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出庭申请书

2024-08-08

专家出庭申请书(共12篇)

1.专家出庭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跟贵院准许申请人聘请的专家对聘请的专家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专业意见。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诉我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聘请该方面专家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请求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出庭公诉“三步曲” 篇二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是公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出席一审法庭和出席二审法庭。前者是指检察机关指派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拉犯罪并出席法庭审理,后者则是指检察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全面进行法律监督并出席法庭审理。…具体在公诉工作中应注重以下三步。

一、夯实庭前基础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是建立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因此要做好出庭工作,首先就需要夯实案件审查的基础。具体而言,庭前审查工作一是正确分析把握证据,二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为了保障我国公诉权得到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从现实司法需要出发。也必须维持较高的证据标准”,因此,作为公诉人员,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证据和事实是案件的灵魂,再奥妙的法学理论离开了案件事实本身也会无用武之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目标,更是评判公诉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而当前在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证据的分类及法定形式认识不统一;对证明标准的把握有失准确:对关键证据的审查不细致等。对此,笔者认为。夯实庭前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案卷“三读”

对案件材料要泛读、精读、复读,通过不同环节的阅读达到不同层次的认知程度。首先是在接触案件之初,对案卷材料进行快速的泛读,迅速理清案件脉络并找出重点问题,为细致审查打好基础。其次是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对案件材料进行精细研读,发现证据及事实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认定事实的结论。最后则是在出席法庭前的复读。带着对已认定事实进行批判、修正的眼光再次阅读案件材料。通过否定之否定。形成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把握。事实上。每读一遍案件材料我们都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都会发现以前我们没有完全发现的内容,都会带给我们回味无穷的空间。

(二)证据、事实“四比对”

通过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认定事实与生活情理之间、有罪事实与无罪事实之间进行对比、比较,找出证据和事实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真实尽量贴近客观事实。在案件材料中不同的证据往往存在着不同的指向,通过对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证据之间能够印证的事实内容。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得出事实认定。并就个别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进行再度比较,可以修正和完善我们对事实的把握。即便如此,我们还需要对认定的事实和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进行比较,对有罪事实和无罪事实进行比较,得出孰真孰假的最后结论。通过“四比对”可以有效地判断出案件的疑点,防止出现错误的事实认定,从而为出席法庭工作奠定牢靠的事实基础。

二、出席一审法庭

公诉人出席一审法庭的任务可以大致归纳为两个部分:一是指控犯罪。二是法律监督。从指控犯罪的角度而言,公诉人需要通过法庭讯问获得被告人供述,通过法庭举证向法庭举示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通过法庭辩论进一步强化指控的主张。在这一系列的诉讼过程中,堪称出席一审法庭重心的就是法庭举证和质证。因此。把握好法庭调查这一核心与重点。在此基础上强化法庭辩论将有助于成功出席一审法庭。

(一)重在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由讯问、询问、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内容组成的,核心就是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展开证明与反证明。因此,对于公诉人而言。以怎样的结构、顺序和方式在法庭上展开证明指控事实成立的活动是一门值得考究的艺术。

首先。法庭讯问需要避免反复纠缠。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冗长的讯问场景,例如公诉人对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进行当庭质问,反复纠缠于其主观动机等问题,最终讯问所得与预期效果相去甚远。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就在于过分依赖被告人供述。事实上被告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要期望其供述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本来就缺乏理性基础。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那么让其简单陈述主要事实即可。如果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部分或完全否认,那么公诉人法庭讯问的重点应当放在问明其有异议的关键事实,给予被告人充分辩解的机会,为下一步围绕有价值的争议事实展开证明奠定基础。

其次,法庭举证需要精心设计。举证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如何说服法官使其确认指控事实的成立。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可以设计不同的举证策略。

(二)精在法庭辩论

一审法庭的法庭辩论由公诉人首先发表意见。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主张进行攻击、瓦解指控事实和罪名。因此公诉人虽然担任的是指控任务,但是从论辩角度而言,更多的是扮演着一种防御角色。就辩方的进攻而言,往往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但是控方就需要加强防守、滴水不漏。在这里公诉人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答辩辩护意见切忌面面俱到。公诉答辩在一审法庭中应当精辟深刻、切中要害,对于和指控事实无关或者关联性不大的辩护意见大可不必“有问必答”。

