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创业项目

2024-09-11

法律援助创业项目(共8篇)

1.法律援助创业项目 篇一

On Student’s Pioneering and the Legal Guarantee

Abstract:Recently, student pioneering has become a hot topic among people,and as a result,heated debates have focused on it.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re are more advantages than disadvantages for student pioneers.Our society should encourage,or at least be tolerant of,and at the same time,go a step further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 system,in order to ensure the legal profits of these students,and promote this system,while at the same time pursuing the way that society is developing.

Keywords:student pionee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law system

学生创业,在美国曾经培育出了一批杰出的数字英雄,一批卓越的管理人才、以及一批著名的高科技企业。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此后,各大高校学生创业团队以及各地的学生公司风起云涌,遍地开花。但是,经历过两、三年媒体爆炒的风光日子,如今的学生创业却遭遇到来势猛劲的寒流,于是否定的声音又纷至沓来。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和对待学生创业?是支持,是反对,抑或顺其自然?学生创业遭到的挫折除了其自身的原因以及某些客观必然性之外,是否也与我们未为学生创业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以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有关?这都是我们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p学生创业的利弊分析

学生创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自美国。但美国并没有学生创业这一概念。因为从美国普遍的社会文化心理出发,学生创业与其他人创业并没有什么不同。学生创业只是在中国特定的教育体制及社会环境下,才被赋予更多内涵以及获得更广泛的关注。

学生创业这一话题尽管如火如荼,但仅停留于新闻报道之中,学界鲜有涉及,本文作者亦未见有关于这一概念的表述。故笔者且将之界定为适龄青少年学生创办p参与创办或入股企p事业单位,以及为此积极筹备的活动。

中国学生创业始自19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目前国内知名的创业计划大赛有以清华大学为代表的校园创业大赛,团中央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关村”等省市级创业计划大赛以及网易等网络公司主办的创业计划大赛。参赛的大学已经超过100所,而且还形成了一批依托于理工科大学的创业中心,如北京、上海、武汉、南京、西安、成都等。作为高校学生社团的创业协会也应运而生。

被普遍认可的最初的学生公司,是6月注册成立的清华大学邱虹云参股的学生公司“视美乐”,公司的资产由学生的合伙人提供的50万元注册资金和邱虹云研制的多媒体超大屏幕投影电视的技术股份组成。同年7月,位于武汉的华中理工大学,一名叫李玲玲的学生首获 10万元创业风险金,走上了独立创办公司的道路。5月,在媒体广泛关注的前提下,又找到了一家成立于194月的学生公司,就是川大学生王汝聪,联合章辉、殷德敏等几个在校生创办的成都亚虎(yahu)网络公司。因此,到底谁是第一家学生公司,确实很难说清楚,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此后学生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蜂拥而出。同时,一些中专生甚至中学生也参与到创业大潮中来。

但是,仅仅过去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却涌现出学生公司纷纷倒闭的风潮,包括一度独领风骚的“天行健”。于是,如何认识和评价学生创业,就有待于我们进行理性的分析。从哲学层面上讲,任何一个硬币都有两面,学生创业也必然是利弊并存。有鉴于此,我们的态度也必然是一分为二。然而,一个模棱两可的态度必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基本肯定或基本否定的价值评判。

学生创业存在如下几点弊端:

第一,创业对学生学业的消极影响不容低估。学生的时间p精力有限,顾此必然失彼。没有在求学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使创业获得暂时的成功,就长远来看,对创业的学生的日后发展也未必有利。而且,学校教育具有系统性、完整性、连贯性,所以休学创业和退学创业有悖于教育规律。

第二,创业对校园文化形成不良冲击。无论我们如何努力去正确引导,都难以绝对防止浮夸与鼓噪之风刮进了校园圣地。其直接后果是使原本踏实本分的青少年学生被煽动得充满了不切实际的幻想。似乎艰苦的基础知识学习已然成为了一种新经济、高科技发展的最大桎梏,努力学习成为一种过时的说教,唯有创业才是自我实现的最佳途径。尤其是创业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使得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的思想泛滥成灾,使很多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打上了功利主义的烙印。

第三,鼓励学生创业需要付出成本。首先,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因此鼓励、支持学生创业就要改革相应的制度、规则以与之相适应,而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成本。其次,鼓励学生创业必然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

第四,学生创业风险较大。由于多数学生缺乏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及操作经验,加上很多学生眼高手低、急躁冒进、异想天开、盲目自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对于许多心理承受力较弱的学生,创业失败的打击是十分巨大的。同时,对社会经济秩序也必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然而,看到学生创业的弊端,其目的是为了对之进行更全面的分析,而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其存在意义的理由,因为其裨益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学生创业符合当前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它所激发的不仅仅是老板梦、致富梦,更是青年学子们在学习中的想像力与创造力,创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全面提高和磨练大学生面对社会、面对挫折困难、面对商业操作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大课堂。

第二,学生创业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换。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5%-6%,而发达国家则高达50%-60%。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一鸿沟的形成有双方的原因,其一,企业吸收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能力严重不足,技术成果寻求市场困难重重,其二,科研成果产品化的关键环节欠佳,企业无法直接使用。而正由于传统的技术产业化模

