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严禁公车私用的若干规定

2024-10-20

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严禁公车私用的若干规定

1.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严禁公车私用的若干规定 篇一

中共贵州省纪委关于重申不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9-18 点击数:5

52各市(州、地)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厅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专职纪检监察员: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教育和管理,严格控制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及公车私用,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驾驶公车、长期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车辆供个人私用。特别是去年以来,我省发生多起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和车辆损毁,损害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车使用的管理,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现对几起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通报,重申有关规定,并在全省开展一次登记工作。

一、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加强公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刘筱平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致使1死1伤。2007年10月,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刘筱平同志,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到昆明参加战友聚会,从昆明返回贵阳途中,车辆撞上同向行驶的1辆两轮摩托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目前,省纪委已对其违纪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毕节市人民法院院长唐晓晖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致使1死2伤。2007年10月,毕节地区毕节市人民法院院长唐晓晖同志,未经批准驾驶公车由毕节市到大方县看望岳母,返回途中将3人撞伤,其中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死2伤的交通事故。毕节地区纪委对唐晓晖同志违规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车辆肇事造成的有关费用由唐晓晖按规定承担。

毕节地区金沙县法院干部(原副院长)王怀书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办私事肇事致使5死1伤。2008年6月,金沙县人民法院干部王怀书(原副院长)未经批准驾驶公车携家人外出参加他人婚礼,途中车辆翻下70多米的山坡,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王怀书本人也死亡。目前,毕节地区有关部门正对王怀书同志违规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三起党政领导干部规定驾驶公车肇事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损害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后果严重,教训深刻。各级各部门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此为鉴,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模范。

二、重申不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公车。

(二)领导干部不准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车辆。

(三)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等特殊部门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

察机关审批。

(四)领导干部凡因违反规定公车肇事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医疗费自理,病休期间作事假处理。

(五)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和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车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进行登记纠正

从今年7月起,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公车情况进行登记。检查领导干部执行不准驾驶公车有关规定情况,对未经批准驾驶公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公车的,要立即退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和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公车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工作措施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登记纠正工作,并将《贵州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情况登记表》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送省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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