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员题目(精选9篇)
1.出租屋管理员题目 篇一
出租人、承租人管理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提醒的是: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时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到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同时要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容留外籍人员,还必须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无涉外接待资格的单位、个人违反规定接待外籍人员,将处以严重罚款,直至刑拘。
因此,小区物业提醒业主,出租房屋可先到小区物业登记,由小区物业为您登记备案并进行指导,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睦邻友好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广州市溢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2.出租屋管理员题目 篇二
城市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是当前国内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大量难以有效管理的出租屋的存在, 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公共管理带来一系列诸如高发案率、消防、无照经营、制假贩假和计划生育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 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己经成为当前各地快速推进城市化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
(一) 城市出租屋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出租屋管理已超出单纯治安管理的范畴, 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 出租屋接纳的暂住人口约占城市总人口的二分之一, 这些人实际上是城市社会活动的主要人群之一, 对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出租屋管理牵涉到城市中人口的流动与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卫生与环境质量保障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 涉及城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问题。
(二) 出租屋管理滞后制约城市进一步发展
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城市管理落后之间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出租屋与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上, 由此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日益突出, 并直接对社会治安产生消极影响。制约城市社会治安的外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 在短时期内难以根本解决, 出租屋管理局面在短期内难以根本转变。另一方面, 出租屋普遍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外来人口的无序流动和出租屋的失衡发展所产生的弊端日益突出, 给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二、城市出租屋治理现状
(一) 卫生环境状况差
城市出租屋所在社区的卫生环境可以用“垃圾遍地, 污水横流”来形容。城市出租屋一般位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高校周边地区等。低廉的价格是建立在缺乏特定公共物品的基础之上的, 出租屋集中的地段仅仅拥有拥挤的街道, 路面上不规则地堆积着行人、餐馆工作人员随意处理的垃圾, 污水、苍蝇、老鼠、恶臭是在那里生活的人必须忍受的。这严重影响社区居民、租住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城市卫生环境和规划。
(二) 安全隐患多
违章拆建。违章拆建含加层扩建、合作建房、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出租现象在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房租较高的城市社区很普遍。市场需求的增加是违章拆建现象出现的内驱力。同时, 大多数城市的出租屋管理尚未纳入制度规范, 对违章拆建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不够助长了这一现象。
火灾以及盗窃隐患。由于房主建造出租屋或者在原有住房上搭建出租屋的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存在大量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出租屋。出租屋本身具有大量自然或人为的门窗破损、电线老化等治安和火灾隐患。
(三) 案件高发, 治安管理难度大
出租屋内多发各类刑事案件。流动人口多且结构复杂是出租屋多发各类刑事案件的内在原因。出租屋管理存在的巨大漏洞客观上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和“避难所”, 许多流窜作案的抢劫、强奸、盗窃、卖淫、走私、贩毒、赌博以及制假贩假案犯都居住在出租屋里, 甚至将出租屋作“联络站”或作案窝点。2008年6月26日破获的梁瑞南等人非法制造和持有毒品案就发生在北京普通民居。
出租屋所在社区综合治安管理难度非常大。大多数城市的出租屋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也没有到当地公安派出机关进行登记。承租人在与房主发生租赁行为多通过“君子协定”, 有的房主甚至“认钱不认人”, 不要求验证承租人的身份, 治安管理部门更难以掌握。在现行体制下, 公安机关既要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登记, 又要对各类案件进行侦破, 已不堪重负。另外, 房屋租赁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出租屋二手交易行为加剧了租赁市场的混乱, 增加了管理难度。
三、当前城市出租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政策供给不足, 法规可操作性差
政策供给不足。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法规是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前提。现行有关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供给滞后或不足, 或约束性不强。第一, 现行国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过窄;第二, 绝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出台出租屋管理规定, 有的仅把出租屋管理纳入房产管理办法;第三, 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尽完善, 缺乏必要的考核、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使出租屋管理流于形式。
法规罚责量度不一致, 可操作性差。目前出租屋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 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出租屋管理政策。上述法规政策对出租屋的登记、申报、审核、责任、义务、处罚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具体执行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量度不一致, 增加了执法难度。另外, 中央以及地方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过多对某些本已在民商法中规范的民事行为进行重复规定, 有的甚至与新出台的《物权法》冲突, 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二) 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城市出租屋管理体制明显不顺。首先, 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其次, 对出租屋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过于笼统。二○○五年二月十九日颁布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配合, 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笔者认为, 现行城市出租屋管理体制设计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 对房屋租赁管理的主体构成过于复杂, 在有利可图或比较容易管理的环节, 可能出现多部门管理越位, 无利可图或比较棘手的环节则容易出现管理缺位。