式的困境,才使创业成为可能。学生创业往往具有对新发明新创造最旺盛的活力、对高新科技最敏锐的触觉、以及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而这些正是加速科技成果市场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尤其是信息产业日新月异的今天,现有的企业不可能永远站在技术与市场潮流的最前沿,也不可能穷尽一切新兴或亟待更新的商业领域。因此,优秀的学生完全有可能凭借自己的技术创新,通过周密的商业计划吸引到投资,从而迈向创业成功之途。创业是时代发展对于产业模式调整的要求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因此,我们现在所提的创业也必然包含着时代赋予的内涵,而这种时代的内涵所体现的必然是知识科技和科学管理在其中的大范围渗透和深层次的影响。80年代初,美国许多高校就开始举办创业计划大赛,而今天美国表现最优秀的50家高新技术公司,有46%出自麻省理工学院的创业计划大赛。

第三,学生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学生创业潮中涌现出许多在技术上领先的企业,例如首届“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的过程中创办的“视美乐”已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组建北京澳柯玛视美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媒体投影机制造企业。截止至20下半年,清华学生创业圈内人士大约为500人,占清华学生总数的2%左右。但就是这2%学生,在年创造了大约总和为8000万元的价值,2000年上半年学生创业公司的总价值已超过2亿元。

第四,鼓励学生创业从总体上有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很低而失败率很高,但这是一切新生事物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不能单纯地以此否定其积极意义。正像前文所说一时的成功不一定对学生的长远发展有利,一时的失败也不一定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不利。“风物长宜放眼量”, 正如我们不应该因为仙童公司的陨落而责备硅谷的创业者一样,我们也不应该因为某一个中国学生创业公司的失败而反对学生创业。“失败是成功之母”,创业失败的学生要比不曾创业的学生经受更多砺炼,也将更快的成熟起来。仙童公司当年的创办者,后来都成为摩托罗拉公司等成功创业公司的领袖。

第五,学生创业壮大了私营企业队伍,还将改善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结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改革开放来成长起来的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学生创业的迅猛发展将大大改变这一现状,这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将产生何等影响现在来说尚为时过早,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影响将是重大且积极的。

第六,学生创业促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我国教育体制仍是行政性的垄断性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闭门造车、关门育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很多教师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脱离社会发展,关起门来做学问,这样的师资队伍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人才。学生创业的潮流有利于推动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呼唤用新的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来培养人才和进行高校教改,对推动科研市场化、教育产业化有深远的意义。这些也给大学的教育体制和大学生素质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七,部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创业来完成学业。我国自之后,大学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尤其是1999年高效大规模扩招之后,学费亦大幅度增加,每个大学生要完成学业,均需付出数万元费用。这对于部分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鼓励学生创业,可以引导这部分学生用知识和劳动来解决这一问题,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负担。

第八,学生创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随着高校扩招的加剧,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显。学生自己创业,如获成功,不仅能解决个人的就业问题,又可为其它学生就业创造机会。

综上所述,学生创业的弊端是不容忽视的,但有些并非不能避免,或至少减少其发生的机率,而有些又是与其积极方面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而且从两者的利弊分析中,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学生创业利大于弊这一结论。

既然是利大于弊,我们就应当允许其发展,因此清除有碍其发展的因素,创设保障其发展的环境,就成为必要。

二、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

对学生创业的保障,可以采用经济、行政以及法律的手段。经济手段者,如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者,如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而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同时,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使之更具学术研究的价值。而且,无论经济或行政的手段,最终也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下文试就如何从法律上为学生创业创造一个有利环境,略加阐述。

1、 在企业法方面

1) 必须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生创立企业可以采用的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学生创业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也没有明文许可。因此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为学生创业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上海一位学生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让他提供待业证明。更有一些地方以于法无据为由,拒绝为学生企业注册登记。所以,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认可学生创立或参与创立企业的主体资格是有必要的。

而且,上述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实践,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列举方式穷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一一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超越自己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违法。而事实上,许多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用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尤其对以网站起步的学生企业,经营范围必将成为其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桎梏。

此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保障学生创业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也必须废止或修改。首先,其申请程序对处在非直辖市、省会或首府的学生造成很大障碍,令其企业的成立成本增加,这一权力完全可以下放给下级电信管理机构。而且,这一办法的罚则对无经济收入的学生而言显然过重,恐怕只有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运作起来。

2)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必须修改。

在当今的学生创业大潮中,有许多学生采用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

根据《公司法》第24条、80条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管理局199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5%。[1]

但即使是35%这一上限,仍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对那些投资少,收益大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

技术,这一限制是显失公平的,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同时,吸收风险投资是许多学生企业成功的必由之路。但风险投资为规避风险,常常要求引资方控股。而且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赚钱,学生创业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自我实现,因此学生方常常也有控股的要求。但这一因双方目的的不同而促成的要求的一致却得不到法律上的许可。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这一限制,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深圳市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2]这个完全“从其约定”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知识成果在转化为生产力以前,毕竟还缺乏物质实在性。而注册资本与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密切相关,尤其是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第三人所预测的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只要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达到51%,能够保障其控股即可。同时,可以规定其他出资方对以知识产权出资者的出资超过35%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以知识成果出资仅限定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亦失之偏颇。知识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资本,是因为它具有货币资本和一般物质资本的共同属性DD即为其持有者带来收益。在现代社会,属于版权范畴的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同样具有这一性质。尤其是在以注意力经济为导向的网站,在线阅读、音像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的下载均是吸引“眼球”的主要途径。而这一类网站由于基本上不需任何投资,因而成为学生创业的首选形式。在这类网站中,劳务和知识成果往往是最主要的`出资形式,因此必须有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作为知识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还可以直接作为生产、经营工具,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因此更没有理由不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还应允许一套方案、计划等作为出资方式。其理由之一是许多企业并不缺99%的血汗,而真正至关重要的是1%的灵感。之二是合伙本身属于私法的范畴,只要合伙人愿意,国家没有必要禁止。当然,在实践中可以将一个想法变通地作为劳务出资的方式,但它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务,一旦发生纠纷亦很难把握。因此,理应以法的形式为之正名。

