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DOC(共3篇)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DOC 篇一
会计基础规范
第一章 会计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一条 根据业务需要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和专(兼)职会计辅导员。柜员岗位配置应达到《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最低要求,柜员复核制的兼岗人员应做到内控严密,相互制约。第二条 会计主管或主管柜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专业职称。对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和业务处理程序、会计管理知识熟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第三条 会计主管确认工作程序、管理应符合要求,账务柜员管理应实行异地交流或轮岗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第二章 柜员与柜员卡管理
第五条 营业机构应根据业务量、人员等情况合理设置每个柜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和交易权限。柜员复核制机构中每一柜组应设置一个现金和凭证尾箱。
第六条 柜员实行一人一卡,柜员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做到人走卡收,严禁由他人代保管和一人多卡、一卡多人操作业务。
第七条 柜员卡密码设置做到不定期更换,柜员在办理业务输入密码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柜员增加或调动由行、社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交接手续,柜员代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柜员岗位变动,继续使用原柜员代号,卡随人走。柜员卡遗失、毁损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柜员因事、病假等原因,应办理交接手续。柜员离职、退休等原因应及时向行、社会计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柜员卡。
第十条 超过交易限额级别实行逐级授权,授权时各级柜员须亲自操作,不得将柜员卡和密码授予他人代为操作。第三章 会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规定。
第十二条 按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各项业务做到及时处理,准确核算。第十三条 执行柜员管理制度,做到双人签到。执行柜员复核制网点应实行钱账分管和钱、账、证、表复核签章制度,双人临柜。
第十四条 柜员临时离岗,应向系统做临时签退,营业终了,须向系统做正式签退,严禁不做签退擅自离开操作终端。
第十五条 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取款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内外账务,定期换人核对。
第十六条 按《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暂行)》规定打印系统内各种信息文件。
第十七条 会计事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柜员)变动、短期离岗均应办理交接,交接手续清楚。移交内容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磁带、档案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执行存款实名制,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账户。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会计资料格式必须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正确使用会计凭证,凭证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第二十二条 认真审查会计凭证。主要内容:(1)内部凭证不得由外部人员填写;(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名盖章;(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严格执行“三签”制度;(4)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记账凭证之后,收回时,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保管应在凭证上批注或用复印件作为附件。(6)凭证书写错误,更正应符合有关规定;(7)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基本内容应一致;(8)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相应内容。(9)使用碳素墨水填写凭证。(10)纳税范围内商品以收据或领款单代替发票(原始凭证)。(11)其他应正确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传递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制度另有规定除外)。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编列传票总号,填写封面,登记并加盖有关名章、入档保管。凭证装订按顺序整理,按日装订,业务量大的可同日多本装订。装订应先表内后表外,以科目顺序先后排列,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他代本借、他代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排列。科目日结单、附件、封面、封底、封条、编号、签章等齐全。第二十五条 签发支票使用碳素墨水,凭印支取,折角验印。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账务处理做到“五无”。即:账务无积压;结算(联行)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第二十七条 账务核算达到“六相符”。即按: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和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十八条 遵守记账规则,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错账冲正方式更正错账。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即:开销户、会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查库、会计档案、会计档案调阅、销毁、出纳差错、错账冲正、授权、印押机保管使用、守库、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内勤主任工作日志、查询查复、收发联行信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挂失、抵质押物品、会计出纳检查辅导、现金库存、业务学习、计算机工作日志、密码更换(不登记密码)、抵债资产、假币收缴等。
第三十条 账簿按时装订,印章齐全,登记入库保管。第六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会计报表,并做到及时编报,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印章齐全。
第三十二条 季报、年报和财务分析要有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各种报表装订整齐,加盖有关印章,并登记入档保管。日计表按月,其它报表按年,做到分类分期限编号,排列有序,填写目录,内容完整,加封牢固,装订整齐,及时登记。第七章 现金业务与库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收付要依据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做到一笔一清。
第三十五条 柜员在上交尾箱现金和日结前,应碰库核对,做到账款相符。营业终了,所有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扫数入库。
第三十六条 坚持双人管库,钥匙分管,同进同出库房。库房、保险柜装备双套锁,钥匙分管,副钥匙加封后交行、社总部保管。
第三十七条 坚持双人守库,遵守守库员守则,建立守库登记簿。第三十八条 坚持双人押运,遵守押运员守则,符合押运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票币整点及时准确,柜员错款按规定处理,无空库、白条或实物抵库现象。
第四十条 业务周转金实行审批和限额管理,超限额应及时送交。
第四十一条 坚持查库制度,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定期或不定期查库,做好查库记录。查库内容包括:(1)清点库存及尾箱现金和表外或有资产等实物是否账款(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现象;(2)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3)库房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并处于安全警戒状态;(4)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5)库款摆列是否整洁,是否有违反制度规定;(6)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守库是否执行;(7)是否做到当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过限额(包括尾箱限额,库存限额)。(8)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入库保管的现金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出入库要填制、打印出入库票。第四十三条 库房安全设施符合《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坚持2名以上具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业务人员当面收缴假币,收缴的假币用蓝印泥加盖“假币”字样,并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和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积极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第四十六条 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开立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等资料,按规定与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应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进行填报。第八章 联行结算业务
