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2024-06-27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共10篇)

1.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篇一

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情况及问题

“带薪休假”早在多年前已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此后数年,国务院一直未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享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很多人眼中“写在纸上的权利”,部分企业更是将其作为一种奖惩手段,与立法初衷不符。

2012年4月,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发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3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该调查表明,带薪休假的软肋在私企。2012年10月,文汇报联合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就带薪休假问题对212位上海市民进行电话随机调查,其中,49.53%的市民“每年都能足额享受”带薪休假,12.26%的市民“每年只能享受一半天数左右”的带薪休假,另外38.21%的市民“没有休过带薪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差、实施难,不仅影响到职工个体的基本权益,造成职工缺乏休息调整而过劳工作,同时、还会带来劳动效率下降、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等社会问题,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施行近5年的情况下,《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把基本落实带薪休假的目标设置在2020年,引发众多讨论,不少人提出:希望带薪休假的落实能够提速,为此,笔者建议从完善政策法规层面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推动。

建议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职工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性质上将其视同为职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同样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同样在不能实现休假时,应支付三倍日工资;两者的区别在于:带薪年休假是满足条件的部分职工享受,并且不是固定时点,而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休息时间。以“法定节假日”性质来定位“带薪年休假”,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这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视其为理应享有的权利,如此可有效摆脱用人单位推诿、职工压抑诉求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从保护职工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可以缓解职工“过劳”状态,避免产生职业压力症,甚至“过劳死”。

建议更多地赋予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职工感到“有假难休”的主要症结是在需要假期时无法得到假期,所以形成科学、合理的带薪休假安排制度,是解决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核心,其突破点应该是尽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努力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休假支配权。建议可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从多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完全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交给职工,授权职工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予准许;二是用人单位于年初提出框架式的带薪年休假安排方案,由车间、班组等层面负责调度落实;三是用人单位制订较为详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或者实行提前一个月预告制,使职工可以根据休假计划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合理安排。

建议加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责任。一是加重经济责任。在用人单位折算“休假”时间的“计薪”方式上,应形成就高原则的导向,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比如,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折算日工资,而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以“平均每小时工资”乘以“正常工作月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为日工资基数。二是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可建立“网上网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件,予以媒体曝光。

建议更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会在维护职工最基本的劳动经济和生活保障权利时,有必要更为重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在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上更好地体现作为。一是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二是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三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审议、职工代表巡视的重要内容。

2.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篇二

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并按上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维护财政干部职工正当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与对象

全县财政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在编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年休假天数规定:当年12月底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内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或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应当计入年休假的情形

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予以补足。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六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原则上不得再请事假,确因特殊事情需要请事假的,按程序审批,年终计算累计请假天数。休完年休假后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除职工当天应得工资。休完年休假后请病假的,按请病假程序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依据人社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因请事假未扣工资的,请假时间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如果请事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

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内可集中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 干部职工当年享受的年休假应于当休完,不得跨安排。

第十条 局党组成员根据分管、驻点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和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分管领导与分管股室负责人和股室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纪律

1、干部职工年休假应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不服从统一安排的,视同放弃年休假权利,且不享受年休假补助。

2、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应当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不得因休假影响或贻误工作。

3、年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干部职工返回工作岗位的,占用年休假的天数,应予当年补足。

4、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如有违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5、职工年休假期间的任何费用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请销假程序

1、局政工股每年年初核定并向局办公室提供干部职工当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2、干部职工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送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汇总年休假申请表后报局长审批。干部职工根据统一安排的时间休假,休假前个人写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4.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篇四

西人社发〔2012〕 号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已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四部门联合转发(西人社发

[2011]203号),现就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抓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二、统筹安排,健全机制,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登记备案制度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的职工年休假工作机制,合理安排本单位干部职工年休假,妥善处理工作与休假关系,真正达到职工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促进机关工作效能的目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年初安排、季度报送、年终汇总的工作机制,即在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下,结合职工个人工作岗位特点、工作性质和平时考勤考核情况,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并于每年元月初制定本单位职工年休假计划,对本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做出具体安排,每季度末将本季度人员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备案表见附表1)。