2、民法方面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出现过不少少年商界奇才。其中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从条文本身的含义来理解,所谓的“他”应当作为个体来把握,但在现实中,人们却将“他”按照共性来看待。即不论其本人的智力水平和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预见程度,将普遍认为只有成年人才能做或才该做的事一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足。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些规定,令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依附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从而使其不便于对多变的经济现实做出敏捷的反应,也使其他市场主体因怀疑交易的安全性而尽量避免与其订立合同。同时,相对人的撤销权虽有善意的限制,但毕竟为其行使提供了一条渠道,在实践中就使相对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这对于未成年人及其企业都是不公平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少年奇才,但我们的社会至少要为少年奇才的诞生和成长让出一条道来。故可以试行由一个专门机构在征求学校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赋予特定的未成年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鉴于我国当代少年较之其父辈普遍早熟的现状,适当降低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也是可以考虑的。

3、 知识产权法方面

目前,我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同时,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仅作为一种人身权来保护。[4]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学生创业者往往是有模式无资金,从而需要投资的介入。但是要获得投资必须向投资方提交创业计划书,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于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的盈利模式而言,很容易被投资方全面掌握。目前关于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仅可适用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条也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规定虽然足以证明投资方获悉学生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后独自使用之违法,但学生创业者却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即难以证明该计划是其智力成果并因引资的需要而告知投资者的。本文作者便设想了一个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苦于无法在与投资者合作中保护自身的利益。本文作者曾就此求教于江平教授,江教授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故此问题似只可以立法加以保护。一条简便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中增加相关内容,使学生创业者在与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得邀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对学生创业者透漏的创业计划和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做成公证文书。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学生创业者就可以公证文书作为有利的证据。

4、 教育法方面

教育法是与学生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范,它分为由国家、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学生行为规范两个层次。[5]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未对学生创业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生创业唯一的合法依据是2000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一项有关“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既然学生创业是一件经过论证值得鼓励的事,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至少是《高等教育法》应有相关的规定。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比如创办企业的类型,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作为学生创业的选择。如前所述,科技是生产力,但科技之外的其他智力成果亦有创造性价值,并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因而实无理由厚此而薄彼。

在学校内部的规章方面,九十年代以前,多数学校的“学生守则”均明文规定学生不许经商。今日,较为开明的学校已对手册中的许多条文作灵活处理,为学生创业创新打开方便之门。诸如,某高校原为困难学生而设的“七年内修完本科学业”的规定,现已放宽到创业学生也适用。许多高校还建立了创业基金,如“上海交大创业基金”总额就达1.5亿元。但尚有许多学校仍将“不许经商”作为对学生的禁止性义务,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即使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支持,是“人治”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然

而,一些发达国家的高校在此方面却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马来西亚科技大学,学生们有了好的创意,学校就会从启动资金和管理经验两个方面予以资助。无论是公司成立、吸引投资,还是事业发展、市场推广、品牌建立,从事创业活动的学生都将有专人指导,学校里众多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教师将成为他们忠实而可靠的顾问。而我国高校尚未建立这样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加之这一新生事物毕竟与传统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同时很多学校管理者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头脑中充溢着许多腐朽思想,“上行”能否“下效”仍是个疑问。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5、 劳动法方面

为了熟悉业务,增长经验,许多学生创业者选择先到相关企业工作,再自己创业。目前已有许多学生成为企业的高级白领或经理人,其中亦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创业者,或只能以见习或实习的名义进入企业工作,或放弃打工的前奏直接创业。前者令学生创业者的劳动收入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后者使学生创业的失败率大大增加,此二者都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所应带来的结果。也许社会需要大多数按部就班的人才,但不能以此作为否认奇才、偏才、怪才存在价值的理由。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给与他们更多的宽容,他们也将给与社会更多的回报。

注释:

[1]转引自雷兴虎、罗有才《发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几个问题》[J]载《法学》

2001年第2期。

[2]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4]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第4、5页。

[5]学校内部的规章也属于法的范畴,因其与法具有一定范围内之强制性规则这一共同属性,所别不过是作用的范围不同而已。在英国、印度等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比如《伦敦大学法》、《利物浦大学法》等。参见陈朝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第3期。

注:本文完成于5月,发表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发表时编辑对文章进行了较大改动,其中有许多病句及错别字,非作者原稿所用。此稿为作者原稿,非发表时之文本。原稿中对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桂华教授、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孙效敏教授的鸣谢在此一并补齐。

作者简介: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国际法教研中心讲师

张德民 大连行政学院教授

2.法律援助创业项目 篇二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创业政策,理论基础,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张圣坤认为, 大学生创业面临三个瓶颈:缺少法律保护、缺少启动资金、缺少高人指点。为此, 他联合鲍敏中委员二次在“两会”上提出议案, 呼吁政策给孩子们创业帮一把。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作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学生创业光靠政策优惠, 光靠设“绿色通道”就能成功吗?笔者认为, 大学生创业作为实现经济发展, 促进社会进步的一条重要途径, 必须法制化, 才能让大学生创业之路越走越远。