(三) 缺少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
虽然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出台了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法规、条例, 并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规定了出租屋管理的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 但是目前政府部门仍然缺乏一个有权威的专门协调管理机构。如北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城市出租屋的管理机构, 浙江省、广州市的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中山市则是国土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所。由于出租屋管理涉及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以及参与管理的部门众多, 单靠政策法规中模糊规定的领导机构, 或其他某个具体单一的职能部门进行出租屋管理与协调远远不够。
(四) 经费缺乏稳定保障
由于大多数城市并未把城市出租屋管理纳入议事日程, 其经费自然得不到保障。即使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政策的城市, 现时城市出租屋管理的经费依然主要依靠临时财政补贴, 没有正式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导致对街道办和居 (村) 委会等基层管理部门的补贴和管理费用不足, 造成目前的经费困难, 影响了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政策建议
城市出租屋管理的关键是相关政策的制定、宣传与执行, 以及对出租屋利益主体关系的协调。政府应运用公共政策对城市出租屋进行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 在确保城市、社区整体环境和谐的基础上, 充分调动“出租屋”这一特殊产业各方的积极性, 使得各利益主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解决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问题, 缓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 加大政策供给力度
针对出租屋管理的政策需求旺盛而政策供给不足的问题, 应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 理顺房主 (出租人) 、承租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法规政策。在政策法规制订的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注重服务。一方面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协调机制, 另一方面在明确房主、承租人、务工人员治安、消防责任的基础上保护其合法权益。另外,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纸、电视等途径把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统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奖惩分明”。
(二) 成立统一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
针对目前政府部门依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不顺的问题, 国务院可以联合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 组织成立出租屋管理委员会。制订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政策法规, 并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省、直辖市、地级市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出租屋管理服务委员会, 依照国家城市出租屋管理法规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较大的市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 县级市 (区) 、街道办事处、社区 (居委会) 可以成立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三) 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建立健全针对出租屋的税收政策, 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税收征集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对出租屋征税的实际需要指导各地方出台实施细则, 明确个人房屋出租的征税标准。初期可适当降低征收标准以扩大征收范围, 以实现监督管理职能为主, 在此基础上保证税源。另外, 税收部门应积极与公安机关、房管、城建部门及时沟通信息, 建立出租屋纳税诚信记录, 对未按规定缴税和登记的出租屋加大惩治力度。建议财政部门对地方税务征收的房屋租赁的部分税收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解决管理经费缺乏稳定保障的问题。同时加大对出租屋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为出租屋所在社区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
(四) 创新城市出租屋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
第一, 实行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分层管理。将出租屋分为“相对安全”、“一般管理”和“重点管理”三类, 将暂住人员分为“相对稳定”、“一般管理”和“重点防控”三类, 并进行分层次管理。第二, 建立屋主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出租人 (房主) 管理的同时运用市场引导、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房主在出租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明文规定出租屋主对自己出租的物业具有治安管理的连带责任, 有义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员进行管理。第三, 在加强对承租人登记管理的同时, 制订并执行有利于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利益的公共政策。深圳市于2008年7月下旬出台的改“暂住证”为“居住证”政策, 充分体现了流动人口管理新理念, 有利于逐渐缩小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的差距, 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五) 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政府执行力
管理就是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管理的前提是充分、正确认识出租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 其产生、发展具有必然性与客观规律性。在此基础上引导“出租屋产业”的发展, 制定游戏规则, 从宏观上进行综合整顿和管理服务。
第一,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房屋租赁管理体制, 构建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房屋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范畴, 对租房市场进行价格指导的前提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第二, 完善管理者学历结构, 提高管理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核心对象在“人” (房主与承租人) 与“物” (出租屋) , 然而要实现对出租屋的正确、及时的管理, 同样依赖于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EB/OL].http://www.laho.gov.cn/zcfg/t20070420-38416.htm, 发布日期:2005-04-04.
[2]新华网.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12/10/con-tent-7223408.htm, 发布日期:2007-12-10.
