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书评(精选3篇)
1.法学书籍书评 篇一
《动物农场》(Animal Farm)作者乔治·奥威尔,生于印度,在英国长大,服兵役后决定写作,后来去西班牙参加战争,本来是为了保卫共和政府所代表的民主政体,却目睹了左派内部的生死斗争。奥威尔死里逃生从西班牙回来,对苏联所控制的西班牙共和派表面上代表进步、民主,却进行政治及人身迫害、思想控制的种种做法感到愤慨,于1943年开始着手写《动物农场》。
作者在给本书乌克兰版的序中提到,本书的目的在于以大众能够理解的方式揭露苏联神话。他认为“自从1930年以后我很少看到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苏联是在向我们可以真的称为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相反,我对它转变成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的明显迹象感到吃惊。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统治者像任何其他统治阶级一样都不愿意放弃权力”。
故事始于庄园农场中一头猪—老少校的一段讲话,它说人类的专制统治导致了动物的悲惨生活,只要把人赶下台,造成食不果腹和过度劳累的根本原因便可永远铲除。因此农场中的所有动物奋起造反,赶走了老东家,并定下了七条戒律,简单说来就是两条腿的都是敌人,四条腿的都是友军,动物不可穿衣,睡床铺,饮酒,残杀别的动物,以及所有动物一律平等。至此,庄园农场变成了动物农场,这时候动物们能吃饱了,干活也有劲了。
然而,好景不长。聪明的猪们从一开始的带头者,变成了领袖和剥削者,动物之间也存在等级了。这中间发生了领导猪的变更、对前任领导猪的造谣和恶意猜测、对犯错动物的惩罚和处死、与人类进行交易、处于农场顶端的猪和狗饮酒、睡床铺、对七诫的偷偷变更等,最后猪开始直立行走了,和之前的敌人推杯换盏,真可谓滑天下之大稽,荒诞至极。这确实也达到了作者著此书的目的,揭露苏联神话。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过是一个极权统治的社会,等级森严,所谓的自由不过是权力限制下的自由,所谓的人人都好不过是掌握权力的上层阶级的狂欢。
《动物庄园》作为一部寓言小说,作者所真切感受到的是,所谓的平等、自由实在是有限的、相对的、短暂的,世上没有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时代。一群动物带着对理想的憧憬,力图打破旧秩序,本应冲出牢笼,但又跳入了另一个陷阱,他们依然被欺骗,被奴役,被统治,不平等是不变的结局。唯一的区别在于人类农场是人类管理动物,动物农场是动物管理动物,仅此而已。《动物庄园》里最令人恐惧的还是那句话,那被篡改的只剩下一条的戒律:所有动物一例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加平等。当“平等”也有高低贵贱之分时,所谓的平等不过是一句自欺的谎言,所谓的自由也就成为了彻头彻底的笑话,微贱的平民唯有在困境中沉默挣扎。
2.法学书籍书评 篇二
故事虽然很短,可我从主人公罗文的身上学到了很多。做好一件事不仅要有坚持、有信仰,更要有思想。罗文接到任务的时候并没有问“加西亚在什么地方”而故事的全文也并没有描述他是如何找到的这个不为人知的目的地,我想作者更深之意也是想说领导者交给我们的任务并不是想让我们来问那么多的为什么,一个真正的好员工并不是一天到晚的问为什么,我们要做的就是接到任务,然后完成任务,这样的“罗文”才是一个企业真正所需。
作为书店的一员爱岗敬业是最基本的品质,通过这次的阅读学习,切合自身实际,让我对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下面就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下。
忠诚,敬业,不以善小而不为。
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好就是敬业,敬业并不是所有品质中最闪亮的,却能够在时间的积淀中慢慢绽放出自身的光彩。就如我们每天的工作一样,每天按时上班,在岗服务好每一位读者,把杂乱的图书收拾整齐。随手捡起地下的杂物,仔细分析每一本书的进销存。把最简单的事情。一步步的认真完成。这就是对工作的敬业。
执行力,摆正心态。
态度决定成败。就像我们工作中,领导安排的每一件工作,在第一时间执行。并且用最好的心态完成领导交代的工作。最近孩子们都放假了,来书店找课本的顾客很多,每次都要重复说很多次,之前有点不耐烦,通过阅读《把信送给加西亚》这本书,我要重新摆正心态,虽然我每天做的都是一些小事,但罗文正因为送信这样的小事造就了他的成功。在之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好的心态来面对所遇到的不同的`顾客,耐心的回答顾客的每一个问题。随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来面对各种各样的顾客。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做细,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摆正工作心态。
勤奋学习,主动创新,少而不学,老而无识。
知识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我每天深入在知识的海洋,我的工作就是知识的搬运工,所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知识的补充可以完善我们的语言,加强我们与顾客的沟通。ERP系统的学习,让我的工作如鱼得水。只有熟知自己的工作业务,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每一位读者。所以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自身修养的学习,自身文化的学习,知识的来源于方方面面,当我们要做好一份工作时,本身就是知识的积累。
3.法学值得看的书籍 篇三
本书是江平先生近几年来演讲的汇集。文集范围甚广,从中国法治的现状和宪法改革,到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再到市场经济立法的理念等均有触及。一个老法律人为中国的宪政之路所做的呼吁,他的热情、责任感和良知、达观的心态,脚踏实地的治学理念等,在这个集子中呈现得异常清晰。
《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 王利明 著
本书是作者参与民法典的起草制定工作以及从事民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其承担的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民法典体系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部分内容。本书选取了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有一定贡献。
《刑法的启蒙》
陈兴良 著
论及刑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一个个条文构成的刑法典。那么,刑法典背后又是什么支撑的呢?这就涉及刑法的法理。本书将带领读者进入一个没有条文的刑法领域--刑法的法理世界。从孟德斯鸠到李斯特,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社会派,本书以刑法人物为经线,以刑法思想为纬线,勾勒出了刑法理念从近代到现代的历史转变1 《为权利而斗争》 [德]耶林 著 郑永流 译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他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的著作,同时,这也是迄今为止他的著作中唯一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早在1937年,吴经熊先生在他的《法律哲学研究》中已向中国学术界作了推荐。此后,在台湾,萨孟武教授也大力宣扬该文,并节译刊于他的《孟武自选文集》中,后蔡震荣与郑善印两位先生终于将其全部移译,并于1993年以《法(权利)的抗争》为名在台北三峰出版社出版。1994年,大陆的胡宝海先生根据日译本又将其译为中文,并刊载于梁慧星先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二卷中。至此,大陆法律人方能便利地一睹此文全貌。当然,遗憾的是,耶林更多的著作尚未见于中文,甚至英文,连哈特都称耶林著作英译本的缺乏为“一出知识悲剧”。