第四十七条 认真执行结算原则,严格遵守结算纪律。(1)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2)汇入行、社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3)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4)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5)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6)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单;(7)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8)随意压缩业务范围,无故拒绝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9)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10)未按照通存通兑业务的处理手续正确处理存款、取款和销户业务。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及时进行往来对账,查清未达。存放资金往来账要换人逐笔勾对,及时核对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资金账户,定期核对行(社)内往来账。第四十九条 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查询查复及时认真,收到他机构查询时,应于当日查复,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第五十条 柜面人员受理结算业务,坚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大额款项要进行审查,逐级授权。
第九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印章、密押(机)、压数机按规定分别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应注明启用、领用、停用、销毁日期和使用情况。第五十二条 印、押(机)、证按规定实行分管。
第五十三条 业务印章管理应坚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启用前应进行登记,人员调换应办理交接手续。业务印章做到人离章收,严禁私自授权他人使用自己保管的印章,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分户账上预留印章和超范围使用,停用的印章应及时上交到授权机构集中销毁。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使用密押、压数(机)。人员变动应经过审查。营业时间应做到人离入箱加锁,非营业时间入库保管。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应指定专人保管和第一、二使用人,相互混淆。
第五十五条 各种业务印章的刻制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联行印章按联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价单证入库保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坚持“证印、证押”分管,在省联社招标定点的厂家和人民银行指定厂家购买,领用时应登记数量、起讫号码,库管员和柜员双方签章。非综合业务系统重要空白凭证应登记入库管理。
第五十八条 柜员卡、金农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用、保管、发卡、销卡、换卡、废卡收回等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含视同)应建立使用销号制度。作废、销毁按规定处理,对综合业务系统中无联动销号的重要凭证实行手工销号和换人销号。第六十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库管员)要定期检查,并有记录。柜员日终要对尾箱凭证碰库核对。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按规定装订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 各种会计资料按制度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入库保管。第六十三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阅和销毁制度和程序。第六十四条 按规定逐级上交会计档案。第十二章 中间业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加强中间业务管理,签订的协议书有关条款应符合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中间业务会计核算正确,代理业务按协议要求及时将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管理
第六十七条 基层行、社领导每半年至少与本单位(包括下级单位)职工谈心一次,了解思想动态,关心职工生活,并要有谈话记录。分管领导(包括主管会计)每月全面检查会计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八条 建立业务基础知识和规章制度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记载,每月学习不少于4小时。
第六十九条 按年制定会计工作计划,有检查、考核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专(兼)职会计辅导员每月应检查、辅导不少于一次。第七十一条 对各类会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第十四章 经营工作管理
第七十二条 固定资产要建立登记簿,有账有卡有簿,低值易耗品要建立登记簿,并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七十三条 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支计算准确,正确反映。
第七十四条 掌握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动态,参与经营决策,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活动分析,提出有效方案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七十五条 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及时准确计算利息。
第七十六条 加强其它应收、应付科目的管理,定期清理,做到无非营业性等占款。
第七十七条 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各项费用支出按核定的计划执行,无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财务核算完整、真实、准确,无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第七十九条 各项减值准备、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金、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它费用等按规定比例(计划)计提(摊销)。第十五章 质量指标
第八十条 会计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会计差错率=会计差错笔数/会计业务总笔数。
第八十一条 出纳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一以内。出纳差错率=出纳差错金额/出纳现金收付总量。
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DOC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 2 — 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行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行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
— 3 — 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行社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六条
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
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
— 5 — 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
第十九条
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行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6 — 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依法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
第三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
— 7 — 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十一条
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
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七章 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 8 — 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