三、严格政策,规范运作,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各乡(镇)、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宁人社发[2011]31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增减休假日期、变相代替,严禁以不当理由拒绝执行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单位安排,处理好岗位工作衔接,积极进行休假,不得拒绝单位统筹安排。如确因工作任务特殊,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安排,并对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要在本乡(镇)、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于本12月上旬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见附表2)。

附件:1.西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情况备案表

2.西吉县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作人员情况备案表

中共西吉县委组织部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 吉 县 监 察 局西 吉 县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年休假 通知

5.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篇五

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探亲假与年休假不互相冲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内容今天在媒体上公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国务院法制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目前,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国务院法制办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6.带薪年休假怎么算 篇六

哪些人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需要说明一点:上述规定当中“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并不要求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使劳动者曾经在几个用人单位工作,但只需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比如说教师等),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如果劳动者的寒暑假假期少于应休带薪年假的,对于不足部分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带薪年假。(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当然如果单位的事假工资经过折扣,劳动者同样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于(3)(4)(5)三种情况,如果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带薪年假,那么下一年度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需要说明的一点:不能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仅限于上述5种,职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等并不记入带薪年假期。

带薪年假休几天?

带薪年假的具体天数,取决于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按照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怎么计算应休年假呢?

举个例子:某职工9月1日参加工作,9月从A公司辞职,休息一年后,9月1日到了B公司工作,连续工作满12个月,该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为3年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天数为5天。

那么,如果职工中途跳槽的情形下,又应当怎么计算呢?

按照这算法,这种情况下,职工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的天数/365)×职工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天数。

比如:A员工参加工作,1月跳槽到甲公司,工作6个月以后,又跳槽到丙公司(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到3月20日,A员工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因为本年度3月21日至12月31日共计285天,休假天数为:285÷365×10天≈7.8天。因此,A员工该年度的带薪年假为7天。

如果职工中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又应当怎么计算呢?

按照这算法,这种情况下,职工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已经工作的天数/365)×职工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天数。

年休假的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职工享受带薪年假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企业不安排带薪年假或者安排休假的天数不足,那么应休而未休的天数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那上面例子当中的A员工来说,如果丙公司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4天,那么对于剩下3天,应当向A员工支付300%的日工资。假设A员工的月工资为3000元,那么丙公司应当支付(3000÷21.75)×3×300%=1241.38元。

特别提醒(1)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但因职工原因书面表示不愿休假的,企业只需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7.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篇七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文明办,各大企业: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建立。《山东省国民休闲发展纲要》对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提出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带薪年休假是政府依法推动的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实事,社会关注度高,职工热切期盼。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力争提前实现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社会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身心健康、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各部门、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贯彻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和《山东省国民休闲发展纲要》的重要内容,切实关爱职工,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休假的关系,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保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妥善安排职工年休假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休假意识和促进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的社会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施行。要将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8.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八

(转自中国快律网)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正式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太多的改变。本文从企业 HR 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述明劳动合同法大背景的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 1 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 1 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 1 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 1 年年休假增加 1 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安排;四是即便跨安排,也只能跨 1 个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

(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 300 %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 %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9.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九

深圳市智慧瓷业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始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工作。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一)、享受带薪年假的范围:

1、工作满一年期限的正式员工可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二)、年假安排方式:

1、员工需提前提出休假的申请,写好年假申请单后由部门经理根据所在岗位具体的工作情况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2、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假,任何部门安排员工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3、年休假应在每年春节开工前休完,不允许跨休假,不能累积之前的年休假。

4、如公司临时有工作的需要,公司有权中止、调整员工正在进行的休假,员工应以工作为重,予以服从。

10.员工带薪年休假 篇十

带薪年休假期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所以,退休返聘的员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作为劳动关系,在现实实践中大都处理为雇佣关系。因此,退休返聘的劳动者都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是不是所有用工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的彻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劳动者从而进入享受社保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约束。至于退休返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双方意愿约定合同内容,该合同已经与劳动法脱离,属民法受理的范围内,因此,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法中的福利待遇,不适用退休返聘人员。年假计算方法:

1、新进职工,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

2、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我们通过对《年休假实施办法》整体理解来看。如果我们把连续工作理解成“本企业连续满12个月”,那么实施办法的第五条的规定就显得豪无意义。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上面的观点。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劳动者不是初次参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1年后,才能再次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应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

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会比较集中在某一时间段,所以希望员工按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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