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共3篇)
1.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 篇一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
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一,人大掌着监督职权不敢作为。一是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马上就会关联到党委及其领导,触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领域,不敢监督;二是在工作决策中党政联席的现象较多,人大无法在党政共同的一个决定、一个会议、一个文件、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中把党委与政府截然分开,不能监督;三是在地方政治格局中标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个人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是领导们在党委的职位排序,但现实中,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不了党委班子,而政府一、二把手在党委身居要职,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四是在地方人事安排中,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不管口头上怎样宣传,人到船头马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大多数人已不思积极进取,故而避免实质性的监督。
第二,法律确定的监督职权残缺不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比如罢免权,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罢免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法律规定不明确,权力活动空间太大,反而不便行使。二是法律规定有上则无下则,看似监督有权实际无权。比如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说明代表对执行机关的工作不满意,人大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人大监督失去了威严。三是许多法律法规强制性特征不足,是法律又像政策,侧重强调应怎么办、要怎么办,对不执行法律或违法的行为却无惩罚性规定,人大没有办法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四是没有法律措施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威慑性。从法理上讲,人大的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属性,是不能触犯的,一经触犯必须受到追究。但人大决定或决议的事情“一府两院”不去执行,或违反决定决议办事,人大拿什么去追究,法律恰好“缺席”。如有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还没有交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告中今后的工作已经在执行,无论该报告是否通过或修改,都已没有法律意义,人大如何是好,法律没有规定。
第三,人大自身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不强。首先,人大代表普遍为兼职,日常忙于各自的工作,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关注宪法、法律的实施,履行代表职务力不从心。其次,人大机构不健全,委员会力量不强;担负主要监督职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和人员紧缺,工作力量大都不足。再次,监督者整体结构不合理,行使职权的素质不高,难当监督大任。
三、增强信心,排除困难,为履行好法定权力不懈努力
1.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监督,提高地方党委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认识。党委领导、支持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就是监督“一府两院”为民用权、为民谋利,体现党的执政本质;就是党自己通过国家根本制度行使执政权力,人大的监督越到位,党的执政就越有力。因此,地方党委应重点加强政治领导,强化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加快执政方式的转变,改变包揽或直接监督行政、司法工作的做法,支持人大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法定职权,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法制的根本渠道,实施对“一府两院”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为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提供操作依据。人大应加速完善法律,使监督职权富有刚性,便于使用,用而有力。在监督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着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人大监督的刚性规定,增强监督实效,把“橡皮图章”和“软人大”的形象变为历史的陈迹。
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大行使职权的水平。应继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人大工作的改革,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扩大专职比例,突出专业化和知识化,提高监督制约水平;应加快充实人大工作机构,建立常规监督专业队伍,规范工作职能,明晰监督职权,强化经常性监督。
4.敢于作为,在作为中加强监督职能。地方人大应在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下,敢于行使宪法和法律职责,监督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出实效,落实监督职权。
5.抓住根本进行经常性监督,突出权力制约重点。①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人大要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就要监督其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要把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掌握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称职的该罢免的坚决依法罢免,该令其辞职的必须让其辞职,保证干部始终尽职尽责,不滥用权力。②加强对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地方人大应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攥紧“钱袋子”,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认真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密切关注预算执行,督促政府把钱用于加快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上。③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带来长远利益,为老百姓带来实惠。④加强对司法个案的监督。人大应畅通信访渠道,抓住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影响的错案,监督“两院”予以纠正,追究错案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2.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加强 篇二
[ 杨盛秋 ]——(2008-10-14)/ 已阅7650次 云南大学法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 杨盛秋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但就当前来看,我国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人大常委自身监督机制尚有缺憾,监督工作面临体制障碍,人大监督文化并没有形成,从而制约了我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基于对此现状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对策。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 “一府两院” 监督职能
在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实现法治的具体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 人大监督概述
(一)人大监督的概念 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身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七种监督形式。其中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种, 即: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 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基于此,本文所研究的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二)人大监督的价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之一。从理论上讲,国家监督权力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广大人民是实施国家监督的根本主体,人大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就成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政府等国家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近代各国宪政史上,国家机关的分权和相互制约是普遍性的规律。分权学说的精髓是分权和制衡。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好地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理论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实质,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和规范。是把资本主义国家少数统治者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 ,变成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是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
