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2024-09-15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通用7篇)

1.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篇一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地铁车站深基坑,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重要的城市, 发展速度在近几年的时间较快。常规地面交通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方式, 造成公交服务水平较低, 无法对应武汉市的城市地位和功能。因此, 大力发展地铁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必要选择。

1 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武昌区中山路与民主路交汇处附近, 站址区域主要规划为商业用地及居住用地。本车站呈南北向分布于现状中山路上 (中山路规划道路红线宽60m, 已经实现规划。) , 起于粮道街, 止于民主路。车站南北两端为过街天桥, 施工中需临时拆除。车站西侧为宜家装饰材料城建筑物 (3层混凝土结构, 施工需拆除) , 湖北电建一公司办公楼 (8层框架, 桩基础) , 围护结构底主要位于 (16a) 中风化灰岩层以及 (17b) 中风化灰岩层中。

该工程为地下二层岛式车站, 其中地下一层为站厅层, 地下二层为站台层, 为标准站。车站主体中轴处总长241.70m, 总宽21.30m (标准段) 。

2 场地地质条件

2.1 工程地质概况

该工程地貌单元属剥蚀性堆积垄岗区 (长江冲洪积三级阶地) , 现状主要为现状友谊大道, 局部为待拆的建筑。场地环境较复杂, 场地地形较平坦, 地面高程在23.11~24.35m间。

其主要物理力学指标见表1。

2.2 水文地质条件

根据含水介质和地下水的赋存状况, 可将场区内地下水划分为上层滞水、岩溶裂隙水两种类型。上层滞水主要赋存于 (1) 层杂填土中, 接受大气降水及地表散水、地表水体的渗透补给, 水量有限, 水位不稳定。车站施工期间, 上层滞水是基坑内积水的主要水源, 必须予以处理。勘察期间测得场地上层滞水静止水位在地面下0.50~2.50m间, 相当于绝对标高20.83~22.90m。岩溶裂隙水主要赋存于三叠系及二叠系灰岩中。

3 基坑支护方案选择

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基坑环境条件及其保护要求、岩土工程条件、基坑开挖深度以及基坑平面形状和面积大小、场地施工条件以及选用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情况, 通过多方案比选, 制定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支护结构方案, 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根据《湖北省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42/159-2012要求, 本基坑保护等级定为一级。因此必须实施有效的基坑支护措施, 以确保车站基坑和施工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

本站基坑深度约17.64m, 地处长江三级阶地, 地下水一般不发育, 对车站基坑影响较小。综合以上比较, 考虑到防水和施工简便等要求, 结合简单计算及工程类比情况, 车站围护采用φ1200@1500钻孔灌注桩+支撑。

标准段内支撑:采用一道钢筋混凝土支撑+两道钢支撑, 钢筋混凝土支撑间距9.0m;钢支撑均采用φ609, t=16钢管撑, 支撑间距一般为3.0m。

车站起始端盾构端围护结构内支撑:采用一道钢筋混凝土支撑+三道钢支撑及一道换撑, 钢筋混凝土支撑间距9.0m;钢支撑均采用φ609, t=16钢管撑, 支撑间距一般为3.0m。

4 基坑支护方案验算

4.1 计算原则

围护构件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分别进行承载能力的计算和稳定、变形验算, 不进行裂缝验算。土压力标准值采用朗肯理论公式分层计算。地下水位以上采用总应力法计算主、被动土压力;地下水位以下土层的土、水压力, 对黏性土和粉土采用总应力法, 对粉、细砂采用有效应力法。地面超载均按20KPa进行计算。

4.2 计算分析

本车站采用湖北省通用的天汉软件进行计算, 根据车站结构形式、基坑深度和地质条件的不同, 将车站分为三个计算断面, 现仅介绍车站中间段标准断面计算结果。 (见图1)

计算结果分析:

(1) 根据计算分析, 施工阶段灌注桩弯矩设计值为2487N·m, 最大水平位移为15mm, 其值满足本线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水平位移允许值 (0.5%H且不大于40mm) 。