三、出席二审法庭

与出席一审法庭相区别,出席二审法庭的核心在于“后发制人”,关键在于法庭辩论。和一审不同的是,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虽然是就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出现。而使得庭审主要围绕法庭辩论而不是法庭调查展开。因此,掌握好法庭辩论就掌握了成功出席二审法庭的主动权。

(一)准确定位

攻防转换是公诉人出席一审法庭和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重要差别,因此准确把握角色定位是出席好二审法庭的前提条件。由于出席二审法庭时,除了抗诉的情况外。其余的情形都是由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首先陈述上诉理由,然后再由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因此,这一发言顺序的先后决定了检察人员在出席二审法庭时需要更多地承担进攻者的角色,即针对上诉理由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通过攻击谬误达到维护正确的一审判决的目的。“攻”与“防”的区别也正是出席二审法庭和出席一审法庭定位的不同,准确定位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好检察人员在二审法庭中的角色和任务。

(二)有的放矢

二审法庭的辩论较之一审法庭而言更有难度,其一在于二审法庭的重心往往集中在一审最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上,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一审法

庭的经历已经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有相当程度的把握:其二在于辩护观点更加难以预测,甚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往往另辟蹊径、出人意料。在这种情况下,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更需要有针对性,围绕上诉理由进行条分缕析、层层解构。实践中常存在上诉人在法庭上临时调整上诉理由的情况,由于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书往往是事先制作好的,如果不及时调整就会存在“文不对题”的尴尬局面。因此有的放矢地发表出庭意见也需要引起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的高度重视。

(三)随机应变

对大量的二审案件而言,由于没有新的关键事实和重要证据,因此法庭调查在整个庭审占据的地位是有限的。但是也不排除有的时候法庭调查中会出现一些无法事先预料的情形,或者出现检察人员事先没有掌握的证据。这时就要求我们的检察人员随机应变,根据庭审情况适时应对。

3.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某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X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某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X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律师:

申请日期:

示例二

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县****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06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上海中船第*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方式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4.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委会洞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贵会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以证明申诉人XX在XX市XXX玉器专柜工作的工资情况。

事实和理由:

贵会受理申诉人XX与被申诉人XX市XXX玉器专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案件,案号:X劳人仲裁[20XX]XXX号,贵会正在审理中。本案中,与XX是旧同事关系,对于XX在XX市XX玉器专柜工作的工资情况知情。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恳请批准。此致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8年9月 日

附:证人 相关资料:

1、证人身份资料一份;

2、联系电话:。

5.浅谈证人出庭制度 篇五

关键词:证人 出庭作证 诉讼法 制度完善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其意义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规定

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以自己的见闻和感知的具体事实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诉讼参与人。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随意指定、更换和替代。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机关、企业、事业与单位和团体不能成为证人。证人出庭也是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对证人出庭作出了一些的规定。

以上规定已经充分表明:(1)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且应当如实作证,当然是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意外的。(2)证人证言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3)证人人身安全受到保障,法律规定了保护证人的制度,不得打击报复证人,否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直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

(二)证人出庭制度的意义

证人出庭最重要的意义无非是作证有助于查明事实。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自然人,证人提供的证言是佐证事实最为感性的证据材料。然而,证人毕竟是通过自己的感官来了解、记录和反映案件情况的,加之每个证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有所差别,间隔时间的长短和外界干扰的大小也会影响证人记忆的准确度,更不用说现实中还存在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居中裁判。我国诉讼体制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从职权探知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法官和法院在诉讼中应持中立的地位和态度。此时,只有依靠当事人的充分辩论,且这种辩论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约束力时,案件的事实才可能充分挖掘和展开。

本次调研的对象是泗县人民法院。从2007年到2009年,泗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分别有案件109个、124个和103个,而证人出庭数分别仅为1个、0个、和1个。在民一庭中,2007年到2009年分别有案件396个、415个和453个,各年证人出庭人数则有907个、896个和1286个,在民事案件中,每年大约有80%的案件都有证人出庭,根据调查,采信率也维持较高比例,只要能相互印证即能得到采信,但是也受到主审法官的主管意志影响。(数据来源:泗县人民法院2007-2009年数据。)

在刑事案件中,这三年仅出现2个证人出庭作证,其中有一个是发生在2007年,是贪污案件中证人应被告人申请出庭作证,另外一个则是在2009年,但证人反复出庭作证,证言也不一致,让法官、检察官都很为难。2008年时,有一个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并没有来。