意大利著名作家卡尔维诺曾这样定义经典作品:“一部经典作品是一本每次重读都好像初读那样带来发现的书,是一本即使我们初读也好像是在重温我们以前读过的东西的书,是一本从不会耗尽它要向读者说的一切东西的书。”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正是这样一篇经典文字。王泽鉴先生将该文置于他的《民法总则》之首,并称“余特别爱好是书富有感情,而且创见极多,能够说出别人所不能说出的话……„法律的斗争 ‟(台湾译名)可作为初习民法的„精神教育‟。”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耶林在文中开宗明义,他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长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的文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 “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而在当下的国内,这种幻景正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我们随波逐流,无所作为,甚至绥靖保守的理由。事实上,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
不过,我们不要以为该文仅仅对普通民众具有召唤意义,事实上,该文也对政府当局具有启发意义 ——假如他们愿意被启发的话。耶林说,一个“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这是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当然这种培养不是学校和课堂上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 耶林在文中还提到了19世纪的中国,他说,“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在当下的中国,管束成年孩子的“戒尺”已经失去了封建礼教的色彩,但在更为一般和广泛的领域,人们依然难以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耶林这句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真正的大国地位并不取决其众多的人口和广阔的疆土,而是与其道德力量直接相关;倘若一个国家无法很好地保障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他永远无法赢得文明国家的真正尊重。
《西窗法雨》 刘星 著
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形式连载。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读《西窗法雨》,你会悟到,中国正在呼唤大智慧。而你不会怀疑,大智慧,中国人会有的。
本书由浅入深,生动易懂,适合法学初学者阅读。
《为废除死刑而战》 [法]罗贝尔·巴丹戴尔 著 罗结珍 赵海峰 译
任何一位坐下来阅读本书的人,都将为本书的故事所深深的吸引。本书作者具有三重身份及人格特征:
1、律师,辩护律师,2、司法部长,3、巴黎大学的法学教授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 [日]星野英一 著 冷罗生 等
此书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
梁慧星教授推荐:星野英一教授是日本民法名宿,也是中国民法学界的老朋友,他的《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既是一本面向民法学初学者的研习指南,也是对民法教育者颇有启发的教学参考。
《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 萧翰 著
这本书是对人类史十七个重要案件的叙述与思考,没有法律条文的列举和阐述,没有法律逻辑演绎,但却处处洋溢着人性的气息和理性的光辉, 充满了对自由——尤其是信仰自由的尊崇以及坚决捍卫的精神。
有几篇文章在一些杂志上发表过,《正义的召唤:知识分子的良知与行动》发在2001年8月号的《开放时代》上,此文部分内容在《比较法研究》发表过,因为网络误传的此文草稿在河北《社会科学论坛》上发表过,《多数人暴政的警钟》(现合并在《耶稣之死与“群众性”司法》一文中)发表在2001年10月号的《读书》上,《底线伦理和罪恶职责》发表在2001年10月号的《开放时代》,《什么是真正的临终关怀?》发在2001年11月号的《开放时代》,《从马拉之死看政治谋杀》发表在2002年3月份的河北《社会科学论坛》。
《过去和现在》 黄宗智 著
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上缺失主体意志,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今天可以明确并认可这种抉择,而不要陷于完全盲从西方现代主义霸权话语的心态之中。本书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为了摆脱那种心态,是为了确立本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所体现的传统法律的现实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体性,由此来探寻中国自己的现代法律。
《法律思维导论》 [德]恩吉施 著 郑永流 译
作为刑法学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响力,和他致力于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为汉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2]和汉斯·约阿希姆·希尔施(Hans Joachim Hirsch)作了详尽评价。对故意和过失或因果性的开路式考察,以及他关于医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在他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著作中,恩吉施既未与法律的传统和法律理论的传统决裂,也未寻求踏上法律认识的全新之路。毋宁说,他用一种非常基本的方式,与本世纪有代表性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观点展开论辩,这尤其体现在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中。在这一点上,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也恰好同时是本世纪初以来的一本关于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导论。
在一个打上新实证主义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为法律者重视烙印的时代,恩吉施通过《法律思维导论》和在其他方法论文章中深为关切的事情,显得是更为现实的:一方面,对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者总是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正确地”适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责任意识地去续造制定法。在《法律思维导论》中,首先,制定法规范的内容之确定和推论过程,合乎逻辑地占据了较大篇幅。在解释方法问题上,恩吉施遵循着受萨维尼影响的传统的方法准则(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时正确评价了新的诠释学观点。此外,他意识到,既不是传统的解释学说,也不是方法学说方面(完全不是规范逻辑)的新观点,同样,不是某些推理程序(如类比推理),导致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而是每一种只是导致或多或少满意的合理的法律答案。当这用一个清楚和可以理解的方式被释清时,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哪些要素和关键点在解释法律规范时能够和应该予以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作为重要的关键点,与恩吉施的著述紧紧相连。进入规范解释的基本问题,受对法律的根据和界限的法哲学思考所决定,只有如此,解释才是前后一致的。
