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4-07-01

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共6篇)

1.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一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奶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乳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正确认识当前奶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奶业持续快速发展,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加工能力明显增强,奶类产量持续增长,乳品消费稳步提高,对丰富城乡市场、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去年以来,我国奶牛养殖效益大幅度下降,部分奶牛养殖户亏损,个别地区出现宰杀母牛犊现象。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奶业发展出现较大波动,直接原因是饲料价格上涨、原料奶收购价格偏低,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奶牛良种覆盖率和单产水平低,养殖方式较为落后;乳品加工企业与奶农的利益关系不顺,原料奶定价机制不合理;加工企业恶性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液态奶标识制度不落实;消费群体培育滞后,市场开拓不力。只有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奶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从总体上看,我国奶业发展起步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保持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优化农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是促进产业进步,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是改善居民膳食结构,增强国民体质的需要。当前,我国奶业经过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正处在从单纯的数量扩张向整体优化结构、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转变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顺应这一趋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努力把我国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把发展现代奶业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保护奶农利益为根本,以提高良种化水平和转变饲养方式为基础,以建立奶农与企业合理的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完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保障,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支撑,努力推进我国奶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和产业化,把我国奶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解困,着眼长远发展。当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奶农渡过难关,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防止奶业大起大落。同时要着眼奶业长远发展,统筹规划,加强引导,积极促进奶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奶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坚持以农为本,理顺利益关系。切实加强良种繁育、科学饲养、疫病防治等基础工作,增强奶农自我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奶农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企一家、互利共赢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为奶业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引导乳品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壮大实力,有序发展。规范企业收购、加工、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完善检验检测手段,落实产品标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市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相结合,既要引导广大奶农和企业面向市场组织生产,又要通过政策扶持,增强奶农抗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奶业实现增长方式平稳转型。

三、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五)加强良种繁育和推广,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加强奶牛良种繁育,加大良种推广力度,优化奶牛群体结构,不断提高奶牛单产水平。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奶牛品种改良计划,切实做好良种登记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基础性工作。相关扶持政策要与提高奶牛单产水平的目标挂钩,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国有种公牛站要尽快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到2012年,力争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60%,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提高到5.5吨。

(六)推进养殖方式转变,提高原料奶质量。通过发展规模养殖小区(场)等方式,加快推进养殖环节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逐步解决奶牛养殖规模小而散问题。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奶牛规模化养殖标准和规范,到2012年,奶牛规模养殖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提高。把提高原料奶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努力提高原料奶的乳脂率和乳蛋白含量,降低菌落总数。大力推广科学饲养技术,加强饲草料基地建设,扩大青贮饲料生产。加快普及机械化挤奶,减少生产环节的污染。认真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奶牛疫病防治,有效降低传染病、多发病发病率。加强饲养环节的技术服务,努力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业务素质和进场入户服务水平。

(七)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形成合理的原料奶定价机制。大力发展以奶农为基础、基地为依托、企业为龙头的奶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形成奶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乳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扶持奶农合作社、奶牛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其在维护奶农利益、协商原料奶收购价格、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原料奶收购价格的指导,防止奶价过低损害奶农利益。建立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逐步实现原料奶收购的优质优价。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奶站管理,规范原料奶收购秩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饲料价格。

(八)优化奶业布局,提高企业素质。科学设置乳品加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准入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奶源半径和经济规模,防止加工企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优化全国奶业布局,北方主产区要合理布局乳品加工企业,促进奶源基地与加工企业协调发展;南方地区要充分利用草山草坡发展奶牛养殖,重视奶水牛的发展,逐步扩大加工能力,缓解奶业发展“北多南少”的矛盾。乳品加工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要建立稳定的奶源基地,避免和防止哄抢奶源。

(九)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标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统一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完善原料奶质量标准体系,抓紧按照生鲜乳品卫生标准修订原料奶收购标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复原乳标识制度。完善复原乳检测技术、方法和液态奶加工工艺及产品标准,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对其他液态奶也要实行明确标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建立液态奶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液态奶市场不良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加强乳品进口调控与管理,对乳品进口设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特别保障措施。

