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2024-08-22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共5篇)

1.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篇一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发展金融业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加快发展金融业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贯彻落实加快发展金融业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定》(桂发„2010 ‟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89 号),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发展金融业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以做大做强金融产业、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扩大金融开放合作、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为重点,以强化金融监管服务、培养和造就金融人才队伍为保障,推动北海市金融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不断增强金融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1

为我市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 年4 —5月)。2011 年4月至5月进行发动宣传,组织学习《实施意见》,并部署将本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落实到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领导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分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工作迅速展开。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1 年6 月至2015 年底)。立足“八个着力”,围绕“七个提高”,实现“四个力争”。“八个着力”:着力完善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着力培育多元化金融主体,着力调整金融市场结构和信贷结构,着力优化金融资源配臵,着力推动和深化金融开放合作,着力强化金融监管,着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和调控机制,着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七个提高”:提高我市对各类金融资源的吸引力,提高地方金融主体建设水平,提高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完备程度,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高金融开放合作水平,提高金融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各级组织、动员和运用金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四个力争”:到2015年末,力争全市金融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提高到5%和12%以上。全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增加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10%;贷款余额达到550亿元,年平均增长17%,存贷比达到70%

以上,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5%以下。到2015年末,力争新引入商业银行总数达到5家;村镇银行达到3家以上;全市上市企业达到5家以上,直接融资额达到20亿元以上。到2015 年,力争全市全年保费收入超过到11亿元,年均增长10%;保险深度保持在2.0%以上,保险密度达到450元以上。力争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增加至15家,年平均增加2家;融资担保公司达到10家左右。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议阶段(2016 年1 月至3 月)。对照 《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发展目标,开展督促检查,进行考核评议。认真归纳金融业加快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集中总结工作成果,逐步形成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金融对经济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的长效机制。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一小结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并于2016 年2 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任务分工

(一)逐一分解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涉及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以及金融发展环境等各方面,需要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现将《实施意见》中12项工作目标的29 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分工见附件)。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 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扶持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紧

制定实施措施,落实责任主体,规定完成时限,主动协调,统筹推进。配合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加强沟通联系,紧密合作,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协作配合,加强金融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共同研究处理好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争功邀功,不推诿扯皮,不推卸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整体作战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有序推进,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孙大光,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杨志远,副市长,成员:陈雄根,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正东,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行长何文俊,北海银监分局局长伍克达,市发展改革委纪委书记黄忠东,市工信委副主任周柯伊,市财政局副局长叶长洲,市科技局副局长黄子跃,市司法局副局长莫学伟,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庆,市国资委副主任曾玲,市北部湾办副主任覃尚福,市国税局副局长刘辉,市地税局副局长,李小文,市金融办副主任秦志文,市保险协会秘书长,唐见国,国海证券北海营业部总经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加快发展金融业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政策意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金融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工作检查、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北海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李小文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加强督导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金融业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严格考核考评。由市金融办牵头,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情况及成效纳入年终绩效考评重要内容,细化量化考核标准,把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增加金融融资总量、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奖励;对不重视金融业发展、措施不力导致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总结宣传力度。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和有关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要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将工作任务实施情况报送市加快发展金融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市委宣传部牵头,加强对金融政策和金融业发展情况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重视金融工作,营造良好的金融业发展氛围。

2.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篇二

石政办发〔2011〕4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截止2010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139.2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408%,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向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目标迈进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部分,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家庭和代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与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突出矛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再提高,行动要自觉,重点再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打造新型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基本实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思路,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各类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的养老服务格局。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对五保、“三无”、空巢、优抚、低收入、残疾失能、留守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将服务范围延伸至广大老年人,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各类服务机构发展上水平、上台阶。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投资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并利用政府存量土地引资建设一个以上大型养老社区。各县(市)、区应引入社会力量,或者利用“多院合一”建设契机,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整合现有闲置资源,在2014年前至少建成一所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6400张以上。

(二)推进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服务机构和可以整合的土地、资产,通过置换、新建、改扩建等形式进行有效整合。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各建成一所“多院合一”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照五保集中供养要求,“十二五”期间,确保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大力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加快乡村敬老院整合步伐,按照任务要求在2014年底全部完工入住,全部实行县建县管。拓展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服务功能,实行“院户挂钩”的方式,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推进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建设。严格落实《石家庄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老旧社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闲置资源以及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每个街道(乡镇)要建成一所床位数不少于30张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要建成一所为老服务站。