一、现有促进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考察与反思

考察目前的大学生创业政策, 主要是通过职能部门以行政手段的方式来鼓励和促进, 形式上过于简单, 内容上过于行政化, 而作为长效机制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作为主角发挥作用,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 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 创业政策各个层面制定的很多, 但发挥作用有限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策略后, 此后《就业促进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通知》等文件也相继出台, 而地方政府在十七大之前, 为了促进就业, 扶持创业, 都纷纷制定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虽然政策很多, 内容也比较全, 但由于大多为政策性文件或通知, 法律效力低下, 又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执行, 因此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例我校一毕业生创业后缺资金, 想进行创业贷款, 由于户口的限制, 由于担保财产的限制, 最后却不得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资金的问题。

2. 反创业歧视手段乏力

大学生创业歧视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业歧视。如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排除在外。政策制定并没有将所有行业一视同仁。二是性别歧视。根据一份调查, 对女性创业表示赞赏的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0.9%, 41.5%的被调查者希望社会公正地对待女性创业, 19.6%的被调查者反映女性在创业中遭遇了社会的性别歧视, 18.2%的人认为社会舆论对女性不公正。社会舆论对创业女性的歧视严重影响了女性创业的热情, 58.7%的女创业者呼吁应当给女性更宽松的创业环境, 更公平的待遇[1]。对于上述的歧视, 现有的政策没有规制措施, 起不到反歧视的作用。

3. 创业大学生保障程度低, 没有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一些政策出台的目的主要在于如何促进大学生创业, 如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就如何推进大学生创业提出了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 (实训) 、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等工作任务, 至于创业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社会保障、如何进行保障等没有涉及。目前创业大学生与就业大学生相比, 就业大学生根据单位的情况享有相关社会保险等, 而创业大学生由于自己创业, 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障必须由自己考虑和支付, 在初创阶段由于资金等问题, 创业大学生往往会忽视自身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 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是比较低的。

4. 大学生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创业”这个内容很热, 备受关注, 因此各条线各个部门都推出了扶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措施和做法, 但在实践中存在你做你的、我做我的, 有些政策和制度重复设计, 有些问题确又存在相互推诿无人管的情况。迫切需要以一个职能部门为主导, 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从创业教育、资金来源、政策支持、创业服务、舆论支持等多方面来扶持大学生创业。如建立“一站式”政府服务中心, 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资产评估、财务顾问、产权交易、代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系列便利服务。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资金融通体系,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 建议设立一个公共的机构为大学生自主创业设立担保基金。同时配套建立大学生创业信用体系, 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法规和担保体系, 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贷款或民间风投资和支持大学生创业。

二、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理论基础

大学生创业并不是一项与法律无关的行为, 恰恰相反它有着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1. 社会公正理论

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 也是理性社会制度设计的一项基本准则, 更是一个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基本保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的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我国学者吴忠民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指出, 公正就是每个人得到应得之物。

大学生创业权应该是每个大学生都享有的, 大学生可以选择放弃也可以选择实践, 现行的制度设计或政策设计必须符合社会公正理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并为他们创业铺设道路, 这是政府应该做的, 但现行的制度设计不是过度保护就是进行歧视从而导致公正缺失, 这是制度设计的失败。如前所述, 大学生创业存在行业歧视和性别歧视, 使得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权利得不到平等保护;而另一种情况是为了促进大学生创业, 政府开设了很多绿色通道, 如成都市新都区承诺大学生在创业初期, 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 将免于经济处罚。这种不惜以践踏法律为代价, 来“保护”大学生创业, 实在是对违法犯罪的一种放纵, 同时也是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不公。因此, 制度设计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并符合社会公正理论。

2. 劳动权理论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 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劳动权由一系列权利构成, 如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等。那么, 大学生创业是劳动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吗?根据劳动权的基本特征看, 大学生创业应该是劳动权的一种实现形式。理由是:一是大学生创业体现了劳动权的生存属性。创业属于就业的一种模式, 是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智力、服务来获取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实现价值的一种方式, 所以满足劳动权的生存属性;二是大学生创业体现了劳动权的发展属性。劳动权的实现有很多种方式, 不以劳动对象、劳动性质等为区分标准, 劳动者通过创造新产品或开发新服务来获得财富也是劳动, 体现劳动权的发展属性;三是一般的劳动存在劳动关系, 大学生创业过程初期更多地是“自雇”或团队合作的方式, 从本质上看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最后, 我们总说以创业带动就业, 通过大学生创业实现从“输血”变为“造血”的突破, 开发出了更多的劳动岗位, 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促进了其他人劳动权的实现。所以, 创业是就业之源, 提高创业能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就业, 促进劳动权的实现。

3. 经济学理论

大学生创业分为生存型创业和机会型创业两种, 因为创业机会和创业行业的不同, 大学生们会选择不同的创业方式, 但是不管是何种创业, 有没有带来新技术, 都是创造财富的过程。经济学家眼里的“新技术”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新技术、新发明, 还包括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管理模式。诺贝尔奖得主熊彼特在大量研究之后发现, 发明不等于创新, 只有当发明转化为经济活动时才算是创新。因此, 大学校园里学生和老师研究的新发明、新技术, 新思想一定要变身为经济活动那才是一种创新。而能把这种新发明、新技术、新思想转变为生产力, 最有可能的就是大学学子们。因此, 我们应该鼓励大学生们积极地创业, 在养活自己的同时为别人创造岗位, 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我国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构建

支持大学生创业需要有制度保障, 而法律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很多时候, 法律的设定是为了限制自由, 但是通过法律的保障也是为了更好地让创业的学生去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面对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 国家可以通过”有形的手”来进行纠正--“为了实现人所具有的建设性和创造性的能力, 就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和合理手段激励其再发展和奋斗方面的欲求。在我国, 合理的手段就是法律和国家的政策”[2]。