(十)引导乳品消费,开拓奶业市场。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大力普及奶类营养知识,培养国民乳品消费习惯,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消费,特别要注重培养青少年消费群体。加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力度,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完善乳品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深入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使消费者获得客观真实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大奶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奶牛养殖补贴力度。为加快扩大优质奶牛种群繁养步伐,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奶牛良种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同时对经过后裔测定并注册的优良种公牛冻精液加大补贴力度。为稳步扩大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对享受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优质后备母牛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头补助50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将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奶牛,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

(十二)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政府对参保奶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十三)支持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国家对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奶牛养殖小区建设用地。

(十四)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合作社等要给予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奶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搞好金融服务;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十五)完善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取消备案制,统一实行核准制,并将与之配套的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对已建、在建、拟建项目进行清理。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统一内外资企业进口乳品加工设备税收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

(十六)切实加强对奶业的领导。促进奶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奶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促进奶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把避免奶业大起大落作为紧迫任务,把中央的政策措施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狠抓落实,确保奶农得到政策实惠。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奶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要随时关注奶业发展动向,妥善解决奶牛养殖、加工、市场、价格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对奶业的指导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奶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大乳品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保监会要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开展奶牛保险业务。各部门要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各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奶农、企业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2.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要求, 坚持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以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保护区以及畜禽养殖主产县为重点区域, 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产业为突破口, 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 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 推进标准化生产, 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 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 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 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科学建设, 生态优先, 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把节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 提高全省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是突出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紧密结合,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是以市场为导向, 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以环保为依托,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健康养殖, 构建优势产业区。

四是坚持龙头带动, 农户参与, 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建设。合理利用资源, 加强环境保护, 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大力推广生态养殖, 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生产安全、优质的畜产品,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因地制宜, 合理规划畜禽养殖用地, 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防止随意建设, 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 发展目标。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 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 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 保证畜产品安全。到2012年, 全省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0%以上;大中型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一) 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省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的检查,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 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建议, 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被列为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 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 要停止养殖活动, 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二)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凡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 不得开工建设。

(三) 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向养殖小区转移。

各有关部门在规范和促进养殖业发展的同时, 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 积极鼓励建设标准化养殖场 (小区) , 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 使分散养殖逐步向养殖小区转移, 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 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三、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体系

(一) 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各县 (市、区) 要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 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县 (市、区) 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等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 (小区) , 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 防疫条件差, 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 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6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 减少畜禽饲养量, 控制新建养殖场 (小区) , 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 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 远离居民区, 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地方政府要统一规划, 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 设定总体养殖规模, 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 (小区) 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

(二) 合理安排畜牧业发展用地。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依法严格审批养殖用地, 合理使用畜牧业发展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鼓励利用疏林地、荒山、荒坡和废弃地兴建畜禽养殖场, 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为畜牧业生产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其它企业、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所需用地, 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按照农用地管理,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 、饲料加工及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 属永久性建 (构) 筑物, 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 大力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 不断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加快发展畜产品加工业, 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积极引进资金, 开展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 提高产品附加值, 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鼓励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 培育和扶持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 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积极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 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四、切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一) 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 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 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清洁养殖技术, 严格控制养殖及生物环境, 合理利用粪污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必须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坚持人畜分离, 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 引导农民进入养殖小区饲养, 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 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二) 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要充分依托人才和科技优势, 大力推广畜禽良种, 加快发展草食家畜和特种养殖, 适度发展对环境影响大的养殖品种, 提高生产效率, 增加经济效益。

(三) 加大畜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

要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推广体系建设, 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 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进一步强化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 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

五、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 加强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切实落实防控责任制, 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要做到联防联控, 着力构建动物防疫的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 不断完善组织指挥系统、预警预报系统、防疫监督系统、疫情控制系统, 狠抓以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检疫监督和疫情处置等为重点的防控措施的落实, 全面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度, 尽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联结、设备配套先进、高效运转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 确保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 加强畜产品绿色品牌建设。