混凝土支撑轴力按纵向间距9m, 支撑轴力设计值分别为900KN。

钢支撑轴力按纵向间距按照3m布置, 在标准段, 根据计算, 支撑轴力设计值分别为2682KN、2412KN, 采用φ=609, t=16钢支撑, 满足要求。

(2) 入土深度的确定。围护桩入土深度的确定应进行墙体抗渗流、基底土体的抗隆起和整体稳定性验算, 并考虑环境条件及对周围建 (构) 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结合武汉地区的设计施工经验确定。灌注桩的入土深度是在考虑了坑底抗隆起、抗倾覆及整体稳定性后确定的, 入土深度取6.8米。端头井处局部加深, 入土深度为7.3m。

5 地下水处理

赋存于场地上部 (1-1) 层杂填土及 (1-2) 层素填土中的上层滞水, 是基坑内积水的主要来源。为确保基坑侧壁土体稳定、坑内无水作业, 建议采用外排内防的方式控制地下水, 基坑侧壁采用喷射混凝土作防渗帷幕, 并于钻孔灌注桩桩间施工旋喷桩, 阻隔地下水向坑内渗积, 硬化坡顶并设置排水沟拦截外部来水。对于可能进入基坑内的积水可采用基坑内明沟导流, 集中予以排放。基坑开挖应尽量避开雨季或丰水季节, 同时应做好基坑内的排水工作, 保证基坑在开挖期间能获得干燥的作业空间。

6 结束语

结合某深基坑工程.详细了解和分析现场的环境及地质情况, 根据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 从经济合理结构安全的角度, 提出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支护结构方案, 并对该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及降水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深基坑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城市建设中, 而城市建设周边环境较复杂, 本设计可为类似工程地质条件的深基坑设计提供适当的参考。

参考文献

[1]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S].

[2]DB42/159-2012.基坑工程技术规程[S].

[3]JBJ/T111-9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S].

[4]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S].

3.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深基坑 地下水 控制方案

随着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地下空间已被世界各大城市广泛的开发应用,深基坑工程成为当前土木工程中倍受关注的热点,也是技术复杂、综合性强的难点。基坑工程的失事,许多都与降水措施不当或重视不够有关,研究基坑工程的降水措施问题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工程概况

1.1基本情况

本工程项目位于汉口江岸区三阳路京汉大道与解放大道之间,总建筑面积约7.68万平方米,由3栋25-32层住宅楼及相应裙楼组成,设2层地下车库,为深基坑工程。用地范圍内场地基本平坦,场区自然地面标高为黄海高程22.40-22.60m,建筑物±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23.25m。基坑开挖面积约10260m2,基坑开挖周长约420m。基坑开挖深度为自然地面下7.55-11.00m。本深基坑的重要性等级为一级。

1.2周边环境条件

拟建场区西北距解放南路边线5.00米左右;距红线6.6m;东南距中南剧院围墙边线5.00米左右;距红线6.3m;距中南剧院主体建筑12.30m,中南剧院主体为4层,设1层地下室,采用管桩基础;西面距新马路5.00米左右。距红线6.0m;距一期建筑物距离为30.00m,一期设1层地下室,采用管桩基础;东北面为三期工程用地,现为空地。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根据场区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地貌上属长江I级阶地。

2.1岩土工程地质条件

根据勘察资料综合分析,在勘探深度范围内,拟建场区土层主要为第四系全新统冲积相地层,由粘性土和粉土、砂土组成,局部分布塘泥,下伏基岩为白垩-第三系陆相碎屑岩:泥岩、砂岩和砾岩等。地层按各岩土层的成分、成因及工程性质等,对各岩土层名称、岩性描述、空间分布详见下表:

表2-1 工程地质分层表

层号层名层面

埋深

m厚度

m空间分布岩性描述

①杂填土0.001.10-5.80场区内普遍分布。杂色,粘性土混大量砖块、砼块等建筑垃圾。局部地段夹炭渣和淤泥质土。

②淤 泥1.10-4.800-3.80场区内局部分布。灰黑色,流塑状态,饱和,含大量腐殖物和有机质,,有臭味。

③粉质

粘土1.10-5.803.20-9.60场区内仅少数孔缺失。以黄灰色、黄褐色为主,可塑状态,局部软塑,湿-饱和,含铁锰氧化物。

④粉土7.4-11.500-3.30场区内仅部分孔缺失。以灰褐、灰色为主,中密状态,饱和,含云母,夹少量粉砂。

⑤粉砂8.6-12.800-8.80场区内部分孔缺失。灰色,稍密,饱和,含云母,局部夹粉土。

⑥粉细砂10.20-18.102.90-13.30场区内普遍分布。灰褐色,稍-中密,饱和,含云母,偶夹少量粉土。层理清晰。

⑦细砂9.00-19.002.00-12.00场区内普遍分布。青灰色、灰色,饱和,中密,少量云母,偶夹少量粉土。

⑧细砂19.30-24.5015.00-22.70场区内普遍分布。青灰色、灰色,饱和,以密实为主,少量云母,含灰黄、灰白细砾。

⑨卵砾石41.70-43.901.60-7.50场区内普遍分布。青灰色、灰色,饱和,密实,少量云母,局部地段底部偶夹少量中粗砂。

⑩强风

化岩33.80-43.001.00-4.80本次仅部分孔揭露。成份较杂,有泥岩,砾岩,砂岩。岩体质量等级为V级。为典型的半成岩。

⑾中风

化岩

38.60-46.00未揭穿场区内普遍分布。本次勘察揭露砾岩和砂岩两种岩石,砂岩岩体质量等级为V级;砾岩岩体质量等级为Ⅳ级。

2.2水文地质条件

场地地下水主要为上层滞水及下部承压水。上层滞水主要由地表水源、大气降水和生活用水补给,无统一的自由水面,水位及水量随地表水源、大气降水和生活用水排放量的影响而波动。基槽开挖时直接揭露该含水层,应注意排水。承压水赋存于下部砂性土层中,水量大且相对较稳定,具统一承压水位,与长江有较密切的水力联系,水位因长江水位季节性变化而变化。

钻探期间,测得上层滞水静止水位1.20-1.70米,测得场地承压水静止水位4.20米,相当于黄海高程18.79m。

根据抽水试验成果,场区下部砂层承压水含水层平均渗透系数K取20.00m/d,R取200m。武汉地区一级阶地承压水水位的绝对标高值一般为16.0-22.5m,受长江水位影响,临江一带年变化幅度为5.00-7.00m,最高承压水位的绝对高程(黄海高程)可超过23.00m。

根据室内渗透试验资料,场区内第②层淤泥、第③层粉质粘土为微-弱透水层、第④粉土为中等透水层。⑤~⑨层粉砂、细砂、卵砾石层为强含水层。

3地下水控制方案

根据勘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和实际现场情况,考虑工程安全和造价,设计地下水控制方案如下:

1)竖向隔渗帷幕

在基坑四周设置深层搅拌(浆喷)桩竖向加固体,使坑壁软粘土得到固化,与钻孔灌注桩联合作用,既挡土又止水。

支护桩外设2排深层搅拌(浆喷)桩竖向加固体,双排桩间设5排深层搅拌(浆喷);深层搅拌(浆喷)桩材料采用普硅32.5号水泥,水泥用量为55kg/m。

2)地面硬化及地表排水

地表水采用明沟排水,在坡顶3.0米处修一条排水沟,排水沟尺寸为300×300mm,砖砌砂浆抹面,按3‰坡率流入集水井中,统一排入市政排水系统。基坑周边3.5米以内的地面硬化采用C15素砼,厚50mm,反向坡坡度为3%。

3)基坑深井降水

本基坑设置降水井的目的是:降低下部承压水水头,基坑不发生突涌。

根据渗水实验所得参数,计算所得,设计17口井,选用单井出水量80 m3/h的泵量。基坑降水体系采用深井管井减压降水,降水井成孔直径600mm,管井直径300mm,观测井成孔直径200mm,管井(PVC管)直径100mm。

4)电梯井封底(高压旋喷桩)

由于基坑降水对周边建筑物及道路沉降影响较大。故采用高压旋喷桩对电梯井进行封底。旋喷桩桩径:φ1000mm, 间 距:800mm。高压旋喷桩材料采用普硅32.5号水泥,水泥用量为300kg/m。

4结 语

该工程按本文控制方案进行了施工,在整个基坑开挖过程中地下水控制效果良好,保证了基坑的顺利开挖,保护了周围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未产生不良现象,为武汉市深基坑地下水控制设计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中南勘察设计院.武汉融科天城三期勘察报告,2011.

[2]《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3]孙咏华.建筑工程中深基坑降水技术的研究[J].山西建筑,2009(24).