《刑法的格致》 陈兴良 著
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刑事法治理念、刑法方法论以及刑法某些重要知识点等方面讲演的录音整理稿,记载了作者在过去十年间在刑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方法以及一些刑法热点问题方面的讲演精华。本书内容丰富,论述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张晋藩 著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是法学权威张晋藩先生撰写的一部上乘之作,全书从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华法系的认识,并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阐述了近代法律的转型,为读者提出了中国法律古今的脉络。
《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里亚 著 黄风 译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请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伏尔泰语)。
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生活在民法中》 梁慧星 著
娓娓道来,形象生动的语言带你进入身边的民法问题。安坐家中就可聆听名家大师振聋发聩的讲演。
《34座里程碑:造就美国的34次判决》 [美]特拉切曼 著 陈强 译
这本小书里,收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多年岁月中作出的最重要的34次判决。这些判决,就好像一座座里程碑,引领了美国的历史走向,造就了美国的民族性格。
《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英]H.L.A.哈特 著 许家馨 译
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法律是什么》 刘星 著
本书作者试图通过对20世纪英美法理学进行批判性阅读,来回答这一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在本书中,作者以英美著名案例为引子,介绍、比较、分析了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各主要流派、主要学者的代表性著作和观点,以及他们之间的交锋和共鸣。
《美国法律史》 [美] 伯纳德·施瓦茨 著 王军 译
本书为法律史的经典之作,介绍美国法律从独立战争时期到当代发展的整个历史。作者伯纳德-施瓦茨(Bemard schwanz)是当代美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纽约大学埃德温·D.韦布法学院最负声望的教授之一。他曾撰写过二十多部学术著作,其中堪称力作的是五卷本的《美国宪法论集》。他所著的《人类的伟大权利:美国民权史》、《行政法》等著作亦颇具权威性。其近作《沃伦首席大法官和沃伦法院》在美国法学界受到普遍好评。此书出版于1947年,是麦格劳一希尔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国文化生活丛书中的一部。在同一年,美国文化遗产出版公司又将作者陆续写成的一些有关该书的介绍文章、在报刊上发表的专题论文和根据《美国法律史》改写的内容,汇编为《美国法律史遗产》出版。
《六事集》 ** 著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理学教授,精专法学理论,兼及评论随笔,学识深厚,文笔精妙,论述独到深刻。出版专著、编著、译著多部,颇受读者喜爱。又口才绝佳,深得学生推崇。此次作者将近年来随笔心得结集,涉及人物散文,法学评论,治事论说,书评杂记,等等,凡九十余篇,题材广泛,是法学随笔不可多得的上佳作品。
作者以“六事集”为名,分鬼事、世事、文事、心事、治事、编事六篇,将近年来关于社会、文化、法治、故人、著述等各方面的文章整理结集。文字或清新优美,或端庄凝练,内容亦庄亦谐,抒情处感情真挚饱满,论理处文意一气呵成,是一本既可端坐案头品读,又可放置枕边翻阅的好书。
《法学的日常思维》 龙卫球 著
一身书卷气,欣赏有思想的人,走在反叛自己的路上,思考着自己的东西,读书,成为他内心的追求,这,就是学生们心中永远的军都夫子——龙卫球。
本书系《从撤退开始》之后军都夫子又一精选文集。作者谈古论今,说律讲法,从事案评论到判例评析,从读书札记到教育文汇,从随笔闲文到杂录,为您展现了一个对民法孜孜以求的法律学人的日常法学思维。
《正义思考的轨迹》 季卫东 著
有必要从相互的本质直观、人类道德、社会正义等视角来观察现象,不断思索和讨论法学理论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并发展出一种以沟通、相互理解以及重叠性共识为基础的新的程序民主主义的制度安排。
该书分别从“人物与学说”以及“法学前沿的景观”这两个角度来处理如下问题:何谓法律家的独特思维模型?应该怎样确定实质性价值?当代法学思潮的流向变化如何?等等。
与专业性很强的著作想比较,这些风格相异、长短不齐的文章也许更能体现一个海外游子对祖国的热爱、牵挂以及深沉的忧患意识。为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而欣喜,也为短暂的倒退或停滞而忧愤——诸如此类的现实关怀都在研究和写作中留下了鲜明的烙印。
《法辨》 梁冶平著
本书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
收入本书的19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
《法官如何思考》 [美]波斯纳 著 苏力 译
本书为美国著名法官、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最新专著,也有美国学者称其为波斯纳最重要的著作。在本书中,波斯纳基于多学科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他本人长达27年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司法经验,分析了种种司法行为和法官职任考量,这一分析迥异于以往对司法以及法官的研究,其关注的是与法官行为紧密联系的认知和情感的社会和制度塑造。波斯纳的分析表明,尽管大多数(常规)司法决定似乎都是法条主义驱动的,但法官绝不是“自动售货机”,只是机械地适用已有规则或按既定法理推理模式决策的法条主义者,相反,其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
波斯纳关于法官行为的分析是具有普适性的,其提出的问题和分析建议在中国语境中也同样适用:法官是如何行为的,为什么如此行为、行为的后果可能为何,以及哪些智识工具最适合分析这些问题。
《法学的邀请》 [英]布赖恩·辛普森 著 范双飞 译
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但大多数人都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学的邀请》生动的讲述了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法律的功用、法律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如何成为一个律师、法律自身吸引人的地方,及其在社会组织中所占据的中心地位,认为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并积极利用法律来改进社会。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学新阶梯丛书》 张千帆 著
该书可谓是一本美国式的宪法教科书,张千帆打破传统教科书的编写体例,在每一章节中引入了若干评注式的“讨论”以及他本身谙熟的美国的典型宪法案例,书的正文边有很大的留白,而张在这部分巧妙地在适当的位置加入了对于文章的点著,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由于张的理科出身,使得他的逻辑思维能力相当强,书中很多地方出现了国内法学著作中极其少见的以哲学、逻辑学思维论证问题真伪的精彩文字!