要充分发挥我省的生态资源优势, 积极鼓励和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有一定市场基础和品牌优势的特色品种, 着力打造一批畜产品绿色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畜牧企业申报产品认证, 培育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品牌, 争创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提高我省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营造良好环境, 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 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大力鼓励和。扶持养殖业发展。同时, 要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 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加强部门配合, 依法严把准入关。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加强对畜禽养殖场 (小区) 规划建设指导,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要符合当地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 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 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为: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需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 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 (小区) 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现有或新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 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 要严格依法审查相应的环保条件, 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 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 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和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建设项目。省财政继续安排1 000万元生态畜牧小区 (规模化养殖场) 沼气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用于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 进一步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不断提高养殖业的环保水平, 把畜牧业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优质高效产业, 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3.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三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大力提高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渝办发〔2008〕364号)文件精神,结合梁平实际,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县涌现出一大批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组织依托市场,围绕支柱特色产业,在推动农村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的来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发展慢、数量少、规模不大、机制不活、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制约着我县农村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当前,我县农村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加强农业技术和信息交流,促进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落实国家扶农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县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切实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县农村产业发展重点,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农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平台、农村民主管理的示范平台和政府与农民互动的沟通平台。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县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200个,其中县级示范性合作社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4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到2017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300个,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殖格局。

三、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引导多元化发展。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返乡创业农民、各类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且已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的规定,切实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以及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

(三)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县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可操作的具体建设方案,加强业务指导。选择符合农业产业导向、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期试验。从2009年开始,依托农业主管部门,大力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项目,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每年培育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大平台”建设

(一)建设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聚集生产要素、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把其作为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打造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实现“依托产业发展合作社,做强合作社促进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发展产业中,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切实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

(二)建设农业项目的实施平台。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与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败,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要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农业项目建设效益。

(三)建设农村管理的示范平台。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务。基层组织在召开农村管理相关会议时,可邀请所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参加。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参训范围可不限于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支持农民专业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活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四)建设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布农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相关信息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召开会议、设置信箱、开通网络等方式,建立与农户之间的诉求通道,收集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成员的政策宣讲,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及时解决好所涉农户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化解相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从2009年起,县里将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对新成立且组织机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健全、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具有一定规模、示范带动作用较强、财务管理规范、业务开展较好理、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补贴2万元。对规模较大、运行良好、产业支撑作用明显,带动能力突出且创建为县、市、部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积极加以扶持。三是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四是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并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等措施,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合作社。五是有关部门的涉农项目,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帮助解决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土地附着物等抵(质)押担保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成员开展互保共保。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支持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销售和出口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制度。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保险模式。

(三)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进一步优化有关综合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长期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有关收费标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免收登记费等扶持措施;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交通条件,畅通农产品运输渠道。

(五)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大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其中,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及工资待遇,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报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的,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户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加快建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要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举办多形式的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和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予以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具体领导和专业合作社指导员负责这项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指导职能,做好组织引导、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县工商、税务、财政、金融、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和落实扶持政策。从2009年开始,县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列入全县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入社率和销售比例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其精神实质,增强农民群众的专业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大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搭建平台,创新载体,重点宣传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和能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认真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体制机制创新经验,及时在全县农业农村各行各业中推广。

关于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

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为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进一步增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提高农民互助合作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加速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转化应用,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契约化、品牌化经营水平,增强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我县是农业大县、畜牧大县。在当前形势下,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综合职能作用,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放宽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

(二)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应当由当地县级工商部门受理、初审,然后逐级上报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面养殖权等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联合与合作,做大做强相关产业。根据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可以成立联合社,其性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登记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五)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城中村改造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以管理集体资产为主要宗旨的新型股份合作制组织,可由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允许其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再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经济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六)允许农民开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其名称中的行业应标明“资金互助”,组织形式应标明“专业合作社”;登记时应提交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应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七)支持农民异地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身份证明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当地农民成员加入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异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个农民申请加入多个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本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内自产的农副产品。跨地区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可核定为“××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分社”、“××专业合作社+行业或字号+分社”或“××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行业或字号+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经批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经营。