二.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弱化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制度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人大作为“全权机关”职权的虚化,夯实了维护法治、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制度基础。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仍需强化,人大常委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其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影响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备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宪法监督是法治国家的法制保障。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首先就应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对于宪法监督应该既包括特定机关对国家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也应该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遵守宪法的具体活动的监督。但是,“实践中我国宪法监督主体所进行的宪法监督,无论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至多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这种只停留在抽象监督范围的宪法监督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宪法监督程序不明确。宪法没有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在实际中就套用了立法程序。这样,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合宪审查的主体一般通过“要求”或“建议”形式提出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否受理、怎样具体审理及结论如何都没有具体规定,更谈不上透明度;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怎样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更是不明确。
2.宪法监督内容不够全面。根据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违宪不同于违法,违宪是国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宪。事实上,我国的宪法监督只限于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对特定主体的具体行为的宪法监督还从未实施过,这样一来,“一府两院”滥用权力和越权等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违宪制裁。
3.宪法监督权的实施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宪法监督、宪法保障和特定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制度,外国主要是通过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制裁违宪立法和违宪行为的。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监督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显然缺乏刚性效力。
(二)人大常委会运行监督机制弱化
我国宪政体制下,人大的监督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履行。《监督法》的出台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的法制化,基本明确了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但是人大常委会自身运行的监督机制弱化是不可逃避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1.人员问题。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化程度低,而多数委员年龄又偏高,人大常委会被看成是“安排老干部的场所”,这“一低一高”现象从客观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力度的发挥。
2.自身监督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常委会的履职监督不够,使得人大常委会委员缺乏责任意识,履职热情不高,工作消极,没有及时而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职能。
(三)人大监督面临政治体制障碍
在我国,最核心的政治体制问题还是党政领导体制问题。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分析,不能忽视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政治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具有完整、系统的管理体制,使我国客观上存在两个公共管理系统,一是国家公共管理体系,主要由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组成;二是执政党公共管理系统。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最高领导机构。这种体制客观上要求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在职能侧重上有所区别。我国人大处于这种独特的政治体制之中,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人大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三种权力中,决策权是核心,执政党掌握这一权力,事实上也就控制了政治领导权。
从职权侧重的角度来划分,我国的政治体制现状是党委行使决策权、政府行使执行权、人大行使监督权。由于我国宏观政治体制缺乏有效的监督职能,党委的决策权和政府的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常常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因而监督权成了我国政治体制中的薄弱环节。
由于长期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惯性,在国家权力运行实践中,党委往往直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务,甚至包括重大的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党委的某些重大决定有时不经过人大依照法律程序讨论和决定,就直接交由行政、司法机关去执行,有时党委还与政府共同决定某些事务,对于党委的决定及其由行政、司法机关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人大如何进行监督和纠正还缺少具体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在人大对某些行政和法律行为监督时,在实践中往往会最终 “监督到党委头上”,转变成为人大对党的直接监督,而人大又是受党委领导的。因此,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便成了一个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政治体制难题。
(四)人大监督的政治文化还没有真正形成 大多数人认为,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重心在于制度设计。但笔者认为,从深层次上追根溯源,是一个政治文化问题。政治文化是政治体制之母。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在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中,由于缺乏社会监督和人民监督的政治文化环境,从而使现代宪政意义上的人大监督,难以发挥巨大的政治思想导向、政治评价等功能,从而影响着我国人大监督权威的形成和树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社会各方面对人大监督的理性认识虽然比过去有所提高,但这种认识的程度还不够深入。从被监督者来说,一些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在行为上有时还规避人大监督。有人认为,共产党是执政党,有了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过是“走走形式”;人大是“大牌子,空架子,闲着没事找岔子”,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人大让其汇报工作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不参加的现象。另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有的代表还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会监督”的现象;有的代表抱着做“好好人”的态度,怕认真监督搞僵了关系,怕得罪人;有的代表怕越权、怕麻烦,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方面考虑少。
三. 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之对策研究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使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了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职能的弱化并非制定一部监督法就能解决问题。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建设不仅要治“表”,即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更要治“本”,即从深层次的原因着手,解决人大监督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功能。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1.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机关。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上看是适宜的,但是实践上难以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务重、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其人员成分多样、素质层次不一,难以胜任宪法监督对专业化和技术性的要求。从当前趋势看,可行的做法应当是从建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着手,使违宪审查专门化和制度化。根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监督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宪法监督委员会不仅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更重要的是,可以依法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违宪性,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通过对其行为合宪性进行监督,协调其工作,保证“一府两院”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相应地还可以在地方人大下设与宪法监督会相应的地方上的违宪监督机关,配合地方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2.对违宪行为的处理应该明确规定。虽然宪法第67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这种撤销的方式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不能对这些主体的违宪行为起到刚性制裁作用。应明确规定,追究违宪主体的法律责任,使“违宪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适用宪法的机关给予的制裁”。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违宪行为更应该明确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运行监督机制
要改变目前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不力的局面,除了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还离不开对人大常委会的运行监督机制的加强。1.人大常委专职化
实现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专职化,是加强常委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的专职化实质上是指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再在非权力机关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其它社会组织的职务,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常委的办公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也有条件专门从事常委会的工作,集中精力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目前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还不高。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委员地位的中立性,专业化监督职能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量。2.设立人大常委责任制及追究机制