[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相关的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检验、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特种设备(电梯)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决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电梯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负责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风险监测、统计分析以及使用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对安装、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配合开展隐患整治督查、投诉举报调查工作;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实施安全监察。

安监部门负责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以及电梯监控用房和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规划审批。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督促建立住宅电梯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和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并监督规范使用。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援工作,收集相关救援信息,并每月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财政部门负责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补贴、监督抽查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信访问题。

物价部门负责对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费用的确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协会的职责】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技术评价服务,制定电梯维保指导价格,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政策】 鼓励、引导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对居民住宅电梯财政予以适当补贴,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的要求】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制造单位的义务】 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九条【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资质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产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修理;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电梯井道及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 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一条【视频监控装置】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鼓励既有住宅的电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第十二条【远程监测装置】 在本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在本市搭建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原则】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单一产权电梯,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居民住宅和商住楼等共有产权电梯,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除以上

(一)、(二)条外,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明确约定承租人为电梯管理单位的,承租人为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电梯具体管理单位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产权单位(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措施】 未实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者“弃管”导致无法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帮助、督促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负责组织乘梯安全宣传;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需覆盖检验周期);

(四)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监督、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

(八)应当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九)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十一)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在客流高峰时段,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的电梯数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每五十台电梯配备一名,不足五十台电梯的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接到电梯社会监督员或电梯乘客安全隐患报告,及时记录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四)检查电梯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五)妥善保管电梯层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八)监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九)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七条【住宅电梯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二)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占物业收费标准的比例,并单独设户、专款专用;

(三)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并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四)在设有电梯的房屋单元约定一名业主为电梯社会监督员,检查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电梯的定期检验】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延迟定期检验的,电梯原定期检验日期不变。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标志变更】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申领新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维保合同申领新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落实】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电费、管理人工费、维护保养费用、易损件更换费、检验费和保险费等。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电梯,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或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例将其单独设户,专款专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纳入电梯费用专户;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的落实】 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房屋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进行论证,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住宅电梯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相关方因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未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时,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请组织代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筹集、落实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使用注意事项】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乘客的行为准则】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扶梯(自动人行道)上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保质量保证】 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合同至少应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保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和期限(须覆盖检验周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二)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并经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且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四)应当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五)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六)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七)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八)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的告知与报告】 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对隐患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通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电梯困人救援的保障】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救援电话。除不可抗力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主动、如实地将本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固定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维护保养客户、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录入。

第五章

电梯的检验和技术评价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原则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实现实时动态双向传送相关设备和工作信息,并对信息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告知与报告义务】 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技术评价】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技术评价,并根据技术评价结果,提出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建议。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风险情况,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

对住宅电梯进行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技术评价结果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六章

电梯的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重点监督检查】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监督抽查】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每年选取不少于10%的在用电梯,由技术检查机构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通报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隐患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时限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协调机制】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

(一)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提请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监控用房建筑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提请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三)有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物联网平台建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构建电梯监督信息系统平台,并与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联网,对其运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专项资金】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建立诚信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诚信监管,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资质范围、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奖惩、事故、故障救援、演练情况等内容,对有不良记录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诉排名和红黑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衔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设置技术障碍责任】 制造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经查实属于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法改造责任】 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未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的,或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电梯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五)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未自变更维护保养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维保合同到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

(六)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的,或者未委托制造单位或制造单位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的;

(八)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后,未经测试电梯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责任】 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

(一)未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二)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的;

(三)未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的。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或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例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户、专款专用的,或者超过半年未向业主公布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维护保养单位责任】 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或者未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安全部件不能满足设计、使用要求,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接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未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或者救援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维保单位未录入责任】 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主动、如实地将相关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录入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检验机构的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未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或者传送的相关设备和工作信息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性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对电梯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

(二)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的;

(三)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强制执行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巡查的;

(五)对移交或上级交办案件依职责应当履行监管或查处职责而敷衍、拖延、拒绝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二)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三)日常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

(四)电梯故障,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丧失规定功能或危害安全的事件,如电梯的控制系统或机电部件动作异常、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导致电梯停止运行、困人、冲顶、蹲底等。

(五)电梯事故,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乘客滞留轿厢2小时以上等事件。

(六)技术评价,是指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电梯运行状况、存在或潜在故障进行诊断,从而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议及技术依据,帮助使用管理单位采取合理可靠的措施和对策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行为。