3.东京、香港如何管理出租车 篇三
东京
得益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发达,尽管截至2014年4月,人口已经超过1300万,亚洲最大的国际化大都市东京并未出现严重的交通问题。
日本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习惯以及四通八达的城市轨道交通,令出租车空驶成为日本街头司空见惯的景象,即便在机场,也很难看到大排长龙等待出租车的场景。
当然,相对昂贵的价格也是造成出租车空驶的原因之一。
日本可以算是全球出租车价格最贵的国家,在东京,出租车起步价为730日元,按照最新的汇率,约合38元人民币,在行驶两公里之后,每继续行驶288米,增加90日元,过了深夜11点,则需要加收相当于车费两成数额的附加费。如果出租车行驶时速低于30公里,则按每45秒增加80日元。
尽管车费较高,不过因为乘客不多,出租车司机仍然不能成为高收入群体。但是这并未影响日本出租车业者良好的服务精神与职业品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日本出租车行业规范并且相对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日本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土交通省,其制定和颁布的《出租车业务正当化特别措施法》是出租车运营的唯一指导性法规。
根据这一法律,与出租车登记、管理和培训等有关的事务全部由第三方机构执行。这减少了政府部门以及公司对出租车行业进行垄断经营的可能。
经国土交通省认可成立的“财团法人东京出租车中心”和“东京旅客乘用车协会”等机构,对东京出租车行业进行全面指导、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日本出租车法人企业,拥有自己的停车场,并为司机提供车辆。
司机相当于公司的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开展运营,一般是两班倒,司机上下班需要进行交接,并且将自己一天内的营运收入上交,而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燃油消耗都由公司来承担。这种简单的劳资关系清晰明确,易于管理。
而个体司机则是一切都由司机自己负责,管理部门只对司机的资格进行限制,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准进入这个行业,东京目前个体出租车数量约为公司拥有的一半。
东京有较大规模的出租车行业工会6个,这只是日本众多类似行业工会中的一部分。出租和行业工会拥有派代表与政府谈判的权力。
香港
与东京同为国际化都市的中国香港,出租车管理由环境运输与工务局、运输署、环保署、警务处等政府部门负责。
香港由政府发放针对出租车司机的驾照,确定出租车运营价格,规定出租车外部形态,以及统一发放出租车牌照。
香港的出租车牌照采用配额拍卖方式发放。政府方面相信这一方面可以控制出租车总量,避免恶性竞争,一方面保证市民增长的打车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发放的出租车牌照可以自由买卖,这被视为一项普通的商业行为,政府不会进行干预。出租车牌照的转让价格也完全不受管制,只依靠市场调节。
但是,对于没有出租车牌照将私家车用于出租或有偿载客的行为则被严厉禁止。这项违法行为,除了将被罚款之外,还需要领受监禁的实刑。
在政府职能部门之外,还有专家与业界代表组成的交通咨询委员会以及香港优质出租车服务督导委员会和出租车业者内部成立的行会或商会进行管理。
4.出租屋治安管理制度 篇四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
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开房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再带下一楼垃圾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垃圾,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贩毒吸毒,赌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刀具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举报,扭送公安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盗窃,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5.出租屋管理治安责任书 篇五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屋地址:服务处所:
6.出租屋视频门禁安全管理案例 篇六
29日凌晨2时45分,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社区安山四路一违法建筑内的出租屋发生火灾,造成数人伤亡。
据悉,火灾造成5人死亡,2人因逃生踩踏及不慎坠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多人受伤。初步调查显示,电动单车充电引发火灾,具体原因正进一步调查中。。
首要加强“视频门禁”
视频门禁,又名“出租屋视频门禁报警系统”最早是深圳市为了实现对于流动人口的高效管理而提 出的管理概念。一套完整的视频门禁系统应该包含以下功能:
门禁管理:门禁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所在,它可以实现整个系统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来有登记,去有注销”。只有通过管理中心登记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出入对应的门点,并且所有的出入记录都会保存在门禁系统里面,同时还可以对特殊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关注。
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登记人员资料时,要求能将当前政府对于人口管理需要的信息能登记完整,其中需要包括身份证信息、居住信息、工作信息、计生信息、登记备案状况等进行记录,采集的数据尽量全,在将来数据汇总作高级分析的时候能给政府提供更多的价值。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居住人口登记格式,如深圳地区有《深圳市居住人口登记信息表》,广州有《广州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视频联动:视频系统与门禁系统实现联动,刷卡或异常事件触发视频抓拍及截取事件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视频流上传至管理服务器进行保存。通过查找调用历史记录,可以对现场情况进行完整再现。
报警及联动:对非法开门、撬门、开启超时等异常事件,应出发前端楼宇及管理中心的声/光报警,且在电子地图对应楼宇显示报警信息。同时要求门点发生不同的警情时,可以联动门禁系统产生相应的动作,例如:当楼栋发生火灾引发火警时,会联动门禁系统自动开门,确保居民的逃生安全。
事件关联功能:每形成一条事件记录后,在系统操作界面可直观看到,事件记录与抓拍图像、视频流、开卡登记图片等相关资料实现关联,点击事件记录可方便查看对应的视频信息及图片,实现抓拍图片与登记图片的对比。电子地图:必须具备系统内楼宇分布的电子地图(立体或平面均可),电子地图在电子地图每栋楼宇集成了该楼宇视频图像链接、门开启状态和报警信息,界面直观,方便查看和及时发现警情。
重点人员关注及轨迹分析功能:对于系统重点关注的人员,在系统进行设置后可以对重点人员的进出情况及轨迹进行列表分析,并能在分析的结果上将联动的视频信息及时进行调取,以核实现场的真实情况。
授权转移:对于已授权的人员,因为租住地点发生变化,可以灵活的将其授权进行转移,无需对人员资料进行删除再重新录入授权。
批量管理:系统容量越大,所涉及到的门点管理和人员管理的工作量也会越大,所以系统必须具备批量管理功能,例如:批量添加楼栋,一次性将同一小区内不同编号的楼栋完成添加;批量授权功能,可以对一栋楼的人员组进行授权,相当于批量完成这一人员组下所有人员的授权;模板导入功能,可以将门禁控制器的设置导出为模板,后续所有相同控制器的设置均可采用模板导入功能一次性完成硬件的设置。
其次加强智能电动车充电设备安全性
7.出租屋管理员题目 篇七
一、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认知