《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 [德]克斯勒 著 郭锋 译
该书体系正如书名所言,共分五章(书末附有韦伯书评著述的集合,十分珍贵),即生平、著述、方法论、韦伯著作的时代影响、韦伯对当代和未来社会学的重要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原作者Dirk Räsler安排的内容,即对韦伯做一个宏观、概括的介绍,并未深入到各个细节,事实上仅以一本书也不大可能,但就韦伯研究的取向、方法论、材料等都有恰到好处的评述,是本书最为出彩的部分。
《什么是最好的辩护?》 杨忠民 著
结合历史上的种种事件,对于法治原理作出的深入解读。文笔清澈、细腻、庄重,字里行间充溢着对人类苦难的同情心。《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 [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
扬·施罗德 主编 许兰 译
本书旨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非法律者及初学法律者介绍德意志法学的历史。本书依据字母顺序描述了近九百年来欧洲及德意志重要法学家们的生平,所选取的法学家基本都是各个法学重要时期的代表人物,并且在描述生平的过程中并不仅仅限于其“狭义”的学术成就,而是注重展示其广泛的法律活动。通过对法学家的介绍,读者即对大致的法学流派有了比较清晰的脉络性了解,同时也从细微处展示了各个法学流派及众法学家们的学术理论、主张,具有很强的学术性、资料性。
《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 [美]迈克尔·C.威廉斯 著 于宗洋 译
本书是美国新近出版的一本涉及法律、政治、哲学等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著作。本书围绕着对一个虚构的古希腊传说中的案例的审判展开论述,不仅向读者展现出美国法庭审判及法律制度的全貌,还揭示出了美国法律体系——这一看似完美的法律体系的深层次弊端。
美国版的安提戈涅之怨。本书借虚拟人物之口,表现出了美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不公平与荒诞之处。
法律出版社有一个版本。
《论公正》 [法] 保罗·利科 著 程春明 译
对司法及其深刻并极富原创的反思。
保罗•利科教授的这本《论公正》,其意义之重,自不待言:一则弥补当代法国法哲学引介之缺;一则作为洞开的门扉,让我们的学者开始关注法国法哲学的风景。不言而喻,由于春明这样一位译者不经意的“选择性移译”,让我们的法学者首先接触到“哲学家的法哲学”,而非“法学家的法哲学”。也许,我们的法学者更渴望阅读来自法学院的思想者的作品。(舒国滢语)
《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罗伯特·霍恩 海因·科茨 汉斯·G·莱赛 著
本书把德国民商法放在德国历史、德国法制史和德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大背景前讲述,使读者对德国民商法得到深入的了解,著者随时将德国法与英国法比较讲述,所以本书又是一本很好的比较法著作,而且,书中不仅介绍了德国民商法中的制定法,还大量的引用了德国法院的判决以说明法律的实际运用和发展,并指出了现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
《中国法哲学史纲》 刘新 主编
古代夏商周至近代孙中山的法哲学思想的深入研究,深入探讨我国法哲学文化,对于正在修法制史的同学颇有帮助。我大致翻了翻,不错~
《比较法总论》 [德]K.茨威格特 H.克茨 著 潘汉典 米健 高鸿钧 贺卫方 译
译著皆大家。
自此书问世以来,从东方到西方,比较法学界誉之为“在英文世界没有一部同类著作能达到同等水平”。以比较法的“基础”为限,所探讨的是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及历史,然后描述世界各主要法系之轮廓。
不过据说是给研究生精读的,所以,哈,我们就泛读,拜读一下。
《外国民商法精要》 谢怀栻 著
作者在书中精练、准确、系统地阐述和讲解了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原则、规则、制度及发展趋势。这部由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先生撰写的民商法学著作是帮助读者了解外国民商法的一个重要窗口。
面对着案前的这部谢怀先生著作《外国民商法精要》,感慨万千。
感慨之一: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建国五十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记得五十年前我从苏联学成回国任教于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时,民法教研室曾请老一辈的民法学家吴传颐先生给教师们介绍法国民法典的情况。这种课是不能给本科生开的,只能给老师们讲;要讲也是批判性地讲。吴先生因为讲的时候缺乏批判性,后来在政治运动时还受到厄运。多少留德、留法、留美、留日的法学学者因为其教育背景而被戴上“旧法人员”的恶名而不能施展其才华。待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急需这方面的资料、知识和人才时,才发现这些人才不是已经作古,也是垂垂老矣,即使有真才实学并能继续驰骋为谢怀先生者,也是饱经政治运动折磨、屈指可数、所剩无几了,实在令人扼腕而叹!