1. 立法原则

立法就是解决矛盾, 鼓励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保护什么、惩罚什么。而立法原则就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以法律手段促进大学生创业, 构建法律体系, 必须遵循一系列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来明确大学生创业中相关主体权利和义务, 并以此来制定或修改一系列与创业相关的法律, 从而保障相对弱势的大学生创业权利得以实现并获得成功。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下, 笔者认为立法原则应该有保障大学生创业权利原则, 公平原则、自主创业原则, 反创业歧视原则。

2.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

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应涵盖促进创业的一般法、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其他法律形式等。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看, 创业促进立法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专项立法、分散立法、混合立法四种。由于我国大学生创业活动刚刚起步, 如何更好地促进充分创业, 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需要我们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笔者比较赞同混合立法, 制定一部专项立法并同时修订目前相关法律中阻碍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条文。

(1) 提高立法层次, 制定《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对于大学生就业, 目前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但对于大学生创业, 目前只有一些临时性的、随意性比较大的、立法层次不高的通知与政策等。笔者建议应将大学生创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借鉴国外的经验, 制定一部《大学生创业促进法》, 将现行的创业优惠政策、措施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明确政府部门、高校、学生三者之间在创业中的权利义务, 以确实保障大学生的创业权益。

(2) 修订与大学生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的财税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都存在一些阻碍大学生创业的规定。如在支持大学生创业融资方面, 虽然各地政府都有政策性规定, 给予10万元、20万元不等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但是在实践中, 由于大学生创业企业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 这与银行强调的安全性之间存在的强烈冲突, 银行在向大学生创业融资时总是表现得不那么积极。另外, 根据政策规定, 大学生在向银行贷款时, 必须提供担保。大学生刚从校园进入社会, 无房无车无人脉, 一没有能力为贷款提供足够的抵押, 二又不能找到愿意为创业企业担保的保证人, 因此对大学生来说, 创业贷款就如墙上画的一张饼, 看着很诱人却不能吃。因此迫切需要修改相关法律, 降低担保门槛, 提高担保贷款数额和期限, 建立担保基金, 切实解决大学生创业缺资金的局面。另外在税收、科技创新等很多方面也有类似的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 并借此机会理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在大学生创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增强法律与制度的执行力度与可操作性。

(3) 促进大学生创业具体法律制度设想。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 还需要完善和建立让大学生创业免除后顾之忧的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和建立能够给予大学生创业帮助的大学生创业社会化服务法律制度;完善和建立能够让大学生维护创业权益的大学生创业法律监督和救济制度;以及其他的一些配套法律。

参考文献

[1]佚名.白领女性创业要克服三大心理障碍[EB/OL].http://life.banbijiang.com/zhichang/xinli/2012/0510/101938.html, 2012-05-10.

3.法律援助创业项目 篇三

援助企业简介

星晨急便本着安全、准确、快捷、视包裹为生命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国内零散包裹速递服务。公司通过对速递行业资源的整合和信息化技术应用系统的研发,为客户提供快速、经济、便捷的产品流通渠道,同时帮助客户降低经营成本,延伸客户品牌服务,使客户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星晨公司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特点,自主研发了“速递网络资金监控系统”,突破了传统速递中的资金监控滞后难题,实现了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同步,确保电子商务客户的货物和资金的安全。星晨公司还针对加盟伙伴的需求,自主研发了“速递网络费用结算系统”,为加盟伙伴提供网上系统自动对账和结算,帮助加盟伙伴解决速递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一、援助内容:

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面向全国22个地区援助184个加盟商,单个加盟商援助6万元。

二、单个加盟商援助内容包括(以下费用均由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提供):

1. 首年免收加盟管理费(根据地区不同每家加盟费为3000~20000元不等);

2. 首年赠送价值约合1万元的业务相关的物料,包括:工作服、发货运单、文件纸信封、纸箱、封箱带等;

3. 可先期提供约合1万元的办公设备,由加盟者在一年内分期付款返还;

4. 提供业务所需车辆,按照成本价格出租,租金大于车辆费用后,给加盟商提供一辆车;

5. 首年免费使用星晨急便快递系统;

6. 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及指导;

7. 营销相关支持(包括客户开发、客户方案提供等方面的支持)。

三、对援助对象的要求:

1. 在全国22个主要城市共招募国内快递、配送业务加盟商184个,具体数量如下:

A. 以下城市每个城市10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B. 以下城市每个城市8个:成都、杭州、沈阳、武汉、南京、石家庄、太原、南宁、南昌、西安、天津、合肥、郑州、济南、泉州、昆明、长沙、重庆

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快运公司或具有货物运输代理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3. 可提供财产(房屋、车辆或其他资产)保证的自然人;

4. 须交纳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

5. 必须使用星晨急便快递系统;

6. 开通星晨急便指定网银系统;

7.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车辆、电脑、传真、网络数据传送等必要的运营设备及条件;

8. 以上所列条件中,条款2和条款3必须具备其一,第4、5、6、7条款为加盟的必备条件。

四、收益权归属:

扣除网络运作成本之外的终端利润归援助对象所有。

【杭州百草味150万元援建30家食品店】

援助企业简介

杭州百草味食品有限公司,致力于为中国高校学生群体提供健康、快乐、专业的零食体验,传播百草味“奉献、快乐”的文化精神。公司现有门面(直营+加盟)80余家,辐射华东、华北、西南、华中和西北地区。百草味已完成全国各地区的区域性布局,成为休闲食品连锁中的一个区域性知名品牌。百草味重视品牌文化的建设,积极推进品牌传播。在与主要消费群体--大学生的各种互动中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一、援助内容:

杭州百草味食品有限公司面向全国援建30家食品专卖店,单店援助价值5万元。

二、单店援助内容包括(以下费用均由杭州百草味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1. 陈列商品5000元;

2. 加盟权益费30000元;

3. 管理费约9000元/店/年

4. 广告建设费:店面装修费用3000元;开业促销赠品2000元;服装(导购员服装10套)价值1000元;

5. 援助方除免费提供以上各项硬件外,还免费提供以下配套软性支持:

A. 经营系统:向创业者提供独有的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并进行系统培训指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B. 全国性的广告、促销、公关等营销传播组合。

三、对援助对象的要求:

1. 自有资金10万元;

2. 受援助者自租30平方米左右店面,受援助者对选址有初步意向之后,由百草味公司与受援助者共同选定;

3. 受援助者有日化行业从业经验者,经百草味公司审查合格后可自行经营,无从业经验者不参与经营管理,由百草味公司安排人员经营;

4. 百草味统一对VI进行店面装修,统一商品陈列;

5. 不能销售本品牌之外的其他产品;

四、收益权归属:

杭州百草味食品有限公司不占有该店股份,该店所有收益归受援助者所有。

【广东女性密语32万4000元援建5家专卖店】

援助企业简介

广东女性密语日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集日用科技开发、销售于一体的民营高科技企业。2008年,公司与美国海斯曼等公司结成紧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在技术改进、人才引进、产品升级、市场战略等方面形成紧密的合作,全面开发女性隐私护理用品,搭建女性隐私健康护理用品销售平台,推出中国第一家女性隐私护理用品专卖店——女性密语连锁专卖店,这是专门经营女性隐私护理用品的连锁专卖店,她将致力于推动和培养女性健康的生活方式。产品体系包括日常护理、月经护理、乳房护理、房事护理、隐私护理、美容秀身六大品类,全方位涵盖女性隐私健康的日常生活必需,产品体系优质、实用、新颖、全面、价格合理,最适合12~60岁的女性人群。

一、援助内容:

广东女性密语援建女性密语隐私护理用品专卖店5家,单店援助金额6.48万元。

二、援助单店内容包括(以下费用均由广东女性密语日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1. 陈列商品30000元;

2. 品牌服务费29800元(免交)

3. 开业促销赠品5000元;

4. 除给创业者免费提供以上各项硬件外,还免费提供以下配套软性支持:

A. 终端经营系统:向创业者提供广东女性密语公司独有的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并进行系统培训指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B. 商界等其他媒体广告投放;

C. 适用于各地的公关促销活动。

三、对援助对象的要求:

1. 自有资金3~6万元;

2. 创业者自租15~20平方米左右店面,女性密语公司提供选址指导;

3. 创业者限女性,有美容院、日用品店经营经验优先,创业者必须参与经营,并且聘请至少两个员工;

4. 按女性密语统一的VI进行店面装修,统一商品陈列;

5. 不可销售除女性密语专卖店之外的其他产品;

6. 创业者必须符合活动组委会和女性密语公司对援助对象的要求。

四、创业计划书:

创业者必须向组委会和女性密语公司分别提供创业计划书,按组委会要求的规范方式对商圈进行调查、撰写。

五、收益权归属:

该店独立核算经营,所有权益归创业者所有。

链接:

2009年7月29日早晨八点多,还没有上班,就有读者电话打进《城乡致富》杂志编辑部,电话那头的声音很年轻,还带点学生腔。这是一个刚刚毕业的男生,头天晚上在书报亭买到了刚出版的《城乡致富》杂志,读到《商界100创业就业援助大行动》的活动内容,激动得一夜没睡,想要问问更多、更具体的项目内容。

最终,他决定申请“特步援建高校100家店”的项目。在财视网注册登录后,他提交了几经修改的项目计划书,组委会项目对接组立刻有专人和他联系。目前组委会已将此人项目计划书和联系方式提交给特步集团,特步集团已安排专人与其接触。

截至2009年8月3日,即活动开幕一周,已通过初审计划书62份,134份计划书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正在进行修改,特步集团、西安开米等企业已开始和援助对象联系。

《重庆晨报》、《大河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等各地都市媒体已经展开对“商界100”活动在当地的落地情况进行报道。

编 辑 李 洁

4.与创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篇四

一、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

票据法

二、公司企业法律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四、知识产权法律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五、公司企业税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5.关于合伙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篇五

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伙协议》均约定: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实际经营,委托作为“无限合伙人”的私募基金受托管理人管理、执行合伙事务。

与此同时,《合伙协议》均设立了“保底条款”: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高利润(10%以上年利率)。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正是看中的这个高利率回报;担保公司则正是为这个“保底条款”提供了担保,向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出具《担保函》。但是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却不知道,这个条款是无效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故这类案件《合伙协议》的“保底条款”无效。《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故这类案件的保证合同(《担保函》)也是无效的。

6.创业公司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篇六

1、合伙协议

创业团队在公司注册前,需要签订“股东协议”,这是未来公司运营的基石。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公司基础打不好,其它都是空中楼阁,微不足道。

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制定协议环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劳资问题

没有规范的公司制度,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创业公司大多机构简单,没有充足的资金,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这些都决定了创业型企业首先面临的不是赚钱的问题,而是能否活下来和活多长的问题。创业者的注意力集中在减少成本、创造利润上。恰恰相反,国家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这正好与创业时期企业降低成本的需求相矛盾。因此,这也决定了企业对法律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员工劳动争议纠纷方面。