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 是依托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公司而发展起来的。在二十世纪80年代, 由于车辆投入成本高, 消费需求规模较小, 出租汽车数量相对较少, 整个行业处于自发发展阶段, 经营权的获得主要经由行政审批, 经营主体被限制为国营、集体和合资企业。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 放松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限制, 各种社会资本迅速进入, 使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了“井喷式”发展阶段, 出租汽车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1993年各地开始将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资源按照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 陆续采取了数量管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和公司化运营等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管理和发展, 初步形成与我国城市化水平相适应、基本能够满足居民特殊出行需要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
二、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决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利益分配, 管理体制的统一协调又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政令的通达和对行业的有效管理。
(一)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 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管制, 否则, 极易导致经营权的私下炒卖和非法经营的泛滥。
1.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
行业的无序往往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过多, 保证行业的有序发展需要有统一的管理机构, 明确的行业管理体制。1998年以前, 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对出租车行业具有管理职权, 但从各地实际来看, 出现了建设部和交通部对出租汽车行业交叉管理的现象。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 国家确定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200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出租汽车行业要“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多头管理, 责权不清, 政出多头, 政令不通等问题”。根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和县 (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和县 (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以下称出租车管理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可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 而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为了能更好地厘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关系, 理应对两者所属进行界定, 建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 (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2. 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出租汽车行业各方切身利益, 影响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纵观全国, 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挂靠、承包经营模式 (北京模式) 、个体经营模式 (温州模式) 、公车公营模式 (上海模式) 。总的来说, 公车公营模式应该具有更大的优势。该模式下, 企业与司机是劳动雇佣关系,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司机是企业职工, 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和税费并发给职工工资,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既利于减轻司机压力又可维护行业稳定。《宁波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 建立劳动关系的, 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承包方式经营的,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 约定的承包费、风险保证金不得违反市或者县 (市)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 且承包人不得再次转包。”由此可以看出, 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承包现象也存在公车公营的现象。宁波市作为东部沿海港口城市, 经济发展迅速, 理应作为改革创新的排头兵, 公车公营的出租汽车模式应该成为宁波市的首选模式, 但考虑到现实需要, 可以允许逐步过渡到公车公营模式。建议《宁波市条例》中补充对公车公营模式的倡导性条款, 今后经营权配置应逐步向公司化方向倾斜。
(二) 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的法律规范
政府如何出让出租汽车的经营权, 涉及到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是否公平合理, 也影响到政府的调控手段、监管效果。
1.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是行业准入的首要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经历了从无偿行政审批制到有偿出让的过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国办发81号文件中也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 关于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国家逐渐提倡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投标方式。《宁波市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经市或者县 (市) 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以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授予经营者。”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 (市) 人民政府另行确定。”表示宁波市将逐渐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有偿向无偿的转变, 并逐步实现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出让方式, 条例的规定切合国家政策趋势, 有利于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2.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一经得到往往被当作个人私有财产而用于私下转让, 大大加重司机的工作负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 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而《宁波市条例》对于经营权的转让问题在第十一条中作了相关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经营权是不允许随意转让的, 这似乎与上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冲突。但实际看来, 这是符合我国出租车市场发展需要的, 禁止经营权的相互转让不仅能遏制经营权价格的炒作, 还能有效保障司机集体利益, 维护市场的稳定。