(四)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坚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则,建设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幸福院。到2014年,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五)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民办养老床位不低于12600张。

(六)建立健全市、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5年,市级建成石家庄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七)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依托信息网络平台,整合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推广“一键通”、为老服务热线、12349社区服务热线等呼叫信息服务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2011年底为老服务信息系统要覆盖市内区及组团(县)市,2012年底覆盖到全市。

(八)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开发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吸纳高素质社会工作人才参与养老服务。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到2012年6月前,养老机构护理员全部持证上岗。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邻里互助等服务机制。采取加强监管和政策、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养老服务。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养老服务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从今年开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

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县要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规划部门要把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督导整改火灾隐患。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调研,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三)加大养老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市级对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区域性敬老院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补助;对市内五区及矿区新建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补助;对市区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每所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对示范性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所给予2000元补助;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内区给予5000元、县(市)及矿区给予4000元补助,并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对90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高龄津贴。支持资金按市和县(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

市级资金对于扩权县(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的补助方面,按市管县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每个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营经费不低于1万元、社区为老服务站不低于5000元,由各县(市)、区负担。具体资金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规范发展。一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规范养老服务组织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估体系。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审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优先扶持。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养老行业相关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附件2石家庄市2011-201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养老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内容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县城驻地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跨乡镇的区域性敬老院、各乡镇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各村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是指由政府兴办,以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为基础,集优抚医院、救助站、军休所等为一体的,具有“多院合一”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应将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列入建设内容。

区域性敬老院是指县级政府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辐射一定区域、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以收养社会失能老人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区域性敬老院一并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敬老院改建。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利用农村闲置房产资源建设的,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场所。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

(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都要建成一所“多院合一”模式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年底实现入住,入住率达到省厅要求。

(二)区域性敬老院。到2014年底,采取新建或对现有的乡村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建成县建县管的区域性敬老院43所左右。

(三)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床位30张以上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到2014年底,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五)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到2014年,每个县(市)、区均应采取公办或者引入社会资源建设一所床位200张以上的示范性老年公寓。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项目规划。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优抚、“三无”和其他社会服务对象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加强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落实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合法规范、及时到位。2011年至2015年省、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示范性养老机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给予支持。

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篇三

黔农信办发„2012‟46号

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信用社 2012年案防和安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办事处,贵阳农商行,各县(市、区)联社(合行): 现将《全省农村信用社2012年案防和安保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项案防和安保工作的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分存及销毁制度、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与监察等4条意见的情况,对这4条银监部门限期完成的规定动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必须在3月底前落实或整改完毕,确保通过银监部门的检查验收。

(二)加强检查评估和预验收工作,各办事处、贵阳农商行要发挥好管理职能作用,按照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要求,制定检查评估和预验收方案及时间表,逐一检查评估和预验收辖内联社(行)落实情况并向省联社报告。

(三)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防范操作风险13条意见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表》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在年内将所有条款意见全面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实现承诺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按照签订的《承诺书》进行处理,并限期落实到位。

二、落实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制度,认真排查岗位人员异常行为

(一)建立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制度。贵阳农商行、各联社(合行)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规定,建立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特别是要明确对涉嫌黄赌毒、参与经商办企业、大额资金炒股和买彩票、参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交友混乱和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等行为失范的内部报告程序、处罚标准、检查规定和鼓励员工监督与举报的奖励措施等。

(二)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各行(社)要把员工

用;针对储蓄类业务案件多发的情况,要完善前、中、后台制度,强化授权等管理,严格落实定期轮岗、强制休假和账务定期内外核对、查库制度等。

三、加大对违规行为问责力度,切实增强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严格执行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各法人机构要将员工违规行为与行政处罚、绩效薪酬、评先选优、职务晋升等挂起钩来,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员工违规积分台账,对员工执行制度或不按照流程操作,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轻微,不足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轻微违规行为,全面落实违规积分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违规积分管理作用,把案件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操作风险蔓延、扩大而引发案件。各办事处、贵阳农商行要加强对辖内联社(行)全面落实该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坚持有章必循,违规必究的原则,根据有关处罚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同质同类、屡查屡犯的违规问题必须加重处罚,要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制度覆盖到所有部门和人员,既要严惩直接违规人员,也要对监督管理失职人员作出处理,坚决纠正查而不处,姑息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处罚不力的现状,努力消除以人情代替制度、以信任代替监督的“熟人”