由于人大常委责任制的缺乏,使得部分责任意识不强的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履职热情不高,未尽职责,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对“一府两院”监督弱化。人大常委责任制,是指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履行职务活动的职权与职责的管理制度。它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大常委所拥有的职权及其行使的具体规定;二是人大常委未履行好职责而应负的具体责任及其追究机制。这将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3.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人大现有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要合理设置监督工作机构,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提高监督效率。要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精干队伍。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分别抓好各方面的监督工作。
首先, 必须进一步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明确授予其相应的监督权, 使其监督更具有专业化。其次, 要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内部工作机构的建设, 比如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部工作机构及其相应的人员编制, 并明确赋予相应的权限(如人事管理权等)、职责以及规定相应的工作方式和程序等。再次, 改善现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和专业结构,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实现专业化监督。
(三)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是无限的,党的领导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依法执政,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对执政党的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以增强全社会对执政党的合法性认同。这种监督和制约得以落实,在根本上有赖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发展。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只能依靠执政党自身的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而难以纳入宪政体制框架,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强调依法治党,使党本身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这应是我国人大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的第一要务,也是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必经途径。
党的领导必须跳出旧体制的局限,彻底理顺各级党委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重要的是突破传统的党政不分的工作习惯,改变党政共同决策、联合行文的传统做法,彻底从具体繁杂的行政和司法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党的领导从直接领导执行机关,上升到加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把各级党委主要领导的精力转向通过权力机关进行宏观决策和开展监督,建立党对人大的绝对领导、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绝对监督的体制。为此,必须加强人大的组织建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党委推荐并职业化,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党内要有相当位置,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在党内的职务要高于“一府两院”领导人在党内的职务,这有利于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和增强人大的监督力度。
(四)加强人大监督文化创新
人大监督职能的缺位和监督权威的缺失,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政治监督体制与机制的问题,但从本质上却是一个政治文化的问题。在我国人大监督体制创新的过程中,传统的官僚体制政治思想、政治价值、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并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深层因素。因此,加强人大监督,既要注重体制与机制的创新,也要重视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否则人大监督权威缺失的问题将难以从根本上获得解决。
3.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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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有明确的要求。实践表明,部门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力度越大,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越能得到充分发挥。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部门党组领导力度不够、指导不到位的情形仍然存在,原因在于主观上认识不足,客观上渠道不畅。解决的办法很多,笔者认为,应该在“四个到位”上下功夫,保证机关党组织工作在履行协助和监督的两大职能上求实效。
一、做到认识到位,站在“关键在党”的战略高度上加强机关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十六大报告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机关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站在战略高度,深化认识,切实加强部门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指导机关党组织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一)加强机关党建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
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这是由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所决定的。在机关党组织中,党员领导干部比较集中,党员占的比例比较大。这些党员干部在党政机关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要经受“两大历史性课题”的考验,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素质和水平。起很大作用。机关党员有没有坚强的党性,能不 能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将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顺利贯彻执行,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机关党建工作状况,直接影响机关工作状况,而机关工作状况对党的工作大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对机关党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这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机关党建是部门党组的重要任务
从《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党组的任务上看,部门党组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这些部门的党组来实现。党组在本部门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党组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仅对本部门的物质文明建设负总责,而且还要对本门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总责。党组要完成党章赋予的任务,要靠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靠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靠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把党组的要求和决定变为党 内外干部群众的一切行动。
从党组成员的身份上看,党组成员有两种身份。就行政而言,他是部门行政负责人,要以行政领导的身份积极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给的任务,并领导或指导本系统的行政业务工作;而作为党组成员,他还要体现党对本部门全面工作进行领导,包括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这两种身份说明,党组的权力不仅影响机关本身,而且还影响到各部门、各单位。党组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党组在有效指导 机关党组织工作的同时,对本部门的党建工作进行领导并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党组必须把机关党建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和改进。
(三)加强机关党建是强化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
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性质和整体风貌。机关作风与党的作风紧密相联,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党的作风,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机关作风来评价党的作风。因此,机关作风也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和威信。目前,机关作风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干部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做得不够;有的干部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自觉性不高,思路窄、办法少; 有的干部作风飘浮、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特别是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必要性。
(四)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起主导作用