感慨之二: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中国从长期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过程的写照。法学的开放必然要充分了解和借鉴西方先进的东西,而长期以来我们把西方的东西,尤其是法学大大妖魔化了。学生们急切地想了解西方国家的法律。记得北京政法学院复校伊始,便确立了两门选修课:《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由我这位只留学过苏联的人来讲,便足以说明当时在校内也确实无人可讲了。当时选修这两门课程的人数之多、香火之盛,足见青年人渴求新知识之心多么强烈。谢怀先生也是应佟柔教授之约在人民大学系统给研究生讲的这门课。我在当时也匆忙写了一本讲义《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但比起谢老的这本书来相差何止千里,我的那本只不过是一本入门,一本外国民商法ABC。但回顾起来,当时各个大学法律系能开这门课的又有几人!可以说,谢老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系统讲授这门课的学者,是第一个真正有研究、有见地的这门课的学者!
感慨之三: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谢怀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谢老是我最为尊崇的学者,我在记念他的文章中说道,我们把他称为“民法百科全书”,但他的著述并不多,并没有“著作守身”的光环。他一生经历坎坷,等到他归队再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时,年龄已经六十有余了。人生最重要、最能有创造性的年华已经付诸东流了,而且长期以来的荒芜,无论从资料上或研究工作上,都缺乏起码的条件,那时的信息和资料贫乏到不能想像的地步。谢老在这种条件下,尽自己最大可能讲授了这么丰富的内容,是多么不容易!我们今天的年轻一辈的法学人才都是在这位巨人的肩膀上再去攀登的;你们理应比谢老这一辈攀登得更高、更远!
在写这个序的时候,在我面前又闪现出谢老的音容,那平易近人的神态,那铿锵有力的声音,让我们的后来者不忘前辈的辛酸创业和身教言教吧!(《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序 江平)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张文显 著
坚持以下研究态度和研究方法:第一,科学的态度,即尽可能地占有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确定西方法哲学流派的“本真”意义,不随意取舍和解释资料;既不“六经注我”,也不“ 我注六经”,反对实用主义;不简单地肯定一切,也不简单地否定一切。第二,审视、反思和批判的态度,即不盲目认同和被动接受;坚持用批判的眼光对待每一种观点,每一个法学家,每一个法哲学流派,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达到深刻的理解。第三,比较的方法,即对西方法哲学流派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并注意把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对它们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影响的比较结合起来。第四,历史的方法,即既历史地再现又历史地评价西方法哲学的理论和方法。第五,宏观综合与微观分析结合,宏观综合研究主要针对各种法哲学思潮的历史、社会、文化和实践背景,政治立场,理论走向,一般特征等。微观分析主要针对具体范畴和观点。第六,采用首先将西方法哲学思潮分解为流派和理论热点或基本理论,然后逐一研究的分析结构。
《民法的人文精神》 徐国栋 著
本书收录了徐教授22来年的一些精彩的讲座,涉及新人文主义,民法与伦理学前沿问题,罗马法与现代等,是徐教授学术历程的一个小的缩影。
徐国栋,别号东海闲人。1961年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从1978年至今,获西南政法学院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历任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访问学者、江西大学法律系助教、中南政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罗马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经历丰富、兴趣广泛,喜参加国际会议、游泳、散步。
《民法思维之展开》 尹田 著
“在人大,在清华,在北大,在政法大学,在其他任何一所大学,在其他任何一个地方,当我站在讲台上,面对我的听众,伸出我的双手,捧出我的思想和激情,我知道:这就是我的生活,这就是我的幸福。”
本书收集了作者近几年有关民法理论和立法的演讲录音记录稿和文字稿17篇,展示了作者对民法制度研究到民法思维方式及其运用的研究的思想结晶,其中包括作者就民法思维模式的特征、人格以及人格权本质、国家财产的权利属性及其在物权法上的地位等问题所提出的重要观点的直接表达。作者在本书中的观点很有冲击力甚至有些是逆[主流]的,值得民法学界诸多学人深思。同时,由于本书保留了作者演讲的语言风格,使得书中对严肃学术问题的讨论少了几分枯燥,而变得生动,读来如亲临演讲现场,这也是本书的一大特色。
《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徐国栋 著
作者笑称“三十亩地园瓜果集”,本书收录21篇文章,从其标题来看,内容十分芜杂。实际上,它们都聚焦在民法典和民法哲学两个问题上,申言之,其主题结构有如下列:第一。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第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第四,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的“两论”,所谓“两论”,就是认识论和价值论,前者解决在一部民法典中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配置问题;后者解决公平的尺度问题。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梁慧星 著
“学习法律的同学都应当知道,一位著名的德国民法学者叫耶林,他有一部著作叫做《为权利而斗争》。在这部著作最后,他讲到,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我讲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与他讲“为权利而斗争”具有相同的含义,特别是想到了我们中国清末以来引进西方的现代民法制度。从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开始一直到1930年,才完成唯一制定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1949年中共领导的人民革命推翻了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一个通令,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故而民法典也被废除,因此使中国大陆又出现了没有民法典的局面。我们在50年代、60年代、80年代初曾三次制定民法典,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成功。由此想到,制定民法典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因此,我的这个论文集称为《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格林童话全集》 雅科布·格林 威廉·格林 著
欧洲各国中搜集、编写最早,篇幅最长,系统性最强的一部童话集。其中不少故事反映了普通百姓的质朴、幽默、机智和勇敢。故事情节曲折,但不离奇,叙述朴素,却不单调。有不少故事的语言富于诗意。本书收录了格林童话中的全部作品,其中包括大家熟悉的灰姑娘、白雪公主和小红帽等,相信大家又会回到童年的美好时光中去。
学习法律的我们习惯了用冷峻的眼光看待世界,时不时读一下这本书,回味一下那份童真的心,那种纯真的处事之态,不会有坏处的。
《法律帝国》 德沃金 著
《法律帝国》是当代美国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的一部力作,是作者1977年至1986年这十年间思想的总结。按照作者自己的说法,《法律帝国》“通篇表述的是我几年来断断续续、点点滴滴研究所得的一个答案:法律推理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在其早期的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的基础上,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进一步拓展了自己的思想,完成了自身学术生涯的再一次超越,对于当代西方法理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苏力 著