对性地研究防范措施,不断提升案防安保工作水平。

(二)各办事处、贵阳农商行要结合辖内实际,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分类督导。一是对工作进展缓慢,案件风险隐患仍然较大的单位,要督促落实案件防控责任,加快工作节奏,持续开展案件风险深度排查,建立健全岗位规范和制度流程体系,全面完成各项案件防控治理工作任务,积极推进案件查防长效机制建设,提高内控管理能力。二是对案件防控治理工作能按部署认真开展和落实,在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制度执行和机制建设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的单位,要指导加强各项案防基础工作,大力构建制度流程体系和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员工教育培训等长效机制,实现案件防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内控制度执行力明显增强,各类案件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对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检查扎实细致,长效机制建设和查防措施积极有效的单位,要帮助促进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文化、激励约束及员工结构等向更高层次和水平提升。

五、巩固深化案防安保工作,努力构建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强化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制”和安全保卫工作“一票否决制”,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案防和安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以“强化管理年”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案防安保专职部门和各业务、后勤、党群部门对案防安保方面的要求及各专业岗位职责

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确保系统持续安全稳定。

(四)加强安防科技建设。一是加大安防科技建设的督促指导力度,加快未达标网点改造,进一步完善金库门守护神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和监控报警联网中心建设。二是要按照人员队伍优良化要求,充实符合条件和懂科技的人员到保卫部门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带动和合理配置安全防范资源的作用,不断提升安全防范系统的综合效能。三是坚持安防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安防企业资质和产品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落实ATM机安防设施达标许可营业的准入政策。四是加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新业务的安全管理,促进信息科技系统和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

(五)推进异地值守工作。省联社将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库异地值守建设方面的安全防范标准及要求,各联社(合行)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借鉴“汇川试点”的经验,加强业务库异地值守基础建设。今年,各办事处要在辖内确定一到两家法人机构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业务库异地值守试点示范单位,按照“先抓基础建设、后报审批试运行、再通过省级验收”的程序,稳妥推进业务库异地值守工作。

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篇四

国食药监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以及在基层的应用,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 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开展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在基层的应用,配置快速检验设备”、“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的要求。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在总结前期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药品监管特点,通过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基层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靶向命中率,有效发现假劣药品,着力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以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为基础,结合外观鉴别、化学、生物、物理、光谱和色谱等多种快速检验技术,重点针对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针对掺杂、掺假等非法添加问题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快速检验方法,构建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

1立规范化的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发与应用管理体系,加强快速检验技术在日常监管中的推广应用,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

2.充分发挥监管优势和技术优势,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究及开发新的适宜基层监管需要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并在地方监管中通过实践验证,不断总结经验予以完善并加以推广。

3.根据本辖区监管特点,通过建设基层快速检验室、配备药品检测车或快速检验箱等,使样品用量少、准确性好、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快速检验技术可以应用于基层药品的日常监管。

(二)阶段目标

1.到2012年底

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完成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的技术方案,规范各药品检验机构建立、上报、审核、共享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操作流程,确保规范可行、流程可控。

2.到2015年底

由各省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的适宜建模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部分基层常用药品,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由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本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进口检验的适宜建模的进口药品,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通过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实现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全国共享。

组织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系统的快速检验技术研究,完善并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构建一批实用性较强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组织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有效运用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确保其在基层药品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管理体系。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建立技术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组织全国药品检验系统开展快速检验关键技术研究,形成技术体系,搭建技术共享平台,开展快速检验方法学研究。

(二)健全药品快速检验方法研发体系。组织全国药品检验系统开展系统性、针对性研究,鼓励相关技术成果的产品化、试剂化、仪器化,鼓励运用市场资源开发快速检验试剂盒、快速检测箱、移动快速检验设备等技术产品,形成机制统一、有效运转的研发体系。

(三)完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培训体系。完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培训体系,建立快速检验方法培训推广平台。国家级培训体系主要培训各省技术和执法人员,省级培训主要针对市级监督执法机构和技术人员,市级培训主要针对县级监管执法人员,重点是快速检验方法的实际应用。

(四)构建快速检验方法的基层应用体系。建立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应用平台,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流程,指导监督执法人员规范使用、规范执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推进辖区内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工作分工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工作目标;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多渠道增加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及药品检测车的财政资金投入。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组织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构建并维护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的使用流程和技术规范;负责对省级机构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对上报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审核,并对全国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落实经费保障,建立规章制度,进行绩效考核;认真做好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所需装备的配备、维护和使用;结合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安排将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于日常监管和基层监管。