在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人数较多,有的案件不止一个人出庭作证,尤其是在没有其他实物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如离婚案件、侵權案件。有些债务案件为了证明债券的存在,或债务已经清偿,都要找好几个人出庭作证。尤其债务案件中的时效问题,债权人会把其每次去要钱的证人都叫到庭作证,证明其经常去要钱,时效曾多次中断而没过时效。

二、对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情况出现了分化,因此应该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人制度区别看待,分别提出建议。对于刑事诉讼,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建立部分案件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

对于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人出庭规定的矛盾性条款首先应当给与解决。鉴于目前在刑事诉讼中部分证人不愿意出庭,应该先从制度上严防死守,当然并不要求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强制出庭,可以再分清必须出庭和可以不出庭的界限。首先,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如被告人最高可能被判3年以上刑期的案件,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以拘传这一强制措施保障证人到庭接受询问,当然确实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对具体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作出详细的规定;二是证人到庭后,拒不接受询问、拒不提供证言,法庭可以妨碍审判活动为由予以罚款或拘留,并继续要求其履行作证义务;三是对于严重拒证的行为,以藐视法庭为由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健全证人的保障与补偿制度

既然要求证人强制出庭,就必须给予其人身安全以重要保护,对于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必须给以国家补偿,如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对于证人的人身安全,如果被告人或被告人亲戚朋友确实能威胁到证人的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应该负责对其人身进行保护,必要时对证人进行转移,并给予补偿。

(三)审理刑事案件时应该改变传统思维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一开始就有着重侦查的思维,在侦查过程人,获得了书面证言后,便认为证人出庭没有意义。只要在侦查阶段获得足够的证据,审判只是走过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给予控辩双方的充分辩论权,这才能使得法官能够从中间立场进行比较公正的审判,而被告人和证人当庭对证,对于公正审判很重要,法官可以更具辩论而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对于民事诉讼,除了需要改变传统的法律观念外,具体需要完善的方面有:

1、建立和完善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鉴于某些证人证言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对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证人作伪证的,可以认定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依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司法拘留;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刑法》中加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予以处罚。

2、完善证人出庭费用补偿办法的规定。将证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误餐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明确列入证人出庭费用补偿办法,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50-356.

[2]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分析[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5):75-77

[3]孙洪坤.刑事诉讼法的时代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唐亮,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J].人民检察,2001(12):55-57

6.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高****诉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与高****一起,为了家庭生产生活,向杨***借款20万元,之后还款2万元,目前仍有1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杨***到庭作证,以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

请予批准为盼,谢谢!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年05月20日

相关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7.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七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2、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xx,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一案贵院已受理。为证实被告xxx(要证明内容)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通知 出庭作证。请贵院批准。 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证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依法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事由:

为了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特申请法庭依法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可以证明之事实主要有:

1、对方提供给法庭的《钢材购销合同》涉嫌造假;

2、原告起诉之前曾经想让申请人帮忙向第一被告朱____________追款。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4

申请人:xxx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申请证人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xxx劳动争议一案,贵委已经受理。由于证人xxx、xxx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予准许!

此致

x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5

申请人:xxx 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xx(姓名)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拟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姓名)系被告人xx(姓名)被控xxxx(案由)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xx(姓名)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 条第1 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6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身份证 号: )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法民X初字第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系参与涉案X人员,了解涉案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情况,请予以准许。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7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新疆石河子市,申请证人xxx出庭作证,根据相关法律特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xxxx法院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8

申请人:xx师事务所xx律师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通知证人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证人xx系被告人xx被控受贿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xx的证言对xx的量刑有直接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证人xx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通知。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9

申请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批准____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_____与_____案(下称本案)所涉____________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询。

申请理由:

申请人____与____ 案(下称本案)贵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中,相关问题的技术层面________,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因此,确有必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及在相关领域具备权威性的专家对____涉及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说明,故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特请求院会批准申请人传唤专家________ 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保障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0

申请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 【注:证人名单、户口证明、通讯方式附后】

申请理由:被告人xxx涉嫌xxx一案,因证人亲身感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1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我作为韩某某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xx年12月6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韩某某、韩某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2

H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张xx诉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需要证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H县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123456789,电话987654321。)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申请人:张xx

20xx年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3

xx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张xx诉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需要证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4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某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x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某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x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律师:

申请日期:

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5

申请人(原告):x公司,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及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原告)诉被告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以申请人提交的`提货单未有其公司印章为由否认20xx年之后双方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但真实情况是,申请人与被告在20xx年及20xx年均有多笔贸易往来,交易的惯例一直都是原告雇货车或由本公司司机送货至被告工厂处,然后由被告员工在收货单上直接签字。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等有关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20xx年、20xx年送货单中均有部分是其送货至被告处,其出庭作证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由员工签字收货。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x公司

8.论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 篇八

关键词:证据;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出庭;证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122-02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的采信和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影响办案质量,影响人权保障。其中,证人证言作为七大证据之一,因其具有较当事人陈述更为客观,较书证、物证更为直观,在法庭作证过程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往往可以比对其他各类证据的质证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等特性,从而在诉讼实践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证人到庭作证也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但是长时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非常低: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被称为刑事作证“三难”。尤其在死刑案件、疑难案件中证人的缺位都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严重制约了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那么证人作证难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一、影响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因素

(一)立法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比较少,新刑诉法对证人强制出庭、证人保护、补助等方面都做出了完善规定,这对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这一问题是极为有利的,但是依然有不足和漏洞,证人出庭作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依然是一大难题。

1.关于强制出庭义务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范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在形式意义上填补了证人的强制出庭义务的空白,但是显而易见,证人只有符合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法院才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这又进一步缩小了出庭证人的范围。并且对证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庭也并未规定法律后果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另外,“法院认为有必要”赋予了法官及其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否则这一规定就会流于书面。所以在今后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依然不容乐观。

2.关于证人保护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其内容大多涉及比较暴力的犯罪现象。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危险性就比较高,尤其在集团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果证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势必增加了证人的后顾之忧,不愿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61,62条对证人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但是该条对于证人的财产保护并未做出规定,另外公检法三方的具体职责分工、具体保护措施的不明确容易出现三方互相推诿的现象。而且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都很容易使得证人的人身财产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成本”并未减少。

3.关于证人作证补助

一个案子从开庭到结案,短则几天,长则数月。这势必会对证人的工作造成影响,如果证人的经济损失及路费等成本由自己承担,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严重降低了证人出庭的积极性。新刑诉法的第63条规定了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有权得到补助。这是立法的进步,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证人出庭的意愿。但是该条只是笼统地规定证人有得到补偿的权利,并未对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标准及具体施行办法做出规定。如,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开庭阶段均作证,那么由公检法哪一方来对证人的经济损失做出补偿,如果规定不明确,那么同证人保护一样,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也无法得到很好地落实。

(二)实践惯性

刑事诉讼庭审的功能就是通过对控辩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质证来发现事实,进而达到发现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这一过程的核心就是控辩双方针对证据展开的质证活动,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言就是言词证据展示的一种形式。

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大量的证人证言以书面的形式呈交法庭,甚至成为定案的依据,严重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因为只有证人到庭,才能实现对证人的询问与反询问,才能对证言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如果律师面对的仅仅是“一张纸”,那么如何实现质证呢?在庭审过程中,检方提供的“有罪证据”可能会因为律师的质证而被否定,所以检方自然不愿意证人出庭,并且由于控诉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处于压倒性的优势,法院也没有办法强制。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带有明显的控诉倾向性和选择性,有的甚至概括宣读,使本身就无法质证的“举证”也流于形式。因而从本质上讲,这些书面的证人证言都属于“传闻证据”,应当被排除掉。但是由于我们并没有排除传闻证据的强制性规定,这些书面证言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进入法庭,甚至被采信。由于长期的司法实践惯性,我国的庭审早已习惯了传统的书面模式。即使没有证人出庭提供证言,案件也会顺利审判、结案,这种惰性也是阻碍证人出庭作证的阻力之一。

(三)文化因素

1.中国人自古有的“厌讼”情结

发育成熟的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运行的良好基础,而我国古代则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而形成的宗族社会,所谓家天下是也。族长拥有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管理及制裁的权利,大量的社会矛盾消化在家族内部,而不会演变成为牵动国家机器的诉讼。所以长期以来我国的被统治阶层并不承认司法的权威性,直到现在,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对他们而言依然有很大的信服力。另外,受儒家“以和为贵”等思想的影响,参与诉讼被认为是“得罪人”的事情。而证人大都是与当事人有关系的亲戚、朋友、同事等,所以大部分人都不愿选择出庭作证也就成为普遍现象。