二、成长期

企业经历过创始期的艰难,终于存活下来,有稳定的客户,开始步入正轨,进入成长期。这个时期的公司内部管理相对规范,这个阶段公司主要协调对外商业关系,所以对法律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合同事务方面。比如,需要和经销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买卖合同”,服务业需要和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咨询合同”。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或者从股东处贷款需要签订“股东贷款协议”。

公司在这个阶段可能会引入新的投资者,甚至是VC/PE这样的专业投资者。如果只是一般的投资者,那么只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但如果是VC/PE,需要签订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协议”并调整公司架构。这个时候需要专业律师来协助公司处理专项法律服务。

三、成熟期

经历了前几轮大浪,能留下的企业已经是百经沙场的高手了,有实力去吞并小公司或者引入大量投资实现规模扩张,这个阶段主要体现在融资投资两个方面,企业融资主要是利用资本市场即股票和债券融资。

企业扩张主要是采用多元化投资、战略投资、并购扩张三种商业模式,会涉及投融资方案设计与法律风险分析,拟定“股权收购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这些合同的条款都非常复杂,而且签约前需要律师和财务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所以公司需要聘请有经验的并购律师,提供关于并购的专项法律服务。

除了外部律师外,公司内部也需要建立法务部处理日常事务,处理商务谈判,法律文件草拟,劳动关系处理等,并做出法律风险预警。

四、上市期

上市阶段需要和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公关公司签订非常复杂的专业服务合同,这个阶段公司肯定已经聘请了专业的证券律师,不细说。

【3】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更合理?

股权分配时,平均主义是一种不健康的结构。一些创始人富于理想主义,总希望有股权,平均分。比较常见的是3个创始人,每人30%多,或者2个创始人,五五分,但这些都是不健康的结构。原因在于,团队中没有一个说话绝对算数,在面临重大决定时也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在融资前创业公司就需要把公司的结构调整到一个相对健康的状态。

股权分配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期权计划,也就是股权激励计划。业内比较普遍的情况,一般是在A轮以后发放期权,通常在12.5%--17.5%之间,很少会达到20%。而且根据此前的案例来看,15%是在投资后,例如,A轮后VC占20%,期权15%,所有的创始人占65%。这样分配,创始人能占据主导,控制公司主要方向。

7.法律援助创业项目 篇七

一、《创业法律实务》

在该教材书中编著者依次讲述了创业初始阶段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创业拓展阶段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相关的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与市场交易及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创业过程中与纠纷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这本教材的最大亮点在于它以故事的形式虚拟了大学生创业者陈婉与其指导教师孙博士,将现实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众多的法律实务抽象为他们二人之间对话的方式展开,不知本书编著者是否是受了国际通行创业培训项目SYB教材中国版中“黄亮和李燕”故事的启发。当然这也和这本教材作者的经历不无关系。 本书编著者长期任教于富有“全球最佳网商摇篮” 之称、在全国大学生创业领域里独领风骚的义乌工商职院。该院的大学生创业活动如火如荼,其中的成败得失很多都涉及法律,从而为本书撰写提供了丰富素材。不仅如此,这本教材“整合并融入了全国多所大学学生创业的故事,提炼了他们创业历程中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创业事务及遭遇的风险和陷阱,并把他们的创业历程分解为一项项任务。”[2因而实务性是这本教材的又一个特色。但这本教材也存在不足:一是没有涵盖大学生创业时所可能涉及的某些重要法律,如税法等;二是这本教材中虚拟的主人公陈婉创办的是电商企业,书中大量内容也与电商企业创办有关,但这类企业并不是大学生创业的主要类型,至少不是全部。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

这本教材版权页上印有“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程成果”的字样,表明其用途是向大学生普及创业法律知识用的。这本书同样也以创办企业活动的逻辑过程为主线,力图全程展现创业活动的关键步骤和主要细节,结合实例讲解创业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从企业创办的筹备到企业设立登记,从企业经营管理到企业解散终止以及创业纠纷处理等内容,目的旨在帮助初次创业的大学生了解整个依法创业过程,提高依法创业的意识和能力,降低创业法律风险,为大学生成功创业提供保障。这本教材试图站在创业者的角度解读创业问题,每节下均采用问题式的小标题,让学生跟着问题去寻找答案;力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复杂的法律问题深入浅出地介绍给学生;正文中穿插案例、法条、小贴士,每章结尾安排了超级链接、实务演练、案例评析等内容。但这本教材也有美中不足,最大的问题就是在行文风格上特别像法律教材。虽然其他同类教材也不可避免地有法律教材的影子,但是这本教材在这方面特别明显。很多人都认为学习法律枯燥无味,如果这类教材仍采用法律教材的行文风格,势必影响读者的阅读效果。

不过在这本教材中,笔者倒是注意其中引用 “汤姆森商法教程”中的两句话:“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对于想在商界有所建树的人来说,当今时代对他们需要拥有的基本法律原理和知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3]对中国的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忠告。

三、《创业法律基础》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套大学生创业教育系列教材,《创业法律基础》是其中之一[4]。这本教材旨在为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提高其预防、控制和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创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撰写。它注重理论与实际、具体与抽象的结合,引进案例教学,并以创业主体的创建和运行为主线,打破部门法的界限,紧紧围绕创业活动整合相关部门法,形成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知识教学体系。这本教材在内容上围绕创业主体而展开,讲述了其建立和内外部运行的各种法律问题,其中篇幅最大的部分就是合同法。但这本教材也存在个别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概念上。该教材主要部分是第二、第三章,讲的是创业主体的外部运行,前者主要讲税法而后者主要讲合同法。但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都知道,税法和合同法绝不是创业主体外部运行的全部,编者在这里犯了以偏概全的概念错误。实际上创业主体外部运行主要涉及市场秩序法和宏观调控法,前者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后者如金融法、价格法、会计法、产业法等。该教材第四章名为“创业主体的内部运行”,但是实际上只讲了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同样知道,创业主体内部运行主要涉及公司、合伙、 个人独资等不同类型企业的内部运作,例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 合伙内各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决策、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机制,实际上应主要是商法。 另外这本教材还将“大学生创业政策”列为第五章, 笔者认为这不太合适。政策是政策,法律是法律, 两者不应相互混淆。