3. 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的法律规范
当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终止, 政府部门要依法收回注销, 重新进行审核考查, 投放一定数量新的经营权。《宁波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8年, 期满后终止, 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本条例施行前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15年的, 期满后终止, 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在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偿出让的经营权期限到期与新无偿出让经营权出让之间的过渡工作, 防止经营权出让的不公平或混乱。
(三) 出租汽车行业应对机制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车辆多、人数广、范围大、流动性强, 容易引发社会性群体事件。因此, 有必要尽快建立起处理类似事件的应对机制, 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有规则和路径可循, 及时妥善化解冲突, 降低社会成本的消耗。《宁波市条例》中并没有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事件应对处理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实现宁波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防患于未然, 应该在条例中补充完善。
(四) 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旨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 提升社会福利, 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
1. 行政监督
我国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主体是其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机构。经营权由政府部门依法出让, 因此行政监督比社会其他监督更具有威慑性。《宁波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和县 (市) 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要求,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 每年定期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一种行政监督, 考核方法至关重要, 因此政府部门要对考核的具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建议可以在《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作出详尽解释, 并向社会公布。
2.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社会公共资源, 无论从自身权利还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福利, 都应承担起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的责任。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便是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投诉。为了能真正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效能,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为公众投诉提供便捷服务, 简化投诉手续, 降低投诉成本。《宁波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接受社会监督”, 都赋予社会公众以监督权利, 出租汽车行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力量, 需要公众的监督。
三、结语
出租汽车客运业是道路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体现地区文明程度和精神面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 要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摘要: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 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方便群众出行, 扩大社会就业, 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 具有重要意义。近三十年来, 我国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为市民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黑车”多、份子钱高、乱收费等不和谐因素。为了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关键词: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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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出租车经营管理体制的探讨 篇八
关键词:经济;出租车驾驶员;经营权;经营成本
中图分类号:F570.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5-0056-03
据统计,我国现有出租车93.7万辆,从业人员200万人,年运送乘客能力80亿人次。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出租车在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彰显一个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但是,近年来由于受到车型档次提高、油价波动剧烈、运价调整滞后、经营管理体制有待理顺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某些城市出租车驾驶员的收益不断下滑,给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去年以来,重庆市、海南三亚市、江西永丰县、甘肃永登县、广东汕头市、湖南岳阳市等地的出租车先后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罢运事件。纵观这些事件发生的源头,几乎都与出租车公司收取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费(俗称为“份儿钱”、“板儿钱”等)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重庆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一次出租车罢运事件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坚在分析导致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原因时直言不讳地指出:“全市32家出租车公司擅自决定对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每日增收管理费50~70元,由此全年将增加驾驶员负担2万元以上,从而减少了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尽管这些城市对出租车罢运事件进行了妥善处理,使其迅速得到了平息,却留给了人们深刻的思考。