2.“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原则

中国古代强调礼、道德的教化作用,反对亲人之间相互作证,并且规定举发亲属属于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如秦律中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亲亲相隐”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几千年来文化与法律传统积淀的产物,尽管我国走向法制现代化以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但是文化基础是无法撼动的,由此形成的法律观念短时间之内也是无法彻底改变的。新修改的刑诉法第188条虽然规定了近亲属的免证权利,但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也拥有相同的权利呢?如果在这两个阶段被告人的证人证言是否能在法庭上出示呢?这些规定的缺位使得“亲亲相隐”这一传统法律原则并未得到完整的体现。

二、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

通过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但是为了弥补不足,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证人制度,进一步改进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

英美对抗式的庭审关键就是以证人展开的交叉询问,这是检验证言可信性、真实性的最可靠、最有效的方法。所以英美两国不仅都规定了任何一个有作证资格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并进一步规定了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逮捕,必要时可以处以藐视法庭罪。关于证人保护的主体,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英国,警方有义务保护证人的安全,后来警方逐步与检方开始合作。而在美国负责证人的保护则由检察官执法办公室来负责管理。而在证人的补助方面并不单单笼统的赋予证人该项权利,而是做出了明细的规定:一部分是证人的补贴,只要证人参加法庭程序的都有权利获得;一部分是证人费用,是证人应得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另外如果证人受到伤害,补偿的费用还包括不能报销的医疗费、丧葬费、收入损失和依靠该证人抚养的人的抚养费。这些规定都有效保证了证人无后顾之忧出庭作证,避免流于形式。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

首先是德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在刑事证人资格方面规定,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规定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被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同时还要对其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交纳罚款时的易科秩序拘留,除非其能够及时地说明自己不到庭的合理理由,或者有一定的事实证明自己对延误出庭没有过失。在刑事证人保护方面,德国做出了详细规定。刑事证人保护主要运用于重大的犯罪案件,刑事证人保护的范围包括证人的生命、财产和身体自由等方面权益。刑事证人保护的机构是联邦刑事警察局。在刑事证人作证补偿方面在立法上制定了《证人、鉴定人补偿法》,确立了证人的费用补偿权。

我国这次新修改的刑诉法在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对证人出庭制度也做出了很多完善的规定,但是依然存在不足。当然,证人出庭作证难这一问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改善这一问题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通过制定下位法或出台具体办法来完善。提高证人出庭率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王建兵.从文化因素探析我国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J].商品与质量,2012,(7).

[2]惠强.刑诉法修改之后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J].商品与质量,2012,(8).

[3]杨立新.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12,(5):69-71.

[4]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x性别: xxx年龄:xxx职业 :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单位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

(写明需要证明的事项,与案件有利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与本案有联系的事实以及原因)

该证人有关基本情况:

姓名 :xx 性别:xxx 年龄:xxx民族:xx 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此致

xxx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10.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

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XXX(身份证

附:

1、证人基本情况:

XXX,身份证号:,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11.浅析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 篇十一

1.证人出庭率底

证人出庭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部分,是庭审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现有审判模式要求法官当庭通过言辞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而由于证人证言本身的属性在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对案件事实本身是否真实提出了挑战。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出庭的概率极低,法院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只能通过证人在庭外出具的书面证言以替代证人出庭。然而书面的证言相对于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质询的方式接受法庭调查有着天生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审查,阻碍了司法的公正进行。

当前,我国是司法审判尤其是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是比较低的。据统计,自《刑事诉讼法》1999年实施以来,广东某中院的出庭率一直低于8%,而山东省某中院竟然低于1%,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能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因而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只能通过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来实现,或者摘录控诉方提供的证人笔录,然而,这种书面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之外做出的,因此也就无法合适其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这不仅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辩方质证的权利。

2.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过于模糊

证人出庭是为了提升庭审的效率,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并非所有待证的事实都需要有证人出庭。如果所有证人都应该出庭,那对于一些简单的、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人,以及已经有其他充足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的事实,则不需要证人来出庭作证,所以法律规定了哪些案件的证人可以不用出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调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新的刑訴法考虑到我国当前证人出庭率低的尴尬困境,因此对必须出庭的证人范围进行了适合司法操作的限定,准确的理解新刑诉法修正案对于证人出庭的范围无论对于司法实践还是提升法庭庭审质量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但是对于规定的宽度特别是该规定的第三款和第四款,自其出台以来便被学界所诟病。对于什么是其决定作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原因”也就更具有特别大的操作性了。不仅不利于司法实践,更是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借口,也为辩审两方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合理理由和操作方式方法。