5.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是其赢得竞争的关键。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与载体,科技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为此,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决定从1993年起设立青年科技基金,用于实施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以下简称晨光计划),旨在培育和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一支发展武汉科技与经济的高层次后备人才队伍。

第二条晨光计划的目标:

选拔和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骨干和跨世纪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造就新一代学科带头人、技术精英及后备顶级青年科技人才;

以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载体,研究与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技术成果,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造就一批以企业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创新研发群体和开发出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

晨光计划拟从1993年起,每隔五年培育100名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第三条晨光计划的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划拨。从1993年起,在五年内提供5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必须是年龄在三十五岁(含三十五岁)以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专业知识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学术思想活跃,科研道德高尚,具有求实、创新、开拓、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市科技局设立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晨光计划,每年定期发布晨光计划项目指南,公布各类学科、各个技术领域及相关行业、产业的分配名额及比例。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和科研、开发能力,选择的项目应符合本市科技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重点,并有良好的研发支撑条件和环境以及相关的产业支持。

第七条申请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必须具备以下阅历,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和科研、开发能力。

(一)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获取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取得博士学位;

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参加过区、县、局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取得科技成果;

获得过区、县、局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三)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革新与技术改造中有过重要发现和作出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和经历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其申请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符合本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有重要的推广价值和应用价值,有利于科技进步,提升产业或行业的总体技术水平。科研项目具备明显的创新、超前特点。

第九条申请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一)申请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方向,列入单位的重点科研项目,受到单位的支持和重视;

(二)科研项目受到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的科研合作群体的支持;

(三)为科研项目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基础和设备条件;

(四)申请人应是科研项目负责人,并能得到一名导师或专家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程序

第十条申请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和科研项目,必须经过推荐、申报、评审、签约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应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由两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盖章后荐送主管部门审查,然后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凡申请对象.均须填写《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申请书》。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十四条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对象及其所申请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各类专家组,根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三种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评议,提出列入晨光计划的名单,由市科技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五条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和科研项目,均由市科技局与其所在单位签定晨光计划合同。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六条晨光计划对科研项目资助的经费,实行无偿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次审定,分期拨付。

第十七条晨光计划经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经市科技局安排参加与本人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经费,可列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科技局验收。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培训。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培养情况和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科研成果报告,所在单位应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科研成果鉴定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二条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通过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科技局将颁发《晨光计划证书》,以资鼓励。

凡得到晨光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市科技局和研究者共同所有,正式发表应标注“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及各有关部门对完成晨光计划成绩显著的青年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主管单位应按其实绩,在提高待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推荐或安排其参加国际科技方面的考察、进修、交流、合作和国际会议;

(三)积极宣传他们在学术和技术上取得的成就,在青年科技人员中树立榜样。

第六章跟踪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晨光计划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获得《晨光计划证书》青年科技人员,进行十年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并提出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晨光计划证书》的青年科技人员,如申请武汉市科研攻关项目或其它专项基金的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将给予优先考虑,如获批准则列入跟踪计划。

第二十七条,对获得《晨光计划证书》的青年科技人员,可以继续向晨光计划提出申请,批准后列入跟踪计划,所需科研项目的经费由市科技局另行拨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6.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环保、气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编制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规范)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以下简称海绵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组织制订《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项目规划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规划管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规划审查、验收要求。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征求水务部门意见;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认定)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前期审批)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性质报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核准)部门协助项目业主完成海绵城市设计变更时的调概审批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参建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做好项目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武汉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在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作用,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

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六)其他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排水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时,水务部门应当审查排水口的设置和水质、水量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排水许可。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的落实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予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要求)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以及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配套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海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制定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考核的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九条(政府投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社会参与)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组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PPP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二)未依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的;

(四)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相互推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7.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篇七

摘要:文章首先提出了文章中“中小旅行社”的范围,然后以案例形式列举出了目前武汉市中小型旅行社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武汉市中小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59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070-02

1 中小型旅行社的界定

我国旅行社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旅行社数量日益增多,规模空前。但是由于在国内外的相关文献上我们都没有给中小旅行社一个明确的定义,所以,文章首先有必要对我国大型、中小型旅行社做个界定。

国内外相关文献上有定义过中小旅游企业的,比如:1998年莫里森对旅游小企业界定为是由个体或小型组织投资并由所有者亲自经营的企业;1998年桑的家定义旅游小企业是客房数小于25间的企业 [1]。美国通常把年营业收入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界定为大型旅行社,100万美元以下的称为小型旅行社。

