决((2014)清白民初字第143号),其判决内容如下:被告X X X向原告X X X支付2013年7月至10月的劳务报酬共计2742.30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 X X负担(被告X X X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29日生效)十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 X X

2014年2月10日

附:一审生效判决书。说明:

7.交叉执行申请书 篇七

执行立案没多久,童兰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明芳发现,童兰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明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童兰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

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明芳申请执行童兰一案”的被执行人为童兰的父母。由于童兰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童兰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童兰房产的方式为明芳成功执结了1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评析]根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童兰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童兰的遗产,明芳即可以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据此,明芳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童兰死亡后实现债权。

8.执行申请书 篇八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xx年x月x日送达生效,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xxx与xxx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xxx诉称xxx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xxx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xxx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xxx举借如此巨额债务。xxx向xxx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xxx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xxx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xxx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xxx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xxx提供的用来证明xxx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xxx与xxx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xx志杰用以胁迫xxx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xxx主动给xx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xxx对xxx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xxx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xxx与x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xxx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xxx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9.终结执行申请书 篇九

Xxx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律师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萦东花园9-3-202 现就本人在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向贵院提出终结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人于2014年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2014)x西法执字第xx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给付申请人x万元。鉴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人特向贵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

此致

申请人:xxx

代理人:

10.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十

异议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 负责人:岳鹰

职务:行长

被异议申请人:张松兴

异议事项:解除对(2015)深龙法执字第3263号案中林茂镇账户的查封、划款

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与林茂镇、黄少云签订一份《个人授信协议》(8***8),约定:申请人向林茂镇、黄少云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0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林茂镇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公园大地花园五期37栋A座1602的房产作为抵押,上述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申请人与林茂镇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林茂镇愿意用自己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一笔金额60万、五年期定期存单作为作为质物出质给原告。由于该存折账户已经质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权申请划款。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2015)深龙法执字第3263号涉及的林茂镇账户是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账户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1.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一

申请执行人:姓名,民族,生日,住(身份证上地址即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姓名,民族,生日,住(身份证上地址即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省**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及利息(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元;

四、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年*月*日作出了(****)**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现在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12.执行申请书 篇十二

被申请人:xxxx镇煤矿,联系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矿长,电话:xxxxxxx

被执行人:xx,男 ,汉族,联系方式:xxxxxxx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 10 月 30 日作出 (xx) 渝北法民初第 5960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 288705 元 ;

2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 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3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xx年 10 月 30 日作出 (xx) 渝 北法民初第 5960 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 二、由原告 ( 被申请人 )xx市xx区xx镇煤矿给付被告 ( 申请人 ) 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4650 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6950 元、伤残津贴 31185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1550 元、生活津贴 2478 元、交通费 200 元、鉴定检查费 1027 元,合计 388705 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 XX 年 11 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 270000 元,此款在 XX 年 3 月前付 100000 元,其余 170000 元从 XX 年 4 月起每月给付 5000 元, XX 年 12 月前全部付 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 100000 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 5000 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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