实践表明,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机关党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正确履行职能,保证为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服务。二是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是全部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整体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和改进。三是机关党建工作是组织、团结机关党员干部做好机关工作的核心。失去了这个核心,机关党员干部就缺乏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四是机关党组织是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联系机关党员、群众的桥梁。要发挥好桥梁作用,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和快速发展,必须做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二、做到领导到位,站在履行职责着眼全局上加强机关党建工作
1989年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机关党的工作,首先党组书记、部长等主要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要亲自抓,切实支持机关党委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如果部长不重视党的工作,党组书记不带头,单单让机关党委去做,那是不行的。”1994年胡锦涛同志也提出:“应当明确,中直机关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不仅在履行部门职能,完成为中央服务的工作,对中央负责,同时也要在机关党的建设、党员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对中央负责。”江泽民、胡锦涛同志的上述讲话,不仅明确了部门党组书记对机关党的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而且应是第一位的责任。他们的讲话虽然针对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讲的,但对各省市机关都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中央领导同志之所以强调部门党组书记必须抓党建,是因为各级党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实行的是行政领导负责制,特别是党的工作部门,不设立党组,这种领导体制决 定了一个部门的党组书记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不仅要对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党的工作负责,部门党组书记重视抓机关党的建设是讲政治的体现,是坚持“两手抓” 的体现。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部门党组书记要做到领导到位。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应在以下8个方面切实加强领导,负起责任。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组织汇报,研究讨论机关党建工作。把党建工作纳入机关工作之中整体考虑,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2、给机关党组织交任务,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一些关系本部门的重大活动,交由机关党组织出面组织,使机关党的工作及机关日常工作融为一体。
3、指导机关党组织制定好党建规划。从全面的工作需要出发对机关党的工作提出要求,明确目标和任 务。
4、担任部门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组织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5、主持召开本部门一年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确定主题,开展谈心活动,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整改工作,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6、重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解决好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专职党务干部的配备问题。
7、为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解决诸如活动时间、场所、内容、经费、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同时,积极地为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提供方便。
8、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要求党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自觉地接受机关党组织监督。
三、做到指导到位,站在发挥核心作用上加强机关党建工作
实践证明,在机关党的建设中,部门党组起着关键、核心作用。部门党组核心作用发挥得好,机关党的建设就能积极顺利地开展,工作就能有主动性、创造性、高效性。这种核心作用表现在方向指导和表率示范作用两个方面。
(一)充分重视机关党建工作,发挥好方向指导作用
部门党组特别是党组书记和分管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部门党组成员,一定要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从服从、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工作的中心与大局的 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结合阜新实际,部门党组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主要涉及以下6个方面。一是指导机关党组织根据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理论、政治、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二是指导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好转型和发展的各项任务,确保政令畅通。三是指导机关党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四是指导机关党组织围绕部门的中心工作做好党员干部的 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机关建设。五是指导机关党组织抓好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 理。六是指导机关党组织健全党内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人、教育人。
(二)以普通党员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部门党组成员的素质和形象,对机关党员干部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要做学习的模范。部门党组成员坚持认真读书,刻苦学习政治理论。特别要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笔记、有体会文章。并带头做辅导、上党课。在学习中做到要精、要管用。尤其在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中要学在前,用在前。通过学习,武装头脑,强化素质,促进工作。
二要做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模范。部门党组成员要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认真自觉地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 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通报主要工作,接受监督。总之,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要做廉洁自律的模范。要带头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和本位主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带头反腐倡廉,以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起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做到行动到位,站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上加强机关党建工作
部门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力度表现在千方百计提高机关党建工作质量上。机关党组织要自觉地接受指导,着重在3个方面下功夫:
一抓立足点。立足于转型和发展的实际,积极地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机关党建工作规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努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在抓好大项目工作上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
二抓重点。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和建设好机关党支部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点。在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上,部门党组一要给位子。吸收不是部门党组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 职书记或兼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使机关党组织能够及时了解党组的意图和党组工作的重点;机关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中层以下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其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要经常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要压担子。涉及到机关全局性工作责成机关党组织牵头完成,使机关党组织能够在这些重要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有位有为。三要重使用。根据党务干部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高,自身素质好的实际,加大对党务干部的使用力度,使机关党组织既出成绩又出干部。在建设好机关党支部上,部门党组加强对支部建设的指导,一方面“抓 两头带中间”,推广先进党支部的好做法,切实解决个别支部存在的软弱涣散问题,努力提高机关党支部建设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 党内组织生活,经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增强党组织的自主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抓结合点。主要体现在机关党支部工作创新与求实的结合上。“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机关党支部工作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富有生机和活力。要在指导思想上,在工作方式、方法、内容上,在工作的渠道上进行创新,做到与时俱进。要把创新建立在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到思想上求实,工作上务实,作风上扎实。坚持把机关党支部工作的创造性与实效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创新与务实的统一。
部门党组领导机关党的建设、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是一个大题目,涉及的面很广,内容也很丰富。只有不断地进行理性思考,认真地总结实践经验,切实地加大领导和指导力度,机关党建水平就一定能够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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