黄郁成先生在《入世后中小旅行社的生存与发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论述中界定我国的中小型旅行社为:“大型旅行社主要为国际旅行社,大型旅行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利润较高的出入境旅游和国内特种旅游项目方面;中小型旅行社则以国内旅行社为主,中小型旅行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国内传统观光旅游项目方面,中小型旅行社占据了数量上的绝大多数。”[2]

在陈德铭,周三多编著的《中小企业竞争力研究》一书中作者指出中小企业界定具有相对性,阶段性和行业性的特点[3],所以文章中文章对中小旅行社的限定如下:

①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不包括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

②若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但是旅行社营业收入水平低于平均营业收入水平的亦为中小旅行社。

③满足条件1、2的基础上,小型旅行社人数在30人以下,中型旅行社人数在30~100人之间。

④满足条件1、2的基础上,小型旅行社门市或者分公司不超过3个,中型旅行社门市或者分公司不超过8个。

2武汉市中小旅行社人力资源发展现状

2.1 员工低学历化

案例一:某HN旅行社,里面有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计调2名,业务员4名,财务1名。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1名计调是大专毕业,另外1名计调本科专业学历(新招聘员工),财务和2名业务员是高中文凭,并且在该旅行社任职超过5年,另外1名业务员是中专毕业,任职不到1年,剩下1名业务员只有小学文化,任职超过3年左右。该旅行社的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武汉市目前的中小旅行社,尤其是创办已有几年历史的旅行社,员工甚至经理的学历都普遍偏低,这和行业的进入壁垒不高以及中小旅行社走作坊式路线,不愿意花更多的钱招聘本科或者本科学历以上的人有关。

2.2 员工流动率高

案例二:在2008年12月到2009年3月期间,NJ旅行社引入员工7人,其中计调5名,财务1名,业务经理1名。员工辞职9人,其中计调7名,财务1名,出纳1名。对于NJ旅行社而言,12月分到次年的3月份是旅行社淡季,员工在这期间辞职率非常高,而且由于内部管理的原因,离走的员工中有4名是在该旅行社工作了3年以上的员工。再加上群带关系的影响,出现1人辞职,带走2人的现象。

在武汉市的中小旅行社中,大多数是家族式企业发展而来的,企业核心人员通常都是家族内部成员,比较固定,但是由于缺乏现代管理知识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也没有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导致旅行社的人员流动率相当高。同时,一旦计调或者业务员跳槽,往往会带走一部分客源。如果有核心员工自己创业,开办旅行社的话,那么该员工就直接成为竞争对手。在行业内大家已经习以为然,很少有人去思考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2.3员工薪酬偏低

案例三:武汉市某旅行社的前台接待人员,月薪是800元,无其他福利待遇,计调是1 000元底薪+业务提成5%,业务员和计调享受同等待遇,财务固定月薪1 000元。除此之外的利润都归于“没有月薪”的经理和其妻子副经理。由于目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行社的效益普遍越来越好,对于员工而言,他们得到的工资相对于旅行社管理人员来说低很多,这也是为什么旅行社人员流失率高,很多员工攒足了经验就自己开办旅行社的原因,因为在员工看来,自己的付出远远小于所得,这一点,我们在后面会进一步分析。

3 武汉市中小型旅行社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策略

人力资源管理分为六大要素,他们分别是: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人力资源保护。文章将分别从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人力资源保护角度来谈中小旅行社的人力资源管理。 从招聘渠道上来看,目前武汉市中小旅行社的员工来源渠道通常比较狭隘,第一是在旅游相关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信息(节约招聘成本),第二是在同行杂志上登记招聘广告。中小旅行社通常不会将招聘信息放在类似与“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这些大型的招聘网站上,同时,在各大高校的校园招聘会上我们也很少看到旅行社的招聘专区。

从招聘的员工来看,中小旅行社都偏爱有经验的员工,不愿意招收行业内的新人,因为培训新人需要增加培训成本。同时,中小旅行社不愿意吸收旅游院校高于专科学历的求职者,尤其是在读本科生作为实习生。文章曾经访问过一些武汉市旅行社业的高层经理,他们谈到其实本科生由于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学习能力强,很容易就能够熟悉业务,给旅行社带来利润,但是业务熟悉后往往有更好的工作机会时就会跳槽,培训一个员工花费的成本很大,最终却是留不住人才,所以只能一刀切,通常是不招收本科生,更不会招收本科在读的实习生。