“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作者以凡尔哈伦的这句诗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以开放的学术视野,融和了多学科的知识,作者从制度的角度切人,集中讨论了处于空前的社会变革时期的当代中国的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制度化、习惯在立法中的地位、最高法院在宪政结构中的位置、法官遴选以及其他一系列司法改革的问题;作者试图通过细致的理论论述和实证分析水到渠成地展示并凸现这一法治实践中独特的中国问题,例如大国法治、建国法治、转型法治以及这些问题中隐含的诸多两难。本书可以说集中展示了作者对当代转型中国社会中法治实践的独特分析思路和看法。本书的基本关注是理论的,但其附着的问题是具体的;它追求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问题的社会科学解说和经验研究,追求——种对规范性法学研究的补充。
《古代法》 [英]梅因 著 沈景一 译
本书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证;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一,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本书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著者如不说明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做得深入透澈。
《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 著 张企泰 译
《法学总论》中《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其他三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所以,查士丁尼对它十分重视,认为它是“包括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是学习罗马法的主要教科书。
《致年轻律师的信》 [美]艾伦·德肖维茨 单波 译
《致年轻律师的信(典藏版)》讲述了:这本书凝聚了作者执教哈佛和律师执业37年间的人生阅历和心得,提炼出37条忠告,内容涉及人生悟、经验教训、成败得失、做人原则、职业规划及建议等多个方面。既充满哲理,又发人深醒。希望这样一本观点独特、精华浓缩的小书,能够给站在人生岔路口的年轻律师以及法学院学生一些帮助。
《法学作业》 刘星 著
编入本书中的文章,写作有年,可以追溯到许久以前。作者将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看书。看书意味着看书者的模仿、积累、补充、调整。另一方面,用大家现在熟悉的阐释学话语来讲,在看书的时候,看书者难免会有想法或者难免跃跃欲试,而且,阅读实质上是阅读者和阅读对象之间的交流,从事是不大可能出现洛克式思想白板的接受的所以,看书的结果就是写下阅读感受,如果,纸笔已经备好备下。编入看书部分的文章,其所瞄向的对象既有外国学者的著述,也有中国学者的著述,既有纯粹学术的著述,也有普及号召的著述,当然对作者自己来说这些文章都是有感而发的。
编入本书第二部分的是写字。写字既是写下阅读感受的一种表现,也是阅读感受的一种延续。写字部分主要集中了作者的一些感想。感想并不一定针对特定的文字文本,但是肯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文本,如果文本一词是可以稍做涵义宽泛使用的,可以指称社会现象,自然包括法律现象。
第三部分是思古。显然,在文字上思古已经表达了这部分内容是针对过往传统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作者在《南方周末》和《法制日报》上以专栏方式撰写了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些小文。
第四部分是忆我。这部分有些类似日记,是一段时间以来自己写的序言、后记、自我推销式的简介等,可能有些矫情的痕迹。重新将其编入本书,一是为了记住、提查、告诫自己,自己依然是需要继续做法学作业的,自己的法学依然是幼稚的,二是为了让读者更为清晰地知道本书作者的某时某刻的写作起源。
《书斋与社会之间》 梁治平著
书斋与社会既是一体,又非同一场域,而在书斋中守望,正是我进入社会的姿态和方式。
从内容上看,这本集子的特点是杂。收在这里的文字,不但长短不齐,品类不一,而且历时久远,涉猎广泛,要把它们分类编排,统为一书,诚非易事,而最难的也许是找到一个表明全书题旨的书名。真是“一名之立,旬月踌躇”。不过,最后我发现,能否找到“全书题旨”一类东西其实并不要紧,重要的是,这些同出于一人之手的文字记录了作者的行迹,表达了作者的好恶,展示了作者精神生活的一个侧面。着眼于此,则内容上的驳杂与文体上的多样也就不威为问题了。
《法边馀墨》 贺卫方 著
以书作比,高头讲章式的法学仿佛是版心文字,这些在版心四周空白处的涂抹,取“法边馀墨”这个名字算得上是名正言顺。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项目主持人 王利明 5本
本套书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5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篇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成和全面。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靠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这套书图书馆有,看民法法条的时候读读很有益处。
《谢怀栻法学文选》 谢怀栻 著
本书收集了作者从1980年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20年期间,参加的集体编著、译校作品以及个人写作的作品。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修订本)王利明 著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这套丛书出版以来,多次再版,仍有众多读者不断要求加印。此套丛书从实务的角度,通过案例阐释民法学理,指导司法实践的研究思路,很适合读者朋友的需要。
《法律与宗教》伯尔曼 著 梁冶平译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贺卫方 编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法哲学范畴研究》 张文显 著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就“学术”的标准看,本书虽然有一些政治化的烙印和某种建构的色彩,但从整体来看,仍是中国法学类的一本可供批判的优秀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 德沃金 著
作者早期的代表作和成名作。本书系统阐述的作者的权利观。是当今研究权利问题的重要著作。作者在书中对规则、原则和政策等的分析对我们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的启示。我们怎样关怀和尊重人的权利?这始终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伯尔曼 著 贺卫方等 译
本书讲述的是下面的历史:曾经有一种称做“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断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已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伯尔曼 著 袁瑜琤 苗文龙 译
本书讲述的是西方法律传统在两次“大革命”的冲击下所发生的两次相继转型的故事,这两次革命分别是16世纪的德国革命——路德 的宗教改革是其中关键所在和17世纪的英国革命——加尔文的改革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当然,受这些革命冲击影响的,并不仅是法律传统,还包括新的国家形态、新的政府形式、新的经济制度、新的阶级关系、新的历史观念和新的真理观念。这是两次全方位的政治和社会动荡,它折射出两种新的信仰体系,它们的冲击波传遍了欧洲。
《刑法的基本立场》 张明楷 著
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才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中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客观主放、实质的解释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犯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
《偏颇的宪法》 [美]凯斯·R·桑斯坦 著