(九)方便农民办理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允许成员较多的专业合作社由全体设立人(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自产产品的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的,工商部门免费登记备案。

三、加大服务力度,全方位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农业、财政、工商、金融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加大指导、支持、服务力度。各级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都要建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制度。

农业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制度;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簿和成员账户,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前期指导,免费培训、项目帮扶。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整合中央、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通盘使用。加大合作社示范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力度,增强其带动能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模式创新、贷款担保贴息、示范社奖励、市场开拓服务等。

(十二)加快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工程。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能人、经纪人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好培训规划,力争对合作社各类人员三年内轮训一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管理人员及成员接受培训。

(十三)培育龙头,抓好示范。根据当地优势产业,重点扶持一批特色农村经纪人,鼓励、引导其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开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市、县、乡三级每年都要培育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社,实现以示范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工商、农业部门要指导有农资购买服务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一留样”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的展销会,推销优质农产品。

(十四)发挥合同管理职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订单销售模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规范涉农合同文本,调解涉农合同纠纷,防止损害农民成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霸王合同”,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

(十五)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工商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和正确使用商标,培育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4.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四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以及“一带一路”、X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实施,我省建筑业迎来大发展、大跨越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瞄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省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2%,到2020年达到7200亿元;

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5.7%,到2020年达到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以上;

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到2020年,全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450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5家,超50亿元企业不少于20家。

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到2020年,建筑业从业人员预期达到400万人,其中,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5名以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0万人以上,中级工20万人以上。

二、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制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做强做优;

支持古建筑、钢结构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做专、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河北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吸引大型央企到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到我省落户。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制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每个市要着力培育1-2家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股权投资,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微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要求等方式限制其参加投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申报科技专项,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省内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交通、水利、机场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逐步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在石家庄、邯郸市开展本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示范项目。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培育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3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和标准设计。广泛应用预制外墙、预制楼梯等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提升建筑产品附加值。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大智移云”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广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工程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对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加强中外标准对比研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缩小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配合)

三、推进重点事项改革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一并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监管与服务。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开展个人执业事务所试点,逐步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保监局、省编委办)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家庄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到2020年,各市应培育发展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先试。国有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四)改革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评审应综合衡量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费用作为主要中标条件。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和边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在项目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技术工人。引导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镶贴、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二)加强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承包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国有投资工程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对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等因素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在保定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推动参建各方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使建筑设计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城市风貌的管控,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引导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我省建筑勘察、设计水平。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控。推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控机制。在秦皇岛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火、节能、电梯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加大对新开工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及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严格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在保定、邯郸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县城建设工程质量攻坚行动,补齐县城工程质量短板。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探索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北保监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培养造就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快各类创新人才特别是领X人才的引进培养,以高层次人才引领建筑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可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对入选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开展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认定工作,大力培育行业领X人才。研究制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评审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支持现有的大中专院校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鼓励城乡青年参加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培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其整改并记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学徒制度和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创新培训形式,搭建全省建设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为建筑工人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加快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并轨,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河北保监局)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培育一批建筑业强市、建筑业强县和建筑业强企。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级政府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和企业,予以奖励激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科技进步奖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各市、县政府应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应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省内外承揽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项(杯)的企业,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有关行业协会应严格创优条件程序,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完善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1日

5.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五

市】: 广东 【颁发时间】:2010-10-15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0〕1311号 【发文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实施日期】:2010-10-15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类

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法规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坚决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在本市市辖十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于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新购商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信贷政策。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意见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买卖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禁止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重点加强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在解决2008年住房调查在册的77177户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后,将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年底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土地、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6.2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篇六