(四)省级及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快研发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并在实践中进行验证和完善;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进行培训和指导;汇总、复核开发的快速检验方法,并按要求上报研究和检测数据。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要按照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技术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建立工作。

(五)省级以下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运用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是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基层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将药品快速检验技术重点应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边远地区和农村涉药单位的药品检测。通过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提升基层药品监管效能;负责对辖区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收集及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有关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合理的投入分担落实机制,确保各项经费保障到位。切实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认真落实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提高使用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发人员,充实基层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一线监督执法人员认识快速检验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推动快速检验工作持续发展的主动性。

5.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篇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现提出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精神,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

度”,正确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源,从而克服把公有与非公有两种经济对立起来,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当作权益之计和轻视、歧视等模糊认识,树立起一视同仁,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的新观念。

2、认真分析各地个体、私营经济的现状,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认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仍有广阔天地,做到放开手脚、放手发展。

3、要认真总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引导它们从偏重数量扩张转变为数量、质量并重,注重质的提高,向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集约型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注册商标,培植著名商标,实施名牌战略。

4、实行正确的舆论导向,按党的十五大精神做好宣传工作,纠正“发展多了怕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宣传多了会混淆干部群众思想,接触多了怕招来闲言碎语,研究多了被怀疑别有用心”等各种偏见。

二、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5、允许个体、私营经济采用联合、参股、租赁、承包、购买、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鼓励其吸纳企业下岗职工,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6、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以资产、技术、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走联合之路,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特别要推动行业联合和强强联合,发展连锁厂、店,组建企业集团。

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引导其向智力型第三产业发展,如企业策划、经纪中介、信息咨询、会计、律师服务等,引导开发当地资源,做好“上山、下乡、入海”的文章。

8、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资源和技术开发;鼓励个体、私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鼓励科技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再创业,鼓励下岗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再就业。

9、鼓励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挥海外“宁波帮”优势,发挥工商联(民间商会)在国外联系广泛的作用,利用各种渠道引进外资和走向国际市场。

10、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和劳动力优势,鼓励农村块状经济大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技术密集型企业,扶持专业村,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实现行业联合,统一产品的质量、商标和价格,克服无序竞争,使其健康发展。

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商品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经营;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和经营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业。

1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须专项审批和实行许可证外,其它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13、各级金融机构要按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新产品开发的贷款,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同时,各地要研究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帮助筹措资金,择优扶持一批基础好、科技开发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创名牌。

14、私营企业以参股、购并等形式参与乡镇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所投资的地面建筑物经资产所有者提供相应证明,即可向有关部门申办产权证,并可作为抵押物。

15、进一步拓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融资渠道,经按规定程序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组织产权交易。

16、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应给个体、私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席位,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和外国专家、学者来甬

授课,应为其提供方便。

1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兴办“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生产型私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对生产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适当放宽增值税发票使用条件。

19、个体、私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个体、私营科技企业,在贷款项目、税收等方面,可比照执行其它企业同等扶优扶强政策。

20、对列入省、市重点新产品及各类科技开发计划的私营企业,分别在一至二年内,对所得税新增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私营企业,分别给予前二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回,后三年减半返回。

21、私营企业在申报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22、个体、私营企业的新、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在立项、生产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方面,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安排落实,收费标准应一视同仁。

23、从事建筑、装潢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可按照资质评定的有关标准,参加资质评定。

24、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持有专门的执业证书,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参加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

25、香港同胞可凭身份证明和本市的居住证,按照本市市民的有关条件,与其它自然人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申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6、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在规定时间内保留其原身份,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后,工龄及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对已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分流人员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的,个人继续按当地统筹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27、军队转业干部、城镇转业、复退军人自愿自行就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档案关系可由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在两年内仍可由安置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接收、职称评(聘)等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在城镇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8、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合开展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工作,纠正和取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不合理做法。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29、各级政府都要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研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政策,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综合管理。

30、县(市)、区政府应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政府从1998年起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各地经济发展责任制进行考核。

31、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介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典型经验,宣传个体、私营企业的先进事迹,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2、工商、物价、财税、技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对个体、私营企业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骗买骗卖、欺行霸市、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33、各级工商联(民间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当要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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