四、《创业法律基础》[5]

这本教材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 以创业过程为导向,设置模块化教学内容,充分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它将教学内容设计为创业企业法律模式的选择及设立模块、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股权转让模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块、企业对外的市场行为模块、企业对内的劳动关系模块、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共六大模块,以教学为需要组织教材编排,设置有案例导入、讨论思考、知识链接、情景模拟、实训任务和补充知识等环节,教材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全面训练学生的创业法律技能。这本教材最大的特色在于其是校企合作共同开发的, 实务性非常强。但其实务性强理论性就削弱,教材中几大模块的编排似乎缺乏逻辑性。

五、其他版本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材

目前国内还有几本其他版本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材。这些教材大多数将就业与创业放在一起, 在一本书内同时涉及就业法律问题和创业法律问题[6,7]。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方面的法律问题虽然有交叉(例如劳动法等),但更多是不同,创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远比就业要复杂得多。也有的教材名为 “创业政策与法律”[8],但其中政策内容非常少, 主要还是法律方面,略微显得名不副实。还有一些这方面的案例教程[9],就不一一赘述。

六、大学生创业法律教材编撰时应注意的问题

研究不同版本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材,目的在于扬长避短,为我们今后编撰这方面教材提供参考。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类教材虽然最大的特点是“诸法合体”,但在内容上主要仍以民商法、经济法为主, 并包含行政法、劳动法和程序法的有关内容。有些这类教材按大学生创业过程编撰,实际上是“先民商后经济”。在企业建立前主要以民商法为主(即市场主体法),在企业建立后主要以市场秩序法和宏观调控法为主,中间根据需要穿插其他部门法的内容。这种思路在实际上和在学理上都是可取的。 我们今后编撰这方面教材也必须遵循这个思路,这也体现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材应具有的“法商结合”特色。

其次,这类教材虽然是为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而编,但是它不能变成纯粹的法律教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材不能够单纯讲法,而应将经济学、管理学等商科知识融合进去。 因此今后在编撰这类教材时,应当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大学生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应用这些知识,教给大学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充分发挥商业智慧获得营利的技巧,使这类教材更加具有实用性,从而开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法商结合”之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大学生创业根植于市场经济沃土,又处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 理想的创业者应是既精商又明法,即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发挥经营管理才能获得财富,因此“法”和“商”都不可或缺。在这方面,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金融管理专业“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科目教材是很好的范例[10],可以参考借鉴。当然这对编撰者以及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他们要有法学和商科两方面专业教育背景,最好还要有这两方面的实务经验。

最后,在这类教材的撰写中大胆引入诊所模式,帮助学生获得经验,增强实务能力。实际上近几年随着与国际的接轨,我国法学教育也正在改变传统“说教式”模式,法律诊所等欧美大学法学院常用的教学模式纷纷引入我国,从而为我们在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与教材编撰上采用这种模式奠定了基础。而实际上国外大学法学院就有专门的创业法律诊所,为创业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来到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的创业法律诊所的公司中,大概有逾半数都曾经仅凭口头协议与独立承包商合作……科罗拉多大学在博尔德和参加Tech Stars项目的公司(特别是和Silicon Flatirons公司)有着良好的接触,让它们参与创业法律诊所”[11]。在国内高校仿效法律诊所模式开设了“创业诊所”,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而法律咨询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诊所教育的突出的特色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而这正是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与教材编撰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在前面介绍的《创业法律实务》这本教材,其在编撰体例上就有法律诊所教材的影子,但不是很明显。今后这类教材在逻辑上仍然按创办企业的过程,但在风格上则可以参照法律诊所教材编撰。

七、结语

8.“农民工创业援助计划”启动 篇八

据介绍,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2.21亿,其中农民工占 80%以上。以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群体,呈现出综合素质较高、就业能力增强、自主创业需求旺盛等特点。但同时由于城乡文化背景及生活方式的差异,他们在城市就业和生活中还面临着诸多困难。这项由建设银行捐资支持的“幸福在他乡——农民工创业援助计划”,为创业农民工提供了3个月至3年、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创业援助金。

据悉,宁波区项目执行的原则是“小额资助,滚动运作”。援助款无偿提供使用,援助条件是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具有创业基础和创业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来自中西部地区贫困家庭的妇女。农民工在创业项目获得成功并按期归还援助款的,将进行创业项目评比,并给予奖励。如果创业项目遭遇特殊情况,如遇地震、风灾、水灾、旱灾、虫害等人力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以及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或其他损害,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经本人申请,专业机构评估,可以追加、延期或者减免援助款的偿还额。

2012年5月29日,该项目率先在银川启动,已为宁夏农科院枸杞研究所20户农民工提供了共计30万元的创业支持,进行承包葡萄和枸杞种植,目前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7月31日,建设银行还组织员工和志愿者到实地进行回访,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受助农民工家庭,了解农民工的创业援助情况。接受援助的农民工表示,建行的援助款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北京 董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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