一、中俄共建海港对东北港口物流产生巨大影响

辽宁是东北地区唯一沿海省份和出海通道, 所辖大连、营口、锦州、丹东等市都有港口服务东北腹地贸易往来。但是, 这种一省独大、独揽东北出海口的战略格局将被中俄共建海港所打破, 东北贸易物流将发生不可逆转的巨大变化, 对营口市乃至全辽宁省港口贸易产生极大影响。

( 一) 中俄共建海港基本情况

2014 年5 月在上海闭幕的亚信峰会上, 吉林省与俄罗斯苏玛集团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合作建设年吞吐能力6000 万吨的俄罗斯扎鲁比诺万能海港, 预计在2018 年投入使用。该港属于俄罗斯远东滨海边疆区东南部的这鲁比诺镇, 位于图们江入海口以北, 日本海的特洛伊擦湾内, 距中国吉林省珲春口岸仅60 公里, 毗邻朝鲜连接俄国远东的铁路。随着图们江三角洲长吉图先导区国家合作开发的不断深入, 扎鲁比诺港已向外国商人开放, 是该港逐渐发展成为年吞吐能力在1000 万吨以上的东北亚- 欧盟国际货港。

( 二) 对东北腹地出海通道的影响

中俄共建海港进一步畅通了中俄国际贸易通道, 自由进出日本海, 打破了营口港的固有优势, 东北地区最近处海港的成本优势不复存在, 对营口港的国际国内地位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扎鲁比诺港将成为中国东北地区、俄罗斯远东地区和韩国东海岸之间距离最短的航线, 将直接改变亚欧大陆桥的走向, 将原来经辽宁海港转运的运输通道, 改变为经黑龙江、吉林直接进入日本海, 西南联朝韩、日本, 再向南可通航至连云港、上海港, 向东可达美国西海岸。可以预见, 由于更短的运输距离, 吉林、黑龙江及内蒙东部地区的大部分货物都会选择从扎鲁比诺港出海, 辽宁海港运距短、 成本低的优势将被取代。

( 三) 营口港面临的严峻形势

营口市历来以坐拥东北腹地最近出海口为优势, 使营口港快速跻身全国十大港口。然而, 随着中俄共建海港使辽宁港口形势发生突变, 营口港物流覆盖腹地将被进一步分割。南有大连港覆盖辽东及东北腹地货源, 西有锦州港覆盖辽西及内蒙地区货源, 东有丹东港对朝韩货源的覆盖, 北有中俄共建的扎鲁比诺港, 将分割大部分吉、黑、内蒙及俄罗斯货源。从目前港口发展情况看, 2015 年, 营口港集装箱吞吐量全国排名第九位, 青岛港排第四位, 大连港排第七位, 都位于营口之前, 连云港排名第十一位, 仅次于营口港, 中俄共建海港再分流一部分货源, 营口港可谓前景堪忧。

二、营口市应对港口贸易危机的措施

应对危机的最好做法就是把自己做强, 必须以超前的思路、超常规的做法, 提前布局。积极走出去开展工作, 不怕撞头碰灰, 敢闯敢试, 以超常理念超常发挥, 实现超常业绩。

( 一) 建设亚欧大陆桥东北桥头堡

“一带一路”已经有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重庆、四川、云南、广西、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14 个省区市参与其中, 由于东北地区地理位置的特性, 决定了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对接点, 是中俄贸易的集散地、转运港, 凭借海铁联运优势, 营口港已经提出建设“一带一路”亚欧大陆桥新桥头堡。从沿海港口城市实施桥头堡战略的情况看, 连云港市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东方桥头堡, 日照市提出建设新亚欧大陆东方桥头堡, 青岛市提出打造“一带一路”双向开放桥头堡。营口市以港口为主提出建设新桥头堡, 显然影响力不大。为此, 营口市政府在全省率先提出建设“一带一路”亚欧大陆桥东北桥头堡战略。建设“一带一路”亚欧大陆桥东北桥头堡, 是营口市以港兴市和港城联动战略的延伸, 有利于提高营口港及营口市在国家战略布局中的地位, 对于巩固营口港东北亚重要枢纽港和营口老工业基地振兴, 以及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中全面振兴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 二) 借力实现保税区建设