我们知道,出租车具有流动性大、分散经营、单兵作战的特点,是最适宜个体经营的行业之一。但长期以来,许多城市却通过行政审批或其他方式,将出租车经营权这一政府的无形资产集中流向出租车公司手中,成为其特权。然而,有的出租车公司在占有出租车经营权后,并没有真正负起应有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而是只收费不管理,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尽责,把出租车经营权这一公共资源变为他们一本万利的食利寻租的筹码,采用各种手段不断地从出租车驾驶员身上“揩油”。据调查了解,他们常用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打着收取订金的旗号乱融资。由于个体出租车驾驶员拿不到经营权,要想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只能到出租车公司承包,这时出租车公司便以指标紧缺为由,要求他们预付订金,少则5万元,多则10余万元,出租车公司对这些资金长期无偿占用,损害了出租车驾驶员的利益;二是许多出租车公司不交或少交车辆保险。一般来说,出租汽车除了必须办理交强险外,还应交的保险有以下几种:机动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而实际上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不足应保险种的10%,但他们在计算营运成本时却按全部险种进行综合计算,并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保险费用。另外,即便是上了有关险种,却将保险公司本应向出租车驾驶员返还的无责任优惠进行截留,侵占出租车驾驶员的利益;三是重复收取出租车驾驶员的“三险”费用。实质上,出租车驾驶员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的管理费,已经包括了“三险”费用,但一些出租车公司却赖着不交,驾驶员如果想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还要另行收取;四是对出租车驾驶员滥罚款。出租车公司制定奖罚分明的规章制度是应该的,但有的出租车公司所制定的制度过于苛刻,出租车驾驶员稍有不慎就要被罚,有的驾驶员一年要被罚三四千元,这些罚款多是从驾驶员所交纳的抵押金中直接扣除;五是肆意赚取出租车驾驶员的“小钱”。有些费用如检车费、计价器检验费等是不应该由驾驶员承担的,一些出租车公司也将其摊派到驾驶员头上,有的公司还要定期向驾驶员收取发票款、座套款等。另外,出租车管理部门或服务部门在办理一些相关手序时,集中办理相比较于单车办理要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一些出租车公司集中办理后,却仍按单车的标准向驾驶收取相关费用,从中赚取差价。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说明某些出租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成为或已经成为盘剥出租车驾驶员利益的阶层。
出租车罢运事件虽然发生在个别城市,暴露的却是全国出租车行业的一个共性问题,即当前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弊端。这一弊端由来已久,随着问题的不断聚积,矛盾将不断突出。但事实上,许多出租车驾驶员完全有能力自筹资金,直接向政府交纳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并配置相应的车辆从事运营活动。为了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亟需对出租车的经营管理体制加以理顺和规范。
第一,坚持市场调节,加强宏观调控。出租车营运经营权建立在城市道路资源基础上,城市道路属于城市公共资源,而且具有有限性和紧张性,世界各国大多数城市都实行出租车营运牌照制度,以实现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各城市在将出租车经营权推向市场时,应充分考虑道路容量、客流大小、消费水平等方面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不能搞“终身制”、“永包制”,使用时间既不能过短,也不宜过长,以与车体报废年限同步为宜。一个周期使用完毕,收回经营权,重新向市场进行投放,以利于对出租车行业规模的调控。在出租车总量上也不能一成不变,要多做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保持合理的出租车规模。例如,70%的出租车载客率是业内所公认的,也就是说,出租车载客率保持在70%时,出租车经营者有活干,能够得到合理的收入,而乘客也有车坐,感到出行方便。如果出租车载客率达不到70%,说明出租车数量过于饱和,就要压缩一下出租车总量;如果出租车载客率超过70%,说明出租车数量不足,就要多向市场投放车辆,这样才能始终保持出租车客运市场的供需平衡,为出租车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对出租车公司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其尽职尽责。出租车经营具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除了出租车公司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之外,有关部门要对出租车公司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与考核体系,收费要与服务成正比,收费要与责任相适应,要对那些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尽责的公司予以整治,特别是对于那些滥收费,增加出租车驾驶员负担的公司要严厉查处,以维护广大出租车驾驶员的利益。而对于那些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出租车驾驶员反映好、社会认可程度高的出租车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并对其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使其发挥示范作用。通过对出租车公司的奖优罚劣和优胜劣汰,增强出租车公司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焕发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决不能让他们握着出租车经营权这一公共资源坐收渔利并一劳永逸,甚至不劳而获,由此而造成各方面矛盾的聚积和加剧,影响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第三,建立健全出租车行业协会等组织,全力维护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民间组织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发展社会关系的重要组织,对于民间维权、社会自治、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商会、协会组织,培育和壮大社会中介组织。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在出租车行业,目前仍然存在着强势的“少数”出租车公司和弱势的“多数”出租车司机之间利益的博弈,出租车司机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在既定的利益链条中处于比较单一的孤立状态。在出租车驾驶员维权过程中,只有将个体的微力汇聚在一起,以组织形式出现,才能够形成足以与不合法的公权行为、利益对立方的侵权行为相抗衡的力量,才能防止强势“少数”的任意、强势部门和强势“少数”的交易,防止个体权益的失陷。成立类似于出租车行业协会、出租车司机联合会等民间组织,有助于形成公平、平等的对话机制和民主、规范的行业治理结构,有助于平衡行业利益关系,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利于化解矛盾,消除纷争,达成共识。同时,还要大力鼓励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满足出租车驾驶员合理的诉求,并重点推动以车辆承包费、休息休假制度等为主要协商内容的集体协商制度,针对出租车行业以司机为主体的普通职工多、管理人员少的特点,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民主推荐工会委员候选人,确保能够代表出租车驾驶员利益的人员进入工会,以保证工会的组织权、发言权掌握在广大出租车驾驶员手中,成为可以为广大出租车驾驶员说真话、办实事并值得信赖的组织。