美国宪法正位于一个十字路口,凯斯·桑斯坦在一条崭新的宪法解释进路中,清楚地记述了我们当下的困境,告诉我们可以去哪里。
桑斯坦主张,按照当下的解释,美国宪法是偏颇的。首先,它是有偏见的。当下的宪法把现状看成是中立的、公正的,任何对现状的背离都被看作是派系私见。但桑斯坦指出,当现状既非中立也非公正时,这样的推理就会导致不公正。从另外一层意义上宪法也是偏颇的:只能求诸最高法院的决定才能确证宪法的意义。如桑斯坦所表明的,并非总是如此,这也不是合众国缔造者们的意图所在。相反,宪法常常作为对于宪法的一般条款和热望进行公共审议的催化剂——而桑斯坦为了复兴如是对宪法作用的更广阔理解,做了有力的论证。
根据这样的分析,桑斯坦对今天我们争论最为火爆的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这包括纠正歧视行动、性别歧视、色情文学、“憎恨言论”、政府对宗教学校和艺术的资助。在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论述中,他主张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一而非隐私权——保护了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桑斯坦将这些争论以及其他争论,同宪法上关于要求政治对手之间进行公共审议的历史承诺联系起来。这样,他对我们许多最为基本的宪法权利进行重新思考,例如言论自由和法律之下的平等。他主张对宪法含义的公共讨论,应该免于以现状为基础的中立原则的束缚。他将美国宪法过程看作是审议民主的运行,这具有历史上的合理性,但却是一项全新的理解。
《超越法律》 [美]波斯纳 著 苏力 译
但凡读过波斯纳著作的读者莫不为其敏锐的思想、独到的眼光、研究的广度及对美国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深刻的理解所折服。《超越法律》是波斯纳的又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作者本人把该书连同他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以及1999年的《道德与法理学理论的疑问》一起称为自己的法理学三部曲,而《超越法律》更是进入了1995年纽约书评的学术畅销书之列。“这本书中不但有波斯纳到目前为止对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司法哲学以及思想来源的最系统阐述,而且就其所涉猎的学术范围和学术题目来看,也足以作为波斯纳的代表作”。诚然,对于已经习惯了教科书式法理学著作或典型“专著之范式”的读者而言,该书可能“有些奇怪和难读”,但破解之法在于读者要努力置身于作者的语境以及读者需要对西方与美国法理学和哲学传统有初步的了解。这样,或许在“某个不特定的时刻,你会猛然间把作者的关系同自己的关心连接起来”而实现所谓的“视野的融合”并恍然悟出无论是法律抑或学术的某些道理“甚至会对人生和社会有某种感悟”。因为,这不是一本工具性的法律书,“而是一本从法律问题切入的视野广泛的”著作,“正如其书名,是“超越法律的”。该书的译者认为法理学在中国法学界“面临着某种困境”。其实在实务界何尝不是如此。一旦涉及法理学问题,不少人言必称“法治、宪政、正义、公平”等等“高级理论”与“大词法学”。而法理学的深意于法官而言远非止于此,法官要褪去工匠的“俗套”而涅槃成为学者乃至“学家”,“必须开拓理论法学的研究视野”。
《法的价值论》 卓泽渊 著
《法的价值论》系统探讨了法的价值问题,包括法的价值总论、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价值实现三部分,作者力求以人作为更严格意义的起点、依归和中心来分析探讨法的价值问题,提出将生命价值作为第一价值目标。
《波斯纳及其他》 苏力 著
波斯纳是这样一个尼采式的浪漫主义者,他视人生为一个不断创造和突破自己的过程,要在人生的苦役和虚无中创造意义。
《第二法门》 田涛 著
作者是著名的藏书家和法律史专家,经他之手使许多珍贵的法学秘籍得以重见天日,化身千百。
本书是作者近二十年来的论文与随笔的结集,因是从文献学的路径研究法律,故称“第二法门”。
《费孝通·民主 宪法 人权》 费孝通 著
宪政杂文集。收《人民·政党·民主》、《言论·自由·信用》、《协商·争执·智慧》、《宪章·历史·教训》、《波茨坦·磨坊·宪法》、《人权·逮捕·提审》、《特务·暴力·法律》、《住宿·警管·送灶》等8篇。这8篇总题目叫《作之民》。
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日]滋贺秀三
简介 · · · · · ·
本书是编选、翻译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作出相应解说评论,是一次掀开历史的经典性尝试,对于那些对于历史有兴趣的读者有较大的帮助。
作者简介 · · · · · ·
滋贺秀三 男,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
王亚新 男,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专业领域为纠纷解决、民事诉讼及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日文专著《中国民事裁判研究》(1995),中文论文“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清华嫠评论》创刊号,1998)等。译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99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合译,1996)等。
梁治平男,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和法理学。主要著作有《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1991—1997),《法辩》(1992),《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1998),《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书斋与社会之间》(1998)等。另有译著和论文若干。
波斯纳专辑
波斯纳文丛中的几本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波斯纳于1939年1月11日出生于美国纽约市。1959年毕业于耶鲁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A.B.);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LL.M.)。1963年开始为纽约律师协会会员。1962~1963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J·小布雷纳法律秘书;1963~1965年,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委员助理;1965~1967年,任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助理;1967~1968年,任美国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小组首席法律顾问;1969~1978年,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78~1981年,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李·布雷纳·弗雷曼讲座法学教授;1981年至今,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审判庭(芝加哥)法官、首席法官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高级讲座主持人。此外,他还是美国科学促进协会(AAAS)和美国法律学会(AI.I)会员;1971~1981年,为美国全国经济研究局(NBER)研究员。1961~1962年,任《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Law Review)》编辑;1972~1981年,主持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研究期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编辑工作。
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秘书,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助理,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组首席法律顾问等职。后任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和L.B.弗雷曼讲座法学教授,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高级讲座主持人。他将人们从互相交换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为属于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他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行为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