第三十九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行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9 —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但需报省联社审批,且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以后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DOC 篇三
一、什么是贷款五级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作出评价的贷款分类方法。由于分类结果按风险程度依次分为五个档次,因此简称五级分类。这种方法是以审核借款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和偿还记录为主的一套更加审慎、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的特点: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基础,注重贷款的最终偿还的可能性。二是能客观评价借款人清偿能力和贷款风险度。三是覆盖贷款从发放到从账面消失的整个过程,实现了对贷款的及时、动态管理,具有很强的动态监测和预警作用。这种分类方法要求信贷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监测、考核和分类,及时预测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四是能有助于确定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使准备金能比较充分抵御风险。
农村信用社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的目标是:一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充分运用分类结果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加强信贷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及时发现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素质。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原理
(一)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概念及核心定义。
贷款五级分类方法是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对银行贷款质量及银行抵御贷款损失能力进行评估的系统方法。
贷款五级分类不仅是为了对贷款质量得出结论,更重要的是分类的过程。因为在对一笔贷款进行分类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使用专门的工具、收集全部有意义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影响贷款质量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这个过程包含着大量的有用信息,也最能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文化和信贷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规定,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各类贷款的核心定义是: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不利因素目前虽未对贷款偿还构成实质影响,但已使贷款存在潜在缺陷,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有可能使贷款发生损失。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关注贷款与次级贷款是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的分界线,要严格区分。划分两类贷款的关键在于借款人是否有能力通过第一还款来源和处分担保物按约还清贷款本息。次级贷款的借款人不但依靠其正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已经无法偿还贷款,即使执行担保也无法足额清偿贷款本息,是存在明显缺陷的贷款。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贷款具备的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但程度更严重,存在重大缺陷。该类贷款预计会产生重大损失,但由于存在一些影响贷款偿还的重大不确定性,例如贷款正在重组或者诉讼,对损失的程度难以确定,所以称为可疑。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分类的主要依据
贷款五级分类通过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确定贷款类别。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贷款人自身贷款管理。
重点是还款能力的判断:
1、财务状况分析(1)两张表格、三年数据,即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连续三年的数据。
(2)分析方法----比率法。(3)分析指标,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
其中,重点是偿债能力,一般可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包括: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现金比率(现金资产/流动负债)。衡量长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比率(总负债/总资产)、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2、现金流量分析 现金流量是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衡量贷款能否足额偿还关键看现金流量是否充足,而不是利润。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流出及其金额的报表。(1)现金流入-----来自何处,金额多少;
(2)现金流出-----用往何处,金额多少;(3)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要对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进行结构分析,看现金流量是从哪里来的,是从经营活动中来,还是投资或筹资得来。来自经营的现金是偿债的最有保障的来源。
3、非财务因素分析
影响贷款偿还的非财务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一般包括: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及社会因素、还款意愿和信贷管理等方面内容。它与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等共用,为全面、动态地判断贷款的风险额度,确定贷款分类结果,提供充分依据。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是对贷款风险额度的定量分析,而非财务因素则是定性分析。
4、担保分析
(1)担保是次要还款来源。担保只是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中保护自己债权的一种手段,它不能代替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也不能代替贷款的协议安排。
(2)担保不能取贷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再好的抵押也不会将一桩交易由坏变好,它只是保证贷款偿还的一种手段。
(3)担保不能保证贷款足额偿还。担保只能降低风险,不能消除风险。(4)担保的效力。担保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只是贷款五级分类最基本、概念性的东西,真实把握精髓,还要通过学习、不断实践和不断总结。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思路
(一)分类范围
五级分类在广义上适用于所有金融资产,现阶段主要是信贷资产,包括表外项目。根据银监会的要求,目前,农村信用社进行五级分类的范围是指表内所有信贷资产,包括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或有资产负债科目中核算的资产,暂不包括信用证、承兑、担保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分类方法 根据借款人性质和资金用途的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业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贷款。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及按规定应向财税部门送交财务报表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贷款原则上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分类。
自然人贷款再分为两类,即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自然人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在农户贷款科目核算的小额度的个人贷款。这类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借款人无财务报表,借款人对偿还贷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偿还的可能性高于企事业单位贷款。此外,农户贷款多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于资产转换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容易逾期。因此,农户贷款分类不能主要依据财务分析技术,应以逾期情况、信用等级、担保为核心设计分类工具,按照矩阵进行分类,以简化贷款手续。
自然人其他贷款是除自然人农户贷款以外的自然人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贴现、农户贷款科目中核算的大额贷款一并参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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