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024-09-0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精选7篇)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篇一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理材料 新申请办证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完整、清楚;

2、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租房者提供租费协议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生产经营场所方位图,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专用消毒间平面布局图(根据实际按一定比例绘制,并标明相应场所、设备、设施)。

注:建筑物的选址、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布局图、通风换气图、给排水图)。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9、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

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许可证延续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所提出延续申请。许可事项及生产经营条件未改变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原许可事项及生产经营条件未改变的声明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对申请延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核审查,在该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不予延续的,发给《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变更

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内容的企业和个人,应先提出申请,提交变更申请表和《卫生许可证》原件以及以下内容: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公司文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延用原许可证编号。

卫生许可证补发

《卫生许可证》发生遗失的,应当于遗失后60天内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报告;

(二)公开发行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补发《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并在《卫生许可证》注明“补发”。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篇二

申请材料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游艺厅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A4纸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卫生设施清单。

7、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8、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9、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游艺厅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A4纸复印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5、卫生设施清单。

6、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7、当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8、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届满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游艺厅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A4纸复印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5、卫生设施清单。

6、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7、当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8、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材料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等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双方人员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5、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资料同初申请。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图 篇三

1、告知不予受理原 因

2、退回申请材料

3、综合办证科科长 签发并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 受理 办理岗位:行政服务中心 卫生局窗口 办理时限:申请至受理 5 个工作日内 工作职责:

1、接收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3、应出具书面接收 凭证。

限期补全资料 办理岗位: 行政服务 中心卫生局窗口 办理时限: 即时或 5 个工作日

工作职责:

1、告知退回理由

2、退回申请材料

3、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并 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现场踏看 办理岗位: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 口现场审核监督员

工作职责:

1、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2 对申请材料内 容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

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业:宾馆客房、酒店客房、旅店。

(二)游泳场所: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

(三)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足浴、婴幼儿沐浴。

(四)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五)就餐场所:餐厅、快餐厅、饭馆、火锅馆。

(六)娱乐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戏厅、舞厅、歌厅、健身房、台球室、棋牌室、网吧、俱乐部。

(七)运动场馆:运动场、体育馆。

(八)交际场所:茶座、咖啡馆、酒吧。

(九)文化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购物场所:商店、超市、证券交易厅。

(十一)就诊场所:候诊室。

(十二)交通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轻轨客运舱)。

第五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现场审核两种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的有: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娱乐场所、交际场所、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就诊场所、交通场所。

实行现场审核的有: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运动场馆、文化场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

第六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申请竣工验收的,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卫生监督门在收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 “受理”、“补正申请” 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九条 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卫生监督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书面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在申请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核名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实行告知承诺的,提交《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三条 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以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二)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提交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及《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六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遗失、损毁《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逾期未通过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并注明“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通过复核者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号的格式为:渝卫+公+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新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签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相应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相应注明“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未通过复核的;

(二)逾期未延续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卫生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宾馆客房是指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客房是指星级以下酒店,旅店是指单独设置住宿业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5.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篇五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承诺书。

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凭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及经营场所证明均可。

6、电脑绘制平面布局图。

7、各种卫生制度。

8、到供货单位索证:三证(即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新办)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承诺书。

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凭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及经营场所证明均可。

6、电脑绘制平面布局图。

7、各种卫生制度。

8、到供货单位索证:三证(即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新办)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承诺书。

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凭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及经营场所证明均可。

6、电脑绘制平面布局图。

7、各种卫生制度。

8、到供货单位索证:三证(即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新办)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承诺书。

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凭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及经营场所证明均可。

6、电脑绘制平面布局图。

7、各种卫生制度。

8、到供货单位索证:三证(即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须知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承诺书。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生许可证复印件。

6.餐饮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篇六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申请书须知

1、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本申请书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日期应填写递交本申请书及全部资料的日期;

4、申请表中“□”的内容内应根据申请内容或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内打“√”;

5、餐饮业许可分类释义如下:

(1)饭店:又称餐馆、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餐饮业中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

(2)特大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3000㎡(不含3000㎡)以上或就餐座位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饭店;

(3)大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就餐座位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饭店;

(4)中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就餐座位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饭店;

(5)小型饭店:是指加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50㎡(含150㎡)以下或就餐座位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饭店;

(6)快餐店:以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7)小吃店: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

(8)火锅:食品在沸水汤汁中浸烫后食用的方式;

(9)烧烤:食品用明炉、铁板等设备煎、烤后食用的方式;

(10)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11)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12)如按照经营面积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与按照就餐座位数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进行划分,其划分类型结果不一致,则以按照就餐座位数进行划分的结果为准。

6、盒饭: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或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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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生盒饭:指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盒饭;

8、桶饭: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在供餐点进行现场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9、所附资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所附资料应用和申请表大小相同的A4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并将所附资料整理装订,申请人应签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或者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同意非正规就业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委托申请办理的应提供);

(4)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示意图上必须标明用途、面积、尺寸、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情况,并标明显示比例;

(5)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主要包括①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②租用房屋、场地的租赁合同;③使用权房屋的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及有关房、地产证明;④农村居民自有房屋的由区(县)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房屋场地性质应为营业用;

(6)产品配方:包括产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应注明计量单位或配比;

(7)产品工艺流程:需提供文字说明及工艺流程,内容包括产品包装材料的处理、各组分的制备、成品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骤,有消毒工艺的应注明消毒方法、时间、湿度);

(8)产品包装形式:列清内外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和包装规格,并提供内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审查批件;

(9)标签、说明书标签样张应与实际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相符合;

(10)生产设备:列清生产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及其设备数量;

(11)产品质量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7.卫生许可证申请 篇七

XX市卫生局:

本店位于XX大道XX三街对面路北,负责人丁XX,经营使用面积30平方米,经营项目:北京烤鸭,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我店有健全的卫生制度,设有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我店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且落实到位,严格控制污染尖源,有良好的采光,地面墙壁明亮、整洁、空气流通,卫生条件好,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现特申请办理XX卫生许可证,望贵局给予办理。

申请人:丁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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