3.尚无规定拒证权

虽然2012年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院通知所有证人都应该出庭接受查证询问,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那么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所以,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不但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回归,而且符合法律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体现了情理法三者的统一。

但是所谓拒证权,指的就是拒绝作证的权利,不仅包括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还包括可以拒绝在任何时候都以任何方式出具口头或书面的证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强迫其出庭,但没有赋予其拒绝作证的权利,根据该法另外的规定“凡是指的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是证人”,所以我国目前的法律是没有赋予相关人员拒证权的。但是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近亲属一定意义上“举证”的权利。

另外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是负有保密的义务的,除非其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及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了案件情况,律师不得配合指控机关进行指控等行为,而对于心理医生以及牧师等特殊职业者的保密义务,举证权利尚需法律进行明确。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分析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由多方面联合影响、共同造成十分复杂,有自身素质的原因,有社会厌讼的儒家文化是原因,也有整个国家法法治程度的原因,甚至还有司法机关办案态度的原因。

1.传统文化的原因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国家,儒家“礼之用,和为贵”等观念强调个人在面对危机时应当注重调和,而非去抗争去对抗去突破,因而在这种文化氛围下繁育成长的中国人是厌恶诉讼的,自然也厌恶参与诉讼。另外,证人出庭一般都是指认犯罪,大多会是被告人处于不利的境地,这往往也会给证人增加心理压力,认为是自己的作为导致对方收到刑事处罚的。基于这些原因,证人往往把不参与诉讼认为是不道德的,虽然违法但至少在良心上的过得去的。

2.社会层面的原因

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熟人社会,强调安土重迁,强调睦邻友好,因此生活的圈子相对比较封闭集中,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人的一般特点,使得证人与被告人认识的可能性增大,因而如果证人当庭作证被告人犯罪,势必会在颜面上感觉对不住,这样也不利于今后的交往因此为了维护邻里以及家庭的和睦关系,证人通常会选择拒绝出庭作证,甚至拒绝作证。

鉴于我国当前还不健全的法制环境,证人担心在作证后会自己以及家人会收到人身威胁显得十分必要。证人能够愿意出庭关键是国家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措施以瓦解其对于人身安全担忧的顾虑。同时,证人在作证时需要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质询,特别的基于法院检察院的威严,亦对其造成压力。然而即使冒这么大的风险,自身却得不得任何利益,基于这种考虑,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

3.不出庭后果规定的比较轻微

很多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是因为当前的法律对不出庭证人的处罚较为轻松,除了强制到庭、训诫以及罚款拘留以外,法律并没有其他否定性评价。如果对证人的处罚加重,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证人便会在各种自身利益之间做出选择进行权衡。另外,加大对证人的处罚力度,也能使得被告人及其家人出于换位思考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理解,降低双方情绪对立,降低庭前庭后的冲突可能。

参考文献:

[1]林东云.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57-61

[2]许志.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构想[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9):32-35.

[3]曾生良.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1

[4]吴瑞珊.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5]江必新.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完善.中国法学,2011,(5).

作者简介:

12.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十二

案号:XXX

案由:XXXX

申请事项:

贵会受理申诉人XXXX诉被诉人XXXX仲裁案件。为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证人XXX、XXX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

1、XXXX;2、XXXX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X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用)

二、劳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为了履行举证责任,在缺乏书证、物证和录音录像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实践中,当事人不能仅仅提供证人证言,而是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如果当事人仅仅是提供证人证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究其原因,主要是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肯定是对提供该证言的一方有利,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不出庭,不接受对方当事人和劳动仲裁的提问,该证言就太具有偏颇性,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当事人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举证责任通知书》给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开庭时,证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在仲裁庭外等候,待进入质证阶段时,由仲裁员安排证人进入仲裁庭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程序包括:

1、核对证人的身份;

2、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

3、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和法定权利;

4、告知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5、由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6、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询问证人;

7、仲裁员询问证人;

8、证人退庭;

9、由证人签署笔录。

哪些公民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呢?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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