超越法律 [美]波斯纳 著
但凡读过波斯纳著作的读者莫不为其敏锐的思想、独到的眼光、研究的广度及对美国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深刻的理解所折服。《超越法律》是波斯纳的又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作者本人把该书连同他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以及1999年的《道德与法理学理论的疑问》一起称为自己的法理学三部曲,而《超越法律》更是进入了1995年纽约书评的学术畅销书之列。“这本书中不但有波斯纳到目前为止对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司法哲学以及思想来源的最系统阐述,而且就其所涉猎的学术范围和学术题目来看,也足以作为波斯纳的代表作”。诚然,对于已经习惯了教科书式法理学著作或典型“专著之范式”的读者而言,该书可能“有些奇怪和难读”,但破解之法在于读者要努力置身于作者的语境以及读者需要对西方与美国法理学和哲学传统有初步的了解。这样,或许在“某个不特定的时刻,你会猛然间把作者的关系同自己的关心连接起来”而实现所谓的“视野的融合”并恍然悟出无论是法律抑或学术的某些道理“甚至会对人生和社会有某种感悟”。因为,这不是一本工具性的法律书,“而是一本从法律问题切入的视野广泛的”著作,“正如其书名,是“超越法律的”。该书的译者认为法理学在中国法学界“面临着某种困境”。其实在实务界何尝不是如此。一旦涉及法理学问题,不少人言必称“法治、宪政、正义、公平”等等“高级理论”与“大词法学”。而法理学的深意于法官而言远非止于此,法官要褪去工匠的“俗套”而涅槃成为学者乃至“学家”,“必须开拓理论法学的研究视野”。
《法理学问题》 [美]波斯纳著
运用当代哲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背景和材料,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集中讨论了司法中的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认为,自古希腊以来二○○○多年中,支配法律哲学的一直有两大对立派别。一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政治,通过老练的法官和司法技能,对哪怕是最棘手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获得正确的答案;另一派则认为法律不过是政治的别名,法官实际运用的不过是专断的尽管是有效的权力。波斯纳拒绝第一种观点,认为其太「玄」,也拒绝第二种,认为其太「空」。在反驳各种对立观点中,波斯纳提出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法理学,一种「毋须基础的法理学」。波斯纳的这部著作无论在内容、借助的学术资源,还是组织结构上都令法理学焕然一新。
《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
本书对公共知识分子的范围进行确定,阐述其类型、形式和风格,阐述了公共知识分子市场,并对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文学评论家等进行研究。
《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
本书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以及亚利桑的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克讲座。
本书分为两编,每编两章。第一编主要是批评,第二编主要是建构。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来讨论规范道德理论。作者的论点是,如果那些从哲学上论证我们应当改变道德信仰或行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变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响的行为方式,那么他们就是在浪费时间。因为,道德直觉既不服从,而且也不应当服从哲学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争议相关联的一切孱弱论证。
本书的头两章着重指出道德和法理学理论的地方性(localness),指出其之所以被当作普适原则提出来,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修辞的效果。这两章还要着重指出,人们常常把道德和规范的搞混淆了,并因此,人们把法官必须决定哪方“应”胜诉错语理解为法官必然要进行道德推理。
《法律理论的前沿》
“二战以来,法律思考中最激动人心的进展,是交叉学科法律研究的成长——将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应用于法律,以期使法律更少一些形式化,更多一些实用性,更好地植根于经验研究,更好地适应社会目标的需要。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是这场运动的领袖,他的这本新书考察的正是这场运动迅速拓展的前沿。” 《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
波斯纳在本书中提出的理论仍然属于这个美国传统;但有所创新和推进。他通过理论的和实证的分析指出,美国实际上运行的民主和法治,都是实用主义的,而不是理想的。所谓理想的,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即该书着重讨论的慎议民主制,这是杜威式的民主,强调通过教育和提供信息来促使更我的人参与到民主生活中来,通过审慎的、知情的思考,做出决策;而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就是法律形式主义,即相信通过一套法律的技能,依据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则推演获得正确的法律决定。所谓实用主义的,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是熊彼特式的民主,它强调民主制中精英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上则是一种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关注重系统后果的实践性推理,必要时它甚至会因为策略而采用法律形式主义的修辞。
《法律与文学》
阅读该书的体会可以用八个字表达:法律是可以有趣的。英宪精义 译者: 雷宾南 作者: 戴雪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在原书第一版序言中指出,这部书不是一部宪法大纲,也不是一部宪法通论,其目的只在于探讨英宪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称基本精义。在论证过程中,作者以法律的观察点为限,运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阐述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论证了英国宪法的正统性。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英国国家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则。包括:(1)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权力。他认为,英国的主权在议会。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修改宪法和废除普通法。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在法律上是无所不能的,是全部法律主权的体现。(2)法治原则。戴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并主张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反对采用一种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他还认为,根据习惯法的原则,国家与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法治不仅能排除专横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政府官员的任...(展开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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