那么文章的建议却是中小旅行社应大胆地吸收高校实习生,和旅游院校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的从旅游学校招纳对旅行社业感兴趣的实习生。原因如下:在旅游社行业内,除去开办者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这些较固定的职员外,通常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就已经算作老员工了,尤其是组团旅行社的前台接待人员,更换频率更高,一个月换一批的现象都存在。

而旅游院校的学生通常都有将近一年的实习时期,再加上较强的学习能力让他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业务,为公司创造利润,并且实习学生对工资的期望值不会很高,更加注重的是能力的培养,所以文章建议中小旅行社可以和旅游院系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固定地接收某个或者是某几个高校优秀的并且对旅行社感兴趣的实习学生。把旅行社做为高校学生最后一年的实习基地。这样的话对于学生而言,对于旅行社而言都是相得益彰的。

从培训角度来看,新员工需要先培训再上岗,这个毋庸置疑,老员工和初级管理人员也要做到定期培训,加强员工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员工业务素养,工作技能和技巧。文章刚才提到中小旅行社可以和旅游院校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把旅行社做为旅游院校学生最后一年的实习基地。那么为了缩短给院系实习生的培训时间,尽量让他们早点掌握业务,中小旅行社可以利用寒假或者是暑假的时间给长期合作的院校提供实习岗位,把培训从学校抓起。对于学生而言,也可以将理论付诸实践,再从实践中发现不足之处,并且在以后的理论学习中不断完善。同时,对于旅行社的老员工,也要利用淡季的闲暇时间定期组织员工集体培训,比如旅游礼仪,旅游职业道德等等知识的摄取,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从绩效管理的角度来看,绩效在小型旅行社中通常是被看作员工给企业创造的利润。比如说小型旅行社的业务员通常可以从事计调工作,而计调也可以通过电话,QQ或者是网页上接受客人报名等形式变相的从事业务外联工作,所以小型旅行社高层管理者评价员工的绩效通常就是以员工给企业带来的客源量为标准。而绩效管理的目的是能够区分出高绩效的员工和低绩效的员工,便于员工更充分地了解自己,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然后通过培训不断地完善自己。文章建议中小型旅行社可以定期做绩效评价,把员工的服务态度,操作专业度等等都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因为这些优良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是无形的财富,可以给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旅行社不要把绩效考核范围局限在只是看给企业创造了多少财务利润。

从薪酬管理的角度上来看,目前旅行社员工的薪资普遍不高,武汉市内的中小旅行社,通常新员工需要三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结束后进入转正期。根据文章的调查,实习员工的工资一般都只有底薪,工资维持在600元之内。实习期结束转为正式员工后薪资是800~1000元底薪再加上提成和一定的福利,比如餐费补助,住房补助等等。折合成人民币后,普通员工工资一般维持在1300~1500之间。

据调查,2008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712.44元,所以中小旅行社员工的工资普遍比较低。做为旅游人,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是手机一天24小时不能关机,要保持通信畅通,并且周末没有双休日,每周只休息一天,休息日里也要随时待命,这样才便于处理突发事件。法定节假日通常是旅行社最忙的时候,但是旅行社不会因为是节假日而按照国家政策付给员工3倍的工资。所以旅行社从业人员劳动所得相对于劳动付出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文章建议中小旅行社可以考虑给员工加薪。毕竟旅行社员工因为不合理的薪酬制度跳槽或者放弃从事旅游业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还比较多。

最后,从人力资源保护角度来看,现代企业招收员工都会提到“五险一金”,但是旅行社的员工不会有这样的待遇。能给导游人员买保险的旅行社都不会很多。另外,旅游人的工作面对着的是方方面面突入其来的问题,很多旅游高层管理人员修养不够,脾气比较暴躁,正如“踢猫效应”里的故事一样,当高层管理人员出现不满情绪时会发泄到员工身上,为此,文章建议旅行社管理人员学习下管理的技巧与艺术,这也是对员工情感上的一种保护。

上一篇:给台湾小朋友的一风信下一篇: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为主题的干部作风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动员阶段活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