第四,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出租车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凸现,政府责任越发重要。个别城市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发生,除了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管理费过重外,还有黑车泛滥、道路阻塞、加气站少、停车站点少等因素,而分析这些问题的背后都存在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问题。例如,授予出租车营运的权利,属于授权(益)性行为,而它又是限权性行为,凡是没有获得出租车营运牌照的公民或组织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营运即构成违法。政府不仅要通过许可的形式维护城市运营秩序,还有责任加强监督和执法,维护出租车营运秩序,对滥用许可的行为予以处罚直至剥夺其行为资格,制止公民或组织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假如相关部门不能尽责,对非法营运打击和取缔不力,难以制止黑车泛滥,无证车、套牌车、假牌车、人力车、摩托车等非法运营活动,压缩了出租车正常的利润空间,这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行政不作为构成了对合法经营者利益的损害。相关部门对出租车行业的责任意识必须要强化,责任制度建设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实现权责一致、责任适度,逐步消除越位、缺位、不到位现象。
第五,考虑放开出租车经营主体限制,以降低出租车经营成本。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个体劳动是出租车行业的特点:车辆是劳动工具,驾驶员是劳动者,产品是向消费者提供代步和位移服务。由于人们出行方向、时间、地点和到达位置的无限多样性,决定了出租车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个别供给,分头消费。即使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也不能改变出租车的运营特征。因此,在当前出租车个体经营仍然具有灵活和低成本优势的情形下,强力推行公司化经营只能陷入矛盾与混乱局面。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就应放开出租车经营主体限制,无论是公司化经营还是个体化经营,均应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合理配置出租车经营权这一资源,并实现经营主体与经营权、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避免“夹心层”对出租车驾驶员利益的盘剥,更好地体现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特性,从而降低经营成本,这是治本之策。其实,许多国家对出租车经营体制实行的也是个体化经营。例如,美国纽约的出租车运营者分为独立车主和公司车队两种,所谓独立车主就是指那些只拥有一辆出租车的人。法律规定,独立车主本人运营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10天,独立车主可将自己的出租车租给其他人开,但如果要转让必须卖给另一位独立车主。许多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更是异常严格的,例如意大利首都罗马的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通过道路知识测验,并从当地政府获得行为检点证书,才有可能从事这一行业;德国法兰克福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至少21岁,并获得驾驶执照两年以上,还必须通过市内道路知识考试。类似的经营管理模式都很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对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先易后难、标本兼治、立足长远的原则,认真加以研究,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模式,保证出租车行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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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 篇九
出租屋档案是维护出租屋管理活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出租屋管理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出租屋档案工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同步管理。
第五条 出租屋档案工作由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管理档案。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出租屋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出租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出租屋管理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第八条 出租屋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各项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体整理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出租屋材料以服务中心为立档单位,以“农村及原城中村出租屋一栋一档,城市出租屋一套一档”为整理原则,所形成的材料分出租人材料和承租人材料两部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出租屋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出租屋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就应同时建档;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 出租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A4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三条 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和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要统一规范。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的编制见附件3和附件4,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见附件5。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科学的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要逐步实现出租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不得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
第十八条 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服务中心的领导担任),按规定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组长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由本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在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出租屋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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