保税区申报已经好多年, 可见营口市在国家战略中的位置还不突出。营口市应在提高营口港战略地位上做大文章, 在中俄共建海港还没有正式启动前, 大胆提出建立东北三省的共用出海口, 使吉林、黑龙江省的无水港与未来的综合保税区互动发展, 享受相关政策。申请辽宁省政府出面力邀吉林、黑龙江两省参与综合保税区规划, 争取由东北三省共同向国务院进行综合保税区联合申报, 提高营口在国家区域布局中的战略地位。

( 三) 大力承办以港口为主题的大型国际会展

提到广交会就知道广州, 哈洽会就知道哈尔滨, 郑交会就知道郑州, 可见会展在城市宣传推广中的重要作用。营口市会展规模较小, 影响力有限, 营口市政府应建立会展管理机构, 利用营口市个新区的会展中心设施, 积极向国家争取举办中国通海国际物流博览会、中国国际海事博览会等国际性会展, 提高营口及营口港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营口市应对港口危机的建议

中俄共建海港起步阶段的几年里, 是营口市围绕港口开展相关工作的最佳时期, 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工作, 打牢营口港东北亚重要枢纽港地位。

( 一) 制定应对预案

由营口市政府牵头, 相关部门参与, 共同对中俄共建海港对营口港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调研, 组好应对准备, 帮助营口港解决未来发展方向问题。

( 二) 关注中俄共建海港新动向

作为港口城市, 相关部门应重视周边港口变化对物流环境产生的影响, 了解新动向, 解决信访问题, 特别是中俄共建海港的建设时间表、货物吞吐能力上升速度、铁路公路配套建设情况, 关注物流走向, 为营口港发展提供应对措施, 减小中俄共建海港给营口港带来的影响。

( 三) 强化营口港地位

营口港提出了新时期的“店小二”式服务和“店小二”精神, 全港人人争做“店小二”, 靠服务赢得发展, 成为中国沿海发展速度最快的港口之一。营口港的实践证明, 发扬“店小二”精神, 是征服客商、留住客商、吸引物流汇聚的有效做法, 各级领导、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学习“店小二”精神, 为各路客商提供“店小二”式服务, 特别是为港口贸易服务的相关权力部门, 更应提高服务质量, 简化办事程序。建议近期营口市委、市政府在以中省直部门为主的职能部门开展以“学习‘店小二’精神, 提高港口贸易服务质量”主题教育活动, 以营口港满不满意为标准, 提升营口港在政府公务员意识中的重要位置。

( 四) 积极推进建设亚欧大陆桥桥头堡工作

鉴于营口港增速相对放缓的实际, 营口市政府应高度重视以营口港海铁联运优势为主的“一带一路”亚欧大陆桥东北桥头堡建设, 将相关工作提上日程, 着手相关调研和推进工作, 制定出台《举全市之力建设“一带一路”亚欧大陆桥东北桥头堡发展规划》。向辽宁省政府提出营口建设“一带一路”亚欧大陆桥东北桥头堡战略报告, 争取将营口建设“一带一路”亚欧大陆桥东北桥头堡上升为省级发展战略, 提升营口在全省乃至全国的战略地位, 为营口港的可持续发展增添活力。

( 五) 抓紧开展申报工作

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保税区申报建议及会展申请报告, 特别是保税区的建设。营口市政府和营口港要双向开展工作, 营口市政府应着手筹备向辽宁省政府提出三省共建营口综合保税区的申请。营口港要利用在吉林、黑龙江省的无水港管理部门向本省政府提出参与营口综合保税区建设, 通过营口港与无水港方面协商、当地物流经贸企业和无水港向当地政府提议、营口市向辽宁省政府申请, 促成三省共建, 增加获批筹码, 共同促进综合保税区申报成功。

参考文献

[1]姜丽丽, 王士君, 刘志虹.辽宁省港口城市地带空间结构及区域作用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 2010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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